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安全部适用的法律法规
生产设备安全使用规定(4篇)

生产设备安全使用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生产设备的正常运行,确保生产过程的安全和工人的身体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使用生产设备的部门、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生产设备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单位的生产设备进行管理和监督,并对使用生产设备的人员进行培训。
第四条所有员工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的规定,熟悉并掌握生产设备的使用方法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五条使用生产设备必须遵循安全第一的原则,确保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第六条生产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必须按规定时间和方法进行。
第七条在使用生产设备过程中,发现设备存在异常情况或存在安全隐患,必须立即报告相关部门并停止使用。
第八条公司将建立健全的奖惩制度,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将给予相应的惩罚。
第二章生产设备的选择与添加第九条单位负责人有权根据生产需要选择适当的生产设备,并确保设备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
第十条新设备的使用前,必须经过严格的检测和试运行,确保设备的性能和安全。
第十一条添加新设备时,应根据设备的性能和特点进行合理布局,并确保与现有设备的配套和协调。
第十二条添加新设备必须进行相应的培训,确保操作人员能够熟练掌握设备的使用方法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三条生产设备的更新换代应根据设备的实际状况和使用寿命,制定相应的更新计划。
第三章生产设备的安全操作第十四条使用生产设备前,操作人员必须接受相应的培训,掌握设备的工作原理和操作方法,且取得相应的操作资格证书。
第十五条操作人员在使用设备时,必须严格按照操作流程和要求进行操作,不得擅自更改设备的设置和参数。
第十六条在使用设备时,操作人员必须保持专注,不能受到其他因素的干扰,确保操作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第十七条对于涉及高压、高温、有毒有害物质的设备,在操作前必须戴好相应的防护装备,并确保设备在安全状态下运行。
第十八条操作人员在使用设备时,必须保持机器设备和工作台的干净整洁,防止杂物堆积和摆放不当导致事故。
第十九条操作人员在使用设备时,必须保持机器设备的周围通畅,确保人员快速撤离。
设备安全附件管理规定

设备安全附件管理规定一、目的为强化公司设备安全附件管理,保证安全附件的有效性,确保设备安全平稳运行,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范围内所有设备安全附件(安全阀、爆破片、压力表、液位计、温度计)的管理。
三、编制依据《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21-2016《特种设备安全法》2014年1月1日施行《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及修改单TSGZF001-2006《安全阀一般要求》GB/T12241-2021《爆破片安全装置》GB567-2012《爆破片装置安全技术检查规程》及修改单TSGZF003-2011 《弹性元件式精密压力表和真空表》JJG49-2013《弹性元件式一般压力表、压力真空表及真空表》JJG52-2013《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实施检定的有关规定(试行)》1991年8月6日《化学工业计量器具分级管理办法》1988年10月10日四、职责分工(一)设备部1、全面负责本公司设备安全附件管理。
2、组织制定和修订公司设备安全附件管理规定。
3、建立健全公司级安全阀、强检压力表、爆破片等设备安全附件管理台账。
4、组织实施安全阀委外校验和强检压力表委外检定工作。
5、定期组织安全附件专项检查,并对相关车间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与考核。
6、参与设备安全附件相关事故的调查分析,坚持“四不放过”原则。
(二)生产部1、参与拟定(修订)、执行公司设备安全附件管理规定和有关技术规程,并对相关车间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与考核。
2、负责压力表、液位计、温度计等安全附件工艺警戒标识区间的设定。
(三)HSE管理部1、参与拟定(修订)、执行公司设备安全附件管理规定和有关技术规程。
2、参与安全附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四)维修车间1、参与拟定(修订)、执行公司设备安全附件管理规定和有关技术规程。
2、建立健全公司级液位计、现场温度计管理台账,并保证台账更新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3、组织实施现场温度计委外检定工作。
机器设备安全防护管理规定范文

