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文艺的保护现状与保护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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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艺术保护的措施

民间艺术保护的措施

民间艺术保护的措施
民间艺术是民间文化艺术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民间音乐、舞蹈、戏曲、民间工艺等。

由于时代变迁、文化冲击等各种因素,民间艺术正面临着严重的威胁和危机,因此需要采取一系列有效的保护措施。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民间艺术保护措施:
1.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法规。

政府制定的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法规对保护民间艺术有着重要的意义。

各级政府应当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定民间艺术的保护标准、人员培养和保护基金等;
2.记录、整理、保护。

通过积极记录、整理、保存和传承民间艺术的相关资料和信息,建立一套完整的资料来源,为今后的民间艺术文化研究和保护发挥积极作用;
3.传承人员的培养。

民间艺术的传承和保护需要有学习、传承和发扬其技艺的人,因此对于培养传承人员,包括对于专业技艺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需要为年轻一代提供广阔的展示平台,吸引更多的年轻人参与进来;
4.建立古迹保护机构。

为了保护一些古老的戏曲、歌谣等形式具有文化遗产的民间艺术,特别是完好保留的古迹,需要建立相应的机构对这些古迹进行维护和保护;
5.组织民间艺术表演。

政府或各级文化机构应定期举办民间艺术表演,扩大公众对各种形式的民间艺术的了解,鼓励更多的人积极参与到它们的传承和发展中来。

民间艺术的保护与传承

民间艺术的保护与传承

民间艺术的保护与传承民间艺术是一种历史悠久的文化形态,它源于民间,流传于民间,是广大劳动人民在长期的生产生活中创造出来的艺术形式,具有鲜明的地域特色和民族风情。

然而,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许多民间艺术面临着传承断代的危险,如何保护和传承民间艺术已经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民间艺术的保护民间艺术的保护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保护民间艺术的存在,二是保护民间艺术的传承。

首先,要保护民间艺术的存在。

这需要加强对于民间艺术的挖掘、整理、记录和保存工作。

对于一些濒临消失的民间艺术形式,应该采取积极的抢救措施,对其进行记录、录音、录像、摄影等手段,将其保存下来,以备后续的传承和发展。

同时,也应该加强对现有民间艺术的保护,避免其受到破坏和流失。

其次,要保护民间艺术的传承。

民间艺术的传承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一代又一代人的努力。

为了确保民间艺术的传承,需要加强对民间艺术传承人的培养和扶持,提高他们的经济待遇和社会地位,让他们有更多的机会和条件去传授民间艺术。

同时,也应该加强对民间艺术的普及和教育,让更多的人了解和认识民间艺术,培养更多的民间艺术爱好者,为民间艺术的传承和发展奠定基础。

二、民间艺术的传承民间艺术的传承是一个复杂而漫长的过程,需要从多个方面入手。

首先,要加强对传统文化的教育。

教育是传承传统文化的重要途径之一。

在学校教育中,应该加强传统文化教育,让学生了解和认识民间艺术,培养他们的文化自信和民族自豪感。

同时,也应该加强社会教育,通过各种形式的文化活动和展览,让更多的人了解和认识民间艺术。

其次,要加强对民间艺术传承人的培养。

传承人是民间艺术的活态载体,他们的技艺和经验是民间艺术的重要财富。

应该加强对传承人的培养和支持,让他们有更多的机会和条件去传授技艺和经验,同时也要加强对传承人的保护和管理,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和利益。

再次,要加强对民间艺术的创新和发展。

传统并不意味着一成不变,民间艺术也需要与时俱进。

在传承的基础上,应该加强对民间艺术的创新和发展,让民间艺术更好地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需求。

