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级预算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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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预算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

上海市预算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

上海市预算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
上海市作为中国的经济中心和国际大都市,充分意识到预算绩效指标和标准体
系在促进经济发展和改善民生中的重要作用。

为此,上海市建立了一套全面的预算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以确保财政资金的有效分配和使用。

首先,上海市的预算绩效指标涵盖了多个领域,包括经济发展、社会事务、环
境保护和公共服务等。

这些指标旨在衡量政府在不同领域中的投资效果和绩效成果。

通过量化指标的设定,政府可以更加客观和准确地评估各项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以及财政资源的使用效能。

其次,上海市预算绩效标准体系的制定旨在规范和管理政府各项支出活动。


准体系涵盖了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和评价等方面,以确保具体预算项目按照既定目标和标准进行实施。

同时,标准体系还强调了财政资金的合理分配和精确测算,以及对预算执行结果的及时评估和调整。

在上海市的预算绩效管理中,还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提高绩效实现的准确性和
有效性。

首先,政府加强对绩效指标和标准的设定和修订,确保其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求相适应。

其次,政府加强对财政资金的监管和审计,确保资源的正确使用和防止浪费。

再次,政府建立了绩效考核和奖惩机制,鼓励各部门和单位积极履行责任,提高财政资源的利用效率。

总之,上海市的预算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在促进经济发展和改善民生中起着重
要作用。

通过设立全面的绩效指标和标准,政府可以更加科学地安排财政资金,提高投资效益,并加强对各项政策措施的评估和调整。

上海市将继续不断完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为实现可持续发展和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贡献力量。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8.12.11•【字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的通知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深化预算制度改革,强化预算管理和监督”的要求,稳步推进零基预算改革,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计划编制的准确性,加快政府采购执行进度,提高预算资金使用效率,现就规范市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政府采购计划编制和调整1.各预算单位在编制年度预算、年度执行中追加预算和使用待分配预算时,均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当年度《上海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编制本单位当年政府采购计划。

2.政府采购计划经市财政局批准后,原则上不得调整。

对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未启动项目,预算单位应当按部门预算管理序列,于当年9月底前提出政府采购计划调整申请(应仍用于政府采购),经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予以调整。

每个未启动的政府采购项目只能调整一次,已启动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得调整。

3.政府采购项目以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发出采购公告或者向供应商发出采购邀请,作为确认采购项目已启动的标志。

二、政府采购计划执行1.政府采购计划经市财政局批准后,各预算单位应当及时启动实施,在一个公历年度内(市财政局当年结账日前)将政府采购项目执行完毕。

政府采购计划批准前急需采购的项目,预算单位可申请提前实施政府采购,若实施采购后政府采购计划未予批准的,采购项目所需资金由预算单位自筹解决。

2.采购项目执行完毕,指预算单位按照政府采购计划和程序实施采购,并按资金拨付程序将采购资金支付供应商。

3.因特殊情况不能在一个公历年度内执行完毕的已启动工程类项目,预算单位可按部门预算管理序列,于当年11月底前提出延期执行申请(以市财政局收到延期执行申请为准),经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可延期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上海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沪财绩[2011]3号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上海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沪财绩[2011]3号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上海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正文:----------------------------------------------------------------------------------------------------------------------------------------------------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上海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沪财绩[2011]3号)各预算主管部门,各区县财政局:为了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1〕285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制订的<上海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办发〔2011〕1号)以及《财政部关于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财预〔2011〕416号)的要求,加强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管理,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开展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总体要求和职责分工(一)总体要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从深化部门预算改革,加强预算绩效管理的实际需要出发,通过科学合理的方法,客观公正地评价财政资金使用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是强化部门预算支出责任、改善财政支出管理、优化资源配置以及提高公共服务水平的重要手段。

本市各级财政部门、预算主管部门和预算单位(以下统称“预算部门(单位)”)是落实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责任主体。

