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物价局 财政厅关于

合集下载

安徽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资格类考试收费标准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资格类考试收费标准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资格类考试收费标准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2.05.14•【字号】皖价费[2012]85号•【施行日期】2012.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安徽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资格类考试收费标准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价费〔2012〕85号)省直有关部门,各市物价局、财政局,广德、宿松县物价局、财政局: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资格类考试收费标准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32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省直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职业资格(含鉴定、考核、认证等)考试(详见附件),考务费按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或公示的标准执行,考试费扣除考务费后,其中理论科目考试每人每科高于50元的,按每人每科50元标准执行;低于50元(含)的,仍按原标准执行;实践技能操作和面试科目考试仍按原标准执行。

二、现有考务费、考试费标准有执行期限的,期满后按本通知规定执行;没有执行期限的,自本文下发之日起,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三、有关收费单位接文后,应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四、负责组织考试的省直有关部门每年3月底之前要将本系统上一年度组织考试情况,包括考试名称、考试科目、考生人数、考试费收入、财政拨款、考试费支出及有关建议等,书面报告省物价局收费管理处、省财政厅综合处。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我省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职业资格考试目录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四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资格类考试收费标准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略)附件:。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教育厅关于调整我省大中专院校收费标准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教育厅关于调整我省大中专院校收费标准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教育厅关于调整我省大中专院校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0.08.03•【字号】皖价行费〔2000〕259号•【施行日期】2000.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教育厅关于调整我省大中专院校收费标准的通知各市物价局、财政局、教委,各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省直有关部门:为适应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贯彻落实科教兴皖战略,实现省政府既定的高等教育发展目标,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2000年高等学校招生收费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2000〕教电188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对我省大中专院校收费标准作适当调整。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收费标准制定2000年大中专院校学费标准总的原则是:以年生均日常运行成本为依据,收费标准按科类制定,学费占年生均日常运行成本的比例按25%左右掌握。

(一)普通高校学费标准分本、专科两个层次,本科学费标准为:文科类专业3500元/生/学年,理科类专业3900元/生/学年;专科学费标准为:文科类专业3200元/生/学年,理科类专业3500元/生/学年。

省属重点大学可在上述标准基础上上浮10%,部分培养成本比较高的专业学费标准可上浮10%(目录见附件一),但二者不得同时上浮。

中国科技大学和合肥工业大学属全国重点大学,收费标准根据优质优价的原则,并参照外省市同类院校标准,由学校提出意见,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教育厅,再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进行审批。

(二)高等职业院校和艺术类专业(含中专艺术类专业)学费标准仍按去年标准执行。

民办高校按高职学费标准执行,允许按办学质量和招生情况上下浮动,上浮幅度不超过20%,具体标准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研究生招生与成人高校招生报名考试收费标准的函-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研究生招生与成人高校招生报名考试收费标准的函-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研究生招生与成人高校招生报
名考试收费标准的函
正文:
----------------------------------------------------------------------------------------------------------------------------------------------------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研究生招生与成人高校招生报名考试收费标准的函
省教育厅: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商请调整研究生招生与成人高校招生报名考试收费标准的函》(皖教秘财〔2015〕140号)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鉴于我省研究生招生与成人高校招生考试成本不断提高,为保障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同意对上述两项报名考试费标准进行适当调整,具体为: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费每生150元;成人高校招生考试费每生120元。

该标准为最终收费标准,各级招生考试机构不得在该费用以外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二、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向考生收取研究生招生与成人高校招生报名考试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报名考试费收入缴入同级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应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同时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15〕12号文件要求,建立健全收费台账制度,于每年5月底前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报送年度收费情况报告表,自觉接受学生、社会监督以及价格、财政等部门监督检查。

四、本文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结束——。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降低我省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降低我省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降低我省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4.11.19•【字号】皖价费〔2014〕139号•【施行日期】2014.1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降低我省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皖价费〔2014〕139号省环保厅,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省级涉企收费清单制度的通知》(皖政办〔2014〕21号)精神,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决定降低我省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详见附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在不影响上级下达的环境监测和污染源监测任务的前提下,开展下列监测项目可以收费:(一)各项环境背景值调查和分析评价;(二)对外单位委托的样品分析、固定和流动污染源监测以及污染纠纷、事故仲裁监测;(三)治理工程项目的研究设计及其环境效益分析评价;(四)受有关单位委托承担环境保护方面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成果转让等;(五)提供工业污染源成果综合服务,包括污染源档案、各类技术和研究报告、图集、数据库等;(六)提供常规环境监测成果、数据、资料、文图等。

