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总署第13号公告 报关单填制规范变化解析-1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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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关单填写要点解析避免填写错误的关键要点

报关单填写要点解析避免填写错误的关键要点

报关单填写要点解析避免填写错误的关键要点报关单是贸易活动中非常重要的文件,通过报关单可以清楚地记录进出口商品的相关信息。

然而,由于涉及到大量的数据和细节,报关单的填写经常容易出现错误。

本文将从几个关键要点出发,分析报关单填写时需要注意的事项,帮助大家避免填写错误。

一、商品信息的准确性报关单中最重要的是商品信息的准确填写。

首先,必须确保商品名称的准确性,应使用标准的商品名称,并尽量避免使用缩写或简化的形式。

例如,如果商品是一种电子产品,应明确写出其具体型号和规格。

其次,需要填写商品的数量和单位,如数量为10个,则不能填写成10件或10张。

还有,对于商品的货币价值,必须按照当地的规定填写准确的数额,而不能模糊不清或故意低报。

总之,准确填写商品信息是保证报关工作顺利进行的基础。

二、合规标准的遵守报关单填写时,需要遵守国家和相关领域的各项合规标准。

首先,必须确保填写的商品符合进出口贸易相关法规的要求。

例如,某些商品可能属于特殊管制类别,需要满足特殊的证明文件或审批程序。

其次,需注意填写商品相关的标准和规范号码,以确保商品符合质量和安全标准。

此外,对于一些特殊的商品,如化学品或食品等,需要提供相关的检验报告或食品安全合格证明。

总之,合规标准的遵守是报关单填写过程中的必要步骤,以确保商品进出口流程的合法性和顺利性。

三、准确填写货物价值货物价值在报关单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不仅关系到进口税和关税的计算,也与贸易统计数据的准确性相关。

因此,填写货物价值时需要特别慎重。

首先,应确保货物价值与合同金额一致,避免故意低报或高报价格。

其次,填写货币单位时应注意选择合适的通用货币单位,如美元、欧元等。

此外,对于货物的附加费用,如运输费用和保险费用等,也需要准确地填写,并分别注明其金额,以确保报关单的全面准确。

四、细节数据的完整性报关单中包含了许多细节数据,如海关编码、国别地区、产地、生产日期、包装方式等。

这些数据的完整性对于顺利通过海关检验和准确统计贸易数据至关重要。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傻傻分不清楚之入门小科普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傻傻分不清楚之入门小科普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傻傻分不清楚之入门小科普本文纲要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是什么?二、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是什么?三、两类单证的异同四、外汇收付业务中两类单证的审核及核验五、两类单证的格式及填报要求货物贸易,是经常项目外汇业务中主要的一种类型。

银行业金融机构为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审核时,最常见的单证是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

在目前的外汇管理框架下,货物贸易的外汇收支业务,应遵循《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以及实施细则(汇发[2012]38号)。

如属于特殊监管区域内与境内非特殊监管区域之间发生的货物流转、或区内与境外之间的货物流转,则应遵循《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3]15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22号)相关规定。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是什么?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是指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按照海关规定的格式对进出口货物的实际情况做出书面申明,以此要求海关对其货物按适用的海关制度办理通关手续的法律文书。

早期出口货物纸质报关单一式六联,分别是:海关作业联、海关留存联、企业留存联、海关核销联、证明联(出口收汇用)、证明联(出口退税用)。

2013年9月,海关总署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联合公告,对货物贸易等级A类企业不再提供纸质报关单收、付汇证明联,由A类企业自行在电子口岸系统中打印; 对B、C类企业仍签发纸质报关单收、付汇证明联。

2015年4月,海关总署发布公告取消打印纸质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出口退税专用),A类企业自主在电子口岸系统中打印出口退税联。

2018年4月,海关总署再次发布公告全面取消打印纸质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出口退税专用),所有企业均不再签发纸质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

