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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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火电厂动力部分)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火电厂动力部分)

1 总则T1.1为加强电力生产现场管理,规范各类工作人员的行为,保证人身、电网和设备安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电力生产的实际,制定本规程。

W1.2作业现场的基本条件。

1.2.1作业现场的生产条件和安全设施等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工作人员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合格、齐备。

1.2.2经常有人工作的场所及施工车辆上应配备急救箱,存放急救用品,并应指定专人经常检查、补充或更换。

1.2.3现场使用的安全工器具应合格并符合有关要求。

1.2.4各类作业人员应被告知其作业现场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W1. 3作业人员的基本条件。

1.3.1具有严格执行安全规章制度的正确态度。

1.3.2经医师鉴定,无妨碍工作的病症(体格检查每两年至少一次)。

1.3.3具备必要的相关知识和业务技能,且按工作性质,熟悉本规程的相关部分,并经考试合格。

1.3.4具备必要的安全健康知识,学会紧急救护法。

1.3.5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1.4教育和培训。

T1.4.1各类作业人员应接受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经考试合格上岗。

T1.4.2作业人员应按其职务和工作性质,学习本规程的全部或部分,并应每年考试一次,考试合格方能上岗。

因故间断工作连续三个月以上者,应重新学习本规程,并经考试合格后,方能恢复工作。

T1.4.3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实习人员和临时参加劳动的人员(管理人员、临时工等),应经过安全知识教育后,方可下现场参加指定的工作,并且不得单独工作。

T1.4.4外单位承担或外来人员参与公司系统有关工作的人员应熟悉本规程的相关部分并经考试合格,方可参加工作。

工作前,应向其介绍现场危险点、安全措施和安全注意事项。

T1.5任何人发现有违反本规程的情况,应立即制止,经纠正后才能恢复作业。

各类作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在发现直接危及人身、电网和设备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紧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并立即报告。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完整版)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完整版)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完整版)电气安全工作规程二○一二年二月目录1 总则12 高压设备工作的基本要求32、1 一般安全要求32、2 高压设备的巡视42、3 倒闸操作52、4 高压设备工作93 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103、1 电气设备上安全工作的组织措施103、2 工作票制度103、3 工作许可制度153、4 工作监护制度153、5 工作间断、转移和终结制度164 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184、1 电气设备上安全工作的技术措施184、2 停电184、3 验电194、4 接地194、5 悬挂标示牌和装设遮栏(围栏)215 线路作业时变电站和发电厂的安全措施236 带电作业246、1 一般规定246、2 一般安全技术措施256、3 等电位作业276、4 带电断、接引线296、5 带电短接设备306、6 带电水冲洗306、7 带电清扫机械作业326、8 感应电压防护326、9 高架绝缘斗臂车作业336、10 保护间隙336、11 带电检测绝缘子346、12 低压带电作业356、13 带电作业工具的保管、使用和试验357 发电机、同期调相机和高压电动机的检修、维护工作398 在六氟化硫电气设备上的工作429 在停电的低压配电装置和低压导线上的工作4410 二次系统上的工作4511 电气试验4911、1 高压试验4911、2 便用携带型仪器的测量工作5011、3 使用钳形电流表的测量工作5111、4 使用兆欧表测量绝缘的工作5112 电力电缆工作5312、1 电力电缆工作的基本要求5312、2 电力电缆作业时的安全措施5313 一般安全措施56 附录58 附录A 变电站(发电厂)倒闸操作票格式58 附录B 变电站(发电厂)第一种工作票格式59 附录C 电力电缆第一种工作票格式64 附录D 变电站(发电厂)第二种工作票格式70 附录E 电力电缆第二种工作票格式73 附录F 变电站(发电厂)带电作业工作票格式76 附录G 变电站(发电厂)事故应急抢修单格式79 附录H 二次工作安全措施票格式81 附录I 标示牌式样82 附录J 绝缘安全工器具试验项目、周期和要求84 附录K 带电作业高架绝缘斗臂车电气试验标准表89 附录L 登高工器具试验标准表93 附录M 紧急救护法951201 总则1、1 为加强电力生产现场管理,规范各类工作人员的行为,保证人身、电网和设备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电力生产的实际,制定本规程。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一、引言电力安全工作是电网企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既是企业维护安全生产和营造良好工作环境的基础,又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服务人民群众的重要手段。

