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组发〔2008〕31号江苏省公务员调任实施办法(试行)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务员调任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务员调任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事厅,中共浙江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12.22•【字号】浙人公[2006]338号•【施行日期】2006.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务员调任办法(试行)》的通知(浙人公〔2006〕338号)各市、县(市、区)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现将《浙江省公务员调任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事厅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浙江省公务员调任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公务员调任工作,优化公务员队伍结构,增强公务员队伍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县级以上机关。
第三条县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调任的综合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的调任是指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的一种形式。
第五条调任必须贯彻适才适用和个人服从组织的原则。
第六条调任必须在核定的编制和职数限额内,职位出现空缺时,在本机关内部晋升或交流有困难的情况下进行,必要时也可公开考试选拔,择优调任。
第七条调任到省级(含副省级市)机关的人员,应担任处级副职以上领导职务或相应的非领导职务;调任到市级机关的人员,应担任科级副职以上领导职务或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调任到县级机关的人员,应担任科级副职以上领导职务。
第八条调任人选除符合公务员法、干部任用条例和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不得有公务员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调任到机关担任乡科级以上领导职务或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应是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并担任相应领导职务的人员。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2.29•【文号】中组发[2008]7号•【施行日期】2008.02.29•【效力等级】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组织建设正文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的通知(中组发〔200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干部(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人事局:现将《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在实施中有何问题何建议,请及时报告中央组织部、人事部。
人事部1995年3月31日印发的《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暂行规定》(人核培发〔1995〕37号)、1996年1月29日印发的《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规定》(人发〔1996〕13号)同时废止。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2008年2月29日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公务员职务管理,合理任用公务员,规范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务员的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必须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注重实绩原则;(三)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委任制公务员。
选任制公务员以及法官、检察官职务的任免、升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执行。
聘任制公务员的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另行规定。
第四条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五条领导成员职务应当按照规定实行任期制。
第二章任职第六条公务员任职,按照公务员职务序列,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七条公务员任职,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条件和资格。
江苏省人事厅、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关于印发《江苏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人事厅、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关于印发《江苏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江苏省委员会,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2.04•【字号】苏组通[2007]68号•【施行日期】2007.1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人事厅、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关于印发《江苏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苏组通[2007]68号)各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省各有关单位:现将《江苏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在实施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
1997年11月20日省人事厅印发的《江苏省国家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苏人通[1997]22号)同时废止。
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江苏省人事厅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四日附件:江苏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正确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规范公务员考核工作,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组部、人事部印发的《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员考核是指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考核。
对领导成员的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非领导成员公务员是指机关中除机关领导成员以外的公务员。
第三条公务员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考核内容和标准第四条对公务员的考核,围绕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以履行职责和完成工作目标任务情况为主要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
关于进一步规范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实施公务法工作的意见

