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诉讼法立案登记制度实施效果分析论文开题报告
《我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探讨》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可编辑).doc

《我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探讨》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可编辑) 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研究: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研究:20世纪以前,资本主义在经济上实行自由主义,在政治上实行“最好的政府和最少的管理”。
行政权严格限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
行政诉讼的目的是防止司法机关干预行政权。
因此,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实际上解决了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在处理行政争议时的分工和权限问题。
在21世纪,尤其是二战后,凯恩斯主义取代了自由主义的经济思想,凯恩斯主义主张政府干预和调控经济。
行政权力日益扩大,“最好的政府,最少的管理”的信条让位于“最好的政府,最多的服务”。
在这种情况下,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干预成为历史。
因此,通过司法程序监督和制约行政权力的行政诉讼制度成为保护行政相对人权利不受行政权力非法侵犯的最重要途径。
一、本案范围的总体界定《行政诉讼法》第:“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个、排除不可诉行为。
《行政诉讼法》第1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吴本良论当代中国的政治合法性及其解决途径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本文从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入手,通过对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近期发展的解读,总结了当前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进展和瓶颈,并试图对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弊端提出建议。
条件:在阅读各种资料,尤其是最新的论文和著作后,在以人为本的科学执政理念指导下,运用理论研究与实证研究相结合的方法,收集大量研究资料,提取相关数据,运用理论与实践相比较分析的方法,分析我国行政诉讼范围的合理性,提出不合理的观点,并找出相应的对策。
前言当前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最大缺陷是过于狭窄,迫切需要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结论。
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度研究

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度研究摘要:在即将在2015年5月1日施行的《行政诉讼法》的修改中可以看到一个重要的变化,将我国的行政诉讼立案审查制转变为了登记制,立案登记制度指法院对于当事人所提交的诉状仅进行形式审查,就予以立案登记,依法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方便当事人诉讼。
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度主要体现了行政诉讼的诉权保护原则和立审分离原则,有助于缓解我国目前的行政案件难处理的困境。
立案登记制可能在实行中会面临各种实践难题,通过对这些问题的分析处理以达到对该制度修正和完善的效果。
关键词:审查制;登记制;诉权保护;实践难题The research of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case-filing registration systemAbstract: In this regard, the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Law in modifying the upcoming May 1, 2015 can be seen in the implementation of a significant change in the registration system, Modifications of the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Law change our country‟s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case-filing review system to the registration system. Case-filing registration system means that the court only formally reviews for the complaint submitted by the parties and then gives case-filing registration,Safeguard the parties exercise their litigation rights, convenient in lawsuit.