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款和托收的风险以及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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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收的风险及防范.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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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3 托收的风险及其防范
跟单托收建立在商业信用基础之上,交易双方均存在 相应的风险。 在托收方式中,出口商在发运货物后,在一定程度上 失去了货物和资金两方面的主动权,因此托收方式对 出口商风险较大。 在承兑交单或远期付款凭信托收据借单提货方式下, 出口商的风险更大,因为进口商只要办理了承兑或提 交了信托收据,即可取得单据并提取货物,一旦到期 不付托收的风险及其防范
为了防范风险,确保安全收汇,应采取防范措施。 第一,做好售前调查工作。出口商必须详细调查进口 商的资信情况、进口国的贸易和外汇管制法令等,并 注意避免市场风险。 第二,正确确定交单方式和价格条件。出口商如确定 采用托收方式,应尽量争取采用即期付款交单(D/P at sight)方式,而避免使用承兑交单(D/A)方式, 以确保进口商付款赎单。

托收结算的风险防范

托收结算的风险防范

摘要:在国际贸易结算方式中,托收因其风险和费用界于信用证和电汇之间,且手续操作简便易行,在出口业务中应用较广泛。

虽然托收业务中有银行参与,但银行在业务过程中坚持所谓的三不管原则,即不管审核单据、不管货物和不管货款,因此托收属于纯粹的商业信用。

不论付款变单(d/p)还是承兑交单(d/a),均要求出口商先发货,然后通过银行向进口商索款。

对进口商相对有利而对出口商相对不利。

关键词:托收;结算;风险现结合托收自身的特点和风险点,说明如何防范托收结算的风险。

一、托收的定义和特点托收是出口人在货物装运后。

开具以进口商为付款人的汇款人的汇票(随附或不随付货运单据),委托出口地银行通过它在进口地的分行或代理行代出口人收取货款的一种结算方式,属商业信用。

逆汇法。

托收方式的当事人有委托人、托收行、代收行和付款人。

托收业务必需控制好两点,才可以满足安全收汇的要求:是托收的提单必须代表物权,以构成约束进口商必须付款的凭据;二是进口商必须以支付托收项下的金额货款为提取货物的前提,所谓手交钱一手交货。

二、托收的种类根据托收是否附带单据,托收可分为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两大类。

光票托收指委托人开立不附货运单据的汇票,仅凭汇票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款。

光票托收的汇票依付款时间的不同,又可分为即期和远期两种,因为光票托收风险大,一般用于样品费、佣金、尾款等小金额结算;跟单托收是指委托人开立附货运单据的汇票,凭跟单汇票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款。

跟单托收可分为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两种。

付款交单(d/p)指代收行在进口商付清货款后才将货运单据交给进口商的付款方式,付款交单(d/p)按付款时间不同分为d/p即期和d/p远期,d/p远期还存在一种变通被称为dp·tr(付款交单、凭信托收据借单);承兑交单(d/a)指在开立远期汇票的情况下,代收行在接到跟单汇票后。

要求进口商对汇票承兑,在进口商承兑后即将货运单据交付进口商的托收方式。

国际贸易结算的风险与防范培训课件

国际贸易结算的风险与防范培训课件
2.承兑交单(D/A)下的风险
·托收风险案例
1997年10月,我国某公司与美国Asia Trading公司签定一笔出口130万美元服装合 同,D/P结算。
我公司于10月24日装船发货,在1997年12 月初货物抵达目的地港口后,美国公司发来传 真,称因资金周转困难,请我公司降价至80万 美元,付款方式由D/P改为T/T,并要求我公司 拟一保函交其在中国的代表,保证在收到T/T 付款后放单。
外汇交易风险举例
例1 进出口双方签署了一项100万美元的贸易 合同。我出口公司以签订合同时的1美元=8.00 元人民币作为计算盈亏的标准,出口商备货出 运后,提交全套的跟单汇票委托当地银行办理 货款的托收,待该行通过国外的代收行收回货 款后,美元汇率下跌为1美元=7.90人民币,银 行按结算时的即期汇率入帐,出口公司的损益 如下:
(二)托收方式下的风险防范措施 1. 认真选择客户,掌握客户资信情况