机器设备安全防护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器设备安全防护工作,保障工作场所和从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涉及机器设备的生产、运输、使用等环节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生产企业、建筑工地、运输公司等。
第三条机器设备安全防护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采取科学合理的措施,防范和减少机器设备事故的发生。
第二章机器设备安全管理责任第四条机器设备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机器设备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管理责任人,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并确保其工作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第五条机器设备使用单位应组织开展机器设备安全防护知识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岗位操作能力。
第六条机器设备使用单位应对机器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安全可靠的状态,并及时消除存在的安全隐患。
第三章机器设备安全防护措施第七条机器设备使用单位应根据机器设备的性质和工作环境,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 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如安全护栏、警示标识等,为从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2. 制定工作操作规程,明确从业人员的岗位职责和操作规范;3. 配备个体防护用品,如安全帽、防护眼镜等,为从业人员提供个人防护;4. 定期进行技术检测和维护,确保机器设备的安全性能。
第八条机器设备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应急预案,针对可能发生的机器设备事故进行风险评估,并制定相应的应急措施和应急演练计划。
第九条机器设备使用单位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防范意识和紧急情况下的应变能力。
第四章机器设备安全事故处理第十条机器设备使用单位发生机器设备事故时,应立即采取措施保护现场,确保人员的生命安全。
第十一条机器设备使用单位应及时报告机器设备事故,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并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十二条机器设备使用单位应对机器设备事故进行归因分析,找出事故原因,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2024年工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2024年工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工程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推动工程特种设备领域的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程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验收、运营、监督检验及其他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工程特种设备是指用于建筑工程、矿山工程、港口工程、农林牧渔水利工程和其他工程的特种设备,包括但不限于起重机械、压力容器、锅炉、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大型引桥、危险化学品储罐等。
第四条工程特种设备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行业技术规范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五条工程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验收、运营、监督检验等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和许可。
第二章设计、制造、安装和改造管理第六条设计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设计资质,设计工程特种设备时应当遵循相关规范和标准,确保设备的安全可靠性和适用性。
第七条制造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制造资质,制造工程特种设备时应当符合设计要求,并经过强度、刚度、稳定性等方面的试验验证,保证设备的质量。
第八条安装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安装资质,安装工程特种设备时应当遵循相关规范和标准,保证设备的安全可靠性和使用效果。
第九条改造工程特种设备时,应当按照安全技术标准进行,并经过相应的检验和鉴定,确保设备的安全性能和符合性。
第三章维修和检验管理第十条维修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维修资质,对工程特种设备进行定期维护和保养,及时排除设备中存在的安全隐患。
第十一条工程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实施定期检查制度,检验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检验资质,对设备进行定期检验和评估,及时发现并消除设备中存在的安全隐患。
第十二条工程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维修单位和检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设备档案,记录设备的基本信息、维修记录、检验记录等。
第四章验收和运营管理第十三条工程特种设备的验收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验收结果应当符合相关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关于设备方面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设备管理,保障设备安全运行,提高设备利用率和经济效益,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设备,是指在生产、科研、医疗、教学、服务等领域中,用于生产、科研、医疗、教学、服务等的各种机器、设备、设施和工具。
第三条设备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二)合理规划,科学管理;(三)全面规划,重点保障;(四)经济合理,技术先进;(五)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结合。
第四条国家建立健全设备管理制度,加强设备管理的监督检查,保障设备安全、可靠、高效运行。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设备管理工作的领导,将设备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全国设备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危害设备安全运行。
第二章设备规划与设计第八条设备的规划与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充分考虑设备的可靠性、安全性、经济性、环保性和可维护性。
第九条设备规划应当根据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市场需求和科技进步,合理确定设备规模、结构、性能和配置。
第十条设备设计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标准;(二)满足生产、科研、医疗、教学、服务等领域的要求;(三)具有先进性、可靠性、安全性、经济性、环保性和可维护性;(四)便于操作和维护;(五)符合节能、环保、安全的要求。
第十一条设备设计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设计审查。
第十二条设备设计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数量;(二)设备的主要技术参数;(三)设备的工作原理和结构;(四)设备的操作和维护方法;(五)设备的安全防护措施;(六)设备的环保要求;(七)设备的质量标准;(八)设备的生产、安装、调试、验收和售后服务等要求。
第三章设备采购与验收第十三条设备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供应商。
电气设备安全管理条例