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case-filing registration system mainly reflects the principle of the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right protection and the principle of separation case-filing from review and this helps to alleviate the present plight in handling intractable administrative cases. Case-filing registration system may face a variety of practical problems in the implementation and through analysis of these issues, the effects of system correction and improvement can be achieved.Keywords: review system; registration system;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right protection; practice problems2015年5月1日修订后的《行政诉讼法》将开始实行,新行诉法的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起诉状时当场予以登记,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的书面凭证。
立案预登记制度的价值与可行性分析

立案预登记制度的价值与可行性分析立案预登记制度是指在一起案件实际进入法院审理程序之前,当事人可以通过预登记程序将案件信息进行录入和登记,并取得类似于诉讼保全的效果。
立案预登记制度的价值和可行性分析如下:一、价值分析1. 提高司法效率:立案预登记制度可以有效地提高司法效率,减少案件办理时间。
通过预登记,当事人可以提前将案件信息提交给法院,有助于法院在案件正式立案前对案件进行初步审核和筛选,减少无谓的诉讼费用和时间耗费。
2. 保证当事人权益:立案预登记制度可以有效保护当事人的权益,避免因拖延时间而导致诉讼时效性丧失。
当事人在预登记时已经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即使案件进入法院立案程序前诉讼时效性已经过期,但仍可以享受到立案预登记期间的诉讼保护。
3. 促进纠纷解决:立案预登记制度有助于促进纠纷的及时解决。
当事人在预登记时可以选择进行调解、和解等方式解决纠纷,有助于减轻法院的负担,提高纠纷解决效率。
4. 促进法治建设:立案预登记制度的实施,有助于推进法治建设,加强司法公正。
通过预登记,当事人提供完整和准确的案件信息,有助于法院全面评估案件事实和证据,确保审判公正,并有助于促进相关法律规范的落实和执行。
二、可行性分析2. 技术保障: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建立立案预登记制度的技术保障已经非常成熟。
可以通过互联网等技术手段,使当事人能够方便、快速地进行案件预登记,法院也能够及时获取和处理相关案件信息。
3. 经验借鉴:立案预登记制度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有一定的实践经验。
可以借鉴国际上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在保留我国司法制度特点的合理引用和运用立案预登记制度。
4. 风险控制:在立案预登记制度的实施过程中,需要合理设置相关审查机制和保护措施,避免滥用和不当申请。
可以设置严格的预登记条件,限制预登记的范围和适用情形,确保制度的正常运行和满足当事人的合法需求。
立案预登记制度具有较大的价值和可行性。
对于提高司法效率、保护当事人权益、促进纠纷解决和法治建设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与法院立案登记制度

为了解决行政诉讼制度与社会经济发展不协调 、 不适应的问题 , 是为了解决行政诉讼 中存在的突出问
题 ,其 中之一 就是广 为 诟病 的 “ 立 案难 ” 。新 行 政诉 讼法 体 现 并落实 了党 的十八届 四中全 会通过 的 中共 中央关于 全面推 进依法 治 国若干 重大 问题 的决 定 的精神 ,改 革法 院案件 受理制 度 ,变 立 案 审查 制为立 案登记 制 , 对 人 民法 院依 法应该 受理 的案件 , 做 到有案必 立 、 有诉 必理 , 保 障当事人 诉权 。
立 案登记 制度 涉及 的三 个方 面 ,作一 些基 础性思 考 。
一
。
立案登记制度应 围绕诉权 保护保障 ,破解 旧存 难题
原 行政诉讼法》第 4 2 条对法院立案规定的极为简单, ① 后来虽然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
华 人 民共和 国行政诉 讼法 >若干 问题 的解释 第 3 2 条, 对 其进行 了规 定 , ② 但 立法上 留下了制度 漏洞 , 即立案 前 的审查过 于严格 、接诉 后不作 答复无 处理 结果 、起 诉状 的反 复补正 、不接 收起诉 状等 。某些 现实 现象 ,也放 大 了制度设 计 上的缺 陷 ,如有 的行政 纠 纷产生 后 ,行政 机关不 愿 当被 告 。行政 诉讼 面 临的 “ 三难 ” ,最 突 出的是 立案难 ,社 会反 响剧 烈 。 新 法 完善加 强 了对 当事人 的诉权 保护 ,新 法第 3 条第 l 、2款规 定 ,人 民法 院应 当保 障公 民、法
服 的 ,可 以提 起 上 诉 。
② 《 解释》第 3 2 条规定 ,人民法院应 当组成合议庭对原告的起诉进行 审查 。符合起诉条件的,应 当在 7日内立案; 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 当在 7日内裁定不予爱理 。 7日内不 能决定是否受理 的,应 当先予受理 ;受理后经审查不符合起 诉条件 的,裁 定驳 回起诉 。
