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行业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办法》 国能安全[2014]3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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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行业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

《电力行业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

电力行业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力行业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管理,提高电力行业网络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力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运营、维护、使用网络(除核安全外),开展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网络是指由计算机或者其他信息终端及相关设备组成的按照一定的规则和程序对信息进行收集、存储、传输、交换、处理的系统,包括电力监控系统、管理信息系统及通信网络设施。

本办法不适用于涉及国家秘密的网络。

涉及国家秘密的网络应当按照国家保密工作部门有关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的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结合网络实际情况进行管理。

第三条国家能源局根据国家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结合行业实际,组织制定适用于电力行业的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对电力行业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实施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

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根据国家能源—1—局授权,对本辖区电力企业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电力企业依照国家和电力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履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的义务和责任。

第二章等级划分与保护第四条根据电力行业网络在国家安全、经济建设、社会生活中的重要程度,以及一旦遭到破坏、丧失功能或者数据被篡改、泄露、丢失、损毁后,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公共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危害程度等因素,电力行业网络划分为五个安全保护等级:第一级,受到破坏后,会对相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一般损害,但不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第二级,受到破坏后,会对相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或特别严重损害,或者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危害,但不危害国家安全。

电力行业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办法

电力行业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办法

电力行业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办法电力行业是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产业,对于保障国家经济安全和国家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信息化和网络化的发展,电力行业的信息系统和网络已成为电力供应链管理、生产运营管理和客户服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信息系统和网络的安全问题也日益凸显,不论是对于电力企业自身信息资产的安全,还是对于国家电网信息网络的整体安全,都提出了新的挑战和问题。

为了加强电力行业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保障电力行业信息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我提出以下电力行业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办法。

一、加强组织与管理1. 设立专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整个电力行业的网络与信息安全工作。

2. 制定电力行业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落实各级领导对网络与信息安全工作的重视和责任。

3. 加强人员培训,提高员工的网络与信息安全意识和技能,确保员工能够正确使用网络和信息系统,并且能够娴熟地应对网络安全威胁。

4. 建立网络与信息安全监测与预警机制,及时掌握网络和信息系统的安全情况,及早发现和处理潜在的安全问题。

二、加强网络安全建设1. 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要求,设计和建设电力行业信息系统,确保系统的安全性、可用性和可靠性。

2. 定期进行网络安全评估与测试,查找和修补系统的安全漏洞,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整改计划。

3. 加强对网络设备和系统的安全监控,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和数据泄露。

4. 加强对网络数据的备份和恢复,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可恢复性。

三、加强信息安全保护1. 制定电力行业信息安全政策和规定,明确敏感信息的保护要求和措施。

2. 采取有效的身份认证和访问控制措施,限制用户的访问权限,确保只有授权人员可以访问敏感信息。

3. 加强对敏感信息的加密和传输安全保护,防止敏感信息在传输过程中被窃取或篡改。

4. 加强对外部网络的防护,建立防火墙和入侵检测系统,确保外部攻击无法成功入侵电力行业信息系统。

四、加强应急响应与处置1. 建立电力行业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的报告和响应机制,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重大安全事件,并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

电力行业网络与信息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电力行业网络与信息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电力行业网络与信息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12.04•【文号】电监信息[2007]50号•【施行日期】2007.12.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行业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4年7月2日,实施日期:2014年7月2日)废止电力行业网络与信息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电监信息[2007]50号2007年12月4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第一条为加强电力行业网络与信息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电力行业网络与信息安全工作,根据《电力监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电力行业网络与信息安全工作的目标是,建立健全电力行业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和工作责任体系,提高电力行业网络与信息安全防护能力,保障电力行业网络与信息安全,促进电力行业信息化健康发展。

第三条电力行业网络与信息安全工作坚持“积极防御、综合防范”的方针,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整合资源、形成合力,以我为主、兼收并蓄”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履行电力行业网络与信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电力企业开展网络与信息安全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统一领导电力行业网络与信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家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安全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重大部署,并与电力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相衔接;(二)组织制定电力行业网络与信息安全的发展战略和总体规划;(三)制定电力行业网络与信息安全等级保护、风险评估、信息通报、应急处置、事故调查与处理、专业人员管理、容灾备份、信任体系建设等政策规定;(四)组织制定电力行业网络与信息安全等级保护、风险评估、容灾备份、信任体系建设等技术规范;(五)组织制定电力行业网络与信息安全应急预案和应急协调预案,组织协调电力行业网络与信息安全应急救援服务队伍,支持网络与信息安全应急救援工作;(六)组织开展电力行业网络与信息安全信息通报、应急处置和应急协调、监督检查、事故调查与处理、专业人员技能培训考核认定等工作,组织建设电力行业网络信任系统;(七)电力行业网络与信息安全监督管理的其它事项。

