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规划管理系统建筑面积计算技术规定
最新武汉市最新面积计算规范

最新武汉市最新面积计算规范本规范旨在明确武汉市最新的面积计算标准,为相关行业提供参考和指导,确保面积计算结果准确无误。
一、计算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武汉市各类建筑物、土地和房产的面积计算。
包括但不限于住宅楼、商业大厦、工业厂房、公共建筑等。
二、面积计算方法1. 建筑物室内面积计算方法:- 正常情况下,室内面积计算以墙体内侧作为计算基准,包括房间、厅、厨房、卫生间等空间。
- 阳台、露台、楼梯、电梯间、走廊等不计入室内面积计算范围。
- 如遇到大型设备,如管道、空调设备等凸出墙体的情况,按照实际情况进行计算。
2. 土地面积计算方法:- 土地面积计算以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土地使用证明为准。
- 如遇到不规则形状的土地,可将其分割成规则的几何形状,然后分别计算,最后相加得到总面积。
- 如遇到不同性质的土地,如绿化地带、公共设施用地等,可按照实际用途进行面积计算。
3. 房产面积计算方法:- 房产面积计算以不动产权属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书为准。
- 如果房产是独立的建筑物,面积直接按照建筑物面积计算方法进行计算。
- 如果是房产是位于多层建筑中,则将其所在楼层的建筑面积乘以其相对高度所占比例进行计算。
三、计算结果与验收1. 面积计算结果应以数字形式准确呈现,并注明面积单位(如平方米)。
2. 面积计算结果应以合理的方式进行四舍五入,保留适当的小数位。
3. 在完成面积计算后,应进行验收和核对,确保计算结果准确无误。
四、法律依据和处罚如遇到面积计算过程中的违规行为或不当操作,相关行业将根据武汉市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和处罚。
五、附则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以上是关于最新武汉市最新面积计算规范的详细内容,希望能为相关行业提供参考和指导,确保面积计算工作的准确性和规范化。
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43号

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正文:---------------------------------------------------------------------------------------------------------------------------------------------------- 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4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根据《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第32条、第62条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的建筑规划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各项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各项规范、标准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涉及消防、抗震、人防、环保、风景名胜、绿化、交通、防洪、文物保护、信息网络等,还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建设用地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建筑工程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小于3万平方米的,必须做总平面规划设计。
第五条根据本市地理位置和气候条件,居住建筑朝向以南偏西15度至南偏东15度为宜。
第六条本市中心城区(即江岸、江汉、(编者注:此字左边为石,右边为乔)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建筑密度划分为密度一区、密度二区和密度三区(详见后附《武汉市中心城区建筑密度分区示意图》及其说明),并按此进行建筑规划控制;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其他地区建筑按密度三区进行规划控制。
第七条建筑工程的规划管理实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制度,建设单位应按《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八条建筑工程必须按核准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确需变更建筑物(含构筑物,下同)使用性质、高度、位置、平面、立面、建筑外墙色彩及材料的,应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重新核准。
第九条建筑工程的实地定位放线和验线,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城市道路坐标、控制高程和红线图测放。
武汉市规划管理建筑面积计算技术规定(送审稿)

武汉市规划管理建筑面积计算技术规定(送审稿)第一条为规范规划管理中建设工程建筑面积的计算,依据《武汉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2009)以及相关设计规范,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在规划审批、规划条件核实等规划管理环节中涉及建筑面积计算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建设工程设计应符合国家相关设计规范和本市有关技术规定,不得虚构设计平面用途及性质。
第四条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自然层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之和计算。
结构层高在2.2米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米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对于化工构筑物、设施具体规定如下:1.圆形构筑物计算面积,应按实际投影面积计算,面积计入容积率;2.储罐区计算面积,应按防火堤轴线或围堰最外边计算,未设防火堤的储罐区,应按成组设备的最外边缘计算,面积计入容积率;3.天桥、栈桥计算面积,应按其外壁投影面积计算,面积计入容积率;4.外管廊计算面积,架空敷设可按管架支柱间的轴线宽度加1.5m乘以管架长度计算,沿地敷设应按其宽度加1.0m乘以管线带长度计算,面积计入容积率;5.工艺装置计算面积,应按工艺装置铺砌界线计算,面积计入容积率;6.露天堆场计算面积,应按堆场实际地坪面积计算,面积计入容积率;7.露天设备计算面积,应按设备场地铺砌范围计算,面积计入容积率;8.构筑物、化学反应装置、容器装置等设施层高超过8m的,应加倍计算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第五条装配式建筑外墙装配式部分的建筑面积不超过规划总建筑面积的3%时,外墙装配式部分的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
超过规划总建筑面积的3%时,外墙装配式部分的建筑面积全部计入容积率。
