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撤回、撤销、注销操作规程(2013.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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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考试之行政许可的撤销、注销、撤回考点详解

事业单位考试之行政许可的撤销、注销、撤回考点详解

事业单位考试之行政许可的撤销、注销、撤回考点详解第一篇:事业单位考试之行政许可的撤销、注销、撤回考点详解事业单位考试之行政许可的撤销、注销、撤回考点详解【导读】中公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事业单位考试之行政许可的撤销、注销、撤回考点详解》,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一)行政许可的撤销行政许可的撤销,是由于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引起的。

撤销行政许可的主体即可以是许可决定的作出机关,也可以是其上级机关,还可以是被越权的法定的行政许可机关·。

行政机关既可以依职权撤销,也可以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撤销。

第69条对行政许可应当撤销、可以撤销、不与撤销的情形作了明确规定,大家要予以牢记。

概括来说,属于行政机关的过错的,可以撤销(第1款);属于被许可人的过错的,应当撤销(第2款);损害公共利益的,不予撤销(第3款)。

因为行政机关的过错而使行政许可撤销,如果给被许可人造成损害,当然应当负赔偿责任。

而如果是因为被许可人的过错而使行政许可撤销,则行政机关无过错,对被许可人的损失不予赔偿。

(第4款)1.行政机关过错,可以撤销的情形具体如下:行政许可机关或上级机关可以根据利害关系人申请或依职权,撤销许可:(1)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2)超越法定职权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进行许可的。

如果造成被许可人合法权益损害的,应依法给予赔偿。

2.申请人具有过错,应当撤销: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1)许可机关、许可机关的上级机关或者被越权的法定的许可机关应当撤销;(2)行政机关应给予行政处罚;(3)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许可。

以欺骗手段申请许可的(隐瞒情况、提供虚假材料),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许可3.损害公共利益的,不予撤销:符合撤销的情形,但是撤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二)行政许可的撤回与变更行政许可的撤回是指行政机关已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但在生效之前收回已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

最新-行政许可撤销及注销制度 精品

最新-行政许可撤销及注销制度 精品

行政许可撤销及注销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5)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撤销一项有瑕疵的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与赔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1)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2)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终止的;
(4)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5)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撤销属于实体性行为。

注销只是手续办理问题。

2019年01月19日。

行政许可撤销和注销制度.doc

行政许可撤销和注销制度.doc

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5)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2.
注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1)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2)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终止的;
(4)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5)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3.
撤销与注销的区别
撤销通常指该许可有瑕疵。

2。

关于行政许可的撤回

关于行政许可的撤回

关于行政许可的撤回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具体的、要式的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行使的一项重要权力,它涉及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行政权力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的关系,涉及行政权力的配置及运作方式等诸多问题。

行政许可法将“行政许可”界定为: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一般而言,行政许可具有以下特征: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管理性的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是对社会实施的外部管理行为。

行政许可是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产生的行政行为,无申请则不产生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是准予行政相对人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行政许可的特征主要有:一是一种依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二是一种采用办法许可证、执照等形式的要式行为;三是行政主体赋予相对方某种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行为。

行政许可的撤回是指行政机关已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但在生效之前收回已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的生效时间一般为告知(抽象行为的公布亦视为告知)、受领之时或附款规定之时。

应当指出的是,行政行为自受领和附款所定法律事实发生之时起所发生的法律效力,是行政行为的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

行政行为的公定力都是自告知(成立)之时起发生的。

法国行政法学者认为,上述生效时间是仅就行政相对人而言的,行政行为对行政主体的生效时间是行政行为的成立之时,也就是说,法律就行政行为的生效时间,对行政主体规定了更严格的要求,以体现行政行为的严肃性。

对于当场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而言,一般不存在撤回的问题。

如果某一行政许可虽然已作出,但在没有被告知或受领或者附款所定法律事实未发生时,其对相对人的效力并未发生,此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或其上级机关予以收回,则应视为行政许可的撤回。

撤回只能发生在行政许可决定生效之前,而撤销却只能发生在行政许可决定生效之后,并且取得许可时要有违法情形的存在。

撤销行政许可的程序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撤销行政许可的程序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撤销行政许可的程序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摘要撤销行政许可是政府保证公正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

作为行政处罚的一种,行政许可的撤销不仅涉及到行政权力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更关乎行政管理的公信力和合法性。

