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正式)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建立健全中国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XX)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中国XX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标准及其他要求,结合中国XX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XX境内所属实体企业(中国XX为控股股东或为实际控制人的实体企业)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管理。
境外实体企业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实体企业不符合国家或者所在地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不符合中国XX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集团)、中国XX或实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危险状态、场所的不安全因素、管理上的缺陷以及自然灾害等。
第四条事故隐患分为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A类)和一般事故隐患(B类)三类。
(一)重大事故隐患:1.可能造成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危害和整改难度极大,需要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消除的事故隐患;2列入《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x版)》《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重大事故隐患;3.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各级质检、建筑、交通、铁路等主管部门规定的重大事故隐患;4.外部因素影响致使本实体企业自身难以排除的事故隐患。
(二)一般事故隐患(A类):可能造成1次1〜2人死亡,或者1~9人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较短时间内能够治理消除的事故隐患。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范文(三篇)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管理,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从事安全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是指对安全生产过程中存在的潜在危险因素进行全面排查和治理的过程。
第四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风险控制的原则。
第二章隐患排查第五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并明确相关责任部门和人员。
第六条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对生产经营场所、设备设施、工作环境等进行安全隐患排查。
排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生产经营场所的基础设施完善情况;(二)生产设备设施的安全性能;(三)作业场所的工作环境;(四)劳动者的安全防护设备使用情况;(五)其他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
第七条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隐患排查结果记录制度,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记录并报告有关部门。
第三章隐患治理第八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治理应当按照“谁发现、谁治理”的原则进行,责任明确、落实到人。
第九条单位应当组织专业人员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进行评估,并制定隐患治理方案和时间表。
第十条单位应当按照治理方案和时间表,采取必要措施进行隐患治理,并确保治理措施的有效性。
第十一条隐患治理工作应当注重整体治理,不得为了表面整改而忽略实质隐患。
第十二条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能力。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三条监督检查是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重要环节,包括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两种形式。
第十四条定期检查应当由专业人员组成的检查组进行,对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全面检查。
第十五条不定期抽查应当由相关部门组织,对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抽查,并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
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

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高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是指对各类企事业单位的安全风险进行排查,及时发现和整改存在的安全隐患,确保安全生产的目标得以实现,提高整体的安全生产水平。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类企事业单位,包括生产企业、建筑工地、商场超市、学校医院、交通运输单位等。
第四条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政府部门,负责对企事业单位进行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工作的组织和监督。
第二章安全事故隐患排查第五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明确组织机构、责任人员、排查范围、频次等内容,并及时更新。
第六条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应当全面、系统、细致,包括生产设备、劳动环境、消防设施、电气设备、危险化学品等方面。
第七条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应当采取现场实地检查和资料查阅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发现隐患问题后应当及时做好记录和整改。
第八条安全事故隐患排查过程中,应当遵守相关的安全操作规程和程序,确保人员安全。
第九条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责任人,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第三章安全事故隐患治理第十条安全事故隐患治理是指对已经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整改和消除。
第十一条安全事故隐患治理应当按照隐患的等级和影响程度确定整改的时限,确保整改工作的有效进行。
第十二条安全事故隐患治理应当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并做好相应的记录和档案工作。
第十三条安全事故隐患治理应当采取技术措施、管理措施、组织措施等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确保治理工作的效果。
第十四条安全事故隐患治理完成后,应当做好整改验收工作,确保隐患得到有效的消除。
第四章安全事故隐患管理第十五条安全事故隐患管理是指对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的工作。
第十六条安全事故隐患管理应当加强对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审核和监督,确保制度的合规和有效执行。
2024年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

2024年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工作,落实责任,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国有企业、私营企业、合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他所有从业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是指对生产经营活动中潜在的危险因素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全面排查,及时消除和整改,保障安全生产的一种管理活动。
第四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原则是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分级负责、部门协同、公开透明。
第五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应当坚持依法管理、风险管理、协同管理和绩效管理。
