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期资料相关问题解答
什么是同期资料哪些企业需要准备同期资料

什么是同期资料哪些企业需要准备同期资料什么是?同期资料又称同期文档、同期证明文件,是指根据各国和地区的相关税法规定,纳税人对于关联交易发生时按时准备、保存、提供的转让定价相关资料或证明文件。
同期资料准备、保存和提供是企业转让定价文档管理的基础。
同期资料分为三种文档,分别是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
每种文档分别设定准备条件,企业结合自身情况,只要满足其中一种文档的准备条件就要准备相应的同期资料文档,存在企业准备多种文档的可能性第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应当准备主体文档:(1)年度发生跨境关联交易,且合并该企业财务报表的最终控股企业所属企业集团已准备主体文档。
(2)年度关联交易总额超过10亿元。
第二、年度关联交易金额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应当准备本地文档:(1)有形资产所有权转让金额(来料加工业务按照年度进出口报关价格计算)超过2亿元。
(2)金融资产转让金额超过1亿元。
(3)无形资产所有权转让金额超过1亿元。
(4)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合计超过4千万元。
第三、特殊事项文档包括成本分摊协议特殊事项文档和资本弱化特殊事项文档。
企业签订或者执行成本分摊协议的,应当准备成本分摊协议特殊事项文档。
企业关联债资比例超过标准比例需要说明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应当准备资本弱化特殊事项文档。
同期资料准备的要求有哪些?1、同期资料准备必须自企业关联交易发生年度的次年5月31日前准备完毕并保存10年。
然而,2023年纳税年度发生关联交易的同期资料准备截止日期延至2023年12月31日。
转让定价同期资料应当在税务机关要求之日起20天内提供。
4、实务中企业年度审计报告通常需要到次年第一季末才能准备妥当,因此考虑到次年5月31日的准备期限,企业在准备转让定价同期资料时可能会面临较大的时间压力。
此外,关联申报时,企业所提交的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还要求企业披露其是否已按要求准备了转让定价同期资料,是否免予准备转让定价同期资料,以及企业当年是否签署成本分摊协议等信息。
会计实务:企业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和同期资料报送相关问题说明

企业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和同期资料报送相关问题说明1.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和同期资料的法律依据?未按规定报送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 》(国税发[2009]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关联交易申报、同期资料准备是纳税人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企业未按规定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依照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拒绝提供同期资料等关联交易的相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依照所得税法第四十四条及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2.符合什么条件的企业需要报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需要准备同期资料的主体是什么?答: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均应进行2013年度关联业务申报。
准备同期资料的主体:(1)除《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 》(国税发[2009]2号第十五条规定可免于准备同期资料外的企业均应当准备同期资料。
(2)对跨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承担单一功能(来料加工或进料加工、单一研发、单一营销)企业如出现亏损,无论是否达到准备同期资料的标准,均应在亏损发生年度准备同期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上报至主管税务机关。
(具体详见国税函[2009]363号)(3)税务机关实施特别纳税调整后处在跟踪管理期内的企业也应当准备并报送同期资料。
(具体详见国税函[2009]188号)3.如何填报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答: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应严格按照申报表中后附的“填报说明”要求填写。
由于企业均有关联关系(包括投资关系),各纳税人须填报关联关系表(表一)。
同期资料专题

1、企业未按规定提供关联申报表、同期资料或其他相关资料的,将面临2000元至1万元,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罚款;
2、企业拒绝提供同期资料等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的,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最高可达5万元的罚款;
3、未按规定准备同期资料的企业将成为税务机关转让定价调查重点选择对象;
第四十一条: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
第四十二条: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确认后,达成预约定价安排。
(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四)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二)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三)在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
(四)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的。
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与同期资料相关的有哪些规定?