二、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开展下列监测项目不得收费:(一)上级下达的例行环境监测工作、污染源监督监测任务;(二)社会公益性服务项目的环境监测及评价;(三)已有明确经费开支渠道的外省市和本省协作进行的科研课题;(四)为下级环境监测单位提供技术指导和解决疑难问题等;(五)机动车年检等强制性检验中的机动车尾气测试;(六)其他明确规定不得收费的项目。

三、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环保总局最新发布的各类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和标准监测分析方法,并按计量认证的要求保证监测质量。

四、该标准为最终收费标准,除此之外,不得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皖价费[2008]86号

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皖价费[2008]86号

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皖价费〔2008〕86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你局《关于请示修订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的函》(皖质函〔2007〕248号)悉。

经研究,现就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05年,省物价局、财政厅核定的《关于修订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皖价费〔2005〕321号)执行以来,对加强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管理,规范收费行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根据国家对特种设备扩大安全检验项目范围的要求,参考对原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认证结果,本着既有利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的正常开展,又兼顾企业承受能力的原则,决定对我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进行重新修订,具体详见附件。

二、检验机构对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人用电梯、货运电梯)、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安装与维修(改造)检验费计费单位,不包括被安装和维修(改造)设备的本体费用;三、对第一次检验检测不合格的设备进行复检时,应按复检设备部件检验费标准的20%收取。

四、凡液化气体汽车罐车、铁路罐车、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等的修理、零部件更换和除锈、打磨、喷漆、刷漆所用材料及工时费用,由各地物价部门按照成本补偿的原则核定。

检验机构提供上述服务,必须坚持用户自愿的原则,不得利用定期检验检测之机搭车强行服务,强行收费。

五、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核发特种设备证照时,除按规定收取证照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它任何费用。

实施从业人员的培训,必须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并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

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培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培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培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3.09.01•【字号】皖价费[2003]243号•【施行日期】2003.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培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价费〔2003〕243号)各市物价局、财政局:为加强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举办的各类培训班的收费管理,规范培训收费行为,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我们研究制定《安徽省培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三年九月一日安徽省培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培训收费行为,制止乱收费,保障培训单位和参训人员和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财政部、国家发改委、监察部、审计署《关于加强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的通知》(财综[2003]29号)、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2]47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举办的时间在一年以内的各类培训班、辅导班、进修班和继续教育培训等非学历教育培训收费(以下简称“培训收费”)。

第三条举办培训班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合法的培训依据。

其中强制培训的,要有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二)有相应的培训场所和设施;(三)有相适应的培训管理能力和师资力量;(四)有完整的培训计划,包括明确的培训时间、培训内容、培训对象、人数等;(五)有培训经费收支概算。

第四条培训收费实行分类、分级管理:(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本系统、本部门及所属单位人员开展的培训,所需经费列入部门预算,不得向参加培训的人员收取培训费、资料费。

食宿费用按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我省计量检定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价费〔2014〕146号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我省计量检定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价费〔2014〕146号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我省计量检定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我省计量检定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价费〔2014〕146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国办发〔2014〕30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省级涉企收费清单制度的通知》(皖政办〔2014〕21号)等精神,进一步简政放权,减轻企业负担,经研究,现就我省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改革我省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管理方式。

鉴于计量检定收费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由地方管理更方便有效,经研究决定,将市县计量检定机构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审批权委托市级管理,由各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34号)有关规定,本着补偿成本并兼顾缴费者承受能力的原则核定。

二、降低省级计量检定收费标准,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

整理归并我省原有计量检定收费批准文件,降低收费标准,形成新的省级计量检定收费标准。

三、从严从低核定新增计量检定项目收费标准。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新的计量器具不断出现,计量检定规程、计量器具测量范围、测量参数等也发生变化,不断产生新的计量检定项目。

对于此次建立省级涉企收费清单过程中,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报送的新增计量检定项目,按照有关成本测算报告,并参考类似检定标准,从严从低核定新的收费标准,一并纳入新的省级计量检定收费标准。

新的省级计量检定具体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详见附件。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取消我省61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06]417号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取消我省61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06]417号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取消我省61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取消我省61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06]417号)各市财政局、物价局,省直有关部门:为加强和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优化我省经济发展环境,根据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我们对省级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清理,经省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取消省级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61项(含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6项)(见附件一),保留省级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72项(见附件二)。