本文主要阐述关于撤销行政许可的程序和撤销决定书的相关问题。

撤销行政许可的程序行政许可申请行政许可申请程序是行政许可的开端。

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包括相关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许可的事项、相关的条件和程序等内容。

行政许可申请一旦提交后,相关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必须作出决定。

行政许可的决定行政许可必须遵守法定程序,不能违反法律规定。

行政许可决定书的内容必须清晰、明了,涵盖必要的法律依据和其它的说明。

受到行政处罚的申请人如果不同意行政许可决定,他可以向相关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诉,同时提出要求行政复议。

行政许可复议受到行政许可的申请人不同意行政许可决定的,可以提出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申请人在法定程序内提出异议的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主要涉及的问题包括行政许可裁定是否合法、是否符合正当程序等问题。

裁定是否合法主要是指该行政许可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和地方性法规等有关文件的法律依据。

是否符合正当程序则是指行政许可决定的做法是否符合程序要求。

行政许可决定的变更、撤销当行政许可的决定存在颁布错误或者违反法律规定时,应当确立相关法律责任,相关的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变更、撤销。

在行政许可的撤销案件中,相关的监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进行裁定。

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的内容和格式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必须明确许可事项的达成,处罚依据和依据的充分说明,以及其他必要的约束性法律规定。

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必须体现政府行政权的合法性和公信力。

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的审计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时,应当进行审计。

审计工作是行政监管的过程中的一项重要工作。

审计的目的是确保行政许可决定书的清晰、明确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的合法性。

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的期限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的期限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科学合理的原则。

撤销行政许可的程序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撤销行政许可的程序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撤销行政许可的程序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引言在行政管理工作中,行政许可是用来规范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的一种重要方式。

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难免会有行政决定不当的情况发生。

这时,需要依照法律程序进行撤销。

本文将介绍撤销行政许可的程序以及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的内容。

什么是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定权限范围内,依照一定的法定程序和条件,对提交申请的申请人作出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

行政许可是行政管理的一种重要手段,它的有效实施可以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公共利益和促进经济发展。

行政许可的撤销如果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许可的过程中,发现许可决定违反了法律、法规或者超越了权限范围,或者诈骗、贿赂等情况,就需要撤销该行政许可。

撤销行政许可是保障公共利益和市场秩序的一种重要举措。

行政许可的撤销程序行政许可的撤销程序基本分为以下三个步骤:1.行政机关自行撤销行政机关在发现许可决定存在问题后,可以主动撤销行政许可。

一般情况下,行政机关在自行撤销行政许可前,需要对相关事项进行审查和调查。

如果证明该许可决定存在问题,那么就要立即采取行动予以撤销。

2.申请人要求撤销申请人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行政机关提出行政许可的撤销申请。

原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后,需要对相关事项进行审查和调查。

如果证明该行政许可决定存在问题,那么就要立即采取行动予以撤销。

3.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撤销上级主管部门在审核下级行政许可行为时,如发现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有违反情况,可以要求下级行政机关撤销行政许可。

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的内容行政许可的撤销需要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

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的主要内容包括:•撤销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名称;•原行政许可决定书的基本情况;•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理由;•作出决定人的姓名和职务;•决定的日期;•申诉权利和申诉期限;•法律效力的说明。

结论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使用的重要手段。

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是保障公共利益和市场秩序的必要举措。

行政许可注销手续流程

行政许可注销手续流程

行政许可注销手续流程1.提交注销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

Submit the cancellation application form with theofficial seal of the unit.2.出具注销申请书,并加盖单位公章。

Issue a cancellation application letter with the official seal of the unit.3.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包括营业执照副本、法人身份证明等。

Provide relevant supporting documents, including a copy of the business license and proof of legal representative identity.4.进行现场核查,确认相关事项。

Conduct on-site verification to confirm relevant matters.5.缴纳相应的注销费用。

Pay the corresponding cancellation fee.6.初步审核材料,确保齐全正确。

Preliminary review of the materials to ensure completeness and accuracy.7.形成注销审批意见,报领导审批。

Formulate the cancellation approval opinion and submit it for leadership approval.8.乙方领导审批后,出具注销许可通知书。

Issue the cancellation permit notice after approval by the leader of Party B.9.通知申请人领取注销许可证。

Notify the applicant to collect the cancellation permit.10.申请人持有效身份证明领取注销许可证。

谈谈行政许可的“撤回”、“撤销”、“吊销”、“注销”

谈谈行政许可的“撤回”、“撤销”、“吊销”、“注销”