早期进口货物纸质报关单一式五联,分别是:海关作业联、海关留存联、企业留存联、海关核销联、付汇证明联。

2017年总署第13号公告 报关单填制规范变化解析-1

2017年总署第13号公告 报关单填制规范变化解析-1
本栏目对“两地”的界定没有变化 , 但是对通过特殊监管区域实际进出境时的两地界定 进行了条文上的明确,减少争议。
三、具体变化内容
20号: 本栏目填报以下许可证的编号: 进(出)口许可证、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 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定向)、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 13号:本栏目填报以下许可证的编号: 进(出)口许可证、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 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定向)、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 新增: 出口许可证(加工贸易)、出口许可证(边境小额贸易)。 玄机:52号文有,20号文删掉,13号文增加 唯一的原则 :适应经济发展和进出口需求 “二十、许可证号”
8、“随附单证”
9、“标志唛码及备注” 10、“特殊关系确认” 11、“价格影响确认” 12、“与货物有关的特许权 使用费支付确认
三、具体变化内容
“五、进口日期/出口日期” 20号: 出口日期指运载出口货物的运输工具办结出境手续的日期, 本栏目 供海关签发打印报关单证明联用,在申报时免予填报。 13号: 出口日期指运载出口货物的运输工具办结出境手续的日期, 本栏目 在申报时免予填报。
三、具体变化内容
“四十三、特殊关系确认”
本栏目根据《审价办法》第十六条,填报确认进出口行为中买卖双方 是否存在特殊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为买卖双方存在特殊 关系,在本栏目应填报“是”,反之则填报“否”:
。 (六)一方直接或者间接地拥有、控制或者 持有对方5%以上(含5%)公开发行 (二)买卖双方互为商业上的高级职员或者董事的。 的有表决权的股票或者股份的。 (三)一方直接或者间接地受另一方控制的。 (七)一方是另一方的雇员、高级职员或者 (四)买卖双方都直接或者间接地受第三方控制的。 董事的。 (五)买卖双方共同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第三方的 (八)买卖双方是同一合伙的成员的。 (一)买卖双方为同一家族成员的。

(最新)进出口报关单新格式解读!

(最新)进出口报关单新格式解读!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20号(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海关总署从今天(2016年3月30日)开始执行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见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20号附件)并采用最新的进/出口报关单样式报关。

以下为详细的调整和修改内容以及货小贱进行的全面解读。

以下为新旧报关单变动对照明细:关键内容摘要:(1)在报关单预录入界面增加申报单位、收发货人(原经营单位)、消费使用单位/生产销售单位(原货主单位)的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录入框。

(2)报关单商品项数的上限由20项增加到50项!(3)批准文号、用途、生产厂家、税费征收情况等已失去法律意义或不具备监管意义的申报指标去掉!(4)新增“特殊关系确认”“价格影响确认”“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贸易国别(地区)”“原产国(地区)”(出口)“最终目的国(地区)”(进口)等。

(5)把经营单位改成收发货人、收货单位改成消费使用单位、发货单位改成生产销售单位、报关员改成报关人员等20多处新的表述方式、格式。

1. 报关单结构调整的内容1.1. 报关单/清单删除指标将报关单录入界面中“结汇证号”(进口)“批准文号”(出口)“结汇方式”(出口)“用途”(进口表体)“生产厂家”(出口表体)字段隐蔽,不再需要企业申报。

解读:▶在出口报关单中,“批准文号”要填写的就是以前的核销单号,自从2012年8月1日取消纸质核销单,改为外汇联网核销后,该栏目失去了存在的意义。

▶在出口报关单中,“结汇方式”虽然一直都在填报(最常见的是电汇:T/T),好像也可以跟实际不一样,报了也没啥意义;进口报关单的“结汇证号”也差不多。

▶在出口报关单中,“生产厂家”栏基本没人填过,本来就多余;进口报关单的“用途”也差不多。

出口货物的生产厂家,进口货物的用途,不是当前海关管理的重点和主要职责,填报了也没啥意义,去掉理所当然。

1.2. 报关单/清单增加申报指标1.2.1. 其他事项确认(组合指标)报关单录入界面中删除了右下角报关员信息录入对话框,在右下角增加一个按钮,弹出显示“其他事项确认”选择对话框;含“特殊关系确认”“价格影响确认”“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三个数据项,申报时必填。

