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地质工作规定》
煤矿地质工作规定

煤矿地质工作规定一、总则。
煤矿地质工作是煤炭生产的基础工作,是保证煤炭资源有效开发和安全生产的重要保障。
为规范煤矿地质工作,提高煤矿地质工作水平,保障煤炭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特制定本规定。
二、工作范围。
煤矿地质工作包括煤炭地质勘探、煤矿地质灾害防治、煤炭资源评价和勘探开发规划等内容。
1. 煤炭地质勘探。
煤炭地质勘探是指对煤炭资源进行调查、勘探和评价,确定煤炭资源的储量和品质,为煤炭的合理开采提供依据。
在进行煤炭地质勘探时,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勘探标准和程序进行,确保勘探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 煤矿地质灾害防治。
煤矿地质灾害防治是指对煤矿地质灾害进行调查、评价和治理,保障煤矿生产安全。
煤矿地质灾害包括煤与瓦斯突出、煤层自燃、煤与瓦斯突出、煤与瓦斯突出、煤与瓦斯突出等。
对于已发生的地质灾害,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确保矿井的安全生产。
3. 煤炭资源评价和勘探开发规划。
煤炭资源评价和勘探开发规划是指对煤炭资源进行评价和规划,确定煤炭资源的开发利用方向和规模。
在进行煤炭资源评价和勘探开发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性和环境保护要求,制定合理的开发规划,确保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
三、工作要求。
1. 加强组织领导。
煤矿地质工作应当由煤矿企业建立健全的地质工作组织机构,明确地质工作的责任部门和领导人员,加强对地质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地质工作的顺利开展。
2. 提高技术水平。
煤矿地质工作人员应当不断提高地质勘探、地质灾害防治和资源评价等方面的专业技术水平,不断学习和掌握新的地质勘探技术和方法,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3. 加强安全管理。
煤矿地质工作应当严格遵守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对地质工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地质工作的安全进行。
四、监督检查。
地方煤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煤矿地质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地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地质工作的顺利进行和煤炭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
五、附则。
煤矿地质工作规定(安监总煤调2013-135号)

煤矿地质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煤矿地质工作,查明隐蔽致灾地质因素,及时处理煤矿地质灾害,有效预防煤矿事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有关单位的煤矿地质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煤矿地质工作是指在原勘探报告的基础上,从煤矿基本建设开始,直到闭坑为止的全部地质工作。
第四条煤矿地质工作应当坚持“综合勘查、科学分析、预测预报、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煤矿地质工作的主要任务包括:(一)研究煤矿地层、地质构造、煤层、煤质、瓦斯、水文地质和其他开采地质条件等地质特征及其变化规律,开展地质类型划分。
(二)查明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各种隐蔽致灾地质因素,做好相应的预测预报工作。
(三)进行地质补充调查与勘探、地质观测、资料编录和综合分析,提供煤矿建设和生产各个阶段所需要的地质资料,解决煤矿安全生产中的各种地质问题。
