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贿犯罪定罪处罚标准:困境及其破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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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贪贿犯罪立案标准

2023贪贿犯罪立案标准

2023贪贿犯罪立案标准摘要:一、贪贿犯罪立案标准概述1.贪贿犯罪的定义2.贪贿犯罪立案标准的重要性二、2023 年贪贿犯罪立案标准1.个人贪污数额在5 千元以上的2.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 千元,但具有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等情节的3.个人受贿数额在5 千元以上的4.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 千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a.因受贿行为而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b.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c.强行索取财物的三、贪贿犯罪的刑事处罚1.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2.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正文:贪贿犯罪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为了有效打击贪贿犯罪,我国制定了贪贿犯罪立案标准。

本文将介绍2023 年贪贿犯罪立案标准以及贪贿犯罪的刑事处罚。

一、贪贿犯罪立案标准概述贪贿犯罪立案标准是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构成贪贿犯罪的重要依据。

它对于打击贪贿犯罪,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廉政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二、2023 年贪贿犯罪立案标准根据我国法律规定,2023 年贪贿犯罪立案标准如下:1.个人贪污数额在5 千元以上的。

贪污数额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价值。

贪污数额不满5 千元,但具有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等情节的,也应当立案。

2.个人受贿数额在5 千元以上的。

受贿数额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价值。

受贿数额不满5 千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当立案:a.因受贿行为而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b.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c.强行索取财物的。

三、贪贿犯罪的刑事处罚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贪贿犯罪刑事处罚如下:1.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我国贿选犯罪的现状、原因及治理对策

我国贿选犯罪的现状、原因及治理对策

我国贿选犯罪的现状、原因及治理对策我国贿选犯罪的现状、原因及治理对策贿选犯罪是一种严重侵害公共利益和社会公正的犯罪行为。

在我国,贿选犯罪多发,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和经济损失。

该罪种的高发与多元社会需求、选举管理不严、腐败地方政治风气浓厚等原因密不可分。

贿选犯罪的现状贿选犯罪的现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选举参与人数低:由于贿选犯罪的普遍存在和过于频繁,公众对于参与选举的兴趣日益降低,选民的投票率下降。

2.贿选案件发生率高:我国许多选区内,贿选行为层出不穷,不论是候选人贿选与被贿选人行为,甚至包括选民的互相贿赂,都十分普遍。

3.花钱能够当选:在一些地区,选举的得票率与所投资的资金有着直接的关系。

这也导致了贿选行为的进一步扩散,造成选举混乱和失去真正意义上的公正。

4.选举舞弊百出:贿选犯罪助长了选举舞弊的产生,从而导致选举结果虚假,不符合普通民众的意愿。

原因分析贿选犯罪的发展与选择体制和外部环境息息相关,其原因可以分为以下三个方面。

1.官员选举制度不完善:过于靠近地方、过于大的官员选举制度无明确规定,容易让官员于选举中利用贿选方法占便宜,破坏当地体制的建设。

2.民意参与意识不足:公民权益意识的普及是了解民意、建立政权的前提。

因为选举受到了影响,许多选民选择了脚底气而不投票,而另一些人对选民贿选不管不问,导致这种生存威胁在短时间内平静了下来。

3.社会贪污潜在制度:社会强势群体、政治腐败和重返田园的工人、农民等群众都可以制造和投票行为。

这些潜在制度中隐藏了应对衡量和反腐的制度罪行。

针对贿选犯罪的治理对策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公正,政府应该采取以下措施:1.选举法规的制订:针对当前的选举问题,应该制订更完善的选举法规。

2.民意参与意识的培养:通过宣传、教育、媒体等手段,提高公民的权益意识和民主意识,增加选民对于选举的参与度。

3.依法查处贿选犯罪:对于贿选犯罪,应该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严厉打击,维护社会治安和公平正义。

