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例收藏:成功促使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示范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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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批准逮捕意见书

不予批准逮捕意见书

不予批准逮捕意见书尊敬的xxx法院:根据我代表的犯罪嫌疑人对xxx案件的情况进行了详细调查和审查,并收集了以下相关证据。

经过全面、客观、公正的审查,我对本案无法予以批准逮捕的意见如下:一、案件概述xxx案件涉及犯罪嫌疑人xxx,涉嫌xxx罪。

根据xxx警方对嫌疑人的调查,嫌疑人于xxx年xx月xx日被捕。

经过对现场物证和证人证言的综合分析,以及对嫌疑人的讯问和调查取证,以下是我在审查过程中获得的关键事实:(此处应按照实际情况陈述案件相关事实,尽可能全面准确地叙述)二、证据分析1. 证物分析通过对现场物证的仔细梳理和分析,我发现现场并没有直接证明犯罪嫌疑人参与犯罪的相关物证。

尽管警方在案发现场发现了一些物品,但经过进一步调查发现,这些物品与犯罪嫌疑人之间并无直接关联。

2. 证人证言分析在审查过程中,我进行了对关键证人的讯问和询问,并对其证言进行了综合分析。

然而,在关键证人的证言中存在着诸多疑点和矛盾之处。

其中有些证人的证言根据性质、时间以及场所都有一定的差异,无法得出一致的结论。

3. 嫌疑人陈述在审查过程中,我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了详细的调查和讯问,得出以下结论:嫌疑人的陈述与警方调查所获得的其他证据之间存在着明显的抵触。

而且嫌疑人的陈述中存在缺漏和自相矛盾的情况,需要进一步的调查和核实。

三、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条,并考虑到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和自由权利,我认为在当前的证据面前,本案无法满足对逮捕起诉的要求。

因此,我坚决主张不予批准逮捕。

四、意见建议鉴于上述事实和法律依据,我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予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xxx。

同时,建议进一步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完善案件调查工作,并根据新的证据情况再行审查。

这是我的不予批准逮捕意见书,希望xxx法院能依法处理此案,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并做出符合法律和事实的决定。

xxx日期:xxx年xx月xx日。

不批捕法律意见书

不批捕法律意见书

不批捕法律意见书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实施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逃避侦查、起诉、审判或者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依法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带来不批捕法律意见书,供大家参考!葫芦岛市检察院:辽宁一鸣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韩桂敏家属的委托,指派本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经过会见时对案情的了解,现就韩桂敏涉嫌故意杀人罪一案,提出如下法律意见:一、犯罪嫌疑人韩桂敏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建议贵院不予批准逮捕。

被害人在到达韩桂敏家后,与韩桂敏的女儿因离婚一事发生激烈争吵,后来韩桂敏的丈夫骂了被害人几句,被害人便上前打了韩桂敏丈夫一拳,双方即发生撕扯,这中间韩桂敏上前帮助丈夫打了被害人一下。

后因双方撕扯谩骂的声音过大,惊醒了在炕上睡觉的韩桂敏外孙子。

韩桂敏害怕孩子看见这种场面害怕,就赶快上炕用一张毯子将外孙子紧紧抱在怀里。

韩桂敏从始至终一直是背对着案发现场,没有目击整个事件发生的经过,也没有参与杀害被害人的行为。

二、犯罪嫌疑人韩桂敏,在看守所羁押期间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其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

综上所述,建议贵院对犯罪嫌疑人韩桂敏不予批捕。

以上意见,建议贵院考虑!辽宁一鸣律师事务所丁宁八月二十五日XX区检察院批捕科:受苏某某的委托和山东中威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担任涉嫌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的犯罪嫌疑人苏某某的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根据我们了解的情况,我们认为苏某某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不应对其批捕,理由如下:一、苏某某保管的邵某某2009年1月份交付的回款XX 万和2009年2月份王XX暂放苏某某丈夫处的XX万元,不构成挪用资金罪(一)苏某某没有挪用资金的客观表现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挪用资金罪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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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
尊敬的XX先生/女士:
我是XX律师事务所的一名从业律师,受您的委托,就您个人案件进行了相关调查研究,并就是否予以批准逮捕您的请求发表意见。