(四)估算和核实煤矿煤炭资源/储量以及煤矿瓦斯(煤层气)资源/储量,掌握资源/储量动态,为合理安排生产提供可靠依据。
(五)调查、研究煤矿含煤地层中共(伴)生矿产的赋存情况和开采利用价值。
第六条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下同)具体负责煤矿地质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技术管理。
第七条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应设立地测部门,配备所需的地质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仪器设备,建立健全煤矿地质工作规章制度。
煤矿地质类型为复杂或极复杂的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外,还应配备地质副总工程师。
地质副总工程师、地测部门负责人应由地质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第八条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应组织或安排地质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或业务培训,每3年至少进行1次。
第九条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应积极采用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和新装备,认真开展煤矿地质研究,不断提高煤矿地质工作的技术水平。
第二章煤矿地质类型划分及基础资料第一节煤矿地质类型划分第十条井工煤矿应根据地质构造复杂程度、煤层稳定程度、瓦斯类型、水文地质类型和其他开采地质条件进行类型划分。
煤矿地质工作规定释义

Meikuang Dizhigongzuo Guiding Shiyi 煤矿地质工作规定释义2014年7月22日目录前言- 1 -第一章总则- 4 -第二章煤矿地质类型划分与基础资料- 15 -第一节煤矿地质类型划分-15-第二节煤矿地质基础资料-25-第三章煤矿地质补充调查与勘探- 30 -第四章煤矿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普查- 40 -第五章煤矿地质观测与综合分析- 66 -第一节地质观测-66-第二节资料编录-85-第三节综合分析-89-第四节地质预报-94-第六章煤矿建设阶段的地质工作- 98 -第一节开工前的地质工作-98-第二节施工中的地质工作-102-第三节建矿地质资料移交-115-第七章煤矿生产阶段的地质工作- 118 -第一节基本要求-118-第二节采区掘进的地质工作-120-第三节掘进和回采工作面的地质工作-125-第四节煤矿水平延深的地质工作-132-第五节露天煤矿的工程地质工作-136-第八章煤矿闭坑阶段的地质工作- 139 -第九章煤矿地质信息化工作- 144 -第十章附则- 150 -附录A 煤矿地质类型划分报告编写提纲- 150 -附录B 煤矿(建矿、生产)地质报告编写提纲- 154 -附录C 地质说明书编写的主要容与要求- 158 -附录D 煤矿水平延深补充勘探设计编写提纲- 161 -附录E 煤矿水平延深补充勘探地质报告编写提纲- 162 -附录F 煤矿闭坑地质报告编写提纲- 165 -前言煤矿地质工作是在煤矿建设和生产过程中进行的直接为煤矿安全生产服务的地质工作,是煤田勘查工作的继续。
我国煤矿分布围广、地质条件复杂,煤矿事故时有发生。
据统计,在我国煤矿发生的各类安全事故中,约有60%~70%为冒顶、瓦斯爆炸、突水等事故,而所有这些事故都与煤矿井地质工作有很大的关联性。
煤矿生产实践和大量的事故教训业已证明,煤矿地质工作是保障煤矿安全生产的前提,煤矿企业必须加强煤矿地质工作,更好地研究和解决煤矿建设和生产中出现的各种地质问题。
煤矿地质工作规定

煤矿地质工作规定1. 引言煤矿地质工作是煤矿生产的前提和基础,对于煤矿的安全开采和资源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煤矿地质工作,保障煤矿的安全生产,制定本《煤矿地质工作规定》。
2. 任务和责任煤矿地质工作的任务是全面掌握煤层的地理分布、性质及矿层地质构造,提供煤矿生产的地质基础数据。
煤矿地质工作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地质人员负责,地质部门应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并明确责任人。
