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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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范文(三篇)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范文(三篇)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管理,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从事安全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是指对安全生产过程中存在的潜在危险因素进行全面排查和治理的过程。

第四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风险控制的原则。

第二章隐患排查第五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并明确相关责任部门和人员。

第六条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对生产经营场所、设备设施、工作环境等进行安全隐患排查。

排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生产经营场所的基础设施完善情况;(二)生产设备设施的安全性能;(三)作业场所的工作环境;(四)劳动者的安全防护设备使用情况;(五)其他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

第七条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隐患排查结果记录制度,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记录并报告有关部门。

第三章隐患治理第八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治理应当按照“谁发现、谁治理”的原则进行,责任明确、落实到人。

第九条单位应当组织专业人员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进行评估,并制定隐患治理方案和时间表。

第十条单位应当按照治理方案和时间表,采取必要措施进行隐患治理,并确保治理措施的有效性。

第十一条隐患治理工作应当注重整体治理,不得为了表面整改而忽略实质隐患。

第十二条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能力。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三条监督检查是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重要环节,包括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两种形式。

第十四条定期检查应当由专业人员组成的检查组进行,对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全面检查。

第十五条不定期抽查应当由相关部门组织,对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抽查,并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第1条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构建科学有效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本单位行政区域内各部门实施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有关法律、法规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3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坚持政府领导、部门监督,属地为主、条块结合,本单位负责的原则。

第4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本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5条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或者停用,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相关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有关文件对重大事故隐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重大事故隐患由本单位依据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有关文件规定,结合事故隐患风险和本单位实际具体组织认定;各部门对重大事故隐患的认定进行监督指导。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上级报告或者举报。

第6条本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

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参加并督促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第7条单位应当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通过加强制度建设,落实安全责任,组织全员参与,实施班组安全建设,开展安全标准化等活动,实现隐患排查治理的制度化和常态化;通过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开展危险预知训练,组织企业对口互查,委托外部评审,实施风险评估与预警,加强信息化管理等方式,提高隐患排查治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是指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全面排查,及时发现、消除和控制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工作。

第三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目标是: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改正、早消除,杜绝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四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适用于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包括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制定相关工作方案和操作规程。

第六条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排查治理中的问题。

第二章排查对象第七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设施、设备、工艺流程等;(二)生产经营单位的人员素质、安全培训和管理制度等;(三)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文明和安全意识等;(四)生产经营单位的职业卫生和环境保护等。

第八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应当按照重要性和风险程度进行分类和优先处理。

对于存在重大隐患和高风险的单位,应当加大督促整改力度。

第三章排查方法第九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应当采取主动排查和接受监督的方式进行。

(一)主动排查: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自觉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工作,通过设立专门的排查小组,制定排查计划、明确责任、分工合作,全面查找隐患并及时整改。

(二)接受监督: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和公众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整改。

第十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应当综合运用书面检查、现场检查、访谈调查等手段,全面了解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撰写人:___________部门:___________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规范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长效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及《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是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全方位覆盖、全过程闭环”的原则,明确责任主体,落实职责分工,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电东北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属各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二章定义与分级第四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安全风险程度较高,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作业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非常态的运行工况、人的不安全行为及安全管理方面的缺陷。

第五条根据可能造成的事故后果,事故隐患分为重大事故隐患和一般事故隐患两个等级。

(一)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能构成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一类障碍及以上设备事故)和整改难度(需要停止机组或重要辅机运行)较大,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第 2 页共 2 页使各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二)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能构成人身轻伤或二类障碍)和整改难度(不需要停止重要辅机或机组运行)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第六条设备缺陷和事故隐患的关系。

超出设备缺陷管理制度规定的消缺周期仍未消除的设备危急缺陷和严重缺陷,即为事故隐患。

根据其可能导致事故后果的评估,分别按重大或一般事故隐患治理。

第七条被判定为事故隐患的设备缺陷,应继续按各单位现有设备缺陷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同时纳入本办法规定的事故隐患管理流程进行闭环督办。

第八条事故隐患划分为锅炉、汽机、电气、热工、化学及水工、燃料、除灰脱硫及脱硝、风电、水务、供热、交通、消防、其他共十三大类进行统计,每一类均包含设备、系统、作业环境、管理及其它隐患。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一、背景和目的为确保企业安全生产,预防事故隐患,制定本《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各类企业,包括生产企业、建筑企业、矿山企业等。

