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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房屋使用安全责任第三章房屋使用安全防范第四章房屋安全鉴定第五章危险房屋治理与应急处置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合法建设并投入使用的房屋使用安全防范以及危险房屋治理与应急处置,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危险房屋,是指因使用不当、不可抗力、工程质量缺陷、第三方侵权行为、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等原因导致房屋结构体系中承重构件成为危险构件,局部或者整体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房屋。

作为宗教活动场所或者被依法认定为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的房屋,有关法律、法规对其使用安全管理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房屋消防、抗震、防雷安全和电梯、供电、供水、供气等设施设备的使用安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将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部门职责分工协调机制,负责组织实施房屋使用安全应急处置,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并将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房屋使用安全常态化、网格化管理制度,对本辖区内房屋安全状况予以监督检查,并协助、配合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危险房屋治理与应急处置等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卫生、文化、体育、民政、交通、民族宗教部门负责组织本行业、领域的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并协助、配合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协助、配合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宣传教育,普及房屋使用安全知识,提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安全使用房屋的意识。

房屋安全管理 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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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法规、标准、规范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办发明电 [ 2004 ] 7 号)
《房地产管理条例》 《物业管理条例》 《建筑工程现行施工规范》 《建筑工程现行设计规范》 《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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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办法》是为了及时有效地处置本市发
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 全和城市安全,维护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而制 定的。我市根据该办法的要求制定了《武汉市 房屋灾害紧急救援预案》并举行了演习,在实 际工作中成功地处置了一起房屋安全突发事件, 避免了一起重特大公共安全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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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 )
个等级即A、B、C、D级,A级为非危房,B、
C、D级为危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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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试行)》 (城住字〔1984〕第678号)
该标准属部颁标准。是为了统一评定房屋的完损等
级,科学制定房屋维修计划,尽快地提高房屋完好率 而制定的。该标准适用于房地产管理部门经营的房屋 (直管公房)。对单位自管房(不包括工业建筑)或 私房进行鉴定、管理时,其完损等级的评定也适用该 标准。评定古典建筑的完损等级时,该标准可作参考。 她是我市房屋安全鉴定中的又一重要标准。该标准将 房屋分为5个等级即完好房、基本完好房、一般损坏房、 严重损坏房、危险房。前面4个等级为非危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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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安全管理的内容
武汉市房屋安全管理是以房屋安全检 查、房屋安全鉴定、房屋白蚁预防、房 屋白蚁灭治、危险房屋监控、危险房屋 消除、危险房屋改造、房屋安全投诉处 置和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处置等等手段, 达到确保房屋安全使用、确保人民生命 财产安全、确保社会稳定的目的。

房屋安全管理规定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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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安全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的安全管理,保障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类住宅建筑、商业建筑及其他公共建筑物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建筑物所有权人、业主、管理单位等应当承担保障房屋安全的法律责任,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房屋安全管理机构第五条市、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房屋安全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房屋安全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房屋安全管理机构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负责制定和实施房屋安全管理的政策、计划和措施。

第七条房屋安全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房屋安全管理档案,并定期更新、评估和排查房屋安全风险。

第三章房屋安全责任第八条建筑物所有权人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建筑法律法规,确保房屋建设过程中符合安全规范,杜绝安全隐患。

第九条建筑物所有权人应当定期检查和维护房屋结构和设备设施,确保其正常运行和使用。

第十条建筑物所有权人如发现房屋存在安全隐患,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修缮措施,并向房屋安全管理机构报告。

第十一条业主应当遵守住宅小区的安全管理规定,不得在公共区域乱丢垃圾、随意停放车辆或擅自改动建筑结构。

第四章房屋安全检查第十二条房屋安全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各类建筑物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建筑物所有权人或管理单位并要求整改。

第十三条建筑物所有权人或管理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房屋安全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资料和配合检查人员进行工作。

