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凤科刑法知识点01(DOC)

合集下载

(完整word版)2015司法考试刑法分则笔记刘凤科讲义摘录

(完整word版)2015司法考试刑法分则笔记刘凤科讲义摘录

分论概说罪状一、简单罪状:仅规定了犯罪名称,没有具体描述犯罪特征的罪状二、叙明罪状:对犯罪构成特征做了详细描述的罪状三、引证罪状:引用刑法的其他条款来说明和确定某一犯罪特征的构成特征四、空白罪状:没有说明具体的犯罪构成要件,但指明了必须参照其他法律法规的罪状罪名一、单一罪名:一个条文只表达一个罪名二、选择罪名:一个条文规定了多个选择行为,既可以概括使用,也可以分拆使用三、概括罪名:条文规定了多类型的行为也只构成一个罪名,不数罪并罚注意规定一、刑法在已做基本规定的前提下,提示司法人员注意,以免司法人员忽略的规定二、判断注意规定的方法:假设取消这条条文,条文中事项的处理结论依然如此的为注意规定法律拟制一、指将原本不符合某项规定的行为,也按照该规定处理二、判断法律拟制的方法:假设取消这条条文,条文中事项的处理结论与实际规定不符的为法律拟制三、常考法律拟制:1、非法拘禁罪、聚众斗殴罪中超越拘禁必要,过失致人伤残、死亡,按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2、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虐待被监管人罪超出必要,过失致人伤残、死亡,按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3、非法组织卖血、强迫卖血罪故意或过失导致他人伤害的,按照故意伤害罪论处4、聚众“打砸抢” ,致人伤残或死亡的,按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毁坏或抢走公私财物,按抢劫罪论处5、抢夺罪,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抢劫罪论处6、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暴力相威胁的,按抢劫罪论处7、信用卡诈骗罪中,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或者对ATM机使用的,依照盗窃罪论处8、为卖淫、嫖娼通风报信的,依照窝藏、包庇罪论处危害国家安全罪(犯本章罪名的,应当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没收财产)间谍罪一、行为方式: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二、法律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叛逃后又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任务的,触犯叛逃罪和本罪数罪并罚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一、行为对象:情报,做缩小解释,只包括涉及国际安全利益和其它不公开事项二、区分:1、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境内境外,主观明知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2、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行为时没有为境外传播意图,但获取后提供境外的,定本罪3、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秘密得具体内容三、“为境外”相对于窃取、刺探、收买来讲是有为境外的目的;相对于非法提供来讲是客观事实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资助本法102至105条规定的犯罪(分裂国家的犯罪行为),构成本罪1、资助的主体和对象没有特殊限定(都可以是境内外的机构、组织、个人)2、行为限于资助。

刘凤科分则必考知识点

刘凤科分则必考知识点

没有真实交易提供机器让对方刷卡 ----非法经营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从重处罚( 5-10 年)一个过失行为导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的,成立多个罪想象竞合。

以非法绑架、扣留他人的方法勒索财物的—绑架;以出卖为目的非法绑架妇女儿童的—拐卖妇女儿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后,非法剥夺其人身自由的 --收买与非法拘禁数罚。

明知某种拘禁行为可能导致死亡伤残却实施的,成立非法拘禁与故杀的想象竞合非法拘禁使用暴力之人死亡伤残的—杀、伤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的成立非法拘禁罪,为索取赵武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的成立非法拘禁的结果加重犯。

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又使用超出拘禁范围外的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故伤、故杀。

盗窃信用卡(真是有效的)并使用的—盗窃。

盗窃伪造、作废的 ---信用卡诈骗行为人以为是真实的而盗窃并对自然人使用实际是伪造作废的 -----信用卡诈骗(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盗窃并使用信用卡后又恶意透支的—盗窃与信用卡诈骗数罚。

