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救助管理制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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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救助管理制度范本

社区救助管理制度范本

社区救助管理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社区救助管理工作,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社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救助对象本社区救助对象包括:(一)家庭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二)因病因残等原因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居民;(三)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家庭临时困难的居民;(四)其他需要救助的居民。

第三条救助原则(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社区救助管理工作应当公开透明,确保救助资源合理分配,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二)分类施救原则。

根据救助对象的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救助措施,实现精准救助。

(三)动态管理原则。

对救助对象进行定期核查,确保救助对象的家庭状况与救助需求相符。

第四条救助措施(一)生活救助。

为救助对象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包括发放低保金、临时救助金等。

(二)医疗救助。

为救助对象提供医疗救助,包括资助参加医疗保险、医疗费用报销等。

(三)教育救助。

为救助对象提供教育救助,包括资助学费、书本费等。

(四)住房救助。

为救助对象提供住房保障,包括租赁住房补贴、实物配租等。

(五)就业救助。

为救助对象提供就业援助,包括职业介绍、技能培训等。

(六)其他救助。

根据救助对象的实际情况,采取其他适当的救助措施。

第五条救助程序(一)申请。

救助对象向社区救助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审核。

社区救助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实地调查。

(三)审批。

社区救助管理部门根据审核结果,作出是否给予救助的决定。

(四)发放。

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社区救助管理部门按时发放救助金或提供相应救助服务。

第六条监督管理(一)社区救助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救助管理制度,确保救助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二)社区救助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救助对象进行核查,确保救助资源合理分配。

(三)社区救助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救助资金和物资的管理,防止挪用、浪费。

(四)救助对象应当如实提供家庭状况,配合社区救助管理部门开展救助工作。

临时救助工作制度

临时救助工作制度

临时救助工作制度一、总则临时救助制度是我国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为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重大疾病等特殊困难的群众提供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为确保临时救助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提高救助效果,制定本制度。

二、救助对象临时救助对象为我国境内具有临时性生活困难的公民,包括但不限于:1. 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群众;2.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导致的临时性生活困难群众;3. 其他需要临时救助的困难群众。

三、救助条件1. 救助对象应当具备我国国籍,或者在我国境内连续居住满一年;2. 救助对象应当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家庭经济状况证明等相关材料;3. 救助对象应当满足救助申请地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4. 救助对象应当具备自救能力,且不影响他人基本生活。

四、救助类别临时救助分为以下几个类别:1. 基本生活救助:为救助对象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确保其基本生活不受影响;2. 医疗救助:为救助对象提供医疗费用救助,减轻其医疗负担;3. 教育救助:为救助对象提供子女教育救助,确保其子女接受义务教育;4. 住房救助:为救助对象提供临时住房保障,确保其有临时住所;5. 其他救助:根据救助对象的特殊困难,提供相应的其他救助。

五、救助标准临时救助标准根据救助对象的具体困难程度、家庭人口、地区差异等因素确定,遵循就高不就低的原则。

救助标准由各地民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报上级民政部门备案。

六、救助程序1. 申请:救助对象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2. 调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救助对象的申请进行调查,核实其家庭经济状况和困难程度;3. 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确定救助对象和救助类别;4. 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拟救助对象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5. 发放:经公示无异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救助金发放给救助对象。

临时救助工作规程

临时救助工作规程

临时救助工作规程一、总则为了有效地组织和实施临时救助工作,保障需要临时救助的对象的合法权益,提高社会救助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特制定本规程。

二、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各级各类临时救助机构和组织,以及从事临时救助工作的相关人员。

三、临时救助对象的认定1. 临时救助对象包括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情况而导致的临时困难,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个人或家庭。

2. 对于临时救助对象的认定,应当进行严格审核,确保救助对象合法合规。

3. 对于有关临时救助对象的信息,应当严格保密,确保救助对象的隐私权。

四、救助标准1. 临时救助的标准应当根据救助对象的实际需求和所在地区的价格水平予以确定,合理公正。

2. 救助标准应当根据市场价格、生活水平、物价指数等因素进行动态调整,使之能够真实反映救助对象的生活需求。

3. 对于不同类型的临时救助对象,可以制定不同的救助标准,以满足其不同的需求。

五、救助流程1. 救助流程应当包括救助对象的申请、审核、批准、发放等环节,确保救助工作的完整性和公正性。

2. 救助机构应当明确救助流程,建立健全的信息采集和审核制度,确保救助对象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3. 救助对象在接受救助时,应当签订相关的协议或承诺书,明确救助的用途和责任,保障救助资金的合理使用。