立案登记制情况汇报

立案登记制情况汇报根据最新的统计数据显示,立案登记制度在我国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自立案登记制度实施以来,各级法院对案件的受理标准更加严格,案件审理效率得到了明显提高,司法公正和公信力也得到了进一步加强。
以下是我对立案登记制情况的汇报。
首先,立案登记制度的实施,使得案件受理更加规范化和制度化。
各级法院在受理案件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登记,确保了案件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这一举措有效地避免了一些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案件被受理,提高了案件审理的效率和质量。
其次,立案登记制度的实施,加强了对案件审理的监督和管理。
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将依法对案件进行登记,并建立相应的案件档案和信息系统,确保了案件审理的全程可追溯和透明化。
这不仅有利于对案件审理过程的监督和管理,也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了司法公正和公信力。
再次,立案登记制度的实施,促进了法院审理工作的信息化和智能化。
通过建立案件信息系统,法院可以对案件的受理、审理和结案情况进行全面统计和分析,及时发现和解决案件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矛盾。
同时,立案登记制度的实施也为法院的智能化建设奠定了基础,提高了法院的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最后,立案登记制度的实施,为法院的改革和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通过立案登记制度,法院可以更加科学地进行案件管理和资源配置,提高了法院的工作效率和效益。
同时,立案登记制度也为法院的改革和发展提供了更多的创新空间,推动了法院工作的现代化和规范化。
总的来说,立案登记制度的实施,对于我国法院的改革和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立案登记制度的实施,不仅提高了案件审理的效率和质量,也加强了对案件审理的监督和管理,促进了法院的信息化和智能化建设。
相信在各级法院和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立案登记制度将会取得更加显著的成效,为我国法院的改革和发展注入新的活力和动力。
立案预登记制度的价值与可行性分析

立案预登记制度的价值与可行性分析近几年,我国司法体制改革取得了长足进步,其中立案预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推行也成为了改革的重要内容。
为了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司法效率,积极推进公正、廉洁的司法环境建设,立案预登记制度不断地得到完善和优化。
在这里,我们将从制度的价值和可行性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1.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立案预登记制度可以在纠纷和诉讼的早期阶段,减少和防止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
通过审查立案材料和事实的初步核实,可以对涉案事项进行评估,进一步确定立案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使得公民的权益得到更好的保障。
2.提高司法效率。
立案预登记制度能够在立案前,对案件进行筛选。
通过对案件的初步审查,可以排除不必要的诉讼环节,减少无效纠纷的发生,从而达到加速案件审理的目的。
3.规范司法行为。
立案预登记制度有利于规范诉讼参与人的行为。
它要求诉讼参与人在诉讼前需要提交事实和证据,裁判员可以在这个基础上对案件进行初步审查,有助于减少当事人的虚假诉讼行为,促进司法的公正和效率。
4.促进司法透明。
立案预登记制度能够使得诉讼参与双方的行为公开透明。
通过初步审查的阶段,能够让当事人了解裁判员对案件的初步评估和结论,从而促进法律环境的透明度,推动司法的公正和公开。
1.有利于提高当事人的诉讼质量。
立案预登记制度有助于诉讼参与人更深入地分析和评估案件,从而帮助其更好地掌握证据和事实,提高诉讼质量,增加诉讼胜算。
2.能够避免无效和恶意诉讼。
立案预登记制度能够在立案前对案件进行筛选和评估,从而避免无效和恶意诉讼的发生。
在诉讼的早期阶段,能够过滤掉不必要的诉讼行为,限制恶意诉讼对社会的侵害。
立案预登记制度能够缩短诉讼的时间范围,提高司法效率。
通过对案件的初步审查,可以缩短案件审理的时间,减少相关的成本支出,增强司法透明度。
立案预登记制度要求裁判员对案件提出合法性和可行性的评估和建议,能够促进司法公正和透明,保证司法的公正、公开和廉洁。
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度研究

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度研究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度是行政诉讼程序中的重要环节,旨在确保行政诉讼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本文将从制度的背景、目的和运行机制等方面进行研究,以期为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度的完善提供一些思考和建议。