根据我了解的相关事实及法律情况,我认为不应予以您的逮捕。

以下是我对此案的法律分析和理由:
1. 证据不足:根据目前掌握的证据,尚无足够证据证明您在涉案事件中有明确的犯罪行为。

在我所了解的情况中,没有目击证人、重要物证或其他明确证据可以证明您的罪嫌。

因此,不应予以您的逮捕。

2. 偏见或歧视:鉴于目前调查中涉及的证据不确定性和不足,予以您的逮捕可能会导致偏见和歧视的产生。

我们必须保持公正和中立的立场,尊重每个人的权利和合法权益。

3. 其他取保候审措施:如果您的逮捕获得批准,您可能会面临不必要的囚禁,并可能对您的生活、工作和家庭产生不良影响。

相反,鉴于目前证据的不确定性,我们可以提出其他取保候审的措施,如交付护照、定期到派出所报到、限制出境等,以确保您不会对案件调查产生负面影响。

综上所述,我认为根据目前的证据和法律情况,不应予以您的逮捕。

作为您的法律代理人,我将竭尽全力保护您的权益,并
为您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

请您及时与我联系,以便我们进一步商讨并制定相关的辩护策略。

衷心祝愿您身体健康、工作顺利!
此致。

XX律师事务所
日期:
(以上为本律师的法律见解,仅供参考,具体案件请以法院判决为准。

如需进一步咨询,请您及时与我联系。

)。

不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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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尊敬的_____人民检察院:受犯罪嫌疑人_____亲属的委托,并经其本人同意,_____律师事务所指派我担任_____涉嫌_____一案犯罪嫌疑人_____的辩护人。

接受委托后,辩护人依法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并查阅了相关案件材料,对案件情况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

现根据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_____不符合逮捕的条件,恳请贵院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具体理由如下:一、犯罪嫌疑人_____的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1、从案件的起因来看,本次案件的发生存在一定的偶然性和特殊性。

据辩护人了解,_____与被害人之间的纠纷系因_____而起,双方在沟通中产生了误解和冲突,导致了本案的发生。

这种冲突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意,而是在特定情境下的过激反应。

2、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方式和手段来看,其行为并未造成严重的后果。

在整个案件过程中,犯罪嫌疑人_____虽然实施了_____行为,但该行为的暴力程度较轻,未对被害人造成重大的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失。

3、从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和认罪态度来看,其在案发后能够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表现出了极大的悔意,并积极向被害人赔礼道歉,主动寻求被害人的谅解。

二、犯罪嫌疑人_____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犯罪嫌疑人_____在此次案件之前,一直遵纪守法,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记录。

其良好的品行和一贯的表现足以证明其社会危险性较小,不具有再次犯罪的可能性。

三、犯罪嫌疑人_____具有固定的住所和稳定的职业,具备良好的监管条件犯罪嫌疑人_____在_____拥有固定的住所,其家庭成员也能够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管和约束。

同时,犯罪嫌疑人_____在_____单位工作,工作表现良好,工作环境稳定。

这些条件都为其在不被羁押的情况下遵守法律规定、接受司法机关的调查和审判提供了保障。

四、对犯罪嫌疑人_____采取取保候审措施足以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1、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影响案件的侦查工作。

不批准逮捕律师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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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批准逮捕律师意见书交通肇事罪嫌疑人陈某某,男,51岁,汉族,1963年12月11日出生,住简阳市某镇某村。

于20xx年9月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简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简阳市看守所。

现向贵局简明扼要阐述不批准逮捕理由如下,请参考:一、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存在自首及坦白情节,对其变更强制措施,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再危害社会。

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后,及时报警,等待警察现场处置、勘察,事后积极配合公安机构调查,每次均是随传随到,态度较好。

