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热规划深度规定
建设部国家计委关于加强城市供热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国家计委关于加强城市供热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1995年3月14日建城字第126号文发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委(计经委)、电力局(供电局),北京规划委员会、市政管理委员会,东北、华北、西北、华东、中南、西南电业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建委、计委、电力局:城市集中供热(以下简称城市供热)是城市重要基础设施,是节约能源、减少环境污染的重要措施之一。
改革开放以来,城市供热事业发展较快。
目前,全国已有172个城市建设了供热设施,“三北”地区(东北、华北、西北)供热普及在19%以上,山东、河南、江苏、浙江、湖北、上海等南方地区也相继建设了城市供热设施。
实践证明:制定科学的供热规划并按规划组织实施是避免盲目建设、重复建设的有效手段。
为了促进城市供热事业健康发展,加强城市供热规划管理工作,我们编制了《城市供热规划技术要求》和《城市供热规划内容深度》,现随文印发,并就加强城市供热规划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城市供热专业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
各个城市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时,应结合实际需要编制城市供热专业规划,其内容深度要符合“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对各专业规划的要求。
二、要在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严格按照《城市供热规划技术要求》和《城市供热规划内容深度》的规定编制城市供热规划,并与城市规划部门进行协调。
三、为了提高城市供热规划质量,必须委托具有相当资质和级别的城市规划或供热专业设计单位编制城市供热规划。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和规划供热面积在1000万平方米以上(含1000万平方米)的城市供热规划,应由具有甲级资质的供热专业设计单位承担。
规划供热面积在1000万平方米以下的城市供热规划,应由具有乙级资质的供热专业设计单位承担。
四、城市供热规划编制工作完成后,要组织进行相当级别的从事供热专业工作的专家论证。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和规划供热面积在1000万平方米以上(含1000平方米)的城市供热规划,要由5名以上(含5名)具有高级职称的城市规划和供热专家参加论证,其中供热方面专家不得少于3名。
邯郸市城市供热条例实施细则

邯郸市城市供热条例实施细则核心提示: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用热管理促进城市供热事业持续、健康、有序发展,根据《邯郸市城市供热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热规划、管理的部门及建设、经营、使用城市供热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市城市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热管理工作。
县(市...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用热管理促进城市供热事业持续、健康、有序发展,根据《邯郸市城市供热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热规划、管理的部门及建设、经营、使用城市供热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市城市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热管理工作。
县(市)、峰峰矿区城市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热管理工作。
规划、价格、环保、质量技术监督、财政、房产、民政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供热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供热坚持集中供热为主、多种方式互为补充的方针,优化城市供热资源配置,鼓励开发和利用地热、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及天然气、沼气等清洁能源供热。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五条城市供热专项规划应在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严格按照《城市供热规划的技术要求》和《城市供热规划的内容深度》的规定编制。
编制城市供热专项规划应当做到远近结合、合理布局、统筹安排。
第六条实行热电联产供热的,热电厂应加快供热机组改造,配置相应的供热设施,降低热化系数,扩大供热能力。
