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汕头物业费收取标准

汕头物业费收取标准物业费是指由业主按照所拥有的房产面积或套数按月交纳给物业管理公司的费用,用于维护小区内的公共设施、保洁、绿化、安保等各项服务的费用。
合理的物业费收取标准不仅可以保障小区内的基础设施和服务质量,也能够维护业主的利益,保持小区的整体环境和安全。
因此,制定合理的物业费收取标准对于小区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首先,汕头物业费的收取标准应该充分考虑小区的实际情况。
不同小区的规模、地理位置、建筑年限、配套设施等因素都会对物业费的收取标准产生影响。
一般来说,小区规模大、配套设施齐全的物业费会相对较高,而规模小、设施简陋的小区则会相对较低。
因此,在确定物业费收取标准时,需要充分考虑到小区的实际情况,不能一刀切,也不能盲目提高费用。
其次,汕头物业费的收取标准应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物业费的收取标准应当公开透明,合理合法。
物业管理公司在制定收费标准时,必须经过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讨论和审议,并且要向业主公示,接受业主监督。
此外,物业费的收取标准还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存在违法违规的情况。
再次,汕头物业费的收取标准应该能够保障小区的基础设施和服务质量。
物业费作为业主对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的服务的报酬,应当能够保障小区内的公共设施、保洁、绿化、安保等各项服务的正常运行。
因此,物业费的收取标准应当能够覆盖这些费用,并且要有一定的合理增长空间,以应对通货膨胀等因素的影响。
最后,汕头物业费的收取标准应该能够维护业主的利益。
物业费的收取标准不仅要合理,还要能够保障业主的利益。
在制定收费标准时,应当充分考虑到业主的支付能力,不能过分增加业主的负担。
同时,物业管理公司在使用物业费时,也应当公开透明,不能存在挪用、浪费等情况,保障业主的利益。
综上所述,汕头物业费的收取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小区的实际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能够保障小区的基础设施和服务质量,同时也要能够维护业主的利益。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方法

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方法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以下简称物业收费),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业法人(以下简称物业公司)接受业主、使用人委托,提供与其居住或使用环境及需求有关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收费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汕头市物价局是全市物业收费的行政主管机关,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
各区、县(市)物价局按收费管理分工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物业收费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物业收费的制定遵循以下原则:(一)有偿服务、公平合理、按质论价原则;(二)遵循价值规律,以合理成本费用为依据的原则;(三)兼顾经营者及消费者双方利益的原则。
第六条物业收费标准的制定,必须考虑小区等级,结合物业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深度,对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实行分项测算,综合考核成本,按物业管理服务的内容、用途分别核定收费标准。
第七条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包括基本服务和其他服务两方面。
基本服务包括:(一)清洁卫生:负责公共场地的清扫、保洁,收运垃圾,保持环境卫生;(二)环境绿化:负责花木、草地等绿化物的植保管养,保持绿化物正常生长;(三)治安防范:负责小区安全防范保卫。
设专职保安人员值班巡逻,维护公共秩序;(四)公共设施:负责公共道路、场地、公共排水、排污系统(含公共洗手间)的日常维修维护;负责机电设备(含防盗门、发电机组等)、配电、供水、供气、通风设施、公共照明(含梯灯)、消防设施的日常维修维护;负责公共水电费用;(五)规范管理:负责规范化管理。
管理区域保安24小时值班巡逻,物业公司建立24小时中央值班调度制度。
制订各项管理制度,管理保存档案资料和收费记录。
其他服务包括:(一)电梯;(二)中央空调;(三)闭路监控系统。
(优质)(物业管理)汕头物业收费标准

(物业管理)汕头物业收费标准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时间:2012-08-31点击:19740次汕头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已由汕头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12年8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2 1日起施行。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2年8月31日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2012年8月31日汕头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及配套设施设备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四章前期物业管理第五章物业管理服务第六章物业使用及维护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改善人环境,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特区范围内的物业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实行业主自治与专业服务、社区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扶持政策,采取措施推动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服务,促进物业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第五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施本条例。
区(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县)人民政府未设立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统实施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民政、城乡规划、城市综合管理、水务、卫生、价格环境保护、公安、工商行政管理、人民防空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按照各职责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协调物业管理和社区建设的关系组织、指导业主大会的成立和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工作,协助房产行政主管门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法开展业主自治管理,协助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开展社区管理、社区务中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汕头市房产管理局、汕头市物价局关于印发《汕头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的通知

