景区商户管理制度
景区商户日常管理制度范本

景区商户日常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景区商户的日常经营行为,维护景区的正常秩序,保障游客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景区内的所有商户,包括餐饮、购物、娱乐等各类商户。
第三条景区商户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景区管理规定和本制度,经营行为合法合规。
第四条景区商户应积极配合景区管理部门进行日常管理和安全防范工作,保障景区内的安全和秩序。
第五条景区商户应加强职工培训,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为游客提供优质的商品和服务。
第六条景区商户应严格遵守景区的开放时间,不得违规延长营业时间。
第七条景区商户不得在景区内从事或者允许他人从事非法营销活动,不得扰乱景区秩序。
第八条景区商户应保护景区的环境卫生,不得随意乱扔垃圾,不得破坏景区植被。
第二章经营管理第九条景区商户应按照景区管理部门的规定,认真落实相关的经营许可证件和资质要求。
第十条景区商户应严格遵守税收法律法规,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税费。
第十一条景区商户应严格遵守商品价格管理规定,不得恶意哄抬价格,不得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第十二条景区商户应规范经营行为,不得以欺诈手段诱导游客购买商品或者服务。
第十三条景区商户应保障商品质量和安全,不得销售过期或者有质量问题的产品。
第三章安全管理第十四条景区商户应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确保商铺内的消防设施齐全有效,并进行定期检查维护。
第十五条景区商户应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对商铺内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及时整改。
第十六条景区商户应落实安全教育责任,定期组织员工安全知识培训和演练,提高员工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七条景区商户应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证所售商品的卫生安全。
第四章服务管理第十八条景区商户应制定健全服务规范,规范员工的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九条景区商户应加强员工素质培训,提升员工的服务意识和业务水平。
第二十条景区商户应建立完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对游客的投诉及时处理,解决问题。
第二十一条景区商户应保障游客的合法权益,不得变相强制消费,不得欺诈游客。
景区商业街商户管理制度

景区商业街商户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景区商业街商户的管理工作,提升景区商业街的经营水平,维护景区商业街的良好形象,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景区商业街商户管理制度适用于景区商业街内的所有商户和相关管理人员。
第三条景区商业街商户管理应当依法公平公正,增强商户的经营动力,强化市场竞争,促进景区商业发展。
第四条景区商业街商户应当依法合规经营,加强自律管理,增强服务意识,提升服务水平,维护景区商业街内的良好秩序。
第二章商户准入管理第五条商户的准入管理应当遵循合理公平、公开透明的原则,依法依规开展。
第六条商户准入应当遵循经营者自愿原则,鼓励正规、有实力的商户入驻。
第七条商户准入应当遵循优胜劣汰的原则,对于无证照、无资质、无资金实力的商户不予准入。
第八条商户准入应当依法依规办理,经过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相关证照审批手续后,方可营业。
第九条商户准入应当遵守景区商业街的规划和布局,符合景区的整体形象。
第十条商户准入应当遵循保护环境的原则,符合环保要求。
第三章商户经营管理第十一条商户应当依法合规经营,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障市场秩序。
第十二条商户应当依法开展经营活动,不得擅自改变营业范围。
第十三条商户应当遵循价格合理的原则,不得擅自哄抬价格或者限制交易。
第十四条商户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第十五条商户应当遵循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原则,提供优质的商品和服务。
第十六条商户应当遵循合理用地的原则,不得占用公共空间,保持通道畅通。
第十七条商户应当遵循文明经营的原则,不得擅自张贴广告、擅自鸣放音响,保持环境整洁。
第四章商户监督管理第十八条景区商业街应当建立商户监督管理机制,负责对商户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商户监督管理应当健全制度,建立严格的考核评估机制,对商户的经营情况进行监测。
第二十条商户监督管理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对于违法违规的商户要及时纠正。
第二十一条商户监督管理应当加强宣传教育,引导商户遵纪守法,提升服务水平。
景区内商户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景区内商户安全管理,保障商户及游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景区的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景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景区内所有商户,包括餐饮、住宿、购物、娱乐等经营单位。