中国民间文艺的保护与发展

中国民间文艺的保护与发展

中国民间文艺的保护与发展中国民间文艺是中国五千年文化历史的珍贵遗产,涵盖了民歌、民间舞蹈、民间戏曲、民间美术等多种形式。

它们虽不如大型文艺表演那般引人注目,但却深受人民群众喜欢,体现了人民生活的方方面面。

保护和发展中国民间文艺,不仅是对传统文化的继承和发扬,更是对中华民族精神生命的承载和延续。

一、保护民间文艺作品作为文化遗产,民间文艺作品的保护是非常重要的。

其中,保存与传承民歌的工作尤为突出。

作为中国最早的音乐形式之一,民歌承载着丰富的文化内涵,比如反映生产、生活、婚俗、节日等方面的文化特点,同时也是展示中国民间文化多样性的重要元素。

保护民歌的同时,还应该加强对传统民族音乐乐器的收藏和传承,发掘传统乐器的音色、结构,传承乐器制作及演奏技艺。

另外,还需要加强对中国传统民间戏曲、民间舞蹈、民间美术的保护、研究和传承。

二、传承民间文艺技艺民间文艺技艺是中国民间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民间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传承民间文艺技艺是当下应该加强的工作之一。

初学民间文艺技艺的人们需要掌握专业的技艺知识,然后加强对民间文艺技艺传统的学习,继承并创新传统。

并且,要注重对文艺达人的精神教育,弘扬爱国精神、民族精神和团结协作的精神。

三、开展民间文艺活动开展民间文艺活动是发展民间文艺的重要举措。

通过形式多样的民间文艺活动,推广和展示民间文艺作品,吸引更多的人眼球,进而发展民间文艺。

例如,组织民歌、民间舞蹈、民间戏曲等文艺团队,吸引青年的参与,推广传统文化。

四、提高民间文艺的社会地位提高民间文艺的社会地位是发展民间文艺的关键所在。

通过多渠道地宣传传承民间文艺的文化价值和意义,吸引更多的人参与、关注和支持民间文艺,进而提高民间文艺的社会地位。

同时,也可以通过对掌握民间文艺技艺的人员提供一定的保障,鼓励他们投身到传承、发展、创新民间文艺的工作中。

总之,保护和发展中国民间文艺,既是对传统文化的传承和发扬,更是对中华民族精神生命的承载和延续。

民俗文化的传承与保护

民俗文化的传承与保护

民俗文化的传承与保护
民俗文化是一种具有深厚历史底蕴和文化价值的文化遗产,对于展现一个国家和民族的文化特色和历史文化传承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一些可能的民俗文化的传承与保护措施:
1. 政府支持:政府应该加强对民俗文化的保护和支持,包括制定相关政策和法规,提供资金支持,建立民俗文化保护机构等。

政府还可以通过开展文化交流、文化节庆等活动,推广民俗文化,增强社会对民俗文化的认知度和重视度。

2. 社区参与:社区是民俗文化传承的重要场所,社区居民应该积极参与民俗文化的保护和传承工作。

可以通过开展民俗文化活动、传承民间艺术、组织文化交流等方式,增强社区居民对民俗文化的认同感和归属感。

3. 教育普及:教育是传承和保护民俗文化的重要途径之一。

可以通过学校教育、社会教育和民间传承等方式,普及民俗文化知识,培养公众对民俗文化的兴趣和认知。

同时,也可以通过开展文化交流、文化展览等活动,促进民俗文化的传播和推广。

4. 数字化保存: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数字化技术可以为民俗文化的保护和传承提供新的途径。

可以通过数字化技术,将民俗文化资源进行数字化保存,建立数字化博物馆和数据库,实现永久保存和共享。

5. 国际交流与合作:国际交流与合作是促进民俗文化传承和保护的重要途径之一。

可以通过与国际组织和文化机构开展合作,开展民俗文化交流活动、合作创作等,吸收国际先进经验,推动民俗文化的创新和发展。

总之,民俗文化的传承与保护需要政府、社区、教育、科技和国际交流与合作等多方面的支持和配合。

只有全社会共同努力,才能实现民俗文化的有效保护和可持续发展。

民间文学艺术的知识产权保护

民间文学艺术的知识产权保护

民间文学艺术的知识产权保护民间文学艺术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到诸多的传说、史实、神话、民谣、曲艺等各种形式的文化遗产,具有重要的历史价值和文化价值。

