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行政许可是否是行政处罚行为

合集下载

【司考】考点之行政许可(星考点)

【司考】考点之行政许可(星考点)

基本概念1.行政许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或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特定的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或资格的行为。

2.行政许可的撤销:指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基于实施过程中行政主体或被许可人的违法因素而被行政主体取消其效力。

3.行政许可的撤回:指因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形发生重大变化、法律依据修改或废止而由行政主体取消其效力。

4.行政许可的吊销:指被许可人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而被行政主体施以取消行政许可的处罚。

5.行政许可的注销:指基于特定事实的出现,而由行政机关依据法定程序收回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公告行政许可失去效力。

6.有数量限制的许可:指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行政主体在一个地区、一段时间内,对于申请人从事某项活动只能发放一定数量的行政许可。

重点考点详解一、行政许可概述(一)行政许可概念行政许可是一种重要的具体行政行为,与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并为行政程序法三部曲。

(二)行政许可的特征1.是一种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2.是授益性行政行为。

3.是对一般禁止的解除。

4.是一种要式行政行为。

5.是一种过程性、连续性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制度不应当只是简单的许可证核准与颁发行为,更重要的是对被许可事项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三)比较行政许可和行政确认通常情况下确认在前、许可在后,确认是许可的前提,许可是确认的后果。

1.区别(1)性质不同。

许可是一般禁止前提下的特殊准许,应经许可的事项未经许可即作为就属违法。

确认意味着肯定,应经确认的事项非经确认即作为可能导致无效,但不一定违法。

(2)对象不同许可是使相对方获得从事某种行为的权利能力,具有后及性。

确认是对相对方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关系和法律事实的确定与认可,具有前瞻性。

2.常见行政行为的性质判断(1)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认证是行政机关的内部管理措施,不属于行政许可。

(2)企业、机动车的年检不是行政许可,是主管机关实行监督管理的一种手段。

撤销行政处罚流程主要是什么

撤销行政处罚流程主要是什么

撤销行政处罚流程主要是什么撤销行政处罚的流程就是执行人对行政处罚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经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以后,认为执行人的行政违法行为不存在的情况下就会依法撤销行政处罚的决定。

所以想要撤销行政处罚,对于行政处罚相对人来说,自己可以选择行政复议或者是行政诉讼这两种不同的方式。

▲一、撤销行政处罚流程主要是什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执行人对行政处罚有异议的,可以申请进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经复议或者诉讼后,认定执行人行政违规行为不存在的,依法撤销行政处罚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复议法》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行政许可与行政处罚的区别

行政许可与行政处罚的区别

⾏政许可与⾏政处罚的区别⾏政许可,是指⾏政机关根据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政管理⾏为。

关于⾏政许可与⾏政处罚的区别的问题,下⾯店铺⼩编为您详细解答。

⼀、⾏政许可与⾏政处罚的区别1、⾏政许可,是指⾏政机关根据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政管理⾏为。

2、⾏政处罚,是指⾏政机关或其他⾏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政法规的相对⼈给予⾏政制裁的具体⾏政⾏为。

3、法律依据:《中华⼈民共和国⾏政许可法》第⼆条本法所称⾏政许可,是指⾏政机关根据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为。

《中华⼈民共和国⾏政处罚法》第三条 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政管理秩序的⾏为,应当给予⾏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政处罚由很多种,⾏政处罚是机关单位下达的处罚,其他⼈进⾏处罚是不可以交⾏政处罚的,型获赠处罚必须要有成分的证据并且要⾛⾏政程序,否则是⽆效⾏政处罚,有对处罚不满意的也是可以进⾏复议,复议有时间期限,逾期不受理。

⼆、撤销⾏政许可是不是⾏政处罚1.适⽤的情形不同⾏政许可的撤销适⽤于⾏政机关或其⼯作⼈员、被许可⼈单⽅或双⽅有过错的情形。

⾏政机关或其⼯作⼈员有过错的可以撤销⾏政许可,被许可⼈以贿赂、欺骗等不正当⼿段取得的⾏政许可应当撤销。

《⾏政许可法》第六⼗九条第⼀款对⾏政机关或其⼯作⼈员有过错的情形作出了具体规定:(1)⾏政机关⼯作⼈员滥⽤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政许可决定的;(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政许可决定的;(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政许可决定的;(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政许可的;(5)依法可以撤销⾏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政许可的撤回仅适⽤于⾏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或规章修改或者废⽌,或者准予⾏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重⼤变化这两种情形。