二、自发文之日起,上述61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取消。

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到原核发收费收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

三、收费项目取消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规定履行行政职能、提供公共服务或准公共服务所必需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部门预算或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列支渠道予以保障。

四、各地财政、价格部门对取消和保留的收费项目,要在报纸、政府网站等媒体上向社会公布。

凡未按规定的收费审批权限批准以及不在公布的全国性和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收费,均属乱收费,交费人有权拒交,并向物价、财政部门举报(省物价局举报电话:************;省财政厅举报电话:************)。

五、各级财政、价格部门要加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力度,严肃处理以执法、抽查、评比、培训为名的乱收费和乱罚款行为,同时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
重新核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
皖价费〔2008〕86号二○○八年五月十二日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请示修订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的函》
(皖质函〔2007〕248号)悉。

经研究,现就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5年,省物价局、财政厅核定的《关于修订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皖价费〔2005〕321号)执行以来,对加强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管理,规范收费行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根据国家对特种设备扩大安全检验项目范围的要求,参考对原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认证结果,本着既有利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的正常开展,又兼顾企业承受能力的原则,决定对我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进行重新修订,具体详见附件。

二、检验机构对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人用电梯、货运电梯)、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安装与维修(改造)检验费计费单位,不包括被安装和维修(改造)设备的本体费用;
三、对第一次检验检测不合格的设备进行复检时,应按复检设备部件检验费标准的20%收取。

四、凡液化气体汽车罐车、铁路罐车、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等的修理、零部件更换和除锈、打磨、喷漆、刷漆所用材料及工时费用,由各地物价部门按照成本补偿的原则核定。

检验机构提供上述服务,必须坚持用户自愿的原则,不得利用定期检验检测之机搭车强行服务,强行收费。

五、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核发特种设备证照时,除按规定收取证照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它任何费用。

实施从业人员的培训,必须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并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

六、检验机构在开展下列检验检测项目时,不得收费。

否则,
被检单位有权拒绝缴费,并向有关部门举报。

(一)对特种设备开展安全监督、检查和验收的;
(二)上级部门下达的对特种设备的抽检项目;
(三)已有明确政府拨款的检验检测项目;
(四)不属国家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范围的检验检测项目;
(五)不出具检验检测报告书的;
(六)核发各类检验合格证(牌)及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书。

七、检验机构对社会福利性事业单位和特困企业开展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应给予减免收费。

八、检验机构开展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时,应严格按照规定的
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执行,不得擅自增设检验项目,扩大检测范围,增加检验频次,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增加企业负担。

应严格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通过公示栏、公示牌等方式公布收费批文、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以及价格投诉举报电话12358等,接受服务对象和社会监督。

各检验机构对检测的数据在有效期内实行共享,不得重复检验,重复收费。

九、收费单位应及时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
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资金全额缴入省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缴库时,列“2008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类“非税收入”04 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16项“质监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50目“其他缴入国库的质监行政事业性收费”。

同时,要主动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十、本文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执行期为3年,期满前3个月,按程序重新报批,逾期不办停止收费。

同时,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修订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皖价费〔2005〕321号)、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核定特种设备起重机构制造监督检验收费标准的函》(皖价费函〔2007〕87号)同时废止。

附件:1.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
2.电站锅炉检验检测
3.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的有关规定
附件1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
一、锅炉设计、安装、修理(改造)图纸方案审查
二、压力容器修理改造方案审查
三、锅炉检验
四、压力容器检验
五、压力管道检验
七、无损检测、理化试验、水质监督、安全阀校验
八、特种设备证照工本费
九、培训考核费
附件2
电站锅炉检验检测
附件3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的有关规定
一、以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业务管辖区域为界,在管辖区域内开展检验检测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在管辖区域外开展检验检测,按规定的收费标准加收20%(不含电站锅炉)。

二、受检设备的预处理工作(如除锈、除垢、置换、清洗、消毒)及检验前的准备及配合工作(接电、照明、供水、装拆盲板、人孔盖板、保温层及塔拆脚手架等)由受检单位承担。

三、锅炉等特种设备赴制造国进行监造,监造人员的出国费用由收货单位负责支付。

四、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不含电梯)、无损检测、理化试验作业高度≥5米时其检验加收20%;检测作业高度≥8米时其检验加收50%。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