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合集下载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发布广东省标准《广东省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公告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发布广东省标准《广东省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公告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发布广东省标准《广东省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建设厅
•【公布日期】2009.04.13
•【字号】粤建公告[2009]17号
•【施行日期】2009.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化
正文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发布广东省标准《广东省建筑节能工程施
工质量验收规范》的公告
(粤建公告[2009]17号)
现批准《广东省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为广东省地方标准,编号为DBJ 15-65-2009,自2009年7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3.1.2、3.3.1、3.3.2、4.2.2、4.2.6、5.2.2、6.2.2、7.2.2、8.2.3、8.2.13、9.2.3、9.2.4、9.2.11、10.2.2、11.2.5、13.0.5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广东省建设厅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广东省建设厅
二00九年四月十三日。

广东省建设厅印发《广东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广东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建设厅印发《广东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广东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建设厅印发《广东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广东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7.11.08•【字号】粤建科字[2007]102号•【施行日期】2007.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广东省建设厅印发《广东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广东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建科字[2007]102号)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建委)、规划(国土)局、城建局(公用局、市政局、城管办)、房管局(住宅局),厅直属各单位:现将《广东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广东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和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有关执行中的情况请及时与我厅科技教育处联系。

广东省建设厅二OO七年十一月八日广东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广东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印发广东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2007]66号)和《建设部关于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的实施方案》(建科[2007]159号),加强节能减排工作,实现我省“十一五”期间节能减排目标,现将任务进行分解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和总体要求(一)节能目标。

到“十一五”期末,建筑节能实现节约600万吨标准煤的目标。

其中:加强新建建筑节能工作,实现节能365万吨标准煤;加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运行管理与改造,实现节能85万吨标准煤。

发展太阳能、浅层地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应用在建筑中应用,实现替代常规能源150万吨标准煤。

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调整出行结构,提高交通效率。

(二)减排目标。

到“十一五”期末,全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达60%以上,其中山区达到50%以上,50万人口以上的城市市区达到70%以上。

新增城市中水回用量1.5亿立方米。

全省城乡生活垃圾收集清运率达到65%,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不低于80%。

《广东居住建筑节能实施细则DBJ》

《广东居住建筑节能实施细则DBJ》

《⼴东居住建筑节能实施细则DBJ》⼴东省标准《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东省实施细则DBJ15-50-2006⼴州2006年3⽉前⾔根据⼴东省建设厅粤建科函[2003]622号的要求,由⼴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为主编单位,会同全省3个单位共同编制本实施细则。

在本细则的编制中,编制组对《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75-2003进⾏了细化,补充了具体的规定,并对某些条⽂增加了相关的要求,并给出了常⽤的参考数据表等。

在《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75-2003的基础上,本细则还增加了“7 建筑节能的设计审查”和“8 建筑节能的⼯程监理、验收规定”两个章节。

在《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75-2003第2章的基础上增加了“2.1 附加术语、符号”,在第4章的基础上增加了“4.1 居住建筑的节能设计”⼀节。

本细则由⼴东省建设厅负责管理,⼴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细则在实施的过程中,请各个单位注意总结经验,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州市先烈东路121号,邮政编码510500),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参编单位:⼴州市墙体材料⾰新与建筑节能办公室华南理⼯⼤学建筑学院⼴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主要起草⼈:杨仕超杨树荣孟庆林任俊⽯民祥吴培浩马扬⽬次1 总则2 术语、符号3 建筑节能设计⼀般规定4 建筑和建筑热⼯节能设计5 建筑节能设计的综合评价6 采暖、空调、通风设计7 建筑节能的设计审查8 建筑节能的⼯程监理与验收附录A 夏季和冬季建筑外遮阳系数的简化计算⽅法附录B 建筑物空调采暖年耗电指数的简化计算⽅法附录C 典型外墙构造及其性能指标附录D 典型屋顶构造及其性能指标附录E 典型外遮阳构造的外遮阳系数附录F 建筑围护结构外表⾯吸收系数附录G 建筑热⼯设计常⽤计算参数附录H 常⽤建筑材料性能计算参数附录I 节能空调产品性能附录J 建筑设计说明和节能设计参数表附录K 居住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附录L 围护结构统计⽅法规定1 总则1.0.1为贯彻国家有关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的法规和政策,改善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热环境,提⾼空调和采暖的能源利⽤效率,制定本标准。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广东省实施细则(V2.0)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广东省实施细则(V2.0)