2.合理控制交易额。 3.慎做D/A和D/P AT xxx DAYS after Sight。 4.谨慎选择代收行。 5.应根据商品行情考虑结算方式。
第二节 信用证结算方式下 的风险与防范
一、信用证结算方式的特点及风险隐患 “只有安全的客户,没有安全的付款方式” 。
2.保函诈骗的防范
(1)对保函中的担保金额条款,应注意在金 额上要有明确限制;
(2)认真制定减额条款; (3)应列明确定的有效期;
(4)在索赔条款上,担保行应特别注意条款意 义的表达。
二、货款拖欠的风险与防范
(一)货款拖欠的现状与原因
据2008年3月30日《北京晨报》报道,中国 迄今至少有5000亿美元的海外应收帐款逾期无 法收回,并且这个数字还在以年均200亿美元 的净值增加。

国际贸易中的结算方式和风险案例

国际贸易中的结算方式和风险案例

国际贸易中的结算方式和风险案例一、结算方式。

1. 汇付(Remittance)汇付就像是你给远方朋友寄钱一样简单直接。

它包括信汇(M/T)、电汇(T/T)和票汇(D/D)。

信汇呢,就像是写封信告诉银行把钱汇给对方,不过现在很少用啦,因为速度慢。

电汇就快多了,你给银行下个指令,银行通过电报或者电传这些电子手段,立马把钱打到对方账户。

票汇就是你买张汇票,然后把汇票寄给对方,对方拿着汇票去银行取钱。

比如说,咱们中国的一家小外贸公司要从印度进口一批香料。

因为之前和印度供应商合作过,彼此有点信任,就选择了电汇这种方式。

先付30%的预付款,等货物到港检验合格后再付剩下的70%。

这种方式对于双方来说都比较方便快捷,尤其是预付款,能让印度供应商放心开始备货。

2. 托收(Collection)托收有点像找个中间人帮忙收钱。

它分为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

光票托收就是只拿着汇票去收钱,没有附带货运单据啥的。

跟单托收就不一样啦,它跟着货运单据呢。

跟单托收里又分付款交单(D/P)和承兑交单(D/A)。

付款交单就是进口商得先付钱,银行才把单据给他,他才能提货。

承兑交单就有点冒险了,进口商只要承兑汇票,也就是答应在未来某个时间付款,银行就把单据给他,他就能提货了。

举个例子,欧洲有个小服装零售商从中国的服装厂订了一批衣服。

双方约定采用付款交单的托收方式。

中国服装厂把货物运出去后,把汇票和货运单据交给自己的银行,银行再把这些寄给欧洲零售商的银行。

欧洲零售商得先付钱,银行才会把单据给他,他才能去港口提货。

这样对中国服装厂来说,只要单据在自己手里,就不怕欧洲零售商赖账不付钱,毕竟没有单据提不了货嘛。

3. 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L/C)信用证就像是国际贸易里的一个保证书。

是银行根据进口商的要求,向出口商开出的一种有条件的付款承诺。

比如说,美国的一家大型连锁超市要从巴西进口大量的咖啡豆。

巴西的咖啡出口商担心美国超市不付款,美国超市担心巴西的咖啡豆质量不好或者不按时发货。

国际贸易实务——货款的支付

国际贸易实务——货款的支付

国际贸易实务——货款的支付在国际贸易中,货款的支付是一个至关重要的环节。

它不仅关系到买卖双方的经济利益,还直接影响着贸易的顺利进行和持续发展。

一、国际贸易货款支付的主要方式(一)汇付汇付,又称汇款,是付款人通过银行,使用各种结算工具将货款汇交收款人的一种结算方式。

汇付主要有电汇(T/T)、信汇(M/T)和票汇(D/D)三种形式。

电汇是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拍发加押电报、电传或 SWIFT 给在另一国家的分行或代理行(即汇入行)指示解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一种汇款方式。

电汇速度快,是汇付中最常用的方式。

信汇则是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将信汇委托书邮寄给汇入行,授权解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一种汇款方式。

信汇的速度相对较慢,且费用较低。

票汇是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代汇款人开立以其分行或代理行为解付行的银行即期汇票,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一种汇款方式。

(二)托收托收是指债权人(出口商)出具汇票委托银行向债务人(进口商)收取货款的一种支付方式。

根据托收时是否向银行提交货运单据,托收分为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两种。

光票托收是指金融单据不附带商业单据的托收,即仅把汇票委托银行托收。

跟单托收则是指金融单据附带商业单据或仅凭商业单据的托收。

跟单托收又可以分为付款交单(D/P)和承兑交单(D/A)。

付款交单是指代收行在进口商付款后才将单据交给进口商;承兑交单则是进口商承兑汇票后即可取得单据。

(三)信用证信用证是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

在信用证方式下,银行根据买方的要求和指示,向卖方开出在规定的期限内,凭规定的单据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承诺。