明知是他人盗窃的而使用的—盗窃共犯以为是他人捡拾的而对人使用 ----盗窃共犯特约商户职员利用工作之便,在顾客使用卡时私下重复刷卡非法占有卡内资金—盗特约商户职员在捡拾顾客卡后伪造客户签单消费的成立信用卡诈骗捡拾信用卡的特约商户职员接受到发卡银行止付通知后,假冒他人签名,向自己购物的,职务侵占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属于侵犯著作权罪盗窃商业秘密必须造成严重后果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收到货款后提供伪劣商品的是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盗窃交通设施、电力设备、易燃易爆同时造成破坏的,想象竞合从一重造货币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以伪造货币从重处罚。

(要求对象同一)购买假币后使用的以购买假币罪从重处罚出售运输假币构成犯罪,同时有使用假币行为的,并罚。

境内外运输假币的成立走私假币罪。

直接向走私人收购并运输贩卖的成立走私假币罪。

将假币存入自动取款机后取出真币的使用假币罪与盗窃数罚。

刘凤科大帝刑法框架--超详细刑法总则学习材料

刘凤科大帝刑法框架--超详细刑法总则学习材料

死缓及其法律 效果 主刑 死刑 死缓限制减刑 死缓减刑计算 规定 执行机关 罚金 第七 章-刑 刑罚 体系 缴纳方式 适用方法 内容 期限 剥夺政治权利 附加刑 适用对象 刑期计算执行 范围 执行机构 没收财产 执行顺序 并罚问题 驱除出境
罚 论
死缓不是独立刑种,而是死刑执行方式之一。 2年考验期内没有故意犯罪,减为无期 2年考验期没有故意犯罪,反而有重大立功,减为25年有期 2年考验期故意犯罪,情节恶劣,报请最高院核准,执行死刑。 2年考验期故意犯罪,情节不恶劣,重新计算死缓执行期间,并报最高院备案。 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 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缓,可限制减刑。 限制减刑是根据犯罪人犯罪性质与再犯可能性做出。 死缓,从判决确定之日计算。死缓减为有期,从死缓执行期满之日计算。 死缓期间,故意、过失犯罪,判处死缓,从故意犯罪、过失犯罪之日起,重新计算 凡法律规定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均应当依法并处,不以被告人执行能力为依据 财产刑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限期一次缴纳;限期分期缴纳;欺满不缴纳,强制缴纳;任何时候发现都可以执行。 有困难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单科式,是指单独使用;选科式要么适用要么单独使用;并科式,主刑同时并处罚 金;单科或并科式,要么附加适用,要么单独适用。 剥夺罪犯参与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的权利。剥夺内容4项。 对于判处死刑、无期,应当剥夺;死缓减为有期、无期减为有期政治权利1-5年;判处 管制附加剥夺,期限与管制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分子,以及死刑、无期;故杀、放爆投毒等。 独立适用,从判决之日;管制相同;判处有期、拘役,以及死缓、无期减为有期,附 加剥夺,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开始计算;剥夺主刑执行期间 没收犯罪人个人合法所有并且没有用于犯罪财产 财产刑由一审法院执行。同一个犯罪行为,不会既判罚金又判某手财产,是二选一 第一赔偿被害人(人身损害赔偿、其他损害);第二民事债务(经债券人申请,正当 债务);第三财产刑(罚金、没收财产)。 ⑴罚金并罚,累计相加执行总数额;⑵没收财产并罚;⑶罚金与没收财产并罚,分别 执行,不能吸收。【注意】罚金可以分期缴纳;没收财产只能一次性执行,而且不能 减免。

刑法复习笔记(部分)——刘凤科精讲

刑法复习笔记(部分)——刘凤科精讲

第一章刑法概说第一节刑法的概念、性质和任务一、刑法的概念1.概念:刑法是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部门法,凡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主要是刑罚)的法律规范,都属于刑法。

2.刑法渊源:(1)在我国,广义的刑法包括刑法典(即狭义刑法,其中包含10个刑法修正案)、单行刑法、附属刑法(又叫行政刑法)。

(2)我国其他法律中虽然规定有涉及刑事责任的法律条文,但不是独立的刑法法则,并没有规定新的刑事责任内容,而是一种参照规定,即以刑法规定为准判断是否对其定罪处罚,故我国现行刑法不存在附属刑法。

