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律案例及答案2
经济法案例分析及答案

《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题及答案第一章经济法总论1.2006年9月1日,甲市A区A国家税务局对B公司作出某一具体行政行为并于当日以信函方式寄出,A公司于9月5日收到该信函。
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A公司如对该行政机关地决定不服,可以在一定期间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问:(1)B公司应在何期间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为什么?(2)受理B公司申请复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是谁?(3)申请行政复议的申请人是谁?被申请人是谁?答案:(1 ) 9月5 日至1 1 月4 日。
当事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 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3) 申请人是B公司,被申请人是甲市A区A国家税务局。
2. A公司与B公司依法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但由于该合同履行前发生了地震,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A公司据此依法解除了双方的买卖合同。
问:(1) A与B之间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中,指出主体、客体、内容是什么?(2) 引起A与B双方法律关系的产生、终止的法律事实是什么?答案:(1) A与B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中,主体是A公司与B公司。
客体是买卖的标的、货物。
内容是A公司与B公司的合同权利和义务。
(2) 引起A与B双方法律关系的产生的法律事实是A、B依法签订合同的行为引起A、B双方法律关系终止的法律事实是地震这一事由。
3.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并在合同中单独制定了仲裁条款。
事后甲公司发现在订立合同时对该有关事项存在重大误解。
问:(1) 甲公司可否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某仲裁机构申请撤销合同?(2) 如果甲公司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合同,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答案:(1) 甲公司可以向某仲裁机构申请撤销合同。
(2) 如果甲公司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合同,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仲裁协议独立有效,即使合同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经济法案例分析

经济法案例分析一:女教授起诉所在大学挑战55岁退休线年满55岁的大学教授史建接到学校的退休通知后,认为根据相关规定,高级职称的女性如本人自愿,可到60周岁退休,遂将所在的大学起诉。
北京市石景山法院一审裁定,因此案不属受理范围而驳回其起诉。
56岁的史建是一所大学的教师,正教授职称。
去年2月,她接到学校下达的退休通知。
史建称,其两个姐姐同在高校任职,都是60岁退休,因此她接到通知后非常不解。
经查询资料史建发现,有关文件中对高级职称女性的退休年龄已有明确规定。
她出具人事部《关于高级专家退(离)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女性高级专家,凡身体能坚持正常工作,本人自愿,可到60周岁退(离)休”。
史建认为学校执行的退休年龄有悖于国家规定,且与宪法规定的男女平等的原则不符。
与学校几次沟通无果后,她起诉到法院。
史建请求撤销学校的退休通知,恢复其应有的工作权利。
庭审中该大学代理人辩称,学校的退休政策是执行国家和北京市的人事制度和政策。
另外,此案不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
法院经审理认定,史建的诉求不属于法院人事争议的受理范围,驳回起诉。
宣判后,史建表示要上诉。
她表示想通过诉讼争取其正当的工作权利,“不仅是为我个人,也是为其他的高知女性”。
经济法案例分析二:合同法委托人某家用电器公司委托某贸易代理公司与某进出口公司订立电器销售合同。
贸易公司遂指派其业务员李某与张某与进出口公司洽谈并签订了200台彩电的购销合同,并约定于2013年12月15日前交货。
后由于家用电器公司货源出现问题,未能按期交货。
进出口公司遂找到业务员李某,要求赔偿损失。
李某表示,他去签订合同只是代表公司履行职务,与他本人无关,而且贸易公司也只是受家用电器公司的委托签订合同,进出口公司应该找家电公司赔偿。
请分析本案的法律关系及其构成要素。
答:所谓经济法关系是指经济法主体经济活动中根据经济法律,法规的规定所形成的经济权利和义务关系。
它的构成要素为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组成。
经济法案例

一.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买卖木材合同,合同约定买方甲公司应在合同生效后15日内向卖方乙公司支付40%的预付款,乙公司收到预付款后3日内发货至甲公司,甲公司收到货物验收后即结清余款。
乙公司收到甲公司40%预付款后的2日即发货至甲公司。
甲公司收到货物后经验收发现木材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遂及时通知乙公司并拒绝支付余款。
试分析:(1)甲公司拒绝支付余款是否合法?(2)甲公司的行为若合法,法律依据是什么?(3)甲公司行使的是什么权利?若行使该权利必须具备什么条件?答案:(1)甲公司拒绝支付余款是合法的。
(2)《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又先后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乙公司虽然将木材如期运至甲公司,但其木材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根据第67条的规定,甲公司有权拒绝支付余款。
(3)甲公司行使的是先履行抗辩权。
二.甲乙两公司签订钢材购买合同,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提供钢材,总价款500万元。
甲公司预支价款200万元。
在甲公司即将支付预付款前,得知乙公司因原材料供给等问题,生产能力骤减,已经拖欠丙公司钢材数月,无法按约定数量交付自己钢材,并有拖欠丙公司钢材的证据证明。
于是,甲公司拒绝支付预付款,除非乙公司能提供一定的担保,乙公司拒绝提供担保。
为此,双方发生纠纷并诉至法院。
试分析:(1)甲公司拒绝支付余款是否合法?(2)甲公司的行为若合法,法律依据是什么?(3)甲公司行使的是什么权利?若行使该权利必须具备什么条件?应承担什么义务?(4)假如乙公司提供了担保呢?答案:(1)甲公司拒绝支付余款是合法的。
(2)《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可以中止履行。
本案中甲公司作为先为给付的一方当事人,在对方于缔约后生产状况明显恶化,且未提供适当担保,可能危及其债权实现时,可以中止履行合同,保护权益不受损害。
国际经济法案例题目