实行区域锅炉房供热的,单台锅炉容量应不小于10吨/小时,热效率应不小于70%。
第七条使用城市集中供热的新建住宅和公共建筑,其采暖系统应当按照分户计量、安装热计量表和散热器恒温控制阀的要求进行设计、施工及验收。
新建建筑的热计量和温控装置费用计入建房成本,不得向用户另行收取。
第八条现有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的采暖系统要按照分户计量、室温可控的要求逐步进行改造。
具体办法由城市供热主管部门制定,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镇供热建设标准

城镇供热建设标准
城镇供热建设标准是指在城镇地区建设和运营供热系统时所遵循的一系列规范和要求。
这些标准的目的是确保供热系统的安全、高效、可靠运行,以满足居民和商业用户的供热需求。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城镇供热建设标准的要点:
1. 规划与设计:城镇供热系统的规划和设计应考虑到人口密度、建筑类型、气候条件等因素,以确保供热能力与需求相匹配。
2. 热源选择:选择合适的热源是城镇供热建设的关键。
常见的热源包括热电厂、锅炉房、地热能等。
热源的选择应考虑环保、经济性和可持续性。
3. 管道布局与安装:供热管道的布局应合理,避免管道过长、弯头过多和管径不匹配等问题,以减少热损失和压力损失。
管道的安装应符合相关的工程规范和安全标准。
4. 热交换站和热力站:热交换站和热力站用于将热源产生的热量分配到各个用户。
这些站点的设计和建设应考虑到热交换效率、控制系统和安全设备等因素。
5. 供热质量:城镇供热系统应确保向用户提供稳定、可靠的热能。
供热质量包括温度、压力、流量等参数的控制,以满足用户的需求。
6. 安全与环保:城镇供热建设应遵守相关的安全和环保标准,包括防止管道泄漏、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物排放等。
7. 维护与管理:供热系统的正常运行需要定期的维护和管理。
建设标准通常包括对设备维护、管道检查、用户服务等方面的要求。
热力管道设计技术规定

1 目的为规公司部城市热力管网设计,特制定本规定。
2 围本规定适用于城市热力网设计。
本次规定暂以蒸汽作为主要供热介质编制,今后将补充热水热力网设计的有关规定。
3 职责3.1 由设计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4 工程设计基础数据基础数据应为项目所在地资料,以下为镇海炼化所在地资料。
4.1 自然条件4.1.1 气温年平均气温:16.3 C极限最高气温:38.5 C(1988 年7 月20 日)极端最低气温:-6.6C(1977 年1 月31 日)最热月平均气温:27.8C(7 月)最冷月平均气温: 5.2C防冻温度: 1.4C4.1.2 湿度年平均相对湿度:79%月平均最大相对湿度:89%(84 年6 月)月平均最小相对湿度:60% (73 年12 月,80 年12 月,88 年11 月)4.1.3 气压年平均气压:1014.0 百帕年极端最高气压:1038.4 百帕(81 年12 月2 日)年极端最低气压:972.2 百帕(81 年9 月1 日)夏季(7、8、9 月)平均气压:1005.5 百帕夏季(7、8、9 月)平均最低气压:1000.5 百帕(72 年7 月)冬季(12、1、2 月)平均气压:1023.1 百帕冬季(12、1、2 月)平均最高气压:1026.2 百帕(83 年1 月)4.1.4 降雨量多年平均降雨量:1297.2 mm年最大降雨量:1578.7 mm(83 年)一小时最大降雨量:81.2 mm(81 年7 月30 日6 时44 分开始)十分钟最大降雨量:26.3 mm(81 年7 月30 日7 时22 分开始)一次最大暴雨量及持续时间:161.2 mm(出现在81 年9 月22 日14 时16 分至23 日18 时16 分)4.1.5 雪历年最大积雪深度:14 cm(77 年1 月30 日)4.1.6 风向全年主导风向:东南偏东;西北;频率10%夏季主导风向:以东南偏东为主冬季主导风向:以西北为主附风玫瑰图夏季风速(7、8、9 月平均):冬季平均风速(12、1、2 月平均):历年瞬间最大风速:年8月7日N)最大台风十分钟平均风速:30 年1 遇10 分钟平均最大风速:4.1.7.2 基本风压4.8 m/s6.1 m/s>40m/s(1980 年8 月28 日NNW 、34.3 m/s(1988 年8 月8 日E)31.0~32.4 m/s(十米高,省气象局)19884.1.7 风速、风压4.1.7.1 风速0.60〜0.65kPa(按离海较远取小值,靠近海岸取大值)4.1.8 最大冻土层深度及地温4.1.8.1 冻土层深度:最大冻土层深度:50mm 4.1.8.2 地温:-0.8 m最低月平均地温(2月):9.1C-0.8 m 最高月平均地温(8月):26.1C-1.6 m最低月平均地温(3月):12.4 C-1.6 m 最高月平均地温(9月):23.5 C-3.2 m最低月平均地温(4月):15.8 C-3.2 m 最高月平均地温(10月):20.5 C 4.1.9 雷暴日年平均雷电日数:31.1 天4.1.10 雾CJJ34-2002GB 50264-97 GB 50235-97 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 GB 50236-98 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施工及验收规 GBJ -89 火力发电厂汽水管道应力计算技术规定 SDGJ6CJJ/T 81 -年最高雾日: 48 天(1984 年)4.2 工程地质4.2.1 地质勘探资料见省勘察初勘资料。
郑州市热力总公司-用户供热工程建设标准