第三条景区内商户安全管理工作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商户法定代表人负责制。
第二章安全责任第四条景区商户法定代表人是商户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商户内部安全管理全面负责。
第五条景区商户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措施。
第六条景区商户应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确保景区内商户安全。
第三章安全管理措施第七条景区商户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器材,如灭火器、消防栓、安全出口标志等,并确保其完好有效。
第八条景区商户应定期进行消防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九条景区商户应严格执行用电、用气、用火安全规定,防止火灾、爆炸等事故发生。
第十条景区商户应加强对食品、药品等经营活动的安全管理,确保产品质量,保障游客身体健康。
第十一条景区商户应定期对经营场所进行安全巡查,确保通道畅通、无障碍物,避免发生意外伤害。
第十二条景区商户应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一旦发生安全事故,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确保游客和商户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三条景区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景区内商户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十四条景区商户应积极配合景区管理部门的安全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第五章违规处理第十五条景区商户违反本制度规定,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景区商户未按照要求整改安全隐患的,景区管理部门可依法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
第十七条景区商户因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游客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制度由景区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景区商户管理制度

景区商户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保持景区商户的良好秩序,提升商户服务质量,增强管理效能,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规定(一)商户入驻1.商户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提供相应的营业执照及许可证明。
2.所有商户必须进行资质审查,并签订入驻合同,合规经营。
3.商户入驻前需经过景区管理部门的审批,包括商户类型、产品服务等。
(二)商户经营规范1.商户须按照景区相关管理规定,准守景区开放时间及规定的经营范围。
2.商户应保持经营场所的卫生整洁,定期进行清洁并保持环境卫生。
3.商户应遵守价格法规定,不得恶意哄抬价格或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
4.商户不得提供假冒伪劣商品,不得以低价次品的形式欺骗游客。
5.商户应保证商品的质量和安全,不得销售过期食品或伪劣商品。
6.商户应积极参与景区的安全管理工作,如配合景区安全演习等。
(三)商户管理1.景区管理部门负责现场巡查商户的经营情况,如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景区对商户进行定期检查,如发现违规行为,将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3.商户需按照相关要求配合景区进行市场调查、消费调查及满意度调查等。
4.商户应对员工进行相关培训,提升服务质量。
三、安全管理1.商户须严格遵守景区的安全管理规定,安全人员配合商户进行安全培训。
2.商户应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并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维护。
3.商户应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安全演练和应急演练。
四、违规处理1.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商户,景区管理部门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可能取消其经营权。
2.对于严重违规行为,景区管理部门将立即采取强制措施,保障游客的权益和景区的正常秩序。
五、附则本制度由景区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并视情况进行修订和补充。
商户须严格遵守并配合执行。
景区商户关系管理制度

景区商户关系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景区商户的经营行为,保障景区的经济效益和游客体验,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景区内所有经营商户,包括餐饮、购物、娱乐等各类经营业态。
