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钢铁集团金鼎重工股份公司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河北钢铁集团金鼎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机器风叶脱落致4死3伤安全事故.doc

河北钢铁集团金鼎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机器风叶脱落致4死3伤安全事故
河北钢铁集团金鼎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机器风叶脱落致4死3伤安全事故
中新网邯郸11月22日电河北省武安市官方22日上午通报称,21日20时30分左右,位于该市的河北钢铁集团金鼎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发生一起4死3伤事故。
通报称,21日晚,金鼎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一烧结机机尾除尘风机突然发生风叶脱落,造成现场检修人员7人受到冲击撞伤,企业立即组织人员送往医院组织抢救。
经抢救无效22日凌晨6时4人死亡,其余3人伤势平稳,正在医院接受治疗。
事发后,武安市委、市政府主要、主管领导带领相关单位负责人赶赴现场处置后续工作。
(完)。
河北钢铁集团松汀钢铁公司触电事故调查报告

河北钢铁集团松汀钢铁公司触电事故调查报告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河北钢铁集团松汀钢铁有限公司“7·29”触电事故调查报告2013年7月29日11时,在河北钢铁集团松汀钢铁有限公司二炼铁焦炭场地发生一起触电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60万元。
接到事故报告后,市安监局、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和市总工会等单位,迅速派员赶赴事故现场,成立了“7·29”触电事故调查组,展开事故调查。
一、事故相关单位概况及合同签订情况(一)事故相关单位概况1.河北钢铁集团松汀钢铁有限公司河北钢铁集团松汀钢铁有限公司前身为唐山市钢铁厂,始建于1970年,2001年7月经改制更改为现名。
主要生产设备设施包括2×450m3、2×580m3、2×1080m3的炼铁高炉,2×120吨的炼钢转炉,2×92m2、1×198m2、1×300m2的带式烧结机,一条850mm中宽带生产线,二条高速线材及其他辅助设备设施,年生产能力500万吨,该公司取得了备案告知书(编号(迁)字危备字[2013]002号)并在有效期内。
公司下设8大主体分厂和8个辅助单位,并设有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现有员工7000余名,其中专职安全管理人员45名。
2.社会自由人王少东王少东,男,社会自由人,系迁安市木厂口镇松汀村人,不具备任何建筑施工资质。
负责承建河北钢铁集团松汀钢铁有限公司峪沟料场道路、场坪、挡墙、排水沟工程。
3.社会自由人马会林马会林,男,45岁,社会自由人,系迁安市杨各庄镇包各庄村人,不具备任何建筑施工资质。
负责河北钢铁集团松汀钢铁有限公司二炼铁焦炭场地地面硬化工程。
(二)合同签订情况2013年4月15日,河北钢铁集团松汀钢铁有限公司与王少东签订《峪沟料场道路、场坪、挡墙、排水沟工程施工合同》,王少东负责承建河北钢铁集团松汀钢铁有限公司峪沟料场道路、场坪、挡墙、排水沟工程。
10.20事故案例分析 已排版

事故经过
• 2013年11月21日凌晨5时左右,河北钢铁集团金鼎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烧结厂 3号烧结机 机尾用于环保的除尘风机电机在运行中发生弧光接地故障,造成停机,经检查确认为电 机线圈烧坏(电机型号为YKK560-8)。上午7时40分,烧结厂厂长王建军在公司早调会 上进行了汇报,公司常务副总经理赵胜国要求尽快修复。王建军回厂后,成立了以烧结 厂维修车间主任左彦兵为组长的检修小组负责电机更换。检修小组依据公司规定编写了 检修方案,制订了安全措施。根据公司设备维修规定,烧结厂设备科长武世伟将电机损 坏情况上报给公司设备部长孔凤琴和供应部长石洁。根据职责分工,供应部具体联系确 定既有维修能力、又可以在维修期间提供相同型号替代电机的维修厂家。经公司供应部 采购员唱桂丽多方联系,石家庄冀华高压电机维修中心有两台型号相近电机:一台为 Y560-8电机,一台为YKK560-6电机。得知此情况后,公司供应部部长石洁打电话询问 烧结厂厂长王建军该电机是否能用,并让他直接与石家庄维修厂家联系。王建军就让该 厂设备科长武世伟与石家庄厂家沟通。随后,武世伟在与烧结厂维修车间主任左彦兵商 量后以电话形式告知石家庄冀华高压电机维修中心 YKK560-6电机可用,并向公司供应 部长石洁和设备部长孔凤琴做了汇报。
•
2.作业现场安全条件不符合要求。转炉煤气与天然气转换阀组操作平台未设置
风向标、警戒线。
•
3.作业方案不严密,培训教育不到位。石钢公司动力厂制定的“天然气新增管 道改造施工作业方案”,无具体的作业时间、作业地点和结束时间,未召开方案论 证会,未组织员工进行专项培训,只下发到岗位要求员工自主学习,致使员工安全 意识淡薄,存在侥幸心理冒险作业。
• 3、粉尘、有害气体
• 原料场、焦化、烧结、高炉、转炉、精炼、连铸、石灰 煅烧、轧钢等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尘及有害气体可能对 操作人员造成伤害。如煤气泄漏产生的一氧化碳及转炉 生产的一氧化碳等有害气体;高炉、焦炉煤气生产可能 出现的煤气中毒事故等。