各级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单位)的相关领导要高度重视绩效评价工作;要认真组织学习绩效评价暂行办法;要成立专门机构或指定专门部门,有专人负责本部门(单位)绩效评价相关工作;要根据本部门(单位)的特点,积极开展绩效评价,引入绩效管理理念,逐步建立绩效问责制度。

本市绩效评价工作将从项目支出开始,通过项目绩效目标管理、项目绩效跟踪监控、项目完成后的绩效评价和评价结果的应用等环节,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财政项目支出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财政项目支出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财政项目支出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财政项目支出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各区财政局: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沪委发〔2019〕12号)精神,加快建成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提高财政项目支出预算绩效水平,现将《上海市财政项目支出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2020年3月27日上海市财政项目支出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沪委发〔2019〕12号),加快建成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切实加强本市财政项目支出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结合财政部《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财预〔2020〕10号)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预算部门和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预算部门(单位)”)、财政部门对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安排的财政项目支出所开展的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跟踪、绩效评价及评价结果应用等管理活动。

预算部门(单位)开展项目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跟踪和绩效评价,原则上应按照相关要求通过财政预算绩效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并对相关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三条(管理职责)预算部门(单位)负责制定本预算部门(单位)的项目绩效管理办法,对本预算部门(单位)的项目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加强预算绩效管理的结果应用,落实整改意见;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沪府规〔2018〕2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沪府规〔2018〕2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正文:
----------------------------------------------------------------------------------------------------------------------------------------------------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沪府规〔2018〕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和《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在对现行有效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开展全面清理的基础上,市政府决定,下列5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一、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小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通知(沪府发〔2013〕16号)。

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四部门制订的《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准入标准和供应标准》的通知(沪府发〔2013〕24号)。

三、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特殊情况再生育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4〕67号)。

四、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沪府发〔2016〕58号)。

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延长《上海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有效期的通知(沪府发〔2017〕2号)。

特此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8年1月20日——结束——。

上海市成本预算绩效管理实施操作指引

上海市成本预算绩效管理实施操作指引

上海市成本预算绩效管理实施操作指引一、导言成本预算绩效管理是企业管理中的重要环节,它可以帮助企业高效地控制成本、提高效益,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上海作为我国的经济中心城市,具有丰富的资源和广阔的市场,对成本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更为迫切。

为了帮助上海市的企业更好地实施成本预算绩效管理,制定了本指引,旨在为企业提供操作指导,促进上海市的企业成本预算绩效管理水平的提升。

二、成本预算绩效管理的基本概念1. 成本预算管理成本预算管理是指企业对成本进行预算,通过预算控制、分析和决策等手段,实现成本的合理控制和优化,从而实现企业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在成本预算管理中,主要包括成本预算编制、成本预算执行和成本预算绩效评估三个环节。

2. 绩效管理绩效管理是指企业依据业务目标和战略规划,通过制定绩效目标、监控绩效指标和评价绩效结果等手段,对企业的运营绩效进行管理和优化,以实现业务目标。

三、上海市成本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操作指引1. 制定成本预算(1)确定成本预算的编制原则和程序,明确各部门的责任和权限,建立成本预算编制的规范流程。

(2)收集和分析成本数据,包括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固定成本、变动成本等,确保成本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3)根据企业的战略规划和业务目标,制定合理的成本预算目标,并将成本预算与企业的战略规划相衔接。

