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刑法《犯罪主观方面》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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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复习笔记:犯罪主观要件的其他问题

司法考试《刑法》复习笔记:犯罪主观要件的其他问题

司法考试《刑法》复习笔记:犯罪主观要件的其他问题犯罪主观要件的其他问题(一)无罪过事件刑法第16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这里规定的即是无罪过事件,它包括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两种情形。

任何罪过都是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统一。

意外事件与不可抗力,或者是缺乏认识因素,或者是缺乏意志因素,从而不具备构成罪过的条件。

因此,不管客观上造成了多么严重的损害结果,但是行为人对此没有罪过(故意、过失)的,仍然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

刑法关于无罪过事件的规定表明:责任主义(而不是结果责任)在我国得到了贯彻。

1.不可抗力。

是指行为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所引起的情形。

不能抗拒,是指行为人虽然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结果,但由于主客观条件的限制,行为人不可能排除或者防止结果的发生。

2.意外事件。

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情形。

不能预见,是指根据当时各方面的情况,行为人不可能预见、不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后果。

由此可见,意外事件和疏忽大意过失的区别是比较明显的,后者是有义务预见且能够预见,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而前者是完全不能预见。

(二)犯罪的动机、目的动机,是推动人们进行某种活动的内心起因,犯罪动机即是指激起和推动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

犯罪动机是产生直接故意的源泉,它不仅确定犯罪目的,而且促使危害结果的实现。

由于犯罪动机的性质、强弱直接反映行为人主观恶性程度大小,因而是决定社会危害性程度的重要因素之一,对量刑具有重要意义。

目的,是人们追求一定结果的一种主观愿望。

犯罪目的则是指犯罪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

犯罪目的是直接故意的重要内容,它不仅表明行为人对行为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已有认识,而且反映了行为人对之积极追求的主观愿望。

犯罪主观知识点总结

犯罪主观知识点总结

犯罪主观知识点总结犯罪主观是指犯罪分子犯罪时的思想、意图、动机等心理因素。

犯罪主观是犯罪行为的内在动力,是指导犯罪行为发生、发展和消亡的心理因素,它由犯罪分子的犯罪动机、犯罪故意和犯罪动机共同组成。

犯罪主观性是犯罪行为具有独立的主观心理活动性,是犯罪行为的发生和发展的内在动力。

为了更好地了解犯罪主观知识点,以下总结了犯罪主观的相关概念、特点、分类、危害、成因及预防措施等内容。

一、犯罪主观的概念犯罪主观是指在犯罪活动中,犯罪分子具有的犯罪动机、犯罪目的和犯罪态度等心理因素。

犯罪主观是犯罪行为的内在动力,是犯罪行为发生、发展和消亡的心理基础。

犯罪主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要素:1. 犯罪动机:是指犯罪分子犯罪时所具有的一种心理动机,它是犯罪分子进行犯罪行为的内在动力。

犯罪动机的种类很多,主要包括经济动机、报复动机、极端思想动机、精神病态动机等。

2. 犯罪目的:是指犯罪分子进行犯罪的目的和目标。

犯罪分子进行犯罪活动时,并不是为了达到一种偶然的结果,而是为了达到某种目的或目标。

3. 犯罪故意:是指犯罪分子所具有的一种有目的的心理倾向,表现为犯罪分子对犯罪行为的认识和了解,以及对犯罪行为产生的意图和决定。

二、犯罪主观的特点1. 单一性:犯罪主观是指导犯罪行为发生、发展和消亡的内在心理动力,具有单一性。

在犯罪活动中,犯罪分子只能有一种动机、目的和故意,不可能同时具备多种动机、目的和故意。

2. 高度个性化:犯罪主观是犯罪行为的内在心理因素,它受到个体差异的影响,具有高度的个性化。

不同的犯罪分子在进行犯罪活动时所具有的犯罪动机、犯罪目的和犯罪故意各不相同,因此犯罪主观具有高度个性化的特点。

3. 可变性:犯罪主观是可以改变的。

由于外部因素的影响或个体的心理变化,犯罪分子的犯罪动机、犯罪目的和犯罪故意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发生变化的。