3.立法状态与指导思想。

(1)1979年7月1日通过刑法典(1980年1月1日施行);1997年3月14日修订了刑法典(1997年10月1日施行);迄今为止颁布了10个刑法修正案。

(2)1997年修订刑法有着鲜明的指导思想:制定一部有中国特色的统一的比较完备的刑法典,保持刑法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对原来笼统的规定尽量做出具体的规定。

二、刑法的性质1.刑法规定的内容特定。

只规定犯罪刑罚及其二者的关系。

2.刑法保护的利益非常广泛,包括个人利益、国家、社会法益。

3.刑法的制裁手段很严厉,法律后果涉及生命、自由、财产。

三、刑法的任务1.打击犯罪不是目的而是手段;保护人民才是刑法的目的。

2.打击犯罪、保护人民是手段和目的的关系。

四、刑法的功能刑法目的是指通过刑法意图实现的目标,刑法机能是指刑法显示或者可能发挥的作用。

1.规制机能(行为规范/裁判规范)2.法益保护机能3.权利保障机能第二节刑法的基本原则一、刑法基本原则概述罪刑法定原则、平等适用刑法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

二、罪刑法定原则概述(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1.罪刑法定原则是现刑法的精神和灵魂,其本质是通过限制国家刑罚权,更好的保障国民的自由和人权。

2.德国学者费尔巴哈:“法无明文规定并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3.刑法第3条后半段才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前半段只是对国家刑罚权的确定,不能将其理解为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

(刘凤科讲刑法之精讲学习笔记)一章刑法概说

(刘凤科讲刑法之精讲学习笔记)一章刑法概说

第一章:刑法概说第一节:刑法的概念、性质与任务一、刑法的概念:凡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规范,都属于刑法。

(注:我国的刑法是1997年的刑法典,单行刑法(惩治外汇的规定);附属刑法我国是没有的)二、刑法的性质:刑法是独立的部门法,由其的特殊性使其有别于其它的法律:(一)刑法规定的内容特定:“犯罪与刑法”;(二)刑法保护的利益广泛:个人、国家、社会;(三)刑法制裁的手段严厉:涉及生命、自由及财产。

三、刑法的任务:打击犯罪本身不是刑法的目的,只是手段,而国家应用刑法的目的是保护人民,换言之,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民是手段与目的的关系。

四、刑法的功能(一)规制的技能。

规定惩罚措施以明确国家对犯罪的规范性评价。

(二)法益保护的机能。

刑法的目的就是保护法益。

(三)权利保障的机能。

刑法是善良人的大宪章也是犯罪人的大宪章。

第二节:刑法的基本原则一、刑法的基本原则的概述:刑法有三大原则,分别是罪刑法定原则;平等适用原则;罪行相适应原则。

(其中罪刑法定原则是现代刑法的精神和灵魂,其中本质是通过限制国家的公权力的刑罚权,更好地保护国民的自由及人权)二、罪刑法定原则的概述(一)含义:罪刑法定原则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为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二)思想的渊源1.三权分立说影响了许多国家的公权力构建,但是并没有成为现代国家的政治事件,也就是国家分为立法权、司法权和型证券,三者互相分离,互相制约,以保证权利领域的罪刑法定。

2.心里强制说:有利于自己做出行为选择,趋利避害。

(三)罪刑法定的理论基础:现代民主法治的国家中最重要的时代主题是民主和自由。

1.民主,即人民当家做主,故定罪量刑时需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就是对国民意志的最大尊重,司法实践不得以民意的最大尊重为借口二亿网民的一件为定罪量刑的根据,否则会以“民主“的名义侵犯人权,毕竟网民的一件具有非理性和不确定性。

2.民主自由,体现为国民享有充分的人权,没有人权,就没有自由。

2014年司法考试刑法总则刘凤科word版讲义DOC

2014年司法考试刑法总则刘凤科word版讲义DOC

第一章刑法概说一、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是法治原则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刑法中的集中体现。

(一)基本含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二)基本精神:限制国家的刑罚权,更好的保障国民的自由和人权。

