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司法考试刑法复习指导:行贿罪

合集下载

2016年司法考试(卷二)基础模拟冲刺题(7)

2016年司法考试(卷二)基础模拟冲刺题(7)

1.关于共同犯罪的说法,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甲⼀开始被恐怖组织胁迫参加犯罪,但在着⼿实⾏后,其⾮常积极,成为主要的实⾏⼈之⼀,甲在共同犯罪中可以成为主犯 B.⼄是共同贪污犯罪中的实⾏犯,但其可能不是主犯 C.丙为勒索财物绑架王某,在控制⼈质之后,丙将真相告诉好友⾼某,并委托⾼某去找王某的⽗母要钱,⾼同意并实施了勒索⾏为。

丙成⽴绑架罪,⾼某成⽴敲诈勒索罪 D.丁与成某经共谋后,共同伤害被害⼈汪某,丁的⽊棒击中了汪某的腹部,成某的短⼑刺中了汪某的肺部,汪某因为成某的致命伤害在送到医院10⼩时后死亡。

丁需要对死亡结果负责 答案:ABD 解析:选项A,被胁迫参加犯罪若作⽤⼤的不排除主犯,“胁从犯”以作⽤不⼤为前提。

选项B,实⾏犯既可能是主犯也可能是从犯,因为中国刑法中主从犯根据“作⽤”⼤⼩划分的,不是根据是否实⾏犯划分的。

选项C,⾼某中途加⼊犯罪,成⽴绑架罪共犯。

选项D,共犯⼈部分⾏为全部责任,丁需要对死亡结果负责。

2.关于单位犯罪,下列选项错误的是: A.甲注册某咨询公司后⼀直亏损,后发现为他⼈虚开增值税专⽤发票可以盈利,即以此为主要业务,该⾏为属于咨询公司单位犯罪 B.⼄公司在实施保险诈骗罪以后,因为没有年检⽽被⼯商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

案发后对该公司不再追诉,只能对原公司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追究刑事责任 C.丙虚报注册资本成⽴进出⼝公司,主要从事正当业务经营,后经公司股东集体讨论,以公司的名义⾛私汽车,利益均分。

由于该进出⼝公司成⽴时不符合法律规定,该⾛私⾏为属于个⼈犯罪 D.丁等5名房地产公司领导以公司名义⾮法经营烟草业务,所得利益归5⼈均分。

该⾏为属于单位犯罪 答案:ACD 解析:《⼈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个⼈为进⾏犯罪违法活动⽽设⽴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国家司法考试卷二刑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17_真题-无答案

国家司法考试卷二刑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17_真题-无答案

国家司法考试卷二(刑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17(总分64,考试时间90分钟)1. 单项选择题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1. 《刑法》第310条第1款规定了窝藏、包庇罪,第2款规定:“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刑法》第312条规定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没有规定“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关于上述规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7年卷二19题)A. 若事前通谋之罪的法定刑低于窝藏、包庇罪的法定刑,即使事前通谋的,也应以窝藏、包庇罪论处B. 即使《刑法》第310条没有第2款的规定,对于事前通谋事后窝藏、包庇的,也应以共同犯罪论处C. 因缺乏明文规定,事前通谋事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不能以共同犯罪论处D. 事前通谋事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属于想象竞合,应从一重罪处罚2. 甲杀丙后潜逃。

为干扰侦查,甲打电话让乙将一把未留有指纹的斧头粘上丙的鲜血放到现场。

乙照办后报案称,自己看到“凶手”杀害了丙,并描述了与甲相貌特征完全不同的“凶手”情况,导致公安机关长期未将甲列为嫌疑人。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6年卷二20题)A. 乙将未留有指纹的斧头放到现场,成立帮助伪造证据罪B. 对乙伪造证据的行为,甲不负刑事责任C. 乙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成立诬告陷害罪D. 乙向公安机关虚假描述“凶手”的相貌特征,成立包庇罪3. 甲杀人后将凶器忘在现场,打电话告诉乙真相,请乙帮助扔掉凶器。

