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利明民法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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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明《民法》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债权分权-不当得利之债)

王利明《民法》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债权分权-不当得利之债)

第三十章不当得利之债30.1 复习笔记一、不当得利制度概述1.不当得利的概念(1)不当得利的概念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了利益。

取得不当利益的人叫受益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务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债务;财产受损失的人叫受害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权人,享有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利益的债权。

(2)不当得利的性质不当得利能引起不当得利之债。

它是一种法律事实,是债的发生根据。

不当得利引起的债是基于法律的规定产生,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其中就受益人所负担的返还不当得利的债务,属于民事法律事实中的事实行为;就受害人所享有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属于民事法律事实中的事件。

2.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1)一方获得利益。

获得利益,是指因为一定事实使财产总额增加。

①不当得利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a.财产的积极增加,指权利的增强或义务的消灭,使财产范围扩大。

其具体表现形式为:财产权利的取得;占有的取得;财产权的扩张及效力的增强;财产权限制的消灭。

b.财产消极的增加,指当事人的财产本应减少却因一定事实而没有减少。

包括本应支出的费用而没有支出;本应负担的债务而未负担或少负担;本应在自己的财产上设定负担而后来不再设定等。

②获得利益的方法。

可以是法律行为,也可以是事实行为;可以是受益人的行为,也可以是受害人的行为,还可以是第三人的行为;甚至可以是自然事实。

(2)他方受到损失。

既包括现有财产利益的减少,即直接损失或积极损失;又包括财产利益应当增加而没有增加,即间接损失或消极损失。

(3)获得利益和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指他方的损失是因一方获得利益造成的。

我国《民法通则》关于不当得利的规定,采取了非直接因果关系的观点,即只要他方的损失是由取得不当利益造成的;或者如果没有其不当利益的取得,他方就不会造成财产的损失,均应认为获得利益与受到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构成不当得利。

(4)没有合法根据。

造成他方损失而使自己获得利益,之所以构成不当得利,是因为该项利益的取得无法律上的原因。

王利明民法复习

王利明民法复习

王利明民法复习 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民法复习提纲名词解释:1.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2.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处于法律上特殊联系的民事主体应忠诚、守信,做到谨慎维护对方的利益、满足对方的正当期待、给对方提供必要的信息等。

3.公序良俗原则: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合称,其包括两层含义:一是从国家的角度定义公共秩序,二是从社会的角度定义善良风俗公序良俗原则是指一切民事活动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

4.民事行为:是指行为人基于其意志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

民事行为是实现行为人自由意志的民法工具,是最主要的民事法律事实。

5.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实施的一定行为,一旦符合了法律的构成要件,不管当事人主观上是否有确立、变更或消灭某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都会由于法律的规定,从而引起一定的民事法律效果的行为。

6.民事法律关系: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

7.民事权利:是经由民法规范或法院判决类型化的自由,基于这种自由,民事主体或者可以保障自己的利益,或者可以获得法律上的利益。

8.民事义务:是法律上拘束的类型化,这种法律上的拘束,可以基于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意志产生,通常是要求民事主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目的是满足相对人权利的实现。

9.民事法律事实:指民法认可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10.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得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11.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够独立通过意思表示,进行民事行为的能力。

12.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13.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王利明《民法》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债权总论-债的概述)

王利明《民法》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债权总论-债的概述)

第二十一章债的概述21.1 复习笔记一、债的概念和特征1.债的概念(1)法律上的债,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2)性质:①债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②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③债是特定当事人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④债是按照合同或者法律规定而发生的法律关系。

2.债的法律特征(1)债反映财产流转关系。

财产关系依其形态分为财产的归属利用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财产的归属利用关系是静态的,财产流转关系是动态的。

债的关系反映的是财产利益从一个主体转移给另一主体的财产流转关系,其目的是保护财产的动态的安全;与债相比,物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反映财产的归属和利用关系,其目的是保护财产的静态的安全。

(2)债的主体双方只能是特定的。

债的主体不论是权利主体还是义务主体都只能是特定的,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张权利;与债相比,物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以及继承权关系中只有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义务主体则为不特定的人,权利主体得向一切人主张权利。

(3)债以债务人应为的特定行为为客体。

债的客体是给付,即债务人应为的特定行为,物、智力成果、劳务等是给付的标的或给付的客体;与债相比,物权的客体原则上为物,知识产权的客体则为智力成果。

(4)债须通过债务人的特定行为才能实现其目的。

债的目的只能通过债务人的给付才能达到;与债相比,物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的权利人可以通过自己的行为实现其目的,而无须借助于义务人的行为。

