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必要性分析
《我国遗产税的开征问题研究》范文

《我国遗产税的开征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经济的持续发展和社会财富的不断积累,遗产税作为一个重要的税收工具,越来越受到我国政府和学界的关注。
开征遗产税不仅能够调节社会财富分配不均的问题,还能够鼓励公平竞争、提高社会整体福利。
本文将围绕我国遗产税的开征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旨在为相关政策的制定提供参考。
二、遗产税的开征背景与意义遗产税,是指国家对死者留下的遗产进行征收的一种税收。
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和贫富差距逐步拉大,遗产税的征收已成为调整社会财富分配的重要手段。
开征遗产税的背景及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公平社会财富分配:遗产税的开征可以防止社会财富过度集中在少数人手中,从而在某种程度上缩小贫富差距,实现社会公平。
2. 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遗产税的征收有利于鼓励勤劳致富,降低财富继承的依赖性,从而激发社会成员的积极性和创造力,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3. 完善税收体系:遗产税作为财产税的一种,其开征可以完善我国税收体系,提高税收制度的公平性和效率。
三、我国遗产税开征的现状与问题尽管我国尚未开征遗产税,但一些国家和地区已经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当前,我国在遗产税开征方面存在以下问题:1. 法律制度不健全:我国尚未制定专门的遗产税法,导致遗产税的开征缺乏法律依据。
2. 社会观念阻力:受传统观念影响,部分人认为征收遗产税是对个人财产权的侵犯,因此对开征遗产税存在抵触情绪。
3. 征收管理难度大:由于我国地域广阔、人口众多,征收遗产税需要完善的税务管理体系和高效的征收手段。
四、我国遗产税开征的必要性分析尽管存在上述问题,但开征遗产税的必要性不容忽视。
首先,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社会财富不断积累,开征遗产税已成为调整社会财富分配的重要手段。
其次,开征遗产税有助于鼓励公平竞争,提高社会整体福利。
此外,完善税收制度、增加政府财政收入也是开征遗产税的重要目的。
五、我国遗产税开征的方案设计为了顺利开征遗产税,需要制定一套合理的方案。
我国遗产赠与税课征的必要性及可行性分析

我国遗产赠与税课征的必要性及可行性分析摘要:遗产税和赠与税作为财产课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课征时一般将两者合并使用。
针对我国现今仍然没能课征遗产税赠与的种种原因,通过对其课征的必要性(社会意义、经济意义、法律意义、社会主义分配原则、社会主义风尚),与可行性(税源基础、技术手段、社会意识、别国经验)的结合思考,提出遗产赠与税的课征在我国已是大势所趋。
关键词:遗产税:赠与税:必要性;可行性遗产税是以财产所有者死亡时所遗留的财产为征税对象,向遗产的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所收取的一种税。
赠与税是对财产所有人生前的财产赠与行为课征的一种税。
为防止纳税人通过赠与行为逃避对遗产税的课征,一般将两者合并使用,统一称为遗产赠与税。
随着形势的变化与发展。
笔者认为,无论是从必要性还是从可行性的角度思考,遗产赠与税的开征应该说已是大势所趋。
一、开征遗产赠与税的必要性分析(一)社会意义:有利于缩小社会贫富差别从国外的经验来看,征收遗产税一般是在社会财富积累到一定阶段,贫富差距达到一定程度时推出的,这与我国目前的状况非常相近。
2009年lO月。
世界银行发表的一份数据显示:最高收入的20%人口的平均收入和最低收入的20%人口的平均收入,这两个数字之比在中国是10.7倍,而美国是8.4倍,俄罗斯是4.5倍,印度是4.9倍,最低的是日本,只有3.4倍。
而且近年来我国的基尼系数一直维持在国际警戒线附近,社会财富分配不公现象日益突出。
遗产赠与税作为个人所得税的有效补充。
征收对象一般是高收入者,能有效抑制社会成员间拥有财富差别过于悬殊的现象。
防止社会财富过分集中,有利于缩小贫富悬殊,弥补个人所得税对高收入调节的不足,从而缓解个人收入差距过大所带来的矛盾。
针对我国现时贫富差距日益拉大的状况,开征遗产赠与税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因为遗产继承会造成机会的不平等,使得富人越来越富,穷人越来越穷,危害社会稳定。
开征遗产税,以再分配的形式将一部分富人的遗产转为国家所有,有利于调节社会财富分配,缓解贫富悬殊的矛盾,促进人与社会、人与人之间的和谐。
遗产税知识简介

遗产税知识简介张菁芸整理(留美会计学硕士、MBA)A.遗产税开征的意义:遗产税的开征具有如下重大意义:1.有助于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
