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刘凤科讲刑法之精讲学习笔记)第一章:刑法概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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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缓及其法律 效果 主刑 死刑 死缓限制减刑 死缓减刑计算 规定 执行机关 罚金 第七 章-刑 刑罚 体系 缴纳方式 适用方法 内容 期限 剥夺政治权利 附加刑 适用对象 刑期计算执行 范围 执行机构 没收财产 执行顺序 并罚问题 驱除出境
罚 论
死缓不是独立刑种,而是死刑执行方式之一。 2年考验期内没有故意犯罪,减为无期 2年考验期没有故意犯罪,反而有重大立功,减为25年有期 2年考验期故意犯罪,情节恶劣,报请最高院核准,执行死刑。 2年考验期故意犯罪,情节不恶劣,重新计算死缓执行期间,并报最高院备案。 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 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缓,可限制减刑。 限制减刑是根据犯罪人犯罪性质与再犯可能性做出。 死缓,从判决确定之日计算。死缓减为有期,从死缓执行期满之日计算。 死缓期间,故意、过失犯罪,判处死缓,从故意犯罪、过失犯罪之日起,重新计算 凡法律规定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均应当依法并处,不以被告人执行能力为依据 财产刑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限期一次缴纳;限期分期缴纳;欺满不缴纳,强制缴纳;任何时候发现都可以执行。 有困难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单科式,是指单独使用;选科式要么适用要么单独使用;并科式,主刑同时并处罚 金;单科或并科式,要么附加适用,要么单独适用。 剥夺罪犯参与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的权利。剥夺内容4项。 对于判处死刑、无期,应当剥夺;死缓减为有期、无期减为有期政治权利1-5年;判处 管制附加剥夺,期限与管制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分子,以及死刑、无期;故杀、放爆投毒等。 独立适用,从判决之日;管制相同;判处有期、拘役,以及死缓、无期减为有期,附 加剥夺,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开始计算;剥夺主刑执行期间 没收犯罪人个人合法所有并且没有用于犯罪财产 财产刑由一审法院执行。同一个犯罪行为,不会既判罚金又判某手财产,是二选一 第一赔偿被害人(人身损害赔偿、其他损害);第二民事债务(经债券人申请,正当 债务);第三财产刑(罚金、没收财产)。 ⑴罚金并罚,累计相加执行总数额;⑵没收财产并罚;⑶罚金与没收财产并罚,分别 执行,不能吸收。【注意】罚金可以分期缴纳;没收财产只能一次性执行,而且不能 减免。
刑法复习笔记(部分)——刘凤科精讲

第一章刑法概说第一节刑法的概念、性质和任务一、刑法的概念1.概念:刑法是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部门法,凡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主要是刑罚)的法律规范,都属于刑法。
2.刑法渊源:(1)在我国,广义的刑法包括刑法典(即狭义刑法,其中包含10个刑法修正案)、单行刑法、附属刑法(又叫行政刑法)。
(2)我国其他法律中虽然规定有涉及刑事责任的法律条文,但不是独立的刑法法则,并没有规定新的刑事责任内容,而是一种参照规定,即以刑法规定为准判断是否对其定罪处罚,故我国现行刑法不存在附属刑法。
3.立法状态与指导思想。
(1)1979年7月1日通过刑法典(1980年1月1日施行);1997年3月14日修订了刑法典(1997年10月1日施行);迄今为止颁布了10个刑法修正案。
(2)1997年修订刑法有着鲜明的指导思想:制定一部有中国特色的统一的比较完备的刑法典,保持刑法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对原来笼统的规定尽量做出具体的规定。
二、刑法的性质1.刑法规定的内容特定。
只规定犯罪刑罚及其二者的关系。
2.刑法保护的利益非常广泛,包括个人利益、国家、社会法益。
3.刑法的制裁手段很严厉,法律后果涉及生命、自由、财产。
三、刑法的任务1.打击犯罪不是目的而是手段;保护人民才是刑法的目的。
2.打击犯罪、保护人民是手段和目的的关系。
四、刑法的功能刑法目的是指通过刑法意图实现的目标,刑法机能是指刑法显示或者可能发挥的作用。
1.规制机能(行为规范/裁判规范)2.法益保护机能3.权利保障机能第二节刑法的基本原则一、刑法基本原则概述罪刑法定原则、平等适用刑法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