3. 地质调查3.1 煤矿地质调查的内容应包括:煤矿附近地质构造、地层特征、煤层分布等。
调查中应注重对地质灾害隐患的评估和预测,为煤矿的合理设计和安全生产提供依据。
3.2 煤矿地质调查应使用科学合理的调查方法和技术手段,确保调查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调查资料应编制详细的报告并存档,以备后续使用。
4. 煤矿设计4.1 煤矿设计应根据煤矿地质调查结果,科学合理地确定矿井的布置和采煤方式。
设计过程应充分考虑煤层的地质条件和矿井的安全要求,确保煤矿的安全生产。
4.2 煤矿设计应由专业的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个人进行。
设计文件应包括煤矿平面布置图、剖面图、采煤工艺流程、支护方式等,以确保设计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5. 煤层探测5.1 煤层探测是指使用地下探测技术对煤层进行勘探和测量。
煤层探测的目的是为了获取煤层的分布、厚度、倾角等参数,为煤矿生产提供基础数据。
5.2 煤层探测应由专业的地质勘探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个人进行。
探测结果应编制成相应的地质图件和报告,并存档备查。
6. 煤层预测和评估6.1 煤层预测是指根据地质和勘探数据,对煤层的未知区域进行推理和预测。
预测的目的是为了确定煤层的分布、质量等信息,为煤矿的开采提供依据。
6.2 煤层评估是指对煤层的储量、质量等进行评估和计算。
评估的结果对于确定煤矿的生产能力和资源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7. 地质灾害防治7.1 地质灾害防治是指针对煤矿地质条件,采取相应措施预防和防治地质灾害的发生。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在煤矿生产前进行,确保煤矿的安全开采。
煤矿地质工作规定

煤矿地质工作规定煤矿地质工作是煤炭生产的重要环节,有效的地质工作可以为煤炭采掘提供必要的依据和参考,提高煤炭生产的安全性和效率。
为了规范煤矿地质工作,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一、总则1.地质工作应当遵循勘探开发的原则,综合利用已有数据,结合当前煤炭市场需求,合理制定地质工作计划,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2.煤矿地质工作应当全过程、全要素、全方位联合操作,将煤炭资源的开发放到科学规划和严格管理的轨道上,推动地质勘探和充分调查和评价,实现煤炭资源合理开发和利用。
3.煤矿地质工作应当遵循安全、环保、节约、优质的原则。
4.煤矿地质工作应当加强技术创新,更新理念,加强团队协作,以提高工作效率和科学水平。
二、设施要求1.煤矿地质工作需要配备工具设备、车辆、仪器等必要设施,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生产标准要求,并按要求进行检测和维护。
2.煤矿地质工作需要建立必要的办公场所、实验室、数据中心等设施,必须符合煤矿生产设施管理标准要求,并按要求进行检测和维护。
3.煤矿地质工作必须配备专业知识资深、技能过硬的人员,必须符合煤矿从业人员素质标准要求,并接受专业培训。
三、责任制度1.煤矿地质工作应当制定明确的责任制度,明确内部人员分工和职责,以规范工作流程,保证工作效率和准确性。
2.煤矿地质工作应当建立反馈机制,及时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必要的评估和审计工作必须得到充分重视,确保工作的质量和进展。
四、数据管理1.煤矿地质工作需要完善的数据管理体系,确保采集和处理的数据准确、可靠、安全。
2.煤矿地质工作需要对数据进行分类、整理、存储和保护,必须符合数据管理规范,确保数据的保密性和完整性。
3.煤矿地质工作需要加强应用技术,普及信息化管理,实现数据的共享和协同,以增加工作效率和准确性。
五、安全管理1.煤矿地质工作必须按照煤矿安全管理规定进行,加强安全意识,预防和控制事故的发生。
2.煤矿地质工作必须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安全管理体系。
煤矿地质工作规定

煤矿地质工作规定