(三)思想基础:1.民主主义:诸如犯罪与刑罚这些关系到国民基本和重大事项的内容,必须由国民或者国民选举的代表以立法方式加以决定,即要求体现国民的意志。

2.尊重人权主义:为了不限制国民的行为与创造欲望,必须事先规定犯罪与刑罚的内容,使国民预测自己行为的法律效果,从而更好的保护人权和自由。

(三)基本内容1.成文的罪刑法定:排斥习惯法。

刑法渊源只能是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制定的刑事实体法律规范。

除此之外,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不能作为刑法的渊源。

在我国,刑法的渊源包括刑法典(包括八个刑法修正案)和单行刑法(1998年制定的《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2.事前的罪刑法定:禁止事后法。

只有在行为的时候已经存在并且生效的法律才能对所发生的行为具有效力。

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但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

溯及力问题中的从旧兼从轻原则表达了这一思想。

3.严格的罪刑法定:禁止类推解释,禁止一切不合理的解释。

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

4.确定的罪刑法定:刑罚法规的适当。

(1)明确性:刑法的规定必须清楚、明了,不得有歧义,不得含糊不清。

(2)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禁止残酷的不均衡的刑法。

对于没有侵犯国家、社会或者他人利益的行为,无论立法还是司法,都不允许将其作为犯罪行为加以处罚。

(3)禁止绝对不定刑。

绝对确定的法定刑实现了一般正义,但难以实现个别正义。

现在各国的刑法都采取了相对确定的法定刑。

命题:没有犯罪就没有刑罚√没有刑罚就没有犯罪√二、刑法的解释(一)解释的分类1.立法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

立法解释的效力高于司法解释;立法解释的效力等同于法律,但立法解释不是法律本身;立法解释不是刑法的渊源;立法解释不能把没有规定为犯罪的行为解释为犯罪。

刘凤科--刑法经典试题(一)

刘凤科--刑法经典试题(一)

【例1】下述案件说法正确的是(B)A.甲与⼄没有共谋地同时向被害⼈开枪,其中⼀发⼦弹导致被害⼈死亡,但查不清楚是谁射出的⼦弹。

甲⼄都构成故意杀⼈罪(既遂)。

B.丙与丁共谋杀害被害⼈,同时向被害⼈开枪,其中⼀发⼦弹导致被害⼈死亡,但查不清楚是谁射出的⼦弹。

丙丁都构成故意杀⼈罪(既遂)。

C.张三与李四没有共谋的伤害被害⼈,导致被害⼈轻伤。

事后证明只有⼀⼈的⾏为导致其轻伤,但查不清楚谁的⾏为导致其轻伤。

张三与李四构成故意伤害罪(未遂)。

D.甲单独⼊室盗窃被发现后,向被害⼈腹部猛踢⼀脚,被害⼈极⼒抓捕甲,经过现场的⼄接受甲的援助请求并知道真相后,也向被害⼈的腹部猛踢⼀脚,被害⼈因脾脏破裂流⾎过多⽽死亡,但不能查明谁的⾏为导致其脾脏破裂。

甲⼄两⼈构成抢劫罪共犯,按照抢劫致⼈死亡的加重处罚情节量刑。

【例2】关于罪刑法定原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D)。

A.缩⼩解释⽅法本⾝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根据缩⼩解释⽅法得出的解释结论⼀定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