国家电网公司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办法

国家电网公司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办法

国家电网公司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工作,切实提高防攻击、防篡改、防病毒、防瘫痪、防窃密能力,实现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的可控、能控、在控,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公司有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网络与信息系统是指公司电力通信网及其承载的管理信息系统和电力二次系统。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分)部及所属各级单位的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防护目标是保障电力生产监控系统及电力调度数据网络的安全,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及通信、网络的安全,落实信息系统生命周期全过程安全管理,实现信息安全可控、能控、在控.防范对电力二次系统、管理信息系统的恶意攻击及侵害,抵御内外部有组织的攻击,防止由于电力二次系统、管理信息系统的崩溃或瘫痪造成的电力系统事故。

第五条公司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工作坚持“三纳入一融合”原则,将等级保护纳入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工作中,将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纳入信息化日常工作中,将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纳入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中,将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融入公司安全生产中。

在规划和建设网络与信息系统时,信息通信安全防护措施应按照“三同步"原则,与网络与信息系统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运行.第六条管理信息系统安全防护坚持“双网双机、分区分域、安全接入、动态感知、全面防护、准入备案"的总体安全策略,执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

其中“双网双机”指信息内外网间采用逻辑强隔离设备进行隔离,并分别采用独立的服务器及桌面主机;“分区分域”指依据等级保护定级情况及业务系统类型,进行安全域划分,以实现不同安全域的独立化、差异化防护;“安全接入”指通过采用终端加固、安全通道、认证等措施保障终端接入公司信息内外网安全;“动态感知”指对公司网络、信息系统、终端及设备等安全状态进行全面动态监测,实现事前预警、事中监测和事后审计;“全面防护”指对物理、网络边界、主机、应用和数据等进行深度防护,加强安全基础设施建设,覆盖防护各层次、各环节、各对象;“准入备案"指对所有接入公司网络的各类网络、应用、系统、终端、设备进行准入及备案管理.第七条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按照“安全分区、网络专用、横向隔离、纵向认证”的防护原则,并遵照原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规定》及《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总体方案》等相关文件执行。

电力行业网络安全管理办法

电力行业网络安全管理办法

电力行业网络安全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工作流程、加强工作协调、提升工作效能,国家能源局对《电力行业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办法》(国能安全〔2014〕317号)、《电力行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国能安全〔2014〕318号)进行修订,形成了《电力行业网络安全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电力行业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本次修改的电力行业两个管理办法具体有哪些内容呢,一起来了解下吧。

一新增条款解读:《电力行业网络安全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与《电力行业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办法》(国能安全〔2014〕317号)相比较新增条款内容如下:1、第一章总则中明确了本管理办法适用电力企业的范围,只要是在我国境内的电力企业均应该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2、第二章监督管理职责中明确了国家能源局及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具有对电力行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实施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的责任以及工作职责范围。

包含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数据安全、网络安全审查、风险评估、监测预警、信息通报、应急处置、事件调查与处理、工控设备安全性检测、专业人员管理、容灾备份、安全审计、信任体系建设等方面,更重要的是明确指出电力行业应建设网络安全仿真验证环境(靶场)系统以及应对电力监控系统开展自评估工作,同时定期向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地方能源主管部门汇报技术监督工作的开展情况。

3、第三章电力企业职责明确了电力行业应明确安全管理责任人及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将网络安全保护制度纳入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电力监控系统生产控制大区的接入涉网安全产品需经电力调度机构同意。

电力企业在规划设计时要遵循安全技术措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的三同步原则,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应优先选择安全可靠的网络产品和服务,信息系统建设完成后要经过第三方网络安全服务机构的测试才可以投入使用。

电力企业除了开展网络安全风险评估、等保测评外,还需进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检测和风险评估、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网络安全审查等工作,及时了解网络产品安全漏洞,发现安全漏洞应及时验证与修补。

电力行业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办法

电力行业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办法

电力行业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办法一、引言网络与信息安全在当今数字化时代的电力行业中显得尤为重要。

为了保护电力系统的正常运行和信息资产的安全,在电力行业中制定并落实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办法是必不可少的。