三、排查治理责任1. 企业负责人应当根据企业安全生产特点,确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与权限。

2.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和记录,并及时上报企业负责人。

3. 相关员工要积极参与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如发现隐患应立即上报给安全生产管理部门。

四、事故隐患排查与记录1. 配备一支专业的事故隐患排查团队,负责全面排查企业可能存在的事故隐患。

2. 以日常巡查为主要方式,排查各类事故隐患,如设备安全隐患、场所安全隐患、操作行为隐患等。

3. 排查结果需进行记录,包括隐患具体描述、所在区域、责任人等信息。

五、事故隐患治理措施1. 对于发现的事故隐患,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隐患的严重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后果,及时制定治理方案。

2. 治理方案应包括具体措施、责任人、治理时限等内容。

3. 在治理过程中,需按照治理方案的要求逐一解决事故隐患,并确保治理结果符合相关安全生产标准。

六、隐患治理验收1. 所有治理措施完成后,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进行验收,确保排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得到有效治理。

2. 验收内容应包括隐患消除情况、治理措施的实施情况及效果等。

3. 验收合格的事故隐患应进行记录并及时上报企业负责人。

七、执法与检查1. 有关监督执法部门对企业进行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确保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2. 对于发现的事故隐患,执法部门应采取相应措施强制治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八、责任追究1. 对于未及时发现事故隐患、治理不力、拖延整改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 对于造成重大事故的企业,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

九、附则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并由企业全体员工遵守。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模版(五篇)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模版(五篇)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和管理,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保护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类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管理要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分级负责、逐级落实的原则。

第四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管理工作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责任制度和工作机制,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第二章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工作第五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完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制度,明确排查的时限、范围和责任人。

第六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应涵盖企业的各个环节和岗位,并重点关注工作过程中的危险源。

第七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应采取定期、不定期和专项排查相结合的方式,确保排查全面、及时。

第八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应当注重现场实地排查,借助专业工具和设备进行科学检测。

第九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应当充分发挥员工的作用,鼓励员工提出排查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结果应当及时记录、整理和报告,并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

第三章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第十一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治理应根据排查结果制定相应的整改方案,并落实到实际工作中。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治理应按照“先易后难、逐级推进”的原则,先治理存在的较为严重的隐患。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治理要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第十四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治理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治理措施的有效性和可行性。

第十五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治理应当注重长效机制的建立,避免问题反复出现。

第十六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治理应当注重技术手段的应用,提高治理效果。

第四章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管理工作第十七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管理要建立相关的档案和台账,记录排查、治理和管理的全过程。

第十八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管理要加强信息化建设,实现信息的快速传递和共享。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挂牌督办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挂牌督办管理办法

**工程总承包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挂牌督办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规范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积极防范和有效遏制事故发生,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16号)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挂牌督办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中**工程总承包(以下简称“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机关及所属各项目。

第三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四条隐患分为重大隐患和一般隐患,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是重大隐患:(一)在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隐患。

(二)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工,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

(三)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除重大隐患外的其他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属一般隐患。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挂牌督办是指上级单位对下级单位进行挂牌公开监督办理的过程。

项目部是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主责单位,公司机关是挂牌督办的主体单位。

第六条隐患排查治理及挂牌督办由各级安全管理部门归□负责,各级安全主管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各级主要负责人负总责。

第二章隐患排查、治理第七条公司机关安全管理部将不定期对公司所属项目开展巡查,对发现的隐患问题填写《安全检查记录表》,并监督项目部整改落实情况。

第八条项目部应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隐患排查分日常排查、定期排查和专项排查。

日常排查是指在安全管理部门或其它部门或工作人员在日常巡查检查中和工作中发现和排查隐患。

定期排查是指项目部在每月组织一次的综合大检查中发现和排查隐患。

专项排查是指对某项问题,如机械设备、电气安全等进行专业重点或季节性排查。

第九条项目部在检查中排查出的隐患,由项目部安全管理部门做好记录,建立“隐患台账”,并确定等级。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安全生产是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是确保安全生产的重要环节。

为了有效地管理和减少事故隐患的发生,企业应建立和执行一套科学、完善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制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企业应当建立一套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相关人员的责任和职责。