汕头市房产管理局、汕头市物价局关于印发《汕头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头市物价局,汕头市房地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12.14•【字号】汕房产[2011]214号•【施行日期】2011.1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汕头市房产管理局、汕头市物价局关于印发《汕头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的通知(汕房产〔2011〕214号)各有关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根据国家、省有关法规政策和《印发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价[2010]1号)等规定,为配合《汕头市物价局汕头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规范物业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汕价[2011]264号)和《汕头市物价局汕头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规范和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汕价[2011] 265号)的公布实施,制定了《汕头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现印发给你们,作为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协商定级的依据,请遵照执行。
原汕头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汕头市物价局《印发﹤汕头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的通知》(汕规划国土[2004]291号)同时废止。
汕头市房产管理局汕头市物价局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汕头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一、综合管理服务(一)一级标准1.服务与被服务双方签订规范的物业服务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2.承接项目时,对住宅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认真查验,验收手续齐全。
3.管理人员、专业操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岗位证书。
4.有完善的物业管理方案,质量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健全。
5.管理服务人员统一着装、佩戴标志,行为规范,服务主动、热情。
6. 小区设有服务中心或服务处,公示24小时服务电话。
急修半小时内、其它报修按双方约定时间到达现场,有完整的报修、维修和回访记录。
汕头市物业管理条例

汕头市物业管理条例汕头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条总则为规范汕头市的物业管理行为,维护良好的社区秩序,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名词解释本条例中,下列术语的定义如下:1. 物业服务:指提供房屋及其配套设施的维修、保养、管理、卫生、安全等服务的行为。
2. 物业管理企业:指经国家规定依法设立并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业。
3. 业主委员会:指由小区内业主自愿组成的,代表业主利益,履行物业管理职责的机构。
4. 共有部位:指小区中供业主共同使用的地面、夹层、楼梯、门厅、过道、电梯、垃圾处理设施等公共设施。
第三条物业管理企业的职责物业管理企业在履行物业管理过程中应当履行以下职责:1. 维护小区内的公共秩序,保证业主的正常生活居住环境。
2. 对小区内的公共设施进行维修和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
3. 组织业主委员会选举,并协助其履行职责。
4. 组织业主大会,听取业主意见,解决业主之间的纠纷。
第四条业主委员会的职责业主委员会在履行物业管理过程中应当履行以下职责:1. 组织业主大会,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工作。
2. 监督物业管理费的收取和使用情况,并报告给业主大会。
3. 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处理业主之间的纠纷。
4. 提出物业管理的建议和意见,向物业管理企业提出合理的要求。
第五条物业管理费的收取和使用物业管理企业有权收取物业管理费,并按照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合理使用。
第六条业主的权利和义务业主在物业管理过程中享有以下权利:1. 参加业主大会,行使表决权。
2. 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工作,提出合理的建议和意见。
3. 监督物业管理费的收取和使用情况。
业主在物业管理过程中有以下义务:1. 遵守物业管理规定,维护小区的公共秩序。
2. 准时交纳物业管理费。
3. 配合物业管理企业的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七条物业管理的监督汕头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对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委员会的工作进行监督,确保其依法履行职责。
汕头市物价局、汕头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关于公布汕头市中心城区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的通知

