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诈骗罪

合集下载

刘凤科刑法2012-365页讲义版本活学活用答案

刘凤科刑法2012-365页讲义版本活学活用答案

刘凤科365刑法--活学活用答案[1]本题正确答案为C。

[2]本题正确答案为D。

[3]本题正确答案为CD。

[4]本题正确答案为BD。

[5]本题正确答案为ABD。

[6]本题正确答案为D。

[7]本题正确答案为BCD。

[8]本题正确答案为D。

[9]本题正确答案为ACD。

本题要点说明:对于B选项中的案件我国没有管辖权。

对劫持航空器的行为行使普遍管辖权,必须符合国际公约的规定。

而劫持国家航空器的行为不属于国际公约规定的普遍管辖的范围,只能按照其他原则判断是否具有管辖权。

该案不属于我国其他原则管辖的范围,我国不具有刑事管辖权。

[10]本题正确答案为ABC。

[11]本题正确答案为BCD。

[12]本题正确答案为A。

[13]本题正确答案为AC。

本题要点说明:A选项中的犯罪发生于中国领空,我国适用属地原则管辖。

BD选项的案件发生于公海或者外国,属于中国人在我国领域外犯罪的情形,我国适用属人原则管辖。

C选项的案件发生在我国航空器内,按照旗国主义原则,我国适用属地原则管辖。

[14]本题正确答案为ABC。

本题要点说明:A选项中,共犯行为一部分发生在我国领域内,适用属地原则管辖。

B选项中,中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实施犯罪的,适用属任原则管辖。

C选项中,对在我国领域内实施的绑架行为,适用属地原则管辖。

D选项中,只要是中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实施的犯罪,我国刑法原则上都有管辖权。

[15]本题正确答案为BC。

本题要点说明:D选项中的规定,不是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而是从宽处罚情节。

[16]本题正确答案为D。

本题要点说明:本案中尽管发生了死亡结果,但甲只实施了故意杀人的预备行为,二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导致死亡的原因是甲的过失行为。

所以,本案不存在事实认识错误问题(事实认识错误必须存在故意犯罪的实行行为),甲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预备)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犯。

[17]本题正确单位为BC。

本题要点说明:甲不成立犯罪。

乙成立不作为犯罪。

丙对年幼的女儿负有扶养义务而不扶养,将孩子弃置于火车站长椅,成立遗弃罪。

司法考试:【讲义】新东方理论强化班刑法-刘凤科讲义

司法考试:【讲义】新东方理论强化班刑法-刘凤科讲义

专题一罪刑法定原则第三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一)思想基础1.基本含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2.思想渊源:三权分立学说与心理强制说。

3.思想基础: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预测可能性)。

(二)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1.成文的罪刑法定:排斥习惯法等。

2.事前的罪刑法定:溯及既往的禁止。

3.严格的罪刑法定:合理解释刑法,禁止类推解释。

4.确定的罪刑法定:刑罚法规的适当。

(1)明确性:刑法的规定必须清楚、明了,不得有歧义,不得含糊不清。

(2)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

(三)刑法的解释1.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与学理解释2.刑法解释的目标与态度3.刑法解释的理由(1)文理解释(2)体系解释(3)历史解释(4)比较解释(5)目的解释4.刑法解释的技巧(方法)(1)平义解释(2)扩大解释(扩张解释)(3)缩小解释(限制解释)(4)反对解释(5)补正解释专题二犯罪构成要件要素的分类(一)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二)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与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三)客观(违法)的构成要件要素和主观(责任)的构成要件要素(四)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与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五)共同的构成要件要素与非共同的构成要件要素专题三不作为真正(纯正)不作为犯与不真正(不纯正)不作为犯。

作为与不作为的关系:(1)作为与不作为的竞合。

(2)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

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1.作为义务的发生根据(1)基于对危险源的支配产生的监督义务。

(2)基于与法益的无助(脆弱)状态的特殊关系产生的保护义务。

(3)基于对法益的危险发生领域的支配产生的阻止义务2.作为可能性3.结果回避可能性:不履行作为义务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结果4.不作为与作为的等价性:法益侵犯的等价性与法律条文中动词包含不作为方式专题四结果加重犯结果加重犯的成立条件:1.行为人实施基本犯罪行为,造成了加重结果,基本犯罪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完整word版)2015司法考试刑法分则笔记刘凤科讲义摘录