为了进一步加强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确保电力系统的安全可靠和员工的身心健康,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二、工作范围本规程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及其下属各级单位的电力安全工作。

三、工作目标1. 提高电力安全意识,加强安全管理,确保电力系统安全运行;2. 保障员工身心健康,减少事故发生率;3. 充分发挥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进电力安全科技创新。

四、电力安全管理要求1. 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合理。

2. 加强对电力设备的检测、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运行安全可靠。

3. 加强对操作工人的教育、培训和考核,确保其熟知操作规程和各项安全标准。

4. 实施安全技术措施,消除电力隐患,保障设备安全运行。

5. 加强安全事故分析和处理,认真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安全管理制度。

五、电力安全教育与培训1. 新员工入职前必须接受电力安全培训。

2. 定期举行电力安全教育活动,强化对电力安全意识的提高。

3. 确保员工了解本企业的安全制度和安全管理规定,并牢记安全守则。

4. 集中学习和现场教育相结合,加强实际操作能力的培养。

5. 对违反安全规定和制度的员工,实行严肃处理,并进行教育和警告。

六、电力安全技术管理1. 所有电力设备的检修和维护要按规定进行,不得私自进行改动。

2. 定期进行巡视和检测,及时排除各类施工隐患。

3. 对电力事故以及设备病害要及时做好记录,并及时报告上级领导。

4. 对过期淘汰的设备,必须进行及时更换或升级改造。

七、电力安全检查1. 检查的内容包括电力设备的完整性、性能、保养和修理情况。

2. 定期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落实整改方案。

3. 定期开展电力安全检查,对于有关责任人和责任部门,若存在疏漏和不作为,应该严肃追究责任。

4.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电力安全问题,及时进行处理和整改。

(2020年编辑)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完整版

(2020年编辑)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完整版

电气安全工作规程二○一二年二月目录1 总则 (3)2 高压设备工作的基本要求 (5)2.1 一般安全要求 (5)2.2 高压设备的巡视 (7)2.3 倒闸操作 (7)2.4 高压设备工作 (11)3 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 (12)3.1 电气设备上安全工作的组织措施 (12)3.2 工作票制度 (12)3.3 工作许可制度 (17)3.4 工作监护制度 (17)3.5 工作间断、转移和终结制度 (18)4 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 (20)4.1 电气设备上安全工作的技术措施 (20)4.2 停电 (20)4.3 验电 (21)4.4 接地 (22)4.5 悬挂标示牌和装设遮栏(围栏) (23)5 线路作业时变电站和发电厂的安全措施 (25)6 带电作业 (26)6.1 一般规定 (26)6.2 一般安全技术措施 (28)6.3 等电位作业 (29)6.4 带电断、接引线 (31)6.5 带电短接设备 (32)6.6 带电水冲洗 (33)6.7 带电清扫机械作业 (35)6.8 感应电压防护 (35)6.9 高架绝缘斗臂车作业 (35)6.10 保护间隙 (36)6.11 带电检测绝缘子 (37)6.12 低压带电作业 (37)6.13 带电作业工具的保管、使用和试验 (38)7 发电机、同期调相机和高压电动机的检修、维护工作 (42)8 在六氟化硫电气设备上的工作 (45)9 在停电的低压配电装置和低压导线上的工作 (47)10 二次系统上的工作 (48)11 电气试验 (52)11.1 高压试验 (52)11.2 便用携带型仪器的测量工作 (54)11.3 使用钳形电流表的测量工作 (55)11.4 使用兆欧表测量绝缘的工作 (55)12 电力电缆工作 (56)12.1 电力电缆工作的基本要求 (56)12.2 电力电缆作业时的安全措施 (57)13 一般安全措施 (60)附录 (61)附录A 变电站(发电厂)倒闸操作票格式 (62)附录B 变电站(发电厂)第一种工作票格式 (63)附录C 电力电缆第一种工作票格式 (67)附录D 变电站(发电厂)第二种工作票格式 (73)附录E 电力电缆第二种工作票格式 (76)附录F 变电站(发电厂)带电作业工作票格式 (78)附录G 变电站(发电厂)事故应急抢修单格式 (81)附录H 二次工作安全措施票格式 (83)附录I 标示牌式样 (84)附录J 绝缘安全工器具试验项目、周期和要求 (87)附录K 带电作业高架绝缘斗臂车电气试验标准表 (92)附录L 登高工器具试验标准表 (95)附录M 紧急救护法 (97)1 总则1.1 为加强电力生产现场管理,规范各类工作人员的行为,保证人身、电网和设备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电力生产的实际,制定本规程。