该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1. 安全生产组织体系:规定企业安全生产的组织机构、职责、权责和工作流程等相关事项。

2. 事故隐患排查制度:明确事故隐患排查的内容、周期和方法,禁止“走过场”,要确保排查工作真实、全面。

3. 事故隐患整改制度:规定事故隐患的整改要求、责任部门、整改期限和整改验证等相关事项。

4. 事故隐患信息报告制度:明确事故隐患的报告程序、责任人和报告要求,确保事故隐患信息的及时传递和处理。

5. 监督检查制度:规定对各级组织实施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检查要求和程序,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

二、加强事故隐患排查工作1. 确定排查计划:按照一定的周期和频次,制定排查计划,明确排查的重点区域、部位和对象。

2. 制订排查标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排查标准和要求,确保排查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3. 建立排查档案: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档案,对每次排查的结果进行记录和归档,以便于查找、分析和处理。

4. 采取多种排查手段:采用现场排查、文件资料审核、检测检验等多种手段,全面了解事故隐患的存在和程度。

5. 注重隐患分级管理:针对不同级别的事故隐患,采取不同的整改措施,保证高风险、高危害的事故隐患得到及时解决。

三、加强事故隐患整改工作1. 建立整改督办机制:对发现的事故隐患进行立案,并明确责任部门和整改期限,建立督办机制,确保整改按时完成。

2. 重视隐患整改过程中的防控措施:在整改过程中,要注重防控措施的落实,确保整改过程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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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建立健全中国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XX)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中国XX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标准及其他要求,结合中国XX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XX境内所属实体企业(中国XX为控股股东或为实际控制人的实体企业)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管理。

境外实体企业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实体企业不符合国家或者所在地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不符合中国XX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集团)、中国XX或实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危险状态、场所的不安全因素、管理上的缺陷以及自然灾害等。

第四条事故隐患分为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A类)和一般事故隐患(B类)三类。

(一)重大事故隐患:1.可能造成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危害和整改难度极大,需要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消除的事故隐患;2列入《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x版)》《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重大事故隐患;3.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各级质检、建筑、交通、铁路等主管部门规定的重大事故隐患;4.外部因素影响致使本实体企业自身难以排除的事故隐患。

(二)一般事故隐患(A类):可能造成1次1〜2人死亡,或者1~9人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较短时间内能够治理消除的事故隐患。

(三)一般事故隐患(B类):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消除的隐患。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中国XX安全环保健康部是隐患排查治理的综合监督管理部门。

负责制定中国XX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管理制度;对实体企业的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跟踪整改情况;及时将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上报XX集团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委员会;根据实体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情况进行考核并提出奖惩建议。

第六条其他专业管理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负责分管业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第七条实体企业行政主要负责人负责建立健全本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其他副职及党、工、团主要负责人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负责分管业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第八条实体企业应按照以下要求开展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一)风险分级管控应建立完善事故隐患排查、登记、报告、监控、整改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员工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二)各级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整改进行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监督、跟踪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工作;(三)每年应安排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用于事故隐患的排查整改工作;(四)应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五)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整改治理工作,按照政府部门监管要求填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化综合系统;(六)应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广大员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

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七)应自下而上,全员发动,全面辨识,科学评估,摸清风险值底数,分级管控。

安全风险等级从高到低分为四个等级,分别用“红、橙、黄、蓝”四色标识,对应1级风险为红色,为重大风险;2级风险为橙色,为较大风险;3级风险为黄色,为一般风险;4级风险为蓝色,为低风险。

第八条实体企业各级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统筹协调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统计、分析、报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

其他职能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实施监督管理,并跟踪整改落实情况。

第九条实体企业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项目(含设备)发包、出租的,应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并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第三章事故隐患排查第十条实体企业应建立符合《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16号)要求的职业健康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内容应包括隐患排查的责任部门、人员、方法、时限、范围、内容、频次、等级划分等。

中国xx隐患排查的频次为:(一)中国XX每年至少随机抽查2次;(二)实体企业应每季至少1次;(三)实体企业二级单位每月至少1次;(四)车间(段、队)每周至少1次;(五)基层班组及作业岗位每班至少1次。

第十一条各级职能部门按照国家、行业和所在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进行的隐患排查,频次不得低于第十条的要求。

