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科技学院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
学分制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适应社会对高素质人才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院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和成人教育学生。
第三条学分制是一种以学分作为学生学习量和学习成果计量单位的教学管理制度,旨在培养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四条学分制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原则:对全体学生实行统一的学分制度,确保学生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利。
(二)弹性灵活原则:根据学生个体差异,提供多样化的课程选择,满足学生个性化发展需求。
(三)质量保障原则:加强课程建设,提高教学质量,确保学分制度的实施效果。
(四)持续改进原则:不断完善学分制度,使其更加适应社会发展需求和人才培养目标。
第二章学分制度第五条学分是学生学习量和学习成果的计量单位,每门课程均设定相应的学分。
第六条学分分为必修课学分、选修课学分和实践环节学分。
(一)必修课学分:指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学分,包括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核心课等。
(二)选修课学分:指学生在完成必修课学习的基础上,根据个人兴趣和发展需要,选择修读的课程学分。
(三)实践环节学分:指学生在课堂学习之外,通过实习、实训、社会调查等实践活动获得的学分。
第七条学分计算方法:(一)课程学分:以课程学时为依据,每学时计1学分。
(二)实践环节学分:根据实践活动的内容、时间、成果等因素,由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评定。
第八条学分绩点:(一)学分绩点是指学生在某一学期或某一学年的学习成绩所获得的绩点。
(二)学分绩点计算方法:学分绩点=(课程成绩×课程学分)/课程学分之和。
第三章学分要求第九条学生必须修满规定的学分,方可毕业。
第十条本科生毕业学分要求:(一)总学分要求:根据专业培养方案,本科生毕业总学分一般不少于150学分。
(二)课程学分要求:必修课学分不少于80学分,选修课学分不少于50学分。
某某大学关于学分制收费的管理办法

**大学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我校学分制教学改革,规范收费行为,完善收费管理办法,促进教育资源优化配置,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分制,是指学校以选课为前提,以学分为学习计量单位,以取得规定的基本学分作为毕业和获得学位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学分制收费,是指按专业注册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计收学费的收费管理制度。
专业注册学费是指对不同专业收取的年度学费;学分学费是指以专业基本毕业学分为计算基础收取的学费。
第四条学分制收费仅指学费部分,住宿费和代收费等按照省有关规定收取。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实行学分制管理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
第二章收费标准第六条专业注册学费由学校根据不同专业的生均培养成本、学生需求情况及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按学年计收。
专业注册学费按每学年10个月计算,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
年度专业注册学费=(基本学费总额-学分学费标准×专业基本学分数)÷基本修业年限。
第七条学分学费按学分计收,学分收费标准不分专业,每学分100元。
第三章学费结算第八条学生在每学年初交纳年度专业注册学费,在每学期选课数据确定后按实际修读学分交纳学分学费,即专业注册学费按学年收取,每学年收取一次,学分学费按学期收取,每学期收取一次。
第九条学生交纳年度专业注册学费后,方可注册学籍;交纳所选课程的学分学费后,方可取得修课和课程考核资格。
办理国家助学贷款不能按时交纳学费的学生,需按学校规定办理相关缓交手续后,方可取得注册和选课资格。
第十条学生在校期间转专业,转入专业的专业注册学费与原专业不一致的,从转入学期起,按转入专业的学费标准交纳专业注册学费和学分学费。
转入专业的专业注册学费标准低于原专业的,差额部分转入下学年专业注册学费;转入专业的专业注册学费标准高于原专业的,按差额补交。
因转专业补修课程的,需交纳补修课程的学分学费。
转专业前已修读课程的学分学费不予退还。
浙江大学本科生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2010年5月修订)

