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关于高速公路实施车型分类行业标准和货车完全计重收费的通知
广东省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办法

广东省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8.25•【字号】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97号•【施行日期】2022.1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97号)《广东省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办法》已经2022年8月19日十三届广东省人民政府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长王伟中2022年8月25日广东省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和车辆通行行为,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提高服务质量和通行效率,维护高速公路使用者和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广东省公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及其服务区、收费站等场所的运营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工作,对高速公路路网运行、联网收费、服务质量等实施行业管理。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予以配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高速公路运营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承担所属高速公路运营管理的具体工作,维护和管理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保障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第五条全省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可以成立行业组织,制定高速公路经营管理相关规则和团体标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引导会员单位依法经营,保障会员单位合法权益,代表会员单位监督、校核结算机构的清分结算等工作,并接受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行业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全省统一的高速公路服务规范,定期组织对全省高速公路运营服务质量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高速公路运营服务质量评价的办法(试行)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高速公路运营服务质量评价的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6.04.19•【字号】粤交费函〔2016〕894号•【施行日期】2016.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高速公路运营服务质量评价的办法(试行)(广东省交通运输厅2016年4月19日以粤交费函〔2016〕894号发布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省高速公路运营服务质量管理,不断提升高速公路运营服务水平,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舒适、便捷的高速公路通行服务,根据交通运输部及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高速公路运营服务质量评价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服务导向、统一标准、分级评定、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开通运营超过一年以上的高速公路路段(服务区、停车区)。
第四条评价内容和评价标准:(一)高速公路运营服务质量评价工作通过考查高速公路养护质量、联网收费设施、联网收费服务、服务区服务、收费站服务以及路段通行服务等管理、技术指标,综合评价高速公路运营服务质量。
(二)全省高速公路运营服务质量评价结果按照评分情况分级评定,各等级的评定指标体系和评分细则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三)高速公路服务区(停车区)服务质量评价方法及评分标准按照全国高速公路服务区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办法执行。
第五条组织与管理:(一)全省高速公路运营服务质量评价工作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筹管理,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各地级市(含省直管县,下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广东省高速公路营运管理协会、第三方调研机构等单位负责。
(二)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的高速公路运营服务质量进行评价。
(三)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调研机构负责开展全省高速公路运营服务质量调查与评价工作。
(四)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高速公路运营服务质量评价经费纳入年度预算,确保全省高速公路运营服务质量调查与评价工作顺利开展。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实施统一全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粤费[201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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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实施统一全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实施统一全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粤费〔2012〕1号二○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广州、珠海、佛山、惠州、东莞、肇庆、清远市物价局、交通运输局(委),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交通运输委员会,省公路局,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根据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开展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11〕283号)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粤办函〔2012〕351号),现就实施统一全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自2012年6月1日零时起,我省高速公路收费项目按照以下原则统一收费标准:(一)收费费率按四车道 0.45元/车公里、六车道以上0.60元/车公里执行,一至五类车收费系数分别为1、1.5、2、3、3.5。