郑热[2014]86号郑州市热力总公司用户供热工程建设标准(2014年修订)为了提升供热系统,提高供热工程建设水平,更好的适应供热计量的推广对用户供热工程设计、施工、运行管理的要求,根据《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辐射供暖供冷技术规程》、《城镇供热管网设计规范》、《供热计量技术规程》、《城镇供热管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及国家相关规范、规程,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郑州市热力总公司高温热水管网供热的用户新建热力工程。
一、热力站工程1 一般规定1.1 热力站的规模应以确定的热负荷为依据。
1.2 热力站应设在地上建筑物内。
热力站位置宜选择热负荷中心区,应便于一、二次管网布置、安装,并考虑热力站运行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若热力站设在半地下室,不得设置在居民楼下。
1.3 热力站应设在车辆方便通行的区域。
1.4 热力站的供热规模不宜大于20万㎡(供热面积),单个供热系统的供热规模不宜大于10万㎡(供热面积)。
单个供热系统的供热规模不应大于15万㎡(供热面积)。
1.5 热力站的供热半径不得大于500m。
1.6 热力站与制冷站设在同一建筑物内时,应在空间上分开,以便于供暖和制冷设计和运行管理。
1.7 站房内冬季供暖和夏季供冷切换用阀门,应采用关断性能好的阀门,建议采用焊接球阀。
1.8 热力站房设备间的门应向外开。
热水热力站房长度大于12m 时,应设2个门。
至少有一个门的宽度比最大设备的宽度宽0.5m,能满足设备更换、检修的需要;主要通道的门宽度不宜小于1.5m。
1.9 热力站的出口应便于设备检修及人员出入。
1.10 热力站应设独立的电控室,放置监控、配电设备。
低压配电室可与值班室合用。
1.11 热力站值班室位置应邻近站房出入口,若不能靠近站房出入口时,应另设置安全出口,以便于值班人员在紧急情况时逃生。
1.12 热力站内净高不小于3.5m。
DLT5427-2009火力发电厂初步设计内容深度规定

DL/T 5427-2009 火力发电厂初步设计内容深度规定火力发电厂初步设计内容深度规定条文说明1 范围本标准规定丁火力发电厂初步设计文件编制的内容深度。
本标准适用于单机容量125MW及以上燃用固体化石燃料,采用直接燃烧方式的新建及扩建火力发电厂的初步设计,125MW以下机组及改建工程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标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Zl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 2893 安全色GB 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T12145 火力发电机组及蒸汽动力设备水汽质量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801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8J 87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50229-2006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DL 5000 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DL/T 5032 火力发电厂总图运输设计规程DL/T 5044 电力工程直流系统设计技术规程DL/T 5054 火力发电厂汽水管道设计技术规定DL/T 5068 火力发电厂化学设计技术规定DL/T 5153 发电厂厂用电设计规定DL/T 5222 导体和电器选择设计技术规定DL/T 5366 火力发电厂汽水管道应力计算技术规程DL/T 5375 火力发电厂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深度规定3 总则3.1政府主管部门对项目批准或核准的文件以及审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初步设计文件编制的主要依据,设计单位必须认真执行其中所规定的各项原则,并认真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
3.2设计必须准确掌握设计基础资料。
设计基础资料若有变化,应重新取得新的资料,并对设计内容进行复核与修改。
3.3电力设计院是电厂的总体设计院,对电厂工程建设项目的合理性和整体性以及各设计单位之间的配合协调负有全责,并负责组织编制和汇总项目的总说明、总图和总概算等内容。
城市供热工程设计规范

城市供热工程设计规范篇一:城镇供热管网结构设计规范CJJ105-2005篇二:城市供热工程设计第三篇城市供热 1 工程设计1.1 供热介质《城市热力网设计规范》 CJJ 34-90 1.0.2 供热介质设计参数适用范围:一、热水热力网压力小于或等于2.5MPa,温度小于或等于200℃;二、蒸汽热力网压力小于或等于1.6MPa,温度小于或等于350℃。
3.3.1 以热电厂为热源的城市热水热力网,补给水水质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溶解氧小于或等于0.1mg/L;二、总硬度小于或等于0.7mg/L;三、悬浮物小于或等于5mg/L;四、pH(25℃)7--8.5。