然而,在现代社会,随着文化市场的发展和信息技术的普及,这些文学艺术作品也面临着严重的知识产权侵权问题。

一、民间文学艺术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意义1. 传承中国文化民间文学艺术是中国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代表着中国人民的智慧和创造力,对于保持民族文化的纯正性和传承文化基因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要想让更多的人了解和学习中国文化,需要有一定的知识产权确立和保护,这样才能够促进民间文学艺术的更好发展,并进一步推广中华文化。

2. 保护创作者权益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往往是由一个或几个人在长期的实践中积累和创作出来的,具有较高的知识产权价值。

但是,由于缺乏知识产权保护,往往会出现抄袭、盗版等问题,这些行为严重损害了创作者的合法权益,不利于创作积极性的激发和文化传承。

3. 推动文化产业发展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具有较高的市场价值,可以为文化产业的发展提供支持。

然而,在知识产权没有受到充分的保护和管理的情况下,很难对文学艺术作品进行市场化运作和推广,从而限制了文化产业的发展空间。

二、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目前,中国尚未建立起全面完善的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政府部门的管理力度相对较弱,相关法律法规也不够完善,导致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形势较为严峻。

在我国,很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都没有得到专利保护,甚至存在大量的抄袭、盗版等侵权行为。

由于现代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盗版、抄袭、网络传播等问题更加突出,知识产权的侵害也更加频繁和难以管理。

三、加强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保护的措施1. 建立法律法规应制定和完善有关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打击盗版、抄袭等侵权行为。

同时,应加强知识产权侵害的惩处力度,提高违法成本,提升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论中国民间文艺著作权保护的困境与出路

论中国民间文艺著作权保护的困境与出路

论中国民间文艺著作权保护的困境与出路随着我国文化事业的发展,民间文艺创作逐渐兴起。

但是,中国民间文艺著作权的保护却面临着诸多困境。

既有法律法规上的缺失,也有文化和社会上的认知障碍等原因。

本文将探讨这些困境,并提出一些可能的出路。

1. 法律法规不健全我国的著作权法律法规相对滞后,特别是针对民间文艺著作权的保护还存在缺陷。

如《著作权法》对于民间文艺创作的保护并不充分,对于谁是著作权人的界定也存在问题。

《民间文艺家输出办法》中提到:“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其他编辑、精选、整理、改编、注释、排版、配乐等与原著作者不同的人,不得为原著作者加盖约定的章(如出版方章、书店章等),不得要求作者进行改动和修改”,但文章中并没有明确规定著作权人的具体界定,也没有对著作权人权利的具体保护进行规定。

2. 认知障碍民间文艺著作权保护的另一个困境是社会和文化上的认知障碍。

在中国,文艺创作多被视为一种个人兴趣和爱好,并没有受到足够的重视。

这导致了公众对于著作权的认知缺失,一些不法分子也就利用了这一点,故意侵犯著作权。

3. 监管不力目前,对于民间文艺著作权的保护缺乏有效的监管措施。

一些小规模的文艺作品被侵权者盗用后,并没有受到有效的制止和打击。

这也导致了越来越多的人对于民间文艺创作的认可度和价值上的下降。

完善著作权法律法规,特别是针对民间文艺创作的保护进行规定。

要加强对于著作权人的明确标准和保护,同时也明确民间文艺创作的保护范围。

2. 提高公众对于著作权的认知度要加强对于民间文艺创作的推广和普及,提高公众对于著作权的认知度。

通过宣传和对民间文艺创作的评选等方式,让公众更加了解及认识其价值和重要性,从而形成一个舆论氛围,更好保护民间文艺著作权。

增加监管力度可以制止和打击著作权侵权行为,增强保护的实效性。

中国政府可以设专项部门,加强对于民间文艺创作的保护。

同时,也可以加强对于侵权者的处罚力度,从而起到强制性的作用。

综上所述,民间文艺创作是一种珍贵的文化遗产,也是我国非物质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该得到更好的保护。