第三条景区商户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积极配合景区管理部门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景区商户应该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损害其他商户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景区商户应该加强合作,互相支持,共同进步,共同推动景区的发展。
第六条景区商户应该尊重景区管理部门的决定,并积极配合景区管理部门的各项工作。
第七条景区商户应该尊重游客,维护景区的形象,提升游客体验。
第八条景区商户应该重视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素质,服务态度。
第九条景区商户应该遵守景区规章制度,不得私自更改景区内的装修、设施等。
第十条景区商户应该遵守景区的运营时间,不得擅自改变经营时间。
第二章商户准入与退出管理第十一条新商户进入景区需经过景区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注册。
第十二条商户需要提供经营场所租赁合同、营业执照、食品卫生许可证等证件进行登记。
第十三条商户在景区内经营必须遵守景区商户管理规定和相关法律规定,否则将被终止经营资格。
第十四条商户在景区内经营若有违规行为经景区管理部门通报后,需限期整改。
否则将被终止经营资格。
第十五条商户因自身原因退出景区,需提前30天通知景区管理部门,完成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被景区管理部门终止经营资格的商户,需按规定时间内搬离并清理干净经营场所。
第三章经营管理第十七条商户在景区内经营需遵守景区的经营规定,不得擅自更改经营项目和形式。
第十八条商户应该购买景区管理部门制定的统一商品进货,不得私自进货。
第十九条商户需要对经营场所进行日常清洁和消毒,保持环境整洁。
第二十条商户需要按照景区的运营时间进行营业,不得擅自更改。
第二十一条商户须齐全所有证件,如食品卫生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等,并展示在显眼位置。
第二十二条商户需要与景区管理部门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配合景区管理部门的各项工作。
旅游景点商户管理制度

旅游景点商户管理制度1. 引言本文档旨在制定旅游景点商户管理制度,以确保景点商户的规范经营和游客的合法权益。
本制度适用于景区内所有商户,包括但不限于餐饮、住宿、旅行社等。
2. 商户准入标准为了提供高质量的服务和产品,景区要求商户满足以下准入标准:- 拥有合法注册的企业或个体经营者资格;- 具备相关经营许可证件及必要的卫生、安全等相关证明;- 经过景区评估并符合景区管理的整体规划。
3. 商户退出机制如果商户违反旅游景点商户管理制度的规定,景区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警告通知并要求整改;- 暂停商户相关业务活动,并进行调查和处理;- 永久取消商户经营资格;- 追究商户的法律责任。
4. 商户责任与义务-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景区管理制度;- 提供合法、优质的产品和服务,不得欺骗消费者;- 维护景区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 持续提升员工服务素质和专业水平;- 配合景区相关部门的检查和调查工作;- 及时缴纳相关费用和税款。
5. 景区管理措施为了规范景区商户的经营行为,景区将采取以下管理措施:- 定期组织商户培训和知识普及活动;- 建立商户信用评价制度,对合规经营的商户进行奖励;- 定期检查商户的证照和经营情况,并记录检查结果;- 组织举办客户投诉受理和纠纷调解机构,保护游客的合法权益;- 加强景区内部与商户的沟通和合作,促进共同发展。
6. 处理投诉和纠纷景区将建立有效的投诉和纠纷处理机制,确保游客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和维护。
具体处理流程如下:- 游客投诉商户,可向景区投诉办公室提交书面投诉材料;- 景区将对投诉进行调查并与商户沟通,尽快解决问题;- 如无法达成一致,景区将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解,寻求双方的和解;- 如仍无法解决,可向有关政府部门或法律机构申诉或提起诉讼。
7. 法律责任如果商户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景区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并采取以下措施:- 吊销商户经营资格;- 惩罚性罚款;- 赔偿游客的损失和维权费用。
景区商户管理制度

景区商户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景区商户管理,提高景区商户经营质量,保护游客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范围为景区内所有商户,包括餐饮、旅游纪念品、娱乐等各类商户。
第三条景区商户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景区管理规定,依法独立开展经营活动。
第四条景区商户管理应当坚持“服务为先、诚信经营”的原则,提供优质的服务和产品,为游客创造良好的旅游体验。
第五条景区商户应当依法纳税,遵守税法规定,诚信经营,不得进行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
第六条景区商户应当遵守环保法规,保护环境,不得进行乱倒垃圾、乱涂鸦等破坏景区环境的行为。
第七条景区商户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购买商业保险,保障自身和游客的权益。