四、犯罪主观的分类根据心理因素的不同,犯罪主观可以分为不同类型。

主要包括:1. 犯罪动机的分类:根据犯罪分子犯罪时的心理动机不同,犯罪动机可以分为经济动机、报复动机、极端思想动机、精神病态动机等不同类型。

2024年法考随堂笔记之刑法篇(二)

2024年法考随堂笔记之刑法篇(二)

2024年法考随堂笔记之刑法篇(二)五、犯罪主观与事实认识错误(一)犯罪主观1、故意的认识因素:要求对犯罪构成要件的客观事实都应该认识到,对具体的因果关系、行为的违法性不要求有认识。

【例:强奸罪(奸淫幼女)要求认识到是幼女,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要求认识到是犯罪所得。

】2、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分:追求结果发生是直接故意,放任结果发生是间接故意;若明知结果必然发生,是直接故意。

3、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的区分(1)主观上:在对待结果发生的态度上,直接故意投了赞成票,过于自信的过失投了反对票,间接故意投了弃权票。

(2)客观上:间接故意是行为人采取的犯罪行为很可能导致结果发生,且一般不采取避免措施;过于自信的过失是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只有很小的概率会导致结果的发生,且一般会采取避免措施。

4、过失与意外事件的区分:过失违反了社会规则,意外事件一般遵守了社会规则。

(二)事实认识错误1、故意犯罪中才有事实认识错误问题,纯过失犯罪中没有。

【例:猎人甲以为草丛里是兔子,便开枪,实际上打中人致其死亡,这就是一个纯过失犯罪,没有事实认识错误的问题。

】2、对象错误和打击错误(1)区分技巧:预想的犯罪对象是否出现,出现了为打击错误,未出现为对象错误;错误的时间是一开始还是中途(隔离犯),一开始就错为对象错误,中途错为打击错误。

(2)处理:在对象错误中,具体符合说和法定符合说结论一致为成立故意犯罪既遂;在打击错误中,具体符合说一成立故意犯罪未遂和过失犯罪,想象竞合择一重。

法定符合说为成立故意犯罪既遂。

【注意】对象错误与打击错误指的是实行行为的错误,不包含预备行为。

【例:打电话诈骗,拨错了号码(预备行为),不是打击错误。

】3、事前故意:实际结果比想像中发生的晚。

行为人以为自己行为已经造成危害结果,出于另一个目的实施第二个行为,实际上危害结果由第二个行为导致。

4、结果的提前实现:关键看是否着手,若已着手,则构成故意犯罪既遂,若没着手,则构成故意犯罪预备和过失犯罪的想象竞合。

第八章 犯罪主观方面

第八章  犯罪主观方面

第八章犯罪主观方面一、犯罪主观方面概念指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

1、要素:包括罪过(犯罪的故意或者犯罪的过失)以及犯罪的目的和动机这几种要素。

其中罪过是必备要素,犯罪目的是选择性要素,犯罪动机只影响量刑。

2、意义:是近现代刑法责任主义原则的具体表现。

(反对客观归罪;是由客观责任演变而来的,如陈胜吴广起义)。

3、认定:犯罪主观方面是客观存在并且要通过客观活动表现出来。

(由客观验证或推导主观)二、犯罪故意【刑法十四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1、犯罪故意概念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态度。

①是罪过形式之一。

②与故意犯罪不同。

前者是一种罪过心理;后者是这种心理支配下构成的犯罪。

2、犯罪故意的构成要素(1)认识因素。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这是构成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

认识因素是构成犯罪故意的前提条件。

①认识因素中“明知”的含义。

是指“知道”(对行为等)或“预见”(对结果,即未发生时知道将会发生)。

(由客观验证或推定;分为事实明知和法律推定明知,如1998年两高、公安部、工商总局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中十七条指出:“本规定所称’明知’是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为应当知道。

”)②认识(明知)的内容 (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等客观要件要素组成的客观事实;由具体犯罪决定)A 对主体的认识。

在特殊主体的情况下,对于身份犯来说,是否要求对于定罪身份的认识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如,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某一国企与港资成立一个中外合资企业,期间原国有企业负责人甲作为中外合资企业老总利用职务便利进行竞业经营活动,且该港资企业为某省计委在香港以个人名义,检察机关认为该合资企业名为合资实为国有企业,认定甲为国有公司工作人员,指控其构成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法考主观题 刑法 考点