河北钢铁集团金鼎重工股份有限公司“11

河北钢铁集团金鼎重工股份有限公司“11·21”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2013年11月21日20时20分,河北钢铁集团金鼎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烧结厂3号烧结机机尾用于环保的除尘风机在电机更换后调试运行时爆裂,风机转子、机壳碎片飞出击中现场作业人员,造成4人死亡,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600余万元。
11月22日,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规定,邯郸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市安全监管局牵头,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和市总工会相关人员组成的河北钢铁集团金鼎重工股份有限公司“11·21”机械伤害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对事故展开调查。
在调查中,事故调查组聘请省、市安全生产领域4位冶金、机电技术专家组成专家组,分析、查找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和责任人。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询问有关人员,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防范整改措施。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河北钢铁集团金鼎重工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成立,民营企业,是河北钢铁集团公司的成员单位,每年向河北钢铁集团公司缴纳管理费500万元,并接受其业务指导,与河北钢铁集团公司无资产关系。
营业执照注册号130400000065355;经营地址位于武安市上团城乡崇义村东;法人代表王建兵;注册资本3亿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主要经营精密铸铁件、铸钢件、铸锻件的制造与销售及生铁冶炼、烧结矿、钢铁制品、钢坯、特钢、轧钢、线材的生产与销售等。
该公司下设8个分厂、14个部室,员工5000余人,年产生铁300万吨,钢坯300万吨,中厚板100万吨。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3年11月21日凌晨5时左右,河北钢铁集团金鼎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烧结厂3号烧结机机尾用于环保的除尘风机电机在运行中发生弧光接地故障,造成停机,经检查确认为电机线圈烧坏(电机型号为YKK560-8)。
河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连铸连轧厂“3·18”机械伤害事故_1

河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连铸连轧厂“3·18”机械伤害事故一、事故发生企业概况3月整、分卷和再次卷起后到打捆机处进行打捆入库;17时20分左右,谭新衡发现1号步进梁运送的钢卷到达打捆机处后打捆机不工作,于是就打电话告知负责维修打捆机的机械班维修工冯文军打捆机发生故障;17时30分左右,谭新衡看到冯文军来到现场,就从主控室走到打捆机旁的操作面板处,配合冯文军检修打捆机。
冯文军在打捆机两侧查看了一会,就站在打捆机机头西侧继续检查;17时40分,打捆机机头突然动作,将冯文军挤压在钢卷和机头之间。
站在打捆机旁操作面板处的谭新衡看到这一情况,立即按下操作面板上的打捆机急停按钮并呼叫附近人员前来救助。
稍后,谭新衡与先后赶来的付洪涛、赵崇先(一(二)事故间接原因。
1.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
对员工的安全教育流于形式,职工安全意识薄弱,长期存在违规作业现象。
2.安全管理不到位。
连铸连轧厂安全管理人员不足,日常安全监管检查工作不到位。
(三)事故性质。
1.2.谭新衡,邯钢连铸连轧厂精整车间甲班班长。
在配合冯文军维修打捆机时,未能发现和制止冯文军违规行为,落实安全生产职责不到位,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建议由邯钢给予其撤职处分并按公司规定给予其相应经济处罚。
3.李冬,邯钢连铸连轧厂精整车间机械班班长。
对机械班所属员工安全教育不到位,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建议由邯钢给予其撤职处分并按公司规定给予其相应经济处罚。
4.5.6.7.周英超,邯钢连铸连轧厂厂长,负责连铸连轧厂全面工作。
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
建议由邯钢给予其警告处分并按公司规定给予其相应经济处罚。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