(完整word版)2015司法考试刑法分则笔记刘凤科讲义摘录

分论概说罪状一、简单罪状:仅规定了犯罪名称,没有具体描述犯罪特征的罪状二、叙明罪状:对犯罪构成特征做了详细描述的罪状三、引证罪状:引用刑法的其他条款来说明和确定某一犯罪特征的构成特征四、空白罪状:没有说明具体的犯罪构成要件,但指明了必须参照其他法律法规的罪状罪名一、单一罪名:一个条文只表达一个罪名二、选择罪名:一个条文规定了多个选择行为,既可以概括使用,也可以分拆使用三、概括罪名:条文规定了多类型的行为也只构成一个罪名,不数罪并罚注意规定一、刑法在已做基本规定的前提下,提示司法人员注意,以免司法人员忽略的规定二、判断注意规定的方法:假设取消这条条文,条文中事项的处理结论依然如此的为注意规定法律拟制一、指将原本不符合某项规定的行为,也按照该规定处理二、判断法律拟制的方法:假设取消这条条文,条文中事项的处理结论与实际规定不符的为法律拟制三、常考法律拟制:1、非法拘禁罪、聚众斗殴罪中超越拘禁必要,过失致人伤残、死亡,按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2、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虐待被监管人罪超出必要,过失致人伤残、死亡,按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3、非法组织卖血、强迫卖血罪故意或过失导致他人伤害的,按照故意伤害罪论处4、聚众“打砸抢” ,致人伤残或死亡的,按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毁坏或抢走公私财物,按抢劫罪论处5、抢夺罪,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抢劫罪论处6、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暴力相威胁的,按抢劫罪论处7、信用卡诈骗罪中,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或者对ATM机使用的,依照盗窃罪论处8、为卖淫、嫖娼通风报信的,依照窝藏、包庇罪论处危害国家安全罪(犯本章罪名的,应当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没收财产)间谍罪一、行为方式: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二、法律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叛逃后又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任务的,触犯叛逃罪和本罪数罪并罚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一、行为对象:情报,做缩小解释,只包括涉及国际安全利益和其它不公开事项二、区分:1、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境内境外,主观明知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2、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行为时没有为境外传播意图,但获取后提供境外的,定本罪3、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秘密得具体内容三、“为境外”相对于窃取、刺探、收买来讲是有为境外的目的;相对于非法提供来讲是客观事实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资助本法102至105条规定的犯罪(分裂国家的犯罪行为),构成本罪1、资助的主体和对象没有特殊限定(都可以是境内外的机构、组织、个人)2、行为限于资助。

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诈骗罪

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诈骗罪

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诈骗罪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诈骗罪。

俗话说“得民刑者得天下”,刑法的复习在司法考试复习中是非常重要的。

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诈骗罪的名师讲义,供考生复习参考。

精彩链接: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盗窃罪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侵犯财产罪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诬告陷害罪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非法拘禁罪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知识要点:(一)行为结构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对方(被骗者)产生错误认识→对方(被骗者)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者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害。

1.行为人实施了欺骗行为:虚构事实与隐瞒真相,即让对方陷入处分财产的认识错误的行为。

(1)行为内容:在具体状况下,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

调虎离山、掉包类型的欺骗不成立诈骗罪,而是成立盗窃罪。

(2)欺骗方法:语言欺骗与文字欺骗,包括明示或默示的虚假举动表示。

(3)欺骗方式:作为或者不作为(即有告知某种事实的义务,但不履行这种义务,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或者继续陷入错误认识,进而利用这种认识错误取得财产的)。

(4)欺骗程度:必须达到足以使一般人能够产生错误认识的程度。

对自己出卖的商品进行夸张,如果处于一般商业惯例许可或者社会容忍范围内,而交易本身还有讨价还价余地的,不具有使他人处分财产的具体危险,不是欺骗行为。

(5)着手:开始实施欺骗行为。

2.欺骗行为使对方(被骗者)产生错误认识,即使被骗者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骗行为的成立。

(1)因果关系:欺骗行为没有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出于怜悯、不堪烦扰等原因交付财物的,或者为抓住诈骗者的把柄在警方安排下交付财物的,欺骗行为和财物转移之间的因果关系欠缺,构成诈骗罪未遂。