大人社发〔2011〕213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实施公务员法工作的意见各区市县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先导区组织人事部门,市直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公务员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发〔2006〕9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全市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实施公务员法工作,根据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组通字〔2006〕27号)以及《关于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公务员法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辽组通字〔2011〕45号)的有关要求,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认真贯彻实施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政策(一)凡经省批准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范围的机关(单位)(以下简称参照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参照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政策(详见附件)的规定进行管理,原则上从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之日起,全面实施公务员录用、考核、职务任免、职务升降、奖励、惩戒、培训、交流与回避、辞职辞退、退休、申诉控告等各项管理制度。
参照管理单位不实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奖金等人事管理制度,不再评、聘职称,参照机关公务员确定职务与级别,执行公务员工资政策。
二、规范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录用管理(二)参照管理单位补充主任科员以下及相当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工作人员,应采取公开考试和严格考察相结合的方法择优录用。
按照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经过编制录用计划、发布招考公告、网上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考察、公示和审批等程序,确定录用人选。
录用人选确定后,提出录用申请,填写《大连市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录用审批表》(一式3份),办理录用手续;有主管部门的单位,须经主管部门同意并提出录用申请,办理录用手续。
(三)新录用工作人员试用期一年。
在试用期期间,招录单位要加强对新录用工作人员的培养教育,安排参加培训,使其尽快胜任录用职位工作;试用期满,应对其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核。
公务员管理工作年度考核个人总结三篇

今年来,公务员管理科紧紧围绕局中心工作,充分发挥主官能动性,密切与各科室间的协调配合,各项工作稳步推进,现将工作完成情况汇报如下一完成全区人事人才年报统计上报工作做好统计工作,及时掌握第一手资料,是我们做好管理工作的基础和前提。
在充分领会市人事人才年报统计工作会议精神的基础上,我科积极筹备,于2017年1月13日召开了会议,对人事人才年报统计工作进行了部署,对全区政府机关、政府序列的事业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和乡镇事业单位负责人事人才年报工作的业务人员进行了统计软件系统的培训,结束了我区人事人才年报工作长期依赖纸质报表和手工填报、手工汇总的历史,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截至1月底,全面完成全区人事人才年报汇总工作,按照规定时间上报并通过市局的验收。
截止2月底完成装订、归档工作。
二完成上年度全区政府机关公务员信息更新和补充登记工作全省公务员信息管理系统的建立,使公务员信息的采集、报送工作更加准确、方便、快捷。
为保证该项工作的正常开展,我科对公务员信息的更新采取日常更新为主、集中更新为辅的办法每一季度集中更新一次。
为保证信息更新的质量,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面向服务对象下发了《公务员信息更新填报说明》,对信息更新的范围、对象、注意事项提出了具体要求,保证了各单位更新信息及时上报。
通过紧张细致的审核,对符合登记条件的29名政府机关公务员进行了申报,并在机构改革方案实施之前获得了批准。
三做好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按照《江苏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规定的原则、内容、标准,我科于2017年1月28日下发了《关于做好2010年度公务员考核工作的通知》,对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工作进行部署,结合《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明确了公务员年度考核奖励工作的申报程序。
截止4月上旬,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年度考核备案工作已经结束,政府机关公务员参照管理人员1045人参加年度考核,167名公务员参照管理人员被评为优秀等次并申报嘉奖或申报记三等功,占总考核人数的16。
(绩效考核)江苏省国家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

江苏省国家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江苏省人事厅印发苏人通[1997]22号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了做好国家公务员考核制度的实施工作,正确评价国家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为国家公务员的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职务、级别和工资提供依据,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公务员的考核应当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领导和群众相结合,平时和定期相结合,定性和定量相结合。
第二章考核范围和要求第三条本办法的考核范围为全省国家公务员。
第四条有下列情况之壹的国家公务员不参加本年度考核:(壹)非单位公派,但经单位同意离职学习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二)当年因病(公伤除外)、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三)经当地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有其它特殊情况的。
第五条有下列情况之壹的国家公务员只参加年度考核,但不定等次:(壹)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于试用期间,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考核情况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二)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暂不写评语、不定等次,待问题查清后再行确定;(三)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国家公务员,于处分未解除期间,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于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按正常考核确定等次。
第六条工作情况发生变化的国家公务员,其考核单位的确定按下列规定办理。
(壹)调任、转任的国家公务员,由其调任、转任后的所于单位进行考核,确定等次。
其调任、转任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二)挂职锻炼的国家公务员,于挂职期间由挂职的单位提供情况,原单位进行考核,确定等次。
(三)本年度由军队转业到机关的国家公务员,由转业后的所于单位结合其转业时的鉴定和转业后的表现进行考核,确定等次。
(四)单位公派学习、培训超过半年的国家公务员,仍由原单位进行考核,确定等次,其学习、培训的情况,由所于学习、培训单位提供。
第七条国家公务员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其所于单位能够直接确定其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