8.河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对职工安全培训、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1.2.3.要切实加强对维检工作的组织领导,做到每次检修作业都要制定完善、科学、安全、可靠的检维修方案,检修前要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交底,落实好检维修过程的应急预案,并设专人监管,及时排查和消除各类设备存在的故障,杜绝因设备隐4.要认真落实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三级教育”,强化重点岗位和特种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按照规定时限和内容对员工进行再培训,确保从业人员具备对本岗位各类安全隐患和风险的判断识别能力,从根本上提升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20160523钢铁冶金企业大中修典型事故案例

重庆钢 铁
洗炉
爆炸
1986-11- 6死9 7 伤
河北普 转炉-砌炉 阳
煤气 21死9 2010-1-4 中毒 伤
江西新 转炉-砌炉 钢 韩国现 转炉-砌炉 代
坍塌 窒息
2012-12- 3死1 20 伤 2013-510 5死
2.2、煤气回收和蒸汽回收
单位 主要环节 事故类 型 日期 伤亡 事件
钢铁冶金企业大中修典型事故案例
目录: 一、烧结典型事故 二、炼铁高炉典型事故 三、炼钢转炉典型事故 四、轧钢典型事故 五、能源动力典型事故 六、气瓶典型事故 七、大中修过程突出安全事故
一、烧结典型事故
单位 主要环节 事故 类型 日期 伤亡 事件 2013年1月10日上午9点左右, 宁波钢铁有限公司炼钢厂烧结 作业区2号烧结机在准备停机检 修切断煤气作业过程中发生一 起煤气爆炸着火事故,造成1死 1伤。 2013年11月21日20时30分左右, 2013年11月21日20时30分左右, 河北省武安市河北钢铁集团金 鼎重工股份有限公司3#烧结机 机尾除尘风机电机更换后,调 试过程中发生风机转子和机壳 爆裂飞出,造成4人死亡,3人 受伤。
山西太 煤气回收风机 煤气中 2014-1钢 改造 毒 7
广西盛 转煤气回收风 2014-3窒息 隆 机调试 28
河南中2015-42
2014年1月7日3时20分,山西省太原 市太钢二厂北区2号转炉除尘管道改 4死2伤 造施工中发生煤气中毒事故,造成4 人死亡,2人受伤。 2014年3月28日11时50分,广西盛隆 冶金有限公司在安装调试煤气风机 房3号风机过程中(施工单位:十九 3死 冶设备安装公司),安装人员钻入 风机外壳内作业,因内部残留有氮 气,造成3人窒息死亡。 4月2日18时17分,河南中原特钢股 份有限公司炼钢公司蒸汽泵房发生 3死 气体泄漏,6名巡检工人受伤,经全 力抢救,3名人员抢救无效死亡。
河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连铸连轧厂“3·18”机械伤害事故

河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连铸连轧厂“3·18”机械伤害事故一、事故发生企业概况事故发生单位为邯钢连铸连轧厂。
连铸连轧厂设有安全生产技术科、设备动力科、武装保卫科和综合办公室等4个科室和连铸车间、轧钢车间、精整车间、维修车间和运行车间等5个车间,共有员工557人。
其主要生产工艺为:薄板坯连铸连轧,产品为钢卷板。
事故发生的地点位于连铸连轧厂精整车间钢卷打捆机处。
二、事故发生经过与救援情况3月18日16时,连铸连轧厂精整工段甲班班长谭新衡组织所属人员进行生产作业。
作业内容为:将从生产线下线的钢卷吊运到精整车间运输链后,经过开卷、平整、分卷和再次卷起后到打捆机处进行打捆入库;17时20分左右,谭新衡发现1号步进梁运送的钢卷到达打捆机处后打捆机不工作,于是就打电话告知负责维修打捆机的机械班维修工冯文军打捆机发生故障;17时30分左右,谭新衡看到冯文军来到现场,就从主控室走到打捆机旁的操作面板处,配合冯文军检修打捆机。
冯文军在打捆机两侧查看了一会,就站在打捆机机头西侧继续检查;17时40分,打捆机机头突然动作,将冯文军挤压在钢卷和机头之间。
站在打捆机旁操作面板处的谭新衡看到这一情况,立即按下操作面板上的打捆机急停按钮并呼叫附近人员前来救助。
稍后,谭新衡与先后赶来的付洪涛、赵崇先合力将打捆机机头扳回原位,把冯文军救出后送往邯钢医院抢救,冯文军经抢救无效于当日18时40分死亡。
三、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性质(一)事故直接原因。
机械维修工冯文军违反规定检查、判断打捆机故障,由于其站位不当,当打捆机机头突然动作时,将冯文军挤压在打捆机机头和钢卷之间,致使其受伤死亡。
(二)事故间接原因。
1.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
对员工的安全教育流于形式,职工安全意识薄弱,长期存在违规作业现象。
2.安全管理不到位。
连铸连轧厂安全管理人员不足,日常安全监管检查工作不到位。
(三)事故性质。
事故调查组认定,该事故是一起因违章作业而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操作天车不当,引发伤亡事故案例分析调查报告.docx

事故经过:2009年11月17日邢台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线材厂四车间丁作业班上中班,21点22分,1#粗轧机上辊断,作业长郑某组织岗位工处理1—5#轧机压料,岗位工陈x指吊主轧跨西天车吊住2#轧机入口导卫,轧钢工王某某(男,29岁)进行拆卸,王某某站在2#轧机入口北侧撬动导卫盒子,此时由轧钢工胡某某操作主轧跨中天车(遥控天车)从6#-——7#轧机间吊运插件自东向西运行,待天车到达4#轧机位置时,操作停止,但天车继续向西溜车滑行,撞击到西天车上,西车向西移动将2#轧机进口导卫带起,将王某某挤在1#轧机传动轴东侧,王某某胸、腹部挤伤。