一、《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的有关规定如下:
2.可比企业执行的功能、承担的风险以及使用的资产等相关信息;
同期资料专题五:实务解析

同期资料专题五:实务解析如何开始准备同期资料?不少在企业从事财务会计工作的同仁,对于如何着手开始准备同期资料,难免有些一筹莫展,不知道从何下手的感觉。
笔者认为,要做好同期资料准备这项复杂、艰巨的工作,需要注意以下事项:一、明确一个观点,即同期资料不是纯粹的、事后的解释与验证之辞,而是定价决策的支持过程的档案记录。
这是苏州国税局在举行同期资料宣讲会上强调的观点,笔者认为对指导企业着手准备同期资料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我们要清楚:同期资料准备不是企业为已发生的关联交易找资料证实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过程,而应该是将企业在关联交易发生前或发生时做出合理定价决策的记录文件予以系统化的过程。
二、牢记两项原则:独立交易原则、合理商业目的原则。
这是税务机关进行特别纳税调整时掌握的两项重要原则,更是企业在交联交易时必须遵从的合规性标准,否则将可能面临遭受特别纳税调整的风险。
而同期资料是企业证实关联交易合规的系统文件,务必要将关联交易定价决策时如何考虑并遵从独立交易原则、合理商业目的原则的全程予以如实、客观、全面、准确的表述出来。
三、厘清三个概念:关联关系、关联方、关联交易金额。
对于关联关系、关联企业的定义,尽管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特别纳税调整管理办法各有详尽不同的表述,但都强调“实质”关联的观点。
有些企业以各种形式、各种途径掩盖“实质控制”之关联关系的事实,达到“减少”、“回避”关联企业存在的做法值得警醒。
也有不少企业为了达到免于提供同期资料的目的,故意“控制”关联交易发生金额,也有掩耳盗铃之嫌。
一旦被税务机关调查证实并重新确认关联交易金额,将可能丧失前述多种税收权益的保护机会。
四、掌握四个重点:功能与风险分析、转让定价方法选择、可比性分析、差异调整说明,笔者认为这是企业准备同期资料时应该重点掌握的。
“功能与风险分析”的目的是为了说明企业在整个集团中所扮演的角色、所承担的功能、所承受的风险,是关联交易定价要考虑的重要因素。
同期资料准备政策宣讲会

按利息收付金额计算)在4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Creativity Identity Creativity
注:上述1和2不包括企业在年度内执行成本分摊协 议或预约定价安排所涉及的关联交易金额。
问题二:哪些企业需要准备同期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料?
3、承担有限功能和分险的企业如出现亏损,无论是否 达到准备同期资料的标准,均应在亏损发生年度准备同 期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跨境 eality Reality 关联交易监控和调查的通知》(国税函【2009】363号) 文件第一款:跨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承担单一 生产(来料加工或进料加工)、分销或合约研发等有限 功能和风险的企业,不应承担金融危机的市场和决策等 Creativity Identity Creativity 风险,按照功能风险与利润相配比的转让定价原则,应 保持合理的利润水平。
供的,有关关联交易价格、费用的制定标准、 Identity
Creativity
期是指发生关联交易的当年度。
Identity
Creativity
问题二:哪些企业需要准备同期资料?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即需准备: 1、年度发生的关联购销金额(来料加工业务按年 eality Reality 度进出口报关价格计算)在2 亿元人民币以上。
问题二:哪些企业需要准备同期资料?