以上行为表明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再危害社会。

二、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系初犯、偶犯且为过失犯罪,社会危害性不大据犯罪嫌疑人所涉案情,符合非诉讼羁押、变更强制措施,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条件。

1、交通肇事罪属于典型的过失犯罪,本案中嫌疑人陈某某以前从未有任何违法犯罪记录,社会评价及当地群众口碑较好。

通过本次案件,陈某某已经充分认识到安全驾驶机动车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2、本案中,陈某某驾驶的机动车保险曾经是购买了的,但由于其粗心大意及风险意识差,未能及时续保,但陈某某表示愿意积极赔偿所有受害人损失,截止被采取强制措施日前,嫌疑人陈某某已经向亲戚朋友借款支付了死者家属6万元,伤者家属9.5万元,这对于一个农村家庭来说,已经尽到了努力。

3、嫌疑人陈某某表示愿意继续尽到最大努力赔偿受害人,如果能够取保,陈某某之弟愿意代陈某某向死者家属支付12万元。

本案死者为农村户籍人口,按照现有相关法律规定,陈某某所支付费用已经超过农村人口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额,这充分说明了陈某某积极的赔偿态度。

4、如继续羁押嫌疑人陈某某,势必会影响到陈某某的赔偿能力和赔偿积极性。

陈某某本身并无积蓄,由于其年幼丧父丧母,作为长兄,拉扯弟、妹长大成人,如果能采取取保候审,陈某某必定能够争取到亲人、朋友的支持,更好的履行赔偿义务。

陈某某本人还从事农副产品中介工作,如能取保,或多或少能够增加其收入,并保证不会因为羁押而导致客户流失。

不予逮捕法律意见书行政公文

不予逮捕法律意见书行政公文

不予逮捕法律意见书行政公文被告人姓名:XXX 性别:(男/女)
出生日期:XXXX年XX月XX日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住所:XXXXXXXXXXXXXXXXX
案件名称:不予逮捕案件
案情概述:经调查,被告人XXX涉嫌犯罪行为,但根据我司对案件的审查和分析,认为不具备逮捕的必要性。

特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案件事实
自XXX年XX月XX日起至XXX年XX月XX日,被告人XXX 在XXXX地区从事XXX职业,经调查发现其涉嫌XXX犯罪。

经关闭证据和听取被告人陈述等程序,案件事实如下:
1. XXX(列举相关事实)
2. XXX
二、证据和证据分析
根据现有的证据,被告人涉嫌犯罪的证据及其证据分析如下:
1. XXX(列举相关证据及其分析)
2. XXX
三、法律分析
根据我司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研究和解释,案件的法律问题如下:
1. XXX(列举相关法律问题)
2. XXX
四、法律意见
经过全面审查和研究,我司对本案作出如下法律意见: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XXX条规定,逮捕是指
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逮捕必须符合必要性、合法性和适当性的原则。

经过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分析的全面
综合考虑,我们认为本案不具备逮捕的必要性。

2. XXX(根据具体案情进行法律意见阐述,列举相关理由和依据)
五、结论
基于上述分析和意见,我司认为不应对被告人XXX采取逮捕措施,建议XXX公安机关根据本意见书作出相关决定。

XXX人民检察院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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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批捕法律意见书导读:本文是关于不批捕法律意见书,希望能帮助到您!不批捕法律意见书范文一葫芦岛市检察院:辽宁一鸣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韩桂敏家属的委托,指派本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经过会见时对案情的了解,现就韩桂敏涉嫌故意杀人罪一案,提出如下法律意见:一、犯罪嫌疑人韩桂敏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建议贵院不予批准逮捕。

被害人在到达韩桂敏家后,与韩桂敏的女儿因离婚一事发生激烈争吵,后来韩桂敏的丈夫骂了被害人几句,被害人便上前打了韩桂敏丈夫一拳,双方即发生撕扯,这中间韩桂敏上前帮助丈夫打了被害人一下。