3.3.2 以区域锅炉房为热源的城市热水热力网,补给水采用炉外化学处理时,其水质应符合第3.3.1条的规定;当热力网设计供水温度等于或小于95℃时,可采用炉内加药处理,补给水水质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总硬度小于或等于6mg/L;二、悬浮物小于或等于20mg /L;三、pH(25℃)大于7。
3.3.3开式热水热力网补给水质量除应符合第3.3.1条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5749的要求。
1.2 压力工况《城市热力网设计规范》 CJJ 34—906.3.1 热水热力网供水管道任何一点的压力不应低于供热介质的汽化压力,并应留有30--50kPa的富裕压力。
6.3.2 热水热力网的回水压力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不应超过直接连接用户系统的允许压力;二、任何一点的压力不应低于50kPa。
6.3.3 热水热力网循环水泵停止运行时,应保持必要的静态压力,静态压力应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应使热力网任何一点的水汽化,并应有30~50kPa的富裕压力;二、与热力网直接连接的用户系统充满水;三、不应超过系统中任何一点的允许压力。
6.3.4开式热力网非采暖期运行,回水压力不应低于直接配水用户热水供应系统静水压力再加上50kPa之和。
1.3 管网布置与敷设《城市热力网设计规范》 CJJ 34—907.2.6 工作人员经常进入的通行管沟应有照明设施和良好的通风。
DLT5427-2009火力发电厂初步设计内容深度规定

DL/T 5427-2009 火力发电厂初步设计内容深度规定火力发电厂初步设计内容深度规定条文说明1 范围本标准规定丁火力发电厂初步设计文件编制的内容深度。
本标准适用于单机容量125MW及以上燃用固体化石燃料,采用直接燃烧方式的新建及扩建火力发电厂的初步设计,125MW以下机组及改建工程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标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Zl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 2893 安全色GB 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T12145 火力发电机组及蒸汽动力设备水汽质量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801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8J 87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50229-2006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DL 5000 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DL/T 5032 火力发电厂总图运输设计规程DL/T 5044 电力工程直流系统设计技术规程DL/T 5054 火力发电厂汽水管道设计技术规定DL/T 5068 火力发电厂化学设计技术规定DL/T 5153 发电厂厂用电设计规定DL/T 5222 导体和电器选择设计技术规定DL/T 5366 火力发电厂汽水管道应力计算技术规程DL/T 5375 火力发电厂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深度规定3 总则3.1政府主管部门对项目批准或核准的文件以及审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初步设计文件编制的主要依据,设计单位必须认真执行其中所规定的各项原则,并认真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
3.2设计必须准确掌握设计基础资料。
设计基础资料若有变化,应重新取得新的资料,并对设计内容进行复核与修改。
3.3电力设计院是电厂的总体设计院,对电厂工程建设项目的合理性和整体性以及各设计单位之间的配合协调负有全责,并负责组织编制和汇总项目的总说明、总图和总概算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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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国家计委关于加强城市供热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1995年3月14日建城字第126号文发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委(计经委)、电力局(供电局),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市政管理委员会,东北、华北、西北、华东、中南、西南电业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建委、计委、电力局:城市集中供热(以下简称城市供热)是城市重要基础设施,是节约能源、减少环境污染的重要措施之一。
改革开放以来,城市供热事业发展较快。