电力安全操作规程

电力安全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保障电力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设备设施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电力系统中从事电力生产、施工、运行、检修、试验、试验分析等工作人员。

第三条电力安全操作规程是电力生产、施工、运行、检修、试验、试验分析等工作人员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是确保电力安全的重要措施。

第四条各级电力企业应加强对电力安全操作规程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二章人员安全第五条电力工作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二)身体健康,无妨碍工作的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四)经电力企业培训合格,取得相应岗位操作资格证书。

第六条电力工作人员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确保身体条件符合岗位要求。

第七条电力工作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一)进入现场必须佩戴安全帽,穿绝缘鞋,戴绝缘手套;(二)严禁酒后上岗;(三)严禁在工作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四)严禁擅自改变设备运行参数和工艺流程;(五)严禁擅自拆改、移动设备设施;(六)严禁在工作场所打闹、嬉戏;(七)严禁未经许可擅自进入危险区域。

第八条电力工作人员应熟练掌握本岗位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确保操作安全。

第三章设备设施安全第九条电力设备设施应定期进行检修、试验和维护,确保其安全可靠运行。

第十条电力设备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禁止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设备设施。

第十一条电力设备设施的安全标志、警示标志应清晰、完整,不得随意涂改、覆盖。

第十二条电力设备设施的操作人员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不得擅自改变设备运行状态。

第十三条电力设备设施的检修、试验人员应严格按照检修、试验规程进行操作,确保检修、试验质量。

第十四条电力设备设施出现故障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处理。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一、总则。

电力安全工作是保障电力设施和人员安全的重要工作,是企业生产经营的基础。

为做好电力安全工作,制定本规程。

二、工作目标。

1. 提高电力设施的安全运行水平,确保电力设施的正常运行。

2. 加强员工电力安全意识,降低电力事故风险,保障员工人身安全。

3. 遵守国家电力安全法规,维护企业形象,保障社会稳定。

三、责任分工。

1. 企业领导层要高度重视电力安全工作,明确责任分工,落实到位。

2. 相关部门要加强对电力设施的巡检和维护,确保设施的安全运行。

3. 员工要严格遵守电力安全操作规程,不得私自操作电力设备。

四、安全措施。

1. 电力设备定期巡检,发现问题及时报修,不得擅自操作故障设备。

2. 严格执行电力设备操作规程,禁止超负荷使用电力设备。

3. 定期开展电力安全知识培训,提高员工电力安全意识。

五、应急预案。

1. 制定电力设备故障应急预案,保障电力设备故障时能够快速处置。

2. 做好电力事故的应急演练,提高员工应急处理能力。

六、监督检查。

1. 建立电力安全工作检查制度,定期对电力设备进行安全检查。

2. 对电力设备操作人员进行定期考核,确保操作人员具备相应的操作技能。

七、处罚制度。

1. 对违反电力安全规定的员工,给予相应的处罚,严重者进行追责。

2. 对于故意破坏电力设备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附则。

1. 本规程由企业领导层负责解释,经常性进行修订和完善。

2. 电力安全工作中的其他事项,按照国家相关法规执行。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的制定和执行,是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保障。

