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往来账核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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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往来账核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往来资金的安全管理和监督,规范存放款项对账的管理,明确往来账对账责任,严格内控制度,防范风险,使信用社往来业务对账正常化、规范化,根据《南海县农村信用社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及有关制度,结合我县农信社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南海县农村信用社往来账核对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存放款项的对账。各社(部)在接到同业或上级社的账户明细对账单及一式两联对账表时,经办人员核对账务后,由事后监督员或主任指定符合规定的专人进行再核对。
第三条 对账时必须做到三核对:一是对每笔发生数逐笔勾对;二是借贷发生额的月合计数汇总核对;三是余额数据要核对。
第四条 账务核对后,数据相符的,在往来对账单的“单位账面余额”栏中注明“相符”字样,并加盖业务章及核对人名章。若不相符,要在“单位账面余额”栏中注明差别的余额,并在“差额栏”中填写差额,并对差额原因进行分析,加盖单位业务章及核对人名单后,及时将回单送回联社营业部。
第五条 往来账业务是指信用社与银行同业、开户企事业单位及社属各机构之间的资金往来业务,它是信用社结算资金划拨管理的重要手段。
第六条 各信用社要充分重视往来账管理,责任到人,核实往来账,加大往来账管理和监督力度,杜绝一切往来账安全事故的发生。
各信用社主任为往来账核对第一责任人,各社会计主管为往来账核对直接责任人。
第二章 社内往来账管理
第七条 社内往来是指信用社与所属不独立信用分社之间、营业部与信用社间、营业部与分社间发生的资金账务往来,它是信用社内部往来业务核算的重要内容。
第八条 信用社内勤主任(会计主管)负责对社内往来账户的综合监督管理,每月对往来账户余额核对相符,并对分社对账单核对工作进行检查,注重对未达账项的管理。
第九条 信用社会计要在每月底打印出分社的结算账户资金往来对账单,加盖个人名章及单位业务公章交分社负责人,由分社负责人监督核对。
第十条 分社安排一名非会计记账人员对对账单进行逐笔核对,并对照往来账余额,核对无误交会计记账人员进行复核,核对无误加盖名章入档保管。
第十一条 信用社会计主管负责勾对与联社往来账,并签发对账回单交营业部会计中心。
第十二条 对未达账项要及时与主社会计、营业部结算中心会计联系,核对相符,确保社内往来账户余额一致。
第十三条 营业部会计中心会计每月应在10日前收集辖内开户社及分社对账回单,并认真审核,对疑点要进行查询,15日前将对账回单签字(章)后交营业部会计主管。
第十四条 营业部会计主管应于每月15日前催收对账回单,并认真审核,签署审核意见,对账回单应专夹保管,按期装订成册,及时归档。
第十五条 对不能按期报送对账回单或往来账未达账项得不到及时处理开户信用社,分别处以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200元至500元的罚款。
第十六条 开户信用社不能按期报送对账回单或往来账未达账项得不到及时处理,营业部要及时报告财电部,由财电部依规处罚;营业部不能及时报告此类情况比照前款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 信用社会计在每月10日前要把往来账勾对轧差表及一个月以上未达账款说明报联社财电部,确保往来账安全无事故。
第十八条 信用社与辖属分社之间对账比照上述各款执行。
第三章 同业往来账管理
第十九条 同业往来是指信用社(含分社)与其它商业银行之间的相互资金往来,它是信用社办理结算业务、资金拆借及清算等业务核算的重要方式;包括存放他行款项、存放他行保证金存款、存款准备金存款、汇兑清算账户、拆出拆入资金等。
第二十条 信用社记账人员专职负责对同业往来账务进行及时逐笔核对,每月10日前核对各往来账户余额,核对无误交加盖名章交会计主管。
第二十一条 信用社内勤主任(会计主管)负责对同业往来账户的综合监督管理,每月对往来账户余额核对相符,并对它行对账单核
对工作进行检查,注重对未达账项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信用社会计要在每月底打印出同业往来账户资金往来对账单,与从它行取得的对账单进行核对并加盖个人名章,明确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未达账项要及时分析原因,及时做入账处理,确保交换资金安全,交换秩序正常。
第二十四条 信用社会计在每月10日前要把往来账勾对轧差表及一个月以上未达账款说明报联社财电部,确保往来账安全无事故。
第四章 银企往来账管理
第二十五条 银企往来是指在信用社开立账户的企事业单位为日常业务资金需要,而与信用社发生的资金往业业务,它是信用社办理结算业务的主要工作,是信用社服务的主要对象。
第二十六条 信用社内勤主任(会计主管)负责对银企往来账户的综合监督管理,每季监督银企往来账户余额及对账管理工作,加强对银企账户结算及对账单发送工作的管理力度。
第二十七条 信用社记账员在每月未要打印出开户单位对账单,及时邮寄或送交企业对账。
第二十八条 信用社对来账要及时入账,对往账要按时转汇,确保结算业务的畅通,保证结算资金的安全。
第二十九条 对开户单位对账回单,应于每月15日前收缴完毕,同时按科目账号顺序排列、装订、入档,未达账项要及时分析原因,及时做出账务处理,确保交换资金安全,交换秩序正常。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各信用社(部、含直属分社)每季次月15日前应书面报告往来账核对情况(上传电子文本)。
第三十一条 对未按本办法执行往来账管理出现资金安全事故的信用社和责任人,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对违法行为将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有关事宜,按相关制度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由xx县联社制定、解释和修订,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