后因双方撕扯谩骂的声音过大,惊醒了在炕上睡觉的韩桂敏外孙子。

韩桂敏害怕孩子看见这种场面害怕,就赶快上炕用一张毯子将外孙子紧紧抱在怀里。

韩桂敏从始至终一直是背对着案发现场,没有目击整个事件发生的经过,也没有参与杀害被害人的行为。

二、犯罪嫌疑人韩桂敏,在看守所羁押期间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其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

综上所述,建议贵院对犯罪嫌疑人韩桂敏不予批捕。

以上意见,建议贵院考虑!辽宁一鸣律师事务所丁宁八月二十五日不批捕法律意见书范文二XX区检察院批捕科:受苏某某的委托和山东中威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担任涉嫌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的犯罪嫌疑人苏某某的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根据我们了解的情况,我们认为苏某某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不应对其批捕,理由如下:一、苏某某保管的邵某某20xx年1月份交付的回款XX万和20xx年2月份王XX暂放苏某某丈夫处的XX万元,不构成挪用资金罪(一)苏某某没有挪用资金的客观表现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挪用资金罪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但邵某某20xx年1月份交付苏某某保管的回款XX万和20xx年2月份王海涛暂放苏某某丈夫处的XX万元,苏某某即未归个人使用也未借贷给他人。

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范文(共3篇)

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范文(共3篇)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北京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父亲之委托,指派王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现就犯罪嫌疑人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提出以下法律意见:犯罪嫌疑人应不予批准逮捕,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根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事实、主观恶性、有无监护与社会帮教条件等,综合衡量其社会危险性,确定是否有逮捕必要,慎用逮捕措施,可捕可不捕的不捕;第十三条对于罪行较轻,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没有社会危险性或者社会危险性较小,不会妨害诉讼正常进行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般不予批准逮捕,对于罪行比较严重,但主观恶性不大,有悔罪表现,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不具有社会危险性,不会妨害诉讼正常进行,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也可以依法不予批准逮捕:(一)初次犯罪;(二)犯罪后能够如实交待罪行,认识自己行为的危害性、违法性,积极退赃,尽力减少和赔偿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的;(三)不是共同犯罪的主犯或者集团犯罪中的首要分子的;(四)系在校学生的。

本案的犯罪嫌疑人认罪悔罪态度很好,初次犯罪,主观恶性小并且在共同犯罪中不是主犯,在校是品学兼优的学生且系未成年人,在家也是听话的好孩子,尊老爱幼,深得街坊好评,事后其父母也很心痛,表示一定会对孩子加强监管,恳请贵院不予批准逮捕,并变更强制措施,给孩子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上述意见恳请采纳。

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时间:6月3日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范文第2篇有用的。

对不符合逮捕条件或具有下列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或者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或者不予逮捕: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初犯、偶犯、未成年人,可能判处三年以下刑罚的;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作没有逮捕必要不捕直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批准的决定或者不予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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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例收藏:成功促使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示范法律意见书经办律师按:这是一起经历“生与死”考验的惊天毒品大案,亦是国内首例芬太尼毒品走私案,涉案毒品重46.866千克,相当于1.87吨海洛因。

当事人一旦被批准逮捕,将面临被判死刑的灾难性后果;而当事人系香港籍永久性居民,坚持律师不在场不接受审讯的态度,致使办案机关将其“不配合”行为理解为“心里有鬼,负隅顽抗”;此案形势危急,千钧一发,律师接受委托时离案件移送检院审查逮捕仅剩几天时间,还要处理会见、案情研究、撰写文书和家属沟通辩护意见等诸多事宜,可谓办案“压力山大”,时间上也争分夺秒;这是要么“37天放人回家”、要么“人头不保或牢底坐穿”的大案,而在司法实务中,能在法院阶段获无罪释放已是不幸中的万幸!此案辩护难度可谓“难于上青天”,但天道酬勤,最后当事人在第37天获不捕释放,这便是我们刑辩律师最期待的奖赏和职业荣誉!文/黄坚明梁栩境本文由微信公众号金牙大状(jydzlawyer)授权无讼阅读发布关于建议对吴某某涉嫌走私毒品罪一案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书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我们受吴某某及其母亲邹某某的委托和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在吴某某等人涉嫌走私毒品罪一案中担任吴某某的辩护人。