现有贪污受贿罪定罪量刑标准的弊端及完善对策

现有贪污受贿罪定罪量刑标准的弊端及完善对策

现有贪污受贿罪定罪量刑标准的弊端及完善对策作者:高小雅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16期摘要贪污受贿罪是社会上最为常见的一种职务犯罪,一直以来都是各国政府严厉打击的对象。

党的十八大报告中就有许多部分直接或者间接的涉及到反腐廉政工作。

纪检监察机关严格执行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更加科学有效地防治腐败,坚定不移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引向深入”的指示精神,从2013年到2014年的一年多里,共查处18.2万名官员,其中有19名省部级高官,31名国企高官,反腐力度非常之大。

但是在严厉的打击处罚的同时,也应看到受贿定罪量刑存在的问题。

关键词贪污受贿量刑标准弊端作者简介:高小雅,厦门大学法学院2012级法律硕士研究生,厦门大学学生处心理咨询与教育中心兼职辅导员,厦门大学研究生会组织部副部长,研究方向:法律硕士(刑法方向)。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6-244-02现阶段我国对贪污受贿罪定罪量刑机制是否科学、合理、公正,主要取决于对量刑依据的把握和运用。

贪污受贿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位上的优势,谋取公共财产以满足个人私利的犯罪行为,最近几年国家反腐工作不断加强,对贪污受贿的量刑问题开始日益受到社会各界人士的关注。

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形势下,贪污受贿罪定罪量刑标准也应该随着调整,以适应现代化发展的需要,本文主要讲解一下受贿罪定罪量刑标准的弊端及完善对策。

一、有关贪污受贿犯罪量刑的规定我国在刑法中对贪污受贿罪设定了具体的数额标准,作为对犯罪行为进行定罪量刑的依据,其中,按照贪污数额的大小对贪污罪的定罪量刑有如下几种:个人贪污数额在10万以上的,判有期徒刑10年或者是无期徒刑,财产一律没收;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贪污要处于死刑并没收其全部财产。

个人贪污数额在5万到10万之间的,判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没收全部财产,如果情节特别严重,可以据情况处无期徒刑并没收全部财产。

个人贪污数额在5千到5万之间的,处1-7年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判7-10年有期徒刑;个人贪污在5千到1万之间的,如果犯罪后主动退还赃款的并有改正思想的,刑法可以酌情减轻处罚,表现良好的还可以免除刑事处罚,在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就可以了。

最新-论我国贪污罪和受贿罪的立法缺陷及修改完善 精品

最新-论我国贪污罪和受贿罪的立法缺陷及修改完善 精品

论我国贪污罪和受贿罪的立法缺陷及修改完善论我国贪污罪和受贿罪的立法缺陷及修改完善贺胤应一、贪污罪和受贿罪的立法缺陷及其影响一贪污罪和受贿罪的入罪门槛太低根据我国《刑法》第383条、第386条的规定,个人贪污或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可见,一般情况下,贪污罪和受贿罪构罪的数额条件都是5000元。

同时,《刑法》又规定了两种例外,一是个人贪污或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免于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二是个人贪污或受贿数额不满5000元,情节较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中国经济发展的现实证明,《刑法》这种关于贪污罪和受贿罪构罪数额方面的规定已经逐渐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需要了。

经过改革开放30年的发展,我国经济取得了巨大发展,同时,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也开始凸现。

当前中国区域之间的经济发展现状是,东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最高、中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一般,西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比较落后。

与这种经济发展现状相伴的是中国各地区居民收入的差距也呈现扩大化趋势。

东部地区居民收入增长最快,中部地区次之,西部地区最慢,如以5000元为例来比较,在东部地区可能是一个人一个月的工资,在西部地区则可能是一个人两个月或一个季度的工资。

这种工资差距,使得5000元在东部地区和西部地区的价值和意义就完全不同。

表现在刑事处罚上,所彰显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也就不同,东部地区、中部地区及西部地区的民众对贪污、受贿数额5000元左右的行为与社会危害性的认识可能存在差异。