来凤县民间文学艺术传承与保护的现状及对策

来凤县民间文学艺术传承与保护的现状及对策

来凤县民间文学艺术传承与保护的现状及对策来凤县民间文学艺术资源内容丰富,形式多样。

当地文化保护部门通过开展普查申报、加强文旅融合发展、抢救保护濒危艺术形式等方法推动了民间文艺资源的传承和保护。

本文在实地调研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保护体系、加强知识产权运用等针对性意见和建议。

来凤县位于湖北省西南部,武陵山片区腹地,酉水河上游,在湘、鄂、渝三省市交界处。

这里巴风土韵浓郁,民情风俗纯朴,民间文学艺术资源丰富。

这些民间文学艺术资源是来凤境内苗族、土家族等少数民族群众世代承袭、积淀的宝贵文化财富,具有重要的经济、文化和艺术价值。

一、民间文学艺术资源丰富的恩施来凤来凤是全国第一个实行土家族民族区域自治的地方,是巴楚文化重要沉积带和土家文化重要发祥地,享有“歌舞之乡”的美誉。

土家族摆手舞从这里起源,被称为“东方迪斯科”,具有极高的艺术价值和历史价值。

吊脚楼是南方少数民族独特的“干栏”式建筑艺术,也是来凤县舍米湖乡等村寨居民世代居住的传统建筑。

吊脚楼建筑形式和结构多样,颇具艺术特色,是土家族人民充分利用自然,改造自然的智慧结晶,是土家族人民的建筑技术的表现,不仅满足了建筑在使用功能方面的需求,同时也体现了建筑在艺术欣赏功能方面,在传情达意和表现某种思想、道德,文化方面的需求。

1來凤人制作的具有浓郁地方特色的土家织锦多次赴海内外参展,受到全国各地、外国朋友和华人华侨的欢迎。

二、来凤县民间文学艺术传承与保护的现状来凤县民间文学艺术数量丰富,类型多样,政府部门对其保护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

一是民间文学艺术的普查和申报。

2017年,县人民政府印发了《来凤县民族文化传承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确定县财政设立民族文化传承保护资金100万元,用于传统手工艺、民间文学艺术等传统文化资源的民间挖掘、档案整理、传承推广、培训讲习等。

文化保护部门组织深入乡村开展传统文化资源普查登记,形成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名录代表。

2019年,来凤龙舞(地龙灯),来凤土家族摆手舞,来凤南剧3个项目入选国家级“非遗”保护单位名单。

论中国民间文艺著作权保护的困境与出路

论中国民间文艺著作权保护的困境与出路

论中国民间文艺著作权保护的困境与出路近年来,中国的文艺创作和创作者正在经历着前所未有的繁荣和发展,民间文艺著作的数量不断增加,创作者的创作热情也日益高涨。

与此民间文艺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却面临着诸多困境,导致创作者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本文将分析中国民间文艺著作权保护的困境所在,探讨出路,以期为保护民间文艺创作提供一些启示。

一、困境之一:法律意识不强中国的民间文艺创作者中,许多人对于著作权的概念和保护机制并不了解,或者存在一些误解。

他们认为自己创作的作品是为了分享和传播,不关心是否拥有著作权,更不知道如何维权。

法律意识的淡薄,使得民间文艺创作者在创作过程中无法合理及时地保护自己的权益,也为侵权行为提供了便利。

二、困境之二:维权成本高昂即便是具备著作权意识的民间文艺创作者,在发现自己的作品被侵权时,要想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往往面临着高昂的维权成本。

