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区菜市场建设管理的意见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政协关于做强实体经济要走创新融合的新路子等6方面重点提案主要建议摘报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政协关于做强实体经济要走创新融合的新路子等6方面重点提案主要建议摘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3.31•【字号】镇政办发〔2017〕69号•【施行日期】2017.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其他规定正文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政协关于做强实体经济要走创新融合的新路子等6方面重点提案主要建议摘报的通知镇政办发〔2017〕69号市有关部门和单位:经研究,现将市政协关于《做强实体经济要走创新、融合的新路子》等6方面重点提案主要建议摘报转发给你们,请各承办单位高度重视,注重提案内容的吸收采纳,确保提案高质量办复办结,让重点提案在建设“两聚一高”镇江篇章的实践中发挥积极作用。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3月31日关于《做强实体经济要走创新、融合的新路子》等6方面重点提案主要建议摘报一、做强实体经济要走创新、融合的新路子这方面提案19件,市工商联、民进市委、民建市委、民盟市委,卜晓放等9位委员对做强以工业经济为主的实体经济提出了务实的建议。
主要建议有:1.成立并积极运作镇江市产业投资引导基金,体现以高端装备制造业为基金投资方向,切实推进重点技术和高端产业领域的新突破。
2.加强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力度,克服金融信贷“脱实向虚”现象,严厉打击非法集资等违法金融行为。
3.全面落实扶持民营经济发展政策,降低企业成本,增强企业转型升级新动能。
4.整合提升创业创新公共服务平台,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5.加大企业与名校名人的实质性合作,加强企业文化、信用体系等软实力建设。
承办单位:经信委、金融办、科技局、发改委、财政局、政务服务办、商务局二、打造全域旅游下的“镇江名片”这方面提案29件,民革市委、九三学社市委、市侨联、民建市委、市工商联、民盟市委和19位政协委员提出建议。
主要建议有:1.科学编制既立足当前又兼顾未来的全市域旅游发展规划,实现全市一盘棋,形成全链条、全市域、全方位的特色旅游新格局。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食品安全示范市(区)镇(街道)创建工作的意见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食品安全示范市(区)镇(街道)创建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镇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7.03•【字号】镇政办发[2007]145号•【施行日期】2007.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食品安全示范市(区)镇(街道)创建工作的意见(镇政办发〔2007〕145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创建食品安全示范县活动的通知》(国家食药监协〔2007〕29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放心消费”创建活动的意见》(苏政办发〔2007〕44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全市农村食品安全工作,共同创造一个放心安全的食品消费环境。
根据全省统一部署,决定从2007年起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示范市(区)、镇(街道)创建活动,现就创建活动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构建和谐社会为宗旨,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目标,深入实施食品放心工程,不断加大专项整治力度,全面推进农村食品安全“三网”建设,严格规范农村食品生产经营行为,有效遏制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活动。
形成一个渠道畅通、反应快捷、运作高效的农村食品安全监管机制,全力营造一个让广大人民群众买得放心、吃得安全、消费满意的良好环境。
二、主要目标2007-2008年在全市创建1-2个食品安全示范市(区)。
每个辖市(区)创建1-2个食品安全示范镇(街道)。
食品安全示范市(区)、镇(街道)全面达到创建标准,在当地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权责清晰、衔接紧密、全程覆盖”的食品安全保障体系,实现食品安全工作上新台阶,提高防范和控制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能力。
三、创建方式食品安全示范市(区)、镇(街道)采取申报制。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镇江市城区经营性用地统一管理的意见(试行)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镇江市城区经营性用地统一管理的意见(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镇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9.24•【字号】镇政发〔2015〕31号•【施行日期】2015.09.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镇江市城区经营性用地统一管理的意见(试行)镇政发〔2015〕31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为全面提升我市土地利用“双提升”水平,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4〕119号)、《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苏发〔2014〕6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苏办发〔2014〕52号)以及《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利用管理的意见》(镇政发〔2014〕5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现就城区(京口区、润州区以及丹徒区金润大道以北区域)经营性用地统一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突出管理重点1.加强征地拆迁计划管理。
市政府成立由分管秘书长为组长,市发改委、财政局、住建局、国土局、规划局、审计局、监察局等职能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城区经营性用地统一管理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负责牵头制定年度征地拆迁计划,同步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和土地供应计划。
年度征地拆迁计划安排原则上应优先满足产业、城建、民生、生态等年度重点项目的需求。
2.适度控制供地总量。
综合考虑市场供需等因素,市、区联动合理控制经营性建设用地市场投放,逐步实现土地市场的科学管控和健康发展。
对丹徒区和镇江新区的经营性用地,工作小组要依据职责,对其土地市场投放量和地块价格等进行统筹管控,形成全局一盘棋管理格局。
3.严格控制安置房用地。
在完成国家、省下达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的前提下,严格控制市区安置房用地供应总量,严格安置房产权登记资格审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城市管理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和成员单位职责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城市管理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和成员单位职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镇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6.30•【字号】镇政办发[2008]131号•【施行日期】2008.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城市管理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和成员单位职责的通知(镇政办发〔2008〕131号)各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现将《镇江市城市管理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和成员单位职责》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工作职责,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强化措施,确保各项工作要求落到实处。