目前,全国已有172个城市建设了供热设施,“三北”地区(东北、华北、西北)供热普及率在19%以上,山东、河南、江苏、浙江、湖北、上海等南方地区也相继建设了城市供热设施。
实践证明:制定科学的供热规划并按规划组织实施是避免盲目建设、重复建设的有效手段。
为了促进城市供热事业健康发展,加强城市供热规划管理工作,我们编制了《城市供热规划技术要求》和《城市供热规划内容深度》,现随文印发,并就加强城市供热规划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城市供热专业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
各个城市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时,应结合实际需要编制城市供热专业规划,其内容深度要符合“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对各专业规划的要求。
二、要在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严格按照《城市供热规划技术要求》和《城市供热规划内容深度》的规定编制城市供热规划,并与城市规划部门进行协调。
三、为了提高城市供热规划质量,必须委托具有相当资质和级别的城市规划或供热专业设计单位编制城市供热规划。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和规划供热面积在1000万平方米以上(含1000万平方米)的城市供热规划,应由具有甲级资质的供热专业设计单位承担。
规划供热面积在1000万平方米以下的城市供热规划,应由具有乙级资质的供热专业设计单位承担。
四、城市供热规划编制工作完成后,要组织进行相当级别的从事供热专业工作的专家论证。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和规划供热面积在10O0万平方米以上(含100O万平方米)的城市供热规划,要由5名以上(含5名)具有高级职称的城市规划和供热专家参加论证,其中供热方面专家不得少于3名。
规划供热面积在1000万平方米以下的城市供热规划,要由3名以上(含3名)具有高级职称的城市规划或供热专家参加论证。
五、强化城市供热规划的审批工作。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和规划供热面积在1000万平方米以上(含1000万平方米)的城市供热规划,要报请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规划供热面积1000万平方米以下的城市供热规划,要报请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六、对于没有编制城市供热规划或者城市供热规划不符合上述规定要求的城市,各级政府有关部门不予批准城市供热工程项目建议书和企业新建、扩建热电项目的技术改造。
国家各级工商银行、建设银行等专业银行不得贷款用于供热工程建设,也不得享受有关节能贷款、技术改造贷款或贴息补助。
有关燃料部门不得供给燃料煤等。
七、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持城市供热规划的编制工作,并监督实施,当地计划、电力。
环保等有关部门要参与供热规划编制工作。
八、调整、修改城市总体规划时,城市供热规划也要做相应的调整。
城市供热工程建设中出现热源和热网主干线等有较大的变化时,供热规划应相应调整。
由于热负荷变化较快,城市供热规划5年左右进行一次调整。
九、本通知适用范围为《城市规划法》所规定的城市规划区内。
附:一、城市供热规划技术要求二、城市供热规划内容深度附一:城市供热规划技术要求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务院《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执行国家对能源开发和节约并重的方针,合理利用能源,治理环境污染,保证城市供热规划的编制质量,发展城市供热,制定本技术要求。
第二条城市供热规划是对城市总体规划中供热专业规划的深化,是城市集中供热和热电结合项目可行性研究的重要依据。
城市供热规划要在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进行编制。
第三条城市供热规划包括集中热源向城市市区供应生产和生活用蒸汽、热水的所有供热方式。
第四条编制城市供热规划既要实事求是,又要为今后的发展留有余地,既要与城市的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目标相适应,又要与城市其他基础设施相协调。
第五条编制城市供热规划要打破部门、行业的界限,要贯彻近、远期相结合,工业与民用相结合,大、中、小相结合,合理布局,统筹安排,分期实施的原则。
第六条编制城市供热规划应采用先进、可靠的技术,以节约能源为前提,实现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提高。
二、供热现状及热负荷调查第七条对现有工业与民用用热的热源、热网、热用户的现状进行调查;调查工业和民用供热锅炉的现状及其环境影响。
根据锅炉的参数、容量、运行状况及所在位置,拟定将来承担尖峰负荷的锅炉。
第八条对现有的工业与民用(采暖、空调、生活热水)热负荷进行详细准确地调查,并逐项列出现有热负荷、已批准项目的发展热负荷及远期规划发展热负荷。
在调查表中应列出采暖期与非采暖期最大、最小、平均热负荷。
第九条在确定某些宾馆或特殊用户的生活热水热负荷时,应考虑热水的供应方式。
确定夏季热负荷时,在需要空调负荷的地区应考虑夏季用热介质制冷后,热负荷的增加量。
第十条对各类型建筑采暖供热指标的选取,应遵守GJJ-90《城市热力网设计规范》中的规定。
