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地质工作规定2014【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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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地质工作规定

煤矿地质工作规定

➢ 主要任务:
•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煤矿地质工作的主要任务包括:
1、研究煤矿地层、地质构造、煤层、煤质、瓦斯、水文地质和其他开采地质条 件等地质特征及其变化规律,开展地质类型划分。
2、查明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各种隐蔽致灾地质因素,做好相应的预测预报工作 (新增)。
3、进行地质补充调查与勘探、地质观测、资料编录和综合分析,提供煤矿建设 和生产各个阶段所需要的地质资料,解决煤矿安全生产中的各种地质问题。
• 煤矿地质类型为复杂或极复杂的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 定外,还应配备地质副总工程师。
• 地质副总工程师、地测部门负责人应由地质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 第八条 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应组织或安排地质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或业 务培训,每3年至少进行1次。
理煤矿地质灾害,有效预防煤矿事故,制定本规定。
◆原《规程》强调:研究与解决煤矿 生产中的各种地质问题,以适应煤矿 生产建设的需要。 ◆本次《规定》强调:查明隐蔽致灾 因素,处理灾害,预防事故。
➢ 内容:
• 第三条 煤矿地质工作是指在原勘探报告的基础上,从煤矿基本建设开始, 直到闭坑为止的全部地质工作。
煤矿地质工作规定
依据:新规定2014.3.1实施,替代1984《矿井地质规程》
(试行)和1983《露天煤矿地质规程》 (试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 关于印发煤矿地质工作规定的通知
安监总煤调〔2013〕135号
•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 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 业: 为加强和规范煤矿地质工作,查明隐蔽致灾地质因素,及时处理煤矿地 质灾害,有效预防煤矿事故,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制定 了《煤矿地质工作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 2013年12月31日

煤矿地质工作规定【新标准】之欧阳法创编

煤矿地质工作规定【新标准】之欧阳法创编

《规定》执行日期为2014年3月1日,原煤炭工业部1983年11月颁发的《露天煤矿地质规程》(试行)和1984年5月颁发的《矿井地质规程》(试行)同时废止。

煤矿地质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煤矿地质工作,查明隐蔽致灾地质因素,及时处理煤矿地质灾害,有效预防煤矿事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有关单位的煤矿地质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煤矿地质工作是指在原勘探报告的基础上,从煤矿基本建设开始,直到闭坑为止的全部地质工作。

第四条煤矿地质工作应当坚持“综合勘查、科学分析、预测预报、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煤矿地质工作的主要任务包括:(一)研究煤矿地层、地质构造、煤层、煤质、瓦斯、水文地质和其他开采地质条件等地质特征及其变化规律,开展地质类型划分。

(二)查明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各种隐蔽致灾地质因素,做好相应的预测预报工作。

(三)进行地质补充调查与勘探、地质观测、资料编录和综合分析,提供煤矿建设和生产各个阶段所需要的地质资料,解决煤矿安全生产中的各种地质问题。

(四)估算和核实煤矿煤炭资源/储量以及煤矿瓦斯(煤层气)资源/储量,掌握资源/储量动态,为合理安排生产提供可靠依据。

(五)调查、研究煤矿含煤地层中共(伴)生矿产的赋存情况和开采利用价值。

第六条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下同)具体负责煤矿地质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技术管理。

第七条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应设立地测部门,配备所需的地质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仪器设备,建立健全煤矿地质工作规章制度。

煤矿地质类型为复杂或极复杂的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外,还应配备地质副总工程师。

地质副总工程师、地测部门负责人应由地质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第八条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应组织或安排地质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或业务培训,每3年至少进行1次。

第九条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应积极采用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和新装备,认真开展煤矿地质研究,不断提高煤矿地质工作的技术水平。

煤矿地质工作规定

煤矿地质工作规定

煤矿地质工作规定一、总则。

煤矿地质工作是煤炭生产的基础工作,是保证煤炭资源有效开发和安全生产的重要保障。

为规范煤矿地质工作,提高煤矿地质工作水平,保障煤炭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特制定本规定。