乙随即把凶器藏在自家地窖里。

数月后,甲生活无着落准备投案自首时,乙向甲汇款2万元,使其继续在外生活。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5年卷二20题)A. 乙藏匿凶器的行为不属毁灭证据,不成立帮助毁灭证据罪B. 乙向甲汇款2万元不属帮助甲逃匿,不成立窝藏罪C. 乙的行为既不成立帮助毁灭证据罪,也不成立窝藏罪D. 甲虽唆使乙毁灭证据,但不能认定为帮助毁灭证据罪的教唆犯4. 甲路过偏僻路段,看到其友乙强奸丙的犯罪事实。

司法考试:【刑法】刑法主观题写作九大套路-张宇琛

司法考试:【刑法】刑法主观题写作九大套路-张宇琛

刑法主观题写作九大套路套路一: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一、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素材:甲、乙以抢劫的故意上了出租车,在行驶途中因司机警觉而报警,甲、乙被抓。

1、刑法第22条第1款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刑法第23条第1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两者之间的区别在于是否着手。

“着手”即开始实施给法益带来现实、紧迫、直接危险的行为。

2、刑法第263条规定,抢劫罪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因此,抢劫罪的着手,应当是行为人开始实施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开始。

3、本案甲乙虽然与被害人同行,但是并未开始暴力、胁迫等行为,因此属于未能着手,即在着手前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属于犯罪预备。

二、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与犯罪既遂素材:甲将路边玩耍的三岁男童乙抱走,企图卖予他人,因未能找到买主,两周后又将乙送回路边,乙被邻居发现,交回父母家。

1、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都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即犯罪在运动过程尚未停止下来形成任何停止形态的情况下。

因此,在犯罪预备前和既遂后都不可能出现犯罪中止和未遂。

2、根据刑法第240条的规定,拐卖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实施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3、本案中甲基于出卖目的,将乙抱走,已经实现了对于乙的控制,犯罪已经既遂。

其后由于找不到买主而将儿童送回的行为,不影响犯罪既遂的认定。

套路二:共同犯罪一、共同犯罪的成立范围素材:甲乙共谋去丙家盗窃,甲进入室内,乙在门外望风。

甲窃得财物正欲离开时,主人丙从后门回家,一把抓住甲,甲随手操起木棒朝丙头部打过去,丙被打昏。

甲出门与乙会合离开现场。

1、根据刑法第25条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客观上,具有共同的法益侵害行为;主观上,具有共同的故意。

2、本案中,甲、乙二人在客观上有分工不同的共同盗窃行为,即甲入户盗窃,乙在门外望风;主观上甲乙具有盗窃的共同故意,因此在盗窃罪的范围内,甲乙成立共同犯罪。

司法考试刑法考点练习题:贪污贿赂罪

司法考试刑法考点练习题:贪污贿赂罪

司法考试刑法考点练习题:贪污贿赂罪 ⼀、单项选择题:每题给四个选项,选项中只有⼀个答案是正确的,应试⼈员应将正确的选项选择出来,多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1.梁某在某国有公司任⾏政办公室主任,通过该国有公司的集体研究,由梁某负责销售该公司开发的某⼤厦的商品房。

梁某在没有违反公司规定的最低销售价格的前提下,隐瞒实际的售房价格,占有售房合同价和实际售房价的差额价款,共计25万元。

如何评价梁某的⾏为?( ) A.因梁某没有违反公司规定的最低销售价格,属于民法的调整范围,不构成犯罪 B.因梁某所销售的商品房属于国家的公共财产,实际售房全都归公司所有,其⾏为构成贪污罪 C.梁某侵占的只是各购房户的私⼈财产,并没有侵占公司的财产,不构成贪污罪 D.各购房户交给梁某的现⾦没有归梁某所在的公司管理、使⽤,不是公司的财产 正确答案:B 2.何某和蔡某系银⾏营业所会计、出纳,利⽤职务之便,为私营业主刘某个⼈账户空存24万元,由刘某利⽤该账户24万元进⾏验资注册私⼈公司。