东部地区和中部地区的民众一般会认为以贪污或受贿5000元左右就入罪,刑法的规定太过于严厉,不能接受;西部地区的民众则会认为以贪污或受贿5000元左右就入罪,虽然有点严厉,但可以接受。

加大对行贿受贿惩处力度的对策和建议

加大对行贿受贿惩处力度的对策和建议

加大对行贿受贿惩处力度的对策和建议摘要:行贿和受贿已成为当今社会腐败现象的最主要表现形式,因此打击行贿受贿是目前反腐败工作的重中之重。

行贿罪与受贿罪是对向性行为,除了被勒索处,行贿方与受贿方均为犯罪,因此在打击受贿犯罪的同时,也要打击行贿犯罪。

行贿罪和受贿罪使人民群众减少了对党的信任,使党失去了群众基础,破坏了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因此必须加大对行贿受贿的打击力度。

本文通过对保山市打击行贿受贿的实际调研、拟对如何有效预防和打击行贿犯罪和受贿犯罪进行分析和研究。

关键词:行贿罪受贿罪危害性打击力度对策建议我们党历来坚决反对腐败。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治,是党一贯坚持的鲜明政治立场,是人民关注的重大政治问题。

这个问题解决不好,就会对党造成致命伤害,甚至亡党亡国。

反腐倡廉必须常抓不懈,拒腐防变必须警钟长鸣。

” “始终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坚决查处大案要案,着力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

不管涉及什么人,不论权力大小、职位高低,只要触犯党纪国法,都要严惩不贷。

”[1]在当今社会,行贿受贿已普遍存在,已成为我国腐败现象最主要的表现形式,受贿罪、行贿罪是我国现阶段发案率较高、社会危害性较大的两类犯罪。

受贿罪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也可以说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与财物的不可交换性,影响了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国家工作人员的信赖。

行贿罪侵犯了国家机关正常的公务活动,行为人为了自己的不正当利益而向从事公务的人员行贿,是对国家公务活动的严重干扰。

邓小平指出:“中国的事情能不能办好,社会主义和改革开放能不能坚持,经济上能不能快一点发展起来,国家能不能长治久安,从一定意义上说,关键在人。

中国要出问题,还是出在共产党内部。

要坚持两手抓,一手抓改革开放,一手抓打击各种犯罪活动。

在整个改革开放过程中都要反对腐败。

”因此,加大对行贿受贿惩处力度,对有效遏制腐败,增进党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国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当前贿赂案件办理中困境及其对策

当前贿赂案件办理中困境及其对策

当前贿赂案件办理中困境及其对策作者:刘晓来源:《卷宗》2014年第07期摘要:随着公众法律素养不断提升、信息时代来临以及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实施,贿赂案件在办理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特点,导致贿赂案件办理难度日益加大,针对贿赂案件办理过程中出现困难,笔者进行了深入思考,分析了其中原因,并提出了一些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贿赂案件;检察机关;反贪部门;办理困境查办和预防贪污贿赂犯罪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检察机关反贪部门主要是负责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进行立案侦查等工作。

在此其中,贿赂犯罪是检察机关反贪部门工作重中之重,当前随着公众法律素养不断提升、信息时代来临以及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实施,反贪部门办理贿赂犯罪难度越来越大,面对困难,亟待我们寻求可行对策,以期推动反贪办案质量的不断提升。

1 新形势下贿赂案件办理的困境1.1 线索发现难在目前的办案实践过程中,检察机关反贪部门获取贿赂犯罪线索的渠道一般来自以下几个方面:自行发现、移送、举报、控告。

在以上线索来源渠道中,线索移送来源一般是纪委、兄弟单位和案发单位,这样线索在实际办案中较少。

举报、控告由于贿赂犯罪行受贿双方存在特殊的利益关系,他们相互勾结、相互利用,除非相互之间发生重大利益冲突,其中任何一方都不会轻易暴露对方而殃及自己,再加之贿赂犯罪的隐蔽性,很多公众对其知悉程度有限,又无明显的利益受害方,很多群众的举报、控告材料都是很笼统,而且夹杂着情绪化的语言,这就导致了很多举报、控告线索质量不高。