第六条建筑物承担主要功能的建筑空间,以及结构柱、梁、结构墙体等建筑结构围合而成的主体结构建筑空间,除设计规范和本规定其他条款有明确规定的情形外,无论该空间标注任何功能,是否有开敞面,是否设置楼板,均视作自然层按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根据《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第32条、第62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的建筑规划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各项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各项规范、标准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涉及消防、抗震、人防、环保、风景名胜、绿化、交通、防洪、文物保护、信息网络等,还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建设用地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建筑工程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小于3万平方米的,必须做总平面规划设计。
第五条根据本市地理位置和气候条件,居住建筑朝向以南偏西15度至南偏东15度为宜。
第六条主城区(即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青山区、洪山区七个城区)划分为密度一区、密度二区和密度三区(具体划分见本规定附件一:《武汉市主城区建筑密度分区示意图》)进行建筑规划控制,城市规划区内其他地区按密度三区进行控制。
第七条建筑工程的规划管理实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制度,建设单位应按《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八条建筑工程必须按核准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确需变更建筑物(含构筑物,下同)使用性质、高度、位置、平面、立面、建筑外墙色彩及材料的,应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重新核准。
第九条建筑工程的实地定位放线和验线,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城市道路坐标、控制高程和红线图测放。
第十条建筑工程竣工后3个月内,建设单位应持竣工测量图纸和相关资料申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规划验收。
验收合格的,颁发规划验收合格文件。
未取得规划验收合格文件的,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房屋产权证明等有关文件。
第二章建筑间距第十一条居住建筑间距,按下列要求确定:(一)建筑高度24米以下(含24米,下同)的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为:1.纵墙面与纵墙面的间距,密度一区内不少于建筑高度的0.9倍;密度二区内不少于建筑高度的1.0倍;密度三区内不少于建筑高度的1.1倍,其中在国家级开发区和东西湖、汉南、江夏、蔡甸、黄陂、新洲建制镇规划区内不少于建筑高度的1.2倍;并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间距要求;2.纵墙面与山墙面的间距,密度一区内不少于10米,密度二区内不少于12米,密度三区内不少于14米;3.山墙面与山墙面的间距,建筑高度在12米以下的不少于6米,建筑高度在12米以上的不少于8米。
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根据《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第32条、第62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的建筑规划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各项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各项规范、标准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涉及消防、抗震、人防、环保、风景名胜、绿化、交通、防洪、文物保护、信息网络等,还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建设用地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建筑工程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小于3万平方米的,必须做总平面规划设计。
第五条根据本市地理位置和气候条件,居住建筑朝向以南偏西15度至南偏东15度为宜。
第六条主城区(即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青山区、洪山区七个城区)划分为密度一区、密度二区和密度三区(具体划分见本规定附件一:《武汉市主城区建筑密度分区示意图》)进行建筑规划控制,城市规划区内其他地区按密度三区进行控制。
第七条建筑工程的规划管理实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制度,建设单位应按《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八条建筑工程必须按核准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确需变更建筑物(含构筑物,下同)使用性质、高度、位置、平面、立面、建筑外墙色彩及材料的,应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重新核准。
第九条建筑工程的实地定位放线和验线,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城市道路坐标、控制高程和红线图测放。
第十条建筑工程竣工后3个月内,建设单位应持竣工测量图纸和相关资料申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规划验收。
验收合格的,颁发规划验收合格文件。
未取得规划验收合格文件的,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房屋产权证明等有关文件。
第二章建筑间距第十一条居住建筑间距,按下列要求确定:(一)建筑高度24米以下(含24米,下同)的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为:1.纵墙面与纵墙面的间距,密度一区内不少于建筑高度的0.9倍;密度二区内不少于建筑高度的1.0倍;密度三区内不少于建筑高度的1.1倍,其中在国家级开发区和东西湖、汉南、江夏、蔡甸、黄陂、新洲建制镇规划区内不少于建筑高度的1.2倍;并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间距要求;2.纵墙面与山墙面的间距,密度一区内不少于10米,密度二区内不少于12米,密度三区内不少于14米;3.山墙面与山墙面的间距,建筑高度在12米以下的不少于6米,建筑高度在12米以上的不少于8米。
20181023武汉市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8 对于场馆看台下的建筑空间,结构净高在2.1米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并计入容积率;结构净高在1.2米 及以上至2.1米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结构净高在1.2米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室内 单独设置的有围护设施的悬挑看台,应按看台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有顶盖无围护结 构的场馆看台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编制背景
一、编制背景
