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人员参医保,个人不缴费
北京领取失业保险金

北京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可免费入医保本市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将免费享受与在职职工同等的医保待遇,个人账户将月入百余元;并且,一年内失业前后的医疗费可累计计入起付线。
今天上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台惠民新政,首次发布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参加医保应缴费用将全部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
该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实施。
今后,失业保险基金预计每年支出3.04亿元,约惠及全市10万失业人员。
至此,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实现了从“制度全覆盖”到“人群全覆盖”。
政策·参保办法领失业金者入医保无需缴费根据该办法,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首次可参加职工基本医保。
缴费标准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照12%的缴费比例及每人每月3元,按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而这些费用全部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个人无需缴费。
领失业金当月即可参加职工医保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工作关系),或个人委托存档人员与存档机构终止、解除存档关系后,本人及时到户口所在地或常住地街道(乡镇)社保所进行失业登记,按规定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办理参保手续。
并且,在失业人员办理申领手续后,至系统为其缴纳医保费完成的这段时间里,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先行垫付;待完成办理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手续后,可以到参保的街道(乡镇)社保所办理手工报销。
政策·待遇标准失业前后医疗费累计计入同一起付线根据该办法,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后,自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当月起,可享受医保待遇,报销起付线、标准都与在职职工完全一样。
并且,在同一个自然年内,领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后,发生的门诊或住院费用,可以与失业前的医疗费用累计,计入同一个起付线,然后按规定享受报销待遇。
个人账户每月将打入百余元钱其享受医保待遇的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相一致,最短3个月,最长24个月。
缴费时间与其失业前参加职工医保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2023年社会保险法考试题库

《社会保险法》考试题库一.判断题(对的打√,错误打×)1.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征询等相关服务。
(√)3.国家通过免税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4.职工应当参与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5.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6.国有公司、事业单位职工参与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本公司、本单位承担。
(×)7.参与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成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8.参与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贴金和抚恤金;在未达成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
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9.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10.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重新计算。
(×)11.职工应当参与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工伤保险费。
(×)12.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停止参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13.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本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14.用人单位拒不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协议法》的规定解决。
(√)15.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大体医疗保险的政策解答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大体医疗保险的政策解答一、出台《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大体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青人社发〔2011〕31号)的意义是什么?答: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意见》明确了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大体医疗保险,享受职工大体医疗保险待遇,应当缴纳的大体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费用,和参加大体医疗保险的范围、缴费基数、社保衔接、转移接续、单位责任等项规定。
二、凡失业人员都可以避免费参加职工大体医疗保险吗?答:社保法规定,失业人员在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参加职工医保,参加职工医保应缴纳的大体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费。
具体说来,只有在2011年7月1往后办理手续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和2011年7月1日前已经开始领取、7月1往后仍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
3、若是我失业后申请了自谋职业,已领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是不是也可以避免费参加职工大体医疗保险?答:不可以,因为您不符合“正在领取失业金期间”的条件。
《实施意见》里明确规定,不包括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自谋职业人员。
4、我户籍在市南区,但在即墨市工作后失业,那我应该在哪里办理职工医疗保险参保手续?答:应在失业记录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理。
也就是说,您应该在市南区在办理职工医疗保险参保手续。
五、若是我符合参加职工大体医疗保险条件的,应该如何办理参保手续?答:无需个人单独办理参保手续。
当您进行失业记录时,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会书面告知您参加职工医疗保险、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的相关政策,并为您办理参保(续保)、缴费(续缴费)手续。
六、我因故未在规定的时间申领失业保险金,是不是可以补办?答:可以补办。
您可以在次月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补领上个月失业保险金的申请,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发放当月失业保险金时,为您补发上月未申领的失业保险金;若是您持续两个月未申领失业金,那您当期的失业金将被封存。
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的规定有哪些

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的规定有哪些一、医保缴费方法法律常识:一般来说养老保险:单位20%,个人8%。
医疗保险:单位8%,个人2%。
失业保险:单位2%,个人1%。
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完全是由企业承担的,各在1%左右,个人不需要缴纳。
单位所缴比例,各地区、不同的行业的企业略有差别,以当地规定为准。
一、法律依据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分别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以下简称个人帐户)和社会统筹基金。
个人帐户包括职工个人缴纳的全部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一部分。
个人帐户暂按照下列规定计入:(一)在职职工35周岁以下的,按照本人缴费工资的2.3%计入。
(二)在职职工35周岁及以上45周岁以下的,按照本人缴费工资的2.7%计入。
(三)在职职工45周岁及以上的,按照本人缴费工资的3.5%计入。
(四)退休人员按照本人养老金的5%计入。
其中,70周岁以下月计入额低于60元的按60元计入。
70周岁及以上月计入额低于70元的按70元计入。
二、个人帐户计入标准,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全部参保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划入个人帐户部分占35%左右的原则测算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适时调整。
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在扣除计入个人帐户部分后,全部划入社会统筹基金。
二、社会医疗保险怎么交?一、什么是社会医疗保险社会医疗保险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法规,为向保障范围内的劳动者提供患病时基本医疗需求保障而建立的社会保险制度。
我国的社会医疗保险由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救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和个人补充医疗保险三个层次构成。
2011年07月05日,人社部下发通知,通知说明失业者参加医保个人无需缴费。