法考主观题 刑法 考点

法考主观题刑法考点
法考主观题刑法部分涉及的知识点主要有:
1. 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 不作为与因果关系:不作为犯是指行为人有作为义务而不履行,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结果的行为。

当行为人因为自己的先前行为,创造了法益侵害的客观危险,因此具有作为义务,如果能够作为而不作为,则成立不作为犯罪。

在确定因果关系时,需要考虑介入因素的类型和特殊体质问题。

介入因素可能会影响结果的发生,需要判断介入因素是否属于异常的介入因素。

特殊体质问题也需要考虑,例如行为时已经存在的特定条件,如乙患有精神疾病。

3. 罪刑法定与刑法解释:这是刑法的原则之一,要求犯罪和刑罚必须事先由法律明文规定,禁止事后法、类推解释和不定期刑。

刑法解释则是对刑法条文含义的说明或阐述,它有助于正确理解和适用刑法。

这些知识点是法考主观题的重要考点,考生需要深入理解并能够灵活运用。

在复习时,建议考生结合实际案例进行理解和记忆。

同时,考生还需要注意法条的更新和变化,及时更新自己的知识储备。

2023法考主观题知识点汇总

2023法考主观题知识点汇总

2023法考主观题知识点汇总一、刑法部分1. 杀人罪: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及相关案例分析2.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及相关案例分析3. 抢劫罪: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及相关案例分析4. 贪污罪: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及相关案例分析5. 受贿罪: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及相关案例分析6. 贪污贿赂罪:贪污贿赂罪的构成要件及相关案例分析7. 寻衅滋事罪: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及相关案例分析8. 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及相关案例分析9. 导致重大安全事故罪:导致重大安全事故罪的构成要件及相关案例分析10.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构成要件及相关案例分析二、民法部分1. 合同法: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及相关典型案例分析2. 物权法:物权法的基本规定及相关典型案例分析3. 继承法:继承法的基本规定及相关典型案例分析4. 婚姻法:婚姻法的基本规定及相关典型案例分析5. 侵权责任:侵权行为的构成及相关典型案例分析6. 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法的基本规定及相关典型案例分析三、行政法部分1. 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的基本程序及相关规定解析2. 行政责任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及相关典型案例分析3. 公务员法:公务员法的基本规定及相关典型案例分析四、经济法部分1. 公司法:公司设立、股东权益、公司经营及相关规定解析2. 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的设立、合伙人关系及相关规定解析3. 证券法:证券法的基本规定及相关典型案例分析4. 保险法:保险合同、保险金给付及相关规定解析5. 破产法:破产程序、破产清偿及相关规定解析五、知识产权法部分1. 商标法:商标的注册、转让、使用及相关规定解析2. 专利法:专利的申请、审查、保护及相关规定解析3. 著作权法:著作权的取得、创造性作品、著作权权利及相关规定解析六、其他相关知识点1. 行政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的种类及构成要件解析2. 法律适用:法律适用的原则及实际应用分析3. 法庭程序:法庭程序及相关规定解析4. 法律文书写作:法律文书的格式、内容及书写要点解析以上为2023法考主观题知识点的汇总,考生们在备考过程中可根据以上内容进行有针对性的复习,希望大家都能取得优异的成绩,顺利通过法考。

法考刑法《犯罪主观方面》知识点

法考刑法《犯罪主观方面》知识点

2019年法考刑法《犯罪主观方面》知识点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犯罪主观方面》知识点,刑法精讲系列教材将知识点分章节逐一解析,将知识融会贯通,高效提分。

一.概述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

包括罪过(犯罪故意或犯罪过失)、犯罪目的、犯罪动机等主观要素。

在我国,罪过(犯罪故意或犯罪过失)是所有犯罪的必备要件。

反对客观归罪(或称“结果责任”:即,行为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即使主观上没有罪过,也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并且,我国还在刑事立法上确立了罪责原则。

《刑法》第16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罪过的心理与犯罪行为必须具有同时性。

例如:甲意图在次日的集体狩猎活动中伪造以外事件杀害其妻子,但是,在当天擦枪时,却因为走火而将妻子打死。

甲虽有杀妻故意,但该故意与走火致人死亡的行为及结果并无同时性。

不能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既遂。

二.犯罪故意(★★★★★)(一)犯罪故意的含义《刑法》第14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据此,犯罪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明知故犯(二)犯罪故意的构成要素(内容)犯罪故意由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因素两个心理要素组成。