浙江大学本科生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2010年5月修订)(浙大发计〔2010〕11号)根据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联合发布的《关于高校学分制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价费〔2009〕292号)、《浙江省普通高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浙价费〔2005〕283号)和《关于浙江大学试行学分制收费管理的复函》(浙价费〔2003〕157号)精神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修订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学分制收费与我校学分制教学改革相适应,是将原学年制学费改按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计收的教育收费制度。
学生在规定年限内按培养方案规定的最低毕业学分正常完成学业的,所缴纳的专业学费、学分学费之和不高于原学年制学费总额。
学分制收费按月计收学费时,1学年按10个月计算。
实际起始时点为开学日,截止时点为办理离校手续日,30天折算为1个月,不足30天的按1个月计算。
二、学费构成(一)专业学费每学年的专业学费为原学年制学费减去每学年40学分的学分学费之差。
专业学费的学年标准为:一般专业1800元,艺术类专业4000元,农林师范类专业1000元,软件学院三年级13000元、软件学院四年级7000元,第二学士学位9000元。
学生提前修满学分毕业或延期毕业,均按在校学习的实际时间按月计收专业学费。
(二)学分学费学分学费按学生所修课程的学分计收,按每学分75元收取。
在课程开课学期的第五周确定的学生最终选修的课程学分,作为学分学费的收取依据。
三、收费方式(一)每学年开学缴费收费方式采用预收制。
专业学费按学生注册专业的学年标准收取;预收学分学费按平均学分数即40学分/学年(按四年制160学分、五年制200学分计算)预收学分学费。
学年结束时,计算学生的学分学费总额。
总额超过预收学分学费的,差额部分在下一学年预收学费时一并收取;总额未到预收学分学费的,差额部分在下一学年预收学费时予以抵除。
每学年开学应缴学费计算公式如下: 应缴学费=专业学费+预收学分学费±上一学年的差额(二)毕业时学费结算学生毕业离校前按多退少补原则结算学费。
浙江科技学院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

浙江科技学院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为加强学校的收费管理,规范学校的收费行为,根据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浙江科技学院实施学分制收费管理的复函》(浙价费﹝2008﹞215号)及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通知》(浙教计﹝2006﹞124号)的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学生缴费包括学费、住宿费和代管费三项。
本办法仅适用于全日制本科生学费的管理。
实行学分制收费后,学费由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组成,分两部分计收。
二、收费办法:专业学费按学年计收;学分学费按照学生实际修读课程的学分数收取,各专业收费标准如下:2、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收费方式为:学分学费:75(元/学分);专业学费:批准的年收费标准减40×75(元)。
在基本学制内不能完成学业的,后续学习参照“一般专业”收取专业学费,我校负责考核评定的课程收取我校学分学费,外方负责考核评定的课程按照外方的课程收费标准由我校代收并免收我校学分学费。
3、中德联合培养本科生项目:在国内学习期间,按照所在的一般专业收费;通过选拔赴德学习期间的国内学费按原标准、原基本学制由我校收取。
若德国院校收取学费,可凭德国院校出具的学费收据免交我校该学年的学分学费(不含毕业设计(论文)学分学费),但仍需向我校交纳该学年的专业学费。
4、学生在校学习期间赴国(境)外学习、交流的按照《浙江科技学院在校学生出国(境)学习或交流暂行规定》(浙科院外﹝2008﹞2号)收取或减免学费。
三、四年制本科学生计费学分按160学分计,五年制本科学生计费学费按200学分计,其他学制按每学年40学分类推。
学生毕业时所注册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最低毕业学分在计费学分以内的,按各专业最低毕业学分计收学分学费;专业最低毕业学分超出计费学分的,超出部分免收学分学费。
四、学生在教学计划规定的毕业最低学分以外加修、跨专业选修、一次补考后仍不及格需要重新学习课程或对已取得学分的课程成绩不满意而申请重新学习课程的,均计收学分学费。
浙科院教[]号科技创新学分认定细则
![浙科院教[]号科技创新学分认定细则](https://img.taocdn.com/s3/m/fd07f714fe4733687e21aa76.png)