第十四条房屋安全检查应包括建筑结构的稳定性、电气设备的安全性、防火设施的有效性等方面内容,确保房屋的安全状况符合相关标准。

第五章房屋安全防范第十五条建筑物内部消防设施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设置和维护,确保疏散通道、灭火器等设施的畅通和有效性。

第十六条建筑物外部应设置合适的安全防护设施,如护栏、安全门等,防止人员跌落事故的发生。

苏州房屋安全管理条例

苏州房屋安全管理条例

第88 号《苏州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1月23日市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1 —苏州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含建制镇,下同)房屋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安全管理,是指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和危险房屋防治管理。

涉及工程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时工业和民用建筑加层的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房屋安全管理机构受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本市房屋安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城管、公安、消防、工商、文广、教育、安监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房屋安全监督与管理工作。

第五条房屋安全管理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 2 —科学鉴定、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二章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第六条使用房屋,应当保证房屋原有的整体性、抗震性、耐久性和结构安全,并在房屋允许承载范围内进行合理使用。

第七条拆改房屋的主体和承重结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市、县级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一)拆改房屋墙体、柱、梁、板等主体结构;(二)在建成房屋下建造地下室或者降低房屋地面地坪标高;(三)住宅改为公共场所用房、办公用房、工业或者仓储用房,办公用房改为公共场所用房、工业或者仓储用房,公共场所用房改为工业或者仓储用房等改变房屋用途,拆改房屋主体和房屋承重结构的;(四)未改变房屋用途,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五)在房屋屋顶上设置水箱、铁塔、花园、游泳池等设施的;(六)其他拆改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明显加大荷载的行为。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贯彻落实《苏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贯彻落实《苏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贯彻落实《苏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18.12.28•【字号】苏住建私〔2018〕3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贯彻落实《苏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的通知苏住建私〔2018〕3号各市、区住建局,姑苏区住建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苏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8年7月27日经江苏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批准,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为贯彻落实《条例》,扎实开展既有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深刻理解《条例》重要意义《条例》的修订施行,是我市贯彻落实住建部和省政府既有房屋安全管理工作要求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切实明确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责任和有效建立监管体系的重要方法,对于预防和减少房屋引发的灾害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住建部门要看清态势、坚定思想、不畏困难,将贯彻实施《条例》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和一个重要监管手段,遵循“属地管理、综合治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规范使用、科学鉴定、确保安全”的原则,实效提升既有房屋安全管理的能力,扎实构建政府、部门、单位、公众和社会等多位一体的以责任制为主体的既有房屋使用安全体系和网络,确保既有房屋使用安全。

二、认真抓好《条例》学习宣传各地住建部门要认真组织指导本系统、当地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相关部门、行业单位开展《条例》的学习和贯彻,要结合各地现实既有房屋安全管理状况,根据《条例》规定的部门、单位、个体的责任承担和权利义务,分清责任主次和对象侧重,以问题为导向,适度前瞻思维,做好行之有效的宣传方案和计划。

要营造宣传氛围,引导舆论方向,宣传的方式方法要多样化、大众化,有口号有方针,线上和线下结合,专题培训和义务宣传结合,视频动漫和文字图片结合,用好用活部门网站、公众微信号和移动媒体等多种传播媒介。

(完整版)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2022

(完整版)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2022

(2022 年 8 月 23 日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制定 2022 年 9 月 27 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根据 2022 年 4 月25 日苏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22 年 5 月 26 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的《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苏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 9 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住宅区物业管理活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区的物业管理活动合用本条例。

第三条业主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也可以采取自助管理方式自行对物业进行管理。

第四条市和县级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街道办事处 (镇人民政府) 履行本条例规定的相关职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之间的关系,协助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市和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规划、建设、城管、环保、工商、价格、园林绿化、财政、公安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物业管理协会是物业服务行业的自律组织,主要负责制订物业服务行业行为规范,组织物业服务行业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调处行业内部的争议,办理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业主、业主(代表)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六条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业主享有下列权利:(一) 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依法使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二)享有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三)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和表决权;(四) 提议召开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 (以下简称业主〈代表〉大会) ,对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五)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和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七)要求其他业主、非业主使用人住手侵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苏州市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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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湖区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申报·评审书《课题设计论证》活页填表说明:本表供匿名评审使用。