二、工作范围。

煤矿地质工作包括煤炭地质勘探、煤矿地质灾害防治、煤炭资源评价和勘探开发规划等内容。

1. 煤炭地质勘探。

煤炭地质勘探是指对煤炭资源进行调查、勘探和评价,确定煤炭资源的储量和品质,为煤炭的合理开采提供依据。

在进行煤炭地质勘探时,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勘探标准和程序进行,确保勘探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 煤矿地质灾害防治。

煤矿地质灾害防治是指对煤矿地质灾害进行调查、评价和治理,保障煤矿生产安全。

煤矿地质灾害包括煤与瓦斯突出、煤层自燃、煤与瓦斯突出、煤与瓦斯突出、煤与瓦斯突出等。

对于已发生的地质灾害,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确保矿井的安全生产。

3. 煤炭资源评价和勘探开发规划。

煤炭资源评价和勘探开发规划是指对煤炭资源进行评价和规划,确定煤炭资源的开发利用方向和规模。

在进行煤炭资源评价和勘探开发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性和环境保护要求,制定合理的开发规划,确保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

三、工作要求。

1. 加强组织领导。

煤矿地质工作应当由煤矿企业建立健全的地质工作组织机构,明确地质工作的责任部门和领导人员,加强对地质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地质工作的顺利开展。

2. 提高技术水平。

煤矿地质工作人员应当不断提高地质勘探、地质灾害防治和资源评价等方面的专业技术水平,不断学习和掌握新的地质勘探技术和方法,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3. 加强安全管理。

煤矿地质工作应当严格遵守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对地质工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地质工作的安全进行。

四、监督检查。

地方煤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煤矿地质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地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地质工作的顺利进行和煤炭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

五、附则。

煤矿地质工作规定

煤矿地质工作规定

3
煤矿地质基础资料
1)矿区内的各类地质报告;
3.1 煤矿必须备齐下列区域地质资料和图件
2)矿区构造纲要图; 3)矿区地形地质图; 4)矿区地层综合柱状图; 5)矿区主要地质剖面图。 3.2 煤矿必须备齐下列区域地质资料和图件 1)地质勘探报告、煤矿地质类型划分报告、建 矿地质报告和生产地质报告等; 2)煤矿地层综合柱状图;
3.2
煤矿必须备齐下列地质资料台账 1)钻孔成果台账; 2)地质构造台账; 3)矿井瓦斯资料台账; 4)煤质资料台账; 5)井筒、石门见煤点台账; 6)工程地质资料台账; 7)资源/储量台账; 8)井田及周边采空区、老窑地质资料台账; 9)井下火区地质资料台账; 10)封闭不良钻孔台账。
3.2
相关规定
5
煤矿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普查
1)采空区普查,应采用调查访问、物探、化 探和钻探等方法进行,查明采空区分布、形成时 间、范围、积水状况、自然发火情况和有害气体 等。应将采空区相关信息标绘在采掘(剥)工程 平面图和矿井充水性图上,建立煤矿和周边采空 区相关资料台账。 2)废弃老窑(井筒)和封闭不良钻孔普查, 应收集废弃老窑(井筒)闭坑时间、开采煤层、 范围,是否开采煤柱和充填情况等资料。井田内 及周边施工的所有钻孔都要标注在图上,分析每 个钻孔封孔的质量。建立井田内废弃老窑(井 筒)、水源井、封闭不良钻孔台账。
5.1.3 断层观测应包括下列内容
1)断层面的形态、擦痕和阶步特征,断 层面的产状要素和擦痕的侧伏角; 2)断层带中构造岩的成分和分布特征, 断层带的宽度和充填、胶结情况及充水性等; 3)断层两盘煤、岩层的层位、岩性、产 状、错位和牵引特征、伴生和派生小构造、断 层类型; 4)断层的切割关系,断层、褶皱的组合 特征; 5)断层附近煤层厚度、煤体结构、围岩 破碎程度、出水和瓦斯涌出情况等。