二、罪刑法定原则概述(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1.罪刑法定原则是现刑法的精神和灵魂,其本质是通过限制国家刑罚权,更好的保障国民的自由和人权。
2.德国学者费尔巴哈:“法无明文规定并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3.刑法第3条后半段才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前半段只是对国家刑罚权的确定,不能将其理解为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
(刘凤科讲刑法之精讲学习笔记)一章刑法概说

第一章:刑法概说第一节:刑法的概念、性质与任务一、刑法的概念:凡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规范,都属于刑法。
(注:我国的刑法是1997年的刑法典,单行刑法(惩治外汇的规定);附属刑法我国是没有的)二、刑法的性质:刑法是独立的部门法,由其的特殊性使其有别于其它的法律:(一)刑法规定的内容特定:“犯罪与刑法”;(二)刑法保护的利益广泛:个人、国家、社会;(三)刑法制裁的手段严厉:涉及生命、自由及财产。
三、刑法的任务:打击犯罪本身不是刑法的目的,只是手段,而国家应用刑法的目的是保护人民,换言之,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民是手段与目的的关系。
四、刑法的功能(一)规制的技能。
规定惩罚措施以明确国家对犯罪的规范性评价。
(二)法益保护的机能。
刑法的目的就是保护法益。
(三)权利保障的机能。
刑法是善良人的大宪章也是犯罪人的大宪章。
第二节:刑法的基本原则一、刑法的基本原则的概述:刑法有三大原则,分别是罪刑法定原则;平等适用原则;罪行相适应原则。
(其中罪刑法定原则是现代刑法的精神和灵魂,其中本质是通过限制国家的公权力的刑罚权,更好地保护国民的自由及人权)二、罪刑法定原则的概述(一)含义:罪刑法定原则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为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二)思想的渊源1.三权分立说影响了许多国家的公权力构建,但是并没有成为现代国家的政治事件,也就是国家分为立法权、司法权和型证券,三者互相分离,互相制约,以保证权利领域的罪刑法定。
2.心里强制说:有利于自己做出行为选择,趋利避害。
(三)罪刑法定的理论基础:现代民主法治的国家中最重要的时代主题是民主和自由。
1.民主,即人民当家做主,故定罪量刑时需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就是对国民意志的最大尊重,司法实践不得以民意的最大尊重为借口二亿网民的一件为定罪量刑的根据,否则会以“民主“的名义侵犯人权,毕竟网民的一件具有非理性和不确定性。
2.民主自由,体现为国民享有充分的人权,没有人权,就没有自由。
刘凤科刑法知识点01(DOC)

2016刘凤科每日一点之001-013罪刑法定原则-危害行为001.罪刑法定原则:1.含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2.思想渊源:三权分立学说与心理强制说。
3.理论基础: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国民预测可能性)。
4.制约对象:立法人员,司法人员(包括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与执行人员。
5.内容:(1)成文的罪刑法定:行政法规与规章、习惯与习惯法、判例、国际条约与公约不能创设刑罚法则。
(2)事前的罪刑法定:刑法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但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
(3)严格的罪刑法定:刑法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和类推适用,但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
(4)确定的罪刑法定:刑法法规适当。
一则明确性要求,即刑法、法的解释、指导性案例、判决书等都要求明确性;二则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三则禁止绝对不定刑,没有犯罪就没有刑罚,没有刑罚就没有犯罪。
002.刑法的解释:1.刑法解释的分类:立法解释的效力等同于法律,高于司法解释;所有的刑法解释都必须遵循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
2.刑法解释的目标:应采取客观解释论(遵循法律规范的客观含义),不能采取主观解释论(遵循立法原意或立法本意)。
3.刑法解释的态度:严格解释(按照语言文字可能具有的含义)与灵活解释(结合社会生活理解法律语言文字的含义)统一于罪刑法定原则。
4.存疑时有利于行为人的原则:不适用于刑法的解释,仅适用于案件事实与证据的判断,即案件事实与证据的认定存在疑问时,应作出有有利于行为人的判断。
5.刑法解释的理由:(1)文理解释与论理解释并不矛盾。
(2)同一语词在不同法条中可能具有不同含义。