浙科院教〔2009〕14号浙江科技学院关于创新创业及实践能力学分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各二级学院(部、中心)、机关各部门、直属单位:现将《浙江科技学院创新创业及实践能力学分认定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五日浙江科技学院创新创业及实践能力学分认定实施细则为进一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实践能力,积极鼓励学生参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学科竞赛、社会实践等活动,根据《浙江科技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浙科院教〔2009〕13号)及《浙江科技学院学分制暂行规定》(浙科院教〔2005〕100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特制定创新创业及实践能力学分认定实施细则:一、创新创业主要内容(一)科技竞赛活动科技竞赛主要包括A、B、C三类。
A类是指:列入教育部、省教育厅质量监控指标的学科竞赛;B类是指:教育部各教学指导委员会举办的全国性的学科竞赛;C类是指:省各教学指导委员会、全国行业学会/协会举办的学科竞赛。
(二)科研项目。
包括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项目、大学生课外科技创新活动及课外参与教师科研活动(毕业设计等除外)等。
(三)科技成果。
主要包括:著作、学术论文、作品设计及各种专利、成果等。
(四)职业资格或技能证书。
主要包括计算机软件水平考试证书、计算机等级考试证书、大学英语等级考试证书、电子商务师、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物流师、科技咨询师以及各种职业技能证书,与所学专业或直接就业密切相关的专业上岗资格(水平)证书,KAB、SYB结业证书等。
(五)综合设计类和科技创新类开放性实验。
(六)创业。
学生注册创办公司、创业大奖赛等。
二、学分认定(一)学生创新创业及实践能力的学分均记入学生的科技创新(科研实践)学分之中,具体各类学分分值见附件1和附件2。
(二)依据学生参与科技创新(科研实践)活动类别、层次、规模、效果和学生在活动中的表现,由二级学院和学校有关部门审核认定其分值。
(三)学生在校期间第七学期(五年制为第九学期)的12月份,学生凭参加科技创新(科研实践)活动的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向所在二级学院申报创新(科研实践)学分,并填写“浙江科技学院学生科技创新(科研实践)学分认定申请表”,学生若课外参与教师科研活动的,还需填写“浙江科技学院学生课外参与教师科研活动学分认定申请表”,然后由二级学院负责审核和统计学生的科技创新(科研实践)学分分值,记入“浙江科技学院科技创新(科研实践)学分认定汇总表”,具体表格见附件3。
高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高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经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的浙价费〔2006〕338号《关于师范学院试行学分制收费管理的复函》批准,我校从2008级全日制本科学生起试行学分制收费管理。
根据《浙江省普通高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一、学分制收费对象全日制本科学生。
二、学分制收费项目学分制收费由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组成。
专业学费、学分学费之和不高于原规定的学年学费。
三、学分制计分方法学分收费按学生所修课程规定的学分计收。
计费学分为:四年制160学分、五年制200学分、其他学制按每学年40学分类推。
学生毕业时所注册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最低毕业学分在计费学分以内的,按各专业最低毕业学分计收学分学费;专业最低毕业学分超出计费学分的,超出部分免收学分学费。
学生在规定的最低毕业学分外要求加修、跨专业选修或每门课程一次补考后仍不及格需重修学分的,免收专业学费,按所修课程的规定学分收取学分学费。
四、学分制收费标准专业学费标准:普通师范类专业学生每学年600元,普通非师范专业学生每学年960元,艺术类专业学生每学年4000元;学分学费标准为每学分75元。
五、学分制收费程序第一学年,学校根据学生所学专业的学费进行预收,第二学年根据教务部门核准的学生第一学年的专业学费和所修学分的学分学费收取,以此类推,到学生毕业(结业、肄业)离校前进行结算。
六、相关规定1.学生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的,原则上不予注册。
确因家庭经济困难,可申请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2.在校期间转专业的学生,转入专业的专业学费与原专业不一致的,学年中第一学期批准的按转入专业的专业学费标准计收,第二学期批准的按前后专业学费的简单算术平均数计收。
学分学费按实际所修课程规定的学分计收。