煤矿地质工作规定

煤矿地质工作规定

煤矿地质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煤矿地质工作,查明隐蔽致灾地质因素,及时处理煤矿地质灾害,有效预防煤矿事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有关单位的煤矿地质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煤矿地质工作是指在原勘探报告的基础上,从煤矿基本建设开始,直到闭坑为止的全部地质工作。

第四条煤矿地质工作应当坚持“综合勘查、科学分析、预测预报、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煤矿地质工作的主要任务包括:(一)研究煤矿地层、地质构造、煤层、煤质、瓦斯、水文地质和其他开采地质条件等地质特征及其变化规律,开展地质类型划分。

(二)查明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各种隐蔽致灾地质因素,做好相应的预测预报工作。

(三)进行地质补充调查与勘探、地质观测、资料编录和综合分析,提供煤矿建设和生产各个阶段所需要的地质资料,解决煤矿安全生产中的各种地质问题。

(四)估算和核实煤矿煤炭资源/储量以及煤矿瓦斯(煤层气)资源/储量,掌握资源/储量动态,为合理安排生产提供可靠依据。

(五)调查、研究煤矿含煤地层中共(伴)生矿产的赋存情况和开采利用价值。

第六条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下同)具体负责煤矿地质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技术管理。

第七条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应设立地测部门,配备所需的地质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仪器设备,建立健全煤矿地质工作规章制度。

{煤矿地质类型为复杂或极复杂的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外,还应配备地质副总工程师。

地质副总工程师、地测部门负责人应由地质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第八条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应组织或安排地质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或业务培训,每3年至少进行1次。

第九条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应积极采用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和新装备,认真开展煤矿地质研究,不断提高煤矿地质工作的技术水平。

第二章煤矿地质类型划分及基础资料第一节煤矿地质类型划分第十条井工煤矿应根据地质构造复杂程度、煤层稳定程度、瓦斯类型、水文地质类型和其他开采地质条件进行类型划分。

最新煤矿地质工作规定详解_培训课件

最新煤矿地质工作规定详解_培训课件

井工煤矿地质类型划分表(《规定》2013)
划分依据 地质构造复杂程度
简单 简单
中等 中等
类型
复杂 复杂
极复杂 极复杂
煤层稳定 程度
瓦斯类型
稳定和较稳定煤层的 资源/储量占全矿井 资 源 / 储 量 的 80% 及 以上,其中稳定煤层 资源/储量所占比例 不小于40%
稳定和较稳定煤层 的资源/储量占全 矿井资源/储量的 60% ~ 80% ( 含 60%)
6、 安全问题
以人为本的人性化管理,要求更为严格的安全生产环境,这一切都与煤矿地 质条件密切相关,需要煤矿地质工作超前实施或紧密相随。
如华北煤矿山的水、瓦斯、地应力;南方煤矿山的水、瓦斯、地质灾害; 西北煤炭自燃问题等等。
制定目的: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煤矿地质工作,查明隐蔽致灾地质因素,及时处
水文地质类型
简单
中等
复杂
极复杂
其他 开采 地质 条件
顶底板 倾角
顶底板平整,顶板完 整性好,裂隙不发育
顶底板较平整,局 部凹凸不平,顶板 较完整、裂隙不很 发育
顶底板凹凸不平, 顶底板凹凸不平,顶 顶 板 裂 隙 比 较 发 育 ,板 岩 性 松 软 、 破 碎 , 岩性比较松软破碎 裂隙发育
8°以下
第十一条 地质构造复杂程度划分依据以断层、褶皱、岩浆岩等 影响采区合理划分因素为主。
• 1、 简单构造:含煤地层沿走向、倾向的产状变化不大,断层稀少,没有或很少受岩浆的 影响,不影响采区的合理划分和采煤工作面的连续推进。主要包括:

a) 产状接近水平,很少有缓波状起伏;

b) 缓倾斜至倾斜的简单单斜、向斜或背斜;
(3)本《规定》新增的关于瓦斯地质问题采用2009年颁布的《防治煤与瓦 斯突出规定替代1995年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

煤矿地质工作规定()