(二)互通立交匝道按平均长度折半计入收费里程,每条匝道长度从匝道收费站中心桩号起计算至匝道与主线连接处。
(三)收费金额以1元为最小计费单位,四舍五入取整。
二、统一后的全省高速公路收费车辆车型分类标准及收费系数、收费标准见附件1-86 。
三、请各高速公路营运管理单位及时做好收费许可证、收费站公示牌内容的变更等工作,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实施。
四、请各有关部门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省物价局、交通运输厅反映。
附件:1-86.广东省高速公路收费车辆车型分类标准及收费系数、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表(略)——结束——。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推进运输结构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9〕8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推进运输结构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推进运输结构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9〕8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推进运输结构调整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交通运输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3月18日广东省推进运输结构调整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运输结构调整的决策部署,提高综合运输效率、降低物流成本,助力我省打赢蓝天保卫战、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运输结构调整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8〕91号)和《交通运输部等九部门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推进运输结构调整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交运发〔2018〕142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通过集中攻坚,到2020年实现运输结构明显优化,水路、铁路承担的大宗货物运输量显著提高,水运优势得到较充分发挥,全省水路货物运输量达到11.5亿吨,较2017年增长约20%;全省铁路货物发送量达到9960万吨,较2017年增长15%以上;多式联运货运量较2017年增长约20%,重点港口集装箱铁水联运快速发展,达到45万标箱,较2017年增长150%以上;全社会公路货运分担率呈明显下降态势。
二、主要任务(一)升级水运系统。
1.优化区域港口群布局。
优化全省港口功能布局,加快推进《广东省港口布局规划》的编制工作。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广东省收费公路养护监管的办法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广东省收费公路养护监管的办法【法规类别】交通运输价格管理【发文字号】粤交基[2015]1024号【发布部门】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发布日期】2015.08.28【实施日期】2015.08.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广东省收费公路养护监管的办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广东省交通运输厅2015年8月28日以粤交基〔2015〕1024号发布自2015年8月28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收费公路养护管理,保障收费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17号令)、《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第593号令)、《广东省公路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收费公路的养护和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收费公路,包括设站收费的公路和实行车辆通行费年票制的收费公路。
第三条省交通运输厅指导全省收费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省公路管理局负责全省收费公路养护监管工作。
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收费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其中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所管辖收费公路的具体养护监管工作。
高速公路按属地管理原则由项目途经沿线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履行具体养护监管职责。
本省区域内各收费公路的具体养护监管单位由省公路管理机构报省交通运输厅确定后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按法律法规和交通运输部颁布的有关规定及本办法的规定开展收费公路的养护工作。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在收费站公示所属的各收费公路具体养护监管单位。
第五条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加强公路养护,建立健全养护管理体系,落实养护管理人员和必要的养护设备、经费,确保养护工作正常有序开展,保证公路处于良好技术状态。
第六条收。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广东省公安厅关于规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广东省公安厅关于规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2.01.15•【字号】粤价[2012]22号•【施行日期】2012.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广东省公安厅关于规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12〕22号二○一二年一月十五日)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交通运输局(委)、公安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各高速公路相关单位:高速公路车辆救援对于保障高速公路的安全畅通具有重要作用。
近年来,部分地区的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与收费行为不规范,一些社会救援机构违规经营并利用垄断地位超标准向车主收取高额费用,加重了车主负担,社会反映强烈。
为规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和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高速公路安全畅通,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关于规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2204号)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明确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主体。