社会医疗保险指劳动者患病时,社会保险机构对其所需要的医疗费用给予适当补贴或报销,使劳动者恢复健康和劳动能力,尽快投入社会再生产过程。
社会医疗保险属于社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一般由政府承办,政府会借助经济手段、行政手段、法律手段强制实行以及进行组织管理。
领取失业金时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应该怎么处理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领取失业金时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应该怎么处理_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领取失业金时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应该怎么处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在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参加职工医保,以本市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应当缴纳的职工医保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所以,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享受相应的职工医保待遇,医保并不会中断,但如果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没有单位为其缴纳医保,那就需要自己缴纳医保了,不然医保就会中断,断交次月起将无法享受医保待遇。
据社保网了解,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同时享受代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的待遇。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法规,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不享受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失业金通常多少钱一个月每个地区的失业金发放标准都是不一样的,在此以长沙市、南昌市和武汉市的失业金发放标准为您举例:1、长沙市长沙市的失业人员申领失业金,失业金的发放标准是根据当地的最低工作标准的90%进行发放的,目前长沙市本级和望城区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1737元每月,而长沙县、浏阳市还有宁乡市的失业金发放标准为1566元每月。
2、南昌市南昌市的失业金发放标准主要是分为三类区域,处于一类区域的目前的失业金发放标准为1665元每月,处于二类区域的目前失业金发放标准是1557元每月,处于三类区域的目前失业金发放标准是1449元每月,这里的三类区域划分和失业金的发放标准也是根据南昌市的最低工资标准进行动态调整的。
3、武汉市目前武汉市的失业金发放标准主要分为中心城区和新城区两类,武汉市中心城区(含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东西湖区)为1809元每月,蔡甸区等新城区为1620元每月。
公费医疗和医保的有什么区别公费医疗和医保在概念、保障范围、享受权益的人群、支付单位主体和报销比例都存在区别:1、概念公费医疗是国家为了体制内的国家工作人员建设和实行的,由医疗卫生部门按照国家的规定向工作人员所提供的免费医疗服务和预防服务的一种社保制度;医保则指的是基本医疗保险,是国家和社会一起建设,按照相应的社会保障法律法规,面向符合条件的劳动者提供患病时基本医疗需求保障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主要由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一起构成。
北京失业保险金申领须知(2024年)

北京失业保险金申领须知一、主动辞职能申领北京失业保险金吗?1、不能。
2、劳动者在职期间参加失业保险的,失业后符合有关条件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二、北京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1、领失业保险金应满足以下条件:①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
②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③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2、根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十三条,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①劳动合同终止的。
②用人单位提出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③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
④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⑤劳动者本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⑥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发放标准①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2124元;②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2151元;③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不满15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2178兀;④累计缴费时间满15年不满2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2205元;⑤累计缴费时间满20年以上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2233元;⑥从第13个月起,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一律按2124元发放。
四、失业保险金可以领多久?1、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2、累计缴费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3、累计缴费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五、失业保险金只能领一次吗?领取失业保险金没有次数限制。
失业人员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就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六、领取失业金期间有哪些待遇?1、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劳动者在职期间参加失业保险、失业后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同时享受代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待遇。
如果你在领取失业金期间生病了,可以正常享受医疗保险报销医药费,报销比例参照在职职工报销比例。
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1〕77号
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77号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做好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以下简称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工作,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保障合理的医疗待遇水平,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其失业前失业保险参保地的职工医保,由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理职工医保参保缴费手续。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费。
三、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率原则上按照统筹地区的缴费率确定。
缴费基数可参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确定,最低比例不低于60%。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相一致。
四、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或领取期满而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停止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相关手续。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缴费金额、缴费时间等有关信息及时告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本人。
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按规定相应参加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五、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与其失业前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六、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当月起按规定享受相应的住院和门诊医疗保险待遇,享受待遇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相一致,不再享受原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补助金待遇。
七、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入户籍所在地的,其职工医保关系随同转移,执行转入地职工医保政策。
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转出地标准一次性划入转入地失业保险基金。
转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当地有关规定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办理职工医保参保缴费手续。
转出地失业保险基金划转的资金缴纳转入地职工医保费的不足部分,由转入地失业保险基金予以补足,超出部分并入转入地失业保险基金。
领取失业金期间的养老、医疗保险是否需要补缴(山东省)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养老、医疗保险是否还需缴纳呢?