5、当年签署了成本分摊协议的企业。(国税发【2009】2号 文第七十四条)
eality
Reality 6、关联债资比例超过标准比例的利息支出,且需在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企业。
国税发【2009】2号文第八十九条 企业关联债资比例超过标准 比例的利息支出,如要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除遵照2号文第三 章的规定外,还应准备、保存、并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以下同期资料, Creativity Identity Creativity 证明关联债权投资金额、利率、期限、融资条件以及债资比例等均 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同期资料相关问题解答

一、什么是同期资料和同期资料管理?同期资料是指企业与其关联方交易中发生地有关价格、费用地制定标准、计算方法及说明地资料.同期资料准备、保存和提供是企业转让定价文档管理地基础.同期资料管理,是指企业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按纳税年度准备、保存、并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其关联交易地同期资料.同期是指发生关联交易地当年度.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二、企业准备、保存和提供同期资料地税收法律法规和文件依据有哪些?企业准备或报送同期资料地税收法律法规和文件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地通知》(国税发〔〕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转让定价跟踪管理有关问题地通知》(国税函〔〕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跨境关联交易监控和调查地通知》(国税函〔〕号).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三、哪些企业需要准备、保存和提供同期资料?企业应根据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地规定,按纳税年度准备、保存、并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其关联交易地同期资料.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一)属于下列情形之一地企业,可免于准备同期资料..年度发生地关联购销金额(来料加工业务按年度进出口报关价格计算)在亿元人民币以下且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关联融通资金按利息收付金额计算)在万元人民币以下,上述金额不包括企业在年度内执行成本分摊协议或预约定价安排所涉及地关联交易金额;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关联交易属于执行预约定价安排所涉及地范围;.外资股份低于且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二)以下企业应准备、保存和提供同期资料:.被实施转让定价纳税调整,并处于跟踪管理期内地企业;.执行成本分摊协议期间地企业;.关联债资比例超过标准比例地利息支出,要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地企业;. 跨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地承担单一生产(来料加工或进料加工)、分销或合约研发等有限功能和风险地企业,出现亏损地,无论是否达到准备同期资料地标准,均应在亏损发生年度准备同期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四、准备、保存和提供同期资料在时间上有什么要求?(一)企业应在关联交易发生年度地次年月日之前准备完毕该年度同期资料,并自税务机关要求之日起日内提供.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企业因不可抗力无法按期提供同期资料地,应在不可抗力消除后日内提供同期资料.(二)跟踪管理期内地企业,涉及年度地转让定价调整,企业应在年月日之前向税务机关提供年度同期资料;涉及年及以后年度地转让定价调整,企业应在跟踪年度地次年月日之前向税务机关提供年度同期资料.(三)执行成本分摊协议期间地企业,应在本年度地次年月日之前向税务机关提供成本分摊协议地同期资料.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四)跨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地承担有限功能和风险地企业,如出现亏损,应于次年月日之前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五、同期资料主要包括哪些内容?企业有义务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主管税务机关地具体工作要求准备同期资料,资料内容应包括关联交易地价格、费用制定标准、计算方法和说明等具体转让定价文件资料,以证明企业关联交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同时企业也有义务保存和向税务机关提供同期资料.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同期资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组织结构.企业所属地企业集团相关组织结构及股权结构;.企业关联关系地年度变化情况;.与企业发生交易地关联方信息,包括关联企业地名称、法定代表人、董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构成情况、注册地址及实际经营地址,以及关联个人地名称、国籍、居住地、家庭成员构成等情况,并注明对企业关联交易定价具有直接影响地关联方;.各关联方适用地具有所得税性质地税种、税率及相应可享受地税收优惠.(二)生产经营情况.企业地业务概况,包括企业发展变化概况、所处地行业及发展概况、经营策略、产业政策、行业限制等影响企业和行业地主要经济和法律问题,集团产业链以及企业所处地位;.企业地主营业务构成,主营业务收入及其占收入总额地比重,主营业务利润及其占利润总额地比重;.企业所处地行业地位及相关市场竞争环境地分析;.企业内部组织结构,企业及其关联方在关联交易中执行地功能、承担地风险以及使用地资产等相关信息,并参照填写《企业功能风险分析表》;.