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准则(征求意见稿)的相关比较和完善建议

合集下载

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引

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引

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银行业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增强公众对银行业的市场信心,以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保持金融体系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银行业消费者是指购买或使用银行业产品和接受银行业服务的自然人。

第四条本指引所称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是指银行业通过适当的程序和措施,推动实现银行业消费者在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业务往来的各个阶段始终得到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对待。

第五条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应坚持以人为本,坚持服务至上,坚持履行社会责任,充分践行向银行业消费者公开交易信息的义务,公正对待银行业消费者的责任,公平进行交易的行为。

第六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是实施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工作主体。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遵循依法合规和内部自律原则,构建落实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体制机制,履行保护银行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义务。

第八条银行业消费者有权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并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批评、建议,对侵害银行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和相关人员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行为准则第九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充分尊重银行业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履行告知义务,不得在推销产品或服务过程中以任何方式隐瞒风险、夸大收益,或者进行强制性交易行为。

第十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充分尊重银行业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公平、公正制定格式合同和协议文本,在醒目位置提示产品或服务的主要风险以及格式合同和协议文本的关键内容,不得出现误导、欺诈等侵害银行业消费者权益的条款。

第十一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充分了解银行业消费者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切实保障银行业消费者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获得产品和服务,不得提供与银行业消费者真实需要和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产品和服务。

证监会关于就《关于注册制下提高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质量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证监会关于就《关于注册制下提高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质量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证监会关于就《关于注册制下提高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质量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0.29•【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关于就《关于注册制下提高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质量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注册制改革要求,进一步提高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质量,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证监会在深入研究论证、广泛听取意见、借鉴境外有益经验的基础上,研究起草了《关于注册制下提高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质量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1.登录中国证监会网站(网址:),进入首页右侧点击“公开征求意见”栏提出意见。

2.电子邮件:******************.cn。

3.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中国证监会法律部,邮编100033。

4.传真:************。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11月28日。

中国证监会2021年10月29日关于注册制下提高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质量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注册制的核心是信息披露。

招股说明书是注册制下股票发行阶段信息披露的主要载体,是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的基本依据,是企业发行上市过程中最核心、最重要的法律文件。

招股说明书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科创板、创业板试点注册制以来,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质量有所提升,但仍存在篇幅冗长、针对性不足、合规性信息过多、投资决策作用偏弱、语言不够简明等问题,不仅降低了招股说明书的可读性,加大了投资者甄别和利用有效信息的难度,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市场各方对注册制改革的认知和评价,影响了资本市场资源配置功能的发挥。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收购及股份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要点解读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收购及股份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要点解读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收购及股份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要点解读文 | 毕英鸷合伙人邓静律师汇业律师事务所近年来,上市公司收购和5%以上的大额股份权益变动活动日趋活跃,已经成为资本市场日益普遍和常见的证券交易行为,种种问题亦随之逐渐暴露,市场主体利用资金和信息优势“买而不举”“快进快出”频繁“割韭菜”、收购杠杆过高,资金运用期限错配、上市公司股东隐瞒一致行动人身份,滥用表决权委托,规避信息披露义务,一系列行为导致股票价格异常波动、中小投资者利益严重受损、上市公司发展严重受阻。

同时,自“沪港通”实施以来,资本市场国际化步伐加快,沪市国际化程度提升,沪港两地同时上市公司数量已近百家。

在此背景下,收购和大额股份权益变动信息披露制度,也需要在兼顾两地市场投资者结构差异的基础上,逐步有序衔接。

为实现两地市场权益变动披露规则基本统一,同时整顿市场“蒙面收购”、“割韭菜”等现象,针对目前收购和大额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上交所于2018年4月13日发布《上市公司收购及股份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引》”)。

一、《指引》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关系《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系上市公司权益变动核心法律法规,对上市公司权益披露进行了框架性的规定,并对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形式、信息披露时间限制、停止股票买卖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指引》是在《办法》的规范框架下,不涉及对投资者停止买卖的要求,仅涉及对具体披露情形的梳理、披露内容的细化,增加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频度,保障投资者权益,维护市场稳定。