2、新政策,新问题,新要求。 新政策。2015年至今,《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的意见》、《市人 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的意见》、《武汉市停车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市人 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停车设施建设的通知》、《市国土规划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停车设施审批管理 的通知》等国家、省、市政策文件相继出台,建筑产业化、机械式停车、超配停车等有关建筑面 积计算问题需进一步明确。 新问题。城市发展过程中出现了较多的商办改“类住宅”、地下停车产权纠纷、化工企业容 积率管控空白等问题,严重挑战了城市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阻碍了城市发展遵循城市规划蓝 图有序推进。 新要求。城市形象和品质的提升对建筑规划方案提出新要求,建筑设计新产品不断涌现,大 量地标性建筑不断创建,城乡规划管理对建筑规划方案功能、布局、形态、尺度、使用、立面、 天际线、视线通廊和开敞空间等方面的提出更高要求,有必要为提升城市空间形态、形象和品质 的创意设计提供弹性空间。
武汉市规划管理建筑面积计算技术规定

武汉市规划管理建筑面积计算技术规定第一条为规范规划管理中建设工程建筑面积的计算,依据《武汉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以及相关设计规范,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项建设工程在规划审批、规划条件核实等管理环节中涉及建筑面积计算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设计应符合国家相关建筑设计规范和本市有关技术规定,不得虚构设计平面用途及性质。
第四条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自然层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之和计算。
结构层高在2.2米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米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第五条建筑物承担主要功能的建筑空间,以及结构柱、梁、结构墙体等建筑结构围合而成的主体结构建筑空间,除设计规范和本规定其他条款有明确规定的情形外,无论该空间标注任何功能,是否有开敞面,是否设置楼板,均视作自然层按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第六条建筑物确因结构安全需要搭结的结构板、结构联系梁,在后期使用中不能将其转换为功能空间,具有相应资质图审机构出具证明文件的,不计算建筑面积。
第七条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的楼层,应按其底板面的外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结构净高在2.1米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1.2米及以上至2.1米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结构净高在1.2米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第八条以幕墙作为围护结构的建筑物,应按幕墙外边线计算建筑面积。
第九条建筑物的外墙外保温层,应按其保温材料的水平截面积计算,并计入自然层建筑面积。
第十条住宅结构层高不应超过3.6米,且最低不应低于2.8米。
结构层高大于3.6米且不大于5.8米(3.6+2.2米)的,按该层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的2倍计算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大于5.8米且不大于8.0米(5.8+2.2米)的,按该层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的3倍计算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大于8.0米的,以此类推。
《武汉市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最新版

武土资规发〔2018〕168号市国土规划局市住房保障房管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的通知全市国土规划、房管系统各处室、单位,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武政办〔2018〕86号)中统一建筑工程项目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和房产测量规范的要求,市国土规划局、市住房保障房管局制定了《武汉市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现将《武汉市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2018年9月21日武汉市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目次1 总则••••••••••••••••••••••••••••••••••••••••••• 52 术语••••••••••••••••••••••••••••••••••••••••••• 63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123.1 一般规定•••••••••••••••••••••••••••••••••• 12 3.2 计算细则•••••••••••••••••••••••••••••••••• 13 3.3 特殊规定•••••••••••••••••••••••••••••••••••241 总则1.0.1 为了统一武汉市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依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和《房产测量规范》,借鉴相关城市经验与做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1.0.2 本规则适用于武汉市行政区域内各项建设工程在设计、报批、规划条件核实和房产交易、不动产登记等环节中涉及的建筑面积计算。
1.0.3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项建设工程的设计、报批、规划条件核实和房产测量,除应符合本规则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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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武汉市规划管理建筑面积计算技术规定》发布实施的通知2014-09-26 来源: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各区(分)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设计机构、测绘机构、开发单位:我局编制的《武汉市规划管理建筑面积计算技术规定》已经市法制办审查通过,现正式发布,在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网站公开,并于2014年10月1日实施,2014年10月1日之前已取得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规划(方案)批准意见书的建设项目,继续沿用原国家和地方建筑面积计算相关规定。