3.学生提前一学年修满学分毕业的,免收一年的专业学费;提前一学期毕业的,减半收取一年的专业学费;延期毕业的学生,按学期缴纳专业学费。
学分制管理办法

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我校学分制教学管理改革,进一步完善收费管理办法,规范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学分制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高职专科、五年一贯制的学费收费管理工作。
第三条学分制收费是指按学生选课、修读的学分数计收.学习费用的教育收费管理制度。
学分制学费由学分学费和专业学费两部分构成,其中学分学费按学生实际所修课程的学分数计收,专业学费根据学生所修专业按学年计收。
第四条实行学分制收费后,学生正常修读培养方案规定学分的学费总额不高于原学年制的学费总额。
修读人才培养计划规定以外的课程和重新学习课程按其修读课程的学分收取学分学费,免收专业学费。
第二章收费标准及方式第五条学分学费的适用范围与收费标准学分制是以学生修读的学分数作为衡量和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基本单位,以其取得专业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最低毕业学分数作为学生毕业的主要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
学分学费适用的课程范围包括:(1)正常修读的课程。
即学生按照专业人才培养计划要求正常修读的课程;(2)重新学习的课程。
即实行学分制收费管理后,学校给予考试不及格而不能顺利取得相应课程学分的学生提供一次免费补考的机会后仍不及格需要重新学习的课程。
(3)辅修其他专业的课程。
学分学费按学生所修每门课程规定的学分收费,每学分学费80元。
第六条专业学费的适用范围与收费标准专业学费为学生学习相应专业应交纳的固定费用,专业学费根据学生被录取的相应专业收取。
计算公式为:专业学费(元/学年)=[(学年学费标准×标准学制-(专业最低毕业总学分×学分学费单价)]/标准学制现行专业学费的收费标准根据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定的学校普通专业学年学费的标准确定。
实行学分制收费后,学校各专业的学年学费标准为:全日制高职专科1560元/生•学年、五年一贯制640元/生•学年。
20091105浙科院教[2009]14号科技创新学分认定细则
![20091105浙科院教[2009]14号科技创新学分认定细则](https://img.taocdn.com/s3/m/95eba8bf011ca300a7c390b4.png)
20091105浙科院教[2009]14号科技创新学分认定细则D浙科院教〔2009〕14号浙江科技学院关于创新创业及实践能力学分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各二级学院(部、中心)、机关各部门、直属单位:现将《浙江科技学院创新创业及实践能力学分认定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五日二、学分认定(一)学生创新创业及实践能力的学分均记入学生的科技创新(科研实践)学分之中,具体各类学分分值见附件1和附件2。
(二)依据学生参与科技创新(科研实践)活动类别、层次、规模、效果和学生在活动中的表现,由二级学院和学校有关部门审核认定其分值。
(三)学生在校期间第七学期(五年制为第九学期)的12月份,学生凭参加科技创新(科研实践)活动的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向所在二级学院申报创新(科研实践)学分,并填写“浙江科技学院学生科技创新(科研实践)学分认定申请表”,学生若课外参与教师科研活动的,还需填写“浙江科技学院学生课外参与教师科研活动学分认定申请表”,然后由二级学院负责审核和统计学生的科技创新(科研实践)学分分值,记入“浙江科技学院科技创新(科研实践)学分认定汇总表”,具体表格见附件3。
(四)所认定的学分由各二级学院向学生公示一周,若有异议,则须复查、调整、再确认,直到正确无误为止。
各二级学院教务员或教学秘书负责核对学分,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三、组织管理(一)各二级学院应成立由院领导、分团委书记、专业教师、辅导员、教务员等人员组成的科技创新(科研实践)学分认定及管理工作小组,负责学生创新学分(科研实践)的认定及管理工作。
(二)学校将对各二级学院学生科技创新(科研实践)分值的认定与管理进行抽查核实。
凡弄虚作假者,一律不予以认可,同时对相关责任人,按教学事故处理。
(三)本办法尚未涉及到的其他科技创新(科研实践)活动,若符合本办法精神的,由活动组织部门事先申报,经教务处确认后,方可组织开展科技创新(科研实践)学分认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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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科技学院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