汕头市物价局、汕头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关于公布汕头市中心城区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头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汕头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4.12.23•【字号】汕价[2004]236号•【施行日期】2005.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汕头市物价局、汕头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关于公布汕头市中心城区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的通知(汕价[2004]236号)各有关单位:为规范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市物价局、规划与国土资源局《汕头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在充分考虑物业管理企业合法权益和业主、使用人经济承受能力的前提下,制定汕头市中心城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汕头市中心城区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按(附件)规定执行,其公布各等级、类型收费标准为基准价,可以上浮5%,下浮10%。
二、电梯电费、维修保养费:首层免费,第二层有使用电梯的起点价0.50元/㎡月,从第三层起每层累进加收0.05元/㎡月。
电梯加价标准上浮为零,下浮不限。
三、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物业管理小区,其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委员会在征得广大业主同意后与物业公司按照公布的物业服务等级和相应的政府指导价协商确定,并签订服务协议。
四、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物业管理小区,其住宅物业服务收费:1、物业买卖合同已约定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且该收费标准符合现行公布的政府指导价的,按买卖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收费;超过现行公布的政府指导价,合同约定计费起止时间未到期的,若双方仍同意依照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若买受人或业主有提出修改的,应按照同期新公布的政府指导价重新约定。
2、物业买卖合同未约定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由全体业主与物业公司按照公布的物业服务等级和相应的政府指导价协商确定,并签订服务协议。
汕头物业管理费标准