报关单填制规范测试题库

报关单填制规范测试题库
中转货物,境内水路运输填报驳船船名;境内铁路运输填报车名(主管海关4位关区代码+“TRAIN”);境内公路运输填报车名(主管海关4位关区代码+“TRUCK”)。
B、铁路运输:填报“@”+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或13位载货清单号),如多张报关单需要通过一张转关单转关的,填报“@”。
C、航空运输:填报“@”+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或13位载货清单号),如多张报关单需要通过一张转关单转关的,填报“@”。
D.公路及其他运输:填报“@”+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或13位载货清单号)。
E.以上各种运输方式使用广东地区载货清单转关的提前报关货物填报“@”+13位载货清单号。
(2)出口。
A、水路运输:非中转填报“@”+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或13位载货清单号)。如多张报关单需要通过一张转关单转关的,运输工具名称字段填报“@”。
4.进出境旅客随身携带的货物,填报“旅客携带”(代码L)。
5.以固定设施(包括输油、输水管道和输电网等)运输货物的,填报“固定设施运输”(代码G)。
(二)无实际进出境货物在境内流转时填报要求如下:
1.境内非保税区运入保税区货物和保税区退区货物,填报“非保税区”(代码0)。
2.保税区运往境内非保税区货物,填报“保税区”(代码7)。
(2)公路运输:启用公路舱单前,填报该跨境运输车辆的国内行驶车牌号,深圳提前报关模式的报关单填报国内行驶车牌号+“/”+“提前报关”。启用公路舱单后,免予填报。
(3)铁路运输:填报车厢编号或交接单号。
(4)航空运输:填报航班号。
(5)邮件运输:填报邮政包裹单号。
(6)其他运输:填报具体运输方式名称,例如:管道、驮畜等。

《2017版报关单填制规范》

《2017版报关单填制规范》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为规范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申报行为,统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要求,保证报关单数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有关法规,制定本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在本规范中采用“报关单”、“进口报关单”、“出口报关单”的提法。

报关单各栏目的填制规范如下:一、预录入编号本栏目填报预录入报关单的编号,预录入编号规则由接受申报的海关决定。

二、海关编号本栏目填报海关接受申报时给予报关单的编号,一份报关单对应一个海关编号。

报关单海关编号为18位,其中第1-4位为接受申报海关的编号(海关规定的《关区代码表》中相应海关代码),第5-8位为海关接受申报的公历年份,第9位为进出口标志(“1”为进口,“0”为出口;集中申报清单“I”为进口,“E”为出口),后9位为顺序编号。

三、收发货人本栏目填报在海关注册的对外签订并执行进出口贸易合同的中国境内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的名称及编码。

编码可选填18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10位海关注册编码任一项。

特殊情况下填制要求如下:(一)进出口货物合同的签订者和执行者非同一企业的,填报执行合同的企业。

(二)外商投资企业委托进出口企业进口投资设备、物品的,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并在标记唛码及备注栏注明“委托某进出口企业进口”,同时注明被委托企业的18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三)有代理报关资格的报关企业代理其他进出口企业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时,填报委托的进出口企业。

(四)使用海关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手册》、电子账册及其分册(以下统称《加工贸易手册》)管理的货物,收发货人应与《加工贸易手册》的“经营企业”一致。

四、进口口岸/出口口岸本栏目应根据货物实际进出境的口岸海关,填报海关规定的《关区代码表》中相应口岸海关的名称及代码。

特殊情况填报要求如下:进口转关运输货物应填报货物进境地海关名称及代码,出口转关运输货物应填报货物出境地海关名称及代码。

报关单新增栏目“境外收发货人”如何填写?

报关单新增栏目“境外收发货人”如何填写?

报关单新增栏目“境外收发货人”如何填写?
为规范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申报行为,统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要求,海关总署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海关总署2017年第13号公告)进行了修订。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海关总署2018年第60号公告,以下简称60号公告)自2018年8月1日起执行。

敝号近期陆续推出相关解析,深受读者欢迎。

有读者留言提问:“境外收货人”这一栏如何填写?填付款人还是最终收货人?
 “境外收发货人”是60号公告新增的5个栏目之一。

其中:
 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境外收货人通常指签订并执行出口贸易合同中的买方或合同指定的收货人。