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务员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务员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中共江苏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10.26•【字号】苏办发[2011]47号•【施行日期】2011.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务员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11〕47号2011年10月26日)各市、县(市、区)委,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务员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务员管理工作的意见为深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全面落实《2010-2020年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规划纲要》,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湛、作风过硬、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队伍,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公务员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公务员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1. 加强公务员管理是又好又快推进“两个率先”的迫切需要。
公务员队伍是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治国理政的主体,承担着管理国家公共事务和社会事务的重要职能。
当前,我省正处在全面实现小康并向基本实现现代化迈进的关键时期,进一步加强公务员管理,努力建设一支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公务员队伍,对于全面贯彻“六个注重”、全力实施“八项工程”、又好又快推进“两个率先”,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省公务员制度建设和队伍建设取得显著成绩,特别是公务员法实施以来,公务员管理工作日益走上科学化、规范化的轨道,面向基层公开遴选、推行竞争上岗、构建科学考录机制和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实施“5+X”能力培训工程等方面的工作走在全国前列。
但面对新的形势,公务员法配套政策制度还不够健全,公务员能力素质还不能完全适应推进“两个率先”的要求,一些地方依法管理意识不够强、基础建设比较薄弱等。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乡科级正、副职调任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中共黑龙江省委组织部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乡科级正、副职调任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黑组通字[2011]159号各市(地)委组织部、政府(行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市、区)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现将《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乡科级正、副职调任工作的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黑龙江省委组织部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1年12月28日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乡科级正、副职调任工作的意见(试行)公务员法实施以后,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下发了《关于印发<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的通知》(中组发[2008]6号),中共黑龙江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转发了这一通知(黑组发[2008]14号),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做出了相应的政策规定,促进了机关与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才的合理流动。
经过近两年的实践检验,对拓宽选人渠道、优化公务员队伍结构,建设高素质公务员队伍提供了重要保障。
为进一步加强对乡科级正、副职公务员管理,解决调任工作把关不严,调任人员素质不高等问题,保证更优秀人才进入公务员队伍,现就进一步做好从企事业单位调任乡科级正、副职公务员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基本原则坚持党管干部;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公开、平等、竞争、择优;人职匹配;优化公务员队伍结构,促进人才合理流动的原则。
二、调任资格条件(一)具有与拟调任职位要求相当的工作经历和任职资历。
1、国有企业人员调入市(地)、县(市、区)及乡(镇)机关任职的,原则上应是中央、省、市(地)属国有企业中比照科级的管理人员,县(市、区)属国有企业比照科级的领导班子成员。
2、事业单位行政管理人员调入市(地)、县(市、区)及乡(镇)机关任职的,原则上应是事业单位科级行政管理人员。
3、专业技术人员调入市(地)、县(市、区)及乡(镇)机关任职的,原则上应是国有企事业单位中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两年以上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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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
文件江苏省人事厅
苏组发〔 2008 〕31号
关于印发《江苏省公务员调任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省各有关单位干部(人事)处:
现将《江苏省公务员调任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
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
江苏省人事厅
2008 年12 月31 日江苏省公务员调任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拓宽选人用人渠道,优化公务员队伍结构,规范公务员调任工作,增强公务员队伍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调任是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调入省级机关担任副处级以上职务;调入市级机关担任副处级以上职务或担任科级领导职务(南京市市级机关为担任副处级以上职务);调入县(市、区)和乡镇(街道)机关担任副科级以上领导职务(南京市区级机关、区属街道机关为担任副处级以上职务)。
调任领导成员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从事公务的人员,一般指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管理或者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在上述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的工作人员不在调任范围。
第四条调任必须坚持德才素质与职位要求相适应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和资格条件,坚持组织安排与个人意愿相结合,从严掌握,择优任用。
第五条调任必须在机关核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
应的职位空缺。
第六条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负责公务员调任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调任资格条件
第七条调任人选应当具备公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工作能力强、勤奋敬业、群众公认、实绩突出。
(二)具有与拟调任职位要求相当的工作经历和任职资历。
对从企业调入机关担任处级职务人员,应当担任省属企业、副省级城市市属企业中层以上领导职务或者为市属企业领导班子成员;调入机关担任科级领导职务人员,应当担任市属企业中层以上领导职务或者为县(市、区)属企业领导班子成员。
确因工作需要,调任人选为专业技术人员的,应当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三)具备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规定的晋升至拟任职务累计所需的最低工作年限和任职年限。
专业技术人员调入省级机关、副省级城市市级机关任职的,应当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3 年以上,或者已经担任正高级专业技
术职务;调入市以下机关任职的,应当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2 年以上,或者已经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四)调入机关任职的人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调任厅局级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55 周岁;调任县(市、区)领导班子成员的,原则上不超过50 周岁;调任其他处级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45 周岁;调任科级领导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40 周岁。