填写时,不得出现课题申请人和课题组成员的姓名、单位名称等信息,统一用×××代表。

否则,一律不得进入评审程序。

课题名称:诗化课文,诗意人生——七绝、五律、七律写作教学初探《西游记》阅读诗,本人作诗(其一):“明代大家吴承恩,《西游记》中神魔多。

降妖除魔孙悟空,历尽劫波始成佛。

”《西游记·孙悟空》本人作诗(其二):“花果山中美猴王,大闹天空弼马温。

齐天大圣孙悟空,降妖除魔终成神。

”《骆驼祥子》阅读诗,本人作诗:“现代作家舒庆春,《骆驼祥子》世人惊。

三次买车梦破灭,读者幸福在当今。

”学生易文钦作诗:“骆驼祥子怀理想,老实坚忍好坚强。

不料造化捉弄人,行尸走肉甚凄凉。

”学生田芷玮作诗:“车载风雨日夜忙,咬牙肩扛苦难长。

山河破碎平民泪,盛世读来犹断肠。

”《海底两万里》阅读诗,本人作诗:“科幻之父凡尔纳,写就《海底两万里》。

尽显非凡想象力,诺第留斯写传奇。

”学生张钰萱作诗:“科幻作家凡尔纳,笔把尼摩船长夸。

鹦鹉螺号显神秘,妙笔横生遍地花。

”学生唐鑫作诗:“科幻之父凡尔纳,神来之笔美名扬。

深海无穷奥秘多,历游万里又何妨?”第二,学校生活诗。

体育节、艺术节、春游、秋游……丰富多彩的学校生活,自然引发才思泉涌。

瞧!体育节入场式,《舞龙舞狮》惊艳登场:“一班学生不一般,舞龙舞狮亮人眼。

活灵活现气势壮,耳目一新观众欢。

”看!篮球赛开始了,师生齐写《青春哨响》,本人写成了:“青春哨响篮球场,热血队员逐鹿忙。

友谊第一互切磋,比赛第二亦何妨!”女生语文科代表薛佩汶作诗:“篮球场上千百态,青春哨响不停息。

友谊第一重友情,一班场上无人敌。

”男生语文科代表朱文哲作诗:“人声鼎沸加油忙,青春哨响激情扬。

传球过人皆精彩,我是一班我最强。

”第三,社会生活诗。

社会大舞台,双眼看不完。

只要勤动笔,诗歌滚滚来。

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

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

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发布日期: 2022-01-01 】【阅读次数: 3015】【打印下载关闭窗口】(2022 年 8 月 23 日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制定 2022 年 9 月 27 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住宅区物业管理活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区的物业管理活动合用本条例。

第三条业主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也可以采取自助管理方式自行对物业进行管理。

第四条市和县级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履行本条例规定的相关职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之间的关系,协助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市和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规划、建设、城管、环保、工商、价格、园林绿化、财政、公安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物业管理协会是物业服务行业的自律组织,主要负责制订物业服务行业行为规范,组织物业服务行业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调处行业内部的争议,办理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业主、业主(代表)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六条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业主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依法使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二)享有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三)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和表决权;(四)提议召开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业主〈代表〉大会),对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五)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和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七)要求其他业主、非业主使用人住手侵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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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房屋使用安全责任第三章房屋使用安全防范第四章房屋安全鉴定第五章危险房屋的治理和应急处置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保障房屋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已投入使用房屋的安全管理。