第八条景区商户应当加强品牌意识,提升服务质量,不得以次充好、虚假宣传等方式误导游客。
第九条景区商户应当配合景区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整改存在问题,接受景区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管理。
第十条景区商户应当维护景区内部的公共秩序,不得在景区内进行吵闹、脏乱差等有碍景区形象的行为。
第二章商户招商第十一条景区商户招商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景区相关规定进行。
第十二条景区商户需提交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环保证书等相关证照和资质文件,并签订相关合同。
第十三条景区商户招商应当优先选取知名、规范品牌商户,严格审核入驻商户的信用、资质和经营项目。
第十四条招商之后,景区管理部门应当进行商户经营项目的备案管理,并在景区内进行公示。
第三章商户经营第十五条景区商户应当依法自主经营,不得进行非法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景区商户应当根据景区规划和环保要求,选择合适的经营场所,不得占用公共区域进行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景区商户在进行商品价格制定时,应当遵循市场规律,不得恶意哄抬物价,欺诈消费者等违法行为。
第十八条景区商户应当依法签订用工合同,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得进行人身攻击、性骚扰等侵害员工的行为。
第十九条景区商户应当加强内部管理,规范经营行为,确保产品质量、卫生安全和服务质量等。
景区商户日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景区商户经营活动,维护景区秩序,保障游客和商户的合法权益,促进景区经济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景区内所有商户,包括但不限于餐饮、旅游纪念品、工艺品、娱乐服务等各类经营主体。
第三条景区商户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景区管理制度以及本制度的规定,自觉维护景区形象和游客利益。
第二章经营许可与备案第四条景区商户必须依法取得相关经营许可证,并在规定时间内向景区管理部门进行备案。
第五条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届满前,商户应提前办理延续手续。
未办理延续手续的,景区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
第六条景区商户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营时间等应与备案内容一致,如有变更,应及时向景区管理部门申报。
第三章经营规范第七条景区商户应确保商品质量,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不得有欺诈行为。
第八条景区商户应明码标价,不得擅自涨价或哄抬价格。
第九条景区商户应提供优质服务,尊重游客,不得歧视、侮辱游客。
第十条景区商户应保持经营场所整洁,不得乱堆乱放,不得影响景区环境卫生。
第十一条景区商户应配合景区管理部门开展各项工作,如安全检查、环境卫生整治等。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十二条景区商户应严格遵守消防安全规定,确保经营场所消防安全。
第十三条景区商户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如灭火器、安全通道等,并定期检查维护。
第十四条景区商户应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
第五章违规处理第十五条景区商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景区管理部门有权予以警告、罚款、停业整顿或吊销经营许可证:(一)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或未按规定备案的;(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欺诈游客的;(三)擅自涨价、哄抬价格的;(四)不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存在安全隐患的;(五)不配合景区管理部门工作的。
第十六条景区商户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制度由景区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七章教育与培训第十九条景区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商户进行法律法规、行业规范、服务礼仪等方面的教育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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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红海生态农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商户管理制度制作单位:营销策划部制作人:鲜正东时间: 2013年12月25日红海景区商家管理制度景区服务宗旨:营造一个良好有序的经营打造景区品牌,为树立景区形象,环境和管理环境,最终使景区和商家成为一家人。
景区服务目的:共同维护景区形象和消费者权益,让各商家能够放心经营,不断创新,实现景区和商家共赢的目的。
特制定管理守则,望广大商家共同遵照执行景区服务承诺:维持景区经营秩序,保证景区正常活动的顺利开展。
