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与刑法案例分析
典型刑法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男,28岁,无业。
2019年10月,张某因生活所需,产生了盗窃的念头。
他经过观察,发现某小区居民赵某家门窗较为简陋,且平时居住人较少,于是决定伺机作案。
2019年11月某日晚,张某趁赵某外出,撬开了赵某家的门锁,盗走了现金人民币5000元、笔记本电脑一台、平板电脑一台及金银首饰若干。
案发后,赵某及时报警,公安机关迅速展开侦查。
经过调查取证,张某于2019年12月被抓获归案。
二、案件审理本案由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张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表示悔过。
以下是法院审理过程中的关键证据:1. 赵某的陈述:赵某证实自己在案发当晚外出,回家后发现家中被盗,被盗财物价值约8000元。
2. 现场勘查笔录:勘查人员对张某作案现场进行了勘查,并提取了指纹、脚印等痕迹。
3. 物证:被盗的现金、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及金银首饰。
4. 证人证言:张某的朋友证实,案发前张某曾向其借过撬锁工具。
5. 张某的供述:张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表示悔过。
三、法院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张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综合考虑张某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等因素,法院依法作出如下判决:1. 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 追缴张某盗窃所得的现金、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及金银首饰,发还赵某。
四、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盗窃案件,以下是本案的法律分析:1. 犯罪构成:张某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
首先,张某具有盗窃的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犯他人财产权,而故意为之。
其次,张某实施了盗窃行为,即非法占有他人财物。
最后,张某的盗窃行为侵犯了赵某的财产权,造成了赵某的经济损失。
2.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经典刑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三,男,30岁,无业人员。
2021年5月,张三因与他人发生纠纷,持刀将对方刺伤,致对方重伤二级。
案发后,张三潜逃至外地,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二、案件事实1. 2021年5月某日,张三与邻居李四因琐事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张三持刀将李四刺伤。
2. 李四被送往医院抢救,经鉴定为重伤二级。
3. 案发后,张三潜逃至外地,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三、法律分析1. 犯罪主体:张三作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具备故意伤害罪的主体资格。
2. 犯罪客体:张三的行为侵犯了李四的生命健康权,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3. 犯罪主观方面:张三在争执过程中,持刀将李四刺伤,其主观上具有伤害的故意。
4. 犯罪客观方面:张三持刀将李四刺伤,致其重伤二级,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四、案例分析1. 故意伤害罪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张三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2. 加重情节:张三的行为致李四重伤二级,属于故意伤害罪的加重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 自首情节:案发后,张三潜逃至外地,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张三虽不属于自动投案,但其被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视为自首。
4. 量刑建议:根据张三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自首情节,建议对其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判决结果经审理,法院认为,张三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
六、案例启示1. 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有力武器,任何违法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2. 公民应增强法律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 在遇到纠纷时,应保持理智,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避免采取暴力行为。
刑法法律经典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某,男,28岁,某市某区居民。
因与他人发生争执,于2019年5月15日持刀将对方刺伤,致对方重伤二级。
案发后,张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二、案件事实2019年5月15日,张某某因与邻居李某某因邻里纠纷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张某某情绪激动,持刀将李某某刺伤。
李某某被刺后,张某某立即逃离现场。
