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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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四篇)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四篇)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保护自然资源,促进矿业可持续发展,依据《矿产资源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包括矿山勘探、开发和运营过程中的地质环境保护。

第三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应坚持依法、科学、综合、可持续原则,保护矿山地质环境,防止和减少对地质环境的破坏,实现矿山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

第二章矿山勘探第四条矿山勘探应进行充分的地质调查和评价,确保勘探活动符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要求。

第五条矿山勘探活动应选择适宜的技术方法,减少对地质环境的影响。

应采取防护措施,保护生态环境。

第六条矿山勘探活动涉及到水、土壤等自然资源的利用,应优先保障地质环境保护。

第三章矿山开发第七条矿山开发应依法获得矿山开发许可证,按照矿山开发计划进行施工。

第八条矿山开发应进行合理的土地利用规划,充分考虑地质环境,减少对可耕地、生态保护地和水源保护地的占用。

第九条矿山开发应采取技术措施和管理手段,防止土壤侵蚀、水体污染等问题发生。

第十条矿产资源采选活动应合理利用,并尽量减少对地质环境的破坏。

第四章矿山运营第十一条矿山运营应依法获得矿业权,按照矿业权许可证和相关规定进行运营。

第十二条矿山运营应制定环境管理方案,确保环境的安全和可持续。

第十三条矿山运营应进行工况监测,及时掌握矿山运营对地质环境的影响。

第十四条矿山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和污水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防止对地质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五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由国家有关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地质环境保护管理制度,配备专业的环保人员,加强地质环境保护工作。

第十七条矿山企业应定期向有关部门报告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的情况,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对于违法违规行为,相关部门应及时依法予以处罚,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对于地质环境保护工作中的新技术、新方法应及时加以推广和应用,促进地质环境保护技术的不断提高。

地质工作管理规定

地质工作管理规定

地质工作管理规定简介地质工作是在地质科学指导下,通过对地表和地下的物质和结构特征进行综合研究,以揭示地球演化的规律和获取对地下资源研究的基本信息的一项综合性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活动。

因此,科学的地质工作管理是保障地质研究的质量和有效性的保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勘查条例》、《地质矿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了以下的地质工作管理规定,以规范和保证地质工作的质量和效益。

一、工作原则1.科学性原则。

工作实行科学、系统、有效的原则。

2.合规性原则。

工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进行。

3.安全性原则。

工作按照现场实际情况,制定并执行安全规程。

4.经济性原则。

地质工作以合理的成本、高效率的方式得出符合法律规定及技术标准的结果。

二、工作范围1.勘探工作。

包括地质勘探、物探及工程勘察等相关范围的工作。

2.监测及评价工作。

包括地震监测、水文监测等相关范围的工作。

3.矿产勘查工作。

包括矿产勘查及矿产开发等范围的工作。

4.其他地质工作。

包括基础地质、环境地质、地理信息、勘测设计及行政审批等相关范围的工作。

三、组织机构公司应建立科学合理的地质系统,实行科学管理,全面推进公司各项地质工作。

1.勘探权部门。

具有国家授权的地质权益部门。

2.地质实验室。

承担地质研究的分析实验工作,提高勘探研究的精确度和准确度。

3.技术人员。

具有各类的地质工作资质人员,按照职业资格和工作要求进行组织。

四、任务书和报告书1.工作任务书。

任务书应明确勘探区域、工作目的和任务要求等内容。

勘探人员在勘探之前,需要认真学习任务书,确保在工作过程中完成任务。

2.报告书。

报告书应具备规范性、实效性、可具体操作性等特点。

报告书制定应遵守相关要求,并应认真审核、签字确认,并报领导审批。

五、作业流程1.筹备阶段。

包括任务书的制订、勘探计划的制定以及人员、物资的准备等工作。

2.勘探阶段。

包括野外调查、数据采集以及勘探的开展等工作。

3.分析阶段。

地质工作管理规定(3篇)

地质工作管理规定(3篇)

地质工作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地质工作的管理,规范地质工作行为,保障地质工作安全,促进地质事业的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地质工作应当遵循“科学、严谨、高效、安全”的原则,注重人的安全和环境保护,合理利用资源,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服务。

第三条地质工作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进行,并接受地质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地质工作应当坚持科学调查、合理评价、风险管控、法治保护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地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地质工作的组织协调、计划指导、监督检查和技术支持,保障地质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地质工作许可第六条从事地质勘查、地质调查、地质灾害防治等地质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取得相关的地质工作许可。

第七条地质工作许可应当履行以下程序:(一)申请:申请人应当向县级以上地质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并按照相关规定支付申请费。

(二)审查:地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三)核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当由地质行政主管部门作出核准决定,并发放地质工作许可证。

(四)备案:地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核准的地质工作许可信息备案,并定期公开。

第八条地质工作许可证应当明确地质工作的内容、范围、时间、地点、责任单位等信息,具备法律效力。

第九条取得地质工作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许可证上的要求进行地质工作,不得超出许可范围从事其他地质工作。