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2014年9月19日武汉市规划管理建筑面积计算技术规定第一条为规范规划管理中建设工程建筑面积的计算,依据《武汉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以及相关设计规范,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项建设工程在规划审批、规划条件核实等管理环节中涉及建筑面积计算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设计应符合国家相关建筑设计规范和本市有关技术规定,不得虚构设计平面用途及性质。
第四条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自然层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之和计算。
结构层高在2.2米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米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第五条建筑物承担主要功能的建筑空间,以及结构柱、梁、结构墙体等建筑结构围合而成的主体结构建筑空间,除设计规范和本规定其他条款有明确规定的情形外,无论该空间标注任何功能,是否有开敞面,是否设置楼板,均视作自然层按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第六条建筑物确因结构安全需要搭结的结构板、结构联系梁,在后期使用中不能将其转换为功能空间,具有相应资质图审机构出具证明文件的,不计算建筑面积。
第七条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的楼层,应按其底板面的外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结构净高在2.1米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1.2米及以上至2.1米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结构净高在1.2米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第八条以幕墙作为围护结构的建筑物,应按幕墙外边线计算建筑面积。
第九条建筑物的外墙外保温层,应按其保温材料的水平截面积计算,并计入自然层建筑面积。
第十条住宅结构层高不应超过3.6米,且最低不应低于2.8米。
结构层高大于3.6米且不大于5.8米(3.6+2.2米)的,按该层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的2倍计算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大于5.8米且不大于8.0米(5.8+2.2米)的,按该层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的3倍计算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大于8.0米的,以此类推。
宿舍,公寓,除商业、市政公用设施外的居住配套公建结构层高均按住宅结构层高进行控制。
第十一条跃层式住宅门厅、起居室、餐厅的通高部分不超过该层套内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的30%且高度不超过7.2米的,该通高部分的建筑面积按照该层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的1倍计算;通高部分超过该层套内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的30%或者高度超过7.2米的,按照第十条规则计算建筑面积。
除门厅、起居室、餐厅、阳台之外的其他部分出现通高情况的,按照第十条规则计算建筑面积。
第十二条商业结构层高不应超过6.0米。
结构层高大于6.0米且不大于8.2米(6.0+2.2米)的,按该层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的2倍计算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大于8.2米且不大于10.4米(8.2+2.2米)的,按该层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的3倍计算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大于10.4米的,以此类推。
第十三条办公、酒店结构层高不应超过4.5米。
结构层高大于4.5米且不大于6.7米(4.5+2.2米)的,按该层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的2倍计算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大于6.7米且不大于8.9米(6.7+2.2米)的,按该层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的3倍计算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大于8.9米的,以此类推。
第十四条工业厂房因使用功能、工艺要求以及技术经济条件的需要,建筑层高可结合实际情况确定,结构层高超过8米的,按该层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的2倍计算建筑面积,办公形式的工业厂房参照办公标准控制。
第十五条住宅、商业、办公、酒店等建筑首层门厅、大厅、中庭等公共空间,办公和酒店的会议厅、宴会厅及单一空间建筑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的且有较高层高要求的集中商业等功能空间,影院、剧场、体育馆、博物馆、展览馆等公共建筑,不受上述层高规定控制。
对于建筑存在多种功能的情况,参照建筑功能相对应的建筑层高予以控制。
第十六条建筑物形态的立体书库、立体仓库、立体车库,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无结构层的应按一层计算,有结构层的应按其结构层面积分别计算。
结构层高在2.2米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米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第十七条构筑物形态的机械式停车库建筑面积按单个泊位的面积与总泊位数的乘积的1/2计算。
第十八条有顶盖无围护结构的车棚、货棚、站台、加油站、收费站等,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
第十九条地下室、半地下室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结构层高在2.2米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米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地下室、半地下室符合以下条件,其建筑面积计入地下建筑面积,否则视为地上建筑。
地下室、半地下室空间开发利用依据《武汉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地下室室内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结构净高的1/2,半地下室室内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结构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地下室、半地下室在室外地平面以上部分的高度不超过1.5米;地下室、半地下室除地下车库出入口外只能通过垂直交通(电梯、楼梯)进入室内。
建筑物的室外地平面标高,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