对各类工业热负荷应根据各部门产品单耗,生产量或参照同类企业计算。
三、热源及供热方式第十一条在规划城市热源时要充分考虑当地现有资源、能源交通、工业发展、住宅建设、环境保护、气象水文等方面的实际情况,经过技术经济比较,优化选择合理的城市供热方式。
第十二条有条件的城市应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对地热、太阳能、低温核供热和热泵等新能源、新技术的研究与利用,开辟城市集中供热热源的新途径。
第十三条在经济合理的条件下热电厂(站)的建设应遵循“以热定电”的原则,合理选取热化系数,热化系数要小于1。
以工业热负荷为主的系统,热化系数直取0.8~0.85;以采暖热负荷为主的系统,热化系数直取0.52~0.6;以工业和采暖热负荷兼有的系统,热化系数直取0.65~0.75。
第十四条充分发挥现有热电厂(站)的作用,通过增加尖峰热网加热器,配置尖峰热水锅炉,降低热化系数,扩大供热能力。
第十五条加快老电厂的改造,可将现有火电厂中的中小型凝汽机组改造为供热机组,在火电厂中增装供热机组或将大型高温高压凝汽机组,改造为发电供热两用机组。
第十六条工业热负荷和民用热负荷常年稳定的地区,要积极建设区域热电厂(站),禁止搞许多小型的自备热电厂(站);有条件的城市应积极开展对冶金、石油、化工等工矿企业余热资源的利用,发展集中供热。
第十七条热电厂(站)供热机组的选择,要严格执行《小型节能热电项目可行性研究技术规定及附件》中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新建或改建锅炉房应结合当地具体情况,选用容量大、热效率高的锅炉。
一般特大城市单台锅炉容量不小于20t/h热效率不小于75%;大、中城市单台锅炉容量不小于10t/h,热效率不小于70%;小城市单台锅炉容量不小于4t/h,热效率不小于70%,对于民用采暖,锅炉房安装的锅炉以3~6台为宜。
第十九条积极开展联片供热,以较大的锅炉取代无消烟除尘设备的小锅炉。
对各单位自建小锅炉要采取严格有效的控制,近期将实现集中供热的地区不应再建永久锅炉房。
第二十条集中锅炉房的建设要考虑将来实行多热源联网运行时,参与供热调峰的可能。
四、热力网第二十一条城市热力网和用热设施与供热热源统一规划,统筹安排,同步建设。
第二十二条热力管网的布置要在城市总体规划指导下,进行多种方案的技术经济比较,力求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
主干线应沿热负荷中心敷设,并靠近热负荷大的用户。
同时还要考虑多热源联网的可能。
第二十三条根据用户的要事和特点确定供热介质和供热参数。
对于生产热负荷应以蒸汽为热介质,供热参数根据工艺要求而定;对于热水供热系统,在供热规模较大时,应首先考虑以高温水作为热介质;既有工业用汽负荷又有民用热水负荷,要通过技术论证确定介质和参数。
对于循环水供热系统,热源部门应考虑提高供水温度的措施。
第二十四条城市供热系统合理输送距离:蒸汽管网的输送距离一般不宜超过一公里;热水管网的输送距离一般不宜超过10公里。
第二十五条热网建设应首先考虑采用直埋管道的敷设方式。
第二十六条热力管网与热用户的连接方式需经过技术经济论证确定。
五、热电厂(站)在电力系统中的作用第二十七条调查现在和将来发展的用电负荷,及当地电力系统的供电情况、小火电的现状等。
第二十八条调查现有的和规划建设的水电站与火电厂装机容量、水火电比重以及丰水和枯水季节电力系统的运行情况。
第二十九条在经济合理的条件下根据“以热定电”的原则,确定热电厂(站)的运行方式。
六、投资估算与经济效益分析第三十条供热规划中建设的热电厂(站)、现有电厂改造供热或装供热机组、锅炉房、余热利用、热网管道和热力站等项目,需进行投资估算。
第三十一条按国家计委规定进行年节煤量和年节约吨标煤净投资的估算。
第三十二条提出分阶段实施供热规划的进度和投资,估算投资回收年限。
第三十三条进行综合效益分析。
体现出全社会投入少、产出多,综合效益好。
七、环境评述第三十四条调查当地大气、水体的环境现状,提出改善环境的方法和措施。
第三十五条严格执行环保部门制定颁发的法规、规章。
在环保部门的配合下,确定分阶段实现供热规划后,改善环境的状况。
第三十六条积极采用技术先进,安全可靠,除尘效果好的设备。
研究当地灰渣综合利用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七条对实现供热规划后的城市环境,进行综合评述。
附二:城市供热规划内容深度第一章概述一、城市概况1.1.1 以城市总体规划要求收集的城市概况为基本内容。
1.1.2 城市总体规划布局,划分各功能区(包括:工业区、文教区、科研区、居住区和旅游区等)。
1.1.3 城市现在及今后5年或10年燃料需要量,及产地分析和煤质分析。
1.1.4 地热、太阳能等新能源的利用情况和开发前景。
二、规划范围1.2.1 供热规划范围,主要指在城市规划区内用热负荷比较集中的市区,不包括城市郊区的农田、山区、水域、荒地等。
1.2.2 城市供热系统,主要是指热源布点。
热力管道主干线和热力站布点等。
第二章供热现状与热负荷一、供热现状2.1.1 说明全市主要工业的类别和分布,及其供热现状和存在问题。
2.1.2 市区建筑物面积、供热面积、民用采暖的建筑面积等,不同使用性质建筑物的面积及占总面积的百分比,集中供热普及率等。
2.1.3 现有采暖用热的供应方式、比重及生活热水的供应情况;利用热能制冷的现状。
2.1.4 职工冬季烤火费标准、供热成本、热价。
二、规划热负荷2.2.1 现有工业、民用热负荷(采暖、空调、生活热水)及近、远期规划发展热负荷。
按现有热负荷、已批准项目的发展热负荷及远期规划发展热负荷分别列出,热负荷中应分别列出采暖期与非采暖期的最大、最小、平均热负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