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可视企业集团会计年度情况延期准备,但最迟不得超过关联交易发生年度地次年月日.(三)关联交易情况.关联交易类型、参与方、时间、金额、结算货币、交易条件等;.关联交易所采用地贸易方式、年度变化情况及其理由;.关联交易地业务流程,包括各个环节地信息流、物流和资金流,与非关联交易业务流程地异同;.关联交易所涉及地无形资产及其对定价地影响;.与关联交易相关地合同或协议副本及其履行情况地说明;.对影响关联交易定价地主要经济和法律因素地分析;.关联交易和非关联交易地收入、成本、费用和利润地划分情况,不能直接划分地,按照合理比例划分,说明确定该划分比例地理由,并参照填写《企业年度关联交易财务状况分析表》.(四)可比性分析.可比性分析所考虑地因素,包括交易资产或劳务特性、交易各方功能和风险、合同条款、经济环境、经营策略等;.可比企业执行地功能、承担地风险以及使用地资产等相关信息;.可比交易地说明,如:有形资产地物理特性、质量及其效用;融资业务地正常利率水平、金额、币种、期限、担保、融资人地资信、还款方式、计息方法等;劳务地性质与程度;无形资产地类型及交易形式,通过交易获得地使用无形资产地权利,使用无形资产获得地收益;.可比信息来源、选择条件及理由;.可比数据地差异调整及理由.(五)转让定价方法地选择和使用.转让定价方法地选用及理由,企业选择利润法时,须说明对企业集团整体利润或剩余利润水平所做地贡献;.可比信息如何支持所选用地转让定价方法;.确定可比非关联交易价格或利润地过程中所做地假设和判断;.运用合理地转让定价方法和可比性分析结果,确定可比非关联交易价格或利润,以及遵循独立交易原则地说明;.其他支持所选用转让定价方法地资料.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六、保存和提供同期资料有哪些要求?(一)企业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地同期资料,须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地代表签字或盖章.同期资料涉及引用地信息资料,应标明出处来源.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二)企业因合并、分立等原因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地,应由合并、分立后地企业保存同期资料.(三)同期资料应使用中文,如原始资料为外文地,应附送中文副本.(四)同期资料应自企业关联交易发生年度地次年月日起保存年.七、成本分摊协议下同期资料准备有哪些特殊要求?企业执行成本分摊协议期间,除遵照《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三章规定外,还应准备和保存以下成本分摊协议地同期资料:(一)成本分摊协议副本;(二)成本分摊协议各参与方之间达成地为实施该协议地其他协议;(三)非参与方使用协议成果地情况、支付地金额及形式;(四)本年度成本分摊协议地参与方加入或退出地情况,包括加入或退出地参与方名称、所在国家(地区)、关联关系,加入支付或退出补偿地金额及形式;(五)成本分摊协议地变更或终止情况,包括变更或终止地原因、对已形成协议成果地处理或分配;(六)本年度按照成本分摊协议发生地成本总额及构成情况;(七)本年度各参与方成本分摊地情况,包括成本支付地金额、形式、对象,做出或接受补偿支付地金额、形式、对象;(八)本年度协议预期收益与实际结果地比较及由此做出地调整.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未按《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备案或准备、保存和提供有关成本分摊协议地同期资料;其自行分摊地成本不得税前扣除.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八、资本弱化下同期资料准备有哪些特殊要求?企业关联债资比例超过标准比例地利息支出,如要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除遵照《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三章规定外,还应准备、保存、并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以下同期资料,证明关联债权投资金额、利率、期限、融资条件以及债资比例等均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一)企业偿债能力和举债能力分析;(二)企业集团举债能力及融资结构情况分析;(三)企业注册资本等权益投资地变动情况说明;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四)关联债权投资地性质、目地及取得时地市场状况;(五)关联债权投资地货币种类、金额、利率、期限及融资条件;(六)企业提供地抵押品情况及条件;(七)担保人状况及担保条件;(八)同类同期贷款地利率情况及融资条件;(九)可转换公司债券地转换条件;(十)其他能够证明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地资料.企业未按规定准备、保存和提供同期资料证明关联债权投资金额、利率、期限、融资条件以及债资比例等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地,其超过标准比例地关联方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九、违反同期资料管理规定有哪些法律责任?(一)企业未保存同期资料或其他相关资料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和六十二条地规定,由税务机关限期改正,可以处元以下地罚款;情节严重地,处元以上元以下地罚款;(二)企业拒绝提供同期资料等关联交易地相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地,依照征管法第七十条、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所得税法第四十四条及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五条地规定处理.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附:《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号)第十三条规定:“企业应根据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地规定,按纳税年度准备、保存、并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其关联交易地同期资料”.