(3)对“等”、“以及其他”、“或者其他”含义的理解,须遵循同类解释的规则。
(4)入罪时举轻以明重(当然解释),追求结论的合理性,但必须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否则,属于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5)出罪时举重以明轻(当然解释),不需要刑法条文对此有明文规定,因为刑法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
刑法笔记

第一章刑法概说第一节刑法的性质、任务、体系、解释考点一刑法的性质、任务、分类(一)刑法的性质刑法是以国家名义颁布的,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主要是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这句话说明刑法是公法,它具有下列特征:1.法益保护的广泛性2.制裁手段的严厉性3.部门法律的补充性和其他法律的保障性(二)刑法的任务刑法的任务是“保障与保护”的对立统一既要通过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又要在追究犯罪时保障人权,不能为了保护人民而不顾人权。
(三)刑法的分类刑法可以分为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
刑法典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目前我国还相继颁布了七个刑法修正案。
单行刑法是国家以决定、规定、补充规定等名义发布的规定某一类犯罪及其后果或者刑法的某一事项的法律。
目前有效的单行刑法只有一个,就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附属刑法,是指附带规定于经济法、行政法等非刑事法律中的罪行规范。
我国目前的附属刑法一般只是重申刑法典的内容,如“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无刑法之外的特别规定。
考点二刑法的体系、解释(一)刑法的体系刑法典从结构上可以分为总则、分则和附则三部分。
刑法总则是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般原理原则的规范体系,这些规范是认定犯罪、确定责任和适用刑法所必须遵守的共同的规则。
刑法分则是关于具体犯罪和具体法定刑的规范体系,这些规范是解决具体定罪量刑问题的标准。
刑法总则可以分为三大部分:基础知识、犯罪论、刑罚论。
基础知识是关于刑法的概念、任务、基本原则、适用范围的知识。
犯罪论是关于定罪的知识。
刑罚论是关于刑罚的知识。
犯罪论的知识点之间关系如下:犯罪论部分可以分为构成犯罪和不构成犯罪的两大块,其中不构成犯罪的就是正当防卫等正当行为;构成犯罪的又可以分为基本的犯罪构成和修正的犯罪构成。
基本的犯罪构成就是一个人进行了一个行为,触犯一个罪名,并且犯罪既遂的情况。
它包括犯罪构成的四大要件。
凤科大帝刑法分则框架学习-各种重要罪名整理

侵 犯 个 人 法 益 的 犯 罪
人身 犯罪 (侵 犯公 民人 身权 利、 民主 罪)
非法拘禁罪
侵犯 公民 人身 自由 犯罪
绑架罪
侵 犯 个 人 法 益 的 犯 罪
绑架罪 人身 犯罪 (侵 犯公 民人 身权 利、 民主 罪)
侵 童罪
绑架罪与其罪区分:关键就在目的二。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前者有目的二,后者无目的二。绑架罪与 拐卖妇女儿童区分:前者目的二是向第三人勒索财物,后者目的是出卖目的。绑架罪与抢劫罪:后者目 的是向被绑架人勒索财物。如果事后产生目的二,必须有行为二才能构成绑架罪 1.勒索财物为目的属于主观超过要素,只要行为人具有改目的,即使客观上没有对亲属勒索财物,也成 立绑架罪。2.绑架是为了直接向被绑架人索取财物,可能成立抢劫罪;出于其他动机,之后产生勒索财 物,成立绑架罪。3.具有被绑架人近亲属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意思。4.如果势力控制后,让被害人告 知其亲属,无论被害人是否告知真相,都成立绑架罪;如果让被害人隐瞒事实向亲属索要财物,不成立 绑架罪,可能成立抢劫罪、非法拘禁罪。 结合犯:绑架罪+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死亡=绑架罪(加重处罚),【注意】要求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 造成被绑架人重伤、死亡后果,如果实施故意伤害罪,没有致人重伤、死亡,则不能适用这个条款,而 认定为普通绑架罪和普通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 认定问题:1.绑架行为本身过失致人重伤死亡,成立绑架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想象竞合;绑架后过失致 人重伤死亡,成立绑架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数罪并罚。2.绑架既遂后,又独立对绑架人实施强奸、抢劫 等,数罪并罚。3.