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人员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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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是为了保障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有序进行,确保特种作业人员技能水平的提高,保障安全生产,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必要性,经XX省XX市XX县政府研究决定,制定本办法。

一、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实施的范围与对象1、本办法适用于XX省XX市XX县的所有特种作业单位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工作。

2、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1)特种作业单位;(2)特种作业人员;(3)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机构;(4)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工作。

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的基本原则1、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以确保安全生产为宗旨,以实施有效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为核心,以提高特种作业人员技能水平为目标,以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为根本。

2、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科学、公正、客观、规范,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和标准,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考核机制。

三、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的基本要求1、特种作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实际,确定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的内容、时间和方式,落实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的责任。

2、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并定期参加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确保其专业技能水平达到规定要求。

3、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负责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落实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的责任。

4、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工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健全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的管理制度,确保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规范有序开展。

四、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的管理机构XX省XX市XX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督导。

相关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五、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的考核内容1、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内容包括:(1)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知识;(2)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能操作;(3)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知识;(4)特种作业人员的其他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内容。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办法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办法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素质,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办法。

本规定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以及相关的培训、考核、发证和监督管理活动。

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二、特种作业范围特种作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作业类别:1、电工作业,包括高压电工作业、低压电工作业、防爆电气作业等。

2、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包括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压力焊作业、钎焊作业等。

3、高处作业,包括登高架设作业、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等。

4、制冷与空调作业,包括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作业、制冷与空调设备安装修理作业等。

5、煤矿安全作业,包括煤矿井下电气作业、煤矿井下爆破作业、煤矿安全监测监控作业等。

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包括金属非金属矿井通风作业、尾矿作业、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检查作业等。

7、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包括司钻作业、井下作业等。

8、冶金(有色)生产安全作业,包括煤气作业等。

9、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包括光气及光气化工艺作业、氯碱电解工艺作业、氯化工艺作业等。

10、烟花爆竹安全作业,包括烟火药制造作业、黑火药制造作业、引火线制造作业等。

三、培训要求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

培训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教学设施、设备和师资力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制定培训计划和教学大纲。

培训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1、安全技术理论知识,包括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事故案例分析等。

2、实际操作技能,包括设备的操作、维护、故障排除等。

培训时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确保特种作业人员具备足够的知识和技能。

四、考核要求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分为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考核。

考核工作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考核机构负责实施。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制度(5篇)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制度(5篇)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能和专业水平,确保特种作业的安全质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高空作业、起重作业、焊接作业等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管理。

第三条培训和考核原则培训和考核应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注重实际操作能力的培养和评价,提倡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注重培养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风险防范能力。

第四条培训和考核要求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确保培训和考核的全面、系统与有效。

第二章培训管理第五条培训计划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应根据作业内容和风险等级编制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和培训人员。

第六条培训方式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可以采取集中培训和分散培训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培训机构应确保培训环境和设备的安全可靠。

第七条培训内容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内容应包括相关安全法律法规、作业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

第八条培训记录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机构应对培训人员进行培训记录,包括培训日期、培训内容、培训教师等信息,确保培训结果的可查证性。

第九条培训评估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机构应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确保培训目标的达成,对培训不合格人员应重新安排培训。

第三章考核管理第十条考核计划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应根据作业内容和风险等级编制考核计划,明确考核内容、考核时间和考核人员。

第十一条考核方式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可以采取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质和经验。

第十二条考核内容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内容应包括相关安全法律法规、作业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

第十三条考核记录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人员应对考核人员的考核情况进行记录,包括考核日期、考核内容、考核结果等信息,确保考核结果的可查证性。

第十四条考核评价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人员应对考核结果进行评价,对考核不合格人员应及时给予必要的补救措施和培训指导。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文件全文
第二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初向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报送上一年度本地区有关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发证和复审的统计资料。 第二十三条 跨地区从业或跨地区流动施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当地安全生产综合管理 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单位收缴其特种作业操作证: (一)未按规定接受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 (二)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违章操作记录达3次以上的; (三)弄虚作假骗取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四)经确认健康状况已不适宜继续从事所规定的特种作业的。
文特件种作全业文包括:
(一)电工作业; (二)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三)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 (四)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 (五)登高架设作业; (六)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 (七)压力容器操作; (八)制冷作业; (九)爆破作业; (十)矿山通风作业(含瓦斯检验);
文件全文
(十一)矿山排水作业(含尾矿坝作业); (十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或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并经国家经 济贸易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作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
文件全文
第十三条 参加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资格考核的人员,应当填写考核申请表,由申请人或申请人的 用人单位向当地负责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的单位提出申请。 考核单位收到考核申请后,应在60日内组织考核。经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经考核不合格的,允许补考1次。 第十四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制作,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综合 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地、市级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签发。 特种作业操作证在全国通用。 第十五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每2年复审1次。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的,经用人单位进行知识 更新教育后,复审时间可延长至每4年1次。