行政许可撤销制度的研究

行政许可撤销制度的研究

行政许可撤销制度的研究行政许可法》第69条规定了我国行政许可撤销制度。

该规定以过错责任主体为标准将行政许可撤销分为两大类型:一是因行政许可相对人违法原因所引发的撤销;二是因行政许可机关的违法原因所引发的撤销。

行政许可撤销制度在我国建立时间不长,目前理论界对其关注并不多。

本文从揭示当下我国行政许可撤销制度所存在的问题人手,对我国行政许可撤销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出相关设想。

一、存在问题检视(一)概念混乱1.撤销与注销相混淆。

行政许可撤销决定是行政许可机关针对违法行政许可决定所实施的一种纠错行为,其直接目的在于通过行政许可机关的主动纠错行为使业已生效的行政许可决定溯及既往地失去法律效力。

而不同于行政许可撤销决定的行政许可注销,则是处于行政许可实施整个过程的末端环节,它是行政许可机关针对处于形式或者实质失效状态下的行政许可决定作出的善后处理,是由行政许可机关依据法定程序收回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公告行政许可失去效力的行为。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70条第4项之规定,行政许可撤销决定是引发行政许可注销决定的法律事实,两者之间是一种因果关系。

实践中,存在诸多将行政许可撤销与注销混淆使用的情况。

例如,《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29条第2款规定:“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将经营许可证收回注销。

并在三年内不再受理其经营电信业务的申请。

”笔者认为,根据《行政许可法》第69条第2款的规定,在出现条文所规定情形时,立法机关应当作出撤销许可证的规定,而不是作出注销许可证的规定。

这一立法充分体现了立法机关对行政许可撤销与注销还存在理解上的模糊。

概念理解上的模糊必然导致这两种行政许可后续监管制度的价值错位。

2.撤销与吊销相混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8条第5项关于行政处罚种类的规定可知,行政许可吊销是属于行政处罚的一个种类。

行政许可吊销处罚决定的法律后果是强制剥夺行政许可持有人继续从事行政许可事项资格的行政处罚行为,因此,行政许可吊销处罚决定对于行政许可持有人而言,是属于一种侵害性负担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有哪些区别?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有哪些区别?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有哪些区别?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主要五点区别:行为内涵、设定权限、实施主体、听证制度和评价制度。

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强制法是我国行政法的三大行政行为法。

行政法是调整行政组织、职权,行使职权的方式、程序以及对行使行政职权的监督等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有哪些区别?(一)行为内涵对比1. 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允许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特定的活动,一般不会与其他行政行为混淆。

2. 行政处罚是对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的惩罚,其行为目的在于对违法行为的惩处。

行政强制措施是对行政相对人人身或财产的暂时性控制,其行为目的在于对违法行为的预防。

可见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措施的区分关键点在于前者是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后者是对违法行为的预防。

这一关键点可以用来判断“暂扣许可证”这一行政行为的性质:如果暂扣许可证的目的是为了对违法行为的预防,就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如果暂扣许可证的目的是为了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就属于行政处罚3. 行政强制执行是对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如行政处罚决定)中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强制实施。

因为行政(处罚)决定本质上只是行政机关的一种意思表示,如果当事人不主动履行行政决定所确定的义务,那么就需要由行政强制执行来予以强制实现。

因而行政强制执行是对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最终”处分,这一点也是它与行政强制措施的关键区别,行政强制措施只是对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暂时”处分。

(二)设定权限对比1、设定权(也称“创设权”) 对比(1) 法律:设定经常性行政许可;设定所有种类的行政处罚;设定所有种类的行政强制措施;设定所有种类的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法规:设定经常性行政许可;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冻结、应由法律设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行政强制措施;无权设定行政强制执行。

(2) 地方性法规:设定经常性行政许可;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法定种类”的行政处罚;设定查封、扣押两种行政强制措施;无权设定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名词解释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1.规制性行政指导——是指行政机关为了维护和增进公共利益,对妨碍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加以预防、规范、制约的行政指导。