所以,刑法第238条组织他⼈卖*罪中的“他⼈”可以缩⼩解释为⼥性。

B.刑法是其他法律的保障法和补充法,因此刑法的适⽤具有谦抑性,即应当遵循有利于⾏为⼈的原则。

换⾔之,在解释刑法的时候,应当按照有利于⾏为⼈的⾓度解释,从⽽得出有⼒于⾏为⼈的解释结论。

罪刑法定原允许有利于⾏为⼈的类推解释、允许有利于⾏为⼈的溯及既往等就是这⼀思路的体现。

C.刑法分则的部分条⽂对犯罪的状况不作具体描述,只是表述该罪的罪名。

这种⽴法体例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对明确性的要求。

D.刑事⽴法与刑事司法不允许在事后减少犯罪构成要件从⽽增加犯罪可能性,也不允许改变刑事证据规则,从⽽事后能够以较少或较简单的证据作为定罪根据。

【例3】对下列案件,我国不具有刑事管辖权的是(A)A.美国⼈甲乘坐中国国际列车前往俄罗斯,列车进⼊俄罗斯国境后,该美国⼈在车上杀死了⼀个⽇本⼈。

B.⼀架开往⽇本的法国航空器飞经中国领空时,机上乘客菲律宾⼈⼄劫持该航空器飞往中东某国。

刘凤科刑法讲义

刘凤科刑法讲义

刑法基础理论精讲讲义第一章刑法概说第一节刑法的概念、性质与体系一、刑法的概念与分类1.刑法概念: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主要是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广义的刑法与狭义的刑法:刑法典(包括7个刑法修正案)、单行刑法(1个)、附属刑法。

二、刑法的性质与任务(一)刑法的性质规制内容的特定性、法益保护的广泛性、制裁手段的严厉性、部门法律的补充性、其他法律的保障性。

注意:刑法的谦抑性与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该原则针对案件事实的判定,不适用于刑法的解释)。

【参考真题1】(T20080206)甲、乙上山去打猎,在一茅屋旁的草丛中,见有动静,以为是兔子,于是一起开枪,不料将在此玩耍的小孩打死。

在小孩身上,只有一个弹孔,甲、乙所使用的枪支、弹药型号完全一样,无法区分到底是谁所为。

对于甲、乙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A.甲、乙分别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B.甲、乙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共同犯罪C.甲、乙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二)刑法的任务刑法的任务为保护法益,保护的方法是禁止和惩罚侵犯法益的犯罪行为。

刑法的机能:(1)行为规制机能(评价机能与决定机能)。

(2)法益保护机能。

(3)自由保障机能。

刑法既是“善良人的大宪章”,又是“犯罪人的大宪章”(李斯特语)。

三、刑法的体系与解释(一)刑法体系编、章、节、条、款、项、段。

注意本文与但书。

(二)刑法的解释:刑法的解释必须遵循刑法的基本原则1.非正式的刑法解释与正式的刑法解释: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与学理解释立法机关进行立法和法律解释的时候,扮演了不同的角色,对其限制不同。

【参考真题2】(2008年试卷二第20题)①立法解释是由立法机关作出的解释,既然立法机关在制定法律时可以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罪论处,那么,立法解释也可以规定"携带凶器盗窃的,以抢劫罪论处"。

②当然,立法解释毕竟是解释,所以,立法解释不得进行类推解释。

③司法解释也具有法律效力,当司法解释与立法解释相抵触时,应适用新解释优于旧解释的原则。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16刘凤科每日一点之001-013罪刑法定原则-危害行为001.罪刑法定原则:1.含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2.思想渊源:三权分立学说与心理强制说。

3.理论基础: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国民预测可能性)。

4.制约对象:立法人员,司法人员(包括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与执行人员。

5.内容:(1)成文的罪刑法定:行政法规与规章、习惯与习惯法、判例、国际条约与公约不能创设刑罚法则。

(2)事前的罪刑法定:刑法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但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

(3)严格的罪刑法定:刑法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和类推适用,但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

(4)确定的罪刑法定:刑法法规适当。

一则明确性要求,即刑法、法的解释、指导性案例、判决书等都要求明确性;二则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三则禁止绝对不定刑,没有犯罪就没有刑罚,没有刑罚就没有犯罪。

002.刑法的解释:1.刑法解释的分类:立法解释的效力等同于法律,高于司法解释;所有的刑法解释都必须遵循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