试问本案中,蔡某、何某和刘某的⾏为构成:( ) A.何某和蔡某构成贪污罪,刘某不构成犯罪 B.何某和蔡某构成挪⽤公款罪,刘某属于挪⽤公款罪的共犯 C.何某和蔡某构成挪⽤资⾦罪,刘某不构成共同犯罪 D.何某和蔡某不构成共同犯罪,刘某构成虚假出资罪 正确答案:B 3.王某曾经是国家⼯作⼈员,在辞去公职以后,承包了⼀家⼩型国有企业,利⽤职务之便,将企业的财产占为⼰有,王某的⾏为构成:( ) A.贪污罪 B.滥⽤职权罪 C.侵占罪 D.盗窃罪 正确答案:A 4.于某系某市房地产管理局某房管所房管科副科长,2006年利⽤负责房产管理所回迁⼯作之机,采取不下账、少下账的⼿段,从中套取商品房1户,⾯积为52.03平⽅⽶,价值93000元。

该房屋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续,但实际上归于某占有使⽤。

对于某的⾏为评价正确的是:( ) A.构成侵占罪 B.构成贪污罪,且既遂 C.因房屋未办理私有产权证,不构成犯罪 D.构成贪污罪,但未办理产权登记的,是未遂 正确答案:B 5.甲系某国有⽔泥⼚的经理,其利⽤职务之便,先后三次以转账⽅式将本单位的资⾦共182万元给某俱乐部有限公司进⾏营利活动。

司法考试中刑法部分卷一

司法考试中刑法部分卷一

司法考试中刑法部分卷一1、甲给机场打电话谎称“3架飞机上有炸弹”,机场立即紧急疏散乘客,对飞机进行地毯式安检,3小时后才恢复正常航班秩序。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为维护社会稳定,无论甲的行为是否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都应追究甲的刑事责任B、为防范危害航空安全行为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应以危害公共安全相关犯罪判处甲死刑C、从事实和法律出发,甲的行为符合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犯罪构成,应追究其刑事责任D、对于散布虚假信息,危及航空安全,造成国内国际重大影响的案件,可突破司法程序规定,以高效办案取信社会【正确答案】 C【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2、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罪刑法定原则的关系有以下观点:①罪刑法定的思想基础是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具备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属性②罪刑法定既约束司法者,也约束立法者,符合依法治国理念的基本要求③罪刑法定的核心是限制国家机关权力,保障国民自由,与执法为民的理念相一致④罪刑法定是依法治国理念在刑法领域的具体表现关于上述观点的正误,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第①句正确,第②③④句错误B、第①③句正确,第②④句错误C、第①②③句正确,第④句错误D、第①②③④句均正确【正确答案】 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罪刑法定原则的关系。

3、关于刑法用语的解释,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4】A、按照体系解释,刑法分则中的“买卖”一词,均指购买并卖出;单纯的购买或者出售,不属于“买卖”B、按照同类解释规则,对于刑法分则条文在列举具体要素后使用的“等”、“其他”用语,应按照所列举的内容、性质进行同类解释C、将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行为,认定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属于当然解释D、将盗窃骨灰的行为认定为盗窃“尸体”,属于扩大解释【正确答案】 B4、关于构成要件要素,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4】A、传播淫秽物品罪中的“淫秽物品”是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B、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中的“签订、履行”是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C、“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是诈骗罪中的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D、“国家工作人员”是受贿罪的主体要素、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正确答案】 D【答案解析】按照刑法理论的通说,在解释构成要件要素和认定是否存在符合构成要件要素的事实时,如果只需要法官的认识活动即可确定,这种构成要件要素便是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如果需要法官的规范的、评价的价值判断才能认定,这种构成要件要素就是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司法考试刑法分则重点罪名及其解析