根据鲁劳社[2004]7号文件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失业后,按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中断缴费期间,不计算缴费年限和缴费指数。
鲁人社发[2011]61号文件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费。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相一致。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与其失业前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
也就是说领取失业金期间的医疗保险完全可以不用缴纳,不会对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产生任何影响;养老保险可以不缴纳,但不计算缴费年限,虽不影响办理退休,但会对退休金产生影响。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我省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办法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我省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1.07.13•【字号】苏人社发[2011]284号•【施行日期】201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我省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办法(苏人社发[2011]284号)各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77号)要求,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以下简称“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参保缴费(一)参保申报。
失业人员在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时,应到失业保险金申领地医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个人身份申报参加或接续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人员委托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代办的,必须由本人签字确认。
(二)缴费基数及费率。
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为统筹地区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缴费费率为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和个人缴费费率之和。
(三)缴费程序。
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缴纳的费用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失业人员个人不缴费。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定期将核定应缴纳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划拨到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专户。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失业保险关系在省内跨统筹地区转移的,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应缴纳的费用,在按规定划转的失业保险待遇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转入地失业保险基金予以补足。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入户籍所在地的,其职工医保关系随同转移,执行转入地职工医保政策。
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转出地标准一次性划入转入地失业保险基金。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7.19•【字号】杭政[2013]68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杭政〔2013〕68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经修订,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2013年7月19日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为健全和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维护城乡居民参加医疗保障和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合法权益,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目标,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家、省有关医疗保障体系建设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一)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应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并遵循以下原则:1.城乡统筹、全民覆盖。
对本市所有城乡居民作出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安排,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2.制度贯通、分类享受。
保障城乡居民不同的基本医疗需求,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可按规定选择和转换不同的医疗保险。
3.多方筹资、合理分担。
建立单位、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鼓励社会捐赠。
4.市级统筹、防范风险。
统一全市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框架,建立市级风险调剂基金,防范基金风险。
5.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和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为一个统筹地,萧山区、余杭区和桐庐县、淳安县、建德市、富阳市、临安市分别作为独立的统筹地。
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由统筹地政府负责实施。
(二)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医疗困难救助制度。
(三)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主管全市的基本医疗保障管理工作,各统筹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基本医疗保障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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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人员参医保,个人不缴费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近日下发通知,对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做了详细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在失业期间可参加职工医保,
保费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个人不缴费;失业保险在异地转移时,
其职工医保也随同转移。
【参保办法】
可在失业地参加职工医保
按照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近日出台了失业人员参加医保的具体规定。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金期间,按规定在
失业地参加职工医保,保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用缴费。
通知明确,缴费率原则上按照统筹地区的缴费率确定。
缴费基数可参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确定,最低比例不
低于60%。
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其缴费年限与失业前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参加职工医保后,失业人员当月起按规定享受相应的住院和门诊医保待遇,享受待遇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相一致,不再享受
原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补助金待遇。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缴纳医保费的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相一致。
经办机构应将缴费金额、时间等信息及时告知医保经办
机构和本人。
【转移办法】
执行转入地职工医保政策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跨省、区、市转入户籍所在地的,其职工医保关系随同转移,执行转入地职工医保政策。
应缴纳的医保费按转出地标准一次性划入转入地失业保险基金。
转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当地有关规定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办理职工医保参保缴费手续。
缴纳医保费时,不足部分由转入地失业保险基金予以补足,超出部分并入当地失业保险基金。
失业人员停止领取保险金后,经办机构也将停止为其缴纳医保费用。
此时,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可按规定相应参加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农合。
本报记者韩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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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民政部继续推动各地逐步将本地区80周岁以上老年人纳入高龄补贴保障范围,按月计发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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