本案现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某海关缉私局侦查,该局已向贵院提请批准逮捕,而贵院正对本案审查逮捕中。

我们依法会见了吴某某,根据吴某某所述,本案基本事实是:2015年5月14日,吴某某与涉案的墨西哥籍商人IV AN (IV AN应是化名,下称:墨西哥籍犯罪嫌疑人)共用一辆货车运输涉案的服装、腰带、鞋子等外贸商品到黄埔海关监管区,以待一起办理货物出口通关手续,后因黄埔海关监管部门发现上述货物中夹藏有含芬太尼成分的麻醉药剂而导致本案案发。

知悉此事后,墨西哥籍犯罪嫌疑人潜逃国外,而吴某某则于2015年5月26日被刑事拘留。

对此,我们认为:涉案的含芬太尼成分的麻醉药剂属他人所有,由他人所卖,由他人所买,由他人负责包装和运输,亦由他人负责办理报关等相关出口手续,包括后续潜在的收货人收货、付款等事宜,均为他人所为,与吴某某无关;本案有充分的事实和理由可认定吴某某是被蒙骗的,其是在被蒙骗的情况下被动卷入本案的,其对自己的相关行为可以作出合理的解释。

因此,本案应认定吴某某与涉案的走私毒品犯罪无关。

为了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为了维护吴某某的合法权益,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我们请求贵院对吴某某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具体事实和理由如下:一、本案有充分的事实和理由认定涉案麻醉药剂属他人所有,由他人所卖,由他人所买,由他人负责包装和运输,亦由他人负责办理报关等相关出口手续,包括后续潜在的收货人收货、付款等事宜,都与吴某某无关。

首先,涉案麻醉药剂属他人所卖、他人所买的违禁药剂,与吴某某无关。

本案案发后,根据吴某某所述,涉案麻醉药剂应是墨西哥籍犯罪嫌疑人所有的违禁药剂,但墨西哥籍犯罪嫌疑人于何时何地从何人手中购买涉案麻醉药剂,吴某某则是完全不知情的。

其次,涉案麻醉药剂是经他人“包装”密封后,夹藏在衣物、鞋子、腰带等货物中一起被“运输”到由吴某某所租的位于广州市同德围的涉案仓库里,然后由墨西哥籍犯罪嫌疑人指定的其公司的工作人员,将上述货物搬到涉案运输货车车厢里。

整个过程中,没有一个任何环节是与吴某某有关。

吴某某从事的是合法合规的服装、衣帽、手套等外贸商品的出口生意,实质上是代理国外客户采购国内商品,且其业务范围仅限于服装、衣帽、手套等外贸商品,从不涉及违禁品的出口生意。

具体到本案,吴某某从未吸毒,从未接触过涉案的麻醉药剂,更没有参与涉案麻醉药剂的“包装”密封过程,既不知悉涉案麻醉药剂是如何夹藏在在涉案货物里,也不知悉具体是哪些涉案箱子、货物里面夹藏有涉案麻醉药剂,这完全是他人所为,与其无关。

而吴某某自己经手的货物,均明确标明货主是何人,且没有任何一箱物品里面发现涉案的麻醉药剂。

再者,涉案麻醉药剂被“运输”到某海关监管区后,甚至是被走私出国境后,真正的收货人是谁,收货人收货后如何向出卖人支付对价的“毒资”,以及上述麻醉药剂交易的其他相关事宜,均与吴某某无关。

根据吴某某所述,委托其采购服装、衣帽、手套等外贸商品的客户,大都认识涉案墨西哥籍犯罪嫌疑人,知悉其在中国有正规的外贸公司,知悉其在墨西哥国内也有外贸经营资格,可以提供海关货物通关等相关服务,并指定由墨西哥籍犯罪嫌疑人在广州所开设的外贸公司办理相关的货物通关等手续。

