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武汉市滨水临山地区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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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武汉市滨水临山地区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武汉市滨水临山地区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公布日期】2021.12.02•【字号】武自然资规规〔2021〕2号•【施行日期】2022.0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武汉市滨水临山地区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区(分)局,局属各事业单位,机关各处室:为进一步加强武汉市城镇开发边界内江边、湖边、山边地区规划管理,市局制定了《武汉市滨水临山地区规划管理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1年12月2日武汉市滨水临山地区规划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保护和彰显我市独特的自然山水风貌,塑造现代都市形象及提升城市空间品质,规范武汉市滨水临山地区(即城镇开发边界内江边、湖边、山边地区)规划管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武汉市滨水临山地区的国土空间规划城市设计编制及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规划管理。

第三条江边地区以长江、汉江水系蓝线为基础,结合视距及城市道路确定(附图1-1)。

湖边地区以湖泊蓝线为基础,结合视距及城市道路确定(附图1-2)。

山边地区以山体本体线为基础,结合视距及城市道路确定(附图1-3)。

第四条编制滨水临山地区国土空间规划城市设计时,应注重建筑色彩、风格、体量等与江、湖、山的协调关系,重点明确主要观赏视点、整体天际线、视线通廊、建筑群体组合关系等控制要素。

第五条滨水临山地区新建项目应留出望江、望湖、望山视线通廊。

项目用地临江、临湖、临山一侧宽度不足200米的,至少一条视线通廊的宽度应不少于30米(可含相邻地块建筑退距和城市道路宽度);超过200米且不足500米的,至少一条视线通廊的宽度应不少于30米;超过500米的,至少一条视线通廊的宽度应不少于50米。

除必要的地下空间附属设施外,视线通廊内应以绿化景观功能为主,确保视线开敞性。

长江大保护背景下城市沿江生态空间划定与管控研究——以武汉为例

长江大保护背景下城市沿江生态空间划定与管控研究——以武汉为例

中图分类号 TU984.183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1003-739X (2023)04-0119-05 收稿日期 2022-09-21摘 要 长江中下游地区城市化进程较快,沿江空间是城市生态属性和社会属性较为显著的区域,也是生态保护和开发建设矛盾较为突出的区域,亟需对沿江生态空间进行保护和管控。

既有研究中,对我国城市沿江生态空间管控仍存在边界不清晰、管控要素不全面、管控体系不健全的问题。

该文以长江中下游地区典型城市武汉为对象,首先通过最小阻力模型划定武汉市沿江空间范围,基于格局与过程原理对沿江空间内的生态安全格局进行构建,继而利用CA模型模拟武汉市2025年、2035年和2050年的城市增长情况,在考虑生态保护与城市发展兼顾的前提下,试图构建“分区管控—动态反馈—政策保障”沿江生态空间管控体系,以期为后期城市化进程中城市沿江生态空间的管控提供参考。

关键词 生态安全格局 沿江生态空间 城市增长 空间管控Abstract The urbanization process in the middle and lower reaches of the Yangtze River is rapid, and the riverside space is an area with significant urban ecological and social attributes, as well as an area where the contradiction between ecological protection and development and construction is prominent. It is urgent to protect and control the ecological space along the Yangtze River. In existing studies, there are still some problems in the control of urban river ecological space, such as unclear boundary, incomplete control elements and imperfect control system. In this paper, Wuhan, a typical city in the middle and lower reaches of the Yangtze River, is selected as the object. Firstly, the spatial scope of Wuhan along the Yangtze River is demarcated by the least resistance model, and the ecological security pattern in the space along the Yangtze River is constructed based on the pattern and process principle. Then, the urban growth of Wuhan in 2025, 2035 and 2050 is simulated by the CA model. Under the premise of considering both ecological protection and urban development, we attempt to construct a "zoning control-dynamic feedback-policy guarantee" ecological space control system along the river, in order to provide reference for the urban ecological space control along the river in the post-urbanization process.Keywords Ecological security patterns, Eco-space along the river, Urban growth, Space control长江大保护背景下城市沿江生态空间划定与管控研究——以武汉为例Control and Demarcation of Wuhan Urban Ecological Space Along the Yangtze River in the Context of Yangtze River Conservation:Taking Wuhan City as an Example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人地资源矛盾突出,生态环境问题逐渐成为影响城市绿色可持续发展的主要因素。