第十二条实体企业应构建从岗位、班组、工区(车间)、专业部门到企业的五级隐患排查体系,每一级通过排查、记录、汇报、整改、验收、考核等六个步骤,形成“五个循环、环环相扣,每环六步、步步闭合”的隐患排查治理闭环防控体系。

第十三条隐患排查的范围应包括所有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场所、人员、设备设施和活动,以及承包商和供应商等相关服务范围,实体企业隐患排查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各层级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组织制定各部门、岗位、场所、设备设施的隐患排查治理标准、排查清单、安全检查表,明确隐患排查的时限、范围、内容和要求,组织开展相应的培训并记录;(二)将相关方排查出的隐患统一纳入本企业隐患管理;(三)应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安全生产的需要和特点,采用综合检查、专业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检查、日常检查等不同方式进行隐患排查,日常检查和综合检查应确定检查的频率;(四)对排查出的隐患,按照重大隐患、一般隐患的等级分级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治理台账内容应包括:事故隐患名称及内容、发现时间、隐患具体位置、隐患等级、整改责任人、整改措施及所需资金、整改期限、实际完成时间、验收人等。

(五)按《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x版)》和《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要求,对可能存在的重大隐患做出认定,列出重大隐患清单,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当出现下列情况时,应及时组织隐患排查:(一)颁布实施有关新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或者原有适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重新修订的;(二)组织机构和人员发生重大调整的;(三)区域位置、物料介质、工艺技术、设备、电气、仪表、公用工程或者操作参数等发生重大改变的;(四)国家、地方政府有明确要求或者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五)重大活动及节假日前;(六)发生环境事件或者同类实体企业发生环境事件的;(七)气候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者预报可能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的。

第十五条实体企业应根据生产经营状况、安全风险管理及隐患排查治理、事故等情况,运用定量或定性的安全生产预测预警技术,建立体现实体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及发展趋势的安全生产预测预警体系。

第四章事故隐患整改第十六条实体企业事故隐患整改应按照“三定四不推”和“谁检查、谁落实、谁整改、谁负责”的原则,积极进行整改。

(一)一般事故隐患:由实体企业负责整改,实体企业有关职能部门监督管理,制定整改措施,督促落实整改;(二)重大事故隐患:由中国XX本部相关部门组织审查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督促实体企业落实整改,并及时向中国XX耿业健康安全和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汇报整改情况,安全环保健康部监督管理,及时向XX集团和政府主管部门报告;(三)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治理目标和任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的落实;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治理的时限和要求;安全措施与应急预案。

第十七条实体企业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生产的,应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加强监控、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八条中国XX对重大事故隐患施行“挂牌”督办制度。

下一级单位必须及时、如实向上级单位反馈整改情况,上级主管部门根据整改情况,对其进行监督。

第五章事故隐患治理的跟踪督办、效果评价与验收第十九条各实体企业应制定事故隐患治理的跟踪督办及效果评价与验收实施细则,指定专门机构,定期、按专业负责事故隐患治理的跟踪督办及效果评价与验收。

第二十条中国XX安全环保健康部按月跟踪“挂牌”督办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进度,跟踪检查有关防范和监控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一条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的效果评价与验收由中国XX组织或者委托实体企业组织,并报XX集团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委员会办公室备案;一般事故隐患治理的效果评价与验收由实体企业自行组织。

其中一般事故隐患(A类)治理效果评价与验收报中国xx备案。

第二十二条事故隐患整改治理完毕后,隐患治理的效果评价与验收部门应向同级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报告,及时注销事故隐患。

第二十三条由实体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挂牌督办并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须经所在地政府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

停产整改未完成的不得复产。

第六章事故隐患报告及统计第二十四条中国XX全体员工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中国XX、实体企业安全环保健康部和有关部门报告。

事故隐患应逐级上报,员工上报到班组,班组上报到工区(车间),工区(车间)上报到企业主管部门,实体企业上报到中国XX和政府有关部门。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未经及时整改的事故隐患,均有权向XX 集团、中国XX、企业职能部门举报。

各级职能部门接到事故隐患举报后,应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处理。

第二十六条各企业应于次月5日前(节假日顺延)或者次年1月10日前,将本月或者本年度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表(附件1和附件2)按要求报送xx集团、中国xx安全环保健康部。

第二十七条经本企业确认为重大事故隐患的,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挂牌督办并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企业应当立即书面报告中国XX职业健康安全和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并同时向所在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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