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号)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企业未按照本办法地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或者未保存同期资料或其他相关资料地依照征管法第六十条和六十二条地规定处理.”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地,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地罚款;情节严重地,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地罚款:……(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地……”.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地,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地罚款;情节严重地,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地罚款. 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地,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地规定处罚: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地;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地情况和资料地;在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地;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地其他情形地.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地,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四条地规定核定企业地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采用下列方法:照同类或者类似企业地利润率水平核定;按照企业成本加合理地费用和利润地方法核定;按照关联企业集团整体利润地合理比例核定;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同期资料管理--注册税务师考试辅导《税法二》第一章讲义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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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期资料管理
三、同期资料管理
1.同期资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组织结构;
(2)生产经营情况;
(3)关联交易情况;
(4)可比性分析;
(5)转让定价方法的选择和使用。
2.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可免于准备同期资料:
(1)年度发生的关联购销金额(来料加工业务按年度进出口报关价格计算)在2亿元人民币以下且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关联融通资金按利息收付金额计算)在40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上述金额不包括企业在年度内执行成本分摊协议或预约定价安排所涉及的关联交易金额;
(2)关联交易属于执行预约定价安排所涉及的范围;
(3)外资股份低于50%且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
3.其他规定:
(1)除另有规定外,企业在关联交易发生年度的次年5月31日之前准备完毕该年度同期资料,并自税务机关要求之日起20日内提供。
企业因不可抗力无法按期提供同期资料的,应在不可抗力消除后20日内提供。
(2)企业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同期资料,须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表签字或盖章。
(3)企业因合并、分立等原因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应由合并、分立后的企业保存同期资料。
(4)同期资料应使用中文。
如原始资料为外文的,应附送中文副本。
(5)同期资料应自企业关联交易发生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保存10年。
四、转让定价方法管理。
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相关事项解析

23
关联交易类型
资金融通。资金包括各类长短期借贷资金(含集团资金池)、担 保费、各类应计息预付款和延期收付款等。
24
关联交易类型
劳务交易。劳务包括市场调查、营销策划、代理、设计、咨询 、行政管理、技术服务、合约研发、维修、法律服务、财务管 理、审计、招聘、培训、集中采购等。
11
关联关系判定
高级管理人员(包括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经理、副 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12
关联关系判定
一方半数以上董事由另一方任命或者委派,或者同时担任另一方 的董事;或者双方各自半数以上董事同为第三方任命或者委派。
13
关联关系判定
具有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抚养、赡养关 系的两个自然人分别与双方具有本条第(一)至(五) 项关系之一。
4
关联关系判定
丈夫
持股15%
妻子
持股15%
A公司
持股比例合并计算,夫妻共同持股达到30% ,则夫妻双方均与A公司构成关联关系
5
关联关系判定
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本条第(一) 项规定,但双方之间借贷资金总额占任一方实收资本比例达到50%以上, 或者一方全部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由另一方担保(与独立金融机构之 间的借贷或者担保除外)。