实施细则的执行和监督机制
执法检查和认证
经过认证的建筑,其节能性质得 到一致性保证,而相关机构负责 执法检查的作用则突显。
技术培训
技术支持和培训是让建筑业者了 解实施细则,并开展合规性工作 的重要方式。
激励机制
为了更好地实施细则,政府也积 极出台激励机制,鼓励更多的公 共建筑走节能绿色之路。
案例分析:成功应用实施细则的建筑项目
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与世界先进设计标准接轨,通 过绿色节能技术建造,是国内 首个获得美国LEED认证的高层 建筑。
深圳万科广场
应用了多项先进技术,如集中 供冷、智能照明和太阳能利用, 成为深圳首个获得LEED-CS银 级认证的建筑。
广州阳光城世贸中心
获得国内首个绿色建筑标识认 证,充分体现了绿色、节能、 环保、可持续发展的理念。
采光设计
设计能引入自然光线并控制室内光线强度的采光 系统。
节能设备选型和控制
选用高效节能设备并采用智能控制系统进行管理。
重点领域的节能设计要点
1
建筑外立面设计
利用外立面材料和颜色来达到隔热、防水、抗UV等效果。
2
空调系统设计
利用气流动力学原理和先进的制冷技术来减少能源消耗。
3
照明设计
利用LED、感应器等高效照明设备,降低用电量并提升照明水平。
挑战与前景
1 成本控制
实施节能标准需要更高的成本投入,如何在降低能源消耗的同时,保证投资回收期和利 润水平是我们需要关注的问题。
2 技术革新与创新
随着科技的进步,建筑节能的技术手段也在日益完善和创新,展望未来其发展前景可期。
3 社会共识与环保导向
随着人们环保意识的增强,各界对节能标准的认可度也在不断提高,为公共设计标准》 广东省实施细则(V2.0)

《广东居住建筑节能实施细则DBJ 》

《广东居住建筑节能实施细则DBJ 》
1.0.2本标准适用于夏热冬暖地区新建、扩建和改建居住建筑的建筑节能设计。
1.0.3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的建筑热工和空调暖通设计,必须采取节能措施,在保证室内热环境舒适的前提下,将空调和采暖能耗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
1.0.4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的节能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本细则由广东省建设厅负责管理,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细则在实施的过程中,请各个单位注意总结经验,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广州市先烈东路121号,邮政编码510500),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参编单位:广州市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办公室
2 术语、符号
2.0.1外窗的综合遮阳系数(SW)overall shading coefficient of window
考虑窗本身和窗口的建筑外遮阳装置综合遮阳效果的一个系数,其值为窗本身的遮阳系数(SC)与窗口的建筑外遮阳系数(SD)的乘积。
某个朝向的平均综合遮阳系数:是该朝向各个窗口的综合遮阳系数按各自窗面积的加权平均值。即:
附录K 居住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
附录L围护结构统计方法规定
1 总则
1.0.1为贯彻国家有关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的法规和政策,改善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热环境,提高空调和采暖的能源利用效率,制定本标准。
为更好地执行现行国家行业标准《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75-2003,结合广东省具体情况,制定本细则。
国家现行的有关节能的强制性标准如下:
1相关的工程技术标准: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
《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T50033-2001

广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广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广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民用建筑节能,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含改建、扩建)民用建筑节能、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民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可再生能源在民用建筑中的应用及其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采取节能措施,降低建筑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民用建筑节能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民用建筑节能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建筑节能规划应当执行国家和本省的节能标准,对新建建筑的节能、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等提出目标、具体安排和保障措施。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积极培育民用建筑节能服务市场,健全民用建筑节能服务体系,推动民用建筑节能技术的开发应用,做好民用建筑节能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经济和信息化、税务、城乡规划、环保、科技、消防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民用建筑节能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省地方民用建筑节能标准,会同有关部门发布推广使用民用建筑节能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的目录和限制或者禁止使用能源消耗高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产品的目录。

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绿色建筑和绿色社区的标准,开展绿色建筑和绿色社区的评价标识,推广绿色建筑。