2.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3.即时强制——是指因情况紧急,为了达到预期的行政目的,行政主体不以相对方不履行义务为前提,即对相对方的人身、自由和财产予以强制的活动或制度。

4.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定程序和要求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活动。

5.行政监察:是指国家各级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的情况以及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监督、纠举、惩戒,具行政法律效力的专门活动。

6.行政许可——是指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或批准、登记、认可等方式,允许其从事某项活动,行使某项权利,获得某种资格和能力的具体行政行为。

7.行政法: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以及对行政权进行规范和控制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8.行政关系: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

9.行政法律关系:指为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与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

10.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即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也称行政法主体或行政法律主体,是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11.行政法律关系客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包括物、行为和精神财富。

12.行政法律关系内容: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间权利义务。

行政法律关系既然是一种权利义务关系,那么,由权利、义务构成的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也是行政法律关系不可缺少的要素。

13.行政法律关系变革:是指行政法律关系要素的变更,包括主体变更、客体变更和内容变更。

行政处罚与行政许可

行政处罚与行政许可

行政处罚与行政许可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行政管理成为当代社会最重要的管理方式之一。

行政管理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

两者都是行政管理的组成部分,都是为了更好地推动社会的发展和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下面将分别对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进行阐述。

一、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国家管理行政行为的基本方式之一。

它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做出的处罚决定。

这些罚款、禁止出境、吊销执照或者执业资格等处罚措施,都是为了对违法者进行惩罚和教育,从而达到预防和纠正违法行为的目的。

行政处罚具有强制性、行政性、单方性等特征。

行政处罚的实施需要遵守一定的程序,这些程序包括:对违法事实的调查、听取违法行为人的申辩、形成行政处罚决定、公告等。

此外,行政处罚的实施应根据罚则严格,并考虑情节轻重。

最重要的是,行政处罚的权力不容滥用,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

虽然行政处罚能够有效地纠正违法行为,维护社会秩序,但也存在着实行难度大、处罚力度不足等问题。

这些问题需要在实施中逐步解决。

二、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是国家行政机关对某些行为进行审批的一种行政行为。

这些行为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要求,予以批准后方可实行。

在这一过程中,行政机关应该充分调查、了解申请人的资格、判断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等规定,从而保证行政许可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行政许可具有多种方式。

例如,核准、批准、许可等方式。

许可行为需要遵守审批程序,这是保证行政许可的合法性和公正性的基础。

行政许可的落地还需要慎重考虑其对社会的影响。

一些许可标准的设置,在某种程度上限制了企业或个人的自由和创新发展。

因此,行政机关应当不断完善许可标准,降低许可门槛,激发市场活力和创业创新动力。

结论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作为行政管理中的重要体现,它们分别关注着违法行为的惩处和合法行为的规范。

在实践中,行政机关应依据法律规定,善于发挥两者间的辩证关系,确保行政管理工作有序进行,不断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有关撤回、撤销、注销、吊销四种行政行为的理解与辨析

有关撤回、撤销、注销、吊销四种行政行为的理解与辨析

有关撤回、撤销、注销、吊销四种行政行为的理解与辨析作者:段燕山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7年第09期摘要: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职权的过程中,往往会涉及对某一行政许可进行撤回、撤销;亦或是作出吊销、注销许可证照等行政决定。

行政机关实际执行的过程中往往容易因概念模糊进而导致行政违法。

本文主要针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撤回、撤销、注销、吊销四种行政决定从现行法律框架内进行探讨并加以辨析。

关键词:行政行为;撤销;吊销;注销;撤回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许可或行政处罚职权的过程中,常常需要作出撤回、撤销、注销、吊销等行政决定,但由于该四种行政行为之间相互关联且名称类似,实际中极易混淆进而导致行政违法。

笔者在本文中将从行政机关如何合法行使相应职权的角度,对撤回、撤销、注销、吊销等四种行政行为进行法律上的辨析和厘清。

一、撤回、撤销、注销、吊销的法律概念(一)撤回撤回主要是指行政机关基于公共利益和客观情况发生变更,将已经颁发的但期限尚未届满的行政许可收回。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的规定,当作出许可的依据被修改或废止,或作出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行政机关可以合法地收回已生效的被许可人合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如因此造成被许可人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其一定的补偿。