军队房屋、宗教活动场所房屋及文物保护建筑、控制性保护建筑、古建筑的使用安全管理,房屋消防、抗震、防雷安全和电梯、供电、供水、供气等设施设备的使用安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遵循属地管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体系和机制,协调和监督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建立房屋使用安全常态化、网格化监管制度和安全管理应急预案,明确责任追究机制,组织应对房屋使用安全突发事件。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房屋使用安全常态化、网格化监管制度,完善房屋使用安全检查和监测网络,协同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县级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住建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住建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房屋使用安全的统一指导和综合监督管理,其所属的房屋安全管理机构和白蚁防治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县级市(区)住建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房屋使用安全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规划、国土资源、财政、市容市政(城管)、公安(消防)、工商、安监(市场监管)等房屋安全监督管理职责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文物)、体育、卫生计生、教育、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司法、商务、宗教事务、粮食、银行、证券、保险等房屋安全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监督本行业、本系统公共建筑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做好房屋使用安全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组织开展宣传教育,普及房屋使用安全知识,提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安全使用房屋的意识。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参加志愿服务等形式,参与房屋使用安全的宣传教育等活动,配合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投诉、举报危害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房屋安全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及时受理、依法处理。

第二章房屋使用安全的责任第七条房屋所有权人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

房屋属于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的,管理单位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

房屋所有权人与房屋使用人不一致的,房屋所有权人、管理单位与房屋使用人按照约定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房屋所有权人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权属不清的,房屋实际使用人和管理单位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房屋使用人或第三人造成房屋损坏的,房屋所有权人可以依法请求房屋使用人或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但是不能免除其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承担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第八条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承担下列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一)按照房屋设计用途或者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改变的用途合理使用房屋或监督房屋使用;(二)按照规定要求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和修缮、维护,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和对危险房屋采取维修加固、拆除等解危措施;(三)按照本条例规定实施、监督房屋装修活动;(四)依法委托房屋安全鉴定;(五)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危险房屋治理与应急处置;(六)按照规定进行白蚁防治;(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九条房屋共有部位及其建筑幕墙、外墙外保温系统的安全检查和修缮维护,建筑区划实行委托管理的,由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单位按照约定实施,并建立相应的管理档案;实行自我管理的,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共同承担。

第十条市住建管理部门履行下列房屋使用安全职责:(一)负责全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统筹和政策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和标准;(二)建立全市房屋使用安全信息管理系统;(三)组织编制全市房屋使用安全应急预案,配合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做好重大房屋使用安全应急处置工作;(四)指导和监督县级市(区)住建管理部门开展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五)指导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农村房屋使用安全常识普及工作和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县级市(区)住建管理部门在本辖区内履行下列房屋使用安全职责:(一)定期组织房屋使用安全检查,及时将危险房屋及其解危信息录入房屋使用安全信息管理系统;(二)负责建筑幕墙、外墙外保温系统维护检修的监督管理,督促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开展日常维护巡查工作;(三)组织编制房屋使用安全应急预案,按照规定做好房屋安全应急处置工作;(四)协同房屋安全监督管理职责部门依法查处房屋使用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五)宣传房屋安全使用知识;(六)指导和监督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房屋使用安全的管理工作;(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指导监督工作和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辖区内履行下列房屋使用安全职责:(一)协助县级市(区)住建管理部门开展辖区内房屋使用安全日常管理工作;(二)建立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日常管理台账和投诉协调机制;(三)开展房屋使用安全巡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进行动态监测和重点巡查,及时对危险房屋治理消险情况进行监督,建立房屋安全管理档案;(四)协同县级市(区)住建管理部门将危险房屋及其解危信息录入房屋使用安全信息管理系统;(五)协同县级市(区)住建管理部门组织、指导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对农村房屋进行日常维护,及时治理存在的安全隐患;(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房屋使用安全防范第十三条住宅房屋(含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装修不得拆改房屋基础、柱、梁、楼板、墙等房屋主体或者承重构件,不得超过原设计标准增加房屋使用荷载。