2. 实施成本预算(1)建立成本预算执行的责任制和考核机制,明确各部门的成本控制目标和任务。

(2)加强对成本的监控和分析,及时发现成本偏差,进行成本控制和调整。

(3)建立成本核算制度,对成本进行分类、核算和分析,为成本控制和决策提供准确的数据支持。

3. 绩效评估(1)建立绩效评价体系,包括财务绩效和非财务绩效,充分考核企业的成本控制和效益情况。

(2)对成本预算的执行情况和绩效指标进行定期评估和分析,发现问题并采取改进措施。

(3)通过绩效评估结果,及时对成本预算进行调整和优化,以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核心竞争力。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部门决算管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部门决算管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部门决算管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5.12.14•【字号】沪财库〔2015〕79号•【施行日期】2015.1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部门决算管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级预算主管部门:为进一步提高部门决算的编报质量,促进市级部门加强决算的分析利用,发挥部门决算在财政财务管理中的作用,我们制定了《上海市市级部门决算管理工作考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2015年12月14日上海市市级部门决算管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部门决算管理考核内容和方法第三章部门决算管理考核具体要求第四章部门决算管理考核扣减因素第五章部门决算管理评比组织和表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部门决算的编报质量,促进市级部门加强决算的分析利用,发挥部门决算在财政财务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及财政部和本市关于预算单位财务会计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部门决算,是指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在年度终了,根据财政部门决算编审要求,在日常会计核算的基础上编制的、综合反映本单位预算执行结果和财务状况的总结性文件。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部门决算编审工作的市级预算主管部门。

第二章部门决算管理考核内容和方法第四条部门决算管理考核(以下简称“决算考核”)主要考核市级预算主管部门落实部门决算编制主体责任,及时、规范、真实、准确、完整编报部门决算的工作情况,分析利用部门决算数据情况,以及按规定做好部门决算批复和信息公开工作等。

第五条部门决算考核实行百分制,考核内容分为七个方面:(一)部门决算管理的组织领导(10分);(二)部门决算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30分);(三)部门决算编报的规范性和及时性(20分);(四)部门决算数据分析利用(10分);(五)部门决算批复和信息公开(10分);(六)部门决算年报审计情况(10分);(七)部门决算监督管理(10分)。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编制2024年水利专项项目预算的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编制2024年水利专项项目预算的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编制2024年水利专项项目预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23.07.31•【字号】沪水务〔2023〕513号•【施行日期】2023.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水务局关于编制2024年水利专项项目预算的通知沪水务〔2023〕513号各区水务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市财政局《关于启动2024年市级部门预算编制前期准备工作的通知》要求,为做好2024年水利专项项目预算编制工作,进一步提高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现将编制2024年水利专项项目预算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计划安排要点紧紧围绕“十四五”规划目标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以“补短板、提品质、升能级、创品牌”为发展主线,以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虹桥商务区、崇明世界级生态岛、五个新城等为重点区域,全面推进水利专项项目建设和设施长效管理养护。

(一)骨干河道整治。

依据《上海市骨干河道布局规划》,按照“优先打通,兼顾达标”的原则,统筹谋划118处骨干河道断点打通和规划骨干河道拓宽达标整治项目,推动本市骨干水网建设。

(二)新城绿环配套河道整治。

根据新城绿环建设时序,围绕新城绿环的100米宽主脉、1公里宽主环、3公里宽主带和重要节点,进一步沟通水系,疏拓整治,打造水绿交融、林水相依的高品质新城绿环水网。

(三)生态清洁小流域治理。

围绕“十四五”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目标,以小流域治理单元为基础,集中连片、区域推进、系统治理,努力实现“水清、岸绿、河畅、景美”的水生态环境。

(四)病险水闸除险加固。

根据“一闸一方案”,加快推进三类、四类病险水闸的除险加固,进一步提升区域引排水能力。

(五)低洼圩区改造。

持续推进西部低洼圩区改造,更新改造泵闸,加高加固圩堤,进一步增强圩区防汛除涝能力。

(六)海塘达标与堤防泵闸改造。

持续推进公用岸段海塘达标和保滩工程建设,进一步提高海塘防御能力;持续推进黄浦江薄弱段堤防和市管泵闸的维修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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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预算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管理办法(试
行)》的通知
(沪财绩[2019]19号)
各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各区财政局:
为全面落实《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委发〔2019〕12号)精神,切实加强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管理,强化预算主管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管理责任,提高预算分配、使用、管理整体绩效,现将《上海市市级预算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2019年7月5日上海市市级预算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目的意义)
为全面贯彻落实本市《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委发〔2019〕12号),加快建成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切实加强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管理,强化预算主管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管理责任,提高预算分配、使用、管理整体绩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单位)(以下简称“部门(单位)”)和财政部门对整体支出组织开展的绩效目标、绩效评价及结果应用等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指的整体支出是指部门(单位)为履行职责所分配、使用、管理的财政资金。