谈谈行政许可的“撤回”、“撤销”、“吊销”、“注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取得从事某种事项的行政许可之后,可能因为各种原因而不能再从事所许可的活动。

此时准予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异地的同类同级行政机关会就作出一定的决定,禁止被许可人继续从事相关的活动。

这就涉及行政许可的“撤回”、“撤销”、“吊销”、“注销”问题。

然而笔者发现一些文件中,对于行政许可的“撤回”、“撤销”、“吊销”、“注销”的规定上有混淆及不当之处。

现试分析如下:一、法律规定《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第二款:“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行政处罚的种类:……(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二)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二、简要分析从上述法律规定来看:(一)撤回行政许可适用情形为:被许可人在取得许可时合法,但取得许可后,因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修改,许可条件发生了变化,被许可人不能达到新规定要求的条件;或者被许可人自身及其他客观情况发生了变化,致使被许可人达不到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就可以撤回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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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城乡规划局行政许可撤回、撤销、注销办理规程(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局行政许可撤回、撤销和注销的行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唐山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由唐山市城乡规划局作出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撤回、撤销、注销适用本规程。

由唐山市城乡规划局作出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撤回、撤销和注销参照本规程处理。

第三条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二)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符合本规程第三条规定的情形,经主要领导同意启动行政许可撤回程序的,由负责该项行政许可的处室或者分局会同政策法规处调查承办。

第七条符合本规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经主要领导同意启动行政许可撤回程序的,由监察室会同政策法规处调查承办。

第八条被许可人申请注销行政许可,符合本规程第五条(一)、(二)、(三)、(五)项规定的情形的,由负责该项行政许可的处室或者分局受理注销申请,并由负责该项行政许可的处室或者分局会同政策法规处调查承办。

行政许可被上级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依法撤销的,由政策法规处会同负责该项行政许可的处室或者分局承办。

第九条遇特殊情况,可由主要领导指定承办部门或者组成调查组承办。

第十条行政许可的撤回、撤销、注销过程中涉及听证的,路南、路北区项目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分局负责主持,其他区的项目由政策法规处负责主持。

第十一条行政许可的撤回、撤销、注销决定由办公室负责在本市主要报刊公告;行政许可的撤回、撤销、注销的事实结果公布由信息中心负责。

第二章撤回程序第十二条行政许可撤回的基本程序:(一)出现本规程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后,经主要领导同意,启动行政许可的撤回程序;(二)负责该项行政许可的处室或者分局确定调查人员,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

(三)调查人员在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意见后,应当写出调查报告,经主管领导同意后,交政策法规处审查。

调查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主要事实、处理依据、处理建议等。

(四)政策法规处书面告知被许可人拟撤回的事由,并以适当的方式听取其陈述、申辩意见;被许可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

(五)涉及利害关系人权益的,应当进行公示并听取意见;利害关系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

(六)必要时组织技术人员、相关部门、专家等对撤回行政许可的必要性进行专题论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七)政策法规处提出相关意见,并提报局务会审定。

(八)政策法规处根据局务会决定,制作撤回行政许可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同时将撤回行政许可决定书交负责该项行政许可的处室或者分局、办公室、信息中心各一份。

撤回行政许可决定书内容应当包括:撤回行政许可的理由、依据,并告知被许可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相应的诉权。

有关撤回许可证件事宜应当在撤回行政许可决定书中明确。

(九)负责该项行政许可的处室或者分局收缴原行政许可证件及相关资料。

(十)办公室将撤回行政许可决定书在本市主要报刊公告。

信息中心将撤回行政许可决定书在唐山市城乡规划局网站公布。

(十一)政策法规处会同负责该项行政许可的处室或者分局将撤回行政许可过程中收集的相关证据材料、审批表、决定书等连同缴回的行政许可证件及相关资料移交档案室。

档案室将移交材料一并归入原行政许可卷宗。

第三章撤销程序第十三条行政许可撤销的基本程序:(一)出现本规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后,经主要领导同意,启动行政许可的撤销程序;(二)承办处室确定调查人员,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

(三)调查人员在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后,写出调查报告。

经主管领导同意后,书面告知被许可人拟撤销的事由,并以适当的方式听取陈述、申辩;被许可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

涉及利害关系人权益的,应当进行公示并听取意见;利害关系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

(四)承办处室提出相关意见,报局务会审定。

(五)政策法规处根据局务会决定,制作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同时将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交负责该项行政许可的处室或者分局、办公室、信息中心各一份。