现场人员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并将王某某抬往公司门口,救护车赶到后送市三院进行急救,11月18日凌晨1时30分,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原因及性质:1、直接原因2009年11月17日21点22分,线材厂四车间1#粗轧机上辊断裂,根据丁作业班作业长安排,轧钢工胡某某操作主轧跨中天车(遥控天车)从6#一一7#轧机间吊运插件自东向西运行,待天车到达4#轧机位置时,操作停止,但天车继续向西溜车滑行,撞击到西天车上,西车向西移动将2#轧机进口导卫带起,将站在1#轧机传动轴和导卫之间正在拆卸导卫的王某某挤住,造成王某某胸、腹部严重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轧钢工胡某某操作天车不当是造成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2、间接原因1)、现场劳动组织不合理。
线材厂四车间在更换2#轧机进出口导卫时,未考虑到可能造成的天车碰撞,而同时安排使用两个天车进行作业,吊装现场也未安排安全监管人员监护,是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2)、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
线材厂部分起重机改为地面摇控操作后,只对起重作业人员进行内部培训后就上岗作业,未经有关部门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致使部分作业人员不懂得安全操作规程,安全作业知识缺乏,也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3)、职工安全教育不够、安全监管不到位。
线材厂对员工安全培训中存在的问题未及时进行纠正,对职工作业中存在的安全隐患监督检查不够,致使部分员工安全意识淡薄,违章作业,也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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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钢铁集团金鼎重工股份公司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河北钢铁集团金鼎重工股份有限公司“11·21”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2013年11月21日20时20分,河北钢铁集团金鼎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烧结厂3号烧结机机尾用于环保的除尘风机在电机更换后调试运行时爆裂,风机转子、机壳碎片飞出击中现场作业人员,造成4人死亡,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600余万元。
11月22日,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规定,邯郸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市安全监管局牵头,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和市总工会相关人员组成的河北钢铁集团金鼎重工股份有限公司“11·21”机械伤害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对事故展开调查。
在调查中,事故调查组聘请省、市安全生产领域4位冶金、机电技术专家组成专家组,分析、查找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和责任人。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询问有关人员,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防范整改措施。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3年11月21日凌晨5时左右,河北钢铁集团金鼎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烧结厂3号烧结机机尾用于环保的除尘风机电机在运行中发生弧光接地故障,造成停机,经检查确认为电机线圈烧坏(电机型号为YKK560-8)。
上午7时40分,烧结厂厂长王建军在公司早调会上进行了汇报,公司常务副总经理赵胜国要求尽快修复。
王建军回厂后,成立了以烧结厂维修车间主任左彦兵为组长的检修小组负责电机更换。
检修小组依据公司规定编写了检修方案,制订了安全措施。
根据公司设备维修规定,烧结厂设备科长武世伟将电机损坏情况上报给公司设备部长孔凤琴和供应部长石洁。
根据职责分工,供应部具体联系确定既有维修能力、又可以在维修期间提供相同型号替代电机的维修厂家。
经公司供应部采购员唱桂丽多方联系,石家庄冀华高压电机维修中心有两台型号相近电机:一台为Y560-8电机,一台为YKK560-6电机。
得知此情况后,公司供应部部长石洁打电话询问烧结厂厂长王建军该电机是否能用,并让他直接与石家庄维修厂家联系。
王建军就让该厂设备科长武世伟与石家庄厂家沟通。