国家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管理是如何规定的

国家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管理是如何规定的

国家如何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管理1999年国家经贸委颁布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即13号令)全文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工作,防止人员伤亡事故,促进安全生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特种作业的所有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操作。

特殊作业包括:(一)电工操作;(二)金属焊接和切割操作;(三)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四)企业机动车驾驶;(五)攀登和架设作业;(六)锅炉作业(包括水质测试);(七)压力容器操作;(八)制冷操作;(九)爆破作业;(十)矿井通风作业(含瓦斯检验);(十一)矿井排水作业(含尾矿坝作业);(十二)由省、自治区、由市安全生产监督总局或国务院工业主管部门提出,并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作业。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一)成年18周岁;(二)身体健康,不存在阻碍相应工种工作的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安全技术理论与实际操作考核并通过考试;(四)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的其他条件。

第二章培训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安全技术专项理论学习和实践操作培训。

第六条负责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地、市级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审查认可。

第七条取得培训资格的单位,每5年由原审查、批准机构进行1次复审。

经复审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继续培训前。

第八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标准及基本培训教材,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制定和组织编写。

第九条培训单位应将培训计划、教师资格和其他材料的提交和评估、发证单位备案。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首页>>链接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05/08/22 10:1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为规范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发证和监督管理工作,防止人员伤亡事故,促进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涉及特种作业的单位和人员。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特种作业定义】本办法所指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特种作业包括:(一)电工作业;(二)焊接与热切割作业;(三)制冷与空调作业;(四)高处作业;(五)矿山作业;(六)危险化学品作业;(七)烟花爆竹作业;(八)经安全监管总局认定的其他作业。

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定义及其从业条件】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须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一)年龄男性满18周岁,不超过60周岁,女性满18周岁,不超过55周岁;(二)经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初中及以上学历;(四)符合相应特种作业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持证上岗要求】特种作业人员须经专门培训和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招用劳动者从事特种作业工作,必须从取得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人员中选用。

第六条【培训、考核、发证基本原则】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发证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教考分离的原则,谁考核、谁发证、谁负责。

第七条【跨地区培训、复审和监督管理问题】跨地区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可在户籍或者从业所在地参加培训、考核和复审,并接受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职责分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称“安全监管总局”)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培训、考核、发证工作,并依法对全国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发证工作实施综合监管。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一、总则。

为了加强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保障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高空作业、起重作业、爆破作业、有限空间作业等特种作业人员。

三、培训要求。

1.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并通过考核合格,方可从事特种作业。

2. 培训内容应当包括特种作业的基本知识、安全操作规程、应急处理等内容。

3. 培训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培训教材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四、考核管理。

1. 考核内容应当与特种作业的实际操作相结合,考核方式可以采取理论考试、实际操作考核等形式。

2. 考核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方可从事特种作业。

3. 考核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考核过程应当公开、公平、公正。

五、考核周期。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应当定期进行,具体周期由相关部门根据特种作业的特点和风险程度确定。

六、监督检查。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的监督检查,确保培训和考核工作的规范进行。

七、责任追究。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和培训机构,相关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八、附则。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对于已经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安全技术培训考核,以确保安全技术水平的持续提高。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的制定,将有力提升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保障特种作业的安全生产,促进特种作业行业的健康发展。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管理办法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管理办法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管理工作,保证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及工作质量,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一、培训资质要求:
1. 培训机构应具备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资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备案。

2. 培训机构应具备合格的培训师资和培训设施,确保培训质量。

3. 培训机构应按照相关规定与特种作业人员签订培训协议,明确培训内容、费用、培训期限等事项。

二、培训内容和培训形式:
1. 培训内容应包括特种作业人员的操作技能、安全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等方面的知识。

2. 培训形式可以采用理论教育、实践操作和模拟演练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三、培训考核和证书颁发:
1. 培训机构应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培训考核,考核内容应与培训内容相一致。

2. 培训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将颁发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书,证书有效期一般为三年。

四、培训记录和档案管理:
1. 培训机构应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记录进行归档管理,包括培训合格证书、培训记录表等。