案发后,公安机关迅速介入调查,张某某于当日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三、法律分析1. 故意伤害罪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 本案定性本案中,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关于故意伤害罪的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3. 犯罪情节分析(1)张某某在争执过程中持刀伤人,其行为具有明显的故意。
(2)张某某在作案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于自首。
(3)张某某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了重伤,严重侵犯了被害人的生命健康权。
4. 量刑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本案的犯罪情节,建议对张某某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案例分析1. 自首情节的认定本案中,张某某在作案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符合自首的认定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2. 邻里纠纷的预防本案源于邻里纠纷,反映出邻里关系的不和谐。
为预防类似案件的发生,应加强邻里关系的调解和沟通,提高居民的法律意识,促进邻里和谐。
3. 犯罪心理的剖析张某某在争执过程中持刀伤人,反映出其心理素质较差,情绪控制能力不足。
刑法的法律案例分析题目(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8年3月15日晚上,被告人李某酒后驾驶一辆小型轿车,在行驶至本市某路段时,因车速过快,与前方一辆正常行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电动车驾驶员张某当场死亡,李某本人受伤。
经鉴定,李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2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事故发生后,李某主动报警,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
二、争议焦点1.李某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2.李某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3.李某的刑事责任如何确定?三、案例分析(一)李某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危险驾驶罪是指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本案中,李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符合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
(二)李某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本案中,李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因车速过快与张某发生碰撞,造成张某死亡,其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
(三)李某的刑事责任如何确定?1.关于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的竞合问题李某的行为同时符合危险驾驶罪和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属于想象竞合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想象竞合犯应当从一重罪处罚。
由于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刑较重,故李某的行为应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2.关于李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应当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鉴于李某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报警,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四、结论综上所述,李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刑法典》-第三编 犯罪行为-案例分析,解读

《刑法典》-第三编犯罪行为-案例分析,解读案例一:盗窃罪案例案情描述某市的李某因生活困难,决定盗窃他人财物以解决经济压力。
他选择了一个居民区内的公寓大楼作为目标。
李某在深夜进入该公寓大楼,使用工具打开了一户居民的门锁,进入居民的住宅并盗窃了一笔现金。
法律问题根据《刑法典》的相关规定,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法律分析根据《刑法典》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盗窃他人财物的行为。
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包括:1. 盗窃行为;2. 盗窃财物;3. 故意为自己或者他人所有。
在本案中,李某进入居民的住宅并盗窃了一笔现金,符合盗窃行为的要求。
所盗窃的现金也属于财物范畴。
而李某的盗窃行为是出于自己的经济压力,即故意为自己所有。
因此,李某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法律结论根据《刑法典》的相关规定,李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他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案例二:故意伤害罪案例案情描述甲某与乙某因琐事发生争执,甲某情绪激动之下,拿起手中的砖头朝乙某头部砸去,导致乙某头部受伤。
法律问题根据《刑法典》的相关规定,甲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法律分析根据《刑法典》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对他人身体造成伤害的行为。
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包括:1. 故意行为;2. 对他人身体造成伤害。
在本案中,甲某情绪激动之下,拿起手中的砖头朝乙某头部砸去,符合故意行为的要求。
而乙某的头部受伤也属于身体伤害的范畴。