1.认识因素: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1)认识内容:通常情况下只要行为人认识到其行为及其结果具有社会危害性即可。

或说,行为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所作所为是损害社会或者他人利益的。

特定情况下必须对犯罪构成事实所属情况要存在明知。

如:盗窃枪支罪。

有些甚至立法明确规定,例如:“明知他人有配偶”、“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等。

问题:是否需要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通常不需要,但例外需要。

刑法总论:犯罪主观方面

刑法总论:犯罪主观方面

(二)犯罪过失的第一种类型:疏忽大意的过失 1.概念:疏忽大意的过失,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 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了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在疏忽大意过失中,由于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没有预见,因此这种过 失也被称为 无认识的过失 。 2.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1) 应当预见,是指行为人在行为时对危害结果的发生 既有预见的义务, 又有预见的能力 。这是疏忽大意的过失有别于意外事件的关键。预见义 务,指行为人在行为时对危害结果的发生负有预见的责任。预见能力,指 行为人在行为时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有预见的现实条件和实际可能性。 (2) 应否预见的判断标准。 对此,目前在刑法理论界尚未达成共识。主要 有以下 三种观点:一是主观说,亦称个人标准说。该说主张判断能否预 见应根据行为人在当时的条件下其本身所具有的能力和水平来衡量。二是 客观说,亦称社会标准说。该说主张判断能否预见应根据社会上一般人的 能力和水平来衡量。三是折衷说,亦称综合标准说。该说主张判断应否预 见应以主观标准为根据、以客观标准作参考。第三种观点是中国刑法理论 上较为通行的观点。 3.行为人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所谓“没有预见”,是指行为人在实施行为的当时没有想到自己的行为可 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2.间接故意 (1) 犯罪的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 发生危害 社会的结果,并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其认识因素是行为 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其意志因素是放任危 害结果的发生。 (2)间接故意的认识因素是行为人只认为危害结果的发生是可能 的,而非必然的。所谓认识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是指行为人根 据对具体的条件,认识到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只是具有可能性,而 不具有必然性。若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仍实施,应视为直接故意。 (3)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是指行为人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 度。这里的“放任”是指行为人在认识到某种危害结果可能发生的 情况下,虽然不是积极地追求这种结果发生,也没有采取相应的措 施设法避免这种结果发生,而是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抱着听之任之的 态度,发生了危害结果,不违背行为人的本意;没有发生危害结果, 也不违背行为人的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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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法考刑法《犯罪主观方面》知识点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犯罪主观方面》知识点,刑法精讲系列教材将知识点分章节逐一解析,将知识融会贯通,高效提分。

一.概述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

包括罪过(犯罪故意或犯罪过失)、犯罪目的、犯罪动机等主观要素。

在我国,罪过(犯罪故意或犯罪过失)是所有犯罪的必备要件。

反对客观归罪(或称“结果责任”:即,行为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即使主观上没有罪过,也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并且,我国还在刑事立法上确立了罪责原则。

《刑法》第16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罪过的心理与犯罪行为必须具有同时性。

例如:甲意图在次日的集体狩猎活动中伪造以外事件杀害其妻子,但是,在当天擦枪时,却因为走火而将妻子打死。

甲虽有杀妻故意,但该故意与走火致人死亡的行为及结果并无同时性。

不能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既遂。

二.犯罪故意(★★★★★)(一)犯罪故意的含义《刑法》第14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据此,犯罪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明知故犯(二)犯罪故意的构成要素(内容)犯罪故意由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因素两个心理要素组成。

1.认识因素: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1)认识内容:通常情况下只要行为人认识到其行为及其结果具有社会危害性即可。

或说,行为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所作所为是损害社会或者他人利益的。

特定情况下必须对犯罪构成事实所属情况要存在明知。

如:盗窃枪支罪。

有些甚至立法明确规定,例如:“明知他人有配偶”、“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等。

问题:是否需要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通常不需要,但例外需要。

例如,确实不知法律而实施;或相信有权机关;或法律冲突。

(2)认识程度:即是“必然性”还是“可能性”。

直接故意包括:其一,明知其必然发生,而希望其发生;其二,明知其可能发生,而希望其发生。

明知其必然发生,而为的,只能是直接故意。

2.意志因素:希望或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1)希望:是指对危害结果持积极追求心理;放任:既不积极追求也设法避免,听之任之(纵容)。