武汉市水土保持条例(2022年)

武汉市水土保持条例(2022年)

武汉市水土保持条例(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6.23•【字号】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5届第3号•【施行日期】2022.06.23•【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土保持正文武汉市水土保持条例(2022修正)(2008年11月20日武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09年3月26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根据2017年11月22日武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8年3月30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的《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武汉市防洪管理规定〉等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19年6月21日武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19年7月26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的《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2年4月27日武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22年5月26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的《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水土流失的预防、治理和监督管理工作。

本条例所称水土保持,是指对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造成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水土保持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组织协调,安排专项资金,组织实施。

关于《武汉市水资源保护条例(草案)》的说明

关于《武汉市水资源保护条例(草案)》的说明

关于《武汉市水资源保护条例(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武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12.25•【分类】其他正文关于《武汉市水资源保护条例(草案)》的说明——2010年9月14日在武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市水务局局长姜铁兵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市人民政府的委托,现就提请本次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武汉市水资源保护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一、关于制定《武汉市水资源保护条例》的必要性我市依水而建,因水而兴。

境内江河纵横,湖港交织,长江、汉水在城中交汇,且接纳南北支流入汇,众多大小湖泊镶嵌在大江两侧,形成庞大的湖泊水网。

我市多年平均降水量为1251毫米,多年平均水资源总量达7169亿立方米,其中过境江河客水约7122亿立方米,本地产主水约47亿立方米。

5公里以上的河流共165条,境内总长2166.4公里。

有大小湖泊166个,湖泊水域面积779.56平方公里,其中中心城区湖泊38个。

全市有大、中、小型水库272处,承雨面积850.76平方公里,其中大型水库3座,中型水库6座。

武汉“得水独厚”,既“优”于水,又“忧”于水,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匀,在工业化进程中出现的水资源与水环境问题较为突出,主要表现在:水网连通、湖泊整治和水生态修复等工作缺乏法律保障,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存在隐患,洪水管理、水资源综合调度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疏干排水或者施工降水需要进一步加强管理,农村水污染日益严重,农村节水工作亟待加强,水安全应急管理机制尚不健全等。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对上述问题规定得较原则,或者没有规定,这就需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武汉市水资源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此保障和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一,制定《条例》,是促进“两型社会”建设的需要。

我市虽然总体上是丰水城市,但水资源时空分布极不均匀,“水袋子”、“旱包子”的问题同时并存。

武汉市城市设计导则成果编制规定(试行)

武汉市城市设计导则成果编制规定(试行)

武汉市城市设计导则成果编制规定(试行)武汉市规划局2009年8月1总则为了规范城市设计导则的编制,加强对城市设计的管理,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武汉市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在武汉市市域范围内编制城市设计导则,均须遵照本规定。

2基本要求局部城市设计应在城市设计基本成果的基础上编制城市设计导则。

城市设计导则的表述应规范、简洁、准确,采用规范性条文书写,直接表述城市设计的核心内容,对城市设计的各项要素提出控制要求和实施策略。

城市设计导则分为总则、整体控制与片区控制三个部分。

其中,整体控制以定性为主,确定控制要素及控制内容;片区控制在整体控制的指导下,以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将控制要素细化落实到各片区,并对重点片区提出控制性和引导性要求。

3成果内容3.1总则阐明城市设计的适用范围、设计目标、设计原则和解释权等内容。

3.2整体控制3.2.1用地功能:结合城市风貌特色、区域用地功能布局、整体形象塑造等方面的要求,以控制性详细规划导则为依据,明确设计范围的功能定位和片区划分,在各片区主导用地功能进行整合和细化的基础上,提出建设策略及原则。

3.2.2交通组织:提出车行、步行交通组织和交通设施的控制原则和要求。

协调道路交通设施与建筑群体、公共开敞空间的关系,提出重要景观道路的断面构成控制要求。

重点地段及公共建筑密集区域应增加地下、地面、地上立体人行系统的规划内容。

3.2.3空间景观与建筑群体形态:根据各片区的功能、自然和人文景观资源特色,发掘和提炼其独特的城市景观要素,明确各片区之间的空间关系,提出各片区的功能景观特色、设计目标及各控制要素控制要求。