首先,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度的出现是为了解决行政诉讼中的问题。
在过去,由于缺乏明确的立案登记制度,行政诉讼的程序存在一定的混乱和不确定性。
一些不法行为的申诉可能被漠视,而一些没有充分依据的申诉可能会占用过多的司法资源。
因此,为了保证行政诉讼的公正和高效,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度应运而生。
其次,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度的目的在于确保行政诉讼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立案登记制度要求行政机关在收到行政诉讼申请后,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立案登记,确保申请符合法定条件。
这样可以避免滥用行政诉讼程序,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能够提高行政诉讼的效率和公信力。
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度的运行机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行政机关应设立专门的立案登记部门,负责收集、登记和管理行政诉讼申请。
其次,行政机关应根据法定条件对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判断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如果符合条件,则应立案并进行后续程序;如果不符合条件,则应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最后,在行政诉讼的审理过程中,立案登记机关应承担督促和协调的职责,确保各方遵守程序规定。
然而,目前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
一方面,一些行政机关对立案登记的重视程度不够,导致立案登记程序不够规范和严谨。
另一方面,一些申请人对立案登记的要求不够了解,容易出现误解和纠纷。
因此,我们建议加强对行政机关的培训和监督,提高其立案登记的质量和效率;同时,也要加强对申请人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其对立案登记制度的认识和理解。
综上所述,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度是行政诉讼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它的出现和完善有助于保证行政诉讼的公正和高效。
但是,目前该制度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需要进一步加以完善和改进。
立案登记制工作情况汇报

立案登记制工作情况汇报尊敬的领导:您好!我是XX单位的XX,现就我单位2021年立案登记制工作情况向您做一份汇报。
在过去的一年里,我单位立案登记制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接下来,我将着重分析过去一年的工作情况,总结经验教训,并提出进一步完善工作的建议,希望得到您的指导和支持。
一、工作情况分析1. 立案登记制工作的总体情况在过去一年里,我单位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决落实领导部门的决策部署,严格按照相关程序和要求,做好了立案登记制的相关工作。
单位全体工作人员都积极配合,努力履行职责,确保了工作的有序进行。
2. 立案登记制工作取得的成绩通过全体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我单位在立案登记制工作方面取得了一系列成绩:首先,我们认真核对资料,严格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确保了每一份登记资料的准确性和规范性;其次,我们加强了与公安、法院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及时了解到案件的最新动态,为登记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和保障;此外,我们还不断优化工作流程,提高了办事效率,取得了一定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3. 立案登记制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在工作过程中,我们也发现了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一些员工的工作态度不够端正,对待登记工作缺乏责任感,对登记资料的核对审核不够严谨,容易出现疏漏和错误;其次,由于部分员工技术水平有限,对登记制工作的操作流程不够熟悉,导致各类问题频频出现;最后,现行的立案登记制工作流程较为繁琐,其间的细节处理工作未能得到充分重视,往往导致耗时较长,效率不高。