杀死被害人后,谎称绑架,向家属勒索钱财,成立故意杀人罪、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 (后两罪想象竞合);绑架后杀被害人,谎称绑架,向其家属勒索钱财,成立绑架罪、诈骗罪与敲诈勒 索罪(后两罪想象竞合)。4.为勒索债务而将他人作为人质,索取数额明显超出债务,属于绑架罪与非 法拘禁罪想象竞合。5.承继共犯,如果参与人参加了关押、控制被害人,成立绑架罪;如果没参加,致 使参与勒索财物,仅成立敲诈勒索罪,双方在敲诈勒索罪范围内成立共犯。6.如果绑架后勒索数额较 大,同时符合敲诈勒索罪构成要件,属于牵连犯,从一重罪处罚,不能数罪并罚;绑架后对第三者行为 超出勒索程度另构成抢劫罪,应当数罪并罚。 偷盗婴儿: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罪;出卖为目的--拐卖儿童罪;不能证明上述目的--拐骗儿童罪 拐卖:指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行为,都属于正犯行为。只要实施一种即可。上述 行为都具有“出卖”目的。只要使被害人转移至行为人实力控制范围就既遂;还有出卖既遂。得到18周 岁妇女同意,不成立本罪;儿童不可以。 行为结构特点:短缩的二行为犯:目的一(实力控制A的目的)→行为一(实力控制A的行为);目的 二(出卖目的)→行为二(出卖行为)。 拐卖妇女儿童罪与其他最区分关键就在目的二。拐卖妇女儿童罪与非法拘禁罪区分:前者有目的二, 后者无目的二;本罪与收买罪区分:两罪都有收买行为,前者目的是卖出,后者无卖出目的;本罪与拐 骗儿童罪:前者有目的二,后者无目的二。 继续犯:在卖出妇女、儿童前,他人知道真相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的,成立本罪,不成立妨害 公务罪或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妇女、儿童罪。 共犯:已满16周岁,明知他人拐卖妇女、儿童,仍向其提供被拐卖妇女儿童健康证明、出生证明或者其 他帮助,或明知他人系“人贩子”,仍然利用从事诊疗、福利救助等工作便利,居间介绍,以拐卖妇女 儿童罪共犯论处。 第 4 页,共 30 页
刘凤科刑法讲义

刑法基础理论精讲讲义第一章刑法概说第一节刑法的概念、性质与体系一、刑法的概念与分类1.刑法概念: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主要是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广义的刑法与狭义的刑法:刑法典(包括7个刑法修正案)、单行刑法(1个)、附属刑法。
二、刑法的性质与任务(一)刑法的性质规制内容的特定性、法益保护的广泛性、制裁手段的严厉性、部门法律的补充性、其他法律的保障性。
注意:刑法的谦抑性与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该原则针对案件事实的判定,不适用于刑法的解释)。
【参考真题1】(T20080206)甲、乙上山去打猎,在一茅屋旁的草丛中,见有动静,以为是兔子,于是一起开枪,不料将在此玩耍的小孩打死。
在小孩身上,只有一个弹孔,甲、乙所使用的枪支、弹药型号完全一样,无法区分到底是谁所为。
对于甲、乙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A.甲、乙分别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B.甲、乙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共同犯罪C.甲、乙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二)刑法的任务刑法的任务为保护法益,保护的方法是禁止和惩罚侵犯法益的犯罪行为。
刑法的机能:(1)行为规制机能(评价机能与决定机能)。
(2)法益保护机能。
(3)自由保障机能。
刑法既是“善良人的大宪章”,又是“犯罪人的大宪章”(李斯特语)。
三、刑法的体系与解释(一)刑法体系编、章、节、条、款、项、段。
注意本文与但书。
(二)刑法的解释:刑法的解释必须遵循刑法的基本原则1.非正式的刑法解释与正式的刑法解释: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与学理解释立法机关进行立法和法律解释的时候,扮演了不同的角色,对其限制不同。
【参考真题2】(2008年试卷二第20题)①立法解释是由立法机关作出的解释,既然立法机关在制定法律时可以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罪论处,那么,立法解释也可以规定"携带凶器盗窃的,以抢劫罪论处"。
②当然,立法解释毕竟是解释,所以,立法解释不得进行类推解释。
③司法解释也具有法律效力,当司法解释与立法解释相抵触时,应适用新解释优于旧解释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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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刑法概说第一节刑法的概念、性质、任务和机能一、刑法的概念1.刑法概念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主要是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立法史:1979.7.1通过,1980.1.1施行;1997年3月修订刑法典。