第二章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组织第六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成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组织,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七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组织一般设立隐患排查监督部门,具体职责包括:(一)组织制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计划和方案;(二)组织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确保按期完成隐患排查任务;(三)安排专人负责对隐患进行治理和整改;(四)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和宣传教育工作;(五)记录、报告和分析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六)对安全生产隐患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七)定期评估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效果。
第八条隐患排查监督部门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安全生产管理专业知识和技能,且应当定期接受相关培训。
第九条隐患排查监督部门可以根据需要成立专家咨询委员会,邀请相关专家进行隐患排查和治理方面的咨询和指导。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组织的领导和支持,为其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技术支持。
第三章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程序第十一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程序包括制定计划、开展排查、整改隐患、监督检查和评估。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计划应当根据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明确排查的范围、目标、内容、时间节点和责任单位及责任人。
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

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本办法制定。
第二条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目的是及时发现、排除安全生产隐患,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运行。
第三条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适用于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和相关行业。
第四条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科学管理、依法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排查与治理程序第五条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应建立明确的工作责任制度,明确责任人,明确工作流程,确保工作的开展和落实。
第六条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应分阶段进行,包括初步排查、详细排查和细致排查三个阶段。
初步排查是为了了解工作场所的主要安全隐患情况,详细排查是对初步排查的情况进行进一步分析和梳理,细致排查是对详细排查中的隐患进行深入调查和分析。
第七条初步排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区域划分、人员分工、安全设施的完善程度、生产设备的安全性能等。
第八条详细排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工作环境、作业过程的安全控制措施、防护设施的完整性等。
第九条细致排查的主要内容包括:隐患的具体情况、原因分析和治理措施等。
第十条安全隐患治理应按照隐患的优先级进行,先治理重大隐患,再治理一般隐患。
第三章防范措施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并严格执行。
第十二条对于已发现的安全隐患,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临时控制,并限制人员接触或进入作业区域。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定期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和防护设施,确保工作环境的安全性。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四章监管与惩处第十六条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
第十七条对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单位,应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并公开曝光。
第十八条对于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进行刑事责任追究。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范本(三篇)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事业单位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区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集体企事业单位、个体劳动者等。
第三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和工作权限,加强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
第四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注重整体化、规范化、系统化的管理和治理。
第五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应由相关职能部门牵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相互配合,形成合力。
第六条政府应加大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宣传力度,提高全民安全意识,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防范能力。
第二章事故隐患排查第七条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事故隐患排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事故隐患排查应覆盖企事业单位的生产经营全过程,包括设施设备、操作程序、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等方面。
第九条事故隐患排查应重点关注可能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如火灾、爆炸、毒气泄漏等,及时排查并采取措施予以整治。
第十条事故隐患排查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包括现场检查、隐患标记、风险评估等,确保排查结果准确可靠。
第十一条事故隐患排查应当按照时间节点、责任分工等要求,及时完成,并安排专人负责跟踪整改。
第三章事故隐患治理第十二条企事业单位应根据排查结果,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事故隐患治理应首先消除重大隐患,然后逐级解决其他隐患问题,确保治理工作有序进行。
第十四条事故隐患治理应采取有效措施,包括设备更新、技术改造、安全防护设施增设等,确保治理效果达标。
第十五条事故隐患治理应注重防范措施的有效性和可持续性,定期进行检查评估,及时修正和完善。
第十六条事故隐患治理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的沟通协调,共同推进治理工作,形成合力。
第四章事故隐患管理第十七条企事业单位应建立事故隐患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和工作权限,加强事故隐患的管理和监督。
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

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制定部门:某某单位时间:202X年X月X日封面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为规范本单位生产生活及工作次序,确保本单位相关工作有序正常运转,根据单位发展需要,结合单位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望本单位职工严格执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设立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管与督查管理,防止与减少事故,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安全生产法》与国家安监总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局《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结合我项目部实际情况,拟定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细则。