随后,武世伟在与烧结厂维修车间主任左彦兵商量后以电话形式告知石家庄冀华高压电机维修中心YKK560-6电机可用,并向公司供应部长石洁和设备部长孔凤琴做了汇报。
孔凤琴同意先借用该替代电机使用,待公司损坏电机修复后再返还厂家的替代电机。
下午16时左右,烧结厂维修人员将从石家庄运来的替代电机送到公司机修厂安装联轴器。
17时左右,运达烧结厂。
此时,武世伟发现该电机无铭牌,就问维修车间主任左彦兵情况,左彦兵回答:“该电机到货后就没有铭牌,电机中心高,地脚尺寸和安装尺寸都相同,应该没有问题”,于是就组织现场人员开始安装。
18时45分,电机安装完成后开始接电空试,运行正常,但转向相反。
19时15分,停机倒线。
20时左右,连接完毕。
左彦兵通知可以启动。
20时15分,风机启动,启动后运行平稳,左彦兵通知开启风门,开至5°时未发现风机异常,运行3分钟后左彦兵通知增开5°风门,此时,烧结厂长王建军发现风机栏杆有轻微震动。
当风机运行5分钟后,左彦兵通知再加开5°风门时(此时风门已加到15°),震动加大,现场的烧结厂电修主任张辉听到有异响,就向王建军说:“不行就停吧”,王建军说:“马上停”。
话音刚落,就听到一声巨响,风机机壳破裂,风机转子和机壳碎片飞出,击中了现场10名员工中的7名员工。
(二)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的烧结厂厂长王建军立即向公司安全副总靳存庆和常务副总赵胜国报告,靳存庆随即电话通知公司应急救援车赶赴现场,并拨打120求助,几分钟后,公司救援车最先赶到,并将一名伤者送至峰峰矿务局医院,随后赶到的两辆120救护车分别将其余6名伤者送到武安市仁慈医院和武安市人民医院抢救。
至22日凌晨5时左右,从3家医院反馈过来的信息:4人经抢救无效死亡,其余3人正在接受治疗,无生命危险。
本次事故共造成4人死亡、3人轻伤。
三、事故报告情况事故发生后,河北钢铁集团金鼎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王建军安排公司常务副总经理赵胜国全权负责事故的处理,2013年11月21日21时30分左右,赵胜国安排公司安全副总经理靳存庆在抢救人员的同时,按规定向各有关部门进行报告,但靳存庆因忙于安排抢救伤员,没有第一时间上报。
22日8时40分,总经理助理孙志刚将事故情况向武安市安全监管局、武安市上团城乡进行汇报并提交了书面报告,随后武安市安全监管局和上团城乡政府按程序向武安市政府和邯郸市安全监管局进行了报告。
河北钢铁集团金鼎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在事故发生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形成事故迟报。
四、人员伤亡情况(一)死亡人员。
郝维肖,男,21岁,武安市午汲镇西广村人;李江伟,男,21岁,武安市马庄乡井家郊村人;左彦兵,男,53岁,武安市午汲镇贾庄村人;江小峰,男,24岁,武安市午汲镇西广村人。
(二)受伤人员。
郝江华,男37岁,武安市西长远村人;王俊杰,男,35岁,武安市康二城镇清华村人;王现军,男,31岁,涉县固新镇人。
五、事故原因和性质(一)直接原因。
由于烧结厂机尾除尘风机使用的替代电机转速大于原配电机转速(原配电机型号YKK560-8、转速730转/分钟、功率800千瓦,替代电机型号YKK560-6、转速1000转/分钟、功率800千瓦。
),其转速是原配电机转速的1.3倍。
在使用替代电机后风机承受的载荷是核定载荷2.8倍(风机额定转速为750/分钟),致使风机转子解体后打碎机壳,转子和机壳碎片飞出击中现场作业人员。
因此,错误使用与风机不相匹配的高转速电机是导致这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风机启动试车过程中,烧结厂维修车间主任左彦兵违反公司《除尘风机岗位操作规程》,未指令现场负责试车的风机工、电工以外的8名职工撤离现场。
烧结厂厂长王建军到现场监督试车,也未有效组织人员撤离,事故发生时,转子及机壳碎片飞出,造成伤亡人员扩大。
2.金鼎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未严格执行公司《安全生产三项制度》,对设备进厂把关不严密。
烧结厂违反公司设备管理制度,在替代电机未经公司设备管理部门验收、确认的情况下,盲目安装调试。
3.金鼎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既没有原配型号YKK560-8电机的设备档案、图纸、合格证等技术资料,也没有替代电机的设备档案、图纸、合格证等技术资料,且替代电机无铭牌。
替代电机与原电机极数、转速发生了变化,企业未重新调整技术参数。
4.武安市上团城乡驻企督导组和武安市工信局、武安市安全监管局对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监管不到位。
(三)事故性质。
事故调查组认定,本次事故是一起因维检人员违反安全生产规定,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而造成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对事故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处理建议(一)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责任人员。
1.左彦兵,河北钢铁集团金鼎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烧结厂维修车间主任,负责烧结厂所属设备的维修。