二、工作经验总结通过今年的工作实践,我们积累了一些有益的工作经验,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首先,要注重员工的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业务素质和服务意识,着力加强对新员工的培训,提高整个团队的素质和整体工作水平;其次,要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的制度和流程,规范员工的工作行为,确保工作的规范和高效;最后,要不断探索创新,引进先进的技术手段,提高工作的信息化、智能化水平,增加工作的科学性和精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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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的模式选择及其正当性问题。放眼域外法治发达国家,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存在以法国为代表的“绝对模式”和以德国为代表的“相对模式”,二者的不同在于诉的三阶层要件如何在阶段化的诉讼过程中被审查。我国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宜采“相对模式”,其正当性源自两方面。一方面,这因应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问题的决定》所明确提出的化解“立案难”、保障当事人诉权的改革初衷。另一方面,这有助于回应来自立案审查制支持者的质疑,即可以通过纠正司法万能与诉讼优先的错误观念、构建诉讼要件的相对集中审查程序来粉碎诸如“司法有限论”与“滥诉风险论”的诟病。就本质而言,“相对模式”实为立案审查制与“绝对模式”之间的最佳平衡状态,其因兼顾了当事人的诉权保障需要及审判资源有限的客观现实,更适宜作为我国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的发展模式。(这篇文章的作者,出版年份)例如(姜明安,2002)
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有必要认真总结经验,关注新法实施以来的变化,客观分析存在的问题,找到破解方案,更好地实施新行政诉讼法。新行政诉讼法带来的最大变化就是行政案件增多,但同时也出现“滥诉”、浪费司法资源等问题。一些当事人对不符合起诉条件和不属于法院主管的案件也坚持起诉;有的利用登记立案门槛较低等机会,滥用诉权甚至恶意起诉;还有的不听劝告无理缠讼等现象也时有发生。
XXXX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课题名称
我国行政诉讼法立案登记制度实施效果分析
课题类型
理论研究
导师姓名
学生姓名
学号
专业班级
一、目的意义
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新《行政诉讼法》于2015年5月1日起实施。之所以修法,是为了解决行政诉讼制度与社会经济发展不协调、不适应的问题,是为了解决行政诉讼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其中之一就是广为诟病的“立案难”。新《行政诉讼法》体现并落实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精神,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之所以修法,是为了解决行政诉讼制度与社会经济发展不协调、不适应的问题,是为了解决行政诉讼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其中之一就是广为诟病的“立案难”。新《行政诉讼法》体现并落实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精神,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
二、文献综述
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有助于更好地保障相对人的诉权,但也并非完美无缺。有学者指出,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有效实施应注意如下几个基本问题。立案难是长期困扰行政诉讼的“三难”之最。为了解决这一顽疾,新《行政诉讼法正式确立了立案登记制。作为新《行政诉讼法》“第一创新点”的立案登记制,使行政诉讼立案制度发生了重大变化并将发挥出巨大的积极效用。要使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有效实施,必须消除三个误解,处理好六对关系,构建完整的制度。(这篇文章的作者,出版年份)例如(姜明安,2002)还有学者认为,新《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立案登记制实为“准立案登记制”,由于这一制度本身立法条文含义的不甚明晰,在立案登记制实施初期因各种因素使案件数量猛增的阶段过后,今后实践中仍有滑向原“立案审查制”的危险。新司法解释虽然强调了法定的立案条件,明确了个别起诉条件的内涵,增加了立案后的实体判决要件审查与裁定制度,但仍有一些不足。为了更好地实施立案登记制,防止行政诉讼“立案难”现象的再次出现,有权机关应当进一步明确立案条件,明确对起诉条件的立案判断标准,细化起诉人投诉、越级起诉及司法内部处分制度,条件成就的时候将实体判决要件审查与裁定制度上升为立法。(这篇文章的作者,出版年份)例如(姜明安,2002)
可以再补充些行政诉讼立案登记的完善或出路方面的文章或观点……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
我国与域外立案登记制的差异与我国不同的是,域外立案登记制在立案审查上体现出形式审查的特点。(这篇文章的作者,出版年份)例如(姜明安,2002)
在德国,所有类型的行政争议都能够进入法院,原告起诉后,案件进入“诉讼系属”的状态,表明诉讼已经开始但尚未结束,当事人诉讼能力、起诉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要求、受案范围、级别和地域管辖、是否具有权利保护必要等问题,都是立案以后承办法官就案件实体问题进行审理和裁判之前,才审查的实体判决要件问题。法国亦如是,当事人是否具备实体判决要件,只是承办法官决定是否实体审查被诉行政机关行为的前提条件,与是否立案无关。与域外的立案登记制度相比较,我国新《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登记立案制度只是解决在受案范围内应立案而未立的问题。