(5)债的发生具有任意性、多样性。

债可因合法行为发生,当事人可依法自行任意设定债,债也可因不法行为而发生;与债相比,物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都只能依合法行为设定,其类型具有法定性,原则上当事人不能任意自行设定法律上没有规定的物权、知识产权。

(6)债具有平等性和相容性。

王利明《民法》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民法总论-自然人)

王利明《民法》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民法总论-自然人)

第四章自然人4.1 复习笔记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1.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得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它是自然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依据,也是自然人享有民事主体资格的标志。

民事权利能力不同于民事权利,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资格,是自然人取得民事权利的前提,它对自然人实现民事权利来说,还是一种可能性;民事权利是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它是自然人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实际取得的,是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得以实现的结果。

(2)民事权利能力不仅指享有民事权利的资格,而且还指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它既可以称为权利能力,也可称为义务能力;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互相独立或相互对等,并且互相是不可代替的。

(3)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的,它的内容和范围是直接由法律确定的;民事权利则是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产生的,它的内容和范围可以直接取决于民事主体的意志,也可以取决于法律的规定。

(4)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的人身是不可分割的。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非依法律规定不能受限制或被剥夺,而且自然人自己也不能放弃或转让;自然人的民事权利则是可以依法放弃和转让的。

在实体法中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自然人,当然具有诉讼法上的当事人能力,即具有成为诉讼中的原告、被告或第三人的资格。

2.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1)普遍性与平等性。

(2)不可转让性。

民事权利能力不可转让,当事人自愿转让、抛弃的,法律不承认其效力。

3.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1)立法规定《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2)学说就如何确定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在民法学界主要有三种学说,即一部露出说、全部露出说、独立呼吸说。

王利明《民法》(第7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

王利明《民法》(第7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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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民法总论
第一章民法概述
1.1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考点难点归纳】
考点一:民法的概念(见表1-1)★★
表1-1民法的概念
考点二: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的调整对象指的是民法规范所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即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其具体内容见表1-2。

表1-2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
考点三:民法的特点(见表1-3)★★★★
表1-3民法的特点
考点四:民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区别★★★
1民法与宪法(见表1-4)
表1-4民法与宪法
2民法与行政法(见表1-5)
表1-5民法与行政法
3民法与经济法(见表1-6)
表1-6民法与经济法。

(NEW)王利明《民法》(第7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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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第一编 民法总论第一章 民法概述1.1 复习笔记1.2 课后习题详解1.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2.1 复习笔记2.2 课后习题详解2.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3.1 复习笔记3.2 课后习题详解3.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四章 自然人4.1 复习笔记4.2 课后习题详解4.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五章 法 人5.1 复习笔记5.2 课后习题详解5.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六章 非法人组织6.1 复习笔记6.2 课后习题详解6.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七章 民事权利7.1 复习笔记7.2 课后习题详解7.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八章 物8.1 复习笔记8.2 课后习题详解8.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九章 民事法律行为9.1 复习笔记9.2 课后习题详解9.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十章 代 理10.1 复习笔记10.2 课后习题详解10.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十一章 期限与诉讼时效11.1 复习笔记11.2 课后习题详解11.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二编 人格权第十二章 人格权概述12.1 复习笔记12.2 课后习题详解12.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十三章 一般人格权13.1 复习笔记13.2 课后习题详解13.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十四章 具体人格权14.1 复习笔记14.2 课后习题详解14.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十五章 人格权的保护15.1 复习笔记15.2 课后习题详解15.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三编 物 权第十六章 物权概述16.1 复习笔记16.2 课后习题详解16.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十七章 物权变动17.1 复习笔记17.2 课后习题详解17.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十八章 所有权18.1 复习笔记18.2 课后习题详解18.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十九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19.1 复习笔记19.2 课后习题详解19.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二十章 相邻关系20.1 复习笔记20.2 课后习题详解20.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二十一章 共 有21.1 复习笔记21.2 课后习题详解21.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二十二章 用益物权22.1 复习笔记22.2 课后习题详解22.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二十三章 担保物权23.1 复习笔记23.2 课后习题详解23.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二十四章 占 有24.1 复习笔记24.2 课后习题详解24.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四编 债权总论第二十五章 债的概述25.1 复习笔记25.2 课后习题详解25.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二十六章 债的履行26.1 复习笔记26.2 课后习题详解26.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二十七章 债的保全和担保27.1 复习笔记27.2 课后习题详解27.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二十八章 债的移转和消灭28.1 复习笔记28.2 课后习题详解28.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五编 债权分论第二十九章 合同概述29.1 复习笔记29.2 课后习题详解29.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三十章 合同的订立30.1 复习笔记30.2 课后习题详解30.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三十一章 合同的内容与形式31.1 复习笔记31.2 课后习题详解31.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三十二章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32.1 复习笔记32.2 课后习题详解32.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三十三章 违约责任33.1 复习笔记33.2 课后习题详解33.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三十四章 合同分则34.1 复习笔记34.2 课后习题详解34.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三十五章 不当得利之债35.1 复习笔记35.2 课后习题详解35.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三十六章 无因管理之债36.1 复习笔记36.2 课后习题详解36.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六编 继承权第三十七章 继承权概述37.1 复习笔记37.2 课后习题详解37.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三十八章 法定继承38.1 复习笔记38.2 课后习题详解38.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三十九章 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39.1 复习笔记39.2 课后习题详解39.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四十章 继承程序40.1 复习笔记40.2 课后习题详解40.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七编 侵权责任第四十一章 侵权责任法概述41.1 复习笔记41.2 课后习题详解41.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四十二章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42.1 复习笔记42.2 课后习题详解42.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四十三章 数人的侵权责任43.1 复习笔记43.2 课后习题详解43.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四十四章 侵权责任方式44.1 复习笔记44.2 课后习题详解44.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四十五章 不承担侵权责任和减轻侵权责任的事由45.1 复习笔记45.2 课后习题详解45.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四十六章 特殊责任主体对他人致害的责任46.1 复习笔记46.2 课后习题详解46.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四十七章 法律列举的侵权责任(上):过错与过错推定47.1 复习笔记47.2 课后习题详解47.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四十八章 法律列举的侵权责任(下):无过错责任48.1 复习笔记48.2 课后习题详解48.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一编 民法总论第一章 民法概述1.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考点难点归纳】考点一:民法的概念(见表1-1) ★★表1-1 民法的概念考点二: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的调整对象指的是民法规范所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即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王利明《民法》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民法总论-法人)