(六)符合法律、法规、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因工作需要,前款(三)、(四)、(五)项需要适当调整的,须报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公务员调出机关后拟再调入机关担任高于调出机关时所任职务的,应当具备从调出机关时所任职务晋升至拟调任职务所需的任职资格年限。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调任: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的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四)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
(五)正在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调任程序
第十条调任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根据工作需要确定调任职位及调任条件;
(二)提出调任人选;
(三)征求调出单位意见;
(四)组织考察;
(五)集体讨论决定;
(六)调任公示;
(七)报批;
(八)办理调动、任职和公务员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调任人选原则上通过竞争上岗或公开选拔方式产生。
调入机关应当制定竞争上岗或公开选拔的方案,报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机关部分特殊职位确因工作需要的,经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后,也可以通过组织推荐方式产生调任人选。
第十二条对调任人选应当进行严格考察,并形成书面考察材
料。
考察内容包括调任人选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表现。
考察时,应听取调任人选所在单位有关领导、群众和干部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构的意见。
所在单位应予积极配合,并提供客观、真实反映调任人选现实表现和廉政情况的材料。
第十三条根据考察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拟调任人员,并按照任前公示制有关规定在调出、调入单位予以公示。
第十四条公示期满,对没有反映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调任的,按规定程序审批;对反映有严重问题未经查实的,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调任。
第十五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拟调任人员后,调入机关按照规定的权限办理审批或备案。
(一)省级机关调任,按照职责分工,由调入机关报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办理调任审批手续。
(二)市级机关调任,按照职责分工,由调入机关报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并报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三)县(市、区)以下机关调任,由县(市、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并报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省以下垂直管理的部门,省级机关的,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
审批;市以下机关的,由省级垂直管理机关上报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再由调入机关按规定到当地公务员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调任备案情况由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每半年集中上报。
(四)调任人员经审批后办理任职手续。
第十六条调任审批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调任请示。
内容包括编制、职数、职位空缺情况及调任理由等。
(二)《公务员调任审批表》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调入审批表》。
(三)调任人员考察材料
(四)调出单位意见和纪检监察机构提供的廉政情况;按规定需要进行离任审计或者经济责任审计的人员,应当对其进行审计,并提供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
(五)调任人员体检表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职文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和聘任书、学历学位证书等。
第十七条调任人员的级别和有关待遇,根据其调任职务,结合本人原任职务、工作经历、文化程度等条件,比照调入机关同等条件人员确定。
第十八条调任人员除由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职务的以外,一
般实行任职试用期制,试用期为一年。
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办理正式任职和公务员登记手续;考核不合格的,另行安排工作。
调任人员试用期内不得转任到其他机关任职。
第四章纪律与监督
第十九条调任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调任审批机关应当严格履行职责,认真审核把关,不得随意降低标准,放宽条件;
(二)调入机关应当严格履行有关程序,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不得弄虚作假;
(三)调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干部人事管理工作的法规、政策,提供真实情况,不得突击提拔干部;
(四)参加考察的人员应当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不得隐瞒、歪曲事实真相;
(五)调任人员应当遵守有关规定,接到调动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行政、组织、工资关系等有关手续。
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相关手续的,取消调任资格。
第二十条调任工作中存在应当回避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对违反本实施办法的调任事项,呈报的不予审批;已经作出决定的宣布无效,并按照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直接责任人
作出组织处理或者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国有企业和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调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担任本规定第二条所列职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公务员调任审批表
二、参照管理机关(单位)调入工作人员审批表
三、公务员调任备案表
四、参照管理机关(单位)调入工作人员备案表
附件一:
公务员调任审批表
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江苏省人事厅制
填表说明
1 . “姓名”(包括少数民族译名)用字要固定。
2 . “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按公历填写到月。
3 . “民族”要写全称。
4 . “政治面貌”填写“中共党员”、“共青团员”、民主党派、“群众”,民主党派填写规范简称。
5 . “健康状况”根据调任人员身体情况分别填写“健康”、“一般”、“较弱”,有严重疾病的要具体写明。
6 . “调入单位规格”根据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规格,填写“正省部级”、“副省部级”、“正厅局级”、“副厅局级”、“正处级”、“副处级”、“正科级”、“副科级”。
7 . “行政编制数”填写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行政编制总数,“实有人数”填写调入单位调任时的总人数,不包括工勤人员。
附件二:
参照管理机关(单位)调入工作人员审批表
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江苏省人事厅制
填表说明
1 . “姓名”(包括少数民族译名)用字要固定。
2 . “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按公历填写到月。
3 . “民族”要写全称。
4 . “政治面貌”填写“中共党员”、“共青团员”、民主党派、“群众”,民主党派填写规范简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