非住宅房屋装修涉及拆改房屋主体或者承重构件,或者超过原设计标准增加房屋使用荷载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或房屋使用人应当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出具设计方案,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

房屋装修施工者不得承接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装修工程。

第十四条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或房屋使用人应当在房屋装修前将房屋装修方案或者说明报送物业服务企业;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有的,应当报送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或者其他房屋管理单位。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与房屋使用人不一致的,房屋使用人应当将房屋装修内容告知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

物业服务企业、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或者其他房屋管理单位应当将房屋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房屋使用人及装修施工者。

第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实施房屋装修登记制度。

物业服务企业、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或者其他房屋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房屋装修现场的巡察和监控,及时发现、劝阻和制止危害房屋使用安全行为的发生;对劝阻制止无效或者安全危害已发生的行为,应当及时向房屋所在地的负有房屋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房屋安全监督管理职责部门接到危害房屋使用安全行为的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到现场调查,确认存在违反本条例行为的,应当书面责令行为人停止施工,并采取恢复原状、维修加固等改正措施消除房屋使用安全隐患。

第十六条房屋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当将房屋的结构型式、设计使用年限、楼(屋)面最大荷载、白蚁预防质量保证、建筑幕墙使用维护说明、外墙外保温系统保护说明等信息书面告知买受人。

房屋转让或者出租时,房屋转让人、出租人应当将房屋建筑主体或者承重构件情况告知受让人或者承租人。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有权向城市建设档案机构查询房屋设计使用年限和房屋结构。

第十七条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承担组织实施白蚁防治主体责任。

房屋发生白蚁危害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及时向白蚁防治管理机构报治。

白蚁防治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白蚁防治监管网络和蚁害档案,及时向社会发布白蚁危害情况预报,定期进行白蚁危害检查和防治,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八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房屋和依法申领建筑施工许可证的房屋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白蚁防治管理机构申请白蚁预防。

白蚁防治管理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组织白蚁防治单位实施白蚁预防工作,并在白蚁预防工程竣工后签发白蚁预防的证明文件。

第十九条白蚁预防的包治期限不得低于十五年,白蚁灭治包治期限不得低于两年。

白蚁预防费和包治期内的复查复治、防治新技术新药物的推广应用及白蚁危害突发事件处置等相关费用,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保障。

第二十条白蚁防治管理机构应对白蚁防治单位的防治质量、技术规范、药物安全等进行监督管理,定期对白蚁防治单位进行机构规范化检查,检查结果要反映在房屋使用安全信息管理系统中。

白蚁防治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药物,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二十一条房屋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手续时,应当向不动产登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房屋白蚁预防的证明文件。

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销(预)售时,应当向住建管理部门出具该项目已经实施白蚁预防的证明文件。

第二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青少年宫等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房屋和养老服务用房的,禁止在二层以上部位使用玻璃建筑幕墙或者石材建筑幕墙。

第二十三条使用建筑幕墙或者外墙外保温系统的房屋,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或房屋使用人应当加强对建筑幕墙或者外墙外保温系统的安全检查和维修、养护,发现建筑幕墙或者外墙外保温系统存在破损、脱落等安全隐患的,应当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或房屋使用人应当按照设计文件或者房屋使用说明书载明的检测时限进行建筑幕墙和外墙外保温系统安全性检测;设计文件和房屋使用说明书未载明检测时限的,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年内进行建筑幕墙安全性检测,五年内进行外墙外保温系统安全性检测,首次检测后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建筑幕墙和外墙外保温系统安全性检测。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或房屋使用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安全性检测。

第二十四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或房屋使用人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建筑幕墙或者外墙外保温系统安全性能鉴定:(一)建筑幕墙面板、连接构件或者局部墙面等出现异常变形、脱落、爆裂现象的;(二)外墙外保温系统出现异常外凸、开裂、脱落现象的;(三)遭受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造成损坏的;(四)相关房屋主体结构经检测、鉴定存在安全隐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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