那么实际上,检察机关反贪部门最主要的线索来源就是自行发现,而目前贿赂犯罪的智能化日趋严重,有很多行受贿行为都是采用貌似合法的行为来掩盖其真实的犯罪行为,例如:委托理财和投资入股,这就为侦查机关发现线索带来了不小的困难。

近些年来,检察机关大力推行侦查信息化建设,力图解决检察机关自侦部门线索发现难的问题,但是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仍有不尽如人意的情况,这就使得检察机关自侦部门发现线索越来越难。

贪污受贿案分析

贪污受贿案分析

贪污受贿案分析贪污受贿是一种严重违法行为,严重影响国家社会的公平正义和经济秩序。

本文将分析贪污受贿案件的原因、危害以及应对措施。

一、案件背景贪污受贿案件通常指公职人员滥用职权,以获取个人私利或接受他人财物。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还破坏了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法治原则。

二、案件原因分析1. 腐败体制:腐败的产生往往与体制问题有关。

一些地方政府和机构监管不力,缺乏有效防范和打击腐败的机制,导致贪污受贿案发案率居高不下。

2. 制度漏洞:在一些管理制度中,存在监管不严、责任不明确等问题。

一些公职人员存在过低的工资待遇,激起他们的私欲;同时,一些企业也通过贿赂手段获取不正当的利益,给贪污受贿提供了温床。

3. 道德缺失:一些公职人员道德观念淡薄,丧失了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敬畏与责任感,将权力视为谋取个人利益和无限滥用的工具。

三、案件危害分析1. 损害国家利益:贪污受贿行为直接导致国家财产大量流失,损害国家经济利益和公共利益。

2. 破坏社会公平正义:贪污受贿行为扭曲了资源分配的公平性,加剧了贫富差距,使社会阶层矛盾加剧。

3. 毒害社会风气:贪污受贿案件的频繁发生导致社会风气恶化,降低人民群众对政府的信任,进而导致社会秩序的紊乱。

四、案件应对措施1. 加强法律法规:完善法律法规,建立更加严格的法律制度来惩治贪污受贿行为,对违法者依法惩处,提高打击力度。

2. 教育培训:加强公务员职业道德教育和职业道德规范,增强公职人员的公共利益意识,加强道德建设。

3. 加强监管:加大对公职人员的监督力度,建立有效的监察机制,加强对关键岗位的监管和审计力度。

4. 提高透明度: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提高政府机关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减少可能的腐败空间。

总结起来,贪污受贿案件的分析应该包括案件背景、原因分析、危害分析以及应对措施。

只有通过加强法制建设、教育培训、监管加强和提高透明度等综合措施,才能有效遏制贪污受贿案的发生,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法治原则的稳定。

刑法对于贪污犯罪的处罚标准

刑法对于贪污犯罪的处罚标准

刑法对于贪污犯罪的处罚标准贪污犯罪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针对这一问题,刑法中设定了一系列的处罚标准,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正义。

本文将从贪污犯罪的定义、法定刑、量刑标准等方面进行详细探讨。

一、贪污犯罪的定义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贪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非法接受他人财物的行为,数额较大的行为。

贪污犯罪一旦发生,将被依法追究责任并受到相应的处罚。

二、法定刑刑法对于贪污犯罪的法定刑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至第二百七十四条中的相关规定中。

具体刑罚根据贪污犯罪所得金额的大小,分为三个类别:1. 贪污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一段落中介绍了对于贪污数额较大的情况下的处罚标准,包括刑期和罚金的具体规定。

2. 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这一段落强调了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况下,刑期和罚金的更严厉规定,同时还可以对财产进行没收。

3. 数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的,适用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这一句简明扼要地表达了贪污数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的罪行将会面临死刑的严重处罚。

三、量刑标准判断贪污犯罪时,除了依据法定刑的规定外,还需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进行量刑。