煤矿地质工作规定()

煤矿地质工作规定一、序言为了规范煤矿地质工作,保障生产安全和资源利用效益,制定本规定。

二、工作原则1.加强对煤矿地质工作安全的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2.坚持科学开采、合理利用、严控浪费的原则,优化资源配置结构。

3.在矿山开采全过程中,对煤矿地质中可能存在的危险和问题进行严密监测及控制。

4.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要求,积极参与和推进环保措施,减少环境污染。

三、工作内容1.地质调查•对煤矿工程布局进行调查研究,确定煤炭资源的储量、质量和分布情况。

•对煤矿选址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制定选址方案并提供技术支持。

•开展矿山区域地质环境调查,提供环保及安全生产参考资料。

2.工程设计•根据调查研究资料制定煤矿工程设计方案,保障煤矿工程布局科学合理。

•提供地下开采、支护、排水及通风等技术方案,保证煤矿工程运行安全顺畅。

3.安全监测•进行煤矿开采过程中的地质灾害监测评估,对重大地质灾害隐患进行预警和处理。

•进行煤炭资源补采利用的地质环境监测,提供相关评估和决策支持。

4.环境保护•对煤矿工程建设和运营中可能产生的污染进行风险评估,提供环保技术方案。

•开展矿山区域水质、大气质量、土地土壤等环境监测,定期提交监测报告。

四、工作要求1.严格遵守国家地质工作规定和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确保煤炭资源和矿山环境安全可持续。

2.严肃认真履行地质工作职责,加强技术创新和质量管理,提高工作实效。

3.积极参与煤炭生产和环境保护,与其他部门通力协作,共同推动煤炭工作和地质工作的发展。

4.汇报工作情况,对重要技术问题和安全风险进行及时报告和有效控制处理。

五、工作效果1.煤炭资源储备量和品质得到保障,煤炭开采利用效率得到提高。

2.矿山安全风险得到有效控制和消除,生产环境得到保护和改善。

3.地质工作科学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得到提升,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不断增强。

六、工作责任本规定实施后,各级地质工作机构应当积极负责、认真执行,确保煤矿地质工作按照规范和要求进行,成果取得实效。

煤矿地质工作规定

煤矿地质工作规定

煤矿地质工作规定1. 引言煤矿地质工作是煤矿生产的前提和基础,对于煤矿的安全开采和资源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煤矿地质工作,保障煤矿的安全生产,制定本《煤矿地质工作规定》。

2. 任务和责任煤矿地质工作的任务是全面掌握煤层的地理分布、性质及矿层地质构造,提供煤矿生产的地质基础数据。

煤矿地质工作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地质人员负责,地质部门应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并明确责任人。

3. 地质调查3.1 煤矿地质调查的内容应包括:煤矿附近地质构造、地层特征、煤层分布等。

调查中应注重对地质灾害隐患的评估和预测,为煤矿的合理设计和安全生产提供依据。

3.2 煤矿地质调查应使用科学合理的调查方法和技术手段,确保调查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调查资料应编制详细的报告并存档,以备后续使用。

4. 煤矿设计4.1 煤矿设计应根据煤矿地质调查结果,科学合理地确定矿井的布置和采煤方式。

设计过程应充分考虑煤层的地质条件和矿井的安全要求,确保煤矿的安全生产。

4.2 煤矿设计应由专业的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个人进行。

设计文件应包括煤矿平面布置图、剖面图、采煤工艺流程、支护方式等,以确保设计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5. 煤层探测5.1 煤层探测是指使用地下探测技术对煤层进行勘探和测量。