名师刘凤科--刑法经典试题适用

名师刘凤科--刑法经典试题适用

名师刘凤科--刑法经典试题(五)【60】下列案件,构成诈骗罪的是(ACD)A.甲陪同乙到某商店购物,乙购买了大量商品,但不知凭发票可以参加摸奖。

甲便哄乙说:“发票没用,扔掉吧”。

乙扔掉发票后,甲持该发票摸奖,获得价值3万元的奖品。

B.刘某,以招工为诱饵,将被害人董某骗至某美发厅,让董理发后又以手机没电为由,向董借打手机,并以信号不好不由走出美发厅,然后逃走C.甲在某银行实习。

某日,甲在柜面办理客户储蓄业务时,从客户乙填好的取款单上记录下乙的借记卡卡号及余额,再从该银行电脑中查得该卡的客户号,并于次日上午至该银行在本市的另一分理处,冒用乙的身份在该银行存款单上填写客户号,办理了活期存折,考试大收集然后通过电话银行将乙借记卡内的人民币1.9万元划入活期存折内,再到银行柜台提款占为己有。

D.保险公司职员甲在银行偷看了乙的存折名、账号与密码,然后向保险公司声称乙投保,从银行将乙的存折上划拨40万元至其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与银行有此协议),并从保险公司提存12万元。

案发生,保险公司退还乙40万元。

【61】关于抢劫罪,下列说法正确的是(BC)A.甲明知被害人当时身无分文,但使用严重暴力,压制其反抗,迫使对方次日交付财物。

次日,被害人按时交付甲3000元。

甲的暴力行为与取得财物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其行为应认定为抢劫罪未遂与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

B.乙为了抢劫而实施的暴力行为虽然足以抑制被害人反抗,但实际上没有抑制对方的反抗,对方基于怜悯心而交付财物。

乙的行为只成立抢劫未遂。

C.丙携带管制刀具尾随他人,乘他人不注意时,使用管制刀具将他人背着的背包带划断,进而取得了他人背包及其中财物的。

丙的行为属于携带凶器抢夺,构成抢劫罪。

D.丁在抢劫的过程中偶然遇见以前的仇人而将其杀害的,属于抢劫致人死亡,适用加重法定刑。

【62】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C)A.甲以强奸故意使用暴力,在被害妇女昏迷后发现了财物进而取得该财物的,不管强奸行为是否既遂,均应认定为强奸罪与盗窃罪。

司法考试刘凤科每日一点

司法考试刘凤科每日一点

刘凤科#2016每日一点#刑法总则-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001.罪刑法定原则1.含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2.思想渊源:三权分立学说与心理强制说。

3.理论基础: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国民预测可能性)。

4.制约对象:立法人员,司法人员(包括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与执行人员。

5.内容:(1)成文的罪刑法定:行政法规与规章、习惯与习惯法、判例、国际条约与公约不能创设刑罚法则。

(2)事前的罪刑法定:刑法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但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

(3)严格的罪刑法定:刑法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和类推适用,但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

(4)确定的罪刑法定:刑法法规适当。

一则明确性要求,即刑法、法的解释、指导性案例、判决书等都要求明确性;二则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三则禁止绝对不定刑,没有犯罪就没有刑罚,没有刑罚就没有犯罪。

002.刑法的解释1.刑法解释的分类:立法解释的效力等同于法律,高于司法解释;所有的刑法解释都必须遵循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

2.刑法解释的目标:应采取客观解释论(遵循法律规范的客观含义),不能采取主观解释论(遵循立法原意或立法本意)。

3.刑法解释的态度:严格解释(按照语言文字可能具有的含义)与灵活解释(结合社会生活理解法律语言文字的含义)统一于罪刑法定原则。

4.存疑时有利于行为人的原则:不适用于刑法的解释,仅适用于案件事实与证据的判断,即案件事实与证据的认定存在疑问时,应作出有有利于行为人的判断。

5.刑法解释的理由:(1)文理解释与论理解释并不矛盾。

(2)同一语词在不同法条中可能具有不同含义。

(3)对“等”、“以及其他”、“或者其他”含义的理解,须遵循同类解释的规则。

(4)入罪时举轻以明重(当然解释),追求结论的合理性,但必须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否则,属于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5)出罪时举重以明轻(当然解释),不需要刑法条文对此有明文规定,因为刑法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