(2)“希望”或“放任”是针对危害结果而不是针对危害行为。

(三)犯罪故意的种类1.直接故意(1)含义: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必然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2)构成:必然发生+希望发生可能发生+希望发生2.间接故意(1)含义: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2)构成:可能发生+放任发生(3)间接故意的几种常见情形:其一,为追求某一犯罪目的,而放任另一危害结果的发生。

例如:拐卖妇女,怕被走近的警察发现,捂住妇女嘴,放任妇女窒息而死。

其二,为追求某一非犯罪目的,而放任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例如:为了打野猪,而对可能打死打伤附近的行人的危害结果采取放任态度,结果将行人打死伤。

其三,在突发的情绪冲动下,不计后果实施危害行为,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情况。

例如:甲与乙素不相识,甲只因为乙碰了他一下,还出言不逊,便拔出携带的刀朝乙的胸口捅了一刀,扬长而去,导致死亡。

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别:其一,认识因素方面;直接故意是认识到危害结果必然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间接故意是认识到危害结果可能发生。

其二,意志因素方面:直接故意是希望,积极追求;间接故意是放任,不积极追求也不设法避免,听之任之。

例如:甲想毒杀妻(直接故意),但放任儿子吃了(间接故意)。

(四)犯罪故意的认定或推定法官认定犯罪故意,实际上是对犯罪人心理的猜测、揣度(以法官之心度罪犯之腹)。

通常依据客观方面并结合常情、常识进行认定。

例如:行为方式、打击工具、打击力度、打击次数、行为过程等推定:表现在某些犯罪,只要有行为人实施了该行为,就推定行为人具有该罪的故意。

如果有相反的事实证据足以证明其是无辜的,可推翻这种推定。

如果行为明知可能会发生危害结果,只要没有表现为“希望”该结果的发生,则认定为间接故意。

思考:突发事件,捅了一刀扬长而去,人死了(间接)故意杀人罪;人没死,(直接)故意伤害罪。

三.犯罪过失(★★★★★)(一)犯罪过失的含义《刑法》第15条:“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据此,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

(二)犯罪过失的构成要素(内容)1.认识因素:应当预见而未能预见或已经预见其可能性2.意志因素:疏忽大意或轻信避免(三)犯罪过失的种类1.疏忽大意的过失(1)含义: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的心理态度。

(2)构成: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疏忽大意A. “应当预见”必须同时具备两方面:其一,行为人有预见的义务。

这种预见的义务来源于法律的规定,或者职务、业务的要求;或者长期形成的共同生活准则。

例如;从楼上扔重物应当预见可能砸死砸伤行人。

酒后驾驶应当预见可能发生事故。

其二,行为人当时具有预见的能力。

如何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预见能力?应根据行为人本人的身心状况、知识经验、水平能力等主观条件和当时的气候、地理条件、环境等客观条件全面考虑,实事求是地作出判断。

以主观标准为根据,以客观标准为参照,是我国通行的主张。

“应当预见”或者“没有预见”都是针对行为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而言的,而不是针对行为本身而言的。

例如司机甲给汽车加油时用打火机照明引起火灾。

B.“疏忽大意”:粗心大意、马虎、不认真负责。

例如:护士给病人输液时,仅凭印象随手从床头拿起一瓶液体就给病人使用,结果错拿了煤油当成了盐水,导致病人死亡。

2.过于自信的过失(1)含义: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2)构成:已经预见+轻信避免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区分都预见危害结果可能发生,都不希望危害结果发生。

区别:(1)对危害结果发生的认识程度不同。

间接故意预见的可能性程度/概率大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预见程度。

(2)对危害结果所持的态度不同。

过于自信的过失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否定态度,危害结果的发生,是违背行为人的意愿的。

因此,行为人对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往往采取积极的态度和措施(不希望);而间接故意的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对危害结果发生也罢,不发生也罢,都不在乎,甚至纵容危害结果的发生。