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内容应当包括:撤销行政许可的理由、依据,并告知被许可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相应的诉权。

有关撤销许可证件事宜应当在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中明确。

(六)负责该项行政许可的处室或者分局收缴原行政许可证件及相关资料。

(七)办公室将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在本市主要报刊公告。

信息中心将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在唐山市城乡规划局网站公布。

(八)政策法规处会同负责该项行政许可的处室或者分局将撤回行政许可过程中收集的相关证据材料、审批表、决定书等连同缴回的行政许可证件及相关资料移交档案室。

档案室将移交材料一并归入原行政许可卷宗。

第四章注销程序第十四条被许可人申请注销行政许可,符合本规程第五条(二)、(三)、(五)项规定的情形的行政许可注销的基本程序:(一)被许可人提出注销相关行政许可的书面申请,说明注销的理由;提供与注销理由有关的证明材料等。

(二)负责该项行政许可的处室或者分局受理注销行政许可申请经后,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并写出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内容同本规程第十二条第三项。

(三)负责该项行政许可的处室或者分局的调查报告经主管领导同意后,交政策法规处审查。

(四)拟同意注销的,对拟注销事由在有关媒体进行公示并听取意见,公示期十日。

相关利害关系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

不同意注销的,书面告知被许可人。

(五)拟同意注销的,公示期结束后由政策法规处结合公示听证情况,提出处理意见,经主管领导同意后,报局务会审定。

(六)政策法规处根据局务会决定,制作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同时将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交负责该项行政许可的处室或者分局、办公室、信息中心各一份。

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内容应当包括:注销行政许可的理由、依据,并告知被许可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相应的诉权。

有关注销许可证件事宜应当在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中明确。

(七)负责该项行政许可的处室或者分局收缴原行政许可证件及相关资料。

(八)办公室将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在本市主要报刊公告。

信息中心将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在唐山市城乡规划局网站公布。

(九)政策法规处会同负责该项行政许可的处室或者分局将撤回行政许可过程中收集的相关证据材料、审批表、决定书等连同缴回的行政许可证件及相关资料移交档案室。

档案室将移交材料一并归入原行政许可卷宗。

第十五条行政机关通过有关途径发现,符合本规程第五条(一)项规定的情形的,按以下程序办理:(一)负责该项行政许可的处室或者分局确定调查人员,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

(二)调查结束写出调查报告,经主管领导同意后,交政策法规处审查,报局务会审定。

调查报告内容同本规程第十二条第三项。

(三)政策法规处根据局务会决定,制作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同时将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交负责该项行政许可的处室或者分局、办公室、信息中心各一份。

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内容应当包括:注销行政许可的理由、依据,并告知被许可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相应的诉权。

有关注销许可证件事宜应当在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中明确。

(四)负责该项行政许可的处室或者分局收缴原行政许可证件及相关资料。

(五)办公室将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在本市主要报刊公告。

信息中心将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在唐山市城乡规划局网站公布。

(六)政策法规处会同负责该项行政许可的处室或者分局将撤回行政许可过程中收集的相关证据材料、审批表、决定书等连同缴回的行政许可证件及相关资料移交档案室。

档案室将移交材料一并归入原行政许可卷宗。

第十六条行政许可被上级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依法撤销的,其注销按以下程序处理:(一)政策法规处会同相关行政许可处室或者分局共同提出处理意见。

处理意见应当包括:行政许可基本情况、行政复议决定或者法院判决情况、行政许可被撤消后的后续管理建议等。

(二)处理意见报局务会审定。

(三)政策法规处根据局务会决定,制作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同时将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交负责该项行政许可的处室或者分局、办公室、信息中心各一份。

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内容应当包括:注销行政许可的理由、依据,并告知被许可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相应的诉权。

有关注销许可证件事宜应当在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中明确。

(四)负责该项行政许可的处室或者分局收缴原行政许可证件及相关资料。

(五)办公室将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在本市主要报刊公告。

信息中心将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在唐山市城乡规划局网站公布。

(六)政策法规处会同负责该项行政许可的处室或者分局将撤回行政许可过程中收集的相关证据材料、审批表、决定书等连同缴回的行政许可证件及相关资料移交档案室。

档案室将移交材料一并归入原行政许可卷宗。

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行政许可的撤回、撤销、注销过程中涉及听证的,其程序参照《河北省实施行政许可听证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因撤回、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要求赔偿或者补偿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本规程自年月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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