、1 2、维护商家合法利益,及时处理商家的意见和建议。
急商家所急,帮商家所需,解商家所难,提供力所能及的3、服务。
4、公正调解和解决商家之间的争议或纠纷。
5、保持景区内公共区域及周边环境的清洁卫生。
6、定期征询商家的意见,改进工作方法,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7、对商家开展的正常经营活动给予大力的支持和帮助。
一、依法经营、文明经商的规定1、商家必须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本景区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景区管理,维护景区信誉。
如有违反,本景区有权采取相应措施严肃处理,直至解除合同。
2、商家须按工商、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要求办理证照,自觉缴纳相关费用。
3、商家须按合同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各项费用,逾期,本景区有权依照合同约定,采取相应的措施严肃处理,直至解除合同。
4、为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本景区商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不准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三无产品、塑化超标、有毒有害产品的各项规定。
凡发现销售以上商品者,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本景区有权解除其合同。
5、根据国家专利法有关条款规定,对已申请专利的产品,不得仿冒,仿制。
6、严禁商家违法经营,一经查实,没收履约保证金。
情节严重者,终止合同,并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7、为维护景区的经营秩序,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及商家的切身利益,景区销售的商品一律实行明码标价,公开透明。
不得强买强卖、恶性竞争、欺行霸市、如有发现扰乱景区经营秩序者,没收履约保证金,屡教不改达三次及以上者解除合同。
8、为了保护广大商家的共同利益,对于相同或相近的商品,如果商家认为有必定出共同遵守的底价。
商家之间应互相协商,要,可以将有关达成的协议递交给景区,景区作为公证人为商家公正。
一旦出现互相竞价的现象,景区有权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干预。
9、景区内各商家必须自觉维护广大消费者的正当利益,确保销售商品的品质优良。
如确属商品质量不良而出现顾客退货的情况,商家有责任退换或赔偿,严禁因顾客退换而辱骂、殴打顾客,如有发生,景区除责令当事人赔理道歉、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影响大小,给予当事人警告、罚款、停业整顿、直至解除合同等处分。
10、商家应在贵重易损产品上或商铺内显眼处贴出警示语,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11、商家之间或商家与顾客间如遇问题或纠纷,应积极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应告知景区管委会协助解决,不可采取积怨报复等伤害手段。
二、消防安全管理规定1、商家为防火第一责任人。
各商家必须遵守国家关于安全防火的各项规定,做到万无一失,保证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
2、严禁在商铺内乱拉、乱接电线及插座,电源插座旁禁止堆放纸盒、塑料、泡沫等易燃物品。
3、严禁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带入景区。
违者不得破坏建筑外貌,各商家严禁擅自搭建临时建筑,、4.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5、各通道严禁堆放货物、纸箱等,保证景区各通道畅通无障碍。
6、各商家及从业人员必须爱护景区内的消防设施,如消防箱、灭火器等,必须掌握消防知识及防护措施,学会正确使用消防器械,杜绝火灾隐患。
7、商铺内必须按有关规定配备有效的灭火器具(ABC干粉灭火器)。
8、各商家必须遵守各项消防安全规定,如有违反,景区有权要求商家限期整改,并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停业整顿、解除合同等处分。
如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和人身安全事故,其责任和损失由商家全部承担。
9、商铺内除厨房外严禁使用明火,景区内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10、木结构房屋严禁使用烤火炉。
11、各商家每天离开商铺前确认已关好房门、水、电、气,一旦发生事故由商家自负。
三、卫生管理规定1、商铺内的清洁卫生工作由商家自行负责。
景区管理人员有责任监督管理。
2、各商家要保持其铺位内和铺位附近公共区域的卫生整洁,配合服从景区管理人员的监督管理,遵守景区的卫生管理规定,清洁人员共同搞好景区卫生,做到不乱吐痰、乱扔杂物等,自觉把垃圾放到指定地点,以便统一清扫。
、各商家必须负责商铺门前面区域的卫生,保持整洁干净。
3以便统一清须在每天关铺前清扫卫生,并把垃圾放在指定地点,严禁在正常营业时间内把铺位垃圾堆放在通道内或其他公共扫。
场地上。
、商家因进货或装修形成的包装物等垃圾应及时自行清理,4 若需景区清洁部门配合的,由双方自行协商解决。
遵守各商家有责任提醒自己的客户在景区内不乱吐乱扔,5、景区的卫生规定。
景区清洁人员景区管理人员、6、对于违反卫生规定的行为,有权制止、指正。
有权要求商家若发现卫生不合要求,、应及时向景区反映,7 景区清洁部门改正。