二○○八年六月三十日镇江市城市管理协调委员会办公室职责1.全面加强对各成员单位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督查和考核。
2.调查研究城市管理工作中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提出对策和措施。
加强对城市管理工作的交流和研讨。
3.对各成员单位的城市管理工作目标任务进行督查考核,并提出奖惩意见。
4.配合做好国家级、省级相关创建工作。
5.负责镇江市城市管理协调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及时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镇江市城市管理协调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一、市委组织部1.加强城市管理领域领导班子和后备人才的考察培养。
2.协调、指导和督促各级基层组织落实城市管理工作目标和任务。
二、市委宣传部协调新闻单位做好城市管理方面的宣传报道工作,正确引导对城市管理工作的社会舆论,加强城市管理公益性宣传。
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1.制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规划,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做好相关环卫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2.负责市区户外广告设置审批和日常监管工作,组织实施城市夜景灯光建设和管理。
3.负责建成区建筑垃圾处置的核准和日常监管工作。
4.负责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5.负责垃圾处置费的征收管理。
6.履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职能,组织开展专项整治。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镇江市2012年价格调控目标责任制的实施意见-镇政办发[2012]64号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镇江市2012年价格调控目标责任制的实施意见-镇政办发[2012]64号](https://img.taocdn.com/s3/m/348a9f3a182e453610661ed9ad51f01dc2815794.png)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镇江市2012年价格调控目标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正文:----------------------------------------------------------------------------------------------------------------------------------------------------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镇江市2012年价格调控目标责任制的实施意见(镇政办发〔2012〕64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为完善价格调控机制,实现2012年全市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根据市政府《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镇政发〔2010〕219号)的有关要求,现就建立2012年镇江市价格调控目标责任制提出如下意见:一、价格调控目标根据镇江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镇江市人民政府《政府工作报告》,2012年全市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预期调控目标为: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年度涨幅控制在4%左右。
二、目标责任分解(一)各辖市区、镇江新区价格调控目标任务一是保障本地区重要商品市场供应。
落实“米袋子”、“菜篮子”行政首长分级负责制,建设与本地区需求相适应的设施蔬菜、城郊蔬菜基地,强化重要商品生产、储备和调运,确保粮油、生猪、蔬菜等主副食品市场供应。
二是进一步完善价格调控机制。
建立价格调控目标责任制,规范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管理,进一步完善价格调控手段,确保实现预期调控目标。
三是推进平价商店建设。
根据市里的统一部署要求,科学规划平价商店的布局,合理确定平价商店数量,扎实推进平价商店建设。
进一步扩大平价商店的经营品种,规范平价商店日常管理,建立长效机制,促进平价商店持续健康发展。
四是强化价格监测预警和调控监管。
完善价格调控预案,及时处置本地区的价格异动事件,保持群众生活必需品价格基本稳定。
加强市场价格监测,准确分析和把握市场价格走势。
镇江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镇江市人民政府令第19号

镇江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正文:---------------------------------------------------------------------------------------------------------------------------------------------------- 镇江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镇江市人民政府令第1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江苏省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实施办法》和本规定。
第三条镇江市规划局是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和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㈠、贯彻实施国家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㈡、具体负责城市规划的编制并实施管理;㈢、参与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国土、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各项专业规划的编制;㈣、负责审核建设项目的选址,参与其可行性研究;㈤、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规划管理工作;㈥、负责全市城建档案管理工作;㈦、负责查处城市规划违法案件。
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县(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业务工作上接受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城市规划由县以上城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集中统一管理,不得下放或分割规划管理权。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派驻区的规划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辖区内居民私人建房等建设工程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在权限内对违法建设行为进行调查取证,提出处罚建议。