案例一:某年,我国嘉宝冷冻加工厂与日本惠子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水产品出口合同.合同规定交货期限为该年9月中旬。
后因市场行情发生变化,惠子公司要求将应供应的货物分成两批等量装运,嘉宝加工厂回电表示接受。
但因工作疏忽,嘉宝加工厂按合同原来的装运期一次交付货物.惠子公司拒绝接受。
问:如何处理该纠纷?案例二:某年,浙江省某工艺品进出口公司向马来西亚进口商出口一批纯毛地毯,交付条件为CIF吉隆坡,支付条件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
对方开来信用证后我方曾进行了仔细审查,后来对方将运输方式改为空运,我方接受后未对原证中的相关内容提出修改要求,(即原信用证要求提交一份受益人证明,证明出口方已将海运提单副本寄给开征申请人),修改书中虽然已将运输方式由海运改为空运,但对该条款却只字未提。
后我方空运了该货物. 问:收款是否能顺利进行?案例三:有一从加拿大去欧洲的油菜籽的CIF买卖。
但航次半途船舶遇上严重海难,货物延误了很久才抵达欧洲,买方不想要这批损失惨重的货物了.买方的理由是卖方迟了交出单证,因为对于何时要交出单证,买方说买卖合约的付款条款已有明示:交单是在两个时间:一是船舶抵达卸港,二是提单后20天,之中较早的一天.在该案中,卖方是过了提单日期20天才交出单证。
问:买方可否取消合同?案例四:孟买卖方向纽约买方出售5000码纺织品,合同详细说明买方购进该批织物是用来制作夏季服装,在3个月的远洋运输中海水渗入包装箱,引起半数货物湿损,根据合同中的CIF条款,买方承担了该风险损失,接受了货物,在后来制作成衣时买方发现织物染料褪色,所制作的服装没有商销性。
问:买方可否要求赔偿?案例五:假如合同规定卖方向买方交付10辆二手汽车,用于买方运输业务,卖方如约交货后,第三方起诉卖方,主张他对这10辆车有完全的所有权,不允许销售,根据程序,买方作为第三人也被要求参加诉讼,经过3个月的审理,法庭判决卖方胜诉,第三人的权利要求不成立。
但是买方参与诉讼的结果是因这10辆汽车不能正常投入使用损失了经营利润10000元,买方还花费了5000元的法律服务费用.问:买方因涉讼造成的损失应由谁承担?案例六:我某进出口公司承接一份来样加工合同,事后接到德国某客商的来函,认为我出口到西非的上述花样属于他们的专利,侵犯了其权益.而卖方(我方)所交货物是根据买方提供的图纸、图案加工的。
典型经济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在市南区开发了一处住宅项目,并公开销售。
购房者张先生在了解该项目后,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买该小区一套住宅。
合同签订后,张先生支付了首付款,并按约定时间办理了贷款手续。
然而,在交房时,张先生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与开发商协商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1. 房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2. 开发商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3. 购房者张先生能否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金。
三、案件分析1. 房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购房者张先生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了房屋的质量标准。
经鉴定,房屋确实存在质量问题,如墙面裂缝、地面不平整等。
因此,房屋存在质量问题。
2. 开发商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开发商未按照合同约定交付符合质量要求的房屋,已经构成违约。
因此,开发商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 购房者张先生能否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在本案中,购房者张先生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
因此,张先生有权要求开发商支付违约金。
四、判决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开发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交付符合质量要求的房屋,已经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判决开发商支付购房者张先生违约金人民币10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五、案例启示1. 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明确房屋的质量标准、交付时间等关键信息。
经济法案例