起诉侵权者需要支付诉讼费、律师费等,而且民间文艺作品没有明确的经济价值,寻找法律援助也较为困难,这对于大多数创作者来说是一种巨大的负担。

三、困境之三:维权渠道不畅当前,著作权保护主要依托于法院和公安等执法机构,这使得著作权侵权维权的路径相对较窄。

对于大多数民间文艺创作者来说,诉讼成本高、时间周期长,而且法律诉讼程序复杂,这使得他们往往选择默默忍受侵权而不得已放弃维权的机会。

四、困境之四:侵权行为频发民间文艺作品主要通过网络传播,随之而来的问题就是网络侵权行为层出不穷。

民间文艺作品的盗版、仿冒和无授权转载现象严重,著作权被侵犯的情况频频发生,给创作者带来了极大的损失和压力。

面对这些困境,为了更好地保护中国的民间文艺创作者的著作权,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和出路。

一、加强法律宣传和意识提升政府和社会组织可以加大对民间文艺创作者的法律宣传力度,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著作权意识。

通过培训、讲座等形式,向创作者普及相关法律法规,促使他们了解著作权的价值和保护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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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文艺的保护现状与保护机制危浪平编者按与其他作品相比,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具有主体复杂性、时间延续性等特点,很难对其进行统一立法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是世界性难题。

由于我国目前对这一特殊艺术形式的保护尚缺乏明确规定,相关作品权属纠纷不断涌现,民间文学艺术的传承与保护面临严峻挑战。

因此,在世界视野下制定出适合我国国情的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机制迫在眉睫。

民间文学艺术是人类智慧的结晶,它既是人类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其所来源群体的自我表达方式和文化象征。

与其他作品不同,民间文学艺术是由一个或几个民族或种族等群体集体创作,经世代相传不断发展而形成的文化现象,具有主体的群体性、时间的延续性、形式的多样性、浓厚的地域性、保护的交叉性等特征,因此,民间文化艺术的保护模式具有其独特之处。

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研究对保护我国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有着极其迫切的现实意义,同时对丰富和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也具有重要作用。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方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但时至今日,相关的规定还未出台,《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正在制定当中。

笔者认为,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机制既要看到著作权的现代化,又要看到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本土化,应在具备国际视野的同时立足现实国情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立法保护。

立法保护步伐加快我国民间文学艺术重在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上,而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却缺乏明确的规定。

1990年出台的著作权法第六条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根据这一规定,为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鼓励民间文学艺术的传承,促进民族传统文化的弘扬和发展,早在1992年国家版权局就开始着手《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的立法调研工作。

1996年,形成了该保护条例的第一稿,此后又进行了反复修改。

由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作者复杂,创作时间难于确定,使得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呈现特殊性,因此到目前为止,关于民间文学艺术的专门立法保护依然是一片空白。

1998年以来,相关部门在国内外立法调研的基础上,组织起草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草案)。

目前,该草案正在进行修改和完善。

但其在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方面过于原则,仅仅规定了民间文学艺术无固定保护期限、利用民间文学艺术要表明来源和维权起诉的主体。

首先,该草案没有明确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主体,而在没有解决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归属的情况下,如何维护权利也就无从谈起。

其次,对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内容仅规定了表明来源权,对其他人身权,如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完整权和财产权利并没有规定,因此,对民间文学艺术没有确立相对完善的权利保护体系。

另外,在民间文学艺术具体的保护方式及可行的保护途径方面也需进一步明确和完善。

作为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具体实施依据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亦处于制定当中。

国际化与本土化相统一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在涉及到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立法时,授权国务院通过单独立法对其保护,这正是考虑到了民间文学艺术的特殊性。

笔者认为,从我国立法现状出发,结合国际保护情况,需对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保护途径选择进行多方面考虑。