在德国,所有类型的行政争议都能够进入法院,原告起诉后,案件进入“诉讼系属”的状态,表明诉讼已经开始但尚未结束,当事人诉讼能力、起诉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要题,都是立案以后承办法官就案件实体问题进行审理和裁判之前,才审查的实体判决要件问题,不存在“告状无门”或曰程序上不受理当事人起诉的情形。日本的作法与德国类似。法国亦如是,当事人是否具备实体判决要件,只是承办法官决定是否实体审查被诉行政机关行为的前提条件,与是否立案无关。
四、研究内容
一、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概述
(一)立案登记制内涵
(二)立案登记制立法目的
二、司法实践中立案登记制实施效果
(一)形式效果
(二)实质效果
三、立案登记制存在的问题及意义
(一)立案登记制的立法缺陷
(二)立案登记制实践中产生的问题
(三)针对立案登记制实施中的问题提出个人意见
对于立案登记制下的行政诉讼原告资格问题。立案登记制是2 0 1 4年我国《行政诉讼法》修改的最大亮点之一,但因《行政诉讼法》又将原告资格作为起诉条件之一,这种规定是否会消解立案登记所带来的积极作用,需要对此作出审慎分析。在立案登记制下,应当区分原告与正当原告,从形式意义上来理解原告。同时,在原告资格的认定上,应当恪守“主观诉讼”原则,坚持“合法权益”要素和“规范保护理论”。至于对原告资格等实体性起诉条件的审查,法院不妨采用诉讼化的程序。(这篇文章的作者,出版年份)例如(姜明安,2002)立案条件与原告资格密切相关,对于立案登记制下立案条件研究问题。有学者认为新行政诉讼法规定了立案登记制度,立案登记制度的核心在于简化立案程序。在立案登记制下,立案的前提条件是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而起诉条件的高阶化问题仍旧存在,再者新法对于起诉条件的审查范围和强度并没有规定,这些问题的存在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立案登记制度的有效实施。(这篇文章的作者,出版年份)例如(姜明安,2002)
英国、美国、德国等一些西方国家均采用立案登记制。当事人起诉后,法院一般只需对当事人的起诉进行形式审查,起诉状的格式要素符合要求后即予以立案,对于影响诉讼有效性的问题,如起诉适法、当事人能力、法院管辖等,一般是作为实体判决要件(或诉讼要件)而非起诉要件来加以处理。
在英国,民事案件的立案由诉讼的提起与答辩构成。当事人填写法院提供的格式化文本,法院审查签发后即完成案件的受理,法院只对当事人的起诉是否符合格式要求进行形式审查。《美国联邦法院民事诉讼规则》也规定,诉状递交法院后,直接由书记官进行格式审查,书记官的职责就是找出具体的错误,以使律师纠正,但“书记官不得仅因提交文件的格式不适当而拒绝接受所提交的任何文件。”英美两国立案只限于形式审查,并不对内容进行审查。而英美两国行政案件的立案与民事案件并无二致。英美两国的立案登记制与其案件审理阶段首先进行诉讼要件审查的制度是相配套的。换句话说,它们允许所有的案件都进入法院,但法官并不会对每一个案件都进行实体审判,法官在进行实体审判前都会进行诉讼要件的审查,凡属不具备这些要件的,法院将驳回起诉,拒绝对案件实体问题进行实体审理和裁判。德国、法国、日本等莫不如此!
找一两篇问题方面的文章……
对于起诉程序的理论基础与制度前景问题。为解决“立案难”并保障当事人诉权,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以立案登记制取代立案审查制。民事诉讼是一个按阶段循序渐进的过程,其中既要考虑当事人与法官的权限配置关系,又要考虑诉的评价位阶原理。就权限配置而言,起诉程序大致可以分为登记簿制、事前审查制与期日制三种,其中期日制为大陆法系通用模型;根据诉的评价位阶理论,起诉制度之本质在于法官如何评价诉的成立要件。在期日制下,起诉由法院审查诉状之必要记载事项和有效送达诉状组成。若必要记载事项有所欠缺,立案庭得命令当事人补正、驳回诉状甚至裁定不予受理。藉此,法院与原告之间的关系由案件受理简化为诉状审查。从法系意识立场考察,我国民事起诉程序应当向着期日制方向发展。这部分应删除,写的民事诉讼立案登记制,应更换成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的……
对于行政诉讼立案登记的完善路径。新《行政诉讼法》相对于原《行政诉讼法》有一系列制度创新,立案登记制就是其中重要的一项。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的推行,起到了维护了当事人的诉权,发挥司法监督的作用以及将更多的行政争议纳入到法治的解决渠道之中的功效,同时其也存在着起诉要件的标准不明确、引发滥诉风险以及给法院的工作带来挑战的多种问题。明确立案审查标准及审查分工、建立恶意诉讼的制裁机制、完善行政纠纷多元解决机制以及加强行政审判力量的建设成为了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发展的出路。(这篇文章的作者,出版年份)例如(姜明安,2002)
进一步而言,我国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可以从实质意涵与应然面向两个层面分析。有学者认为,新《行政诉讼法》第51条规定了立案登记制。与域外法治发达国家的经验相比,我国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并不限于起诉状之形式审查,而是将本该后置的诉讼要件乃至本案要件植入起诉要件的审查之中,由此导致立案难度上浮与“立审分离”弱化。行政诉讼立案率在短期内的大幅上升,夹杂了部分法院对我国立案登记制之实质意涵的误读;待政策鼓呼退却后,“立案难”问题极可能重新涌现。因此,有必要改良行政诉讼过程的阶段构造,抽离现行法规定的“起诉条件”中属于诉讼要件、本案要件的内容,并将二者置于立案后审查,这有助于还立案登记制以应然面向:法院在立案阶段仅审查起诉状中是否包含必要记载事项,且审查方式限于形式核对。。(这篇文章的作者,出版年份)例如(姜明安,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