继承的遗产虽然属于合法所得,但是属于非劳动所得,容易使后代不劳而获,不求上进。
2.开征遗产税,有利于适当平均社会财富。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少数人占有多数财富的比例越来越大,收入分配不公平,贫富差距拉大,2011年底我国的“基尼指数”(表征贫富差距)已经达到0.61,远远超过0.4的临界水平。
如果不能很好地平衡社会财富分配问题,社会将会出现混乱局面,不利于和谐小康社会的建设。
3.开征遗产税,有利于增加国家财政收入。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
从世界各国和地区的统计情况看,遗产税所占比例是非常大的。
如日本的遗产税占税收的3.5%,法国占3%,美国占1.1%,我国台湾占1.6%。
4.在我国开征遗产税,有利于维护我国的税收权益。
因为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对财产所有者死亡后留下来的财产都征税,如果我国不征收任何遗产税,则意味着外国公民在我国拥有的动产和不动产都可不交任何遗产税便让后人免费拥有,则我国的税收收入便出现了损失,不能与世界其他国家接轨。
开征遗产税不仅约束本国公民,还可对国外公民在我国境内拥有的遗产进行征税,进而更好地维护我国的税收权益。
5.在我国开征遗产税,有利于拉动消费。
开征遗产税在一定程度上刺激富人的近期消费和社会捐赠,扩大他们的消费规模和投资领域,抑制个人财富膨胀,从而拉动需求,刺激经济的增长。
6.开征遗产税对于腐败现象的滋生也有一定的警示作用。
B. 遗产税开征条件:(六项必要条件我国已经基本具备)储蓄实名制;金卡工程(银联卡使用);银税工程并网;物权法(247条,个人私有财产依法申报)第二代身份证(2013年1月1日起第一代身份证正式停止使用)物业税、房产税开征(2013年将扩大房产税试点范围至一线城市和经济发达城市)C.遗产税的最佳避税方法:我国目前遗产税规定“纳税义务人应于管税机关送达纳税通知书之日起两个月内缴清应纳税款;纳税义务人确有困难不能一次缴清税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分二至六期缴清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的必要性探讨

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的必要性探讨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的必要性探讨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的必要性探讨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的必要性探讨(一)开征遗产税赠与税有利于调节社会财富再分配关系。
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市场经济发展观,公平观已被多数人认可。
国家一方面鼓励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充分发展,保护公民财产所有权和继承权,另一方面又主张采取措施,防止贫富两极分化,从而实现社会成员共同富裕的目标,开征遗产税赠与税是实现此目标的措施之一。
(二)开征遗产税赠与税有利于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和合理利用税收资源。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一个重要来源。
目前我国税收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还较低。
2000年是14%,低于发达国家水平和一般发展中国家水平。
从这个意义上说,目前减税空间不是很大。
在保持税收与经济发展同步,或者略高于经济发展速度的前提下,税收政策根据经济发展需要,作出有增有减的调整比较合适。
通过开征遗产税赠与税可为国家增加财政收入,充分合理地利用税收资源。
从世界各国和地区的情况看,在税收收入中,遗产税所占的比例很大的。
如日本的遗产税占税收收入的3.5%,美国占1.1%,法国占3%,我国台湾占1.6%,新加坡占0.4%。
可见,遗产税是国家税收收入中不可缺少的资源。
(三)开征遗产税有利于维护国家利益与主权完整。
税收征收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内容之一。
按照有关的国际条约的规定,遗产税的征收一律采取属地主义原则,即由遗产所在国征税。
由于世界上多数国家均开征遗产税,所以,中国公民到外国继承遗产,都要按照遗产所在国法律缴纳遗产税。
而我国未开征遗产税,外国公民在我国继顾遗产则不需纳税,这既损害了我国国家利益,又不符合国际交征中平等互利原则。
开征两税,可避免此种情况发生。
(四)开征遗产税赠与税有利于完善我国税制结构,实现国家宏观调控功能,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