煤层探测的目的是为了获取煤层的分布、厚度、倾角等参数,为煤矿生产提供基础数据。

5.2 煤层探测应由专业的地质勘探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个人进行。

探测结果应编制成相应的地质图件和报告,并存档备查。

6. 煤层预测和评估6.1 煤层预测是指根据地质和勘探数据,对煤层的未知区域进行推理和预测。

预测的目的是为了确定煤层的分布、质量等信息,为煤矿的开采提供依据。

6.2 煤层评估是指对煤层的储量、质量等进行评估和计算。

评估的结果对于确定煤矿的生产能力和资源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7. 地质灾害防治7.1 地质灾害防治是指针对煤矿地质条件,采取相应措施预防和防治地质灾害的发生。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在煤矿生产前进行,确保煤矿的安全开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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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执行日期为2014年3月1日,原煤炭工业部1983年11月颁发的《露天煤矿地质规程》(试行)和1984年5月颁发的《矿井地质规程》(试行)同时废止。

煤矿地质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煤矿地质工作,查明隐蔽致灾地质因素,及时处理煤矿地质灾害,有效预防煤矿事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有关单位的煤矿地质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煤矿地质工作是指在原勘探报告的基础上,从煤矿基本建设开始,直到闭坑为止的全部地质工作。

第四条煤矿地质工作应当坚持“综合勘查、科学分析、预测预报、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煤矿地质工作的主要任务包括:(一)研究煤矿地层、地质构造、煤层、煤质、瓦斯、水文地质和其他开采地质条件等地质特征及其变化规律,开展地质类型划分。

(二)查明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各种隐蔽致灾地质因素,做好相应的预测预报工作。

(三)进行地质补充调查与勘探、地质观测、资料编录和综合分析,提供煤矿建设和生产各个阶段所需要的地质资料,解决煤矿安全生产中的各种地质问题。

(四)估算和核实煤矿煤炭资源/储量以及煤矿瓦斯(煤层气)资源/储量,掌握资源/储量动态,为合理安排生产提供可靠依据。

(五)调查、研究煤矿含煤地层中共(伴)生矿产的赋存情况和开采利用价值。

第六条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下同)具体负责煤矿地质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技术管理。

第七条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应设立地测部门,配备所需的地质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仪器设备,建立健全煤矿地质工作规章制度。

煤矿地质类型为复杂或极复杂的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外,还应配备地质副总工程师。

地质副总工程师、地测部门负责人应由地质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第八条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应组织或安排地质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或业务培训,每3年至少进行1次。

第九条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应积极采用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和新装备,认真开展煤矿地质研究,不断提高煤矿地质工作的技术水平。

第二章煤矿地质类型划分及基础资料第一节煤矿地质类型划分第十条井工煤矿应根据地质构造复杂程度、煤层稳定程度、瓦斯类型、水文地质类型和其他开采地质条件进行类型划分。

井工煤矿地质类型分为简单、中等、复杂和极复杂4种类型(表2-1)。

表2-1 井工煤矿地质类型2. 煤层稳定程度划分按本规定第十二条执行。

3. 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按《煤矿防治水规定》执行。

4. 按划分依据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井工煤矿地质类型。

露天煤矿应根据地质构造复杂程度、煤层稳定程度、工程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进行类型划分。