2.刑法解释的目标:应采取客观解释论(遵循法律规范的客观含义),不能采取主观解释论(遵循立法原意或立法本意)。

3.刑法解释的态度:严格解释(按照语言文字可能具有的含义)与灵活解释(结合社会生活理解法律语言文字的含义)统一于罪刑法定原则。

4.存疑时有利于行为人的原则:不适用于刑法的解释,仅适用于案件事实与证据的判断,即案件事实与证据的认定存在疑问时,应作出有有利于行为人的判断。

5.刑法解释的理由:(1)文理解释与论理解释并不矛盾。

(2)同一语词在不同法条中可能具有不同含义。

(3)对“等”、“以及其他”、“或者其他”含义的理解,须遵循同类解释的规则。

(4)入罪时举轻以明重(当然解释),追求结论的合理性,但必须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否则,属于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5)出罪时举重以明轻(当然解释),不需要刑法条文对此有明文规定,因为刑法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

6.刑法解释的方法:(1)解释方法被允许,不意味着相应的解释结论被允许,即可能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2)平义解释、扩大解释、缩小解释与补正解释相互排斥,反对解释与前四种解释方法并不矛盾。

003.刑法的适用范围:1.属地管辖原则:凡犯罪行为或者犯罪结果有一部分在我国领域内(包括我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发生的,除享有外交特权或者豁免权的外国人以外,都适用我国刑法管辖。

同一案件,可能多个国家都有属地管辖权。

2.属人管辖原则: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原则上我国刑法都有属人管辖权;如果所犯之罪法定最高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轻罪)的,除国家工作人员与军人以外,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3.保护管辖原则: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侵犯我国国家利益或者公民利益,所犯之罪法定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重罪),犯罪地法律也认为是犯罪的(双重犯罪原则),适用保护管辖原则。

4.普遍管辖原则:管辖的兜底原则。

适用普遍管辖时,定罪量刑的根据仍然是我国刑法,而非国际条约;在我国刑法中,劫持航空器罪中的“航空器”包括民用和国家航空器,但适用普遍管辖原则管辖的劫持航空器的案件必须劫持的是民用航空器。

5.溯及力:我国刑法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即从旧是原则,新法适用的唯一可能是处罚更轻(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

新旧法孰轻孰重是比较法定刑或者法律效果。

复习中重点注意刑法修正案(九)的变化。

004.亲告罪(告诉才处理的犯罪):1.亲告罪,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即立法者将诉权赋予被害人的犯罪。

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该原则适用于所有的亲告罪)。

2.侮辱罪、诽谤罪属于亲告罪,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告诉才处理的情形),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该规定并未改变亲告罪的性质)。

3.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属于亲告罪,但致使被害人死亡的除外。

4.虐待罪属于亲告罪(第一款),但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除外(第二款);“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第三款,此为例外规定,转变为非亲告罪)。

5.侵占罪属于亲告罪。

005.构成要件要素的分类之一:记述的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常见的规范构成要件要素:1.第277条中的“依法”、第306条中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第345条中的“滥伐”、诸多条文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司法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公私”财产、“不符合⋯⋯标准”以及不作为犯罪中作为义务。

2.第114条中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第116条中的“危险”、第137条中的“降低”等。

3.第234条中的“特别残忍”、第237条中的“猥亵”、第152条及相关条文中的“淫秽物品”、第245条中的“住宅”、第280条中的“公文”、“证件”、第166条的“明显高于”、“明显低于”以及诸多条文中的“较大”、“巨大”、“特别巨大”、“严重”、“特别严重”、“恶劣”、“特别恶劣”等。

注意:现在刑法理论认为,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的存在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006.构成要件要素的分类之二:积极与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成文与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1.典型的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刑法》第389条第3款的规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2.典型的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1)盗窃罪对象要求是“他人占有的财物”、盗窃行为“完全违反被害人意志”;诈骗罪中“被骗人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的行为。

(2)票据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保险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盗伐林木罪、盗窃罪、抢劫罪、抢夺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中要求的“非法占有目的”。

(3)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要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地位、影响等便利条件”。

(4)渎职罪要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

(5)侵犯商业秘密罪中,在行为人非法获得商业秘密、权利人并没有丧失商业秘密的情况下,“行为人使用、允许他人使用或者披露商业秘密”属于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

007.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与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1.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包括:危害行为、行为对象、危害结果、定罪身份与不存在违法阻却事由。