煤矿地质工作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煤矿地质工作,保证煤矿安全生产,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地质工作应遵循“以安全为前提、以提高煤炭资源
综合利用率为目标、以保护环境为要求”的工作原则。
第三条省级煤炭主管部门应对煤矿地质工作实行全面管理,制
定地质工作指导方针,并按照规定要求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
质工作。
第四条煤矿地质工作应按照煤炭地质调查规范和《全国煤田多
普勒雷达勘探技术规程》的要求进行,应尽可能准确反映煤层分布、厚度、倾角、走向等地质情况。
第五条煤矿地质工作应加强对煤层水文地质情况的调查,制定
水文地质评价报告,为煤炭的安全开采提供可靠依据。
第六条在开片场、修建跨越区间电缆时,必须严格遵守煤层倾向、倾角、厚度等地质条件,以及相关的开采、支护、通风规定,
以保证施工安全和采煤安全。
第七条在煤矿开采中,应结合煤层探矿、钻孔、地质巷道等工
作进行煤层勘探,制定科学合理的采煤工艺,遵守煤矿安全生产规
定和相关技术规程,严格执行煤矿地质计划。
第八条煤矿地质工作应注重技术创新,积极开发新技术、新工艺,努力提高煤炭资源综合利用率,促进煤炭产业经济发展。
1。
煤矿地质工作规定

煤矿地质工作规定煤矿地质工作规定1.煤矿地质工作的基本任务是负责煤矿的地质调查、勘探、预测工作,保障煤炭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
2.煤矿地质工作人员必须依法取得煤矿地质工程师执业资格,具备执业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具备独立承担相应工作的能力。
3.煤矿地质工作必须遵守国家、地方和企业的地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技术交流和培训,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4.煤矿地质工作必须按照科学的方法和程序进行,准确掌握煤炭资源储量、品质、构造、赋存规律等信息。
5.煤矿地质工作必须具备预测煤层赋存条件、规模,确定矿区开采方式、煤矿布局、矿井设计等能力。
6.煤矿地质工作必须做好地质灾害的预防和治理工作,避免煤矿工作面的坍塌、冲击等事故的发生。
7.煤矿地质工作必须积极推动煤炭资源的节约利用和回收利用,降低矿山环境破坏和污染,推动绿色矿山建设。
8.煤矿地质工作必须制定地质勘探和开发方案,保证地质勘探的科学性、安全性和经济、实际性。
9.煤矿地质工作必须参与矿山设计、施工和管理工作,确保矿区的地质环境和勘探数据科学规范。
10.煤矿地质工作必须做好勘探阶段的样品采集、运送和测试工作,确保地质资料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11.煤矿地质工作必须加强与矿井各部门的沟通和协作,及时提供地质信息和技术支持,保障生产安全和高效开采。
12.煤矿地质工作必须认真落实各项安全措施,保护煤矿工作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防止地质灾害事故的发生。
总之,煤矿地质工作规定了煤矿地质工作的任务、资质要求、法律法规遵守、工作内容和保障措施等,目的是保障煤炭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维护煤矿工作人员的安全和利益。
煤矿地质工作规定

煤矿地质工作规定1、煤矿地质工作原则(1)坚持“以安全为第一”的原则,确保安全生产。
(2)遵守法律法规,遵守行业规范。
(3)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诚信经营。
(4)按照“科学、真实、及时”的原则进行工作,其结果要有可靠性、实用性和有效性。
2、煤矿地质工作实施(1)煤矿地质勘探及开采工作。
在煤矿勘探开发工程中,须按照《煤矿勘探开发技术验收标准》的要求,进行地质钻探、测井,勘察地质条件;对煤矿密度开采率、地质环境作用、路线正确性、安全规范和矿山工程规范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制度等进行评价审查;以确保开采合理、安全有效,按照规定报告记录、检验。
(2)煤矿地质综合研究和评价。
