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利明民法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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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明民法复习文件编码(GHTU-UITID-GGBKT-POIU-WUUI-8968)民法复习提纲名词解释:1.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2.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处于法律上特殊联系的民事主体应忠诚、守信,做到谨慎维护对方的利益、满足对方的正当期待、给对方提供必要的信息等。

3.公序良俗原则: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合称,其包括两层含义:一是从国家的角度定义公共秩序,二是从社会的角度定义善良风俗公序良俗原则是指一切民事活动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

4.民事行为:是指行为人基于其意志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

民事行为是实现行为人自由意志的民法工具,是最主要的民事法律事实。

5.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实施的一定行为,一旦符合了法律的构成要件,不管当事人主观上是否有确立、变更或消灭某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都会由于法律的规定,从而引起一定的民事法律效果的行为。

6.民事法律关系: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

7.民事权利:是经由民法规范或法院判决类型化的自由,基于这种自由,民事主体或者可以保障自己的利益,或者可以获得法律上的利益。

8.民事义务:是法律上拘束的类型化,这种法律上的拘束,可以基于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意志产生,通常是要求民事主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目的是满足相对人权利的实现。

9.民事法律事实:指民法认可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10.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得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11.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够独立通过意思表示,进行民事行为的能力。

12.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13.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王利明民法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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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明民法复习 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民法复习提纲名词解释:1.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2.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处于法律上特殊联系的民事主体应忠诚、守信,做到谨慎维护对方的利益、满足对方的正当期待、给对方提供必要的信息等。

3.公序良俗原则: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合称,其包括两层含义:一是从国家的角度定义公共秩序,二是从社会的角度定义善良风俗公序良俗原则是指一切民事活动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

4.民事行为:是指行为人基于其意志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

民事行为是实现行为人自由意志的民法工具,是最主要的民事法律事实。

5.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实施的一定行为,一旦符合了法律的构成要件,不管当事人主观上是否有确立、变更或消灭某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都会由于法律的规定,从而引起一定的民事法律效果的行为。

6.民事法律关系: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

7.民事权利:是经由民法规范或法院判决类型化的自由,基于这种自由,民事主体或者可以保障自己的利益,或者可以获得法律上的利益。

8.民事义务:是法律上拘束的类型化,这种法律上的拘束,可以基于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意志产生,通常是要求民事主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目的是满足相对人权利的实现。

9.民事法律事实:指民法认可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10.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得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11.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够独立通过意思表示,进行民事行为的能力。

12.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13.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王利明《民法》第7版配套考研题库

王利明《民法》第7版配套考研题库

王利明《民法》第7版配套考研题库王利明《民法》(第7版)配套题库【考研真题精选+章节题库】目录第一部分考研真题精选一、概念题二、简答题三、论述题四、法条评析题五、案例分析题第二部分章节题库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第四章自然人第五章法人第六章非法人组织第七章民事权利第八章物第九章民事法律行为第十章代理第十一章期限与诉讼时效第十二章人格权概述第十三章一般人格权第十四章具体人格权第十五章人格权的保护第十六章物权概述第十七章物权变动第十八章所有权第十九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二十章相邻关系第二十一章共有第二十二章用益物权第二十三章担保物权第二十四章占有第二十五章债的概述第二十六章债的履行第二十七章债的保全和担保第二十八章债的移转和消灭第二十九章合同概述第三十章合同的订立第三十一章合同的内容与形式第三十二章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第三十三章违约责任第三十四章合同分则第三十五章不当得利之债第三十六章无因管理之债第三十七章继承权概述第三十八章法定继承第三十九章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第四十章继承程序第四十一章侵权责任法概述第四十二章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第四十三章数人的侵权责任第四十四章侵权责任方式第四十五章不承担侵权责任和减轻侵权责任的事由第四十六章特殊责任主体对他人致害的责任第四十七章法律列举的侵权责任(上):过错与过错推定第四十八章法律列举的侵权责任(下):无过错责任•试看部分内容考研真题精选一、概念题1民法[浙江工商2015年研;中南财大2005年研]答: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广泛,涉及每个人、每个家庭、每个企业和其他多种社会组织,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几乎都与民法相关联。