只有加强电力安全管理,才能有效降低电力事故风险,保障员工和设施的安全。

希望全体员工严格遵守本规程,共同维护企业电力安全,共创企业和谐稳定的发展环境。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第一章总则第1节通则第1条按照“在实现增产节约的同时,必须注意职工的安全、健康和必不可少的福利事业的原则,结合电力生产多年来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程。

第2条坚决贯彻电力生产“安全第一”的方针。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

各级领导必须以身作则;要充分发动群众,依靠群众;要发挥安全监察机构和群众性的安全组织的作用,严格监督本规程的贯彻执行。

第3条担任发供、电(包括农电)工作的各级领导人员、生产工人、技术人员以及电力工业的设计、安装、试验、修造等部门的有关人员,均应熟悉本规程的有关部分,并在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

电力工业的工程设计应符合本规程的要求。

第4条上述人员应按其职务和工作性质,学习本规程的全部或有关部分,并定期进行考试。

凡独立担任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考试合格。

新参加工作的人员或调动到新的工作岗位的人员,在开始工作前必须学习规程的有关部分,并经过考试合格。

对外厂来支援的工人、临时工、参加劳动的干部,在开始工作前必须向其介绍现场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

第5条各单位可根据现场情况制定补充条文,经厂(局)主管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但补充条文不准与本规程条文相抵触。

第6条各单位领导人员应组织、教育职工学习和遵守本规程,督促检查规程中规定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用具的完整齐全。

分场、工区、变电所的领导和班、组长应负责和监督本规程的贯彻执行。

第7条各级领导人员都不准发出违反本规程的命令。

工作人员接到违反本规程的命令,应拒绝执行。

任何工作人员除自己严格执行本规程外,还应督促周围的人员遵守本规程。

如发现有违反本规程,并足以危及人生和设备安全者,应立即制止。

第8条对认真遵守本规程者,应给予表扬和奖励。

对违反本规程者,应认真分析,加强教育,分别情况,严肃处理。

对造成严重事故者,应按情节轻重,予以行政或刑事处分。

第2节生产厂房和工作场所第9条生产厂房内外必须保持清洁完整。

第10条在楼板和结构上打孔或在规定地点以外安装起重滑车或堆放重物等,必须事先经过本单位有关技术部门的审核许可。

(完整版)国家电网公司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

(完整版)国家电网公司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试行)1 总则2 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2.1 电力线路安全工作的组织措施2.2 现场勘察制度2.3 工作票制度2.4 工作许可制度2.5 工作监护制度2.6 工作间断制度2.7 工作终结和恢复送电制度3 保证安全技术措施3.1 电力线路安全工作的技术措施3.2 停电3.3 验电3.4 装设接地线3.5 使用个人保安线3.6 悬挂标示牌和装设遮拦(围栏)4 线路运行和维护4.1 线路巡视4.2 倒闸操作4.3 测量工作4.4 砍伐树木5 临近带电导线的工作5.1 在带电杆塔上的工作5.2 临近或交叉其他电力线路的工作5.3 同杆架设多回路线路中部分线路停电的工作5.4 临近高压线路感应电压的防护6 一般安全措施6.1 一般规定6.2 高处作业6.3 坑洞开挖与爆破6.4 起重与运输6.5 杆塔施工与检修6.6 放线、紧线与撤线7 配电线路上的工作7.1 配电线路上工作的一般规定7.2 架空绝缘导线作业7.3 装表接地8 带电作业8.1 一般规定8.2 一般安全技术措施8.3 等电位作业8.4 带电断、接引线8.5 带电短接设备8.6 带电清扫机械作业8.7 带电爆炸压接8.8 高压绝缘斗车臂作业8.9 保护间隙8.10 带电检测绝缘子8.11 低压带电作业8.12 带电作业工具的保管、使用和试验9 施工机具和安全工器具的使用、保管、检查和试验9.1 一般规定9.2 施工机具的使用要求9.3 施工机具的保管、检查和试验9.4 安全工器具的保管、使用、检查和试验10 电力电缆工作10.1 电力电缆工作的基本要求10.2 电力电缆作业时的安全措施附录附录A 电力线路第一种工作票格式附录B 电力电缆第一种工作票格式附录C 电力线路第二种工作票格式附录D 电力电缆第二种工作票格式附录E 电力线路带电作业工作票格式附录F 电力线路事故应急抢修单格式附录G 电力线路倒闸票格式附录H 标示牌式样附录I 带电作业高架绝缘斗臂车电气试验标准表附录J 绝缘安全工器具试验项目、周期和要求附录K 登高工器具试验表标准表附录L 起重机具检查和试验周期、质量参考标准附录M 紧急救护法总则1.1 为加强电力生产现场管理,规范各类工作人员的行为,保证人身、电网和设备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电力生产的实际,制定本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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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电力安全工作规程铁道部铁路电力安全工作规程(铁道部1983年7月 [83]铁机字1000号)第一章基本要求第1条运行中的供电设备系指全部带有电压,或部分带有电压及一经操纵即可带有电压的设备。