煤矿地质综合研究和评价是以煤原矿资源管理为主要任务,根据煤矿地质资料,研究掌握煤原矿资源类型、质量、结构特点、埋藏状况、运输条件、开采方法及设计技术要求等方面的技术和经济指标,从而根据地空设计及开采复杂化因素,提出经济合理、安全可行的开采方案,并进行矿山经济效益评价。
3、煤矿地质管理维护(1)煤矿地质工程采矿规划及实施。
应将开采规划与地质现状相结合,根据国家采矿权管理政策、煤矿地质现状及施工设计,合理分配相关人员职责,计划、组织地质开采工作,严格执行采矿工艺技术及安全要求,按照《煤矿采矿技术规程》的要求实施。
(2)煤矿地质工程总体控制及管理。
应将矿山发展规划与煤的开采规模结合,制定合理的地质开采方案,决定采矿煤层的开采次序和开采量;合理配备煤矿地质工程资源,确保工程技术和安全要求得到满足;坚持职责分工、工作联系和统一指挥,制定相应的煤矿管理和安全措施,确保安全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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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地质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煤矿地质工作,查明隐蔽致灾地质因素,及时处理煤矿地质灾害,有效预防煤矿事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有关单位的煤矿地质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煤矿地质工作是指在原勘探报告的基础上,从煤矿基本建设开始,直到闭坑为止的全部地质工作。
第四条煤矿地质工作应当坚持“综合勘查、科学分析、预测预报、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煤矿地质工作的主要任务包括:(一)研究煤矿地层、地质构造、煤层、煤质、瓦斯、水文地质和其他开采地质条件等地质特征及其变化规律,开展地质类型划分。
(二)查明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各种隐蔽致灾地质因素,做好相应的预测预报工作。
(三)进行地质补充调查与勘探、地质观测、资料编录和综合分析,提供煤矿建设和生产各个阶段所需要的地质资料,解决煤矿安全生产中的各种地质问题。
(四)估算和核实煤矿煤炭资源/ 储量以及煤矿瓦斯(煤层气)资源/ 储量,掌握资源/ 储量动态,为合理安排生产提供可靠依据。
(五)调查、研究煤矿含煤地层中共(伴)生矿产的赋存情况和开采利用价值。
第六条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下同)具体负责煤矿地质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技术管理。
第七条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应设立地测部门,配备所需的地质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仪器设备,建立健全煤矿地质工作规章制度。
煤矿地质类型为复杂或极复杂的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外,还应配备地质副总工程师。
地质副总工程师、地测部门负责人应由地质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第八条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应组织或安排地质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或业务培训,每3 年至少进行1 次。
第九条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应积极采用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和新装备,认真开展煤矿地质研究,不断提高煤矿地质工作的技术水平。
第二章煤矿地质类型划分及基础资料第一节煤矿地质类型划分第十条井工煤矿应根据地质构造复杂程度、煤层稳定程度、瓦斯类型、水文地质类型和其他开采地质条件进行类型划分。
井工煤矿地质类型分为简单、中等、复杂和极复杂4种类型(表2-1 )。
表2-1 井工煤矿地质类型注:1.地质构造复杂程度划分按本规定第条执行2. 煤层稳定程度划分按本规定第十二条执行。