六、监督管理1. 救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监督管理机制,确保救助工作的公开、公正、透明。

2. 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救助机构的监督力度,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对于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和处理。

3. 社会各界应当加强对救助工作的监督,积极参与救助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七、处罚制度1. 对于救助工作中存在的违规行为和不当操作,应当依法依规进行严格的处罚和纠正,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

2. 对于造成救助对象损失或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各级司法机关应当加大对救助工作中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确保救助工作的良好秩序。

2024年社区社会救助工作制度范本(二篇)

2024年社区社会救助工作制度范本(二篇)

2024年社区社会救助工作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社区社会救助体系,提高社区居民的社会保障水平,依法保障社会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社区社会救助工作的目标是:保障社区居民的基本生活,提供临时性救助,增强社区居民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第三条社区社会救助工作的原则是:公开透明、均衡兼顾、有序安排、依法治理。

第二章社区社会救助对象及范围第四条社区社会救助的对象包括:1. 社会困难群体,包括家庭经济困难的居民、失业人员、特困人员等;2. 临时遇困群体,包括突发意外、疾病等原因导致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的居民;3. 特殊群体,包括未成年人、孤寡老人、残疾人等;4. 其他需要帮助的居民。

第五条社区社会救助的范围包括:1. 生活物资救助,提供生活必需品和临时救助物资;2. 紧急救助,对突发事件、自然灾害等造成的严重影响提供紧急救助;3. 医疗救助,提供基本医疗保障;4. 教育救助,对符合条件的居民提供教育补助;5. 就业帮扶,提供就业咨询、职业培训、岗位安排等服务;6. 社会和谐、文化交流,促进社区居民的相互关爱和交流。

第三章社区社会救助程序第六条居民申请社区社会救助,应向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第七条社区居民委员会在收到居民申请后,应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核实和评估,并在社区内公示申请信息,接受社区居民的监督和意见。

第八条社区居民委员会根据居民实际困难情况,按照社会救助补助标准,制定救助方案,并及时告知居民。

第九条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建立健全救助档案,及时更新救助对象的信息,并在必要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第四章社区社会救助管理和监督第十条社区社会救助工作由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上级政府应给予必要的支持和指导。

第十一条社区居民委员会应有足够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服务设施,确保救助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十二条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定期组织救助工作的评估和总结,对工作中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临时救助相关制度文件范本

临时救助相关制度文件范本

临时救助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缓解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临时救助制度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

国务院民政部门统筹全国临时救助制度建设。

国务院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建设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临时救助制度的实施。

第三条临时救助对象为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城乡困难家庭或个人。

第四条临时救助制度的目标是确保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得到有效保障,兜住底线,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二、救助范围和条件第五条临时救助范围包括:(一)遭遇突发事件,如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导致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家庭或个人;(二)因意外伤害,如突发疾病、交通事故等,导致医疗费用负担过重,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家庭或个人;(三)因重大疾病,如重病、慢性病等,导致医疗费用负担过重,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家庭或个人;(四)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家庭或个人。

第六条临时救助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在我市居住满半年;(三)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四)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

三、救助方式和标准第七条临时救助方式包括:(一)给予临时救助金;(二)提供临时救助物资;(三)提供临时救助服务;(四)其他必要的救助措施。

第八条临时救助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

临时救助金的标准应确保救助对象基本生活得到保障。

四、救助程序第九条申请临时救助的家庭或个人应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临时救助;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理由。

第十一条临时救助金原则上每月发放一次,具体发放时间由各地确定。

民政局临时救助工作制度

民政局临时救助工作制度

民政局临时救助工作制度民政局临时救助工作制度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生活水平的提高,贫困、困难群众依然存在,而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一些人还很容易受到意外损失。

这时候,民政局的临时救助工作就显得极为重要。

一、临时救助定义临时救助是指民政部门为了及时救济困境生活困难的特定群体,对其提供必要生活救助和以后可能依法支付的费用,并为其解决生活上的困难的一种临时性的救济服务。