汕头物业管理费标准物业管理费是指由物业管理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向业主收取的用于维护和管理小区公共设施、公共区域以及提供相关服务的费用。
汕头市作为一个发展迅速的城市,物业管理费标准也在不断调整和完善。
下面将就汕头物业管理费的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汕头市的物业管理费主要包括基本物业服务费和公共维修资金两部分。
基本物业服务费用于小区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包括保洁、绿化、保安、照明等服务的费用,而公共维修资金则用于小区公共设施和设备的维护和维修。
根据《汕头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费的具体标准由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委员会共同商定,并报居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其次,汕头市的物业管理费标准一般根据小区的不同情况而有所差异。
一般来说,高档小区的物业管理费标准会相对较高,因为这些小区通常配备了更多的公共设施和提供更多的高端服务,而经济适用房或老旧小区的物业管理费标准则相对较低。
此外,小区的建筑结构、楼层高度、绿化面积、配套设施等也会对物业管理费的标准产生影响。
再次,汕头市的物业管理费标准还受到市场供求关系和政府政策的影响。
随着城市的发展和经济水平的提高,人们对小区居住环境和服务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这就需要物业公司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从而导致物业管理费的标准相应上涨。
同时,政府也会出台相关政策来规范物业管理费的收取和使用,以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
最后,作为业主,我们应该关注物业管理费的使用情况,监督物业公司合理使用物业管理费,确保物业管理服务的质量和效益。
同时,我们也应该积极参与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与物业管理公司共同商定物业管理费的标准,并对物业管理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总之,汕头市的物业管理费标准是一个动态的、复杂的问题,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
只有通过业主、物业管理公司和政府的共同努力,才能制定出合理、公正的物业管理费标准,为小区的和谐发展提供保障。
希望本文能对汕头市物业管理费标准有所了解,并能够引起大家对物业管理费问题的关注和思考。
汕头物业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物业管理,维护业主、使用人、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安全与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业主自治、政府监管、市场调节的原则,实行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的管理模式。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物业管理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划分与界定第五条物业管理区域应当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房屋范围为基础,结合实际情况,由物业管理企业提出划分方案,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报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以自然界限为界,如道路、河流、山体等;(二)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房屋范围为界;(三)以实际使用情况为界,如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多个产权人时,以实际使用情况划分;(四)以方便管理和服务为原则。
第七条物业管理区域的界定应当明确以下内容:(一)物业管理区域的名称;(二)物业管理区域的四至范围;(三)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数量;(四)物业管理区域的建筑物、构筑物数量;(五)物业管理区域的绿化面积、停车场等配套设施情况。
第三章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第八条业主大会是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的最高权力机构,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组成。
第九条业主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选举和罢免业主委员会成员;(三)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事项;(四)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五)决定其他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事项。
第十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常设机构,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对业主大会负责。
第十一条业主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并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二)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三)代表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四)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质量和收费标准;(五)协调业主之间的关系,调解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的纠纷;(六)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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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广东省汕头市物价局汕头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发布文号:【汕价〔2004〕230号】颁布日期:2004-12-8执行日期:2005-4-1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379号令)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省物价局、建设厅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接受业主的委托,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适应本实施办法。
第四条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政府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七条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酬金制、选项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
包干制是指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管理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管理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酬金制的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双方协商确定酬金比例。
选项制是指按照小区物业设施配套现状,业主可根据物业服务需要,选择服务等级聘请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的管理模式和计费方式。
第八条物业服务收费,除住宅(不包括别墅,下同)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外,实行市场调节价。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九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定期公布。
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约定。
金平、龙湖、濠江区的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
澄海区、潮阳区、潮南区、南澳县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
第十条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分为四个等级,各等级包含以下六项管理服务内容:(一)综合管理服务;(二)房屋管理;(三)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四)维护公共秩序;(五)保洁服务;(六)绿化养护。
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可根据公布物业服务收费等级,结合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实际,约定服务的项目和相应的等级标准。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与物业买受人或业主签订的买卖合同或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应当约定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计费起止时间等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
第十二条买卖合同、物业服务合同所约定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属政府指导价的,应当符合同期公布的政府指导价规定。
买卖合同、物业管理服务原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现超过新的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的,合同约定计费起止时间未到期的,若双方仍同意依照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若买受人或业主有提出修改的,应按照同期新公布的政府指导价在买卖合同或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重新约定。
凡未按规定签订合同约定物业服务收费的,物业买受人或业主有权拒绝接受服务及拒绝付费。
第十三条开发建设单位售房时,承诺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低于公布的同一服务等级收费标准的,其差额部分由做出承诺的开发建设单位补付给物业管理企业。
第十四条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选项制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管理服务资金包括物业管理服务支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酬金。
物业管理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2、物业共享部分、共享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6、办公费用;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8、物业共享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9、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物业共享部位、共享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管理服务支出或者物业管理服务成本。
中央空调运行养护费用,在房屋买卖合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有约定分摊办法的,从其约定。
未约定分摊办法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分摊办法。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企业每年至少1次征询业主对物业管理服务的意见,对满意率达不到等级标准要求的,业主可要求物业管理企业修改物业服务合同的等级收费标准,并根据修改合同的约定,相应追减己缴物业管理服务金额,追减幅度应视物业管理服务质量下降情况,对应相应的等级标准确定。
第十六条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管理服务支出属于代管性质,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将其用于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支出。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物业管理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物业管理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业主和业主大会对公布的物业管理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管理服务资金的支出情况提出质询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及时答复。
第十七条物业服务收费采取酬金制方式,物业管理企业或者业主大会可以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聘请专业机构对物业管理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管理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八条物业服务收费按法定产权面积计收。
已办理房产证的,以房产证登记的面积为准;未办产权证的,双方可以按购房合同面积协商确定计费面积。
物业服务收费按月、按季计收,经业主同意,可适当延长预收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物业服务收费使用税务部门规定的票据。
第十九条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服务中应当遵守国家的价格法律法规,严格履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第二十条属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按规定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
金平区、龙湖区、濠江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服务等级为一、二级和实行选项制的,由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核发收费许可证,服务等级为三、四级的,由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发收费许可证。
澄海区、潮阳区、潮南区、南澳县收费许可证由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核发。
第二十一条物业管理企业为业主提供服务,应当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标明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各类代收费等有关情况。
物业管理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企业名称、收费对象、服务等级、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价格管理形式、收费依据、价格举报电话12358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同时标明基准价、浮动幅度,以及实际收费标准。
物业服务收费公示可采取标价牌等形式进行。
第二十二条业主应当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
业主违反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追缴。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
第二十三条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第二十四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并应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的责任。
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可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物业管理企业为业主提供二次供水服务的,其二次供水价格的加压设备运行费用分摊办法,由市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公布实施。
第二十五条利用物业共享部位、共享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二十六条住宅小区的车辆停放场所保管服务收费标准按市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所得收益应当用于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第二十七条业主或使用人在对住宅进行装修期间,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收取押金、保证金之类的收费。
装修产生的垃圾余泥由业主或使用人自行处理的,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强制提供服务,不得收费;自愿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处理的,清运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二十八条物业管理企业已接受委托实施物业管理服务并相应收取服务费用的,其它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业主重复收取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用。
第二十九条物业管理企业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服务收费由双方约定。
第三十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内容、标准和收费项目、标准的监督。
物业管理企业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本实施办法从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原《汕头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汕价〔2000〕81号文)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