该同志安全意识淡薄,专业水平低,在明知替代电机与原配电机型号不匹配的情况下,仍同意电机维修企业提供替代电机;替代电机到厂后违反公司设备管理制度盲目安装;在替代电机试车过程中违反公司安全操作规程,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本应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相关责任。
2.王建军,河北钢铁集团金鼎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烧结厂厂长,负责烧结厂全面工作。
该同志安全意识差,无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事故发生前未能及时制止现场员工的违规操作,严重失职,对此次事故伤亡人员扩大负有主要责任。
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的责任人员。
3.孙彦东,武安市上团城乡安办工作人员,武安市安委会派驻金鼎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督导组成员。
该同志落实安全督导职责不到位,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4.杨文,武安市上团城乡安办工作人员,武安市安委会派驻金鼎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督导组成员。
落实安全督导职责不到位,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5.王文革,武安市工信局办公室工作人员,重点负责对金鼎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行业监管。
落实行业安全监管职责不到位,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6.刘勇星,武安市安监局地面室工作人员。
负责对金鼎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综合监管。
落实综合安全监管职责不到位,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7.刘彦斌,武安市上团城乡党委副书记,武安市安委会派驻金鼎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督导组组长。
落实安全督导职责不到位,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责任人员的和责任单位。
8.王建军,河北钢铁集团金鼎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全面工作。
该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有关制度不落实,其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一定领导责任。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5条第2项之规定,并参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安监总法〔2010〕137号)有关规定,建议由邯郸市安全监管局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50%的处罚,计5万元。
9.河北钢铁集团金鼎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对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未严格要求作业人员落实公司设备管理制度,对事故发生负有主体责任。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7条第2项之规定,并参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安监总法〔2010〕137号)有关规定,建议由邯郸市安全监管局处26万元罚款。
(四)建议依照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处理的责任人员。
10.武世伟,河北钢铁集团金鼎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烧结厂设备科长,负责烧结厂设备管理。
该同志业务水平低,安全意识差,未认真执行公司设备管理制度,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建议由河北钢铁集团金鼎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予以辞退。
11.石洁,河北钢铁集团金鼎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供应部部长,主管公司设备的采购与外协维修等工作。
该同志安全意识淡薄,落实制度执行力差,在烧结厂电机外协维修工作中,未严格执行公司设备管理制度,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建议由河北钢铁集团金鼎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其撤销供应部部长职务处分并按公司规定给予其相应经济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