二、救助范围和对象1.因意外等特殊情况造成了突发性的生活困难,如重大疾病、自然灾害等导致的个人或家庭突发事件和意外情况,导致贫困、困难的群众特别是弱势群体生活无法维持,遇到困难的对象即为本救助的范围。

2.市、县、乡、村四级各类城乡低保对象。

3.因个人、家庭缺乏劳动能力、未成年人和失去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突遇生活困难,无法依靠自身和单位或家庭改善生活,不具备维持基本生活的劳动条件和收入来源。

三、救助标准临时救助的标准通常基于困难人员的实际需要和当地的经济条件,实行“因情、因人、因时、因地”的原则,标准会根据具体的情况调整。

比如,当地发生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可能产生不同的标准。

四、救助流程1.受理:需要救助的群众和单位可直接向当地民政局提出救助申请。

民政局应根据申请人的情况进行咨询、初步审查,并对符合救助要求和标准的开始审核。

2.审核:民政部门根据源头资料核实审核救助对象的基本情况,进行家庭走访并进行核实,认真审核资产情况和家庭状况记录申请人的基准。

3.决策:根据审核结果,确定救助对象是否符合条件,并通过知名的方式公布救助名单和具体标准及救助水平。

4.发放:救助发放工作由民政部门或基层组织负责实施,确保救助发放到位、及时到位。

五、救助管理1.验收制度:对过去未保管好的应急资金和物质进行资产账目核实,做好资产入库管理,加强应急资金资产的保管和使用,确保领取资源人员的真实性和规范性。

2.监督和评估制度:健全救助工作的监督机制,建立完善的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定期对救助工作进行评估,全面提高救助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县临时救助实施细则模版(四篇)

县临时救助实施细则模版(四篇)

县临时救助实施细则模版一、总则为了做好县级临时救助工作,确保对有困难的群众及时给予救助,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县级扶贫开发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县临时救助实施细则》。

二、救助对象(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困难群众可以申请临时救助:1. 家庭贫困、生活困难,无法正常维持基本生活的;2. 因突发事件、自然灾害等造成生活困难的;3. 家庭成员患有严重疾病,需要经济援助的;4. 其他临时生活困难的情况。

(二)救助对象应当在县级民政部门登记备案,并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家庭信息及困难原因。

三、救助标准(一)临时救助的标准由县级民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生活水平确定,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临时救助的标准应当及时调整,根据实际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合理救助。

四、救助程序(一)申请救助:困难群众可以向当地居民委员会、村委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申请临时救助。

(二)审核认定:接到救助申请后,居民委员会、村委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员进行审核,核实申请人的困难情况,并填写《临时救助审核认定表》。

(三)决定救助:审核认定通过后,居民委员会、村委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救助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四)发放救助金:救助金由县级民政部门按照救助标准核发,发放给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

五、救助资金来源(一)救助资金主要来源于县级财政拨款、社会捐赠、其他法定资金渠道。

(二)救助资金应当专款专用,用于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的生活救助。

六、监督与责任追究(一)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临时救助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建立健全救助对象信息管理制度,保障救助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

(二)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行为,县级民政部门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七、附则(一)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归县级民政部门所有。

以上为《县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的模版,具体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以适应当地的需要和要求。

临时救助工作规程

临时救助工作规程

临时救助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保障贫困家庭的基本生活需求,提高城乡低保制度的实效性和保障水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低保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临时救助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

第二条本市城乡低保管理机构、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临时救助工作规程》的规定,扎实做好临时救助工作,确保临时救助对象的合法权益,确保临时救助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

第三条临时救助标准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和要求,对特定贫困家庭成员提供物质资助。

临时救助标准的制定,应当兼顾经济发展水平、物价变动以及城乡居民生活水平等因素。

第四条临时救助的资金来源,主要为财政拨款。

财政拨款来源应当确保有关部门年度预算安排中考虑到临时救助的需求,合理编制安排相关经费,保障临时救助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临时救助工作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法规,保障救助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临时救助对象的认定第六条临时救助对象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 家庭经济困难,无法负担基本生活开支;2. 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严重威胁,情况紧急,急需得到救助;3. 具有城乡低保申请条件,但因特殊情况暂时无法申请城乡低保的,可以临时救助。