因吴某某之前没有自己的公司,基于此才与涉案墨西哥籍犯罪嫌疑人产生业务上的往来,但业务往来事宜仅限于货物通关本身,且吴某某从未从涉案墨西哥籍犯罪嫌疑人处获取任何报酬,双方之间事实上也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业务合作。

最后,本案案发后,涉案墨西哥籍犯罪嫌疑人马上畏罪潜逃国外的客观事实,足以证明其应是本案真正的犯罪嫌疑人。

与此同时,吴某某没有潜逃,其自始至终都认为:自己并非涉案货物的货主,对此也不知情,即便存在违法行为,因不是其本人经办的货物存在问题,本案应与其本人无关。

二、本案有充分的事实和理由,可认定吴某某是被蒙骗的,是在被蒙骗的情形下被动卷入本案的,依法应认定其与本案无关。

具体分析如下:其一,案发前,吴某某通过合法出售房屋的方式获取高额款项,除了重新买房等开支外,其为自己留下了约几十万元的现金,相信办案机关已收集的相关证据可证明此事实。

故从生活常理判断,除非事先从墨西哥籍犯罪嫌疑人处获取百万元或千万元以上的高额报酬,否则吴某某绝不会冒着“杀头”的危险,参与墨西哥籍犯罪嫌疑人涉嫌实施的走私毒品犯罪活动。

其二,案发前,吴某某通过为国外客户采购服装、手套、衣帽等外贸产品,每年合法收入有数十万元甚至超过百万元。

上述利润源于国外客户下单价和吴某某实际采购价之间的价格差价,跟涉案墨西哥籍犯罪嫌疑人无关,本案也不存在吴某某从墨西哥籍犯罪嫌疑人处获取任何报酬的事实。

办案机关查获涉案麻醉药剂的集装箱里,由吴某某经手采购、包装和出口的外贸产品均是合法合规的,不存在违法因素。

上述客观事实,恰好证明吴某某从事的是合法外贸生意,跟涉案的毒品犯罪活动无关。

同理,从生活常理判断,除非事先从墨西哥籍犯罪嫌疑人处获取百万元或千万元以上的高额报酬,否则,吴某某绝不会“冒险”参与墨西哥籍犯罪嫌疑人涉嫌实施的走私毒品犯罪活动。

三,案发过程中,从吴某某涉案行为本身分析,本案也可以得出吴某某对涉案走私毒品犯罪活动不知情的结论。

首先,吴某某有参与涉案货物的打包和搬运工作,但其打包行为和搬运行为跟涉案的走私毒品犯罪活动无关。

吴某某有参与涉案货物的打包和将涉案货物搬运上车的工作,但其仅仅负责自己为国外客户采购的货物进行打包和装车工作。

含涉案麻醉药剂的属于涉案墨西哥籍犯罪嫌疑人所有的涉案货物,全部是由涉案墨西哥籍犯罪嫌疑人所开设的公司里面的员工负责打包和装车的工作。

上述客观事实,恰好可以证明其对墨西哥籍犯罪嫌疑人涉嫌实施的走私毒品犯罪活动是不知情的。

否则,吴某某绝不会让墨西哥籍犯罪嫌疑人将涉案麻醉药剂存放在自己的仓库里,也不会发生让墨西哥籍犯罪嫌疑人将涉案麻醉药剂运输到自己所租仓库里进行打包、装车。

反之,若吴某某对此是事先知情的,其明智的做法应是“人货分离”,既不会出现在涉案仓库里,更不会出现在全程监控的海关监管区里,以降低人赃俱获的风险,就如涉案墨西哥籍犯罪嫌疑人一样,但本案并非如此。

其次,吴某某让和自己存在长期合作关系的熟悉朋友,负责涉案货物的运输和报关事宜,且从中没有涉及任何价格异常事项,这也可以从侧面印证,吴某某对涉案货物里面存在夹藏毒品的事实是不知情的。