电气设备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气设备的安全管理,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电气设备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所有使用、生产、经营、维护电气设备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电气设备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责任到人”的原则。
第四条电气设备安全管理应当依法进行,不得损害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五条电气设备安全管理应当科学、统筹、预防和整改相结合,推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持续改进。
第二章电气设备生产和经营管理第六条生产、经营电气设备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生产、经营资质,并按照相关国家标准生产、经营电气设备。
第七条生产、经营电气设备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八条生产、经营电气设备的单位应当对产品进行检测和监测,确保产品的质量稳定和安全可靠。
第九条各级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应当加强对生产、经营电气设备的监督检查,确保产品的合格率和质量可靠性。
第十条生产、经营电气设备的单位应当对产品进行有效的售后服务,并及时处理用户投诉和维修需求。
第三章电气设备使用管理第十一条电气设备使用单位应当设立电气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明确安全管理人员职责。
第十二条电气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电气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设备的日常检查和维护。
第十三条电气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设备进行定期的检修和维护,并建立设备档案。
第十四条电气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对电气设备安全管理的认识和技能。
第十五条电气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设备进行常规的检测和试验,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四章电气设备维护管理第十六条电气设备维修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并严格遵守相关维修规范和操作规程。
第十七条电气设备维修单位应当对维修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其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十八条电气设备维修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维修方案进行维修操作,不得擅自修改电气设备。
特种设备法规标准体系简介

特种设备法规标准体系简介特种设备法规标准体系集合特种设备安全的各个要素,是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安全性能、安全管理、安全技术措施等的完整描述,是实现依法监管的基础,是完善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
特种设备法规标准体系目前由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部门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和各类标准五个层级构成。
1.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13年6月29日通过,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特种设备使用活动必须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要求。
2.行政法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根据实际需要,对尚未制定法律的其中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会市和较大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
如: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2) 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有关的地方性法规。
在法规方面,目前除国务院公布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之外,还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有立法权的较大城市人大通过的地方条例,如《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等。
3.行政规章(部门规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国务院各部、委、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行政规章(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
行政规章(部门规章)应当经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决定并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本法规标准体系所述的行政规章(部门规章)泛指以“总局令”形式颁布的、行政管理性内容较突出的文件,如《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令第74号),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会市和较大市的人民政府所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等。
《特种设备安全法》释义

《特种设备安全法》释义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共十二条。
明确了本法的立法宗旨、适用范围、特种设备定义及其目录的制定,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原则和基本方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体制,各级政府在特种设备安全工作中的职责,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义务,安全技术规范的制定部门,行业协会的作用,国家支持鼓励先进技术、先进管理方法的研究和推广应用,特种设备安全的举报和处理。
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特种设备安全法立法宗旨的规定2013年6月29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这标志着我国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向科学化、法制化方向又迈进了一大步。
一、立法的必要性特种设备是一个国家经济水平的代表,是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装备。
我国现有特种设备生产企业5万多家,已经形成从设计、制造、检测到安装、改造、修理等完整的产业链,年产值达1.3万亿元。
特种设备具有在高温、高压、高空、高速条件下运行的特点,是人民群众生产和生活中广泛使用的具有潜在危险的设备,有的在高温高压下工作,有的盛装易燃、易爆、有毒介质,有的在高空、高速下运行,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严重人身伤亡及重大财产损失。
对此,世界各国政府十分重视其安全,不断探索,寻找解决办法,对这类设备、设施均实行特殊监管,以保障安全。
我国政府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十分重视。
1955年,在原劳动部设立锅炉安全检查总局,开展了对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安全监管体制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1982年国务院颁布《锅炉压力容器暂行条例》为我国建立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制度提供了法规依据。
2003年,由国务院颁布《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并且于2009年进行了修改。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对特种设备的安全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
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运行,防范各类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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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法律、法规、标准文件名称发布日期实施日期1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2009年3月31日2009年12月1日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2002年3月15日3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1995年7月26日1996年2月1日
4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的
规定
1996年12月20日1997年1月
5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
监督管理办法
1994年1月25日1994年1月25日
6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1995年1月22日1995年1月22日
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1月14日2009年5月1日2机械加工设备一般安全要求1990年2月10日1990年10月1日
3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
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
2001年11月15日2001年11月15日
4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1991年3月
5用电安全导则1994年11月24日1993年5月1日6漏电保护器安全监察规定1990年6月1日1990年6月1日
7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2000年1月1日2000年1月1日8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2000年8月1日
9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
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
程
2006年2月15日2006年6月1日
10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
保护条例
2002年5月12日2002年5月12日
11防静电胶底鞋、导电胶底鞋
安全技术条件
GB/T4385-19841984年
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规定2001年8月14日2001年8月14日2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08年6月6日2008年8月1日
3关于发布《废电池污染防治
技术政策》的通知
2003年10月9日2003年10月9日
国家法律适用法
环境安全共用安全
环境
适用法规、标准要求清单
2012年 版次: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