第二条项目部安全环保部门实施监管督察,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安全事故隐患),是指各作业队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与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与管理上的缺陷。
安全事故隐患的范围:(一)危及安全生产的不安全因素或重大险情。
(二)可能导致事故发生与危害扩大的工艺缺陷、设备缺陷与设施缺陷等。
(三)建筑施工过程、生产及经营场所中可能发生的有关能量伤害。
(四)可能造成职业病、职业中毒的劳动环境与作业条件。
(五)可能造成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的活动、过程、产品与服务。
(六)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作业标准、作业程序的不健全,安全责任制的不落实。
(七)现场指挥人员、作业人员的严重违章违规行为。
安全事故隐患分为一般安全事故隐患与重大安全事故隐患。
一般安全事故隐患,是指危害与整顿、整治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刻整顿、整治排除的隐患。
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是指危害与整顿、整治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工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顿、整治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2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项目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防止和减少事故,建立长效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和业主等有关规定制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项目部属各职能部门、工区、作业队。
第四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应全面、客观、真实、有效,要与安全检査、重大危险源管理、安全标准化达标等工作相结合,构建隐患识别、评估和防控、治理体系。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项目部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重点监管”的要求,建立项目部职能部门、作业队直至生产一线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
第六条项目部各职能部门对所辖范围内的隐患排查治理负监督管理责任,各作业队对所辖范围内隐患排查治理负直接责任。
第七条项目经理对项目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安全总监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监督管理领导责任,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对各自主管工作职责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直接管理领导责任。
(一) 项目经理责任1 项目经理是本单位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2 督促、检查项目部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排查治理事故隐患。
3 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组织人员进行整改和监控,对重大事故隐患制定并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4 保证安全费用的提取,并优先落实事故隐患治理所需的资金。
5 督促项目部安全管理人员上报重大事故隐患和隐患治理方案。
6 按时、如实向上级有关部门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
(二) 安全总监职责1 协助项目经理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2 做好隐患排查治理的组织领导工作。
3 及时沟通各生产系统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协调解决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的问题,向项目经理汇报。
4 对重大事故隐患立即上报,协助项目经理,会同工程技术部门、安全管理部门和生产系统负责人制定重大隐患治理方案。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__________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正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文件编号:KG-AO-5769-88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正式)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
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规范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长效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及《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是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全方位覆盖、全过程闭环”的原则,明确责任主体,落实职责分工,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电东北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属各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二章定义与分级第四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安全风险程度较高,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作业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非常态的运行工况、人的不安全行为及安全管理方面的缺陷。
第五条根据可能造成的事故后果,事故隐患分为重大事故隐患和一般事故隐患两个等级。
(一)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能构成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一类障碍及以上设备事故)和整改难度(需要停止机组或重要辅机运行)较大,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各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二)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能构成人身轻伤或二类障碍)和整改难度(不需要停止重要辅机或机组运行)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第六条设备缺陷和事故隐患的关系。
超出设备缺陷管理制度规定的消缺周期仍未消除的设备危急缺陷和严重缺陷,即为事故隐患。
根据其可能导致事故后果的评估,分别按重大或一般事故隐患治理。
第七条被判定为事故隐患的设备缺陷,应继续按各单位现有设备缺陷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同时纳入本办法规定的事故隐患管理流程进行闭环督办。
第八条事故隐患划分为锅炉、汽机、电气、热工、化学及水工、燃料、除灰脱硫及脱硝、风电、水务、供热、交通、消防、其他共十三大类进行统计,每一类均包含设备、系统、作业环境、管理及其它隐患。
第三章职责分工第九条遵循“统一领导、落实责任、分级管理、分类指导、全员参与”的原则,建立公司本部、各单位、相关部门组成的三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
第十条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十一条事故隐患所在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
公司安全生产部是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指导、协调各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承担闭环管理责任。
第十二条各单位安全监察部门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部门,督办、检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归口负责相关数据的汇总、统计、分析。
负责定期组织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检查。
第十三条各单位生产技术管理部门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管理部门,组织、协调、指导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归口负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效果验收和评估。
第十四条公司本部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程、制度和文件要求,组织制定公司系统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相关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