填报境外收货人的名称及编码。

名称一般填报英文名称,检验检疫要求填报其他外文名称的,在英文名称后填报,以半角括号分隔;对于AEO互认国家(地区)企业的,编码填报AEO编码,填报样式按照海关总署发布的相关公告要求填报(如新加坡AEO企业填报样式为:SG123456789012,韩国AEO企业填报样式为KR1234567,具体见相关公告要求);非互认国家(地区)AEO企业等其他情形,编码免于填报。

 特殊情况下无境外收货人的,名称及编码填报“NO”。

 进口货物报关单的境外发货人通常指签订并执行进口贸易合同中的卖方。

其境。

关检融合背景下新版报关单的典型填报错误及企业风险规避

关检融合背景下新版报关单的典型填报错误及企业风险规避

关检融合背景下新版报关单的典型填报错误及企业风险规避作者:蔡丽娟来源:《对外经贸实务》2019年第02期摘要:自2018年8月1日起,海关进出口货物实行关检整合申报,这种关检业务融合模式将改变企业原有的报关流程和作业模式。

本文重点剖析关检融合后的整合变化,选取企业填报新版报关单过程中出现的错填商品信息、选错HS编码导致货单不符、误填境内外收发货人、漏报货物、申报不实、不合规填报六大典型错误作为切入点,在此基础上提供企业规避报关风险的具体措施,提高进出口货物自理或代理报关企业的通关效率。

关键字:关检融合;新版报关单;典型填报错误;风险规避自2018年8月1日起,海关进出口货物将实行关检整合申报。

根据海关总署统一部署,面向企业端对原报关单与检验检疫报检单的项目进行梳理,关检融合后新版报关单从原关、检共计229个申报项目精简合并至105个。

随附单证从原报关报检共74项单据合并成10项,102项监管证件合并简化成64项。

简而言之,关检整合申报的核心在于“四个一”,即“一张报关单、一套随附单证、一组参数代码、一个申报系统”。

此次关检业务整合申报将改变企业原有报关及报检流程和作业模式,实现报关单、报检单“一张大表”货物申报。

一、关检融合后的整合变化(一)报关系统和申报程序变化关检融合前,涉及法检产品或需报检的商品,企业分别登录报检和报关两个系统进行进出口货物的申报。

关检融合后,企业用户可通过海关总署网页内的“互联网+海关”或“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两种接入点进行报关报检申报,使用一个系统界面、一次申报,由系统自动核对检验检疫电子底账数据,录入报关和报检信息,点击“一次申报”即可完成申报程序。