刑法指出,在决定刑罚的时候,要综合考虑犯罪的危害性、犯罪的情节、犯罪数额、个人表现等因素。

这些因素的不同组合将会对最终的判决结果产生直接的影响。

四、贪污犯罪案例为了更好地理解贪污犯罪的处罚标准,下面列举一些贪污犯罪的案例:案例1:张某,一名担任公务员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公款100万元,情节严重。

根据刑法规定,张某将面临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例2:李某,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公款1000万元,情节特别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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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贿犯罪定罪处罚标准:困境及其破解引言贪污罪、受贿罪,是我国《刑法典》中少数明确规定定罪处罚数额标准的罪名之一。

根据刑法第383条和386条规定,贪污罪、受贿罪的定罪处罚数额标准是:(一)个人贪污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受贿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个人贪污数额在5千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情节较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近年,随着反贪污贿赂犯罪司法实践的进展,贪污受贿罪定罪处罚数额标准的立法缺陷进一步凸现。

贪贿立法背离刑法原则,实践偏离立法规定的现象越来越严重,数额标准的修改势在必行。

一、贪贿犯罪定罪处罚标准的异化及其危害性(一)现行贪贿数额标准的异化1.立案标准不断提高,贪贿数额5千元以上不满1万元,已基本不予立案侦查。

根据刑法第383条和386条规定,贪污、受贿罪的立案标准一般是5千元,大案的标准是5万元,个人贪污数额在5千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但不少检察机关将大案标准规定为立案标准,5万元以下的贪贿案件不再立案侦查。

如江苏省张家港市检察院2008年至2010年共查办贪污贿赂等腐败犯罪案件64件71人,大案率是100%。

[1]杭州市检察机关2012年共立案查处贪污贿赂案件215人,大案率达到100%。

[2]浙江省检察机关2013年依法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犯罪1046件1341人,其中大案976件,占93.3%。

[3]广州市检察机关2012年立案查办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案504件545人,其中大要案497件537人,占全部立案总数的98.6%。

[4]广东省2013年查办了32名厅局级干部,受贿涉案金额均超过100万元。

[5]武汉市检察机关2012年查办贪贿案件225件291人,其中贪贿大案222件,处级以上要案77人,大要案占立案总数的98.6%。

在已判决的142名贿赂犯罪人员中,犯罪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仅1人。

[6]这就意味着,在一些经济发达地区对5万元以下的贪贿案件已原则上不予刑事追究,至于贪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不满1万元则根本不予刑事追究。

2.贪贿犯罪从宽、从严处罚情节两极化现象严重从宽、从严处罚情节两极化,是指在量刑情节中从宽、从轻情节被严重扩大适用,而从严、从重情节却被严重忽视。

为了保证定罪量刑的公平性,刑法在规定贪贿数额标准的同时,又规定了犯罪情节在定罪量刑中的作用。

根据刑法第383条和386条规定,个人贪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判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个人贪贿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个人贪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情节严重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情节较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但这些情节要素中,自首、立功等从宽、从轻情节被严重滥用,而从严、从重处罚情节则被严重忽视(参见表1、表2)。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曾对贪贿等职务犯罪案件的量刑进行专题调研,在所评查的案件中,因具备自首、立功情节而被减轻处罚的比例高达49.09%,个别地区超过70%,不少案件自首、立功情节的认定不符合法律规定。

[7]某检察机关统计,近年来办理的119件贪污贿赂案件中,认定自首的竟有110件,占90%以上。

[8]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2009年1月至2010年9月起诉并判决贪污贿赂案件17件17人,其中认定有减轻处罚情节的15件15人,判处缓刑14件14人,其中认定自首比例高达82.3%。

[9]广州九佛电器厂原厂长钟学周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将企业的股份和资产鲸吞为己有,贪污数额高达人民币7000余万元,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犯罪行为导致原九佛电器厂员工针对改制问题连续多年上访,社会影响恶劣,归案后又未能如实供述罪行,且未积极、主动配合退赃,无任何认罪、悔罪表现。