部门(单位)开展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管理和绩效评价,应通过财政预算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并对相关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三条(管理职责)
各部门负责建立本部门的整体支出绩效管理制度,并对本部门的整体支出情况进行绩效管理,健全财务和业务之间的工作协同机制。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本级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管理制度,指导、推行财政本级部门(单位)开展整体支出绩效管理工作。

第四条(绩效管理依据)
整体支出预算绩效管理的主要依据包括:
(一)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
(二)部门(单位)主要职责、内设机构、人员编制,保障部门(单位)履职的各项管理制度;
(三)当年部门(单位)重点任务和工作计划、重大政策和项目安排情况;
(四)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目标;
(五)当年预算、执行、决算及公开情况;
(六)部门(单位)财政管理工作考核情况;
(七)与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相关的其他资料。

第五条(绩效目标编报)
各部门(单位)应在申请年度部门预算时,同步编报《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表》(详见附件1)。

第六条(绩效目标内容)
整体支出绩效目标应反映部门(单位)为履职所分配、使用、管理的财政资金预期产出和效果,并以相应的绩效指标和指标值予以细化、量化。

主要包括:(一)投入管理指标,指部门(单位)履职所需的财政资金和资产,以及服务履职应开展的财政管理活动,具体按照财政管理工作绩效考核相关办法的有关要求设置(详见附件1“投入管理”二级指标)。

(二)产出指标,指履职任务完成情况,包括履职数量指标,即部门(单位)计划完成的各类重点工作和任务的数量,履职质量指标,即重点工作和任务需要达
到的质量标准和要求;履职时效指标,即重点工作和任务的计划完成时间要求等。

设置目标和具体指标,既可以集中反映某项重点任务的单项绩效指标,也可分析提炼形成某类重点任务综合绩效指标。

(三)效果指标,体现部门(单位)职能履行要达到的效果,包括预期达到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等。

经济效益是指部门(单位)履职活动以尽量少的劳动耗费取得尽量多的经营成果,或者以同等的劳动耗费取得更多的经营成果,即资金占用少,成本支出少,有用成果多。

如生产经营成果指标、消耗及消耗效果指标和资金占用及占用效果指标等。

社会效益是指部门(单位)履职活动对社会发展所起的积极作用或产生的有益效果。

如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促进社会进步、带动就业、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等。

生态指标是指部门(单位)履职活动使生态平衡和生态系统带来的影响。

如优化环境、减少污染、保护生物多样性等。

(四)满意度指标,包括社会公众或服务对象对部门(单位)履职的满意程度等。

(五)设置目标和具体指标,应结合实际,既可以集中反映某项重点任务的单项绩效指标,也可分析提炼形成某类重点任务综合绩效指标,如部门重点任务完成率等。

第七条(目标编报要求)
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目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突出重点。

绩效目标应符合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部门(单位)职能及事业发展规划,要依据部门(单位)年度履职特点和重点任务,梳理、分析和提炼核心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

(二)细化量化。

绩效目标应结合具体指标内容细化和量化,不能以量化形式表述的,可以采用定性的分级分档形式表述。

(三)合理可行。

绩效目标要以部门(单位)履职任务和履职效果为导向,经过调查研究和科学认证,符合客观实际,能够在一定期限内如期实现。

第八条(绩效目标审核)
预算部门应对下属预算单位编报的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的完整性、规范性、可行性进行审核;财政部门对预算部门编报的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的合理性、目标与整体支出的匹配性,以及整体目标与重点政策、项目的关联性进行审核。