广州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范

广州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范

广州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使用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环境质量,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民用建筑节能相关活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定义)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民用建筑在立项、规划、设计、建造和使用过程中,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建筑节能标准和规范,在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采取有效措施,降低民用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的活动(以下简称建筑节能)。

第四条(管理体制)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我市建筑节能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

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

市、区(县级市)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县级市)发展和改革、规划、国土和房管、经贸、环保、科技、工商、质监、财政、统计、税务、金融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建筑节能相关管理工作。

本市实行建筑节能目标管理责任制,建立建筑节能考核体系。

第五条(发展规划)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本市建筑节能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六条(建筑节能专项资金)本市设立建筑节能专项资金。

用于支持下列活动:(一)建筑节能规划的制定;(二)建筑节能的科学技术研究与推广应用、标准制定和示范工程;(三)节能建筑能效评估和标识;(四)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能耗统计、能效审计和能耗监测平台建设工作;(五)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六)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七)更低能耗建筑和绿色建筑的发展;(八)促进节能型的建筑结构、材料、设备和产品的产业化;(九)建筑节能公益性宣传、教育与培训,在建筑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十)其它建筑节能相关活动。

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

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

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颁布日期】2003.05.28【实施日期】2003.10.01【失效日期】【法规分类】地方法规【内容分类】【颁布单位】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内容】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2003年5月28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能源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能工作,编制节能计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合理调整能源生产和消费结构,鼓励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提倡使用清洁能源。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全省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协同做好节能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支持节能科学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开展多种形式的节能宣传、教育,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增强全民的节能意识。

第二章合理使用能源第六条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用能单位应当安排资金用于本单位的节能技术改造;应当加强能源计量管理,做好能源消耗原始记录,建立健全能耗分析和能源统计制度。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用能单位应当执行国家的各项节能标准和省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单位产品或者单位产值能耗限额。

超过单位产品或者单位产值能耗限额的用能单位,必须把降低能耗列为技术改造的重点。

第七条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用能单位应当开展节能教育,组织有关人员参加节能培训。

单位主管节能工作的负责人、节能管理人员、耗能较大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接受节能培训。

耗能较大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耗能较大设备名录由省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发布。

第八条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五千吨标准煤及以上的用能单位,为重点用能单位。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定期向相应的统计部门、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如实填报能源利用状况报告。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广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11年3月30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2号)《广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1年3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1年3月30日广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民用建筑节能,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含改建、扩建)民用建筑节能、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民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可再生能源在民用建筑中的应用及其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采取节能措施,降低建筑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民用建筑节能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民用建筑节能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建筑节能规划应当执行国家和本省的节能标准,对新建建筑的节能、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等提出目标、具体安排和保障措施。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积极培育民用建筑节能服务市场,健全民用建筑节能服务体系,推动民用建筑节能技术的开发应用,做好民用建筑节能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经济和信息化、税务、城乡规划、环保、科技、消防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民用建筑节能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省地方民用建筑节能标准,会同有关部门发布推广使用民用建筑节能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的目录和限制或者禁止使用能源消耗高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产品的目录。

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绿色建筑和绿色社区的标准,开展绿色建筑和绿色社区的评价标识,推广绿色建筑。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和鼓励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新材料的研发和推广;推行建筑节能示范工程制度;普及建筑节能知识,提供有关建筑节能的信息、技术、培训等服务。

第二章新建建筑节能第八条市、县、镇人民政府编制城市、镇总体规划应当优化城市空间布局,合理确定人均土地资源的占用指标,统筹考虑建筑节能和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

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编制城市、镇详细规划应当在建筑物布局、形状、朝向、采光、通风、密度、高度和绿化等方面符合能源利用和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求。

第九条民用建筑项目依法应当进行设计招标投标的,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中应当包括建筑节能的要求,并作为评标的必要条件。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负责。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降低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材料、产品、设备和建筑构配件。

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相关材料、产品、设备和构配件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

第十一条设计单位编制的建设工程项目方案设计应当包括建筑节能设计专项说明;编制的初步设计文件应当包括建筑节能设计专篇;编制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包括建筑节能设计说明和节能计算书等,明确材料、构件、设备的技术指标要求和节能措施、构造等内容。

设计单位编制的大型公共建筑工程方案设计应当有建筑节能专题报告。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建筑节能内容是否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审查。