这首先表现为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是国际化与本土化的统一。

伯尔尼公约1971年修订本、1976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为发展中国家制定的突尼斯样板版权法和1982年通过的《保护民间文学表现形式,防止不正当利用及其他行为的国内法示范条例》,都对民间文学艺术保护做了相关规定,但是,这些国际规范并没有强制执行力。

综观世界各国的国内立法,通过著作权法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主要是一些传统民族文化资源较为丰富的发展中国家,如突尼斯、玻利维亚等国。

通过著作权法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内容并没有获得大多数国家的采纳。

但是,在西方国家中,英国著作权法按伯尔尼公约规定的标准与范围,在第一百六十九条中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给予了保护。

进行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立法要立足国情,同时关注国际发展大势。

作为民间文学艺术非常发达的发展中国家,我国当然要对民间文学艺术给予保护,不允许随意对其进行歪曲和篡改;但又要考虑国际社会的保护态度,如果本国的保护机制不能与其他国家的相关制度衔接,就不能防止本国的民间文学艺术被其他国家,特别是对民间文化保护不周的发达国家无偿歪曲和篡改,使这种保护体系没有实际意义。

因此,我国的立法既要注重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又要看到发达国家反对对民间文化艺术进行版权法保护,担心对民间文学艺术给予版权保护会动摇版权保护基础的现实。

因此,为了避开用版权法来直接保护民间文学艺术造成冲突,可以考虑给予民间文学艺术一种特别的权利保护。

灵活保护民间文学艺术其次,区分民间文学艺术保护和民间文学艺术表现形式保护。

民间文学艺术的表现形式主要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民间文学艺术与其表现形式是“源”和“流”的关系,可以通过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间接地保护民间文学艺术。

民族文学艺术重在维护、交流和发展。

因此,要区分民间文学艺术和民间文学艺术表现形式,通过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提供著作权法保护的形式间接保护民间文学艺术,而不至于限制民间文学艺术本身的交流和发展,使民间文学艺术可以源远流长,这符合民间文学艺术自身的发展规律。

如果法律保护阻碍、限制了民间文学艺术的发展,则违背立法的初衷。

但是,对于大量不具备作品表达形式的民间文学艺术而言,由于著作权保护范围的局限性使其无法享有著作权,但这并不意味着民间文学失去了法律保护。

在知识产权之外还有其他方式可以为民间文学艺术提供法律保护。

总之,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主要是保护其表现形式。

在保护其表现形式时,既不能阻碍其交流和发展,又不能使其在利用过程中被恶意歪曲和篡改。

保护力度不宜过高在理论界,通过哪种途径对民间文学艺术予以保护存在不同看法:有人主张进行专门立法,单独制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法,从全方位的角度综合运用行政、民事等手段进行保护;有人主张在著作权法之下制定相关法律,主要从知识产权的角度进行保护。

反对著作权法保护者认为,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著作权法保护在国际上不具有普遍意义,会使这种保护落空。

另外,民间文学艺术大多处于公有领域,不属于知识产权保护的私有财产,较之于一般的著作权客体在法律特征上有着较大的差异。

笔者认为,著作权法保护确有其局限性,但是认为民间文学艺术因为处于公共领域而不属于私有财产的理由比较牵强,因为相对于创作该艺术的群体而言,仍属于该群体的私有财产。

虽然大家都主张应该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给予立法保护,但这种保护力度不宜过高,对民间文学艺术表现形式采取的保护力度应该低于著作权法规定的其他作品的保护水平。

原因在于:民间文学艺术保护重在维护、交流和发展,一旦保护水平过高,会束缚民间文学艺术的传播和发展;民间文学艺术保护要注重国际化与本土化的统一,发达国家对完全的著作权法保护持反对态度,一旦一厢情愿采取著作权法方式予以过高保护,能得到国际社会的认可度也会比较低。