民法既是行为规范,又是裁判规范。

在社会生活中,民法是人们的行为规则;如果不遵守这种规则而发生诉讼时,民法是法院裁判民事案件的准绳。

民法笔记 王利民

民法笔记 王利民

第一编绪论第一章民法概述引言:民法是什么?民法要解决什么问题?民法就是要回答一个问题:在平等的人与人之间,我有什么权利?别人应该给我怎样的尊重我才能存在、良好生存?它不涉及普通的人与国家的关系,也意味者包括平等、普通的人之间的一切关系。

但普通人之间的关系无非是财产、人身关系。

即对财富的尊重和身体的尊重,人才能存在、良好发展。

12典、年第七王间的矛盾,进行了法律改革,他说“我甚爱财,但我不欲取不义之财以致富。

”为了维护私有制,促进商品经济,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涉及民事、也涉及政治权力分配。

由此可见,自由、平等的观念在古希腊和罗马是多么久远。

三.民法调整的对象: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为民事关系(与国家权力有关的,可称为国事关系。

)民法调整的民事关系分为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人与人的关系,无非基于身体或身体之外的存在体(身外之物皆被人家的财产)而发生,因此,人与人之关系即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一)民事财产关系:基于人与人之间基于财产而发生的关于财产的归属、利用、流转等关系。

(二)民事人身关系:基于人的身体、身体要素而产生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四.民法的历史沿革(现代大陆法系作为部门法的民法的形成)(一)奴隶制商品经济的发展、以及特有的古希腊、古罗马法律文化促成了最发达的古罗马私法1.公元前451年—前450年,《十二表法》背景:之前适用习惯法、司法权操纵于贵族,任其解释,于是平民展开长期斗争,最后迫使统治阶级于前452年,组成“十人委员会”,制作成《十二表法》,公布于罗马广场。

2.查士丁尼皇帝(527—565)于公元529年颁布《查士丁尼法典》,事件是罗马法成熟的重要标志。

533年查士丁尼还下令编写《查士丁尼法学总论》,又名《法学阶梯》是一本法学教材。

《查士丁尼学说汇篡》(简称《学说汇篡》)由特里波尼亚主编,于533年出版。

特里波尼亚当时为罗马宫、56512312312345678五.民法的性质(一)民法是私法1.公法与司法的划分标准:——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性质(江平主编《民法学》):社会关系是否为公共利益,是否涉及公共权力。

王利明《民法》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民法总论-自然人)

王利明《民法》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民法总论-自然人)

第四章自然人4.1 复习笔记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1.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得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它是自然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依据,也是自然人享有民事主体资格的标志。

民事权利能力不同于民事权利,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资格,是自然人取得民事权利的前提,它对自然人实现民事权利来说,还是一种可能性;民事权利是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它是自然人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实际取得的,是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得以实现的结果。

(2)民事权利能力不仅指享有民事权利的资格,而且还指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它既可以称为权利能力,也可称为义务能力;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互相独立或相互对等,并且互相是不可代替的。

(3)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的,它的内容和范围是直接由法律确定的;民事权利则是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产生的,它的内容和范围可以直接取决于民事主体的意志,也可以取决于法律的规定。

(4)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的人身是不可分割的。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非依法律规定不能受限制或被剥夺,而且自然人自己也不能放弃或转让;自然人的民事权利则是可以依法放弃和转让的。

在实体法中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自然人,当然具有诉讼法上的当事人能力,即具有成为诉讼中的原告、被告或第三人的资格。

2.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1)普遍性与平等性。

(2)不可转让性。

民事权利能力不可转让,当事人自愿转让、抛弃的,法律不承认其效力。

3.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1)立法规定《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2)学说就如何确定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在民法学界主要有三种学说,即一部露出说、全部露出说、独立呼吸说。

