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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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办公室各处室工作岗位职责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办公室各处室工作岗位职责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办公室各处室工作岗位职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镇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7.18•【字号】镇政办发[2008]144号•【施行日期】2008.07.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办公室各处室工作岗位职责的通知(镇政办发〔2008〕144号)各处(室)、队:根据市领导和各秘书长的工作分工,现将办公室各处室岗位职责明确如下:秘书一处1.负责市政府领导参加有关会议和活动的联系、安排等工作。

统一扎口安排辖市(区)、部门邀请市政府领导参加的活动。

2.负责市政府日常值班工作,承担市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日常工作。

3.负责市政府全体会议、全体(扩大)会议的会务工作,参与和协调全市性工作会议的会务及全市性重大活动的组织等工作。

负责市领导所需会议室的安排。

4.负责安排内宾公务接待等工作。

5.负责办公室离、退休干部管理和服务工作。

6.负责办公室的财产、报刊资料、办公用具购置、管理,出具介绍信及工勤、安全保卫等工作。

7.负责办公室主任(扩大)会议的记录整理工作。

8.办理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值班工作岗位职责:1.负责值班电话的接听、记录、呈报、处理工作,做好值班日志。

2.负责编排发放《本周市政府领导工作日程安排》;负责值班费的发放。

3.接听电话态度和蔼、语言文明。

对重要的电话和问题,要及时填写《电话记录单》或整理成书面材料,呈送办公室领导阅批,重大问题和紧急情况要迅速向领导报告,一般问题要及时主动地同有关方面联系解决。

做到事事有交代,件件有落实。

4.严格遵守值班制度,坚守工作岗位,安排衔接好下班时间和节假日轮值人员。

5.熟悉领导同志的工作分工,熟练运用电子计算机等现代化办公设备做好值班工作,及时存储值班工作资料等。

6.负责编印《值班要情》、《值班快报》,及时按规定向上级报送重大突发事件信息。

7.做好保卫保密工作,协助值班民警维护好工作秩序,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政府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镇政办发〔2018〕50号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政府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镇政办发〔2018〕50号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政府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政府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镇政办发〔2018〕50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镇江市政府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4月10日镇江市政府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我市信息化项目建设水平和投资效益,规范项目投资建设过程中立项、采购、建设、评价等行为,加强全市信息资源整合共享,推动智慧镇江建设,根据国务院《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国发〔2016〕51号)、《江苏省政府信息化服务管理办法》(省政府85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市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市级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使用财政性资金(含市财政配套资金)建设,纳入《镇江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暂行)》(镇政办发〔2017〕162号)管理范围的新建、改建信息化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息化项目,是指以计算机、通信技术以及其他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的信息机房建设、信息网络建设、基础软硬件购置、软件应用系统建设和信息资源开发等相关的项目。

第四条信息化项目建设,必须符合国家、省、市各级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及地方规定的强制性标准。

第五条信息化项目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资源共享、惠民优先、安全可控的原则。

第六条智慧镇江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智慧办)负责信息化项目建设的审核、监督、验收、评价等环节的管理工作;市财政部门负责信息化项目建设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的监管;其它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信息化项目管理工作。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镇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1.20•【字号】镇政办发[2006]6号•【施行日期】2006.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的通知(镇政办发〔2006〕6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镇江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一月二十日镇江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第一条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江苏省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核办法》,结合本市信访事项办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访人对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复查(复核)申请的信访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信访事项的复查、复核应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和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照“受理最底级、逐级复查复核”的要求,完成信访三级终结程序。

第四条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申请须具备下列条件:(一)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申请人必须是对信访事项的处理(复查)机关作出的书面答复意见不服的信访人。

多人对同一答复意见不服的,应当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数不超过5人。

(二)申请复查(复核)要有具体的复查(复核)请求和事实依据。

申请复查(复核)的内容,不得超出原处理(复查)意见的范围。

复查(复核)申请提出新的信访事项的,复查(复核)机关不予受理,并告之信访人应向信访问题的有权处理机关提出。

(三)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其它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不属于信访事项的复查、复核范围,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四)信访人应自收到处理(复查)意见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复查(复核)申请。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镇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5.19•【字号】镇政办发[2010]92号•【施行日期】2010.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镇政办发〔2010〕92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镇江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五月十九日镇江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09〕573号)和《中共镇江市委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镇发〔2010〕11号),设立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主要职责(一)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督促指导全市依法行政工作,拟订实施全市依法行政规划和工作计划,调查研究依法行政和政府法制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具体措施和工作建议。

(二)负责编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工作计划,督促、指导、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三)负责起草或组织起草重要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统一审查、修改市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规范性文件草案;承办省政府规章草案的征求意见工作。

(四)承办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协调处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中的分歧、矛盾;承办市政府工作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五)研究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行政执行等法律、法规、规章实施以及行政执法中带普遍性的问题,向市政府提出完善制度和解决问题的意见建议,拟订有关配套措施和答复意见;协调市政府部门之间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贯彻实施中的矛盾和争议。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市属国有投资公司运营管理与绩效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市属国有投资公司运营管理与绩效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市属国有投资公司运营管理与绩效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镇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6.22•【字号】镇政办发[2009]153号•【施行日期】2009.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市属国有投资公司运营管理与绩效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镇政办发〔2009〕153号)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镇江市市属国有投资公司运营管理与绩效考核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六月二十二日镇江市市属国有投资公司运营管理与绩效考核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国有投资公司的运营管理与绩效考核,增强风险防范能力,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国有投资公司,是指承担政府投融资和建设发展任务的市属国有投资公司,包括镇江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镇江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镇江市交通投资建设发展公司、镇江市水利投资公司、镇江风景旅游发展总公司、镇江市港口有限公司、镇江市土地收储中心等(以下简称投资公司)。