(二)涉检产品申报变化关检融合前,针对涉检产品,企业的报关单和报检单上分别有独立的编号。

而关检融合后,企业只有一个报关单编号,没有报检号。

入境申报企业需要同时具备报关、报检“双”资质才能申报新报关单。

出境申报企业暂时不需要双资质,即原来仅报检不报关的企业,由境内发货人在报关前向产地/出口地海关申请出口前监管并生成电子底账数据后,再委托其他企业报关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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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具体变化内容
“十四、征免性质”
新增:
(六)我国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外国驻华机构及人员、非居民 常驻人员、政府间协议规定等应税(消费税)进口自用小汽车, 并且单台完税价格130万元及以上的,本栏填报“特案”。
三、具体变化内容
“十六、贸易国(地区)” 20号: 本栏目填报对外贸易中与境内企业签订贸易合同的 外方所属的国家(地区)。 进口填报购自国,出口填报售予国。 未发生商业性交易的填报货物所有权拥有者所属的国家(地区)。 无实际进出境的,填报“中国”(代码142)。
8、“随附单证”
9、“标志唛码及备注” 10、“特殊关系确认” 11、“价格影响确认” 12、“与货物有关的特许权 使用费支付确认
三、具体变化内容
“五、进口日期/出口日期” 20号: 出口日期指运载出口货物的运输工具办结出境手续的日期, 本栏目 供海关签发打印报关单证明联用,在申报时免予填报。 13号: 出口日期指运载出口货物的运输工具办结出境手续的日期, 本栏目 在申报时免予填报。
三、具体变化内容
“四十三、特殊关系确认”
本栏目根据《审价办法》第十六条,填报确认进出口行为中买卖双方 是否存在特殊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为买卖双方存在特殊 关系,在本栏目应填报“是”,反之则填报“否”:
。 (六)一方直接或者间接地拥有、控制或者 持有对方5%以上(含5%)公开发行 (二)买卖双方互为商业上的高级职员或者董事的。 的有表决权的股票或者股份的。 (三)一方直接或者间接地受另一方控制的。 (七)一方是另一方的雇员、高级职员或者 (四)买卖双方都直接或者间接地受第三方控制的。 董事的。 (五)买卖双方共同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第三方的 (八)买卖双方是同一合伙的成员的。 (一)买卖双方为同一家族成员的。
三、具体变化内容
修改1: 20号: (五)办理进口货物直接退运手续的,本栏目填报《进口货物 直接退运表》或者《海关责令进口货物直接退运通知书》编号。 13号: (五)办理进口货物直接退运手续的,本栏目填报“<ZT” +“海关审核联系单号或《海关责令进口货物直接退运通知书》 编号”+“>”。 修改2: 20号: (七)海关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申报表编号。 (根据2014年33号公告补充)(新增) 13号: (七)涉及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的,填写海关加工贸易货物 销毁处置申报表编号。 新增:(十一)服务外包货物进口,填报“国际服务外包进口货物”。 “三十二、标记唛码及备注”
三、具体变化内容
“七、消费使用单位/生产销售单位”
新增:
保税监管场所与境外之间的进出境货物,消费使用单位/生产 销售单位应当填报保税监管场所的名称(保税物流中心(B型) 填报中心内企业名称)。
三、具体变化内容
“八、运输方式” (二)-7拆分为7&8:
7.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与境内(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 填报 “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代码Y)。 8.出口加工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代码Z)。
4、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13号 (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 公告 )发布时间:2017-03-17
二、本次调整涉及的主要变化
1、“进口日期/出口日期”
7、“许可证号”
2、“消费使用单位/生产销售单位
3、 “运输方式” 4、“征免性质” 5、“贸易国(地区)” 6、“境内目的地/境内货源地”
13号: 发生商业性交易的进口填报购自国(地区), 出口填报售予国(地区)。 未发生商业性交易的填报货物所有权拥有者所属的国家(地区)。
三、具体变化内容
“十九、境内目的地/境内货源地”
新增: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与境外之间的 进出境货物, 境内目的地/境内货源地填报本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物流中心 (B型)所对应的国内地区名称及代码。
(二)-11 新增: 与1-8对应,填补漏洞,明确区内端运输方式。
11.其他境内流转货物,填报“其他运输”(代码9), 包括特殊监管区域内货物之间的流转、调拨货物,特殊监管区域、 保税监管场所之间相互流转货物,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申报的与境内进出的货物, 特殊监管区域外的加工贸易余料结转、 深加工结转、内销等货物。
本栏目对“两地”的界定没有变化 , 但是对通过特殊监管区域实际进出境时的两地界定 进行了条文上的明确,减少争议。
三、具体变化内容
20号: 本栏目填报以下许可证的编号: 进(出)口许可证、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 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定向)、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 13号:本栏目填报以下许可证的编号: 进(出)口许可证、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 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定向)、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 新增: 出口许可证(加工贸易)、出口许可证(边境小额贸易)。 玄机:52号文有,20号文删掉,13号文增加 唯一的原则 :适应经济发展和进出口需求 “二十、许可证号”
新版报关单填制规范
邵建华 2017-3-18
一、报关单填制的法律依据
1、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34号 (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 发布时间:2004-09-21
2、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52号 (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 公告)发布时间:2008-08-22 3、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20号 (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 公告)发布时间:2016-03-28
三、具体变化内容
“三十一、随附单证” 本栏目根据海关规定的《监管证件代码表》选择填报除本规范第二十条规 定的许可证件以外的其他进出口许可证件或监管证件代码及编号。 (一)加工贸易内销征税报关单,随附单证代码栏填写“c”,随附单证编 号栏填写海关审核通过的内销征税联系单号。
(二)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 一份报关单仅对应一份原产地证书或原产地声明。有关优惠贸易协定项下 报关单填制要求按照海关总署2016年第51号公告执行。 其一,纠正了文字上的错误; 其二,优惠项下的填报要求,明确填制依据为51号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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