本文旨在探讨电力行业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办法,从政策制定、组织管理、技术措施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政策制定1. 安全政策制定电力行业应制定适应自身特点的网络与信息安全政策,明确安全目标和原则。

安全政策应包括网络安全、信息安全的基本原则和政策要求,明确电力系统各个层面的安全责任和管理权限。

2. 法律法规遵循电力行业应遵守相关国家和地方的信息安全法律法规。

制定完善的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并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相应的处罚。

三、组织管理1. 安全责任明确电力行业应设立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机构,明确安全管理责任。

电力行业各级管理人员应对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负有主体责任,确保相关安全制度的执行。

2. 安全教育培训电力行业应定期开展网络与信息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教育培训内容应包括信息安全政策、安全风险防范、网络攻防等方面的知识。

3. 安全事件管理电力行业应建立健全的安全事件管理机制,及时发现、处理和防范安全事件。

对于发生的安全事件应进行调查分析,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四、技术措施1. 网络设备安全电力行业应加强对网络设备的管理和安全防护。

采取网络隔离、访问控制、流量监测等技术手段,确保网络设备的稳定和安全运行。

2. 身份认证与访问权限控制电力行业应建立健全的身份认证和访问权限控制机制。

使用强密码、多因素认证等方式,确保只有合法用户能够访问相关信息系统。

3. 数据加密与备份电力行业应加强对重要数据的加密和备份工作。

采取加密算法、密钥管理等手段,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4. 安全监测与应急响应电力行业应建立安全监测和应急响应机制,及时发现和应对安全威胁。

建立安全事件响应团队,制定应急预案和处置流程,确保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能够及时有效地得到处理。

《电力行业网络安全管理办法》

《电力行业网络安全管理办法》

《电力行业网络安全管理办法》《电力行业网络安全管理办法》(下称本办法)是为加强电力行业网络安全管理而出台的一部法规性文件。

一、本办法所称的电力行业是指从事特定的电力行业生产和技术服务的经营者以及所有涉及的系统、平台、网络的其它应用。

二、本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1.网络安全管理机构及职责:网络安全管理机构是指建立在电力行业网络环境中,负责监督实施网络安全策略、分析和收集电力行业网络安全事件及所累积的统计数据、提供和更新网络安全相关技术支持、提供安全评测服务、指导电力行业网络安全管理和技术升级等安全管理机构,由有关部门统一设置或者发布相关行业标准聘请的安全服务机构承担。

2.网络安全基本管理:网络安全基本管理指根据本办法制定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不断提高安全防护水平,根据电力行业网络安全风险来制定网络安全管理措施,识别和监控网络安全风险,开展学习和培训,实施合规管理,维护电力行业网络安全的基本管理。

3.网络安全认证:网络安全认证是指在电力行业网络环境中,对安全管理机构及责任人、安全技术信息系统、安全策略、安全控制措施、电力传输系统评审标准等进行认证。

4.网络安全建设:网络安全建设指按照本办法所制定的标准和要求,不断完善和加强电力行业网络安全技术建设,提升网络系统的安全性。

5.网络安全检测:网络安全检测是指利用各种工具对电力行业系统和网络进行安全检测,识别可能存在的漏洞,以及发现和报告可能用来攻击系统的潜在漏洞,持续的安全审核和评测活动,以便及早发现安全问题,做到以防为主。

6.网络安全运行:网络安全运行指及时利用安全认证、安全建设和网络安全检测手段,对电力行业网络系统进行综合的安全运行管理,不断提升安全运行水平,以便对电力行业网络系统,特别是重要网络系统,能够有效进行安全保护。

三、本办法各部分月度定期检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各单位应建立并积极完善本办法的实施细则,并定期报送有关情况。

四、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应坚持落实本办法,及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管理工作,确保电力行业网络全面安全。

电力行业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办法范文

电力行业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办法范文

电力行业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办法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力行业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行为,加强电力系统网络与信息安全保护,保障电力系统运行稳定和电力供应安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网络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电力企事业单位、电力服务机构、电力市场、电力资源交易市场、电力交易场所等各类电力系统及相关从业人员的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

第三条电力系统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应遵循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建立健全网络与信息安全保护制度,加强网络与信息安全防护,提高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水平,保障电力系统网络与信息的机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

第四条电力系统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采取技术措施、管理措施和物理措施相结合的方式,综合防范网络威胁和信息泄露风险。