(二)督促指导各单位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汇总、统计、分析公司系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政府有关部门和集团公司汇报。
(三)公司安全生产部对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负有管理职责,指导、协调各单位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治理。
(四)组织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保证资金投入。
(五)对各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专项监督检查。
(六)遇有重大问题时,协调政府相关部门或其他行业单位,促进事故隐患治理工作。
第十五条各单位的主要职责:(一)负责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闭环管理。
(二)贯彻执行政府部门及集团公司、公司有关要求,组织所属单位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资金投入。
(三)核定所属部门上报的重大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审查批准治理方案,监督、协调治理方案实施,对治理结果进行验收。
(四)检查所属部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开展情况,协调解决所属部门在工作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针对共性、苗头性、倾向性事故隐患,适时组织开展专项排查治理活动。
(五)汇总、统计、分析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公司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汇报。
第十六条各单位相关部门的主要职责:(一)根据本单位的安排,负责重大事故隐患控制、治理等相关工作,并负责一般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闭环管理。
(二)负责事故隐患的评估定级。
对评估为重大等级的事故隐患,及时报本单位核定。
(三)编制本部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报送本单位审查。
(四)具体实施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果进行预验收,并向本单位申请验收。
第四章排查治理第十七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应纳入日常工作中,按照“(排查)发现-评估-报告-治理(控制)-验收-销号”的流程形成闭环管理。
(见附件1)第十八条排查、发现事故隐患应结合各部门、各专业的常规工作、专项工作和监督检查活动进行,其主要工作方式有:运行分析;安全性评价;各级各类安全检查、专项督查;设备的日常巡视、检修预试;已发生事故的原因分析。
第十九条事故隐患的等级由事故隐患所在单位评估确定。
第二十条对于发现的事故隐患应立即进行评估,按照预评估、评估、核定三个步骤确定其等级。
各单位、各部门还应开展定期评估,全面核定各级各类事故隐患等级。
定期评估周期为各部门每半月一次,各单位每月一次,可结合安委会会议、安全分析会等进行。
第二十一条各部门对发现的事故隐患进行评估,确定等级,填写“重大(一般)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表”(见附件2、附件3)。
第二十二条事故隐患评估判断后应于24小时内报告本单位生产技术管理部门和安全监察部门核定。
生产技术管理部门应于三天之内反馈核定意见。
第二十三条事故隐患一经确定,事故隐患所在单位应立即采取控制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同时编制治理方案。
一般事故隐患治理措施或方案由各部门负责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由生产技术管理部门编制,各单位生产主要负责人审查批准。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包括:事故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事故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治理的目标和任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的落实;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治理的时限和要求;防止隐患进一步发展的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二十四条各单位应根据事故隐患具体情况和急迫程度,及时编制、审批治理方案。
一般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在确定隐患后七天内完成。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在确定隐患后十五天内完成编制、审批。
第二十五条事故隐患治理应结合年度基建、技改、大修、专项活动等进行,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五落实”。
事故隐患治理所需资金应统一纳入综合计划。
第二十六条未能按期消除的重大事故隐患,经重新评估仍确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须重新制定治理方案,进行整改。
对经过治理、危险性确已降低、虽未能彻底消除但重新评估定级降为一般事故隐患的,经各单位核定可划为一般事故隐患进行管理,在重大事故隐患中销号,但各单位要动态跟踪直至彻底消除。
第二十七条未能按期治理消除的事故隐患,应重新进行评估,评估后仍为事故隐患的需重新填写“重大(一般)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表”,重新编号,原有编号销除。
第二十八条事故隐患整改治理完成后,隐患所在部门应及时报告有关情况、申请验收。
各单位生产技术部门会同安全监察部门组织对一般事故隐患治理结果进行验收,各单位主要生产负责人组织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果进行验收。
验收后填写“重大(一般)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表”。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应有书面验收报告。
事故隐患治理结果验收应在提出申请后七天内完成。
第二十九条事故隐患所在单位对已消除的事故隐患应销号,整理相关资料,妥善存档。
第三十条建立运行隐患预警通告机制。
因检修、故障等使运行方式变化而引起的事故隐患风险,应由各单位生产调度发布预警通告,相关部门制定应急预案。
运行方式变化构成重大事故隐患,相关单位生产调度应将有关情况书面通告公司调度。
第五章信息报送第三十一条各单位安全监察部门应明确一名专责人,负责事故隐患的汇总、统计、分析、数据录入、信息报送等工作。
生产技术管理部门应明确各专业负责人,负责专业范围内事故隐患的统计、分析、信息报送等工作。
第三十二条事故隐患信息报送实行零报告制度。
第三十三条依托信息化手段,实现自上而下、动态跟踪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展情况。
第三十四条各单位应建立事故隐患管理数据库,做到“一患一档”。
事故隐患档案应包括以下信息:隐患简题、隐患内容、隐患编号、隐患所在单位、专业分类、归属职能部门、评估等级、整改期限、整改完成情况等。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形成的传真、会议纪要、正式文件、治理方案、验收报告等也应归入事故隐患档案。
第三十五条各单位生产技术管理部门每月底将当月新确定的事故隐患以及当月完成治理销号的事故隐患的“重大(一般)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表”以及其它事故隐患治理进展情况报送各单位安全监察部门。
安全监察部门汇总、录入事故隐患数据库、建立档案,并形成“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一览表”(见附件4)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表”(见附件5)。
第三十六条各单位安全监察部门每月5日前将本单位上月度“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一览表”和“安全生产事故排查治理情况统计表”报送公司安全生产部。
公司安全生产部门负责汇总各单位信息,每月8日前形成公司当月“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一览表”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表”。
第三十七条公司在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将上季度“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表”和季度(年度)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总结报送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
第三十八条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方案、验收报告定稿后应在三日内报送公司安全生产部备案。
第三十九条各单位安全监察部门应在月度安全分析会上通报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
第四十条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各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向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