但也仅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

[10]湖南韶山市原旅游局长郭光辉受贿101万元,其中索贿40万元,赃款未退清(退赃71.58万元),却判处法定最低刑(10年)。

海南省三亚市一河道监察队队长罗运敏等三名国家工作人员受贿14000元,致使国家矿产资源损失1949.14万元,但仅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至1年6个月不等的刑罚。

表1:从轻处罚情节适用实例量刑情况被告人基本情况量刑数额量刑情节量刑结果江苏省常州城西综合改造公司原办事员唐孝忠受贿15.8万元自首、立功积极退赃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广东某电视台原节目交流中心主任周泳澜受贿25.5万元自首积极退赃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吉林省磐石市公安局原副局长王春荣受贿40余万元立功积极退赃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河南省固始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教导员陈红霞受贿18万元自首、立功积极退赃有期徒刑4年广东翁源县交通运输局原局长张永斌受贿40余万元自首积极退赃有期徒刑5年湖南省祁东县原县长向献国受贿近80万元自首积极退赃有期徒刑5年广东连州市原市委副书记罗门生受贿人民币119万元、港币20万元自首、立功积极退赃有期徒刑5年四川平昌县发改委原主任张明吉受贿54万8千元自首积极退赃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广东乐昌原人防办主任赵捷华受贿261万自首积极退赃有期徒刑6年6个月海南省海口演丰镇原镇长陈江 受贿1102万元退赃 重大立功有期徒刑13年表2:从重处罚情节适用实例量刑情况被告人基本情况量刑数额量刑情节量刑结果湖南韶山市原旅游局长郭光辉受贿101万元 索贿40万元, 退赃71.58万元 有期徒刑10年大庆油田第二采油厂二矿出纳张晓飞贪污76万元 退赃23万元 有期徒刑15年 海南省东方市原副市长邢俊强受贿135万元 否认指控,拒不退赃 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天长市税务稽查局原局长陶武 受贿22.6万元, 少征应征税款881余万元认罪态度较好,全部退赃;因受贿给国家税收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有期徒刑9年6个月 海南文昌市安监局 原局长符策东 受贿52万元, 主动坦白,全部退赃;有索贿情节有期徒刑10年财政部企业司综合处原处长陈柱兵 受贿2454.4万元 自首索贿2000余万无期徒刑 海南省三亚市河道监察队队长罗运敏等三名国家工作人员 受贿14000元,致使国家矿产资源损失1949.14万元 因受贿给使国家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有期徒刑2年6个月至1年6个月广州市九佛电器厂 原厂长钟学周 贪污7000余万元 拒不认罪 死刑缓期2年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监督检查局原副局长李福禄受贿3135.26万元拒不认罪死刑缓期2年执行广东省阳春市原国税局长欧开业 受贿35万元,致税收损失1.25亿,另有贪污罪行因受贿给使国家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有期徒刑17年海南高速前总经理陈波受贿701.5万元,致使价值46亿元项目440万元卖出因受贿给国家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有期徒刑15年3.贪贿数额10万元以上的,已基本失去量刑标准根据立法规定,贪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由于近年因贪贿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例已十分罕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郑筱萸因受贿649万余元于2007年7月10日在北京被执行死刑后,至今已没有省部级以上高官因贪贿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这样贪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量刑标准是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2年执行三档。

笔者根据公开报道随机选取了2012至2013年全国各地判处的三档量刑案例共计30个进行分析(参见附表3-5)发现,由于近年腐败分子的贪贿数额不断提高,三档刑罚之间的数额标准已非常模糊,法官自由裁量权之大出乎意料。