8、各商家应自觉遵守卫生管理的相关规定,如有违反,景区管理人员有权采取责令清洁、书面警告、罚款等措施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景区将解除合同。
四、装饰、装修管理规定1、严禁遮挡和私移消防设施。
一经发现要求立即整改,如不整改,处以罚款500元。
、严禁堵塞原有消防疏散通道。
一经发现,立即整改,如2不整改,处以罚款500元。
3、严禁在配电箱开关箱处摆放、堆放物品。
一经发现立即整改,如不整改,处以罚款200元。
4、严禁私自钻顶棚,在主副龙骨上悬挂重物。
一经发现立即整改,如不整改,处以罚款500元。
5、严禁玻璃货柜、货架未打磨圆角而交付使用,遗留安全隐患。
一经发现,立即整改,如不整改,处以罚款200元。
6、严禁在营业时间进行产生有毒、有害、刺鼻气体的操作。
一经发现,立即整改,如不整改,处以罚款200元。
7、严禁私自张贴广告和POP(卖点广告)。
一经发现,立即整改,如不整改,处以罚款100元。
8、严禁采用易燃材料装潢,货柜用不易燃烧的材料来制作,如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刷防火涂料。
9、倡导使用绿色、环保、节能、低耗材料进行装饰装修。
10、各商家应不断提升商铺档次,使之与景区档次匹配。
五、重大事故预防及应急措施1、景区管理人员、经营人员及顾客都应严格遵守景区的各项管理规定,增强安全消防意识,防患于未然。
2、按规定配置消防器材、设施,保持消防设施齐全、正常。
3、电器不用时应及时关掉电源或拔掉插头;发现电源线破皮、接口脱线或电源板破裂等情况时应及时检修。
.4、紧急情况或突发事故时,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在现场积极组织抢救。
经营人员和顾客要沉着冷静,不要围观,听从景区管理人员的指挥和疏导,从最近的出口离开事故现场。
六、景区奖惩规定1、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口头劝说警告、罚款人民币50-200元、停业整顿直至解除合同等处罚。
1)、不按工商税务卫生部门要求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国家相关营业手续者。
2)、违反消防规定,破坏消防设施者。
除景区处罚外,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部门处理,并赔偿一切损失。
3)、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损害消费者利益,被消费者投诉至相关部门,严重破坏景区形象者。
除景区处罚外,还应赔偿消费者的损失。
4)、在景区内打架斗殴,聚众闹事,或从事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其他违法行为。
除景区处罚外,情节严重者,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5)、在销售商品过程中,服务态度差,辱骂顾客或使用不文明用语,使顾客自尊心受到伤害,被顾客投诉者。
6)、违反景区有关规定,不服从景区管理,甚至侮辱、打骂工作人员及围观起哄、扩大事态者。
、采用强卖、欺行霸市、恶性压价等不正当手段,严重扰)7 乱景区经营秩序,引起顾客或周边商家共愤的。
8)、所售商品有质量问题,被顾客投诉,且态度恶劣,拒不听从工作人员调解的。
9)、凡在景区内张贴有损景区和其他商家利益的标识,影响景区正常经营的。
2、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书面警告、罚款的处理。
1)、在景区内大声喧哗,追客叫卖,制造噪音,影响他人营业的,经劝说不改正者,除给予书面警告外,每次罚款人民币20元。
2)、在景区内乱扔垃圾,妨碍公共清洁卫生的,经劝说不改正者,除予以书面警告,责令其打扫卫生外,每次罚款人民币20元。
3)、未经允许或未按照要求张贴广告、商品标识或悬挂招牌的,经劝说不改正者,除给予书面警告外,每次罚款人民币20元。
4)、在景区内占道经营,越线摆卖,堆放杂物,堵塞通道的,经劝说不改正者,除给予书面警告外,每次罚款人民币50元。
私自占用公共场地的,将按景区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注:凡被处以罚款、停业整顿的商家,本公司将记录在案,被处以罚款年度累计达三次者或被处以停业整顿者,将取消其续签合同的资格,被处以罚款年度累计达五次者或被处以停业整顿年度累计三次者,景区将解除合同。
.商家收到景区的“罚款通知书”时,须在下一个月度缴纳费用时一并缴纳。
每年罚款所得金额,景区将向商家公布,此款项用于经营、服务态度好的商家进行年终评比的表彰与奖励。
3、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通报表扬、奖励;1)、经常关心景区的发展,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且被公司采纳并产生较好的效果的,奖励人民币100元。
2)、自觉维护景区形象,积极协助景区管理人员维护景区正常秩序,制止不良的经营行为的,奖励人民币100元。
3)、见义勇为,敢于同打架斗殴、偷盗等不法行为作斗争,或主动向景区管理部揭发不法行为的,奖励人民币200元。
4)、乐于助人,拾金不昧,做好人好事,收到顾客表扬,或为景区带来良好影响的,奖励人民币100元。
5)、热情对待顾客的投诉,并认真处理有关问题,使顾客得到满意答复的,奖励人民币50元。
商家管理制度的解释与修订1、本景区要求商家都能自觉遵守各项管理规定,共同维护本景区及广大商家、顾客的利益。
2、各商家如对景区的管理及发展有什么意见、要求及建议的,欢迎向景区管理部提出。
凡属合理要求、意见、建议,景区都将及时改正和采纳。
《商家管理制度》在执行过程中,景区有权限根据情况修、3订和变更有关内容并通知商家及员工。
、景区营运过程中,新定制和补充的相关规章制度作为本4制度的补充。
5 、本公司保留修订权和最终的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