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是指有关单位受当事人委托将发生故障或事故的机动车拖移至指定地点并收取相关费用的行为。
考虑到高速公路封闭运行等特点,经省政府同意,我省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管理工作由公安交警部门移交交通运输部门,具体救援服务工作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统筹组织实施。
各级公安交警、交通运输部门应按各自职能加强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的指导,确保车辆救援服务主体尽快完成过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拖移违章停放车辆,属于行政执法行为,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也不得指定社会救援机构实施并收取费用。
二、健全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体系。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和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要将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纳入公路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在高速公路沿线统一布局施救站点,根据需要配置救援车辆和设备,并以路网管理与应急处置平台为依托,按照“快速准确、合理高效、信息服务”的原则,建立健全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指挥和调度系统。
广东省高速公路标准化指南 第四册

广东省高速公路标准化指南第四册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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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停止核发车辆通行费及高速公路救援服务收费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停止核发车辆通行费及高速公路救援服务收费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路运输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
【发文字号】粤发改规[2017]12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7.10.16
【实施日期】2017.10.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停止核发车辆通行费及高速公路救援服务收费许可证有关问题的
通知
(粤发改规〔2017〕12号)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省高速公路营运管理协会,省交通集团,省南粤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下放和委托管理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粤发改规〔2017〕10号)要求,自2017年9月30日起停止核发《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车辆通行费、高速公路救援服务收费)。
为适应由事前监管向以收费情况报送、收费目录清单和收费公示制度等事中事后收费监管为主的转变,结合《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36号)等
文件精神,现就停止核发车辆通行费及高速公路救援服务收费许可证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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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关于高速公路实施车型分类行业标准和货车完全计重收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5.05.26•【字号】粤交费函〔2015〕1031号•【施行日期】2015.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关于高速公路实施车型分类行业标准和货车完全计重收费的通知粤交费函〔2015〕1031号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局(委)、发展改革局(委),深圳市市场监管局,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发展规划和统计局,省公路局,省高速公路营运管理协会,省交通集团、省南粤交通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省联合电子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全国高速公路电子不停车收费联网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14〕64 号)及省政府同意下发的《全国高速公路电子不停车收费联网工作广东省实施方案》(粤交费〔2014〕1229号),为确保完成全国高速公路电子不停车收费联网工作目标,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我省决定实施高速公路车型分类调整和货车完全计重收费工作(与接入全国ETC联网同步)。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15年6月28日零时起,我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含委托高速公路代收的普通收费公路通行费次票)车型分类统一按交通运输部《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交通行业标准JT/T489-2003)执行(见附件1)。
车型分类调整后,省政府批准的各高速公路收费标准文件中的收费车辆车型分类标准按新规定执行。
同时,为维持公路客运票价稳定,鼓励公共交通出行,对四类车(40座以上大型客车)实施降档收费,即按三类车收费。
二、我省高速公路载货类汽车完全计重收费与车型分类调整同步实施。
完全计重收费即以实地测量的车货总重量为依据计重收取车辆通行费(不含委托高速公路代收的普通收费公路通行费次票),收费标准以元/吨·公里为单位(具体方案见附件2)。
因称重设备故障等原因造成无法称重时,按附件1规定的车型分类收费。
三、请省高速公路营运管理协会做好车型分类调整和计重收费系统切换的组织协调工作,组织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做好内部培训、对外宣传、应急预案等工作。
省联合电子公司要完善收费系统改造技术方案,做好收费系统联调、测试工作,提供相关技术支持,并做好全国ETC联网宣传工作。
四、请省高速公路营运管理协会牵头会同省交通集团、省联合电子公司及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大力整合资源,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设立全省统一的高速公路营运服务热线,明确投诉渠道和流程,及时妥善处理相关投诉意见。