露天煤矿地质类型分为简单、中等和复杂3种类型(表2-2)。

表2-2 露天煤矿地质类型注:1. 地质构造复杂程度划分按本规定第十一条执行。

2. 煤层稳定程度划分按本规定第十二条执行。

3. 按划分依据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露天煤矿地质类型。

第十一条地质构造复杂程度划分依据以断层、褶皱、岩浆岩等影响采区合理划分因素为主。

(一)简单构造。

含煤地层沿走向、倾向的产状变化不大,断层稀少,没有或很少受岩浆岩的影响,不影响采区的合理划分和采煤工作面的连续推进。

主要包括:1.产状接近水平,很少有缓波状起伏;2.缓倾斜的简单单斜、向斜或背斜;3.为数不多和方向单一的宽缓褶皱。

(二)中等构造。

含煤地层沿走向、倾向的产状有一定变化,断层较发育,局部受岩浆岩的影响,对采区的合理划分和采煤工作面的连续推进有一定影响。

主要包括:1.产状平缓,沿走向和倾向均发育宽缓褶皱,或伴有一定数量的断层;2.简单单斜、向斜或背斜,伴有较多断层,或局部有小规模的褶曲及倒转。

(三)复杂构造。

含煤地层沿走向、倾向的产状变化很大,断层发育,有时受岩浆岩的严重影响,影响采区的合理划分,只能划分出部分正规采区。

主要包括:1.受几组断层严重破坏的断块构造;2.在单斜、向斜或背斜的基础上,次一级褶曲和断层均很发育;3.紧密褶皱,伴有一定数量的断层。

(四)极复杂构造。

含煤地层的产状变化极大,断层极发育,有时受岩浆岩的严重破坏,很难划分出正规采区。

主要包括:1.紧密褶皱、断层密集;2.形态复杂的褶皱,断层发育;3.断层发育,受岩浆岩的严重破坏。

第十二条煤层稳定性以煤层变化规律和可采性划分,采用定性和定量结合的方法确定。

(一)煤层稳定性定性评定。

1.稳定煤层。

煤层厚度变化很小,变化规律明显,结构简单至较简单;煤类单一。

全区可采或大部分可采。

2.较稳定煤层。

煤层厚度有一定变化,但规律性较明显,结构简单至复杂;有2个煤类。

全区可采或大部分可采。

可采范围内厚度及煤质变化不大。

3.不稳定煤层。

煤层厚度变化较大,无明显规律,结构复杂至极复杂;有3个或3个以上煤类。

主要包括:煤层厚度变化很大,具突然增厚、变薄现象,全区可采或大部分可采;煤层呈串珠状、藕节状,一般连续,局部可采,可采边界不规则;难以进行分层对比,但可进行层组对比的复合煤层。

4.极不稳定煤层。

煤层厚度变化极大,呈透镜状、鸡窝状,一般不连续,很难找出规律,可采块段零星分布;无法进行煤分层对比,且层组对比也有困难的复合煤层。

(二)煤层稳定性定量评定。

薄煤层以煤层可采性指数K为主,煤厚变异系数γ为辅;m中厚及厚煤层以煤厚变异系数为主,可采性指数为辅。

参照指标见表2-3。

表2-3 评价煤层稳定性的主、辅指标煤层可采性指数m K 计算方法:n n K m '= (2-1)式中:m K ——煤层可采性指数;n ——参与煤层厚度评价的见煤点总数;'n ——煤层厚度大于或等于可采厚度的见煤点数。

煤厚变异系数γ计算方法:%100⨯=MS γ (2-2) S = (2-3)式中:γ——煤厚变异系数;1M ——每个见煤点的实测煤层厚度,m ;M ——煤矿(或分区)的平均煤层厚度,m ;n ——参与评价的见煤点数;S ——均方差值,m 。

第十三条 基建煤矿移交生产后,应在1年内进行煤矿地质类型划分,编写煤矿地质类型划分报告,报告编写提纲见附录A,煤矿地质类型划分报告由煤矿企业总工程师组织审定。

第十四条一个煤矿原则上只评定划分一种地质类型,但在地质构造复杂程度、煤层稳定程度、瓦斯类型、水文地质类型和工程地质条件等有明显分区规律时,可分区、分煤层划分地质类型。

第十五条煤矿地质类型每5年应重新确定。

当煤矿发生影响煤矿地质类型划分的突水和煤与瓦斯突出等地质条件变化时,煤矿应在1年内重新进行地质类型划分。

第二节煤矿地质基础资料第十六条煤矿必须备齐下列区域地质资料和图件:(一)矿区内的各类地质报告;(二)矿区构造纲要图;(三)矿区地形地质图;(四)矿区地层综合柱状图;(五)矿区主要地质剖面图。

第十七条煤矿必须备齐下列地质资料及图件:(一)地质勘探报告、煤矿地质类型划分报告、建矿地质报告和生产地质报告等;(二)煤矿地层综合柱状图;(三)煤矿地形地质图或基岩地质图;(四)煤矿煤岩层对比图;(五)煤矿可采煤层底板等高线及资源/储量估算图(急倾斜煤层加绘立面投影图和立面投影资源/储量估算图);(六)煤矿地质剖面图;(七)煤矿水平地质切面图(煤层倾角大于25°的多煤层煤矿);(八)勘探钻孔柱状图;(九)矿井瓦斯地质图;(十)井上下对照图;(十一)采掘(剥)工程平面图(急倾斜煤层要绘采掘工程立面图);(十二)井巷、石门地质编录;(十三)工程地质相关图件。