因此,甲某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法律结论根据《刑法典》的相关规定,甲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他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案例三:诈骗罪案例案情描述甲某以欺骗手段,在互联网上发布了一则虚假的招聘广告,声称招聘一名高薪职位。
乙某被广告所吸引,并通过支付一定金额的报名费参与了面试。
然而,在面试结束后,甲某却以各种理由拒绝了乙某,并拒绝退还报名费。
法律问题根据《刑法典》的相关规定,甲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法律分析根据《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诈骗罪是指为了非法占有财物,使用欺骗手段使他人受损的行为。
法律刑法案例分析范文(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5年6月,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
被告人张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起诉。
被害人李某与张某系邻居,两人因琐事发生纠纷。
张某持刀将李某刺伤,致李某重伤。
经鉴定,李某的伤情构成重伤二级。
案发后,张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二、争议焦点1.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2.张某是否具有自首情节?3.对张某的量刑应如何确定?三、案例分析1.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案中,张某持刀将李某刺伤,致李某重伤,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具体分析如下:(1)张某实施了伤害行为。
张某持刀将李某刺伤,侵犯了李某的人身权利。
(2)张某的伤害行为具有故意。
张某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李某受伤,仍然故意实施伤害行为。
(3)李某的伤情构成重伤。
根据鉴定结论,李某的伤情构成重伤二级,符合故意伤害罪的严重后果。
综上所述,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2.张某是否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案中,张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
具体分析如下:(1)张某主动投案。
张某在案发后,没有逃避侦查,而是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2)张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张某在投案后,对自己的犯罪事实进行了如实供述。
综上所述,张某具有自首情节。
3.对张某的量刑应如何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具有自首情节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案中,张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具体分析如下:(1)张某的犯罪情节较重。
张某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致人重伤,其犯罪情节较重。
(2)张某具有自首情节。
张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
大学生犯罪案例法律知识(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随着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大学生人数逐年增加,大学生犯罪现象也日益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大学生犯罪不仅对受害者造成严重伤害,也对社会稳定和和谐发展产生负面影响。
本文将以几个典型的大学生犯罪案例为切入点,分析大学生犯罪的法律原因、法律责任以及预防措施,旨在提高大学生法律意识,促进大学生健康成长。
二、大学生犯罪案例及法律分析1. 案例一:大学生盗窃案案情简介:某高校大学生李某,因生活费用不足,盗窃学校食堂现金5000元。
案发后,李某被学校开除,并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李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李某盗窃食堂现金5000元,属于数额较大,依法应被追究刑事责任。
2. 案例二:大学生故意伤害案案情简介:某高校大学生张某,因与同学王某发生纠纷,持刀将王某刺伤,致王某重伤。
案发后,张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张某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致他人重伤,依法应被追究刑事责任。
3. 案例三:大学生网络诈骗案案情简介:某高校大学生王某,利用网络社交平台,虚构身份,骗取他人钱财。
案发后,王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王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王某虚构身份,骗取他人钱财,依法应被追究刑事责任。
三、大学生犯罪的法律责任1. 刑事责任:大学生犯罪,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等刑罚。
法律犯罪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某某,男,35岁,某市居民。
2019年6月,张某某利用互联网平台,非法经营“网络彩票”,涉及全国多个省份,涉案金额巨大。
同年9月,张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案件移交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二、案件分析(一)犯罪主体分析张某某作为本案的犯罪主体,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他在互联网平台上非法经营“网络彩票”,触犯了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
(二)犯罪客体分析本案的犯罪客体为国家对彩票市场的管理秩序。