刘凤科刑法讲义

刘凤科刑法讲义

刑法基础理论精讲讲义第一章刑法概说第一节刑法的概念、性质与体系一、刑法的概念与分类1.刑法概念: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主要是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广义的刑法与狭义的刑法:刑法典(包括7个刑法修正案)、单行刑法(1个)、附属刑法。

二、刑法的性质与任务(一)刑法的性质规制内容的特定性、法益保护的广泛性、制裁手段的严厉性、部门法律的补充性、其他法律的保障性。

注意:刑法的谦抑性与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该原则针对案件事实的判定,不适用于刑法的解释)。

【参考真题1】(T20080206)甲、乙上山去打猎,在一茅屋旁的草丛中,见有动静,以为是兔子,于是一起开枪,不料将在此玩耍的小孩打死。

在小孩身上,只有一个弹孔,甲、乙所使用的枪支、弹药型号完全一样,无法区分到底是谁所为。

对于甲、乙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A.甲、乙分别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B.甲、乙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共同犯罪C.甲、乙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二)刑法的任务刑法的任务为保护法益,保护的方法是禁止和惩罚侵犯法益的犯罪行为。

刑法的机能:(1)行为规制机能(评价机能与决定机能)。

(2)法益保护机能。

(3)自由保障机能。

刑法既是“善良人的大宪章”,又是“犯罪人的大宪章”(李斯特语)。

三、刑法的体系与解释(一)刑法体系编、章、节、条、款、项、段。

注意本文与但书。

(二)刑法的解释:刑法的解释必须遵循刑法的基本原则1.非正式的刑法解释与正式的刑法解释: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与学理解释立法机关进行立法和法律解释的时候,扮演了不同的角色,对其限制不同。

【参考真题2】(2008年试卷二第20题)①立法解释是由立法机关作出的解释,既然立法机关在制定法律时可以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罪论处,那么,立法解释也可以规定"携带凶器盗窃的,以抢劫罪论处"。

②当然,立法解释毕竟是解释,所以,立法解释不得进行类推解释。

③司法解释也具有法律效力,当司法解释与立法解释相抵触时,应适用新解释优于旧解释的原则。

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金融诈骗罪

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金融诈骗罪

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金融诈骗罪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金融诈骗罪。

2014年司法考试复习已经开始,刑法是司法考试复习的重点,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金融诈骗罪这一节的讲义,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精彩链接: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危害国家安全罪一、法条竞合:本类罪与诈骗罪是特殊法条与普通法条的关系(法条竞合)。

(1)所有金融诈骗犯罪都必须满足诈骗罪的行为结构,所以金融诈骗犯罪语诈骗罪在诈骗罪的范围内重合。

(2)诈骗罪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因此,构成特殊诈骗罪的,不得认定为诈骗罪。

(3)以金融诈骗方式实施诈骗行为,不符合金融诈骗罪成立条件,但符合诈骗罪的,成立诈骗罪。

二、行为主体第二百条单位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死刑罪名第一百九十九条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之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重点罪名:一、集资诈骗罪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集资诈骗罪与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共同点都表现为行为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不同点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诈骗罪
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诈骗罪。

俗话说“得民刑者得天下”,刑法的复习在司法考试复习中是非常重要的。

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诈骗罪的名师讲义,供考生复习参考。

精彩链接:
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盗窃罪
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侵犯财产罪
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诬告陷害罪
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非法拘禁罪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知识要点:
(一)行为结构
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对方(被骗者)产生错误认识→对方(被骗者)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者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害。

1.行为人实施了欺骗行为:虚构事实与隐瞒真相,即让对方陷入处分财产的认识错误的行为。

(1)行为内容:在具体状况下,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

调虎离山、掉包类型的欺骗不成立诈骗罪,而是成立盗窃罪。

(2)欺骗方法:语言欺骗与文字欺骗,包括明示或默示的虚假举动表示。

(3)欺骗方式:作为或者不作为(即有告知某种事实的义务,但不履行这种义务,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或者继续陷入错误认识,进而利用这种认识错误取得财产的)。

(4)欺骗程度:必须达到足以使一般人能够产生错误认识的程度。

对自己出卖的商品进行夸张,如果处于一般商业惯例许可或者社会容忍范围内,而交易本身还有讨价还价余地的,不具有使他人处分财产的具体危险,不是欺骗行为。

(5)着手:开始实施欺骗行为。

2.欺骗行为使对方(被骗者)产生错误认识,即使被骗者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骗行为的成立。