铁路供电设备一般可分为高压和低压两种:高压:设备对地电压在250伏以上者;低压:设备对地电压在250伏及以下者。

第2条电力工作职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方能参加作业:1.经医生诊断无妨碍从事电力工作的病症,如:心脏病、神经病、癫痫病、聋哑、色盲症、高血压等,如经体格检查(一般两年一次)发现有上述病症,应及时调换其工作。

2.具备必要的电力专业知识,熟悉本规程有关容,并经考试合格。

3.应会触电急救法(见附录一)。

第3条对电力工作职员必须按下列规定进行技术安全考试:1.定期考试;每年一次。

2.临时考试:(1)新参加工作已满六个月者;(2)工作连续中断三个月以上又重新工作者;(3)工种或职务改变者。

铁路局负责组织对水电段长、分局和段技术职员、电力调度、试验职员的定期考试。

铁路分局负责组织对供电所主任、技术职员和各站、段、厂的电力工作职员的定期考试。

对考试合格者发给“电力安全合格证”(见附录二)。

第4条新参加电力工作的职员、实习职员和临时参加劳动的职员(干部、临时工等),必须经过安全知识教育后方可随同参加工作,但不得单独工作。

外单位支援、学习职员参加工作时,应由工作执行人介绍设备情况和有关安全措施。

第5条本规程所指的安全用具应按《电力设备试验标准》进行试验,并合格者。

第二章保证安全工作的组织措施第6条在运行中的高压设备上作业按下列分类:1.全部停电作业,系指电力线路全部中断供电或变、配电设备进出线全部断开的作业。

2.邻近带电作业,系指变配电所停电作业处所四周还有一部分高压设备未停电;停电作业线路与另一带电线路交叉跨越、平行接近,安全间隔不够者;两回线以上同杆架设的线路,在一回线上停电作业,而另一回线仍带电者;在带电杆塔上刷油、除鸟巢、紧杆塔螺丝等的作业。

3.不停电的作业,系指本身不需要停电和没有偶然触及带电部分的作业。

如更换绑桩、丈量接地电阻、涂写杆号牌、修剪树枝、更换灯泡、检验外灯灯伞等的作业。

4.带电作业,系指采用各种尽缘工具带电丈量低压负荷电流、电压,检验或穿越低压带电线路,拆、装引进线等工作,以及在高压带电设备外壳上的工作。

第7条在电力设备上工作,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为:1.工作票制度(包括口头命令或命令);2.工作许可制度;3.工作监护制度;4.工作中断和转移工地制度;5.工作结束和送电制度。

第一节工作票制度第8条在电力设备上工作,应遵守工作票制度,其方式如下:1.填用停电作业工作票(见附录三);2.填用带电作业工作票(见附录四);3.填用倒闸作业票(见附录五);4.以口头或命令时,应填进安全工作命令记录簿(见附录六)。

安全工作命令记录簿应看作与工作票同等重要。

第9条在下列设备上全部停电、邻近带电的作业,应签发停电工作票:1.高压变、配电设备上的作业;2.高压排挤线路和高压电缆线路上的作业;3.高压发电所停电(机检验),或两套以上有并车装置的低压发电机组,当任一机组停电作业;4.在控制屏(台)或高压室二次结线和照明回路上工作时,需要将高压设备停电或做安全措施者;5.在两路电源供电的低压线路上的作业。