张某某非法经营“网络彩票”,破坏了国家对彩票市场的管理秩序,侵犯了国家利益。
(三)犯罪主观方面分析张某某非法经营“网络彩票”的主观故意明显。
他在明知自己经营行为属于非法的情况下,仍然故意为之,追求非法利益。
(四)犯罪客观方面分析1. 违法性:张某某未经国家批准,擅自经营“网络彩票”,违反了国家有关彩票管理的规定。
2. 严重社会危害性:张某某的非法经营行为,严重扰乱了彩票市场的正常秩序,给国家和社会造成了严重危害。
3. 侵犯法益:张某某的非法经营行为,侵犯了国家利益,损害了彩票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三、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张某某的行为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判决结果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张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张某某非法经营“网络彩票”的行为,具有以下特点:1. 涉案金额巨大:张某某非法经营“网络彩票”的时间长达三个月,涉及全国多个省份,涉案金额高达数百万元。
2. 犯罪手段隐蔽:张某某利用互联网平台,通过虚构彩票开奖结果等方式,吸引大量网民参与投注,其犯罪手段隐蔽,不易被发现。
3. 犯罪影响广泛:张某某的非法经营行为,严重扰乱了彩票市场的正常秩序,损害了国家利益和彩票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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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甲,男,31岁,1998年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001年7月刑满释放。
乙,女,29岁,1999年因犯诈骗罪被判处2年6个月有期徒刑,同时宣告缓刑3年。
2002年1月,甲、乙二人经预谋潜入丙家实施盗窃,当甲、乙二人欲携带所盗巨额财物离开丙家时,恰遇丙返回家中,甲、乙二人对丙实施暴力致其轻伤后,逃离现场。
数日后甲、乙被抓获问题(1)甲、乙二人共同构成何种犯罪?(2)对甲、乙所犯之罪量刑时,应适用何种量刑制度试分析:(1)甲、乙二人共同构成抢劫罪。
根据刑法第269条的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甲、乙的行为符合该条规定,其行为性质已由盗窃罪转化为抢劫罪。
(2)甲构成累犯,对其应当从重处罚。
根据刑法第65条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甲所犯前、后罪,符合累犯的构成条件,对其依法从重处罚。
(3)乙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即关于数罪并罚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乙在缓刑考验期限又犯新罪,符合该条规定,应当对其实行数罪并罚。
案例二、甲素知乙家有钱,且每天白天只有一老妇看家,遂起抢劫意念。
为使抢劫顺利,甲首先盗窃军用手枪1支,子弹10发。
一切准备就绪后,将枪弹藏于身上,来到乙家。
时逢老妇偶然外出,甲撬门入室,发现室内无人,于是窃得现金及其他财物总价值1万余元。
正准备逃离时,老妇回来,甲遂开枪致老妇重伤后,逃离现场。
请回答以下问题:(1)甲的行为属于罪数形态中的何种犯罪形态 (2)该犯罪形态的处断原则是什么? (3)对甲的行为应如何定罪?答:(1)甲的行为属于犯罪形态中的牵连犯。
甲盗窃军用枪支的行为是抢劫行为的手段行为。
(2)牵连犯的处断原则是从一重处断原则。
(3)对甲的行为应依抢劫罪定罪。
案例三、汽车司机张某驾驶“130”载货汽车违章超速行驶,将一在非机动车道内骑自行车带人的刘某、李某撞倒,致刘某当场死亡、李某重伤,张立即停车将被害人李某抬在自开的车上驶向医院抢救;途中张突然停车,将伤者扔在偏僻地段驾车逃窜,致其死亡。
问:司机张某驾车违章肇事撞人的行为和将伤者扔掉致其死亡的行为,在主观方面是否相同?如何处罚?答:(1)司机张某驾车违章超速行驶,驶入非机动车道上将骑车人撞死、撞伤,属交通肇事罪,主观上是过失的心理态度。
(2)将伤者扔在偏僻地段,不能得到及时抢救致其死亡的行为,主观上对死亡结果的发生持故意的态度。
(3)根据我国《刑法》关于过失犯罪和故意犯罪的规定以及刑法理论关于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张某构成该二罪,应对两罪实行数罪并罚。
案例四、赵、李二人共谋去某商场行窃,2003年11月9日凌晨2时,二人到达该商场后,赵某留在商场外观望,李某撬门进入,窃取了价值数万元的物品。
李某认为,放把火可以破坏现场。
于是,在离开前用打火机点燃了商场内的服装。
李某出来后,二人逃离现场。
第二天分赃时,李某把放火一事告诉了赵某。
对赵某、李某的行为如何定罪?答:钱某、李某二人构成共同盗窃罪,李某一人构成放火罪。
钱某、赵某二人有共同盗窃的故意,又共同实施了盗窃行为,构成共同盗窃罪。
但放火行为是李某在实施盗窃行为的过程中临时起意,由李某独自实施的;赵某没有放火的故意,也没有实施放火的行为。
因而,李某一人构成放火罪。
案例五、.甲于1992年3月1日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1999年5月7日,甲趁其妻上夜班之机,乔装打扮后外出作案。
当甲来到一昏暗僻静之处,见前面有一妇女,便半其击倒后实施奸淫。
奸毕又强抢该妇女的挎包一只,内有钱财若干,然后逃离现场。
被害妇女连夜到公安机关报案。
当被害妇女报案回到家中,发现自己的挎包已在家中桌上,知是自己夫所为,遂与夫发生争吵。
甲知道所奸之人为自己妻子,所抢之物为自己家中财物,以为无事,第二天便偕同妻子,前往公安机关说明情况并主动讲清前晚所做之事。
公安机关依此逮捕了甲。
请你就本案应如何处理表明观点并陈述理由。
案例六、某甲,26岁,1995年因故意伤害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1998年刑满释放,甲服刑前曾借给乙2000元钱,刑满出狱后,甲多次找乙索要,但乙以种种借口不予归还。
2001年某日,甲再次到乙家索要欠款,乙不仅拒绝还款,并对甲进行辱骂。
甲恼努之下冲上去与乙撕扯在一起,撕打中,乙被甲拌倒,头部撞在桌角上,当即休克。
甲见此情景后,慌忙离开乙家,但想到自己2000元钱未讨回,于是返回乙家,从乙家床头柜中翻出18000元现金后携款离去,乙妻回家后,见乙已死亡且家中凌乱,即以抢劫罪报案,后甲被抓获。
试分析对甲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及其本案的法定量刑情节。
答: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和故意杀人罪。
理由是:甲仅因逃债之事与乙撕扯扭打,意外造成乙死亡,属于意外事件。