通观世界多国税制结构,遗产税赠与税是税制结构中重要的税种。
通过征收两税,实现国家宏观调控功能,从而促进公益事业发展。
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可行性与必要性研究

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可行性与必要性研究作者:李梦杭来源:《中国集体经济》2021年第15期摘要:我国国民经济迅速发展的同时,贫富差距之间的鸿沟日益扩大,且随着“营改增”等国家税收政策改革,政府的财政收入受到影响。
而遗产税作为调节财富分配、增加财政收入的重要经济杠杆,已经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
文章从介绍遗产税提出的背景展开,在分析了现阶段开征遗产税的现实环境的基础上,对我国征收遗产税的必要性及可行性进行研究。
关键词:遗产税;可行性;必要性一、遗产税问题的提出背景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然而在社会发展的大背景下,一些经济问题也逐渐暴露,亟待引起人们的重视。
一方面,社会贫富差距问题越来越严峻,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外部条件下,富者愈富,贫者相对愈贫。
2020年作为实现全面小康的最关键一年,解决贫富差距问题显得尤为迫切。
另一方面,“营改增”等国家税收改革政策在普遍降低民众纳税负担的同时,无疑影响了政府的财政收入,进而对社会再分配也会产生一定的阻碍。
2020年以来,受新冠疫情的影响,社会经济受到严重冲击,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先后出台了各种税收优惠政策来改善并保障民众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这也会进一步影响财政收入。
此外,房产税改革的受阻,地方政府可出让土地规模的减少等问题,都严重影响了政府财政收入。
在以上的社会大背景下,遗产税作为一个国家未开征的全新的税种,再次进入公众的视线。
二、遗产税征收的现实环境遗产税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对死者留下的遗产征税,国外有时称为“死亡税”。
遗产税是向遗产的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征收的一种税。
我国在中华民国建国初期就计划开始征收遗产税,南京国民党政府于 1938 年10月正式颁布的《遗产税暂行条例》。
中国早在 1940 年7月正式开征过遗产税。
1950年的《全国税收实施要则》将遗产税作为拟开征的税种之一。
而在1994年的新税制改革中,遗产税亦被列为国家可能开征的税种之一。
中国应不应该实行遗产税一辩稿

谢谢主席,问候到场各位,今天,我方的观点是中国应该实行遗产税。
遗产税作为一种以被继承人去世后所遗留的财产为征税对象,向遗产的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征收的税,征收对象一般是高收入者,能有效地抑制社会成员间拥有财富差别过于悬殊的现象,防止社会财富过分集中,缓解贫富悬殊的矛盾。
当前,我国处于经济发展的重要战略期,但是富二代奢靡炫富之风,儿童业主购房,个人贫富差距不断扩大等社会矛盾日益凸显。
如何更好的引导分配方式,维护社会公平,人们就遗产税是否要在中国实行提出了思考。
对此,我方判断的标准是实行遗产税能否更有利于国家的发展。
下面我方将从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第一从必要性方面来说,征收遗产税一般是在社会财富积累到一定阶段,贫富差距达到一定程度时推出的,这与我国目前的状况非常相近。
近年来我国的基尼系数就一直维持在国际警戒线的附近,社会财富分配不公的现象日益突出和严重。
针对现状,开征遗产税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因为遗产继承会造成机会上的不平等,使得富人越来越富,穷人越来越穷,危害社会的稳定。
而开征遗产税,以再分配的形式将一部分富人的遗产转为国家所有,从社会主义分配原则的意义上,体现社会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原则,有利于调节社会财富的分配,缓解贫富悬殊的矛盾,促进人与社会、人与人之间的和谐。
税制层面上,开征遗产税可以填补中国现行税制中的一项空白,不仅有利于完善中国的税制,还有利于完善财产登记制度,是逐步完善中国税制体系的一个重要环节。
第二从可行性方面来说,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中国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增长,收入渠道多元化,个人收入水平有了普遍提高,为遗产税的征收提供了良好的税源基础。
储蓄存款实名制的实行、以个人财产的申报、登记、管理等制度已逐步落实,中国不动产转让市场、证券交易市场、期货交易市场等均已建立,在税源控制分析方面我国已有一套相对完整的体系。