其中,应根据整体形象塑造的要求,结合各片区特色,重点控制建筑群体形态。

(1)空间景观①景观结构:根据片区景观特色需求,提出区内主要轴线、节点、标志、特色区域等空间景观要素的控制目标。

②视线景观:根据景观结构以及视线景观分析,提出片区视廊、对景点的控制意向。

(2)建筑群体形态①建筑群体组合:根据空间景观要求,结合区域特色,明确重要节点建筑布局与空间群体的关系,设计风格以及群体组合控制景观意向。

武汉市城市管理局执法委、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公布《武汉市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的通告

武汉市城市管理局执法委、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公布《武汉市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的通告

武汉市城市管理局执法委、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公布《武汉市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武汉市城市管理局•【公布日期】2019.06.21•【字号】•【施行日期】2019.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武汉市城市管理局执法委、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公布《武汉市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的通告为加强燃气管理工作,保证我市燃气设施的正常运行,提高燃气服务水平,保证安全生产,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和《武汉市燃气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市城管执法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合划定我市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以公布:一、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一)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1、低压管道的管壁两侧1米范围内的区域;2、中压管道的管壁两侧1.5米范围内的区域;3、次高压管道的管壁两侧6.5米范围内的区域;4、高压管道的管壁两侧15米范围内的区域;5、阀门室(井)、凝水井(缸)、调压箱(柜)、计量箱(柜)外壁各1米内。

6、沿河、跨河、穿河、穿堤的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由管道燃气企业与河道、航道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另行确定。

(二)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液化石油气瓶组气化站、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天然气门站、燃气调压站、燃气汽车加气站等各类燃气场站的安全保护范围为场站安全警示线内的区域。

(三)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对涉及燃气设施的相关行为有更严格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燃气设施实施保护。

二、在武汉市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禁止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一)建设压占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二)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四)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五)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武汉市中心城区湖泊保护规划(2004-2020)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武汉市中心城区湖泊保护规划(2004-2020)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武汉市中心城区湖泊保护规划(2004-2020)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1.17•【字号】武政办[2005]9号•【施行日期】2005.0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武汉市中心城区湖泊保护规划(2004-2020)的通知(武政办[2005]9号)各中心城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市水务局编制的《武汉市中心城区湖泊保护规划(2004-2020)》已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五年一月十七日武汉市中心城区湖泊保护规划(2004-2020)一、总则(一)规划指导思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武汉市城市总体规划关于水环境治理和保护的要求,遵循统一规划、依法管理、综合整治、科学利用的原则保护湖泊,改善水环境,促进人水和谐,推进武汉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规划原则1.强化湖泊形态控制,截除污染源。

2.湖泊周边环境治理与水体生态修复并重。

3.湖泊综合治理与监督管理并举。

4.湖泊利用与保护相结合。

(三)规划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年;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96年;6.《水功能区管理办法》,2003年;7.《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2002年;8.《武汉市城市排水条例》,2002年;9.《国务院关于武汉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国函〔1999〕11号);10.《城市绿线管理规定》,2003年;11.《武汉市城市总体规划(1996-2020)》,1995年;12.《武汉市绿地系统规划》,2002年;13.《湖北省水功能区划》(鄂政函〔2003〕101号);14.《武汉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类别》(鄂政办函〔2000〕74号);15.《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1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17.《渔业水质标准》(GB11607-89)。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武汉市非法占地案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的通知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武汉市非法占地案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的通知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武汉市非法占地案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公布日期】2020.12.21
•【字号】武自然资规规〔2020〕2号
•【施行日期】2021.0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处罚
正文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武汉市非法占地案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的通知
各区(分)局,市执法支队:
《武汉市非法占地案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已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武汉市非法占地案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12月21日附件
武汉市非法占地案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本文中表述各地类按照原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中大类,特殊说明的除外。