因此,行为人对避免危害结果往往持消极态度。

(无所谓)四.犯罪主观方面的其他问题(一)无罪过事件:不可抗力与意外事件《刑法》16条: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这称为“无罪过事件”,具体包括不可抗力与意外事件。

(二)犯罪目的1.含义指行为人希望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某种特定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

2.两种情形(1)作为直接故意内容的犯罪目的犯罪目的与犯罪行为具有目的与手段之间的关系,犯罪行为受犯罪目的的制约与支配,从属于犯罪目的,并且犯罪目的必然指向一定的客体,在犯罪活动过程中有导向作用。

犯罪目的只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中。

它是犯罪人主观恶性的体现。

(2)目的犯分则条文对主观故意的特别要求,将某种特定目的作为该罪的主观要件。

例如:侵犯著作权罪(以营利为目的);走私淫秽物品罪(以传播或者牟利为目的);行贿罪(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

(三)犯罪动机是指刺激犯罪主体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犯罪目的的内心起因。

例如:滥用职权罪中的“徇私舞弊”即犯罪动机。

(四)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刑法学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刑法性质、后果和有关事实状况上的认识偏差,它可能影响到罪过的有无与罪过形式,也可能影响到行为人实施犯罪的既遂、未遂形态,从而影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包括法律认识上的错误和事实状况的认识错误。

1.法律认识错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或意义发生误解。

具体包括三种情况:(1)将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误认为合法。

例如: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对外交往中收到某外宾作为礼品赠送的价值10万元的名贵金表据为己有。

以为不存在违法犯罪问题。

(2)将自己的合法行为误以为是违法犯罪行为。

例如:复制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作品,以为成立犯罪。

(3)对自己行为的罪名或刑罚轻重存在误解。

对于法律认识错误的处理,采取实事求是的做法。

例如,原本行为合法,行为人以为是违法的,仍认定为合法。

原本行为违法,行为人意味合法的,仍认定违法。

2.事实认识错误指行为人在事实上认识的错误。

通常有以下几种情形:(1)对象错误。

指行为人预想侵犯的对象与实际侵犯的对象不一致。

其一,同一犯罪构成(构成要件)内的对象错误。

例如:甲将加班的丙当成乙杀害。

其二,不同犯罪构成(构成要件)之间的对象错误。

例如:想杀大熊猫,却杀了人。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偷东西,却偷了枪。

(具体符合说、法定符合说)打击错误问题:行为人对对象的辨认无错误,但在实施侵害行为时,行为出现误差以致实际侵害的对象与意图侵害的对象不一致。

(司法实践中定犯罪既遂)(2)工具错误例如:把白糖当成砒霜。

(区别于愚昧犯如使用糖精水煮鸡蛋杀人)(3)因果关系认识错误。

指行为人最终造成了犯罪结果,但导致犯罪结果的实际过程与预想的进程不一致。

例如:掐昏甲,为隐匿尸体而扔入水中,导致淹死。

女人,应该活出自己的自信和精彩,不能把赖以生存的东西寄托在他人身上,不管他多么爱你,终有一天会厌倦你的依赖和无所事事。

越有能力的女人,越自信;越有能力的女人,越可爱;越有能力的女人,越值得拥有和疼惜。

爱情,充满了热烈和激情,在热情恋爱中的男女,都会忽略掉对方的缺点,看到的都是优点,甚至失去理智和冷静。

倘若恋爱时候,太过于理智和冷静,可能就不叫爱情。

再热烈的爱,都有冷却的时候,冷却后的我们,始终是要考虑现实生活里的柴米油盐酱醋茶的。

最好的爱情,是能够经历时间的考验,在激情过后,依然愿意陪你在俗世烟火里,看细水长流。

都说陪伴是最长情的爱,但是最好的陪伴,就是简单的柴米油盐。

人生充满世味,需要醉人的浪漫,更离不开俗世烟火,然而不是每一个人都会因为爱情,而走进一生无悔的圆满婚姻里。

再浪漫的婚姻,都离不开柴米油盐酱醋茶的瓢碗碰撞。

好的爱情和婚姻,是两个人同视着一个方向,携手并进。

在婚姻里,女人的独立并不是为了证明什么?而是让自己活的更精彩,让生活更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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