王利明《民法》(第7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

王利明《民法》(第7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

王利明《民法》(第7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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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民法总论
第一章民法概述
1.1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考点难点归纳】
考点一:民法的概念(见表1-1)★★
表1-1民法的概念
考点二: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的调整对象指的是民法规范所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即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其具体内容见表1-2。

表1-2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
考点三:民法的特点(见表1-3)★★★★
表1-3民法的特点
考点四:民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区别★★★
1民法与宪法(见表1-4)
表1-4民法与宪法
2民法与行政法(见表1-5)
表1-5民法与行政法
3民法与经济法(见表1-6)
表1-6民法与经济法。

王利明《民法》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债权总论-债的保全和担保)

王利明《民法》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债权总论-债的保全和担保)

第二十三章债的保全和担保23.1 复习笔记一、债的保全1.债的保全的概念债的保全,又称责任财产的保全、债的一般担保,是债权人为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危害其债权,对债的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所采取的保护债权的法律措施。

债的保全是债对于第三人发生的效力,亦即是债的对外效力的表现。

2.债权人的代位权(1)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和性质①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为了保全其债权,而于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得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属于债务人权利的权利。

债权人的代位权有以下含义:a.债权人代位权为债权人以自己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的权利;b.债权人代位权是于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而害及债权人权利时得行使的权利;c.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对债务人的义务人行使权利的权利。

②性质。

通说认为,债权人代位权具有管理权和形成权的双重性质。

从权利的作用上说,债权人的代位权可为形成权(区别于请求权、支配权、抗辩权);从权利的内容上说,债权人的代位权为管理权。

(2)债权人代位权成立的要件①须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权利并怠于行使其权利。

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须为已存在的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的财产权,并且排除债务人享有的具有专属性的、不得让与的权利。

债务人怠于行使,是指债务人应行使权利而不行使,不问债务人不行使权利是否有过错,有无其他原因,是否经债权人催告等情况。

②须债务人履行债务迟延。

债务人履行迟延,是指债务人于履行债务的期限届满而未履行债务。

③须债权人有保全债权的必要。

有保全权利的必要,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害及债权,使债权人的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

(3)行使债权人代位权的范围和方式①债权人的代位权,应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并且凡债务人的债权人,只要符合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条件,均享有代位权。

但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范围,应以保全债权人债权的必要为限度,即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②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应依诉讼的方式为之。

王利明《民法学》笔记

王利明《民法学》笔记

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版)第一篇: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含义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实质意义的民法: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

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狭义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

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以一定体例编篡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还没有形式意义的民法。

二、民法的历史沿革:分为古代民法、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

1、古代民法的典型代表是罗马法。

2、近代民法是在继受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形成了大陆法和英美法两大法系。

大陆法系推行法典化,又称民法法系,英美法以判例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又称判例法系。

近代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3、资本主义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

1922年列宁亲自主持制定的《苏俄民法典》始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

我国近代民法始于清末,1907年清政府开始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1911年完成。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民法典,该法典随着1949年中国成立在大陆已经废除,仅在台湾有效。

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立法进入的一个新阶段。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是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调整财产关系主要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

3、受价值规律支配。

二、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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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心整理民法复习提纲名词解释:1.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2.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处于法律上特殊联系的民事主体应忠诚、守信,做到谨慎维护对方的利益、满足对方的正当期待、给对方提供必要的信息等。

3.公序良俗原则: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合称,其包括两层含义:一是从国家的角度定义公共秩序,45有确立、变更或消灭某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果的行为。

6789101112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13.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14.监护: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15.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16.隐名合伙:是指当事人在协议中约定一方对于他方所经营的事业出资而分享其利益并分担其损失的合伙。

17.法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18.公益法人:不以营利为目的所设定的法人是公益法人。

19.法人机关:指的是根据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规定,对内管理法人事务或者对外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个人或集体。

20.支配权:是指可以对权利的客体直接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21.请求权:是指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22.抗辩权:是指对抗请求权的权利。