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最常用、也是最主要的支付方式之一。

信用证具有以下特点: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开证行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信用证是一项独立文件,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信用证业务是一种纯粹的单据业务,只要单据相符,开证行就应无条件付款。

二、各种支付方式的风险与防范(一)汇付的风险在汇付方式中,由于是商业信用,买卖双方依赖的是对方的信誉,因此对于卖方来说,在货物发出后能否及时收到货款存在不确定性;对于买方来说,在付款后能否按时收到货物也存在风险。

托收结算方式的风险及防范措施

托收结算方式的风险及防范措施

托收结算方式的风险及防范措施第一篇:托收结算方式的风险及防范措施托收结算方式的风险及防范措施【摘要】:在国际贸易中,屡屡有中国的外贸企业被骗,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使用了托收支付方式。

托收是国际贸易中经常使用的支付方式之一,一般要通过银行办理,所以又叫银行托收,但它属于商业信用,对出口人存在很高的风险。

本文对托收支付方式存在的风险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

【关键词】:托收;支付方式;商业信用;风险;防范措施一、引言随着国际贸易的的不断发展,世界买方市场的进一步形成,世界贸易市场的竞争日趋激烈。

在国际市场普遍形成买方市场的形势下,出口商要赢得买主、扩大交易、扩大市场,除了必须以商品高质量、低价格作为竞争手段外,尤其重视在付款方式上给予进口商一定的优惠,向进口商提供更具竞争力的贸易条件。

因此,在付款方式上,出口商往往不得不逐渐减少甚至放弃对自己有利而对进口商不利的信用证方式的使用,逐渐增加使用为进口商所乐意采用的付款方式,如:托收和赊账方式。

这就是目前国际贸易中越来越多采用非L/C方式结算的主要原因。

然而,托收方式毕竟属于商业信用,如果运用不当,出口商极有可能遭致巨大损失,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二、托收风险来源与识别(一)进口商的信用风险进口商的企业因经营不善而破产,或者其企业虽然存在但没有足够的财力来支付,造成进口商的货款不能回收;或者是进口商因市场发生对自己不利的变化(如发货后进口地的货价下跌),使进口商借故毁约、拒付货款。

(二)政治、法律风险进口商政府班子的更替、国内政治局势的变化、政府的某种行为、法律制度的变迁,都有可能妨碍买方履行支付协议。

如一国制定了进口许可证制度,如果进口商事先没有领取进口许可证,因而货物到达目的地时被禁止进口或可能被没收处罚;进口外汇支付的冻结,使买方的支付协议难以履行,导致进口商拒付货款;对于进口食品、饮料、药物等与人体健康有关的货物,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规定有卫生检验标准,如果违反进口国有关规定,就会被拒绝进口或没收,甚至被销毁。

托收结算方式的缺点及风险

托收结算方式的缺点及风险

托收结算方式的缺点及风险
托收结算方式的缺点及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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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托收结算方式是指商家将货款的结算权交给第三方机构(一般为银行),由第三方机构向买方收取货款,并将货款转交给卖方。

托收结算方式在传统的贸易交易中占有重要地位,但是它也存在一定的缺点和风险。

### 缺点
- 结算周期长
由于托收结算的时间跨度很长,从商家将货款的结算权交给第三方机构到最后的货款转交给卖方都需要一定的时间,因此托收结算的整个周期要比其他形式的支付方式长得多。

- 信用风险
由于商家将货款的结算权交给了第三方机构,一旦买方出现信用问题,商家就可能会承担一定的风险。

### 风险
- 流动性风险
由于托收结算方式的时间跨度很长,卖方可能会面临流动性风险,即在货款未到账之前可能会出现一些临时性的资金需求,而这些资金卖方并没有办法及时拿到。

- 政策风险
由于托收方式的特性,卖方可能会面临一些监管性的风险,如金融监管机构可能会做出一些影响商家的新政策,而卖方也会受到影响。

### 结论
总而言之,托收结算方式存在一定的缺点和风险,但是它仍然是一种常用的商业交易方式。

商家在使用托收方式时,要加强对买方信用的考察,同时要尽量减少流动性风险和政策风险。

托收与汇款的风险与防范

托收与汇款的风险与防范

托收与汇款的风险与防范随着经济全球化,中国经济正日益与世界经济接轨,为了更好地融入国际市场,在国际贸易中获得更佳的经济效益,灵活选择国际贸易结算方式就显得尤其重要。