王利明《民法》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民法总论-法人)

第六章法人6.1 复习笔记一﹑法人制度概述1.法人的概念、沿革及特征(1)法人的概念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这种组织既可以是人的结合团体,也可以是依特殊目的所组织的财产。

(2)沿革《民法通则》设专章对法人问题作了详细规定,从而使我国法人制度初步建立。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颁行,法人制度更趋完善。

(3)法人的特征①法人是依法成立的一种社会组织。

这是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最大区别。

法人是社会组织,但不是任何社会组织都能取得法人资格。

②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或者经费。

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或者经费,是法人作为独立主体存在的基础和前提条件,也是法人独立地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物质基础。

③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它拥有独立财产的必然反映和结果。

④法人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活动。

这一特征是法人有自己独立财产的必然结果,同时也是法人的人格独立于其成员或创立人人格的明证。

2.法人的本质(1)法人拟制说,根据此学说,除自然人之外无独立人格的存在,对于法律所拟制的人应采取限制的态度,表现为法人应经过国家的特许才能成立。

同时主张区分法人与其成员的财产、区分法人与其成员的人格、区分法人与其成员的责任。

(2)法人否认说,也就是不承认法人存在的各种学说。

包括耶林倡导的受益人主体说和赫尔德(Hoelder)以及宾德(Binder)主张的管理人主体说。

(3)法人实在说,该说认为,法人并不是法律虚构的,也并非没有团体意思和利益,而是一种客观存在的主体。

该说又分为“有机体说”和“组织体说”。

通说认为,我国《民法通则》关于法人的本质即采组织体说。

3.法人的分类(1)以法人设立的目的及所依据的法律不同,可以将法人区分为公法人和私法人。

①公法人,指在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以实现公共福利为目的,依据公法所设立、组织的法人。

②私法人,指追求私人目的,依据私法所设立的法人。

王利明《民法》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人身权-人身权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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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章人身权概述32.1 复习笔记一、人身权的概念和特征1.人身权的概念人身权,是人格权和身份权的合称,又称人身非财产权,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自身不可分离亦不可转让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法定民事权利。

人身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最基本的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法律行为,设定、取得、变更或者放弃其他民事权利的基础,特别是民事主体取得财产权的前提。

2.人身权的特征(1)非财产性人身权以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和特定的身份为客体,不具有财产性,属于非财产性权利。