修订的指导思想:制定一部有中国特色的统一的比较完备的刑法典;保持刑法的连续性与稳定性;对原来笼统的规定尽量做出具体的规定。
2.广义的刑法与狭义的刑法广义刑法包括刑法典(包括8个刑法修正案)、单行刑法(1998年12月29日《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附属刑法(又叫行政刑法,当前我国不存在附属刑法)。
狭义刑法就是指的刑法典。
二、刑法的性质1.规制内容的特定性:只规范罪-刑关系。
2.法益保护的广泛性:保护法益涉及个人法益、国家法益和社会法益。
3.制裁手段的严厉性:刑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法律后果不同,其严厉性决定了刑法对其他法律实施的保障性。
三、刑法的任务【相关法条】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知识要点】我国刑法的任务是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民的统一,二者是手段与目的的关系。
四、刑法的机能刑法的任务是刑法实际承担的职责,刑法的机能是刑法显示以及可能发挥的作用。
1.规制机能。
对于犯罪,刑法通过规定惩罚措施以明确国家对该犯罪的规范性评价,所以,刑法既是行为规范(具有评价机能与意思决定机能),也是裁判规范。
2.法益保护机能。
刑法的目的在于保护法益,犯罪的本质就是侵犯法益。
3.权利保障机能。
刑法是善良人的大宪章,也是犯罪人的大宪章(李斯特语)。
第二节刑法的基本原则一、罪刑法定原则★★★★★【相关法条】第三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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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刑法概说
第一节:刑法的概念、性质与任务
一、刑法的概念:凡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规范,都
属于刑法。
(注:我国的刑法是1997年的刑法典,单行刑法
(惩治外汇的规定);附属刑法我国是没有的)
二、刑法的性质:刑法是独立的部门法,由其的特殊性使其有
别于其它的法律:
(一)刑法规定的内容特定:“犯罪与刑法”;
(二)刑法保护的利益广泛:个人、国家、社会;
(三)刑法制裁的手段严厉:涉及生命、自由及财产。
三、刑法的任务:打击犯罪本身不是刑法的目的,只是手段,
而国家应用刑法的目的是保护人民,换言之,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民是手段与目的的关系。
四、刑法的功能
(一)规制的技能。
规定惩罚措施以明确国家对犯罪的规范
性评价。
(二)法益保护的机能。
刑法的目的就是保护法益。
(三)权利保障的机能。
刑法是善良人的大宪章也是犯罪人
的大宪章。
第二节:刑法的基本原则
一、刑法的基本原则的概述:刑法有三大原则,分别是罪刑法定原
则;平等适用原则;罪行相适应原则。
(其中罪刑法定原则是现代刑法的精神和灵魂,其中本质是通过限制国家的公权力的刑罚权,更好地保护国民的自由及人权)
二、罪刑法定原则的概述
(一)含义:罪刑法定原则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为无明文
规定不处罚。
(二)思想的渊源
1.三权分立说影响了许多国家的公权力构建,但是并没有成
为现代国家的政治事件,也就是国家分为立法权、司法权
和型证券,三者互相分离,互相制约,以保证权利领域的
罪刑法定。
2.心里强制说:有利于自己做出行为选择,趋利避害。
(三)罪刑法定的理论基础:现代民主法治的国家中最重要的时
代主题是民主和自由。
1.民主,即人民当家做主,故定罪量刑时需坚持“以事实为
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就是对国民意志的最大尊重,司法
实践不得以民意的最大尊重为借口二亿网民的一件为定罪
量刑的根据,否则会以“民主“的名义侵犯人权,毕竟网
民的一件具有非理性和不确定性。
2.民主自由,体现为国民享有充分的人权,没有人权,就没
有自由。
不允许以后修改的法律去处罚先前没有认定犯罪
的行为;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或者类推适用刑法的做
法更是被禁止。
三、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罪刑法定原则不仅约束立法者,同样约
束司法者与执法者,其内容及精神和理念贯穿刑事立法,司法和执行。
(一)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制定的刑事实体法律规范,
才能制定刑罚法则,这是法律主义立场,此即是“成文的罪
刑法定”。
行政法规规章,习惯或者习惯法,判例等(包括