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未明确规定的,基地内又无法采用统一的室外地平面标高以及其他确需构筑地形的,应综合考虑该地区城市排水设施情况和附近道路、建筑物标高,通过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室外地平面标高。
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均未明确规定的,建筑物的室外地平面标高一般以周边相邻的城市道路中心线标高为基准。
第二十条地下室、半地下室出入口外墙外侧坡道有顶盖的部位,应按其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
第二十一条建筑物架空层及坡地建筑物吊脚架空层,应按其顶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结构层高在2.2米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米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架空层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其建筑面积除楼梯、电梯等交通联系空间外不计入容积率;否则其建筑面积应计入容积率。
仅有结构支撑而无外围护结构;开敞面积不得少于该层建筑面积的1/2;结构层高不低于该建筑标准层结构层高;作为休闲、绿化景观等公共空间使用。
建筑物顶部局部设置的用于观景、休闲活动的构筑物形态的开敞建筑空间,其建筑面积计算参照架空层标准控制。
第二十二条设备层、结构转换层按外墙围护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在2.2米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米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按国家规范要求设置,结构层高不高于该建筑标准层结构层高的,其建筑面积除楼梯、电梯等交通联系空间外可不计入容积率;否则,该楼层参照该建筑标准层建筑功能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第二十三条避难层按外墙围护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在2.2米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米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按国家规范要求设置,结构层高不高于该建筑标准层结构层高的,净面积、楼层及配套设施设置等满足规范要求的,其建筑面积除楼梯、电梯等交通联系空间外可不计入容积率;避难层兼作设备层时层高控制可在该建筑标准层结构层高基础上增加1.5米;否则,该楼层参照该建筑标准层建筑功能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第二十四条建筑物内设有局部楼层时,对于局部楼层的二层及以上楼层,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且结构层高在2.2米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米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第二十五条对于形成建筑空间的坡屋顶,结构净高在2.1米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1.2米及以上至2.1米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结构净高在1.2米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楼梯下、坡道下等类似坡屋顶建筑空间的建筑面积计算参照坡屋顶标准控制。
建筑物顶部因造型需要设置的开敞的、未形成建筑空间的坡屋面构架,不计算建筑面积。
第二十六条对于场馆看台下的建筑空间,结构净高在2.1米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1.2米及以上至2.1米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结构净高在1.2米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室内单独设置的有围护设施的悬挑看台,应按看台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有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场馆看台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面积。
第二十七条建筑物的室内楼梯、电梯井、提物井、管道井、通风排气竖井、烟道,应并入建筑物的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
有顶盖的采光井应按一层计算面积,且结构净高在2.1米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2.1米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第二十八条设在建筑物顶部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结构层高在2.2米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米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第二十九条与室内相通的变形缝,应按其自然层合并在建筑物建筑面积内计算。
对于高低联跨的建筑物,当高低跨内部连通时,其变形缝应计算在低跨面积内。
第三十条对于建筑物间的架空走廊,有顶盖和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无围护结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
第三十一条有围护设施的室外走廊(挑廊),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有围护设施(或柱)的檐廊,应按其围护设施(或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1/2面积。
建筑物外面向天井(多建筑物围合形成)设置的室外走廊、挑廊、檐廊,其建筑面积计算参照上述标准控制。
第三十二条门斗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且结构层高在2.2米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米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第三十三条门廊应按其顶板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有柱雨篷应按其结构板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无柱雨篷的结构外边线至外墙结构外边线的宽度在2.1米及以上的,应按雨篷结构板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
第三十四条住宅主体结构内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
主体结构外的阳台,满足设计和基本功能要求,布局合理,不压占室内空间影响室内功能空间的使用,水平投影面积总和不超过单套套内建筑面积的12%,进深不超过相邻基本功能空间进深的40%且进深不超过2.1米,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否则,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全面积并计入容积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