第五条电力系统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应建立健全责任制,明确各级组织和个人的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职责,划定权限和责任边界,加强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电力系统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应注重技术研发和创新,提升核心技术能力,推动网络与信息安全保护技术的自主可控能力,完善网络与信息安全标准和规范,推动安全技术和产品的研发和推广应用。

第七条电力系统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应加强与国内外相关机构和企业的合作交流,共同推进网络与信息安全防护技术的发展和应用,推动电力系统网络与信息安全保护的国际合作。

第二章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体系第八条电力系统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应建立完善的管理体系,明确组织架构、责任制和工作流程,形成一套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和方法。

第九条电力系统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应设立专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部门或岗位,负责管理电力系统网络与信息安全工作,落实网络与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并具备相应的技术和管理能力。

第十条电力系统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部门或岗位应制定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流程,包括但不限于网络与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分工、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工作程序、安全事件应急处理流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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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行业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电力行业网络与信息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电力行业网络与信息安全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力行业网络与信息安全工作的目标是建立健全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和工作责任体系,提高网络与信息安全防护能力,保障网络与信息安全,促进信息化工作健康发展。

第三条电力行业网络与信息安全工作坚持“积极防御、综合防范”的方针,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统筹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

第二章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国家能源局是电力行业网络与信息安全主管部门,履行电力行业网络与信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根据国家能源局的授权,负责具体实施本辖区电力企业网络与信息安全监督管理。

第五条国家能源局依法履行电力行业网络与信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职责,主要内容为:
(一)组织落实国家关于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安全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重大部署,并与电力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相衔接;
(二)组织制定电力行业网络与信息安全的发展战略和总体规划;
(三)组织制定电力行业网络与信息安全等级保护、风险评估、信息通报、应急处置、事件调查与处理、工控设备安全性检测、专业人员管理、容灾备份、安全审计、信任体系建设等方面的政策规定及技术规范,并监督实施;
(四)组织制定电力行业网络与信息安全应急预案,督促、指导电力企业网络与信息安全应急工作,组织或参加信息安全事件的调查与处理;
(五)组织建立电力行业网络与信息安全工作评价与考核机制,督促电力企业落实网络与信息安全责任、保障网络与信息安全经费、开展网络与信息安全工程建设等工作;
(六)组织开展电力行业网络与信息安全信息通报、从业人员技能培训考核等工作;
(七)组织开展电力行业网络与信息安全的技术研发工作;
(八)电力行业网络与信息安全监督管理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电力企业职责
第六条电力企业是本单位网络与信息安全的责任主
体,负责本单位的网络与信息安全工作。

第七条电力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网络与信息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电力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体系,成立工作领导机构,明确责任部门,设立专兼职岗位,定义岗位职责,明确人员分工和技能要求,建立健全网络与信息安全责任制。

第八条电力企业应当按照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规定及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对本单位的网络与信息系统进行安全保护。

第九条电力企业应当选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满足网络与信息安全要求的信息技术产品和服务,开展信息系统安全建设或改建工作。

第十条电力企业规划设计信息系统时,应明确系统的安全保护需求,设计合理的总体安全方案,制定安全实施计划,负责信息系统安全建设工程的实施。

第十一条电力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评估和信息安全等级测评工作,未达到要求的应当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二条电力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建立健全信息安全风险评估的自评估和检查评估制度,完善信息安全风险管理机制。

第十三条电力企业应当按照网络与信息安全通报制度
的规定,建立健全本单位信息通报机制,开展信息安全通报预警工作,及时向国家能源局或其派出机构报告有关情况。

第十四条电力企业应当按照电力行业网络与信息安全应急预案,制定或修订本单位网络与信息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第十五条电力企业发生信息安全事件后,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降低损害程度,防止事态扩大,尽可能保护好现场,按规定做好信息上报工作。

第十六条电力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容灾备份制度,对关键系统和核心数据进行有效备份。

第十七条电力企业应当建立网络与信息安全资金保障制度,有效保障信息系统安全建设、运维、检查、等级测评和安全评估、应急及其它的信息安全资金。

第十八条电力企业应当加强信息安全从业人员考核和管理。

从业人员应当定期接受相应的政策规范和专业技能培训,并经培训合格后上岗。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电力企业网络与信息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和事件调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电力企业进行检查;
(二)询问相关单位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三)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损毁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令其当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2007年12月4日原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发布的《电力行业网络与信息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电监信息〔2007〕5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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