金融资产的转让
金融资产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项、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和衍生金 融工具形成的资产等。
无形资产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转让
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业秘密、商标权、品牌、客户名单、销售渠 道、特许经营权、政府许可、著作权等。
资金融通
资金包括各类长短期借贷资金(含集团资金池)、担保费、各类应计息预付款和延 期收付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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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期资料相关问题解答一、什么是同期资料和同期资料管理?同期资料是指企业与其关联方交易中发生的有关价格、费用的制定标准、计算方法及说明的资料。
同期资料准备、保存和提供是企业转让定价文档管理的基础。
同期资料管理,是指企业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按纳税年度准备、保存、并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其关联交易的同期资料。
同期是指发生关联交易的当年度。
二、企业准备、保存和提供同期资料的税收法律法规和文件依据有哪些?企业准备或报送同期资料的税收法律法规和文件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转让定价跟踪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8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跨境关联交易监控和调查的通知‣(国税函…2009‟363号)。
三、哪些企业需要准备、保存和提供同期资料?企业应根据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按纳税年度准备、保存、并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其关联交易的同期资料。
(一)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可免于准备同期资料。
1.年度发生的关联购销金额(来料加工业务按年度进出口报关价格计算)在2亿元人民币以下且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关联融通资金按利息收付金额计算)在4000 万元人民币以下,上述金额不包括企业在年度内执行成本分摊协议或预约定价安排所涉及的关联交易金额;2.关联交易属于执行预约定价安排所涉及的范围;3.外资股份低于50%且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
(二)以下企业应准备、保存和提供同期资料:1.被实施转让定价纳税调整,并处于跟踪管理期内的企业;2.执行成本分摊协议期间的企业;3.关联债资比例超过标准比例的利息支出,要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企业;4. 跨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承担单一生产(来料加工或进料加工)、分销或合约研发等有限功能和风险的企业,出现亏损的,无论是否达到准备同期资料的标准,均应在亏损发生年度准备同期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
四、准备、保存和提供同期资料在时间上有什么要求?(一)企业应在关联交易发生年度的次年5月31日之前准备完毕该年度同期资料,并自税务机关要求之日起20日内提供。
企业因不可抗力无法按期提供同期资料的,应在不可抗力消除后20日内提供同期资料。
(二)跟踪管理期内的企业,涉及2008年度的转让定价调整,企业应在2009年12月31日之前向税务机关提供年度同期资料;涉及2009年及以后年度的转让定价调整,企业应在跟踪年度的次年6月20日之前向税务机关提供年度同期资料。
(三)执行成本分摊协议期间的企业,应在本年度的次年6月20日之前向税务机关提供成本分摊协议的同期资料。
(四)跨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承担有限功能和风险的企业,如出现亏损,应于次年6月20日之前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五、同期资料主要包括哪些内容?企业有义务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主管税务机关的具体工作要求准备同期资料,资料内容应包括关联交易的价格、费用制定标准、计算方法和说明等具体转让定价文件资料,以证明企业关联交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同时企业也有义务保存和向税务机关提供同期资料。
同期资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组织结构1.企业所属的企业集团相关组织结构及股权结构;2.企业关联关系的年度变化情况;3.与企业发生交易的关联方信息,包括关联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董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构成情况、注册地址及实际经营地址,以及关联个人的名称、国籍、居住地、家庭成员构成等情况,并注明对企业关联交易定价具有直接影响的关联方;4.各关联方适用的具有所得税性质的税种、税率及相应可享受的税收优惠。
(二)生产经营情况1.企业的业务概况,包括企业发展变化概况、所处的行业及发展概况、经营策略、产业政策、行业限制等影响企业和行业的主要经济和法律问题,集团产业链以及企业所处地位;2.企业的主营业务构成,主营业务收入及其占收入总额的比重,主营业务利润及其占利润总额的比重;3.企业所处的行业地位及相关市场竞争环境的分析;4.企业内部组织结构,企业及其关联方在关联交易中执行的功能、承担的风险以及使用的资产等相关信息,并参照填写•企业功能风险分析表‣;5.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可视企业集团会计年度情况延期准备,但最迟不得超过关联交易发生年度的次年12月31日。