具体小类详见《划拨用地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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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武汉市滨水临山
地区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公布日期】2021.12.02
•【字号】武自然资规规〔2021〕2号
•【施行日期】2022.01.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尚未生效
•【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武汉市滨水临山地区规
划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区(分)局,局属各事业单位,机关各处室:
为进一步加强武汉市城镇开发边界内江边、湖边、山边地区规划管理,市局制定了《武汉市滨水临山地区规划管理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12月2日
武汉市滨水临山地区规划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保护和彰显我市独特的自然山水风貌,塑造现代都市形象及提升城市空间品质,规范武汉市滨水临山地区(即城镇开发边界内江边、湖边、山边地
区)规划管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武汉市滨水临山地区的国土空间规划城市设计编制及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规划管理。

第三条江边地区以长江、汉江水系蓝线为基础,结合视距及城市道路确定(附图1-1)。

湖边地区以湖泊蓝线为基础,结合视距及城市道路确定(附图1-2)。

山边地区以山体本体线为基础,结合视距及城市道路确定(附图1-3)。

第四条编制滨水临山地区国土空间规划城市设计时,应注重建筑色彩、风格、体量等与江、湖、山的协调关系,重点明确主要观赏视点、整体天际线、视线通廊、建筑群体组合关系等控制要素。

第五条滨水临山地区新建项目应留出望江、望湖、望山视线通廊。

项目用地临江、临湖、临山一侧宽度不足200米的,至少一条视线通廊的宽度应不少于30米(可含相邻地块建筑退距和城市道路宽度);超过200米且不足500米的,至少一条视线通廊的宽度应不少于30米;超过500米的,至少一条视线通廊的宽度应不少于50米。

除必要的地下空间附属设施外,视线通廊内应以绿化景观功能为主,确保视线开敞性。

第六条滨水临山地区建设项目应有高度梯度变化,且高度之间差值应不少于20%(以高度较高者为计算基数)。

第七条江边及湖边地区建设项目中的一线与二线公共及住宅建筑布局应前低后高,建筑高度之间差值应不少于20%(附图2)。

第八条滨水临山地区建设项目中的公共建筑造型应简洁大方,体现地域文化特色;住宅建筑外立面应进行公建化设计,阳台应进行封闭式处理,并加强屋顶设计。

第九条除防洪、改善修复水环境、生态保护、交通等公共设施外,湖边地区
建设项目的建筑物临湖面外缘垂直投影线后退湖泊绿线不少于7米,湖泊蓝线与外围绿线之间宽度不足50米的,则临湖建筑后退湖泊蓝线距离不得少于50米,其用地用于生态绿化带建设(附图3)。

第十条湖边地区建设项目的建筑物建筑高度不得超过该建筑临湖面外缘垂直投影线距湖泊绿线距离的1倍(附图4)。

第十一条以山脊线为基准,划定山体海拔高度五分之四处为高度控制线,山边地区建设项目的建筑物海拔高度应不突破高度控制线(附图5)。

项目用地内确需设置超出高度控制线的地标建筑时,应确保临项目用地一侧的山脊线的三分之二不被建筑物遮挡。

第十二条东湖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风貌街区、生态底线区、生态发展区、特殊高度管控区等区域及其他法律法规对滨水临山地区规划管理有更严格要求的,按照相关要求执行。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2022年1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关于加强中心城区湖边、山边、江边建筑规划管理的若干规定》(武规〔2003〕1号)同时废止。

在本规定施行前已核发规划设计条件的项目,可按原规定执行。

附件1
滨水临山地区管控范围图
1-1江边地区管控范围图
1-2湖边地区管控范围图
1-3山边地区管控范围图
附件2
江边、湖边地区垂江(湖)方向建筑
高度梯级变化示意图H1-临江(湖)一线(第一排)建筑的建筑高度;
H2-临江(湖)二线(第二排)建筑的建筑高度;
H3-高度差值。

附件3
湖边地区建筑后退湖泊蓝线及
绿线距离示意图S-湖泊蓝线与绿线之间的距离;
L-建筑物临湖面外缘垂直投影线后退湖泊绿线距离;
I-建筑物临湖面外缘垂直投影线后退湖泊蓝线距离;
当S≥50m时,L≥7m;
当S<50m时,L≥7m且I≥50m。

附件4
湖边地区建筑高度示意图L-建筑临湖面外缘垂直投影线距离湖泊绿线距离;
H-建筑高度。

附件5
山边地区建筑高度控制示意图H-山脊线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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