第10条在下列设备上作业,应填写带电作业工作票:1.在高压线路和两路电源供电的低压线路上的带电作业;2.在控制屏(台)和二次线路上的工作,无需将高压设备停电的作业;3.在旋转的高压发电机励磁回路上,或高压电动机转子电阻回路上的工作;4.用尽缘棒和电压互感器定相,以及用钳形电流表丈量高压回路的电流。

第11条在下列设备上作业,按口头或命令执行:1.单一电源供电的低压线路停电作业;2.丈量接地电阻,涂写杆号牌,修剪树枝,检查杆根腐朽、电杆裂纹、拉线地锚,打绑桩和杆塔基础上的工作;3.低压电缆上的作业;4.丈量低压负荷电流和电压;5.拉、合线路高压开关、配电变压器一、二次开关和变、配电所开关的单一操纵。

第12条当作业围涉及相邻铁路局、铁路分局、水电段时,必须取得铁路局电力调度口头或命令。

当作业围涉及本段其他配电所时,必须取得水电段电力调度的口头或命令;受令人和发令人双方均应认真记录、录音,并复诵无误后方可执行。

第13条工作票所列职员的条件和责任如下:1.工作票签发人:由工长、调度员、所主任、技术职员或段总工程师指定职员担任,其责任是:(1)工作的必要性;(2)采取正确、完备的安全措施;(3)正确指派各项工作职员。

2.工作领导人:由所主任、技术职员或工长担任,负责同一指挥两个以上工作组的同时作业和总的作业安全及日常的安全思想教育。

3.工作执行人:由熟悉设备、工作熟练、责任心强、有一定组织能力的职员担任,其责任是:(1)检查现场安全措施是否完备;(2)向工作组员正确布置工作,说明停电区段和带电设备的具体位置;(3)监护工作组员的安全,检查工作质量,按时完成任务。

4.工作监护人:由配电值班员或能独立工作、熟悉设备和有一定工作经验的职员担任,其责任是:(1)在现场不断监护工作职员的安全;(2)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时,应立即采措施,果断制止继续作业;(3)一旦发生意外情况,应迅速采取正确的抢救措施。

5.工作许可人:由配电值班员或能独立工作、熟悉设备和有一定工作经验的职员担任。

在线路停电作业时,由工作执行人指定工作许可人完成有关安全措施,其责任是:(1)完成作业现场的停电、检电、接地封线等安全措施;(2)检查停电设备有无忽然来电的可能;(3)向工作执行人报告答应开工时间。

6.工作组员:由技术、安全考试合格者担任,其责任是:(1)明确所分担的任务,并按时完成;(2)严格遵守纪律,执行安全措施,关心组员的安全;(3)发现题目及时向工作执行人提出改进意见。

第14条工作票签发人不能兼任工作执行人;工作领导人、工作执行人均不能兼任工作许可人。

第15条工作票应用钢笔、圆珠笔填写,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并于作业前一天交给工作执行人或工作领导人。

工作中如需要改变工作容及扩大或变更工作地点时,应更换新的工作票。

工作执行人要求变更工作组员时,应取得工作票签发人同意,并在工作票注明变更理由。

第16条工作票的有效期间不得超过三天、工作中断超过24小时应重新填发工作票。

第17条工作票按下列规定填发和治理:1.在发、变、配电所作业或由发、变、配电所停电的线路上作业时,应填写一式两份,其中一份发给值班员,另一份发给工作执行人(有工作领导人时,发给工作领导人)。

上述以外的作业,可填一份发给工作执行人。

2.一般一个工作地点或一个检验区段填发一工作票。

但如在一个发、变、配电所全部停电或在一个站场如上述作业仅有一组工作,需要检验另一线路时,应按转移工地办理。

当一个工作执行人负责的工作尚未结束以前,禁止发给另一工作票。

3.发给工作领导人的工作票应注明工作组数及各工作执行人的。

4.各工作负责人在工作前对工作票中的容有疑问时,应向签发人询问明白,然后进行工作。

5.工作结束后一份由值班员、另一份交回签发人保存三个月。

第18条事故紧急处理可不签发工作票,但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第19条施工单位在水电段管的电力设备上施工时,应向水电段有关的电力工区或变配电所办理工作票手续。