《指引》大致上没有超越《办法》的框架,但增加了《办法》未规定的需披露的情形,调整了《办法》规定的披露间隔、披露频度等,强化了对上市公司权益变动的监管。

二、《指引》相较现行规则主要变动(一)缩减持股变动披露间隔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持股变动披露间隔为5%,《指引》缩减了持股变动信息披露间隔,要求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已发行股份的5%后,每增加或减少1%的,投资者应当立即通知上市公司,并于次一交易日披露提示性公告,但披露前后无需暂停交易。

财政部会计司关于就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布的权益法会计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函

财政部会计司关于就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布的权益法会计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函

财政部会计司关于就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布的权益法会计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函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财政部
•【公布日期】2024.09.30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关于就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布的权益法会计征求意见稿公
开征求意见的函
财会便函〔2024〕47号各有关单位:
2024年9月19日,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发布了《权益法会计(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拟对《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投资》等相关国际财务报告会计准则进行修订并向全球利益相关方公开征求意见。

为深入参与国际财务报告会计准则制定,使国际财务报告会计准则的修订完善更好地满足我国利益相关方需要,请贵单位组织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并于2024年11月8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我们。

反馈意见请针对征求意见稿中所列问题,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我们将在整理、汇总和分析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向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反馈意见。

征求意见稿的英文原文和中文简介可在财政部网站会计司子频道
()“工作通知”栏目以及会计准则委员会官方网站
()下载。

中文简介仅供参考,如有与英文原文不一致之处,请以英文原文为准。

联系人:会计准则委员会董笑宏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4号月新大厦2层
(邮编:100045)
电子邮箱:*****************.cn
附件:1.《权益法会计(征求意见稿)》英文原文
2.《权益法会计(征求意见稿)》中文简介
财政部会计司
2024年9月30日。

解读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十三号

解读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十三号

解读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十三号[摘要]《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十三号——公允价值计量》自2013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

新准则建立了公允价值计量的通用框架,其中的许多内容是对现有评估实务的总汇,但准则也引入了一些新的变更,尤其是对公允价值的披露提出了更为细致的要求。

本文从新准则中公允价值计量的基本原则出发,在阐述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对新准则引入的变更部分进行深入解读。

[关键词]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层级;退出价格;主要市场;最有利市场;披露要求0 引言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于2011年5月发布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十三号——公允价值计量》。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十三号对公允价值进行了定义,建立了公允价值计量的通用框架,同时规范了公允价值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

尽管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十三号中并没有规定何时、何种情况下应该使用公允价值进行计量,但准则却对如何进行公允价值计量以及如何对公允价值计量进行披露做了规范。

在发布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十三号——公允价值计量前公允价值的概念早已存在,有些财务报告准则要求或允许披露主体披露资产、负债或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但针对公允价值计量和披露的要求较为分散,并且少数情况下不同财务报告准则中的公允价值计量和披露要求还存在不一致,导致了实务操作的多样性,降低了报表信息的可比较性。

新准则把各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中的公允价值计量纳入到一项准则中,为公允价值的确认、计量和披露提供了统一的、权威的指导原则。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十三号中的许多规范和要求与现有的实务评估要求一致,但还是引入了以下的一些变更:(1)重新定义了公允价值;(2)对于非金融资产和负债,引入了类似于财务报告准则第七号中对金融资产按公允价值层级进行披露的方法,要求对所有资产、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按层级计量和披露;(3)要求在确定负债的公允价值时,是基于将负债向另一方当事人转移而非清偿的假设;(4)对公允价值的有关披露提出了额外的要求。

IFRS 的起源和简介

IFRS 的起源和简介

金融危机爆发以来,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加快了准则修订的步伐,特别是对与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和报告有关的会计准则做出重大调整,将现行《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IAS 39)分成金融工具分类和计量、金融资产减值、套期会计和终止确认四个部分进行修订,拟最终形成新的金融工具会计准则,替换现行的IAS 39,其中有关金融资产分类和计量的准则——《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IFRS9)’已经完成并发布。