2. 特种作业人员应妥善保管培训合格证书,定期参加培训复审或更新。

五、培训费用和补贴:
1. 培训费用由特种作业人员自行承担,培训机构不得乱收费或变相收费。

2. 特种作业人员参加培训可以享受相关补贴政策,具体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监督检查和处罚措施:
1. 相关主管部门应定期对培训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其按照要求进行培训工作。

2. 对于违反培训管理办法的培训机构,应依法予以处罚,并吊销其培训资质。

以上是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各相关方应按照办法要求执行,并不断完善相关政策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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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一、目的
为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增强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实践操作技能,防止伤亡事故,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和外委工程单位生产过程中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

三、引用文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管人字〔2002〕124号《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
(三)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晋安监人培字〔2002〕11号《关于印发《山西省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实施办法》的通知》
(四)国家经贸委2000年第13号令《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定》
四、定义
特种作业即危险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业。

直接从事特种作业者,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五、职责
(一)人力部负责制定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计划,协助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培训认证工作。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办法(二)科技大学负责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计划的实施。

(三)用工单位负责协助科技大学做好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四)人力部负责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认可和持证上岗工作。

六、内容
(集团)公司各单位所有特种作业人员应经过培训、考试、考核,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签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经人力部进行资格审查确认,取得上岗证后,方可上岗。

特种作业岗位目录:
⒈电工作业;
⒉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⒊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起重机操作、指挥、司索、绑挂、电梯工及维修);
⒋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
⒌登高架设作业;
⒍锅炉作业(含水质化检);
⒎压力容器操作;
⒏制冷作业;
⒐爆破作业;
⒑矿山通风作业(含瓦斯检验);
⒒矿山排水作业(含尾矿坝作业);
⒓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的其它作
业。

七、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热爱本职工作,对工作认真负责;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办法(二)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本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具有本工种作业所需文化程度和安全专业技术知识和实践经验;
(四)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践操作考核,成绩合格并取得资格证书。

八、培训
(一)(集团)公司各单位每年的4月、10月上旬分两次对特种作业岗位新操作人员转正定级及新调整到特种作业岗位人员进行统计,并上报人力部。

(二)人力部根据各单位上报须培训认证的特种作业人员情况,做出培训计划。

(三)科技大学在长治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指导下分别于4月、10月下旬组织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试及考核工作。

培训、考核内容按《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进行。

(四)培训考核合格人员由长治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核发《特种作业操作证》。

九、考核与发证
(一)考核分安全技术理论和实践操作两部分。

考核合格者发给《特
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不合格者,可补考一次,补考不合格者,应重新培训或调离本岗位。

(二)考核发证由下列部门负责:
⒈电工作业、金属焊接(切割)作业、起重作业、厂内机动车辆驾驶、锅炉司炉、锅炉水质化验、压力容器作业、建筑登高架设作业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员由市政府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发证;
⒉爆破作业人员由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考核发证。

十、复审
(一)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电工作业、金属焊接、切割作业、起重作业、厂内机动车辆驾驶、建筑登高架设作业、爆破作业人员每两年复审一次,未按期复审或复审不合格者,其操作证自行失效。

(二)复审内容
⒈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实践操作考核
⒉健康检查
⒊检查违章作业记录和事故责任
⒋事故安全教育
(三)在复审中发现操作证无复审单位盖章的操作证将被吊销,在体检中发现有妨碍本工种作业的疾病,应立即调离本岗位。

(四)复审不合格者,培训一周(培训费用自负)两个月内再复审,考试仍不及格将取消特种作业资格。

凡未复审者,不得单独作业。

十一、日常管理
(一)人力部对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核对无误后,由各单位填报“上
(转)岗人员技能(素质)评定表”及“上(转)岗人员技能(素质)评定变更台帐”,由集团公司人力部进行资格认可后,方可办理转正定级及上岗手续。

(二)各单位应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做好培训、复审的申报、人员组织和日常检查工作,并建立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台帐。

保持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对稳定,不得随意调整或变动;如确需进行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种作业人员变动时,需到人力部进行审批备案。

(三)《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员工本人妥善保存,如发生遗失,由员工本人写出书面申请,单位人力资源管理人员统一报人力部进行补办。

(四)离开岗位半年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复工时本单位应重新进行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在离岗期间操作证失效的特种作业人员,复工时应重新培训,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方可上岗。

十二、奖惩
(一)对在安全生产和预防事故方面做出贡献者,所在单位应给予奖励。

(二)对违章操作者,下岗培训。

经考核合格后,重新上岗。

(三)对因违章作业造成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吊销操作证、经济处罚、行政处分、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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