第四条城市规划区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规划的监督、检查工作。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镇江市建成区市政基础设施移交管养的实施意见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镇江市建成区市政基础设施移交管养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镇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01•【字号】镇政办发[2012]258号•【施行日期】2012.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镇江市建成区市政基础设施移交管养的实施意见(镇政办发〔2012〕258号)各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三山”景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市政基础设施的移交接管行为,明确投资(建设)单位和管理养护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发挥市政基础设施的建设投资效益,全面提高市政基础设施的管理养护水平,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本市京口、润州、丹徒新城、镇江新区、“三山”景区建成区范围内,由政府投融资新建、扩建、改建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适用本意见。
投资(建设)单位在项目建成后必须移交专业单位管理,实行“投资、管理、运行”相分离。
本意见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包括:城市道路、公路、桥梁;排水(含雨水、污水);园林绿化;道路照明、景观照明;环卫;公益性广场;城市公共绿地;城市山地公园;公共交通设施以及与以上设施相配套的附属设施。
二、市政基础设施管养主管部门负责本意见的组织实施。
除由市级主管部门负责管养的市政基础设施外,丹徒区和镇江新区、“三山”景区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市政基础设施的移交管养工作。
三、市政基础设施管养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具体负责以下工作:市城市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称市城建办)负责本实施意见的综合协调工作;牵头组织市政基础设施的综合验收和接管移交;核定市政基础设施管养经费的筹资标准。
市城管局负责城市道路、桥梁、道路照明、景观照明、环卫设施的接管;负责建成区范围内国道、省道的慢车道、人行道及其路牙的接管;协助京口、润州区政府和“三山”景区管委会做好环卫保洁接管工作;对丹徒区、镇江新区、“三山”景区范围的相应市政基础设施管养工作进行行业管理。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城市中心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的意见-镇政办发[2011]216号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城市中心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的意见-镇政办发[2011]216号](https://img.taocdn.com/s3/m/6e6a6f57ff4733687e21af45b307e87101f6f8df.png)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城市中心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的意见正文:----------------------------------------------------------------------------------------------------------------------------------------------------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城市中心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的意见(镇政办发〔2011〕216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城市人口迅速集聚增长,在大型拆迁安置社区、大规模成片改造老城区社区、大型商品房开发社区、“万顷良田工程”农村新社区等新型社区,探索“中心社区+基本社区”为主要内容的新型社区管理模式,进一步激发基层社会活力,提高科学化管理水平,是新形势下加强基层社会建设和管理的必然要求。
根据中办发〔2007〕27号、苏发〔2011〕15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现就我市开展城市中心社区建设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建设幸福和谐城市的总体要求,合理规划社区布局、健全完善社区功能、创新创优社区管理、强化拓展社区服务、打造社区建设特色,努力把城市中心社区建设成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现代化新社区。
二、目标任务中心社区是指依托大型公共服务设施,发散覆盖至数个基本社区,且在覆盖范围内具有调节社区管理和服务能力的社区组织。
设立中心社区的条件为:(1)地缘相近。
中心社区具有一定的地域空间,由3-5个地缘相近的基本社区组成;(2)规模适度。
中心社区人口规模约为3-5万人,基本社区人口1万人左右;(3)布局合理。
中心社区以大型公共服务设施为依托,基本社区环布在中心社区周围。
按照“积极稳妥试点、创新管理体制、完善服务功能、健全服务网络”的原则,2011年重点在新型社区中推行中心社区建设试点;到2015年,全市新型社区基本建立中心社区管理体制,已建成且居民入住率超过50%的新型社区形成“基础设施完善、服务设施齐全、功能布局合理、文化特色鲜明、生态环境良好、管理民主规范”的社区建设新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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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区菜市场建设管理的意见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
【发文字号】镇政办发[2009]22号
【发布部门】镇江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01.19
【实施日期】2009.01.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区菜市场建设管理的意见
(镇政办发〔2009〕22号)
各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单位:
为促进镇江市区菜市场建设,规范菜市场经营管理,改善消费环境,保障市场供给,方便群众生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镇江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菜市场规划管理
菜市场作为商业网点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菜市场规划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遇有特殊情况确需改变的,经市经贸、规划部门会审后,报市市场建设领导小组批准。
对布局不合理、不符合规划及严重影响市容市貌的菜市场,由市、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予以关闭或取缔。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经济组织均可依法申请开办或参与开办菜市场。
菜市场举办者必须按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
按照规划定点建设开办的菜市场,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菜市场的场地和设施,不得擅自迁移菜市场。
二、规范菜市场审批建设
菜市场建设项目由市、区两级政府审批,市市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监管考核。
菜市场建设应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有利交易、方便生活的原则,建设项目经菜市场行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办理立项、土地征用、工程建设等手续。
菜市场建设必须严格按照规划实施,并与新建住宅小区和旧城改造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市区新建菜市场按《镇江市菜市场基础设施规范》标准建设,应具备三星级以上硬件标准;原有菜市场改建、扩建按市区菜市场升级改造标准实施。
三、明确菜市场管理责任
(一)菜市场举办者责任
1.负责健全市场管理服务机构,履行市场管理职责,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场地的面积、租赁期限、租金、违约责任、规范管理保证金措施、纠纷解决方式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