为了密切跟踪这些重大会计改革动态,深入研究金融工具会计有关问题,及时向IASB反馈我国意见,积极参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制定,切实维护我国利益,做好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准则的持续全面趋同工作,财政部专门成立了金融工具会计工作组,工作组成员由各大金融机构财会部门负责人和大型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等组成。

工作组于2009年8月21日召开了第一次会议,集中讨论了IASB 《金融工具:分类和计量(征求意见稿)》和《金融资产减值:期望现金流量法(征询信息函)》涉及的相关问题,研究了中国的对策建议。

2009年l2月2日,工作组召开第二次会议,主要包括两项议题:一是讨论IFRS9对中国会计、审计实务的影响,以及进一步完善该准则的建议和意见;二是针对《金融工具:摊余成本和减值(征求意见稿)》进行讨论。

会议由财政部会计司应唯副司长主持,刘玉廷司长发表重要讲话。

出席会议的专家就相关问题进行了热烈讨论,会议讨论情况综述如下:一、IFRS9的修订方向值得肯定,对我国会计审计实务整体的影响可控2009年1 1月,IASB发布]FRS9,简化了现行金融资产分类和计量的会计处理,将金融资产由四分类(即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贷款和应收款项、持有至到期投资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变为两分类(即以公允价值和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分类的基础是主体管理金融资产的商业模式和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

企业会计准则具体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具体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具体准则本文目录一览:具体会计准则具体会计准则是以基本会计准则为依据,规定各会计要素确认、计量和报告的原则和对会计处理及其程序作出的具体规定,将会计准则的要求具体化。

它的特点是操作性强,可以根据其直接组织该项业务的核算。

例如;固定资产会计、投资会计、借款会计的准则等等。

根据世界各国的实践经验和中国的实际情况,我国的具体准则可以考虑包括通用业务准则(主要是基本准则的具体化)、特殊业务准则(如物价变动会计准则和破产清算会计准则)、特殊行业会计准则和特殊经营方式会计准则。

42个具体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修订征求意见稿是以1992年版本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为基础,以2000年国务院颁布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为依据,借鉴IFRS《编报财务报表的框架》,结合中国的具体情况修订而成的。

它在整个准则体系中起到统驭的作用。

一方面,它是“准则的准则”,指导具体会计准则的制定;另一方面,当出现新的业务,具体会计准则暂未涵盖时,应当按照基本准则所确立的原则进行会计处理。

基本准则规定了整个准则体系的目的、假设和前提条件、基本原则、会计要素及其确认与计量、会计报表的总体要求等内容。

会计准则体系的总体目标是规范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满足投资人、债权人、社会公众、有关部门和管理测光对会计信息的需求,这是全社会对会计信息共同的基本标准。

总则部分同时也明确了会计的基本假设,包括持续经营(表明该准则体系中不含破产清算会计准则)、会计主体、会计分期、货币计量。

其中对会计分期问题,由于《会计法》的限制,仍然规定以日历年度作为会计年度。

基本准则第二章为会计信息的质量要求,也就是会计基本原则。

其中继续保留了重要性原则、谨慎原则、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等,也强调了可比性、一致性、明晰性等原则。

