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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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类(依据承担纳税义务的范围不同)
• 居民企业 • 概念:依法在我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
(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我国境内 的企业。 • 居民企业应当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就其来源 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 判断标准:注册登记地和实际管理机构所在 地
实际管理机构的含义
第十一讲 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 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法概述 • 第二节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与征税对象 • 第三节 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 • 第四节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与应纳税额的计算 • 第五节 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与税收抵免 • 第六节 特别纳税调整 • 第七节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与管理 • 第八节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评析
四、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的产生与发展
• 1950年原政务院公布了《工商业税暂行条例》,主要是 对私营企业和城乡个体工商户征税。
• 1958年工商税制改革之后,所得税成为一个独立的税种 ,称为“工商所得税”。
• 1984年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企业所得税 条例(草案)》,正式对国有企业征税。
• 国务院先后于1985年和1988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 例》,从而在内资企业所得税方面形成了国营、集体、 私营三足鼎立的局面。
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法概述
• 一、企业所得税与企业所得税法的概念 • 企业所得税,是指对企业在一定期间内的生产
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法扣除成本、费用和 损失等项目后的余额征收的一种所得税。 • 企业所得税法,是指调整国家与企业之间在企 业所得税的征纳和管理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 系的法律总称。我国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主要法 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经济性重复征税” ,是指在一国同时开征企业 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情形下,企业缴纳企业所 得税后,投资者还需对分配的利润缴纳个人所得 税,对这部分利润就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
• 针对这种经济性重复征税现象,各国企业所得税 制发展出了如下三种基本模式:
• 1.古典制 • 2.归属制 • 3.双率制
1、古典制
机构、场所的含义
• 机构、场所是指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 包括: • (1)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 • (2)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 (3)提供劳务的场所; • (4)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 • (5)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 (6)营业代理人(包括委托单位和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
• 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了内、外资企业所 得税。该法体现了“四个统一”:内资、外资企业适 用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统一并适当降低企业所得税 税率;统一和规范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统一税收优 惠政策。并实行“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 新税收优惠体系。
• 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 人员、账务、财产等事实是执行全面管 理和控制的机构。
• 须符合: • 1、实质性的管理和控制 • 2、全面的管理和控制 • 3、管理和控制的内容是企业的生产经营
、人员、账务、财产等。
非居民企业
• 概念: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 我国境内,但在我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我 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我国境内所得的 企业。
• 古典制不考虑重复征税的问题,企业就 其企业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投资者就 其取得的分配利润缴纳个人所得税。
• 这种税制由于其重复征税的缺陷,现已 被大多数国家所放弃。我国的《企业所 得税法》即采用这种模式,规定向投资 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款项不得从应纳税总额中扣除。
2、归属制
• 归属制是将企业所支付的税款部分 或全部归属到投资者所取得的分配 利润中,也就是把企业所得税的一 部分或全部看作是投资者个人所得 税的源泉扣缴。
• 这种方式可以部分或完全避免经济 性重复征税。
3、双率制
• 双率制是对企业已分配的利润和保留的 利润按不同的税率课征,当对前一种利 润采用较低税率时,就可以在一定程度 上缓解对投资者的经济性重复征税。
• 双率制又可分为双率古典制和双率归属 制。双率古典制是仅分率课征,不存在 归属性税收抵免;双率归属制是既分率 课征,又实行归属性税收抵免,二者相 比,双率归属制更有利于减轻或免除重 复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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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wenku.baidu.com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与征税对象
• 一、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 1、概念: • 我国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是指企业和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 但是,为了避免与个人所得税重复征税,对依照
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依照外国(地区 )法律法规在境外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 业,由于其不存在与个人所得税重复征税的问题 ,仍然是我国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 非居民企业又可以分为两类,分别承担不同范围的纳税 义务:
• (1)在我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 、场所取得的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我国 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 业所得税。
• (2)在我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 、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 的,应当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 1980年全国人大通过了我国第一部涉外税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1981年全国人大 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 1991年七届全国人大第四次通过了《中华人民和国外 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取代了原有的两 个涉外税法。
• 1993年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 行条例》,从而统一了内资企业所得税法。
二、企业所得税的特征
1.纳税人是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2.应税所得的计算较为复杂。收入总额的确定要
汇总多项收入,扣除项目更是名目繁多,需要 企业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以自行申报为主,源泉扣缴为辅。只有在对非 居民企业征收预提所得税的场合,才使用源泉 扣缴的方式。
三、企业所得税制度的基本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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