第二章评估目标第三条市政府每年下达各投资公司年度综合经营目标。

各投资公司根据市政府下达的任务,结合自身发展规划提出预案,经投资公司主管部门(简称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市国资委会同财政、发改、国土等部门会审,报市政府审定。

由市政府领导与投资公司主要负责人签订目标责任状,作为年度考核的依据。

市政府调整投资建设任务时,相应调整年度考核目标。

第三章项目监管第四条对投资公司实施的投资建设项目实行分类管理,由市国资委会同财政和主管部门共同实施。

对市政府确定的具有社会公共服务和经济发展功能的投资项目,实行登记管理,投资公司应确保完成。

对符合主营业务范围、自身投资能力许可、经济效益较好的自主经营性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对跨产业特别是“非主业、非控股、非本地”的对外投资,实行核准管理。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取消行政权力项目和承接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取消行政权力项目和承接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取消行政权力项目和承接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5.09.23
•【字号】镇政办发〔2015〕167号
•【施行日期】2015.09.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取消行政权力项目和承接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
通知
镇政办发〔2015〕167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为贯彻执行《省政府关于取消行政审批项目和承接国务院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苏政发〔2015〕88号)等文件,经研究,决定取消市级行政审批事项5项、市级其他行政权力事项6项(不含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市级职业资格许可事项1项,承接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事项68项,下放至县级行使的行政审批事项3项。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项目和下放管理层级项目的落实和承接工作,及
时更新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系统中的行政权力库平台数据。

对公布取消的项目要坚决及时停止审批;对下放管理层级的项目,要抓紧完成工作衔接,规范行政审批程序,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附件:
1.取消的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2.取消的市级其他行政权力事项目录(不含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
3.取消的市级职业资格许可事项目录
4.承接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5.下放至县级行使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23日附件1
附件2
附件3
附件4
附件5。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镇政发〔2015〕4号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镇政发〔2015〕4号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镇政发〔2015〕4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三山”景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镇江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镇江市人民政府2015年1月11日镇江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管理,防范政府债务风险,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市级财政直接投资或部分使用下列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政府地方债、利用国债以及需财政资金归还的融入资金;采用PPP、BOT、TOT方式筹集的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缴收入;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国家、省级补助资金按照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维护改造、装饰等各类基本建设项目。

第四条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包括公共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城乡统筹发展以及推进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科技进步等。

第五条建立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召集,发改、财政、国资、住建、审计、监察、规划、国土、环保、金融办等部门组成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研究、协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重大事项。

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由发改部门负责。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府机构改革“三定”工作实施意见-镇政办发[2010]30号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府机构改革“三定”工作实施意见-镇政办发[2010]30号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府机构改革“三定”工作实施意见正文:----------------------------------------------------------------------------------------------------------------------------------------------------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府机构改革“三定”工作实施意见(镇政办发〔2010〕30号)市政府各部门:定职责、定内设机构、定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的“三定”工作,是机构改革的中心内容和实施过程中的关键环节,是改革方案在市级机关各部门的具体落实。

为贯彻落实《镇江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镇发〔2010〕11号)精神,确保这次机构改革顺利进行,现就市政府机关各部门“三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三定”工作的实施范围市政府所有工作部门。

二、“三定”工作的程序“三定”工作分三步进行:第一步:拟定上报。

各部门根据这次机构改革的要求和统一部署,对本部门的职能和机构编制现状进行认真分析研究,拟定本部门的“三定”规定草案。

新组建部门于动员大会之后20个工作日内、其他部门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三定”规定草案的研究制订和上报工作。

第二步:审核审批。

市编办用一个月左右的时间基本完成对各部门方案的审核修改,报市编委审核批准。

4月底前基本完成对各部门“三定”规定的批复工作。

第三步:组织实施。

各部门根据批复下达的“三定”规定在一个月内完成人员定编定岗工作。

三、“三定”规定草案的内容“三定”规定草案主要内容包括:职责调整,即提出新增、取消和加强的职责;主要职责,即全面、准确地提出本部门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即提出部门内设机构的名称、数量和职责;人员编制,即在部门编制总额内提出编制分配、部门领导职数和中层领导职数方案;其他事项,即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附则。

四、“三定”工作的具体要求1.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理顺职责关系一是坚持转变政府职能,准确界定部门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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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
【发文字号】镇政办发[2011]282号
【发布部门】镇江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12.19
【实施日期】2011.12.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的通知
(镇政办发〔2011〕282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镇江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镇江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镇江市是2011年确定的全省第二批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市之一,在深入调研、论证的基础上,结合本市行政复议工作现状,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思路
按照省政府提出的在全国率先建立法治政府的要求,坚持“效率优先、优化配置、畅通渠道、提高质量”的原则,通过审议以市政府为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案件,积极探索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工作,公开公正审理案件,畅通行政争议解决渠道,并对省法制办确定的我市所属辖市、区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进行指导检查,为本市今后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工作夯实基础。

二、功能定位
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是市政府负责受理、审理市本级行政复议案件,指导监督全市行政复议工作,研究全市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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