人身权与财产权的联系包括:①人身权是某些财产权取得的前提;②人身权可通过其客体的商业化使用转化为财产权;③人身权受到损害时存在财产性补偿。

(2)不可转让性①人身权与民事主体不可分离决定了人身权的不可转让性。

②存在例外,即某些人身权脱离民事主体本身仍具有法律意义或者经济价值。

③人身权的不可转让性决定其行使方式的局限性。

(3)不可放弃性①禁止免除对人身伤害的侵权行为责任,是各国立法和实务的一致立场。

②禁止当事人通过约定免除造成人身伤害的民事责任,体现了对社会公共利益和道德的保护。

(4)法定性人身权的取得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无须民事主体之间的特别约定。

(5)绝对性和支配性人身权属于绝对权,即权利人可以向任何人主张人身权,并排斥任何人的非法干涉。

民事主体可以基于人身权直接支配其人格利益或者身份,而无须对方当事人为特定的行为,由此决定了人身权属于支配权。

二、确立人身权法律制度的意义(1)人身权制度保护和确立民事主体的人身权不受侵犯,为人类的繁衍和延续提供了前提条件。

(2)保护基本人权的需要。

(2)保护人格尊严的需要。

(4)建立和维护正常、有序的社会关系的需要。

三、人身权的分类1.人格权(1)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固有为维护自身独立人格所必备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权利。

其特征表现在:①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依法固有的;②人格权是民事主体维护人格独立所必需;③人格权以人格利益为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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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明民法复习文件编码(GHTU-UITID-GGBKT-POIU-WUUI-8968)民法复习提纲名词解释:1.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2.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处于法律上特殊联系的民事主体应忠诚、守信,做到谨慎维护对方的利益、满足对方的正当期待、给对方提供必要的信息等。

3.公序良俗原则: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合称,其包括两层含义:一是从国家的角度定义公共秩序,二是从社会的角度定义善良风俗公序良俗原则是指一切民事活动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

4.民事行为:是指行为人基于其意志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

民事行为是实现行为人自由意志的民法工具,是最主要的民事法律事实。

5.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实施的一定行为,一旦符合了法律的构成要件,不管当事人主观上是否有确立、变更或消灭某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都会由于法律的规定,从而引起一定的民事法律效果的行为。

6.民事法律关系: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

7.民事权利:是经由民法规范或法院判决类型化的自由,基于这种自由,民事主体或者可以保障自己的利益,或者可以获得法律上的利益。

8.民事义务:是法律上拘束的类型化,这种法律上的拘束,可以基于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意志产生,通常是要求民事主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目的是满足相对人权利的实现。

9.民事法律事实:指民法认可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10.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得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11.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够独立通过意思表示,进行民事行为的能力。

12.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13.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14.监护: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15.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16.隐名合伙:是指当事人在协议中约定一方对于他方所经营的事业出资而分享其利益并分担其损失的合伙。

17.法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18.公益法人:不以营利为目的所设定的法人是公益法人。

19.法人机关:指的是根据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规定,对内管理法人事务或者对外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个人或集体。

20.支配权:是指可以对权利的客体直接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21.请求权:是指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22.抗辩权:是指对抗请求权的权利。

23.形成权:指当事人一方可以依自己的意思表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

24.绝对权:是指义务人不确定,权利人无需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积极协助行为即可实现的权利。

25.相对权:是指义务人为特定人,权利人必须通过义务人积极地实施或不实施一定行为才能实现的权利。

26.主权利:在相互关联着的两个民事权利中可以独立存在的权利。

27.从权利:是以主权利的存在为其存在前提的权利。

28.自助行为:指权利人为实现自己的请求权,在情势紧迫而又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的情况下所采取的对他人的财产或自由实施扣押、拘束或其他相应措施的合法行为。

29.动产:是指能在空间上移动而不会损害其经济价值的物。

30.有价证券:是设立并证明某种财产权的书面凭证,是物的一种。

31.孳息:由原物所产生的收益,且须是独立的物,分为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

32.意思表示:是指表意人将其期望发生某种法律效果的内心意思以一定方式表现于外部的行为。

33.附条件的民事行为:是指民事行为效力的开始或终止取决于将来不确定事实的发生或不发生的民事行为。

34.无权代理: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以他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的现象。

35.委托代理:代理人的代理权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行为而产生。

36.代理:一人以他人的名义或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或间接归属于该他人的法律制度。

37.诉讼时效:又称为消灭失效,是指权利人于一定期间内不行使请求权即丧失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权利。

38.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从而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待阻碍时效进行的法定事由消除后,继续进行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