司法考试刑法分则重点罪名及其解析

司法考试刑法分则重点罪名第一分考区危害公共安全罪重点罪名放火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劫持航空器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第二分考区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重要罪名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第二节走私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罪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货币犯罪高利转贷罪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违法发放贷款罪洗钱罪第五节金融诈骗罪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保险诈骗罪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逃税罪抗税罪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假冒注册商标罪侵犯著作权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虚假广告罪合同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强迫交易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第三分考区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重点罪名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非法拘禁罪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诬告陷害罪强迫职工劳动罪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非法搜查罪侮辱罪诽谤罪刑讯逼供罪虐待被监管人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重婚罪破坏军婚罪虐待罪遗弃罪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第四分考区侵犯财产罪重点罪名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侵占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敲诈勒索罪第五分考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重点罪名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妨害公务罪招摇撞骗罪妨害公文、证件、印章的犯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赌博罪开设赌场罪第二节妨害司法罪伪证罪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窝藏、包庇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破坏监管秩序罪脱逃罪第三节妨害国边境管理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第四节妨害文物管理罪倒卖文物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第五节危害公共卫生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非法组织卖血罪强迫卖血罪医疗事故罪非法行医罪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第七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第八节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传播性病罪嫖宿幼女罪第九节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传播淫秽物品罪第六分考区贪污贿赂罪重点罪名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行贿罪介绍贿赂罪第七分考区渎职罪重点罪名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故意泄漏国家秘密罪徇私枉法罪刑法分则常考罪名总结1.放火罪。

司法考试口决记忆法(整理版)(刑法部分)

⼀、刑法搞笑篇47个罪名:1.⾮法侵⼊住宅罪:进错了房2. 盗窃罪:开错了箱3. 招摇撞骗罪:撒错了慌4. 强*罪:上错了床5. **幼年罪:看错了样(已取消改定强*罪)6. 强制猥亵妇⼥罪:挠错了痒7. 组织**表演罪:⾛错了光8. 传播**物品罪:贩错了黄9. 强迫卖*罪:逼错了良10. 嫖宿幼⼥罪:嫖错了娼11. 协助组织卖*罪:帮错了忙12. 聚众*乱罪:挤错了床13. 传播性病罪:长错了疮14. 擅⾃设⽴⾦融机构罪:开错了⾏15. 伪造国家机关公⽂证件印章罪:刻错了章16. 作证券交易价格罪:建错了仓17. ⾮法侵⼊计算机系统罪:冲错了浪18. 拒不执⾏判决裁定罪:抬错了杠19. 交通肇事罪:挂错了档20. 组织越狱罪:翻错了墙21. 分裂国家罪:称错了王22. 武装叛乱*罪:开错了枪23. 战⼠违抗命令罪:打错了仗24. 招收公务员学⽣徇私舞弊罪:发错了榜25. 侮辱诽谤罪:骂错了娘26. 盗窃⼫体罪:送错了葬27. 偷越国边境罪:渡错了江28. 医疗事故罪:开错了膛29. 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错了党30. 重婚罪:续错了房31. *⼲涉婚姻⾃由罪:嫁错了郎32. 故意伤害罪:挥错了棒33. 赌博罪:坐错了庄34. 猥亵⼉童罪:*错了荡35. ⾏贿罪:⼤错了⽅36. 贪污罪:装错了囊37.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发错了胖38. 私分罚没财物罪:发错了奖39. 玩忽职守罪:下错了岗40. 签订履⾏合同失职被骗罪:上错了当41. 过失泄漏国家秘密罪:开错了腔42. 叛逃罪:留错了洋43. 投敌叛变罪:认错了娘44. 私放在押⼈员罪:松错了绑45. ⾮法狩猎罪:打错了狼46. 失⽕罪:烧错了⾹47.投放危险物质罪:加错了糖⼆、盗窃犯7个加重情节记忆⼝诀主犯累犯,致死流窜,盗窃⾦融特款,严重影响⽣产。

三、抢劫罪加重情形速记法抢劫罪加重情形速记法:"刑法263条:有下列情形之⼀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或者没收财产:1、⼊户抢劫的2、在公共交通⼯具上抢劫的3、抢劫银⾏或者其他⾦融机构的4、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的5、抢劫致⼈重伤,死亡的6、冒充军警⼈员抢劫的7、持枪抢劫的8、抢劫军⽤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速记法:⼊户上车抢银⾏,多次巨额有伤亡,冒充军警持着枪,特殊物资不能抢。