托收和汇款是国际结算的主要支付方式,它们的种类、特点和存在的风险各不相同。

托收是指卖方在装货后为了向国外买方收取货款,按发票货值开出汇票,或随发票及其他货运单据,委托当地银行向买方所在地的有关银行要求买方按期按额付款。

简言之,托收是指债权人(出口商)为向债务人(进口商)收取款项出具债权凭证(票据)委托银行代为收款的一种结算方式。

根据托收是否附带单据,托收可分为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两大类。

托收方式中的风险主要可以概括成两种:信用风险与货物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来自于:一、在出口人发货后,进口地的货价下跌,于是进口人就会以各种借口不愿付款赎单或要求出口人降价。

二、进口人因破产或丧失清偿债务的能力,在国外一家企业因经营不善而倒闭或破产的情况经常发生。

三、进口国政府对外贸易政策及外汇政策的改变。

四、进口人巧妙运用国际多式联运方式,骗取货物,致使出口人钱货两空。

货物风险主要来自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引起的货物损坏与灭失。

尽管托收方式对出口人具有诸多风险,但为了调动进口商采购货物的积极性,从而促进成交和扩大出口,并且由于各国的贸易保护日益加重,出口竞争日益激烈,而采取托收支付方式,出口人和出口地的银行为降低风险必须采取一定的防范措施。

从出口商角度而言,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考察进口商的条件、资信与经营作风,二是明确各种托收方式的操作要点与分析控制的关键点,三是严格按照买卖合同的规定发货和制作单据,保证单据的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四是每笔托收的金额不宜太大,五是了解进口国的贸易管制和外汇管制,六是了解进口国的法律与惯例,七是争取以CIF或CIP价格条件成交,由出口商办理保险,八是在应用光票托收方式时,要了解进口国有关光票托收业务的具体规定、习惯做法与运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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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款和托收的风险以及防范(一)汇款汇款之所以能够受到广大用户的欢迎,是因为它方便、安全、快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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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款是一种单方面无条件的支付业务,即汇款一旦汇出,汇款人即丧失该笔货币的所有权。

主要风险应该发生在商业往来方面。

在没有取得对方提供的等价货币的服务或商品前提下,如果汇款人先行汇款,意味着让对家掌握了交易主动权。

总结来说汇款方式存在的风险主要有:1.国家信用风险。

2.商业信用风险。

3.结算风险。

采用汇款方式风险防范1.风险回避。

风险回避是企业对付风险最彻底的方法。

它可以完全避免某一种风险可能造成的损失,而其他方法只能够减少风险的损失程度。

出口商是否准备与一家外国公司发生贸易业务往来,必须先对其资信进行调查,在确定其资信良好的情况下再与其进行交易。

只有资信优良的客户才可以选用汇付方式。

结算风险会使买卖双方蒙受损失,买卖双方应当采取一定的措施来防范风险。

在签订合同时,首先要选择好结算货币。

若以本币结算,不存在外汇风险;若必须以外汇结算,在交易磋商中应当尽量争取选择出口用硬币、进口付汇用软币的原则。

其次,企业也可以通过套期保值,进行与贸易结算外汇流向相反的远期外汇交易来消除结算风险。

2.风险转嫁。

在采用先出后结的情况下,出口商可以采用保理等方式来转嫁风险。

先出后结可与银行保函配合使用,要求进口商开具银行保函。

如果进口商到期拒付,由银行保函的开证银行承担付款责任,从而降低卖方收汇的风险。

3.风险控制。

控制风险就是企业在损失发生前采取各种具体措施消除或减少可能引起损失的各种因素,以降低风险发生的可能性。

如果企业风险控制未能达到预期的目的,没有避免风险的发生,企业应当在风险发生后及时采取行动控制损失程度,使损失降低到最低点。

(二)托收在国际市场普遍形成买主市场形势下,出口商要赢得买主、扩大交易、扩大市场,除了必须以商品高质量、低价格作为竞争手段外,尤其重视在付款方式上给予进口商一定的优惠,向进口商提供更有竞争力的贸易条件。