2324.绝对权:是指义务人不确定,25.相对权:是指义务人为特定人,的权利。

262728.自助行为:2930313233.民事行为。

34.无权代理: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以他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的现象。

35.委托代理:代理人的代理权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行为而产生。

36.代理:一人以他人的名义或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或间接归属于该他人的法律制度。

37.诉讼时效:又称为消灭失效,是指权利人于一定期间内不行使请求权即丧失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权利。

38.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从而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待阻碍时效进行的法定事由消除后,继续进行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

39.诉讼时效的中断:指诉讼时效进行中,因法定事由的发生,推翻了诉讼时效存在的基础,因此使已进行的期间全部归于无效,诉讼时效重新起算。

40.除斥期间:是指法律直接规定或当事人依法确定的某些形成权的预定存续期间,因该期间经过,该权利自然消灭。

41.公示原则:是指物权在变动时,必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并保护交易安全。

42.公信原则:是指当事人一旦变更物权时,出来的物权不存在或存在瑕疵,43.物权请求权: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44.简易交付:45.指示交付:46.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47484950.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之物在一定范围内使用、收益的定限物权。

51.地役权:是指不动产权利人为某特定不动产的便利而使用他人不动产,使其负一定负担的物权。

52.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在国有土地及其上下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用益物权。

53.宅基地使用权:是指以建造住宅及附属设施为目的,对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占有和使用的权利。

54.占有:是占有人对物的事实上的控制和支配。

55.有权占有:是指本权的占有。

本权:是指占有人所享有的可以占有某物的权利。

如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对承包地的占有,质权人对质押财产的占有。

56.无权占有:是指无本权的享有。

如拾得人对遗失物的占有,承租人在租赁关系消灭厚对租赁物的占有。

57.自主占有:是指占有人以所有的意思对物进行的占有。

58.间接占有:是指占有人并未直接占有某物,而是基于一定的法律关系,对于直接占有人享有占有物返还请求权。

59善意占有:是指无权占有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自己的占有为无权占有的占有。

60恶意占有:是指无权占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占有为无权占有的占有。

61.流质契约:物所有权的合同。

62.最高额抵押权: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63.存单质权:权利质押。

64.65.添附:产,在此情况下,则要确认该新财产的归属问题。

66.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所有的物或者权利之上所设定,简述题:1.答: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主要是为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

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主要包括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与其配偶之前婚姻关系消灭:他的继承人因此可以继承其财产:受遗赠人可以取得遗赠。

区别:(1)婚姻关系方面:a.宣告失踪后,配偶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法院应判决准予离婚(婚姻法第32条);b.宣告死亡后,婚姻关系自动解除。

(2)财产方面:a.宣告失踪后,由法院判决设立财产代管人;b.宣告死亡后,财产发生继承。

另外,宣告死亡后,子女可以单方送养,而宣告失踪则不能。

2.试析合伙债务的承担?答:合伙债务,是指于合伙关系存续期间,合伙以其字号或全体合伙人的名义,在与第三人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所承担的债务。

承担合伙债务的财产应以合伙财产和各合伙人的个人财产为限。

普通合伙人应以自己的全部财产承担债务的清偿责任,即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有限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合伙债务,是指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对内:按份责任(按照协议约定)。

(书P61)3法人的成立条件?答:(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或必要的经费来源;(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满足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书P71)4.法人的概念与特征?答:概念:织。