从遗产税的草案到党的十五大报告中的遗产税策略,国家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也为中国遗产税的开征提供了保证,让遗产税具备了一定的社会法律基础。
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先 看基尼 系数 基尼 系数 是 目前 国际上 最 为通 用 的收入分 配差距 测量指 标 .它是在 洛伦 兹 曲线的
差距 较大 。 已经处 于警 戒状 态 : 而且 , 值 得警 惕 的 更 是 , 国的收入差 距不 断扩 大 的速度 非 常快。 我 另 据 有 关部 门调 查 显 示 .在 2 0世 纪 9 0年 代
初 .0 1 %的人 掌握 着 6 % 有价 证 券 和 4 %的银 行 0的 0 存款 ;到 9 0年代 中期 , O 的人 拥有 8 % 2名 0 的银 行存
税 中, 遗产 税是其 主 要税 种 一般 财产 税相 对 于遗产
税 具 有 比较 明显 的经济 负 效应 .特 别 是在 税 负 较 重 时其 负效应 表 现更 为 明显 : 即使 在企 业 发 生亏 损 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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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 不 足 1 元 , 车 船使 用 税 、 0亿 如 土地 增 值 税 年 收
款: 了 9 到 0年代 末 . % 富裕 人 口 占有 了居 民储 蓄 3 的 存款 的 4 ; 2 0 7l 0 2年 底 。 0 的储 蓄 和 现金 为 不足 ;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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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 口所拥 有。与此形 成强 烈反差 的是 . 国还 存在 一 我 个 巨大 的贫 困阶层 。如果 以低标 准年 人均 6 5元人 2
般财 产税 也 要缴纳 ,这 一方 面会 抑 制新 公 司 的建
般财 产税 倾 向于加 重 经济 衰退 :一般 财 产 税会 鼓
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前景探析

太 高 ,也 容 易 造 成 本 地 资 产 和 财 富 为 了 逃 地 方 政 策 的 差 别 .究 竟 遗 产 税 的起 征 点 定 登 记 和 管 理 方 面 的 法 律 法 规 很 不 完 善 , 直 避缴 纳 遗 产 税 而 转 移 到 闰外 .也 不 利 于 吸 在 一 什 么 样 的 档 次 才 合 适 宜 ?如 果 为 了 个 接 会 导 致 “ 人 ” 产 难 以 统 计 . 府 可 能 富 财 政 收境 外 资产 和 财 富 在 本 地 安 家 落 户 因此 . 简 化 遗 产 法 以 便 于 实 施 .那 么 实 行 全 国 一 赔 钱 征 税 要 开 征 遗 产税 首 先 就 要 确 定 它 的
维普资讯
法 制园地
我 国开 征 遗 产 税 的 前 景 探 析
程 凯
( 中师 范大 学政 法学 院 湖 北 武 汉 4 0 7 ) 华 3 0 9
摘 要 遗 产税 是 一 个较 为特 殊 也 较 为 复 杂 的 税 种 , 税 制 的 建 立和 施 行 都 需 有 较 为 完 善 的 法 律 制 度 与 之 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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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必要性分析摘要遗产税是以财产所有人死亡后所遗留的财产作为征税对象而课征的一种税。
遗产税作为调节贫富差距,缓解社会不公的工具,在国际上广泛开征。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使得社会财富迅速增加,与此同时收入分配不公、社会贫富差距扩大问题也逐渐显现出来,因此开征遗产税被提上了我国税收立法的日程。
个人所得税与消费税虽然具有调整社会财富分配的作用,但二者的税制模式有一定的限制性,因此有必要开征更具社会公平的价值的遗产税,有效缓解社会贫富差距,避免两极分化加剧。
加之我国开征遗产税的条件己经日渐成熟,经济的快速发展,法律环境和税收征管环境的完善等,都为遗产税的开征提供了极大的可能性。
但是遗产税的税制复杂,涉及面广,具体开征问题也存在一些问题。
因此,我国应该根据当前国情,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验,适时推出符合我国国情的遗产税制度。