2.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包括:罪过心理(故意、过失)、目的与动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达到刑事法定年龄、具有期待可能性、具有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

3.刑法中“为⋯⋯的”表述的性质:(1)第191条洗钱罪中“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属于客观行为的内容。

(2)第319条骗取出境证件罪中“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的”属于主观目的。

(3)第385条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属于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即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4)第389条行贿罪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属于主观目的(通说),但有理论认为其既可以是主观要素,也可以是客观要素。

例如,国家工作人员乙为甲谋取了不正当利益,甲为感谢乙而事后给予乙财物的,乙总是成立受贿罪,但如果认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属于主观目的,则甲不成立犯罪;如果认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也属于客观要素,则甲成立行贿罪。

(5)第111条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中“为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对于窃取、刺探、收买行为而言,属于主观目的;但相对于非法提供行为而言,属于客观事实。

(6)对第20条第一款正当防卫中“为了使国家……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如果主张其属于主观目的,则成立正当防卫要求防卫意识(防卫意识必要说);如果主张其属于客观事实,即表达原因,则成立正当防卫不要求防卫意识(防卫意识不要说)。

4.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具有故意的规制机能,即成立故意犯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所有符合客观构成要件要素的违法事实。

008.实行行为:1.实行行为系分则所规定,但分则还规定预备行为;如果预备行为成立其他犯罪,则可能数罪并罚(如果只有一行为,则属于想象竞合犯)。

(1)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诬告陷害罪、诽谤罪中“捏造事实”属于预备行为,“散布事实”或者告发才是实行行为;即使行为人没有捏造事实,但明知是虚假事实而散布或者告发的,也可能成立犯罪。

(2)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中的“编造”属于实行行为,而非预备行为(该罪属于选择性罪名)。

2.下列行为属于实行行为:(1)增加或者提高了已经存在的法益侵犯危险;(2)改变事先设定的危险发展过程以减少危险,但未能消除全部危险(可能成立犯罪中止);(3)制造只有通过损害A法益才能避免对B法益的危险的因果进程(对A法益的侵犯不成立紧急避险,对B法益可能成立犯罪中止)。

3.下列行为不属于实行行为:(1)减少或者避免法益侵犯的行为(即使发生了法益侵害结果,也不成立犯罪);(2)对已经存在的法益侵犯危险没有防止结果发生义务的人,没有增加危险的相关行为。

4.实行行为是从社会相当性上评价属于社会生活中被禁止的、有法益侵犯可能性的行为。

5.没有实行行为,就不存在因果关系、不存在未遂问题、不成立共犯(从属性理论)、不成立过失犯罪。

009.不作为危害行为的基础观念:1.不作为方式的危害行为违反了命令规范与禁止规范,而作为方式的危害行为仅违反了禁止规范。

2.有的犯罪是作为或者不作为方式的犯罪,有的是作为与不作为相结合的犯罪(如抗税罪),有的是作为与不作为相竞合的犯罪。

3.引起行为人负有防止危险现实化的行为不是不作为犯罪的行为组成部分,不能将其视为作为与不作为相结合的犯罪。

4.刑法明文规定只能以不作为方式实施的犯罪,属于纯正(真正)的不作为犯;以不作为方式实施通常以作为方式实施的犯罪,属于不纯正(不真正)的不作为犯。

常见的纯正不作为犯包括:遗弃罪,丢失枪支不报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逃税罪(第201条),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拒不履行网络安全管理规定罪等。

5.不作为危害行为的成立条件不等于不作为犯罪的成立条件;以不作为方式实施的犯罪,可能是故意犯罪(可能既遂,可能未遂),也可能是过失犯罪。

010.不真正不作为犯之防止法益侵犯危险现实化的义务来源(即保证人地位的认定):1..对危险源(人、物或者行为)处于支配、控制、管理地位。

(1)正当行为可能导致过当结果,则有防止义务;(2)犯罪行为有导致更严重结果的危险,有防止义务;(3)他人可以成立有义务者成立的不作为故意犯罪的教唆犯或者帮助犯。

2.对脆弱法益主体具有保护、照顾、照看关系。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