第七条临时救助对象的认定应当严格审核,确保真实贫困家庭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救助,避免舞弊现象的发生。

第八条临时救助对象的认定程序应当公开、透明,救助对象有申诉权利,对不予认定的,应当告知理由并告知申诉途径。

第九条临时救助对象的认定应当突出家庭实际困难情况,依法依规实施临时救助。

第十条临时救助对象的认定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确保真实弱势群体及时得到救助。

第三章临时救助资金发放与管理第十一条临时救助资金发放应当遵守财政纪律,确保专款专用,资金使用目的清晰明确。

第十二条临时救助资金的发放对象为被认定的临时救助对象及其家庭成员。

第十三条临时救助资金的发放应当及时到位,确保救助对象得到及时有效的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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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管理制度系列
临时救助管理制度(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70464
临时救助管理制度
Temporary Assistance Management System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一、临时救助对象及范围
(一)临时救助对象
1、低保户、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
2、低保边缘户。

即持有当地常住户口,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标准50%以内的城乡困难户;
3、镇人民政府认定需要救助的其它困难家庭。

(二)临时救助范围
1、因患危重病,个人自付医疗费数额较大,致使家庭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
2、因子女教育费用负担过重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3、因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4、镇人民政府认定需要救助的其它困难家庭。

下列情况不能享受临时救助:
1、因赌博、吸毒或拒绝介绍就业造成生活困难的;
2、拒绝提供家庭收入、基本情况等相关证明材料的;
3、采取虚报、瞒报等手段骗取救助的(二年之内不得申请临时救助);
4、因子女择校上学负担过重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5、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打架斗殴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二、临时救助标准
临时救助针对救助对象家庭生活中遇到的突发性、特殊性困难,重点对以下几种情况进行救助:
(一)对因病因灾造成生活困难的,可给予500-800元的临时救助;
(二)对全日制在校就读的困难家庭子女,可给予500-1000元的临时助学救助;
(三)因其它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可给予300-500元的临时救助。

三、临时救助的申报审批程序
(一)个人申请。

户主向当地社区居委会写出书面申请,
并提供居民户口簿或身份证、收入证明、医疗费用凭证、困难原因说明及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社区居委会审查。

社区居委会接到临时救助申请后,及时入户调查并公示,群众无异议后,填写《东宝区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审批表》,并签署意见后随同有关材料报社区民政办审核。

(三)社区审核。

社区民政办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可采取邻里走访、入户抽查等方式进行核实,对符合条件的对象,签署意见后上报镇民政办审批。

(四)镇民政办集中审批。

镇民政办每季度(特殊情况除外)对社区上报的材料进行集中审批,审批结束后返回社区居委会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对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申请人原因。

四、资金筹集及发放
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所需资金由区级财政部门按照上年度低保资金支出总额的3%从地方配套的低保资金中提取,实行专户、专账管理。

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原则上每年只能享受一次,临时
救助资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对于行动不便或边远山区无开户银行的,由财政分局(所)发放到人,但要严格规范现金发放手续,接受监督管理。

同时,区财政局预拨一定资金,在镇民政办设立临时救助专帐,对特殊紧急情况的困难对象实施现金救助。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认真落实临时救助制度。

各地要充分认识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缓解城乡群众突发性、暂时性困难,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的重要意义,加大宣传,狠抓落实,及时把符合政策的困难群众纳入救助范畴。

(二)严格政策,加强临时救助工作的规范管理。

各地要严格依照救助政策和救助程序,严格规范运作,规范管理。

一是严格属地管理。

坚持“救急救难、属地管理”的原则,实施临时困难城乡救助。

二是要严格申报程序。

按照个人申请、社区居委会审查、社区审核后报镇民政办审批的程序实施救助。

三是档案完整。

临时救助对象档案实行一人一档,一事一档,乡镇(街道)要建立临时救助对象的纸质档案和电子信息档案,社区居委会要建立临时救助对象台账。

(三)加强监督,确保临时救助制度的安全运行。

各地要摸准临时救助对象的基本情况,严格审核,并逐层公示公开后上报,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杜绝违规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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