关键词遗产税必要性可能性Abstract Inheritance tax is a tax on property owners are left over after the death of the property as the object of Taxation on. Inheritance tax as regulating the gap between rich and poor, to alleviate social tools injustice, levied in many countries. With the sustained and rapid development of China's reform and opening up and the national economy, the social wealth is increasing rapidly, at the same time the unfair distribution of income, the widening wealth gap problem also gradually appears, schedule the inheritance tax has been put on the China's tax legislation. Personal income tax and consumption tax is to adjust the distribution of social wealth, but the tax system mode of the two has certain limitations, so the need for a more social equity value of the inheritance tax, effectively alleviate social gap between the rich and the poor, to avoid increasing the polarization. Coupled with the imposition of estate tax in China conditions has been increasingly mature,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economy, the legal environment and the tax collection and management to improve the environment, to levy inheritance tax provides great possibility. But the estate tax is complex, involving a wide range, a specific problem also exists some problems. Therefore, China should be based on current conditions, learn from the experience of other countries and regions, to launch our inheritance tax system timely.Keywords inheritance tax necessity possibility目录1.前言 (1)2.遗产税的基础理论分析 (4)2.1遗产税的内涵 (4)2.2遗产税的法律特征 (4)2.3遗产税的课税理论依据 (4)2.4遗产税的效应分析 (5)2.4.1 经济效应 (5)2.4.2 社会效应 (6)3.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必要性分析 (6)3.1我国开征遗产税的背景 (6)3.2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必要性 (7)3.2.1调节社会分配不公、防止贫富分化过大 (7)3.2.2优化我国税制结构,完善税收体系 (7)3.2.3增加我国财政收入,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 (8)3.2.4 积极的社会效应 (8)4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可行性分析 (8)4.1我国开征遗产税已具备的条件 (8)4.1.1 国民经济快速发展,居民收入大幅度增长 (8)4.1.2我国已有开征遗产税的法律基础和制度基础 (9)4.1.3 我国具有课征遗产税的税收征管水平和税收征管能力 (9)4.1.4 国外的成功做法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借鉴 (9)4.2我国开征遗产税面临的困难 (9)5我国开征遗产税的立法构想 (10)5.1 我国开征遗产税的指导原则 (10)5.2 我国开征遗产税的税制设计 (11)5.2.1遗产税制模式 (11)5.2.2遗产税税制要素设计 (11)5.3我国开征遗产税的配套措施 (11)5.3.1建立健全与遗产税有关的法律体系 (12)5.3.2建立和完善财产登记和申报制度 (12)5.3.3加强同各级政府和各相关职能部门的联系 (12)5.3.4加强税收信息化建设 (12)1前言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经济持续高速发展,与此同时,个人收入分配也出现了严重的两极分化问题。