第十条地质工作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可以延续,但需要重新申请和审核。

第三章地质工作组织和管理第十一条地质工作应当由专业人员组成的地质工作队完成。

第十二条地质工作队应当具备相关地质工作资质,并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进行备案登记。

第十三条地质工作队应当根据地质工作任务,合理组织工作人员,合理安排工作时间,确保工作的高效完成。

第十四条地质工作队应当建立健全工作流程和质量控制体系,确保地质工作结果的准确可靠。

煤矿地质工作规定

煤矿地质工作规定

煤矿地质工作规定煤矿地质工作是煤炭生产的重要环节,有效的地质工作可以为煤炭采掘提供必要的依据和参考,提高煤炭生产的安全性和效率。

为了规范煤矿地质工作,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一、总则1.地质工作应当遵循勘探开发的原则,综合利用已有数据,结合当前煤炭市场需求,合理制定地质工作计划,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2.煤矿地质工作应当全过程、全要素、全方位联合操作,将煤炭资源的开发放到科学规划和严格管理的轨道上,推动地质勘探和充分调查和评价,实现煤炭资源合理开发和利用。

3.煤矿地质工作应当遵循安全、环保、节约、优质的原则。

4.煤矿地质工作应当加强技术创新,更新理念,加强团队协作,以提高工作效率和科学水平。

二、设施要求1.煤矿地质工作需要配备工具设备、车辆、仪器等必要设施,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生产标准要求,并按要求进行检测和维护。

2.煤矿地质工作需要建立必要的办公场所、实验室、数据中心等设施,必须符合煤矿生产设施管理标准要求,并按要求进行检测和维护。

3.煤矿地质工作必须配备专业知识资深、技能过硬的人员,必须符合煤矿从业人员素质标准要求,并接受专业培训。

三、责任制度1.煤矿地质工作应当制定明确的责任制度,明确内部人员分工和职责,以规范工作流程,保证工作效率和准确性。

2.煤矿地质工作应当建立反馈机制,及时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必要的评估和审计工作必须得到充分重视,确保工作的质量和进展。

四、数据管理1.煤矿地质工作需要完善的数据管理体系,确保采集和处理的数据准确、可靠、安全。

2.煤矿地质工作需要对数据进行分类、整理、存储和保护,必须符合数据管理规范,确保数据的保密性和完整性。

3.煤矿地质工作需要加强应用技术,普及信息化管理,实现数据的共享和协同,以增加工作效率和准确性。

五、安全管理1.煤矿地质工作必须按照煤矿安全管理规定进行,加强安全意识,预防和控制事故的发生。

2.煤矿地质工作必须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安全管理体系。

煤矿地质工作规定

煤矿地质工作规定

煤矿地质工作规定
煤矿地质工作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煤矿地质工作,保证煤矿安全生产,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地质工作应遵循“以安全为前提、以提高煤炭资源
综合利用率为目标、以保护环境为要求”的工作原则。

第三条省级煤炭主管部门应对煤矿地质工作实行全面管理,制
定地质工作指导方针,并按照规定要求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
质工作。

第四条煤矿地质工作应按照煤炭地质调查规范和《全国煤田多
普勒雷达勘探技术规程》的要求进行,应尽可能准确反映煤层分布、厚度、倾角、走向等地质情况。

第五条煤矿地质工作应加强对煤层水文地质情况的调查,制定
水文地质评价报告,为煤炭的安全开采提供可靠依据。

第六条在开片场、修建跨越区间电缆时,必须严格遵守煤层倾向、倾角、厚度等地质条件,以及相关的开采、支护、通风规定,
以保证施工安全和采煤安全。

第七条在煤矿开采中,应结合煤层探矿、钻孔、地质巷道等工
作进行煤层勘探,制定科学合理的采煤工艺,遵守煤矿安全生产规
定和相关技术规程,严格执行煤矿地质计划。

第八条煤矿地质工作应注重技术创新,积极开发新技术、新工艺,努力提高煤炭资源综合利用率,促进煤炭产业经济发展。

1。

煤矿地质工作规定

煤矿地质工作规定

煤矿地质工作规定煤矿地质工作规定1.煤矿地质工作的基本任务是负责煤矿的地质调查、勘探、预测工作,保障煤炭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

2.煤矿地质工作人员必须依法取得煤矿地质工程师执业资格,具备执业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具备独立承担相应工作的能力。

3.煤矿地质工作必须遵守国家、地方和企业的地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技术交流和培训,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4.煤矿地质工作必须按照科学的方法和程序进行,准确掌握煤炭资源储量、品质、构造、赋存规律等信息。

5.煤矿地质工作必须具备预测煤层赋存条件、规模,确定矿区开采方式、煤矿布局、矿井设计等能力。

6.煤矿地质工作必须做好地质灾害的预防和治理工作,避免煤矿工作面的坍塌、冲击等事故的发生。

7.煤矿地质工作必须积极推动煤炭资源的节约利用和回收利用,降低矿山环境破坏和污染,推动绿色矿山建设。

8.煤矿地质工作必须制定地质勘探和开发方案,保证地质勘探的科学性、安全性和经济、实际性。

9.煤矿地质工作必须参与矿山设计、施工和管理工作,确保矿区的地质环境和勘探数据科学规范。

10.煤矿地质工作必须做好勘探阶段的样品采集、运送和测试工作,确保地质资料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11.煤矿地质工作必须加强与矿井各部门的沟通和协作,及时提供地质信息和技术支持,保障生产安全和高效开采。