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不属于刑法的渊源,不能规定新的刑
罚法则,但是它们能成为理解构成要件要素的材料。
此外,
国际条约与国际公约等不能成为刑法的渊源,因此刑事领
域,实体法上判决的依据只能是本国的刑事法律规范,而且
国际条约和国际公约不能存在法定刑。
(二)事前的罪刑法定:禁止溯及既往;但是刑法只是禁止不利
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
(三)严格的罪刑法定:刑法的解释必须遵从于发条使用的语言
文字的可能性具有的含义,此即是严格的罪刑法定。
法律只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
(四)确定的罪刑法定:不仅包括形式的侧面也包括实质的侧
面,即刑罚法规具有适当性,此即“确定的罪刑法定”,具体包括三个方面:明确性,罪的法定以及刑的法定
1.明确性:刑法的明确性有赖于刑事立法与刑法理论的合
力,因此明确性的实现与分则的罪状(简单罪状、叙明罪
状,空白罪状,引证罪状)的规模无关,与刑法文字数的
多少无关,更不能因为某种理论学说或者解释理论不当地
理解了刑法规定,就认为刑法欠缺明确性,即不能混淆法
律和对法律的理解,体现如下几个方面。
①.明确性既是立法必须贯彻的原则,也是刑法解释学必
须贯彻的原则;明确性原则不仅是立法的原则,也是
司法的原则。
②.司法解释与指导性案例遵循明确的原则。
③.起诉书和判决书也需要遵循明确性原则。
2.罪的法定:刑法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
一方面刑法不干
涉私生活的领域,区分伦理道德与法律领域,另一方面对
没有侵犯国家、社会、他人利益的行为,或者轻微侵犯让
人的行为,无论立法或者司法,都不允许将其作为犯罪加
以处罚。
3.刑的法定:禁止残酷的,不均衡的刑罚,没有犯罪,就没
有刑罚;没有刑罚就没有犯罪。
禁止绝对的不定刑,但是
绝对的法定刑也不可取,现代刑法采取的是相对确定的法
定刑,保证一般正义的实现也可以适应不同案件的特殊
性,保证个人的正义实现。
(五)罪刑法定原则的具体体现
1.正确处理罪刑法定与实质解释的关系:
①.解释构成要件必须明确该罪保护的法益,然后在刑法
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内确定构成要件的具体内容。
②.对构成要件的解释必须达到值得科处刑罚的程度。
2.正确理解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的区别与联系。
3.正确运用犯罪认定的判断方法:定罪虽然遵循三段论,但
不是标准的三段论,而是具有特殊性的。
4.合理运用择一认定理论,疑罪从轻。
四、刑法的解释
(一)刑法解释的分类
1.立法解释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需要明确
法律含义”的情形下对法律作出的解释。
2.司法解释是由最高司法机关即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
检察院对“法律具体适用问题”所作的解释。
3.学理解释是指未经国家授权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社会
组织,学术机构后者国民个人对刑法所作出的解释。
注意:第一: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是正式的解释,具有法
律的效力;第二:立法解释高于司法解释,不是法律的本
身,但是等同于法律。
第三:立法机关解释法律时,不可
以拟制性解释;第四:一种的解释方法不会因解释的主体
不同而改变。
(二)刑法解释的目的
刑法解释不是立法活动,不是创造法律规则的活动,二是发
现法律含义的活动。
刑法存在两个观点:法律的含义隐藏在
原意中,也就是主观解释论;法律的含义存在法律文本中,
即客观解释论。
在我国,宜采取客观解释论,刑法解释不能
超出语言文字具有的含义,必须以保护法益的目的,必须符
合宪法。
(三)刑法解释的态度
1.严格解释与灵活解释:应遵循语言文字可能具有的含义解
释刑法;而灵活解释的态度认为,应参照社会政治、经
济、文化价值等解释刑法。
2.存疑时有利于行为人的原则:仅仅针对是案件的证据与事
实判定。
(四)刑法解释的理由
1.文理解释与理论解释二者间的关系:
①.文理解释。
②.目的解释。
③.历史解释。
刑法的发展源流
④.比较解释。
中外结合比较
⑤.体系解释。
在刑法中的地位
注意:如果文理解释的结论具有唯一性,或者文理解释的
结论公平、合理,就不允许通过论理解释推翻文理解释的
结论,如果文理解释的结论具有多重性,则须伦理解释确
定法律的含义。
2.体系解释:
①.刑法用语的相对性:使体系相协调是最好的解释方
法。
《刑法》是法律共同体系中的禁忌规范的整体,
任何法条都将其置于法律的整体中,结合不同的语境
和上下文加以理解,因此同一词语在不同的语境可能
具有不同的含义。
②.同类解释规则:刑法中有许多概括式的规定,需要运
用于同类解释规则,即概括规定的内容有同质性,严
重的程度至少有等价性。
但是如果有的发条完全列举
的方法规定了犯罪行为,则不允许运用同类解释规则
随意扩大犯罪成立的范围,否则有类推解释的嫌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