一方面是财富的殷富和集中,另一方面却是基本生活的极度贫困。
另外,目前我国对个人收入差距调节主要依靠个人所得税,由于其在调节个人收入方面的局限性,贫富差距未能得到有效控制。
在这种情形下,开征遗产税不失为一个良好的选择。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向纵深发展,经济发展速度和人民生活水平都发生了很大的提高。
但与此同时,我国的贫富差距也在逐渐加大。
贫富差距太大会影响社会稳定,最终会将经济问题演变成社会问题。
开征遗产税有利于填补中国现行税制中空白,完善中国的税制,是逐步完善中国税制体系的一个重要环节。
因此,开征遗产税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我国学者对遗产税是否有必要存在一直存在很大的争议。
王建煊(2010)认为:遗产税的征收可以调节部分人的过高收入,限制少数人集中大量财富,防止两极分化,促进社会安定,逐步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
而孙美兰(2011)认为,遗产税的征收工作具有偶发性和征税面窄的特点,即使在发达国家里面遗产税占的税收收入都不高,如果要考虑扣除征纳该税种涉及的成本,征得税款很有可能是负值。
对于遗产税的制度设计,我国学者宋镇照(2009)认为:当前世界各国的遗产税制有三种模式:总遗产税制、分遗产税制和混合遗产税制。
国外由于开征遗产税的国家多、开征时间长,关于遗产税的研究历史更加悠久,内容也更加丰富。
国外遗产税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对遗产税经济效应的分析和遗产课税理论依据的分析。
哥伦比亚大学的Kopczuk(2004)和加利福尼亚大学的 Saez(2004)分析认为,遗产税对减轻财富集中是有效果的。
同时他们也认为,税收并不是唯一因素,财富集中程度的下降可能与商业和金融调控、中产阶层的大量出现等因素相关。
近几十年来,部分国家取消了遗产税,还有一些国家和地区已经采取了或者正在准备采取调整遗产税制度的措施,以降低遗产税的负担。
2遗产税的基础理论分析2.1遗产税的内涵遗产税是以财产所有人死亡之后所遗留的财产为征税对象,向死者的继承人征收的一项税种。
从性质上看,遗产税是对财产的课征,因此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把遗产税归入财产税类。
而作为财产税类的一个税种,遗产税具有一次征收的特点,因此也被成为“富人税”。
2.2遗产税的法律特征自然人的死亡,是征收遗产税的前提条件。
没有死亡这一法律事实则不会发生遗产税法律关系。
遗产税的课征客体只能是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财产。
遗产税的纳税主体具有普遍性和限定性。
普遍性是因为任何自然人都逃脱不了死亡这一结果,作为课征遗产税前提条件的遗产继承关系是社会生活中普遍的、必然的法律关系。
2.3遗产税的课税理论依据理论上对遗产税的征收有许多种不同的说法。
中西方学者在应该对遗产征税这一点是达成共识的。
在西方财税学说中,大体上有以下几种关于征收遗产税理论依据的学说:国家共同继承说:这一学说的主要代表人物为德国法学家布兰奇,主要流行于欧洲国家。
该理论认为继承权并不是与生俱来的,私人之所以能够积累起财产,完全是在国家的保护下得以实现的。
因此国家对死亡者的遗产拥有部分支配权。
溯往征税说:这种理论以美国的韦斯科特和法国的雪富莱为代表。
该理论认为遗产税不是对遗产的课征,而是对死亡者生前一切逃避税收的追缴。
纳税人纳税时,纳税人通常会通过各种办法逃税。
所以,应在其死后无法逃税的情况下通过遗产税追缴回来。
没收无遗嘱的财产说:这种理论以英国的边沁和穆勒为代表。
遗产由其家属继承是遗产被继承人的意愿,对于无遗嘱的遗产应当由国家没收,这样还可减少由于继承分配而带来的矛盾。
均富说:以美国的马斯格雷夫为代表。
高收入阶层将遗产留给后代,使得社会主体占有社会资源失衡,造成主体间不公平竞争。
遗产征税是平均社会财富的一种手段和工具。
能力说:以美国的赛里格曼为代表。
遗产税看作一种对人税,是课征于继承遗产的继承人。
既是对人税,就应当以纳税人的负担能力为标准。
而衡量纳税人的能力标准主要有三种:费用、财产和所得。
2.4遗产税的效应分析遗产税具有筹集财政收入的功能,作为一种税收收入,遗产税的收入比例虽然很小,但它仍然能起到为国家积聚税收收入的作用。
减小了国家财政支出压力,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具有遗产税的社会效应,主要体现在对财富分配的影响方面。
开征遗产税,直接减轻了财富集中性,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税后转移的财富数量和下一代的起点不公平,并且遗产税实行高累进税率,对高遗产者课征力度越大,再分配效应也就越明显。
遗产税是实现对资本利得的补充课征,与劳动所得相比,资本利得被认为是“消极所得”,而且所得中的资本利得份额过大,会加剧收入分配的不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