第十八条煤矿必须备齐下列地质资料台账:(一)钻孔成果台账;(二)地质构造台账;(三)矿井瓦斯资料台账;(四)煤质资料台账;(五)井筒、石门见煤点台账;(六)工程地质资料台账;(七)资源/储量台账;(八)井田及周边采空区、老窑地质资料台账;(九)井下火区地质资料台账;(十)封闭不良钻孔台账。

第十九条煤矿还应根据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编制相关地质报告、图件和台账。

报告、图件和台账都应数字化、信息化,内容真实可靠,每年对相关内容进行补充完善。

图件的比例尺以满足工作需要为原则。

第二十条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应建立地质资料档案室,并由专人负责管理;资料要齐全、完整,分类妥善保存,便于利用。

第三章煤矿地质补充调查与勘探第二十一条当煤矿地质资料不能满足建设和生产需要时,应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补充调查与勘探,收集相关地质资料,重点调查煤矿内或周边煤矿开采情况,并将老窑、采空区标绘在采掘(剥)工程平面图和井上下对照图等相关图件上。

第二十二条煤矿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进行地质补充调查与勘探:(一)原勘探程度不足,或遗留有瓦斯地质、水文地质或重大工程地质等问题;(二)在建矿和生产过程中,构造、煤层、瓦斯、水文地质或工程地质等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三)煤矿内老窑或周边相邻煤矿采空区未查清;(四)资源整合、水平延深或煤矿范围扩大时,原地质勘探报告不能满足煤矿建设和安全生产要求;(五)提高资源/储量级别或新增资源/储量;(六)其他专项安全工程要求。

第二十三条煤矿地质补充勘探工作应以查明地质构造、煤层厚度及结构、瓦斯赋存规律、水文地质条件和工程地质条件等为主要任务,满足工程设计和安全采掘(剥)要求。

第二十四条煤矿地质补充勘探工程应遵循物探、钻探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一孔多用”,钻孔应兼顾构造、瓦斯、水文地质和工程地质等多项任务。

第二十五条井工煤矿补充勘探工程布置应坚持井上下结合,且与井巷设计工程结合。

勘探线原则上应垂直于煤层走向布设。

沿走向推进的露天煤矿应平行于煤层走向布设,勘探线之间应尽量保持平行等距,并和地质剖面线一致。

补充勘探钻孔应穿过最下部可采煤层底板至少30米。

第二十六条勘探工程原则上应布置在已有的勘探线上。

井工煤矿加密勘探线应尽量与石门、采区上(下)山等主要井巷工程的方向一致。

为解决某些地质问题和井巷设计需要等勘探工程,可按实际需要合理布置。

第二十七条对具有工业价值的有益矿产应有针对性地进行采样化验,圈定符合工业品位和可采厚度要求的范围,编写相关报告。

第二十八条煤矿地质补充勘探应由煤矿企业组织实施,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现场工程结束后6个月内提交补充地质勘探报告。

补充地质勘探设计和报告由煤矿企业总工程师组织审定(设计和报告编写提纲参考附录D、E)。

第四章煤矿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普查第二十九条煤矿隐蔽致灾地质因素主要包括:采空区、废弃老窑(井筒)、封闭不良钻孔,断层、裂隙、褶曲,陷落柱,瓦斯富集区,导水裂缝带,地下含水体,井下火区,古河床冲刷带、天窗等不良地质体。

每个煤矿应结合实际情况开展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普查,提出普查报告,由煤矿企业总工程师组织审定。

小煤矿集中的矿区,由地方人民政府组织进行区域性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普查,制定防范事故的措施。

第三十条采空区普查,应采用调查访问、物探、化探和钻探等方法进行,查明采空区分布、形成时间、范围、积水状况、自然发火情况和有害气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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