五、请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局(委)、发展改革局(委)及全省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配合做好车型分类调整和完全计重收费的宣传解释和政策解读工作,确保全省高速公路收费管理秩序良好。
附件:1.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交通行业标准JT/T489-2003)2.广东省高速公路载货类汽车完全计重收费实施方案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5年5月26日附件1注:1.货车按照车辆出厂后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额定载质量(千克)进行分类。
2.客车按照车辆出厂后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座位数进行分类。
3.当单车拖曳另一辆挂车时,该组合车辆的车型按照高于主车一个类别的车型分类标准执行。
附件2广东省高速公路载货类汽车完全计重收费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执行交通运输部《印发关于收费公路试行计重收费指导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5〕492号)精神,进一步完善车辆通行费的计量方式,规范货运市场经济秩序,切实保护国家公路财产,本着对超限超载运输车辆治理实施经济手段与行政手段相结合的原则,结合我省高速公路实际情况,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决定自2015年6月28日零时起对我省高速公路载货类汽车实行完全计重收取车辆通行费(以下简称完全计重收费)。
具体方案如下:一、计重收费范围凡根据国家、广东省政府规定应当缴纳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的所有载货类机动车行驶我省高速公路,实行完全计重收取车辆通行费。
二、计重收费原则(一)公平合理原则。
使车辆的通行费支出与其对公路的磨损程度成正比关系,真正体现“多用路者多缴费、少用路者少缴费”的要求,引导车户标准装载,实现平等竞争,确保车辆在缴纳通行费上公平合理。
(二)鼓励运输户合法装载原则。
实行完全计重收费,充分体现鼓励合法运输,打击超限运输的目的。
对国家鼓励发展的推荐车型和多轴大型车辆给予适当的通行费优惠,用政策引导货运车辆发展,优化货运结构。
(三)不增加社会总体负担原则。
实行完全计重收费后应确保正常装载车辆总体收费水平与现行收费水平基本持平,不增加社会总体负担。
(四)稳步推进原则。
制定周密的实施方案,确保政策调整平衡过渡和社会稳定。
三、计重收费标准(一)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根据《公路法》以及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国家强制标准GB1589—2004)及交通部《印发关于收费公路试行计重收费指导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5〕492号)的要求。
在实行计重收费的公路上行驶的载货类汽车如超过如下认定标准,则被视为已超过公路的承载能力。
车辆的车货总重认定标准:——二轴货车17吨;——三轴货车25吨;——四轴货车35吨;——五轴货车43吨;——六轴及六轴以上货车49吨。
完全计重收费是以实地测量的车货总重作为收费的依据。
根据实际测量的各轴轴重之和(即车辆的实际车货总重),与该车对应的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的比较情况,核定汽车是否超过公路承载能力。
(二)高速公路及独立特大桥基本费率和收费里程1.四车道高速公路基本费率为0.09元/吨·公里、六车道以上高速公路基本费率为0.12元/吨·公里,收费里程以省交通运输和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高速公路收费里程为准。
2.虎门大桥主桥(威远-南沙段)基本费率为1.23元/吨·公里,收费里程为6.50公里;引桥(南沙-亭角段)基本费率为0.19元/吨·公里,收费里程为10.29公里;引桥(太平-威远段)基本费率为0.23元/吨·公里,收费里程为8.69公里。
经过虎门大桥主桥和引桥的,按主桥基本费率和里程计费。
3.汕头海湾大桥基本费率为1.38元/吨·公里,按3.25公里计费。
4.番禺大桥基本费率为0.30元/吨·公里,收费里程为3.47公里。
5.黄埔大桥(国道主干线广州绕城公路东段官田-草堂)基本费率为0.86元/吨·公里,收费里程为7.00公里。
6.惠州海湾大桥(亚婆角至巽寮湾段)基本费率为0.55元/吨·公里,收费里程为6.90公里。
(三)计重收费具体计费方法1.正常装载不超限(低于车辆所对应的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的车辆,其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按照如下要求计算确定:以收费站实际测量确定的车货总重为依据,车辆总轴重不足5吨者,按5吨计收。
大于5吨且小于10吨(含10吨)的车辆,按基本费率的1.25倍计算确定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
10吨至20吨(含20吨)的车辆,10吨及以下部分,其费率按基本费率的1.1倍计收;10吨至20吨重量部分,其费率按基本费率线性递减到基本费率的5/6计收。
20吨至40吨(含40吨)的车辆,10吨及以下部分,其费率按基本费率计收;10吨至40吨的重量部分,其费率按基本费率线性递减到基本费率的30%计收。
大于40吨的车辆,10吨及以下的部分,其费率按基本费率计收;超过10吨的部分按基本费率的30%计收。
2.超限(超过车辆所对应的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车辆,其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按如下要求计算确定:正常装载部分,按上述正常装载车辆计费规定计收车辆通行费。
车货总重超限0%--30%(含30%)部分,按基本费率的40%计收车辆通行费。
车货总重超限30%--50%(含50%)的部分,按基本费率的4倍计收车辆通行费。
车货总重超限50%--80%(含80%)的部分,按基本费率的5倍计收车辆通行费。
车货总重超限80%以上的部分,按基本费率的6倍计收车辆通行费。
(四)计重收费计算公式模型1.正常装载的合法运输车辆通行费计算公式当0<G≤5时,N=5×M×L;当5<G≤10时,N=1.25×G×M×L;当10<G≤20时,N=1.1×10×M×L+(G-10)×K1×M×L;当20<G≤40时,N=10×M×L+(G-10)×K2×M×L;当G>40时,N=10×M×L+(G-10)×K3×M×L。
2.超过公路承载能力的车辆通行费计算公式N=N1+N2当10<W≤20,N1=1.1×10×M×L+(W-10)×K4×M×L;当20<W≤40,N1=10×M×L+(W-10)×K5×M×L;当W>40时,N1=10×M×L+(W-10)×K3×M×L。
当G/W≤1.3时,N2= (G-W)×0.4×M×L;当1.3<G/W≤1.5时,N2=0.3W×0.4×M×L+(G-1.3W)×4×M×L;当1.5<G/W≤1.8时,N2=0.3W ×0.4×M×L+0.2W×4×M×L+(G-1.5W)×5×M×L;当G/W>1.8时,N2=0.3W×0.4×M×L+0.2W×4×M×L+0.3W×5×M×L+(G-1.8W)×6×M×L。
其中:N——车辆应缴费额(以1元为最小计费单位,四舍五入取整);N1——正常装载重量部分应缴费额(元);N2——超限重量部分应缴费额(元);G——车货实际总重(吨);M——基本费率(元/吨·公里);L——收费里程(单位:公里);W——车辆所对应的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吨);K——基本费率递减调节系数,(K1=7/6-G/60;K2=370/300 -7G /300;K3=0.3;K4=7/6-W/60;K5=370/300-7W/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