结合立法现状和立法进程,可以在著作权法的框架下,采用行政法规的形式进行先行保护,这种保护不宜过严。

采取这种形式,既可以利用原有的立法资源,还可以借鉴著作权制度中已经积累的丰富经验。

对于完全具备作品形式的诗歌、传说等,可适用著作权法的规定予以相应保护;对于尚不完全具备作品必要条件的素材,如民间宗教仪式、民间舞蹈等形式,也可以比照著作权法予以相应保护,以防止他人进行歪曲和篡改。

我国目前正在制定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就是采取了这种模式。

传承与保护面临严峻挑战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民间文学艺术的传承和保护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司法实践中不断涌现出有关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权属的纠纷,如《乌苏里船歌》和《吉祥三宝》著作权纠纷等。

在知识产权观念日益深入人心的今天,要求加强对民间文学艺术及其表现形式的法律保护呼声越来越高。

在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立法保护时,如何确定保护范围、权利主体、利用保护和保护期限等,以实现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传承和发展?笔者认为,可以从多个方面进行规定。

确立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范围。

以民间文学艺术的表达形式作为分类标准,可以将各式各样的民间文学艺术形式归结为如下几个方面:言语表达形式,包括神话、传说、谚语等;音乐表达形式,如民歌、民乐等;行为表达形式,如民间舞蹈、戏剧等;物化表达形式,如民间工艺、民间美术、民间雕塑、民间建筑、民间服饰及装饰等;综合表达形式,如宗教仪式、节日庆典活动、民间游艺活动等。

对于前述表达形式,可以比照现代著作权法保护口述作品、音乐作品、舞蹈作品、戏剧作品、曲艺作品、美术、雕塑、建筑等艺术作品的方式予以法律保护。

对于不符合作品形式的民间文化艺术表现形式,也应该明确其权利主体、权利内容和保护期限等,以防止该艺术表现形式受到歪曲和篡改。

在确定受到法律保护的民间文学艺术表现形式时,应确立登记制度,由权利主体及相关人向相关部门进行申请,国家有关部门对民间文学艺术表现形式进行登记,以明确权利归属,发生权利纠纷时也可以作为初步的证据。

建立登记制度,登记的效力主要在于对抗第三人,昭示其为权利主体,但是应该对登记的民间文学艺术形式进行公示,并允许利害关系人申请异议,以进一步确权。

另外,这也可以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情况的查询提供方便。

明确权利主体和内容明确民间文学艺术表现形式的权利主体和内容。

民间文学艺术表现形式来源特定的民族、群体或者区域,因此,民间文学艺术表现形式应该属于其来源的民族、群体和区域所有。

而在无法确认其来源所在但能确认其为我国所创时,应当将其作为全民所有的无形文化遗产归属于国家,由国家享有相应权利并承担相应保护义务。

笔者认为,为了更好地维护权利主体的利益,使民间文学艺术得到更好的维护、传承和发展,使保护制度更具可操作性,可以根据民间文学艺术表现形式的创作群体,以民族、群体或地域为立足点设置专门性管理机构统一行使该类作品的权利尤其是财产性权利,如设立官方指导的民间文化协会等,其重要作用在于代表民间文学艺术表现形式的权利主体,维护、利用和发展该民间文化艺术并接受官方和群众的监督。

管理机构要对歪曲和篡改民间文化艺术的行为进行制止并代表权利主体进行诉讼;对于行使财产性权利而获得的收益,可以按照有利于文化传承和发展的原则进行使用。

保护相关权利人合法权益保护民间文学艺术表现形式相关人的权利。

对民间文学艺术及其表现形式进行保护,不能影响人们运用民间文学艺术进行正常的创作活动。

任何人都可以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收集、整理和改编,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收集整理者将流传于民间的不完整的民间故事、诗歌、舞蹈等形式进行了收集、整理,使整理后的作品较之原作品在形式和内容上有一定的创造性,因此收集整理者的合法权益应得到尊重;对于改编者,因其对民间文化艺术作品的改良和发展作出了贡献,因此,应该对改编者的权利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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