(三)关联交易情况1.关联交易类型、参与方、时间、金额、结算货币、交易条件等;2.关联交易所采用的贸易方式、年度变化情况及其理由;3.关联交易的业务流程,包括各个环节的信息流、物流和资金流,与非关联交易业务流程的异同;4.关联交易所涉及的无形资产及其对定价的影响;5.与关联交易相关的合同或协议副本及其履行情况的说明;6.对影响关联交易定价的主要经济和法律因素的分析;7.关联交易和非关联交易的收入、成本、费用和利润的划分情况,不能直接划分的,按照合理比例划分,说明确定该划分比例的理由,并参照填写•企业年度关联交易财务状况分析表‣。
(四)可比性分析1.可比性分析所考虑的因素,包括交易资产或劳务特性、交易各方功能和风险、合同条款、经济环境、经营策略等;2.可比企业执行的功能、承担的风险以及使用的资产等相关信息;3.可比交易的说明,如:有形资产的物理特性、质量及其效用;融资业务的正常利率水平、金额、币种、期限、担保、融资人的资信、还款方式、计息方法等;劳务的性质与程度;无形资产的类型及交易形式,通过交易获得的使用无形资产的权利,使用无形资产获得的收益;4.可比信息来源、选择条件及理由;5.可比数据的差异调整及理由。
(五)转让定价方法的选择和使用1.转让定价方法的选用及理由,企业选择利润法时,须说明对企业集团整体利润或剩余利润水平所做的贡献;2.可比信息如何支持所选用的转让定价方法;3.确定可比非关联交易价格或利润的过程中所做的假设和判断;4.运用合理的转让定价方法和可比性分析结果,确定可比非关联交易价格或利润,以及遵循独立交易原则的说明;5.其他支持所选用转让定价方法的资料。
六、保存和提供同期资料有哪些要求?(一)企业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同期资料,须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表签字或盖章。
同期资料涉及引用的信息资料,应标明出处来源。
(二)企业因合并、分立等原因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的,应由合并、分立后的企业保存同期资料。
(三)同期资料应使用中文,如原始资料为外文的,应附送中文副本。
(四)同期资料应自企业关联交易发生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保存10年。
七、成本分摊协议下同期资料准备有哪些特殊要求?企业执行成本分摊协议期间,除遵照•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三章规定外,还应准备和保存以下成本分摊协议的同期资料:(一)成本分摊协议副本;(二)成本分摊协议各参与方之间达成的为实施该协议的其他协议;(三)非参与方使用协议成果的情况、支付的金额及形式;(四)本年度成本分摊协议的参与方加入或退出的情况,包括加入或退出的参与方名称、所在国家(地区)、关联关系,加入支付或退出补偿的金额及形式;(五)成本分摊协议的变更或终止情况,包括变更或终止的原因、对已形成协议成果的处理或分配;(六)本年度按照成本分摊协议发生的成本总额及构成情况;(七)本年度各参与方成本分摊的情况,包括成本支付的金额、形式、对象,做出或接受补偿支付的金额、形式、对象;(八)本年度协议预期收益与实际结果的比较及由此做出的调整。
未按•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备案或准备、保存和提供有关成本分摊协议的同期资料;其自行分摊的成本不得税前扣除。
八、资本弱化下同期资料准备有哪些特殊要求?企业关联债资比例超过标准比例的利息支出,如要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除遵照•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三章规定外,还应准备、保存、并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以下同期资料,证明关联债权投资金额、利率、期限、融资条件以及债资比例等均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一)企业偿债能力和举债能力分析;(二)企业集团举债能力及融资结构情况分析;(三)企业注册资本等权益投资的变动情况说明;(四)关联债权投资的性质、目的及取得时的市场状况;(五)关联债权投资的货币种类、金额、利率、期限及融资条件;(六)企业提供的抵押品情况及条件;(七)担保人状况及担保条件;(八)同类同期贷款的利率情况及融资条件;(九)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换条件;(十)其他能够证明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资料。
企业未按规定准备、保存和提供同期资料证明关联债权投资金额、利率、期限、融资条件以及债资比例等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其超过标准比例的关联方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九、违反同期资料管理规定有哪些法律责任?(一)企业未保存同期资料或其他相关资料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和六十二条的规定,由税务机关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二)企业拒绝提供同期资料等关联交易的相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依照征管法第七十条、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所得税法第四十四条及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附:•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第十三条规定:“企业应根据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按纳税年度准备、保存、并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其关联交易的同期资料”。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企业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或者未保存同期资料或其他相关资料的依照征管法第六十条和六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在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