为加强学校的收费管理,规范学校的收费行为,根据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浙江科技学院实施学分制收费管理的复函》(浙价费〔2008〕215 号)及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通知》
(浙教计〔2006〕124号)的
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学生缴费包括学费、住宿费和代管费三项。
本办法仅适用于全日制本科生学费的管理。
实行学分制收费后,学费由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组成,分两部分计收。
二、收费办法:专业学费按学年计收;学分学费按照学生实际修读课程的学分数收取,各专业收费标准如下:
1、一般专业收费标准如下:(单位:元)
2、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收费方式为:学分学费:75(元/学分);专业学费: 批准的年收费标准减40 x75 (兀)。
在基本学制内不能完成学业的,后续学习参照“一般专业”收取专业学费,我校负责考核评定的
课程收取我校学分学费,外方负责考核评定的课程按照外方的课程收费标准由我校代收并免收我校学分学费。
3、中德联合培养本科生项目:在国内学习期间,按照所在的一般专业收费;通过选拔赴德学习期间的国内学费按原标准、原基本学制由我校收取。
若德国院校收取学费,可凭德国院校出具的学费收据免交我校该学年的学分学费(不含毕业设计(论文)学分学费),但仍需向我校交纳该学年的专业学费。
4、学生在校学习期间赴国(境)外学习、交流的按照《浙江科技学院在校学生出国(境)学习或交流暂行规定》(浙科院外〔2008〕2号)收取或减免学费。
三、四年制本科学生计费学分按160 学分计,五年制本科学生计费学费按200 学分计,其他学制按每学年40 学分类推。
学生毕业时所注册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最低毕业学分在计费学分以内的,按各专业最低毕业学分计收学分学费;专业最低毕业学分超出计费学分的,超出部分免收学分学费。
四、学生在教学计划规定的毕业最低学分以外加修、跨专业选修、一次补考后仍不及格需要重新学习课程或对已取得学分的课程成绩不满意而申请重新学习课程的,均计收学分学费。
因课程不及格需重修的外方课程(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可凭合作学校的收费凭证免收我校学分学费。
五、学费的缴纳及收取办法。
专业学费按学年计算,学分学费按学期计算。
收费方式采用预收制,每学年收一次,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报到注册前缴纳。
即学生入学时按学年制的标准预收,当学年结束时,计算出每生的专业学费和实际修读课程的学分学费总额,其
与预收的差额,结转至下一学年,多退少补。
六、在校期间转专业的学生,从办理转专业的学期起,按新转入专业和年级的收费标准收费。
七、在校学生提前一学年修满学分达到毕业要求的,不再收取最后学年的专业学费。
提前一学期修满学分达到毕业要求的,减半收取最后学年的专业学费。
学生延期毕业的,按规定标准另行收取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
八、学生因退学、开除、休学、转学、出国等原因提前结束学业的,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算应退学年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
实际学习的起始时点为开学日,截至时点为(办妥)离校手续日(以学校教务处提供的有效单据或文件证明为准),30 天折算为一个月,不足30 天的按1 个月计算,一学年按10 个月计算。
学分学费均按实际已修学分多还少补。
九、在每学期学生选课结束后(含补、退选),以学生最终所选修课程的总学分作为学分学费的收取依据,不予退费(第八条规定的除外)。
十、经济困难学生可在开学初申请学费缓交,并凭缓交批准证明进行学籍注册和选课。
办理学费缓交的学生须及时补交学费或办理助学贷款、学费减免等,在规定时间内缴清所有欠费,否则所修读课程成绩无效。
十一、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者不予注册(第十条规定的除外),所修读的课程成绩无效,并视情节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相应条款处理。
十二、学生结业后回校参加换证考试的,按照参加考试的课程
学分总数向计财处缴纳相应的学分学费,免收专业学费。
十三、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浙江科技学院关于印发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浙科院政〔2007〕99 号)文件同时废止。
今后若遇上级有关部门调整学费标准,则上述收费标准作相应调整。
十四、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会同教务处负责解释。
主题词:收费学分制办法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