因此,在付款方式上,出口商需要寻找新的解决方案,往往不得不逐渐减少甚至放弃对自己有利而对进口商不太有利的信用证方式的使用,逐渐增加使用为进口商所乐意采用的付款方式:托收托收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1)进出口资金负担不平衡(2)银行不承担审单和付款责任(3)法律关系尚待明确采用托收方式收取货款,对出口人来说,有相当大的风险。

其主要风险有:(1)买方的信用风险1)买方破产或丧失偿还能力,这主要是指进口商的企业因经营不善而破产,或其企业虽然继续存在,但没有足够的财力向出口商支付货款,造成出口商的货款不能收回;2)买方因市场发生对自己不利的变化而借故毁约、拒付。

(2)政治、法律风险进口国政府班子的更替、国内政治局势的变化、甚至是政府的某种行为,都可能妨碍买方履行支付协议。

比如,进口许可制度、进口外汇支付的冻结等,都可能使买方的支付协议难以履行,导致进口商拒付货款。

(3)采用T/R的风险在远期D/P条件下,交易双方事先商定并由出口人办理托收时主动授权银行凭信托收据先行放货物,那么,进口人只要在承兑汇票后提供信托收据,即可取得货运单据,等到汇票到期才付款。

这种付款交单凭信托收据借单的做法是出口人向进口人提供的信用便利,与代收银行无任何关系,其风险与D/A相同。

如果进口人提取货物后,在汇票到期时不付款,货、款两空的损失只能由出口人自己承担。

(4)不及时对货物采取保全措施的风险对易腐变质的货物、如蔬菜、水果类货物,不及时处理而遭致损失。

有人错误认为,只要持有提单,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可随时提货,却不知进口国对进口货物在港口仓库存放时间都有限制,进口国的有关当局往往对超过三个月甚至超过一个月仍无人提货的进口货物作“拍卖”或充公处理。

(5)货物到达目的地时被禁止进口或被可能没收处罚的风险。

由于进口商事先没有领取进口许可证,因而货物到达目的地时被禁止进口或被可能没收处罚。

此外,对于进口食品、饮料、药品等与人体健康有关的货物,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规定有卫生检验标准,如果违反进口国所规定的标准,就会被拒绝进口或者没收、甚至被销毁。

(6)地区“特殊做法”的风险国际上处理托收业务的主要根据是1979年1月1日生效的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

但是,某些地区、某些国家的银行仍有一些特殊的规定和做法,如某些欧洲和拉美国家的银行基于当地的法律和习惯,对来自他国银行按远期付款交单方式的委托收款业务,习惯上均在付款人(进口人)承兑汇票后立即把单据交给进口人,将远期付款交单(远期D/P)一律按承兑交单(D/A)处理。

这给出口商带来很大的风险,使得不法商人可凭承兑汇票提取货物,以后又借口推卸责任,造成出口商货、款两空。

.风险防范措施跟单托收方式虽然对出口人有一定的风险,但是对进口人较为有利,较之预付货款和信用证方式有利得多,不必占用资金,省去开证手续,不必预付押金,减少费用支出,必要时还有可预借货物的便利。

在我国出口业务中,如果我们事先作好防范措施,就能增强我国出口商品的竞销能力,促进成交,扩大出口。

根据上述提及的八点风险,我方出口可采取的防范措施主要有:(1)加强对进口商的资信调查出口商交易前必须选择好可靠的交易伙伴,即使是多次打过交道的客户尤其是中间商,也应经常调查和考察其资信情况和经营作风,对不同进口人按其具体情况确定不同的授信额度,并根据情况的变化,及时调整授信额度。

(2) 了解进口国家的贸易管制和外汇管制条例熟悉进口国的贸易管制和外汇管制条例,以免货到目的地后,由于收不到外汇或不准进口甚至可能被没收处罚而造成损失的风险。

(3) 必须了解有关国家的银行对托收的规定和习惯做法了解进口国家的商业惯例和海关及卫生当局的各种有关规定,以免违反进口地习惯或规定,影响安全迅速收汇,甚至使货物遭没收、罚款或销毁。

(4) 贸易术语尽量选用CIF或CIP贸易术语成交这样做的原因有两个:首先,如果选用由进口方负责订船的贸易术语如FOB条件,进口商有可能与其指定的承运人或货运代理联合,利用与货运代理之间的密切关系来取得货物的实际控制权。