3. 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按《煤矿防治水规定》执行。
4. 按划分依据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井工煤矿地质类型露天煤矿应根据地质构造复杂程度、煤层稳定程度、工程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进行类型划分。
露天煤矿地质类型分为简单、中等和复杂3种类型(表2-2)。
表2-2 露天煤矿地质类型2.煤层稳定程度划分按本规定第十二条执行。
3.按划分依据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露天煤矿地质类型。
第十一条地质构造复杂程度划分依据以断层、褶皱、岩浆岩等影响采区合理划分因素为主。
(一)简单构造。
含煤地层沿走向、倾向的产状变化不大,断层稀少,没有或很少受岩浆岩的影响,不影响采区的合理划分和采煤工作面的连续推进。
主要包括:1. 产状接近水平,很少有缓波状起伏;2. 缓倾斜的简单单斜、向斜或背斜;3. 为数不多和方向单一的宽缓褶皱。
(二)中等构造。
含煤地层沿走向、倾向的产状有一定变化,断层较发育,局部受岩浆岩的影响,对采区的合理划分和采煤工作面的连续推进有一定影响。
主要包括:1. 产状平缓,沿走向和倾向均发育宽缓褶皱,或伴有一定数量的断层;2. 简单单斜、向斜或背斜,伴有较多断层,或局部有小规模的褶曲及倒转。
(三)复杂构造。
含煤地层沿走向、倾向的产状变化很大,断层发育,有时受岩浆岩的严重影响,影响采区的合理划分,只能划分出部分正规采区。
主要包括:1. 受几组断层严重破坏的断块构造;2. 在单斜、向斜或背斜的基础上,次一级褶曲和断层均很发育;3. 紧密褶皱,伴有一定数量的断层。
(四)极复杂构造。
含煤地层的产状变化极大,断层极发育,有时受岩浆岩的严重破坏,很难划分出正规采区。
主要包括:1. 紧密褶皱、断层密集;2. 形态复杂的褶皱,断层发育;3. 断层发育,受岩浆岩的严重破坏。
第十二条煤层稳定性以煤层变化规律和可采性划分,采用定性和定量结合的方法确定。
(一)煤层稳定性定性评定。
1. 稳定煤层。
煤层厚度变化很小,变化规律明显,结构简单至较简单;煤类单一。
全区可采或大部分可采。
2. 较稳定煤层。
煤层厚度有一定变化,但规律性较明显,结构简单至复杂;有2个煤类。
全区可采或大部分可采。
可采范围内厚度及煤质变化不大。
3. 不稳定煤层。
煤层厚度变化较大,无明显规律,结构复杂至极复杂;有3个或3个以上煤类。
主要包括:煤层厚度变化很大,具突然增厚、变薄现象,全区可采或大部分可采;煤层呈串珠状、藕节状,一般连续,局部可采,可采边界不规则;难以进行分层对比,但可进行层组对比的复合煤层。
4. 极不稳定煤层。
煤层厚度变化极大,呈透镜状、鸡窝状,一般不连续,很难找出规律,可采块段零星分布;无法进行煤分层对比,且层组对比也有困难的复合煤层。
(二)煤层稳定性定量评定。
薄煤层以煤层可采性指数K m为主,煤厚变异系数丫为辅; 中厚及厚煤层以煤厚变异系数为主,可采性指数为辅。
参照指标见表2-3。
表2-3 评价煤层稳定性的主、辅指标中厚 煤层 朴25% K m 》0.9525% V Y 40% 0.95 > K m >0.8 40% v Y 65% 0.8> K m > 0.65 沪65%K m v 0.65厚煤层朴30% KmR9530% v Y50%0.95 > K m A0.8550% v Y 75%0.85> K m A0.7沪75%K m v 0.70煤层可采性指数K m 计算方法:IK m n(2-1) n式中:K m 煤层可采性指数;n ――参与煤层厚度评价的见煤点总数;n '――煤层厚度大于或等于可采厚度的见煤点煤厚变异系数Y 计算方法:n ---- 参与评价的见煤点数;S ---- 均方差值, m 。
第十三条 基建煤矿移交生产后,应在1年内进行煤矿地质类型划分,编写煤矿地质类型划分报告,报告编写提纲 见附录A ,煤矿地质类型划分报告由煤矿企业总工程师组织 审定。
第十四条一个煤矿原则上只评定划分一种地质类型, 但在地质构造复杂程度、煤层稳定程度、瓦斯类型、水文地 质类型和工程地质条件等式中: ――煤厚变异系数;M i ――每个见煤点的实测煤层厚度, m ;M ――煤矿(或分区)的平均煤层厚度,(2-3)M100%(2-2)有明显分区规律时,可分区、分煤层划分地质类型。
第十五条煤矿地质类型每5 年应重新确定。
当煤矿发生影响煤矿地质类型划分的突水和煤与瓦斯突出等地质条件变化时,煤矿应在1 年内重新进行地质类型划分。
第二节煤矿地质基础资料第十六条煤矿必须备齐下列区域地质资料和图件:(一)矿区内的各类地质报告;(二)矿区构造纲要图;(三)矿区地形地质图;(四)矿区地层综合柱状图;(五)矿区主要地质剖面图。