第九条(目标批复和调整)
部门整体支出的绩效目标经财政部门审核后随预算一并批复下达,各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由预算主管部门批复下达。

年中涉及预算重大调整时,应同步调整绩效目标。

第十条(绩效评价形式)
整体支出绩效评价分为自评价和重点评价两种形式。

年度预算执行完成后,部门(单位)要对年度整体支出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评价,部门(单位)可结合管理实际开展重点评价。

财政部门根据管理需要,选择部门(单位)整体支出开展重点评价,对部门(单位)的自评结果进行抽查或开展再评价。

第十一条(自评价内容和流程)
(一)设置自评指标和权重
整体支出绩效自评价采用百分制,原则上一级指标中,投入管理指标30分,产出指标25分,效益指标35分,影响力指标10分。

二级、三级指标分值在上一级指标权重范围内,按指标的重要性原则设置权重。

对投入管理类指标的二级、三级指标按照财政管理工作绩效考核相关办法的有关要求设置。

(二)收集绩效评价信息
部门(单位)根据年度整体支出绩效目标和管理要求,收集履职重点任务的完成情况及相应效果等数据和信息,相关单位和机构应配合牵头部门提供真实有效的评价依据和信息。

(三)评价目标完成情况
对照绩效目标和具体指标,结合相应目标的完成程度,填报《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自评表》(详见附件2),对于目标偏差超过30%的指标(包括未达标和超标),逐条说明原因,提出改进措施。

(四)形成绩效自评报告
部门(单位)在填报绩效自评表后,应形成《部门(单位)整体支出预算绩效自评报告》(格式详见附件3)。

绩效自评报告内容包括部门整体预算绩效目标的设置情况、目标完成情况、对实际绩效偏离目标的原因分析,以及对绩效问题的纠偏措施。

每年3月底前,预算部门应将自评报告报送财政部门。

第十二条(重点评价内容和流程)
根据管理需要,预算部门(单位)或财政部门可组织开展整体支出重点评价。

(一)重点评价内容
依据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目标,从部门财政管理工作绩效、部门(单位)职能履行、部门履职效果、年度工作重点任务实施情况,以及财政管理、审计、人大巡查发现的问题,梳理评价内容。

重点关注和分析部门(单位)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和执行力;部门(单位)履职中重大任务、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和取得的效果,以及部门(单位)在推进事业发展中重大改革创新举措取得的成效。

(二)重点评价指标体系
根据重点评价内容,确定评价思路,并根据整体支出绩效自评表的指标框架,细化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指标要聚焦履职产出和履职效果的核心指标。

(三)权重设置和评分方法
整体支出重点评价采用的百分制和综合定级方法与自评价一致。

当遇有特殊考察重点和明确的评价要求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相应的指标和权重作适当的调整。

(四)收集重点评价数据
根据评价指标体系,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收集、梳理、统计、分析评价数据。

要注重与部门历史数据的纵向比较,以及与类似部门(单位)的横向比较。

(五)撰写整体支出评价报告
根据效果目标的实现程度,形成评价结论,撰写绩效评价报告。

具体格式参见《部门(单位)整体支出预算重点绩效评价报告》(格式)(附件4)。

第十三条(评价结果应用)
(一)部门(单位)整体支出自评价工作结束后,应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实施整改,并进一步完善管理,提升绩效。

(二)财政部门要督促部门(单位)实施自评价并对评价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对绩效自评结果与实际绩效情况有较大偏差的,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参考依据,财政部门将从严控制预算安排。

第十四条(绩效信息公开)
预算单位应将整体支出自评价结果向主管部门报告,预算部门将整体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并向本级政府报告,逐步向同级人大报送,并按规定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予以公开。

第十五条(附则)
各市级预算部门可根据本办法明确的总体要求,推进对下属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管理工作。

各区财政可结合本区实际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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