(5)及时采取保全货物的措施在托收出口业务中,卖方须关心货物的安全,直到对方付清货款为止。

当买方拒绝赎单付款时,必须尽快委托目的港方面的代理人、客户或代收行代为提货、存仓、保管或处理货物,对易腐变质的货物尤须如此。

(6)注意操作托收业务中的各种细节打铁还需自身硬出日商在操作以托收为结算方式的出口业务时,必须注意各种细节,严格按程序谨慎操作业务,以免给他人以可乘之机。

信用证下风险及防范信用证: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 ,L/C)是指由银行(开证行)依照(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或自己主动,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凭规定单据向第三者(受益人)或其指定方进行付款的书面文件。

即信用证是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

在国际贸易活动,买卖双方可能互不信任,买方担心预付款后,卖方不按合同要求发货;卖方也担心在发货或提交货运单据后买方不付款。

因此需要两家银行做为买卖双方的保证人,代为收款交单,以银行信用代替商业信用。

银行在这一活动中所使用的工具就是信用证。

信用证方式有三个特点:一是信用证是一项自足文件(self-sufficient instrument)。

信用证不依附于买卖合同,银行在审单时强调的是信用证与基础贸易相分离的书面形式上的认证;二是信用证方式是纯单据业务(pure documentary transaction)。

信用证是凭单付款,不以货物为准。

只要单据相符,开证行就应无条件付款;三是开证银行负首要付款责任(primary liabilities for payment)。

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它是银行的一种担保文件,开证银行对支付有首要付款的责任。

信用证有以下风险:(一)不依合同开证其条款应与买卖合同严格一致,但实际上由于多种原因,进口商不依照合同开证,从而使合同的执行发生困难,或者使出口商遭致额外的损失。

最常见的是:进口商不按期开证或不开证(如在市场变化和外汇、进口管制严格的情形下);进口商在信用证中增添一些对其有利的附加条款(如单方面提高保险险别、金额、变换目的港、更改包装等),以达到企图变更合同的目的;进口商在信用证中作出许多限制性的规定等。

(二)故设障碍进口商往往利用信用证"严格一致"的原则,蓄意在信用证中增添一些难以履行的条件,或设置一些陷阱。

如规定不确定,有字误以及条款内容相互矛盾的信用证。

信用证上存在字误,如受益人名称、地址、装运船、地址、有效期限等打错字,不要以为是小瑕疵,它们将直接影响要求提示的单据,有可能成为开证行拒付的理由。

此外,信用证中规定禁止分批装运却又限定每批交货的期限,或既允许提示联运提单却又禁止转船,或者要求的保险的种类相互重叠等,这些无疑是相互矛盾的。

(三)伪造证伪造信用证,或窃取其他银行已印好的空白格式信用证,或与已倒闭或濒临破产的银行的职员恶意串通开出信用证等经寄出口商,若未察觉,出口商将导致货款两空的损失。

(四)不易获得某特定人签字的单据,或注明货物配船部位或装在船舱内的货柜提单、或明确要求FOB 可CFR条件下凭保险公司回执申请议付,这些对作为受益人的卖方来说根本无法履行或非卖方所能控制。

(五)要求不一实践中,卖方不可疏忽大意的是虽然信用证表面规定有利于己方的条件,但有关国家或地方的法律以及有关出单部门的规定,不允许信用证上的规定得以实现,因此,应预防在先,了解在先,适当时应据理力争,删除有关条款,不应受别国法律的约束。

(六)诈骗进口商将过期失效的信用证刻意涂改,变更原证的金额,装船期和受益人名称,并直接邮寄或面交受益人,以骗取出口货物,或诱使出口方向其开立信用证,骗取银行融资。

例如:江苏某外贸公司曾收到一份由香港客商面交的信开信用证,金额为318万美元,当地中行审核后,发觉该证金额、装船期及受益人名称均有明显涂改痕迹,于是提醒受益人注意,并立即向开证行查询,最后查明此证是经客商涂改后,交给外贸公司,企图以此要求我方银行向其开出630万美元的信用证,以便在国外招摇撞骗。

事实上,这是一份早已过期失效的旧信用证。

幸亏我方银行警惕性高,才及时制止了这一起巨额信用证诈骗案。

(七)伪造保兑所谓"伪造信用证诈骗",是指进口商在提供假信用证的基础上,为获得出口方的信任,蓄意伪造国际大银行的保兑函,以达到骗取卖方大宗出口货物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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