12.煤矿地质工作必须认真落实各项安全措施,保护煤矿工作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防止地质灾害事故的发生。

总之,煤矿地质工作规定了煤矿地质工作的任务、资质要求、法律法规遵守、工作内容和保障措施等,目的是保障煤炭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维护煤矿工作人员的安全和利益。

煤矿地质工作规定

煤矿地质工作规定

煤矿地质工作规定1、煤矿地质工作原则(1)坚持“以安全为第一”的原则,确保安全生产。

(2)遵守法律法规,遵守行业规范。

(3)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诚信经营。

(4)按照“科学、真实、及时”的原则进行工作,其结果要有可靠性、实用性和有效性。

2、煤矿地质工作实施(1)煤矿地质勘探及开采工作。

在煤矿勘探开发工程中,须按照《煤矿勘探开发技术验收标准》的要求,进行地质钻探、测井,勘察地质条件;对煤矿密度开采率、地质环境作用、路线正确性、安全规范和矿山工程规范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制度等进行评价审查;以确保开采合理、安全有效,按照规定报告记录、检验。

(2)煤矿地质综合研究和评价。

煤矿地质综合研究和评价是以煤原矿资源管理为主要任务,根据煤矿地质资料,研究掌握煤原矿资源类型、质量、结构特点、埋藏状况、运输条件、开采方法及设计技术要求等方面的技术和经济指标,从而根据地空设计及开采复杂化因素,提出经济合理、安全可行的开采方案,并进行矿山经济效益评价。

3、煤矿地质管理维护(1)煤矿地质工程采矿规划及实施。

应将开采规划与地质现状相结合,根据国家采矿权管理政策、煤矿地质现状及施工设计,合理分配相关人员职责,计划、组织地质开采工作,严格执行采矿工艺技术及安全要求,按照《煤矿采矿技术规程》的要求实施。

(2)煤矿地质工程总体控制及管理。

应将矿山发展规划与煤的开采规模结合,制定合理的地质开采方案,决定采矿煤层的开采次序和开采量;合理配备煤矿地质工程资源,确保工程技术和安全要求得到满足;坚持职责分工、工作联系和统一指挥,制定相应的煤矿管理和安全措施,确保安全运行。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国务院令第676号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国务院令第676号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正文:----------------------------------------------------------------------------------------------------------------------------------------------------地质资料管理条例(2002年3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9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地质资料的管理,充分发挥地质资料的作用,保护地质资料汇交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地质资料的汇交、保管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地质资料,是指在地质工作中形成的文字、图表、声像、电磁介质等形式的原始地质资料、成果地质资料和岩矿芯、各类标本、光薄片、样品等实物地质资料。

第三条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利用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利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地质资料馆(以下简称地质资料馆)以及受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委托的地质资料保管单位(以下简称地质资料保管单位)承担地质资料的保管和提供利用工作。

第五条国家建立地质资料信息系统。

第六条在地质资料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第二章地质资料的汇交第七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为地质资料汇交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前款规定以外地质工作项目的,其出资人为地质资料汇交人;但是,由国家出资的,承担有关地质工作项目的单位为地质资料汇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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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煤矿地质工作规定要求必备台账
(一)钻孔成果台账;
(二)地质构造台账;
(三)矿井瓦斯资料台账;
(四)煤质资料台账;
(五)井筒、石门见煤点台账;
(六)工程地质资料台账;
(七)资源/储量台账;
(八)井田及周边采空区、老窑地质资料台账;
(九)井下火区地质资料台账;
(十)封闭不良钻孔台账。

二、煤矿地质测量图技术管理规定
煤矿地质基础资料
煤矿必须备齐下列区域地质资料和图件:
(一)矿区内的各类地质报告;
(二)矿区构造纲要图;
(三)矿区地形地质图;
(四)矿区地层综合柱状图;
(五)矿区主要地质剖面图。

煤矿必须备齐下列地质资料及图件:
(一)地质勘探报告、煤矿地质类型划分报告、建矿地质报告和生产地质报告等;
(二)煤矿地层综合柱状图;
(三)煤矿地形地质图或基岩地质图;
(四)煤矿煤岩层对比图;
(五)煤矿可采煤层底板等高线及资源/储量估算图(急倾斜煤层加绘立面投影图和立面投影资源/储量估算图);
(六)煤矿地质剖面图;
(七)煤矿水平地质切面图(煤层倾角大于25°的多煤层煤矿);(八)勘探钻孔柱状图;
(九)矿井瓦斯地质图;
(十)井上下对照图;
(十一)采掘(剥)工程平面图(急倾斜煤层要绘采掘工程立面图);(十二)井巷、石门地质编录;
(十三)工程地质相关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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