第十七条煤矿必须备齐下列地质资料及图件:(一)地质勘探报告、煤矿地质类型划分报告、建矿地质报告和生产地质报告等;(二)煤矿地层综合柱状图;(三)煤矿地形地质图或基岩地质图;(四)煤矿煤岩层对比图;(五)煤矿可采煤层底板等高线及资源/储量估算图(急倾斜煤层加绘立面投影图和立面投影资源/ 储量估算图);(六)煤矿地质剖面图;(七)煤矿水平地质切面图(煤层倾角大于25 °的多煤层煤矿);(八)勘探钻孔柱状图;(九)矿井瓦斯地质图;(十)井上下对照图;(十一)采掘(剥)工程平面图(急倾斜煤层要绘采掘工程立面图);(十二)井巷、石门地质编录;(十三)工程地质相关图件。
第十八条煤矿必须备齐下列地质资料台账:(一)钻孔成果台账;(二)地质构造台账;(三)矿井瓦斯资料台账;(四)煤质资料台账;(五)井筒、石门见煤点台账;(六)工程地质资料台账;(七)资源/ 储量台账;(八)井田及周边采空区、老窑地质资料台账;(九)井下火区地质资料台账;(十)封闭不良钻孔台账。
第十九条煤矿还应根据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编制相关地质报告、图件和台账。
报告、图件和台账都应数字化、信息化,内容真实可靠,每年对相关内容进行补充完善。
图件的比例尺以满足工作需要为原则。
第二十条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应建立地质资料档案室,并由专人负责管理;资料要齐全、完整,分类妥善保存,便于利用。
第三章煤矿地质补充调查与勘探第二十一条当煤矿地质资料不能满足建设和生产需要时,应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补充调查与勘探,收集相关地质资料,重点调查煤矿内或周边煤矿开采情况,并将老窑、采空区标绘在采掘(剥)工程平面图和井上下对照图等相关图件上。
第二十二条煤矿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进行地质补充调查与勘探:(一)原勘探程度不足,或遗留有瓦斯地质、水文地质或重大工程地质等问题;(二)在建矿和生产过程中,构造、煤层、瓦斯、水文地质或工程地质等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三)煤矿内老窑或周边相邻煤矿采空区未查清;(四)资源整合、水平延深或煤矿范围扩大时,原地质勘探报告不能满足煤矿建设和安全生产要求;(五)提高资源/ 储量级别或新增资源/储量;(六)其他专项安全工程要求。
第二十三条煤矿地质补充勘探工作应以查明地质构造、煤层厚度及结构、瓦斯赋存规律、水文地质条件和工程地质条件等为主要任务,满足工程设计和安全采掘(剥)要求。
第二十四条煤矿地质补充勘探工程应遵循物探、钻探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一孔多用” ,钻孔应兼顾构造、瓦斯、水文地质和工程地质等多项任务。
第二十五条井工煤矿补充勘探工程布置应坚持井上下结合,且与井巷设计工程结合。
勘探线原则上应垂直于煤层走向布设。
沿走向推进的露天煤矿应平行于煤层走向布设,勘探线之间应尽量保持平行等距,并和地质剖面线一致。
补充勘探钻孔应穿过最下部可采煤层底板至少30 米。
第二十六条勘探工程原则上应布置在已有的勘探线上。
井工煤矿加密勘探线应尽量与石门、采区上(下)山等主要井巷工程的方向一致。
为解决某些地质问题和井巷设计需要等勘探工程,可按实际需要合理布置。
第二十七条对具有工业价值的有益矿产应有针对性地进行采样化验,圈定符合工业品位和可采厚度要求的范围,编写相关报告。
第二十八条煤矿地质补充勘探应由煤矿企业组织实施,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现场工程结束后6 个月内提交补充地质勘探报告。
补充地质勘探设计和报告由煤矿企业总工程师组织审定(设计和报告编写提纲参考附录D 、E)第四章煤矿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普查第二十九条煤矿隐蔽致灾地质因素主要包括:采空区、废弃老窑(井筒)、封闭不良钻孔,断层、裂隙、褶曲,陷落柱,瓦斯富集区,导水裂缝带,地下含水体,井下火区,古河床冲刷带、天窗等不良地质体。
每个煤矿应结合实际情况开展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普查,提出普查报告,由煤矿企业总工程师组织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