未经审查或经审查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不得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文件,建设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工程施工是否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节能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按照方案组织施工,并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空调系统和照明设备等进行查验,对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标识上注明的能源消耗指标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不得使用;施工单位应当对公共建筑的集中空调系统及其监控系统进行联合试运转调试。

建设主管部门对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在建工程应当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

第十三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编制建筑节能专项监理方案,并严格按照建筑节能专项监理方案组织工程监理。

建筑节能专项监理方案主要包括:(一)材料和设备的查验;(二)关键工序的监理形式;(三)节能施工方案的论证和审批;(四)节能工程的验收等。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编制的工程质量监督方案应当包括建筑节能工程监督的内容。

提交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当有建筑节能的专项监督意见。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对民用建筑是否符合建筑节能标准进行查验,验收报告中应当有建筑节能专项内容。

对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竣工验收资料进行审核,对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项目,不予验收备案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在建筑物投入使用二年内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建筑能效进行测评和标识,并予以公示。

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居住建筑的建筑能效进行测评和标识。

第十七条从事建筑能效测评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专业人员和检测设备等条件,出具的测评报告应当真实、完整。

第十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销售现场公布所售房屋的能耗设计指标、节能措施及保护要求、节能工程质量保修期等基本信息,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商品房买受人在节能工程质量保修期内可以委托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对所购买商品房所载明的能耗设计指标进行评估。

对不符合能耗设计指标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返修,并承担评估和返修费用,给买受人造成的损失,依法予以赔偿。

第三章既有建筑节能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执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激励政策,有计划、分步骤地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第二十条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技术标准和规程,指导、监督全省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房产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既有建筑的建设年代、结构形式、用能系统、能耗指标、寿命周期等组织调查统计和分析,依照本地民用建筑节能规划,制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明确节能改造目标、范围、经费来源和要求,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国家机关既有办公建筑的节能改造,由本级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改造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一条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以不符合节能标准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建筑为重点,实行强制性改造和市场引导相结合。

实施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应当优先采用遮阳、改善通风、建筑用能系统的智能控制等改造措施。

第二十二条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应当制订节能改造方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方可实施。

改造完成后,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工程验收规范进行验收。

第四章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第二十三条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建立健全建筑节能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对建筑用能系统进行监测、维护,加强建筑用能系统能耗计量管理。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情况进行调查统计和评价分析,并逐步建立能耗实时监管平台。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定期将能耗情况报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民用建筑能源审计制度,依法对高能耗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进行能源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布。

高能耗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审计结果进行节能改造,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第二十六条省人民政府节能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公共建筑用电限额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公共建筑用电限额标准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建筑重点用电单位及其年度用电限额,对超过用电限额的征收超额附加费,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财政账户,专款用于建筑节能改造。

超额附加费的征收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五章可再生能源的应用第二十七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民用建筑应用可再生能源的鼓励政策,对在民用建筑中应用可再生能源的给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省气候条件、产品技术水平和经济发展等方面的特点,制定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的设计、施工、验收标准或者技术导则,组织应用技术研究,并将技术成果公开供社会免费使用。

第二十九条采用集中空调系统,有稳定热水需求,建筑面积在一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含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应当配套设计和建设空调废热回收利用装置,未配套的,不得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竣工验收备案。

第三十条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明确太阳能在建筑中的应用条件,加强对建筑应用太阳能技术的指导。

具备太阳能应用条件的建筑,建设单位应当选择合适的太阳能应用系统,用于热水供应等;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太阳能应用的标准进行设计,未按照标准进行设计的,不得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竣工验收备案。

第三十一条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应当带头应用太阳能及其他可再生能源,并列入投资计划。

第三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扶持太阳能光伏发电和热水建筑一体化,开展应用示范工程;鼓励和扶持建设单位选择合适的太阳能应用系统用于采暖、制冷、照明;鼓励和扶持在江、河、湖、海附近的建筑中使用地表水源热泵系统;鼓励中水回用、建筑废弃物回收利用。

第六章激励措施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资金,用于支持下列民用建筑节能工作:(一)建筑节能的科学技术研究、产品开发和标准制定;(二)既有建筑围护结构和空调系统的节能改造;(三)可再生能源在民用建筑中的应用;(四)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五)新型墙体材料、绿色建筑和节能项目的推广应用;(六)民用建筑节能监管系统的建设;(七)鼓励家庭装配节能设施;(八)其他民用建筑节能活动。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