但其先行行为导致乙倒地休克,使乙的生命权利处于危险状态,其具有作为义务,对其作为义务不予履行,导致乙死亡,属于不作为的间接故意杀人。
甲并不是有意将乙撞倒其休克而取财,而是在乙死亡后,乘机到乙家中翻走现金18000元,属于秘密盗窃取乙的财物,符合盗窃罪的构成特征。
甲没有使用暴力或者胁迫等手段窃取乙的财物,而是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乙的财物,构成盗窃罪而不构成抢窃罪。
甲构成累犯,理由是:1995年甲犯的是故意犯罪,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1998刑满释放后不满5年,于2001年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盗窃罪,符合累犯的特征。
对于甲,应以盗窃罪和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且应当从重处罚。
案例七、甲、乙、丙经事先商议,欲前往某办公大楼盗窃29寸彩电一台。
商议后某日在该大楼下班后,三人一起前往。
盗得彩电后,由甲乙两人装入纸箱,一人一边用手抬下楼。
丙因空手,便抢先下楼。
丙走至大楼门口,恰逢大楼值班员老头丁从旁边厕所走出准备打扫卫生。
见丙形迹可疑,大吃一惊,欲用拖把上前阻拦。
丙见状抢过拖把,将丁推倒在地,并用拖把塞住了丁嘴,不让其叫喊。
此时,甲乙抬着彩电从楼下走上,见此状,两人边说:“快走,快走”,边从丙丁身旁走过。
见甲乙两人走远,丙扔掉拖把,随后赶上,三人一起逃离现场。
事后,此案被公安机关及时侦破,三人一并归案。
请你就本案甲乙丙三人的行为性质作出评析。
答:甲、乙、丙事前通谋盗窃并共同实施盗窃犯罪,成立盗窃罪的共同犯罪。
在共同实施盗窃过程中,丙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当场对大楼值班人员使用暴力,根据《刑法》第269条的规定,其盗窃行为转化为抢窃罪。
由于使用暴力超出甲、乙、丙三人的共同故意,所以只对丙以抢窃罪定罪处罚,对甲、乙二人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答案:甲、乙、丙的行为应以抢劫罪论处。
三人先是构成了盗窃罪的共犯,但在盗窃过程中,当丙遇到丁时,其为了避免罪行暴露而对丁使用暴力,据刑法第269条,犯盗窃罪的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证据而当场使用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论处。
案例八。
张某于1997年12月1日因涉嫌贪污罪被依法逮捕。
经审讯,张某交代1997年8月曾奸淫一幼女,经查属实;张某共贪污4次,总款额达5万元,其中有3次发生在1997年10月1日以前。
问:对张某所犯的两罪,如何适用新、旧刑法的规定?答:(1)对于奸淫幼女行为,应依据从旧兼从轻原则,适用旧刑法,以强奸罪定罪量刑;(2)对于四次贪污行为,可将1997年10月1日之前的三次贪污行为,视为一罪,依从旧兼从轻原则量刑;将1997年10月1日之后的行为,依照新刑法定罪量刑。
(3)后三罪并罚。
案例九、.王某在14周岁之前盗窃各类财务总计约七千余元。
14周岁生日那天,王某邀请几个朋友到饭馆吃饭。
饭后回家途中,王某看到一行人手拿一提包,即掏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将持包者刺伤把包抢走,包内有手提电话一部,现金五千元。
第二天王某出门游逛,见路边停着一辆轿车,即设法打开车门,将车开走。
行驶途中,因操作生疏,将车站候车的3人撞到,造成二死一伤。
王某不但未停车,反而加大油门逃走。
当日下午,王某将汽车以两万元的价格卖出,后被抓获。
问:根据刑法的规定,对王某的行为应如何处理答:无罪处理。
1、不满14周岁的人,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
实施犯罪时的年龄,一律按照公历的年、月、日计算。
过了周岁生日,从第二天起,为已满鬃周岁。
所以盗窃财物7000余元,生日当天抢劫都不负刑事责任。
2、己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即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
刑事责任年龄14周岁—16周岁的人不犯上述之罪的,不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盗窃汽车,交通肇事逃逸(过失)都不用负刑事责任。
根据最高法的司法解释,计算周岁应该时生日的第二天开始。
定为生日第二天的原因在于,法律意义上的一周岁是指自然人存活了一周年。
一周年为365日,一日为24点。
我国刑法规定未满14周岁的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8种罪除外),可以由政府送工读学校教育改造。
李某的行为分别触犯了刑法抢劫罪、盗窃罪、交通肇事罪(纠正楼上独自走天涯_ 同志的错误。
因驾驶技术不熟练导致他人死亡或重伤的,定交通肇事罪。
由于其刚满14周岁不可能有驾驶执照,属于无证驾驶,是交通肇事罪的情节加重犯。
交通肇事罪的主观的确是过失。
该致死行为属于过失致人死亡罪和交通肇事罪的法条竞合犯。
按照刑法的规定,是定交通肇事罪的。
刑法规定的八种行为中的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重伤,主观上一定要有故意,而交通肇事的主观肯定是过失,所以也不适用该法条。
)、销赃罪。
定罪:犯抢劫罪,但由于未满14周岁,不负刑事责任。
犯盗窃罪、交通肇事罪、销赃罪。
由于未满16周岁,而三罪的地主体都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故不承担刑事责任。
未满14周岁的人不对任何行为承担责任。
已满14但未满16周岁的人只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抢劫、防火、爆炸、投毒、贩毒承担责任。
李某在十四岁前盗窃价值5万元的财务,不构成犯罪。
李某14岁生日当天携带刀具刺伤行人并抢夺行人的提包,同样不构成犯罪。
年满14周岁是指生日第二天起开始算,因此李某生日当天仍不能算年满14周岁。
李某生日第二天头开走路边吉普车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
李某开车挂到三人,造成二死一伤,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因为故意杀人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要有杀人故意,而李某显然是过失的。
李某将汽车以2万元的价格卖出,是偷车后的销赃行为,既然偷车不予追究,事后的行为当然不追究。
李某教唆他人抢劫,不构成犯罪。
因为他自己也是一个不完全行为能力人,无法成为间接正犯。
李某帮助他人运输毒品,不构成犯罪,未满16周岁的人只对贩卖毒品承担责任,不对运输毒品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