表3:有期徒刑数额标准实例量刑情况被告人基本情况量刑数额量刑情节判决结果中科院空间科学与应用研究中心原副主任许安受贿10万元退清赃款有期徒刑10年贵州省阳朔县国土局局长石宝春受贿23万元退赃6万元,未退赃17万元有期徒刑10年甘肃陇东学院基建处原处长刘永峰受贿51万元全部退赃有期徒刑10年广州食品集团原董事长谢榕三受贿400万赃款已追缴有期徒刑10年浙江省嵊州市交通局公路段原段长韩德忠受贿91万赃款已追缴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原区长薛维林受贿293万余元自首有期徒刑11年安徽省长丰县人民医院原办公室主任邵朋贪污843万余元,另有80余万元财产来源不明坦白、退清全部赃款有期徒刑12年6个月三门峡市原市委常委、副市长张英焕受贿700余万元退缴大部分赃款、认罪态度较好有期徒刑14年安徽省黄山市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汪建设520余万元坦白、认罪有期徒刑15年河南许昌市委组织部原部长王国华受贿现金1259.4万和美金2000元自首,全部退赃有期徒刑15年河南安阳原副市长张胜涛受贿现金1570万元、美金1.1万元坦白、重大立功有期徒刑15年表4:无期徒刑数额标准实例量刑情况被告人基本情况量刑数额量刑情节判决结果浙江省新昌县原县长夏久传受贿320万元有翻供情节无期徒刑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原总经理康日新受贿660万余元认罪态度较好退缴全部赃款无期徒刑广州市公安局原副局长何靖受贿700万余元认罪态度较好退缴全部赃款无期徒刑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原副主席刘卓志受贿817万元认罪态度较好,退缴全部赃款无期徒刑山东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长黄胜受贿1223万余元认罪、悔罪,退缴全部赃款无期徒刑开封市原市委常委、组织部长李森林受贿1500万元认罪态度好,退缴全部赃款无期徒刑吉林省原常务副省长田学仁受贿1919万余元认罪态度较好,退缴全部赃款无期徒刑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额尔敦仓受贿2053万,贪污350万,71万元财产不能说明来源自首,赃款、赃物全部追回,具有悔罪表现无期徒刑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原县委书记刘家坤受贿2929余万元认罪、悔罪退缴全部赃款无期徒刑山东日照检疫局原局长李华森贪污6520万元,挪用8740 万元,受贿580万元其中有索贿情节无期徒刑表5:死刑缓期2年执行数额标准实例量刑情况被告人基本情况量刑数额量刑情节判决结果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党组书记张春江受贿746万余元认罪态度较好,赃款全部退缴死刑缓期2年执行北京某机关资金管理中心员工节鹏受贿900多万元复核期间立功死刑缓期2年执行国家开发银行 原副行长王益 受贿1196万余元认罪悔罪赃款已全部追缴 死刑缓期2年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 原市长许宗衡 受贿3318万元 认罪态度较好 退缴全部赃款 死刑缓期2年执行 广东省茂名市 原市委书记罗荫国 受贿2000余万元,5000余万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量刑情节不明死刑缓期2年执行北京市丰台区宛平办事处原主任杜平贪污2095万余元,索贿336万余元,823万余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有索贿情节 死刑缓期2年执行原南昌县委书记 汤成奇受贿3901万余元 自首 死刑缓期2年执行 陕西省渭南市建设局建管科原科长侯福才索贿2191万余元,3080余万元财产不能说明来源索贿2191万余元 翻供,拒不认罪, 因索贿致使国家的相关费用流失严重死刑缓期2年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法委原副书记杨汉中 受贿4037万多元,另收受美元35万元、澳元4万元 坦白、立功,索贿人民币1320余万元、美元15万元死刑缓期2年执行原铁道部部长、中共铁道部党组书记刘志军 受贿6460万余元 认罪态度较好,受贿款大部已追回 死刑缓期2年执行 北京市河湖管理处 原主任李柱 受贿1100余万元 贪污4800余万元 自首,赃款已追回,有索贿情节死刑缓期2年执行从上述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贪污受贿犯罪涉及数额方面的一些特点:(1)受贿10万元与受贿100万元可以没有任何区别(都可以适用起点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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