刘玉廷认为:信息披露的明晰性和重要性原则贯彻不够,造成了大量“垃圾”信息,并不是越多越好。

权责发生制和历史成本不再作为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

财务报表的综合收益列报

财务报表的综合收益列报
财务报表的综合收益列 报
路漫漫其悠远
2024/2/4
一、综合收益的提出与列报历程 二、IAS与我国关于其他综合收益列示项目
的比较 三、增加综合收益列报的优点与缺陷 四、我国综合收益列报的相关问题 五、对综合收益列报的建议 六、总结与启示
•2
路漫漫其悠远
综合收益的提出历程
综合收益的概念最初由 FASB 在 1980 年第 3 号财务会计概念公告 (SFAC3)( 企业财务 报表的要素)( 后为1985 年发布的 SFAC6所 取代 ) 的解释中提出,被定义为“一个主体 在某一期间与非业主方面进行交易或发生 其他事项和情况所引起的权益 ( 净资产 ) 变 动”,包括这一期间除业主投资和派给业主 款外,一切权益上的变动。
2012年5月,财政部发布了《财务报表列报》(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明确在利润表中增加了“其他综合收益”和“ 综合收益总额”项目并进行了定义,同时将其他综合收益项 目进一步划分为“以后会计期间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 合收益项目”和“以后会计期间在满足规定条件时将重分类进 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两类区别列报。此外,原在所有 者权益变动表中反映的“综合收益”有关内容也作出相应调整 ,并在附注中增加有关披露内容。
•13
路漫漫其悠远
IAS中,企业可以对土地、厂房、设备及无形资产 采用成本模式或重估模式进行后续计量。而我国 固定资产准则及无形资产准则只允许采用“成本模 式”计量,根本不存在“重估盈余”这种会计核算, 故我国的其他综合收益中并未设置“重估盈余的变 动”这一项目。
同理,我国职工薪酬准则及企业年金基金准则均 未明确提及设定受益计划的处理,故“设定受益计 划精算利得和损失”在我国的其他综合收益中也 是不存在的。
•16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我国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准则(征求意见稿)的相关比较和完善建议
作者:汪祥耀沈灵奕
来源:《会计之友》2013年第27期
【摘要】 2012年11月,我国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征求意见稿)》及修订说明,文章将此征求意见稿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2号(IFRS 12)“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作详细比较后发现,两者已经实现了较高程度的趋同,并提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准则的建议。

【关键词】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比较;完善建议
一、引言
2008年以来,由结构性金融产品引发的世界金融危机给全球资本市场带来了巨大灾难。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正因为缺乏对结构化主体和表外主体的披露而遭受众多批判和指责。

因此加强结构化主体的披露工作成为应对金融危机迫在眉睫的任务之一。

2010年1月,IASB即决定在IAS 39和IFRS 9之外,单独发布一项关于报告主体参与其他主体活动的披露准则。

2011年5月,IASB正式发布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2号(IFRS 12)“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规定了与主体在子公司、合营安排、联营企业和未予合并的结构化主体的权益相关的广泛披露。

一年半后,2012年11月,我国也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征求意见稿)》及修订说明,及时反映了国际准则的最新进展。

本文将详细比较IFRS 12与我国相关准则征求意见稿的异同,并对我国相关准则的进一步完善提出一些建议。

二、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准则的国际发展与我国制定该准则的背景
2011年5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发布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0号(IFRS 10)“合并财务报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1号(IFRS 11)“合营安排”、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2号(IFRS 12)“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IAS 27)“单独财务报表”(2011年修订)及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IAS 28)“合营和联营中的投资”(2011年修订)。

此“一套五项”准则为合并、合营的会计处理及涉及其他主体的跨级披露制定了标准。

其中,IFRS 12规定了与主体在子公司、合营安排、联营企业和未予合并的结构化主体的权益相关的广泛披露。

它规定主体必须披露有助于财务报表使用者评价该主体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性质和相关风险以及此类权益对其财务报表的影响信息。

IFRS 12统一和改进了现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对被投资主体具有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的相关披露要求,并新增了未纳入合并范围的结构化主体的披露要求。

通过表1列示了IFRS 12的发展进程。

而我国,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X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征求意见稿)》之前,有关企业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散见于“长期股权投资”和“合并财务报表”之中,不仅披露范围有限,而且披露内容不全面,不利于财务报表使用者全面了解并评估企业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风险及其对本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的影响。

我国在国际上“一套五项”准则发布后,即着手立项研究合并财务报表、合营安排、长期股权投资及在结构化主体中的权益等及相关披露要求,根据研究成果,起草了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X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草稿)》,并广泛征求部分中央国有企业、商业银行、会计师事务所等的意见,数次修改,几易其稿,形成讨论稿并征求了会计准则委员会委员意见,根据委员反馈意见修改后形成该征求意见稿。