39.诉讼时效的中断:指诉讼时效进行中,因法定事由的发生,推翻了诉讼时效存在的基础,因此使已进行的期间全部归于无效,诉讼时效重新起算。

40.除斥期间:是指法律直接规定或当事人依法确定的某些形成权的预定存续期间,因该期间经过,该权利自然消灭。

41.公示原则:是指物权在变动时,必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并保护交易安全。

42.公信原则:是指当事人一旦变更物权时,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了公示,则即使依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不存在或存在瑕疵,对于信赖该物权的存在并已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也仍然承认其行为具有与真实的物权存在相同的法律效果,以保护交易安全。

43.物权请求权:是指权利人为恢复物权的圆满状态或者防止侵害的发生,请求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44.简易交付:指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如果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了该动产,就无须再进行实际交付,从法律行为发生效力时起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45.指示交付:是指当事人在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时,如果该动产已经由第三人占有,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将其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转让给新的权利人,以代替物的实际交付。

46.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47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邻各方应当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48.共有:是指某项财产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共同享有所有权。

49.准共有:是指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同享有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权利。

50.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之物在一定范围内使用、收益的定限物权。

51.地役权:是指不动产权利人为某特定不动产的便利而使用他人不动产,使其负一定负担的物权。

52.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在国有土地及其上下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用益物权。

53.宅基地使用权:是指以建造住宅及附属设施为目的,对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占有和使用的权利。

54.占有:是占有人对物的事实上的控制和支配。

55.有权占有:是指本权的占有。

本权:是指占有人所享有的可以占有某物的权利。

如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对承包地的占有,质权人对质押财产的占有。

56.无权占有:是指无本权的享有。

如拾得人对遗失物的占有,承租人在租赁关系消灭厚对租赁物的占有。

57.自主占有:是指占有人以所有的意思对物进行的占有。

58.间接占有:是指占有人并未直接占有某物,而是基于一定的法律关系,对于直接占有人享有占有物返还请求权。

59善意占有:是指无权占有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自己的占有为无权占有的占有。

60恶意占有:是指无权占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占有为无权占有的占有。

61.流质契约:指当事人双方在设立担保物权时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债权人取得担保物所有权的合同。

62.最高额抵押权: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于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的,抵押权人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所享有的优先受偿权利。

63.存单质权:存单质权是在存单的特定债权上设定的担保物权,其性质是以存单权利为标的物的权利质押。

64.应收账款质权:是指以应收账款为标的而设定的质权。

65.添附:是指民事主体把不同所有人的财产或劳动成果合并在一起,从而形成另一种新形态的财产,如果要恢复原状在事实上不可能或者在经济上不合理,在此情况下,则要确认该新财产的归属问题。

66.担保物权:是指以确保债务的清偿为目的,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所有的物或者权利之上所设定,以取得担保作用的一种定限物权。

简述题:1.试析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法律效果的区别?答: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主要是为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

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主要包括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与其配偶之前婚姻关系消灭:他的继承人因此可以继承其财产:受遗赠人可以取得遗赠。

区别:(1)婚姻关系方面:a.宣告失踪后,配偶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法院应判决准予离婚(婚姻法第32条);b.宣告死亡后,婚姻关系自动解除。

(2)财产方面:a.宣告失踪后,由法院判决设立财产代管人;b.宣告死亡后,财产发生继承。

另外,宣告死亡后,子女可以单方送养,而宣告失踪则不能。

2.试析合伙债务的承担?答:合伙债务,是指于合伙关系存续期间,合伙以其字号或全体合伙人的名义,在与第三人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所承担的债务。

承担合伙债务的财产应以合伙财产和各合伙人的个人财产为限。

普通合伙人应以自己的全部财产承担债务的清偿责任,即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有限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合伙债务,是指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对内:按份责任(按照协议约定)。

(书P61)3法人的成立条件?答:(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或必要的经费来源;(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满足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书P71)4.法人的概念与特征?答:概念: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特征:(1)法人是依法成立的一种社会组织。

(2)有独立的财产。

(3)承担独立的责任。

(4)有独立的意识。

(书P68)5社团法人和财产法人的区别?答:(1)成立基础不同,财团法人以财产为基础,无法人成员;社团法人以人为基础,有自己的组织成员(2)社团法人有自己的意思机关,财团法人没有。

(3)社团法人是共同民事法律行为,且为生前行为,财产法人是单方行为,有的为死后生效行为。

(4)出资人身份不同。

(5)社团法人有成员,财团法人没有。

(6)财产法人只能以公益为目的,只能为公益法人;社团法人其目的既可为公益,也可为营利。

(书P69)6.公司人格否认制度通常适用的情形答:公司人格否认指对照法人制度的目的,就某一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贯彻其形式上的独立性,会导致违反了正义、衡平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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