(1)因果关系:欺骗行为没有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出于怜悯、不堪烦扰等原因交付财物的,或者为抓住诈骗者的把柄在警方安排下交付财物的,欺骗行为和财物转移之间的因果关系欠缺,构成诈骗罪未遂。

(2)错误认识的程度:被骗者对行为人所诈称的事项有所怀疑仍然处分财产的,成立诈骗罪(既遂)。

特别提示:
对于文物、古董、书画的交易,只要行为人没有实施欺骗行为,即使没有告诉对方真相的,也不成立诈骗,因为该领域需要从事交易的人自身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对方没有提醒并告知真相的义务。

(3)被骗者:被骗者与财产处分者必须是同一人。

在诈骗的场合,如果被骗者也是被害人,则是二者间的诈骗;如果被骗者与被害人不是同一人,则是三角诈骗。

诉讼诈骗是典型的三角诈骗:行为人以提起民事诉讼为手段,提供虚假的陈述、出示虚假的证据,使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从而获得财产的行为,成立诈骗罪。

三角诈骗与盗窃罪的间接正犯的区别,在于被骗者是否具有处分财产的地位与权限。

(4)被骗者资格:具有处分财产的权限或者处于可以处分财产地位的人,但不必是财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

诈骗罪中的被骗者只能是自然人,而且是具有一定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骗取”幼儿、严重精神病患者的财物的,成立盗窃罪。

机器更不能成为诈骗罪的被骗者,因为机器不可能存在认识错误。

(5)被骗者不限于特定的人。

法律敎育网
3.处分财产: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

(1)表现方式:处分财产不限于民法意义上的处分财产(即不限于所有权权能之一的处分),而意味着将被害人的财产转移为行为人占有,或者说使行为人或第三者取得被害人的财产。

表现方式有:直接交付财产、承诺行为人取得财产、承诺转移财产性利益、承诺免除行为人的债务等。

行为模式表现为作为、不作为或者容忍方式。

(2)处分意思:被骗者处分财产时认识到自己将某种财产转移给行为人或第三者占有,但不要求对财产的数量、价格等具有完全的认识。

4.行为人或第三者获得财产:包括积极财产的增加与消极财产的减少。

(1)使用伪造、变造、盗窃的武装部队车辆号牌,骗免养路费、通行费等各种规费,数额较大的,成立诈骗罪。

(2)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成立诈骗罪(《刑法》第210条第2款)。

(3)以虚假、冒用的身份证件办理入网手续并使用移动电话,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成立诈骗罪。

5.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在未遂情况下有导致财产损失的紧迫危险)。

(1)成立诈骗罪的情形:
第一,诈骗不法原因给付物的,成立诈骗罪。

第二,如果乙盗窃了甲的此财物,而甲采取欺骗方法骗取了乙的彼财物的,成立诈骗罪。

第三,以欺骗方法取得对方合法占有的自己所有的财物的,成立诈骗罪。

第四,行为人提供相当给付,但被骗者的交换目的基本未能实现(包括给付缺乏双方约定的重要属性的物品)时,成立诈骗罪。

例欺骗他人得了肝炎,进而将药品卖给他人的,成立诈骗罪。

第五,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导致被骗者就所交付财产的用途、财产的接受者存在法益关系的认识错误时,即使被骗者没有期待相当给付,也应认为存在财产损失,行为人的行为成立诈骗罪。

例声称将募捐的钱交给灾民,但事实上将募捐的钱交给父母的,成立诈骗罪。

(2)不成立诈骗罪的情形:
第一,通过欺骗方法使他人免除非法债务的,不存在财产损失。

例1.甲原本没有支付嫖宿费的意思,欺骗卖淫女使之提供性服务的,不成立诈骗罪。

2.甲原本打算支付嫖资,与对方实施性行为后,又采取欺骗手段使对方免收嫖资的,不成立诈骗罪。

3.甲向卖淫者支付了嫖资后,使用欺骗手段骗回嫖资的,成立诈骗罪。

第二,以欺骗方法取得对方不法占有的自己所有的财物的。

第三,具有从对方取得财产的正当权利(如享有到期且无抗辩理由的债权)的人,为了实现其权利而使用了欺骗手段的。

(3)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至1万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266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二)责任要素
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法律教育网编辑整理,转载请注明出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