正因为吴某某不知悉涉案墨西哥籍犯罪嫌疑人的货物有问题,不知情,其才会让自己熟悉的朋友负责涉案货物的运输、联系报关公司等相关事宜。

这次送货、联系报关公司等事宜,跟过去的合作方式是完全一样的,不存在吴某某支付更高的运输费、报关费等价格异常事项。

再者,吴某某让和自己关系最亲密的异性朋友一起到黄埔海关监管区,负责落实涉案货物的卸货和搬运到集装箱货柜工作的客观事实,单凭这一点,就证实了吴某某对涉案货物里面夹藏有涉案毒品的事实是不知情的。

吴某某之所以和自己关系密切的男性朋友到涉案的海关监管区,本身就是被涉案墨西哥籍犯罪嫌疑人骗所致。

根据以往的交易习惯,吴某某只负责采购事宜,跟自己采购货物相关的运输、报关等事宜,都交给一贯合作的小吴等熟悉朋友处理。

而涉案墨西哥籍犯罪嫌疑人有自己的外贸公司,有众多客户,涉及的运输、报关等事宜均由其公司自行负责。

具体到本案,2015年5月14日前后,涉案墨西哥籍犯罪嫌疑人欺骗吴某某,说其在国外旅游,无法处理涉案货物出口报关事宜,希望吴某某能帮忙一下,因被对方欺骗了,吴某某才去到涉案的黄埔海关监管区。

在此过程中,不可避免的是,吴某某及其男性朋友的相貌等真实信息已被海关监管部门掌握,而真正的走私毒品犯罪分子绝不会犯如此低级的错误。

最后,案发后,因吴某某根本就不知道涉案货物里面夹藏的是什么违禁品,也不清楚芬太尼具体是什么东西,更不清楚其涉案行为可能存在的严重后果。

事实上,吴某某事后才知道涉案货物里面存在违禁品,且以为是普通违禁品。

为此,案发后,吴某某一直要求涉案墨西哥籍犯罪嫌疑人与海关部门监管交涉此事,其本人也主动和海关监管部门交涉,根本就没有意识到其行为会涉嫌走私毒品犯罪问题。

四,本案不管是案发前,还是案发后,吴某某均没有从涉案墨西哥籍犯罪嫌疑人处获取任何报酬,没有利益就没有动机,吴某某从涉案墨西哥籍犯罪嫌疑人处没有获取任何报酬的客观事实,可以认定吴某某没有走私毒品的主观动机。

在本案中,吴某某为何要租涉案的仓库,为何要同意涉案墨西哥籍犯罪嫌疑人使用其租赁的仓库进行货物打包、装运,然后共同租赁同一部货车将涉案的货物运输到黄埔海关监管区,然后一起办理报关等出口手续,其原因并非是吴某某从中可以从涉案墨西哥籍犯罪嫌疑人处获取报酬,真正原因是委托吴某某采购商品的墨西哥籍客户,信赖其本国人,信赖涉案的墨西哥籍犯罪嫌疑人,且货物进入墨西哥本国时,他们还要委托涉案墨西哥籍犯罪嫌疑人,帮他们处理货物清关等货物进口相关手续。

为此,吴某某的客户一直指定吴某某要和涉案墨西哥籍犯罪嫌疑人合作,委托其公司办理货物报关等出口手续。

本案并非是吴某某主动和涉案墨西哥籍犯罪嫌疑人合作租赁仓库、联合运输货物和出口货物事宜,也并非是吴某某可以从涉案墨西哥籍犯罪嫌疑人处获取相应的代理报关收入或其他报酬,更不是他们共同为第三者采购涉案的货物,并按货物比例共同获取报酬的事实。

吴某某和涉案墨西哥籍犯罪嫌疑人有各自独立的生意,仅仅是因涉案墨西哥籍犯罪嫌疑人利用其商业上强势地位,强行要求把涉案货物一起装车、运输和通关而已。

本案不存在吴某某案发前便知悉并主动参与墨西哥籍犯罪嫌疑人涉嫌实施的走私毒品犯罪活动的客观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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