三、我国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准则(征求意见稿)与IFRS 12的比较
我国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征求意见稿)以法规条文的形式发布,共分为6章24条,包括总则、重大判断和假设的披露、在子公司中权益的披露、在合营安排或联营企业中权益的披露、在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和附则等。

IFRS 12除引言和4个附录以及结论基础外,分为目标、范围、重大判断和假设、在子公司中的权益、在合营安排和联营企业中的权益和未予合并的结构化主体中的权益6个部分共31段。

附录也是IFRS 12不可分割的内容,分为:(1)名词定义;(2)应用指南;(3)生效日期与过渡性规定;(4)对其他IFRS的修订。

总体而言,IFRS 12的内容比我国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征求意见稿)更为丰富,以下通过表2将两者进行详细比较,以期找出它们的区别及联系。

四、完善我国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征求意见稿)的建议
我国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征求意见稿)是建立在与IFRS 12趋同的基础上的,通过以上逐项对比可以看到,我国准则与IFRS 12之间已实现了高度一致,差异较少且不显著。

但是从进一步提高我国准则的质量和国际认可度出发,笔者仍提出以下改进建议。

首先,关于准则结构的完善。

IFRS 12在第1段就列示了本准则的目标,并在每一部分开端就对该部分的内容进行了概述,这将方便使用者阅读理解和更有效地把握准则的内容。

而相比之下,我国准则的内容显得比较散乱,且条理不够清晰。

建议我国准则借鉴国际准则的方式,加强表述的逻辑性。

此外,对于关键名词的定义,国际准则除了在准则正文中作出解释外,还将其集中在附录一中统一定义,以方便检索和理解。

而我国准则征求意见稿将各关键名词的定义穿插在准则条文中,建议参照国际准则的做法,通过适当的方式(如在附录或应用指南中)将各关键定义集中列示。

其次,关于准则内容的完善。

我国准则统一了分散于“长期股权投资”、“合并财务报表”中的有关披露内容,对披露要求进行了充分的优化,并涵盖了有关结构化主体和表外主体的风险,完善了准则的内容。

但在起草时,由于我国准则以集团作为披露主体,将子公司视为披露
主体的一部分,因此,对于没有拥有重要少数股东权益的重要子公司,没有要求披露重要子公司的相关信息。

这一点也是和IFRS 12一致的。

但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时,有意见认为,没有拥有重要少数股东权益的重要子公司的名称、主要经营地、注册国家等相关信息对于报表使用者而言是非常重要的信息,因此建议予以披露。

考虑到我国现行“长期股权投资”、“合并财务报表”准则中有相应的披露要求,为保持与上述准则要求的连续性,本征求意见稿采纳了该建议,即决定披露没有拥有重要少数股东权益的重要子公司的相关信息。

再次,关于有关名词的定义问题。

IFRS 12已用“非控制权益”代替了“少数股东权益”的称谓,而我国准则尚未跟上国际准则的变革步伐。

建议我国准则采用国际上的称谓,进一步向国际准则趋同。

最后,关于名词翻译的改进和统一。

principal意为“委托人、当事人”,此词出现时作为“与代理人形成对立面的投资方角色”。

我国准则中将其译为“主要责任人”。

考虑到其与代理人形成对立面的角色以及该词在法律意义上的释义,笔者建议,直接将principal译为“委托人”。

总之,虽然我国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征求意见稿)还有待完善,但其实质已与IFRS 12实现了高度趋同。

这一准则的制定,让我们坚信在我国相关部门的努力下,我国会计准则会与国际准则持续趋同,最终向全球高质量的统一会计准则迈进。

【主要参考文献】
[1] IASB,IFRS 12“Disclosure of Interests in Other Entities”,May 2011.
[2] 财政部会计司制度二处.《企业会计准则第X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S].2012(11).
[3] 刘玉廷.金融危机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重大修改及对我国的影响[J].会计之友,2011(11上).
[4] 汪祥耀.美国会计准则体系的重大变革及启示[J].财经论丛,2010(1).。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