第二节工作许可制度第20条在不经变配电所停电的线路上作业时,由工作执行人指定工作许可人完成安全措施后方可开始工作。

第21条凡经变、配电所停电的作业,工作许可人(值班员)应审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完备,是否符合现场条件,在完成所停电、检电、接地封线等安全措施后还应:1.会同工作执行人检查安全措施,以手触试证实检验设备确无电压;2.对工作执行人指明带电设备的位置,接地线安装处所和留意事项;3.双方在工作票上签名后方可开始工作。

第22条工作执行人、工作许可人都不得擅自变更安全措施,值班员不得变更检验设备的运行结线方式。

遇有特殊情况需变更时,应取得工作票签发人的同意。

第23条停电作业的线路与其它单位的带电线路交叉跨越安全间隔不够时,应同有关单位办理停电许可手续。

第24条严禁约定时间停电、送电。

第三节工作监护制度第25条工作监护制度是保证人身安全和正确操纵的重要措施。

在作业过程中,工作监护人和工作执行人都应在现场认真监护工作组员的安全。

工作组员应服从工作执行人和监护人的指挥。

第26条完成工作许可手续后,工作执行人(监护人)应向工作组员交待带电部位,已采取的安全措施和其他留意事项。

在下列情况下工作执行人可参加具体工作。

1.在变、配电设备上进行全部停电作业;2.在变、配电设备上进行邻近带电作业,工作组员不超过三人,且无偶然触及带电设备可能时;3.排挤线路停电作业的工作地点较集中,且四周又无其它电线路时。

第27条对工作条件复杂,有触电危险的工作,应设专职监护人。

专职监护人不得兼任其他工作。

第28条在工作中遇有雷、雨、狂风或其他威胁工作组员安全的情况时,工作执行人或监护人应及时采取措施,必要时停止工作。

第四节工作中断及转移工地制度第29条在白天,因吃饭或休息暂时中断变、配电所作业时,全部接地线可保存不动,但工作职员不宜单独留在高压室,暂时中断电线路作业时,如工作职员已离开现场,应派人看管工地。

恢复工作前,工作执行人应检查接地线等安全措施。

第30条使用数日有效的停电工作票,逐日(次)收工时,应清理工地,开放已封闭的道路,将工作票交给值班员,但临时接地线、防护物及标示牌可保持不动,越日开工前,工作许可人必须检查工地所有安全措施,重新履行许可开工手续,方可开始工作。

第31条当一个工作组按照工作票在几个工作地点依次进行工作时,应按下列规定转移工地:1.工作职员在规定时间只可在指定地点工作,如无工作执行人命令,不得自行转移工地;2.每次转移到新工地时,应履行工作许可手续,并在工作票上注明新工作地点及在安全措施栏记进装设接地线的电杆号数;3.转移工地时,应在工作票上填记。

第五节工作结束和送电制度第32条完工后工作组应清理工具、材料,工作执行人具体检查工作质量,工作职员全部由作业设备上撤离后,按下列程序恢复送电:1.线路局部停电作业,由工作执行人通知工作许可人撤除地线,摘下标示牌,然后合闸送电;2.干线停电作业,配电值班员接到工作执行人工作已结束的通知后,将工作执行人、通知时间及方法等记进工作票和工作日志,然后摘下标志牌,撤除接地线,方可合闸送电。

多组作业时,应留意标志牌数目和结束工作的组数相符。

3.在变、配电设备上作业时,配电值班员接到工作执行人工作已经结束,工作组职员已撤除工地的报告后,将完工的时间记录在两份工作票,按下列次序恢复送电:(1)核对摘下的标志牌数和结束工作组数是否相符;(2)撤除临时接地线,并按登记核对无遗漏;(3)撤除临时防护物及各种标示牌;(4)恢复常设栅栏;(5)合闸送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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