行贿罪是什么犯罪类型,行贿罪的类型有哪些

一、行贿罪是什么犯罪类型
行贿罪是经济类型犯罪,法律快车提醒您,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实施给予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的行为,从而构成犯罪的。

二、行贿罪的类型有哪些
行贿罪的类型包括:
1.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
2.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
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3.对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4.对单位行贿罪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5.单位行贿罪
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三、商业行贿罪与行贿罪的区别是什么
1.主体不同。

一般贿赂罪的行贿人是不特定的,受贿人是特定的,商业贿赂的受贿人是不特定的,行贿人是特定的,必须是经营者或者能够代表经营者的代表人或代理人。

2.行贿者的目的不同。

一般行贿罪中行贿人的目的可能是多种多样的,在商业贿赂中,行贿人的目的是明确的经营利益或可能带来经营利益的交易机会。

3.侵害的客体不同。

一般贿赂罪侵害了国家廉洁制度;而商业贿赂罪侵害的客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4.法律规范和制裁的重心不同。

国家司法考试卷二多项选择题专项强化真题试卷15(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国家司法考试卷二多项选择题专项强化真题试卷15(题后含答案及解析)1.关于贿赂犯罪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卷二62题)A.甲是公立高校普通任课教师,在学校委派其招生时,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考生家长10万元。

甲成立受贿罪B.乙是国有医院副院长,收受医药代表10万元,承诺为病人开处方时多开相关药品。

乙成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C.丙是村委会主任,在村集体企业招投标过程中,利用职务收受他人财物10万元,为其谋利。

丙成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D.丁为国有公司临时工,与本公司办理采购业务的副总经理相勾结,收受10万元回扣归二人所有。

丁构成受贿罪正确答案:A,C,D解析:本题考查贿赂犯罪的认定。

A项:甲受国有事业单位委派从事招生公务时,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利用职权收取贿赂的,成立受贿罪。

故A选项正确。

B项:医疗机构中的医生利用自己开处方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医药产品销售方财物,为其谋取利益的,属于受贿,依据司法解释,认定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笔者认为,本例中行为人乙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可以满足受贿罪的成立条件。

司考答案仍然确定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让人怀疑是教条主义理解司法解释的结果。

C项:丙以村主任身份,在办理村委会主管、管理的公共事务时收受贿赂的,成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故C选项正确。

D项:丁在国有公司从事公务,即使不具备正式的编制,在履行职务时也是刑法上的国家工作人员,其利用职权收受回扣的,符合《刑法》第385条规定的“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的情形,成立受贿罪。

故D选项正确。

2.国家工作人员甲与民办小学教师乙是夫妻。

甲、乙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达300万元。

甲、乙拒绝说明财产来源。

一审中,甲交代300万元系受贿所得,经查证属实。

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2年卷二63题) A.甲构成受贿罪B.甲不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C.乙不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D.乙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正确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司法考试刑法分则讲义总结-专题

专题之一亲告罪1.第98条:本法所称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

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

2.第246条:侮辱罪、诽谤罪(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3.第257条: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致人死亡的除外)。

4.第260条:虐待罪(致人重伤、死亡的除外)。

5.第270条:侵占罪。

专题之二分则自首1. 第164条第4款:(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 第390条第2款:(行贿罪)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3. 第392条第3款:(介绍贿赂罪)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专题之三禁止性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一)分则部分1.第233条:过失致人死亡罪。

2.第234条:故意伤害罪。

3.第235条:过失致人重伤罪。

4. 第266条:诈骗罪。

5.第397条第1款: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6. 第397条第2款: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二)总则部分1. 第31条第2段: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 第101条:本法总则适用于其他有刑罚规定的法律,但是其他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专题之四刑法分则的累计计算1.第153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第3款: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2.第201条【逃税罪】第3款: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3.第347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7款: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4.第383条【贪污罪】第2款: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5.第386条【受贿罪】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383条的规定处罚。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 2016年司法考试刑法复习指导:行贿罪。

司法考试的资料庞杂样,法律教育网为您整理了刑法的复习笔记,以便大家复习。

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声誉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客观方面表现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

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要注意,因被勒索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不构成犯罪。

根据刑法第390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