(二)撤销撤销是行政机关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实施的纠正措施,主要是指在行政机关进行监督检查的过程中,发现行政许可的实施过程中存在法律规定的违法情形时,撤销许可期限尚未届满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行政机关可以撤销行政许可:(1)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2)超越法定职权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5)如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三)注销注销主要是指在某些特定情形下,由行政机关通过法定程序收回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公告行政许可失去效力。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撤销行政许可是否是行政处罚行为
发布日期:2009-07-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李某于2005年6月21日到某市环保局登记申请建设台球厅。

该环保局经审核发现,李某申请的台球厅项目与二楼居民毗邻,遂依法要求申请人征求毗邻居意见。

7月28日,环保局收到申请人李某全部申请材料及毗居民意见,即审批了该建设项目。

8月8日,环保局接到该项目毗邻居民赵某的申诉材料,称申请人冒充其出具意见,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请求环保局撤销该行政许可决定。

环保局经调查发现,赵某反映情况属实。

李某也承认了其冒充赵某向环保局提供虚假材料的事实,并对自己的欺骗行为作出书面检讨。

8月12日,环保局作出撤销台球厅建设项目行政许可决定。

李某不服环保局作出的撤销其台球厅环保许可的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该决定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在作出撤销决定前,未告知自己有要求举行行政听证的权利,属于程序违法。

[分歧]对该案的处理,有两种意见。

一种意义认为,环保局作出撤销李某台球厅建设项目许可决定,属于行政处罚行为。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环保局在作出撤销决定前,应当告之被许可人享有要求举行行政听证的权利,但环保局未履行告之义务,属于程序违法。

对环保局的撤销许可决定应予撤销。

另一种意见认为,环保局作出撤销李某台球厅建设项目的行政许可决定,不属于行政处罚行为,而是纠正有瑕疵许可行为的一种行政处理措施,而且其撤销李某台球厅建设项目的行政许可行为无论是程序上还是褓上都合法,应予维持。

[评析]对该纠纷的处理,关键在于正确认定行政许可撤销行为的法律属性。

行政上之撤销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对一时有效成立的行政行为的效力以存在瑕疵为由而在事后予以消灭。

从立法上来看,既存在将行政上之撤销行为作为行政处罚形式的规定,又存在将其作为纠正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的规定。

但《行政许可法》第69条规定的行政许可的撤销,是行政机关纠正有瑕疵或者违法许可行为的一种行政处理措施,与行政机关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属性相同,不是行政处罚。

首先,从二者的适用前提来看,实施行政处罚性质之撤销行为的原因是行政相对人存在违法行为,因此必须予以制裁和惩戒;而实施行政许可之撤销行为的原因既有可能是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又有可能是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本身违法,还可能是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双方均存在违法行为。

在很多情形下,是因为行政机关自身原因才导致其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而被撤销;撤销行为所引起的消极法律后果不能由行政相对人来承担,故不可能视之为行政处罚。

其次,从二者的适用目的来看,行政处罚性质的撤销行为是为了取消违法行政相对人的某种资格或者剥夺其某种权益,从而达到制裁和惩戒的目的;行政许可之撤销行为
是为纠正错误、违法的行政行为的一种自我纠错措施,其目的是终结违法行政行为的失范状态,实现行政管理的目标。

再次,从二者的适用主体来看,行政处罚性质之撤销行为的法律关系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行政机关作出撤销行为的对象是行政相对人,因此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是行政相对人;行政许可之撤销行为的主体就是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因此承担法律责任的一般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机关存在过错时还必须按照信赖利益保护原则依法给予行政相对人行政赔偿。

最后,从二者适用的法律效果来看,行政处罚性质之撤销的法律效果是行政相对人失去某种行政法上的资格或者权益,但是撤销行为之前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并不因撤销行为的出现而发生变化,亦即其法律效力不溯及既往;行政许可之撤销的法律效果是行政相对人在撤销前因行政许可行为所形成的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自始无效,亦即其法律效力溯及既往。

综上所述,撤销行政许可的行为并不是行政处罚行为。

在本案中,环保局作出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之前,无需告之当事人享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如果李某对环保局作出撤销台球厅建设项目的行政许可决定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上级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撤销环保局的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但纵观本案来看,环保局撤销李某台球厅建设项目的行政许可决定应当维持,李某将承担败诉的风险。

作者:瑞金法院邱继东刘剑平。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