特征:(1(4)有独立的意识。

(书P68)5社团法人和财产法人的区别?答:(1织成员(2成员,财团法人没有。

(66.可以在特定的具体案件中,否定其法人人格。

将公司与其股东在而是在承认公司具有法人人格的前提下,对特定法律关系中的公司人格及股东有限责任加以否认,直接追索公司背后成员的责任。

适用情形:(1)财产混同。

即公司的财产不能与该公司成员的财产或其他公司的财产作清楚的区分(2)人格混同。

即公司与其成员之间或与其他公司之间无严格的人格区分。

(3)利用公司逃避约定义务。

(4)利用公司规避法律义务。

7.试述物的概念和特征?答:概念:是指存在于人体之外,占有一定空间,能够为人力所支配并且能满足人类某种需要,具有稀缺性的物质对象。

特征:(1)物须存在于人体之外;(2)物主要限于有体物;(3)物能满足人的需要;(4)物必须具有稀缺性;(5)物必须能为人支配;(6)物须独立成为一体。

8.民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答:概念:属于表示行为的一种,是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素的表示行为。

特征:(1)民事行为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要素;(2)民事行为以发生一定的民事后果为要素9.民事行为的成立应具备什么条件?答:一般成立要件:(1)当事人。

进行特定民事行为的民事主体;(2)意思表示。

即表意人将其期10.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包括哪些内容?答:(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2不损害公共利益。

11.民事行为所附条件的特点?答:(1)条件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2实作为条件;P121(512.答:(1(2(3(4人。

P12013.?答:(1)存在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所谓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造成较大损失的意思表示;(2)民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

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实施的民事行为;(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当事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为民事行为:a.受欺诈、胁迫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b.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

P11514.关于意思表示解释对象?答:(1)意思主义理论认为,意思表示的解释,重在解释行为人的内在意思;(2)表示主义理论认为,意思表示的解释,重在解释行为人所表示出来的意思;(3)折中主义理论认为当内在意思与表示出来的意思不一致时,或采意思主义,或采表示主义,以求审时度势,兼顾意思主义理论和表示主义理论的合理因素;(4)我国采取的是折中主义理论。

页数:10515.试述代理权行使的限制?答:(1)禁止自己代理。

自己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与自己为民事法律行为。

除非在事先(2)禁止双方代理。

(3了代理制度的设立目的和诚信原则,责任。

页数:13116.什么是复代理?答:复代理又称为再代理,人担任被代理人的代理人,复代理产生的条件:(1)(2)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在事(课本:P128)17.答:属广义的无权代理,它是指行为人虽没有代理权,但交易相对人(2)交易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拥有代理权。

这一要件要求交易相对人须为善意且无过失。

(3)交易相对人基于对行为人拥有代理权的信赖,与行为人进行民事行为。

(4)无权代理人与第三人所为的民事行为,合于法律行为的一般有效要件和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

页数13318.狭义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的区别?答:区别:狭义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也没有使第三人信其有代理权的表征,而以本人名义所为之代理表见代理是指虽无代理权但表面上有足以使人相信有代理权而须由本人负授权之责的代理。

(1)构成要件不同:狭义无代理无使第三人信其有代理权的表征,而表见代理须有使第三人信其有代理权的表征。

(2)效果不同:狭义无权代理中本人有追认权和拒绝权,相对人可行使催告权和撤销权,而表见代理发生有权代理的效果,相对人有撤销权。

(司考书)19.代理的特征?答:(1)代理人以做出或接受意思表示为职能。

代理人进行代理行为,以代被代理人实施民事行为为使命,由于意思表示是民事行为的核心要素,因而代被代理人独立为意思表示或接受意思表示,是代理人的职能。

(2(3P126 20.民事行为与事实行为的区别答:(1)示为必备要素的非表意行为。

(2(3为能力。

21.答:(1(2(3断,例外情形下还可以延长。

而除斥期间旨在排除形成权行使所导致的法律关系的不稳定性,所以一般不允许中止、中断、延长(4)法律效果不同:诉讼时效,诉讼时效的法律后果不消灭实体权利本身,仅发生受法院保护的权利消灭或抗辩权产生的效力,在时效届满以后,使原来的请求权蜕变成一种“自然债”;除斥期间,除斥期间结束,直接消灭权利本身。

(5)是否允许法院主动援引不同:诉讼时效的抗辩只能在诉讼中由当事人援引,法院不得主动依职权进行审查;除斥期间法院出于保护权利人的权利应当主动依法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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