经济法案例一2012年7月18日,张士群和妻子一同到镇农贸市场上购物。
路过肉摊时,张士群发现个体户刘勇摊上的猪肉水汪汪,格外新鲜好看。
根据从报刊上学到的知识,张士群断定这批猪肉注了水。
但是很多顾客没有这些知识和经验,见这些猪肉颜色好就纷纷购买。
张士群觉得有责任将自己的怀疑告诉有关部门。
张士群和妻子匆匆赶到镇工商所,向值班所长报告了这一情况。
所长带着两位工作人员迅速至农贸市场。
经检验发现,刘勇所售猪肉果然是注水猪肉,而且所注之水相当肮脏。
镇工商所立即封存该批猪肉并予没收;同时没收刘勇的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250元;对卖出的注水猪肉,作退货处理。
问:张士群的做法对吗?答案:本案涉及到消费者的监督检举权。
张士群的做法是对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5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这是消费者依法享有的监督权。
消费者监督权的主体,既可以是直接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也可以是其他与之无关的人,也就是说,非受害人也有权监督、检举和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权利。
本案中的张士群并非受害人,但是,他凭着自己的社会责任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检举了个体商贩刘勇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正确行使了自己享有的监督权,应当受到社会鼓励和支持。
消费者权益保护不是哪一单位、哪一部门或者哪一个人的事,而是需要全社会参与其中的一个浩大的系统工程.每个消费者除了积极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外,还应当对整个社会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予以关注,途径之一就是行使自己的监督权.国家有关部门、消费者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都应当积极配合、支持消费者进行的监督行为。
经济法案例二居住某市南区的唐某向本市电信局支付2000元初装费安装电话一部。
2个月后,唐某发现话费单上出现自己从未打过的长途电话,话费150余元,遂找电信局交涉,经查系电信局设备技术故障所致,唐某多次要求电信局作进一步的解释并保证以后不再发生此类事情,电信局未予确认。
经济法律典型案例及答案(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公司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股东为甲、乙、丙三人,分别持有公司40%、30%、30%的股份。
2008年,甲因个人原因欲退出公司,经协商,甲将其40%的股份转让给乙,转让价格为800万元。
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甲与乙办理了股权转让手续,但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此后,甲以乙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为由,要求乙将其股份回购,乙拒绝。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甲与乙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以及甲是否有权要求乙回购其股份。
三、案例分析1. 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股东之间转让股权,应当通知其他股东。
转让股权的股东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十日内将转让股权的情况通知公司登记机关。
”本案中,甲与乙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双方办理了股权转让手续,但未在十日内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根据法律规定,股权转让协议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十日内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否则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2. 甲是否有权要求乙回购其股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本案中,甲将其股份转让给乙时,并未经过其他股东丙的同意,且未履行书面通知义务。
因此,甲与乙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关于甲是否有权要求乙回购其股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受让人取得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受让人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本案中,甲与乙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乙并未取得甲的股份,因此甲无权要求乙回购其股份。
四、法院判决经审理,法院认为甲与乙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而无效,甲无权要求乙回购其股份。
经济法案例
经济法案例1、小张在甲商店购买了乙化妆品公司生产的护肤化妆品,在使用后不但没有起到护肤的作用,反而导致面部出现毁损,到医院就医花费医疗费用1000元,因误工而造成损失320元。
小张的损害该由谁来承担?【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品质量法》第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
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这追偿。
属于产品的销售这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站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2、张某曾经因为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2006年12月31日执行期满。
2007年初被选举为大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华公司)的董事。
大华公司是一家化工生产企业,主要产品为农药、农用化肥等农用生产资料。
2008年年初,张某与其大学同学王某又共同投资设立了兴华化工厂,主要产品是农用塑料薄膜等农用生产物资。
大华公司的股东李某得知此情后,遂向大华公司及监事会反映,要求撤销张某的董事职务,并要求公司或者监事会向法院起诉,追究张某的民事赔偿责任。
大华公司对李某的请求置之不理,监事会则对李某的请求拒绝提起诉讼。
请问:1、张某可否被选举为大华公司董事?为什么?2、张某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3、如果大华公司股东李某要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张某,还应当满足什么条件?【分析】1.不可以。
因为张某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2.不合法。
因为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自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3.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
3、甲、乙、丙拟设A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A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甲为普通合伙人,以实物作价出资3万元;乙、丙为有限合伙人,各以5万元现金出资,丙自企业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纳出资;甲执行A企业事务,并由A企业每月支付报酬3000元;A企业定期接受审计,由甲和乙共同选定承办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A企业的盈利在丙未缴纳5万元出资前全部分配给甲和乙。
《经济法》公司法案例分析
公司法案例分析有限责任公司1、甲、乙均为某电子有限公司的董事.2004年10月,甲、乙又与公司外人员丙合伙开办了一个无线电厂,从事收录机的生产,其产品与电子公司的产品相同。
2007年2月,电子有限公司发现甲、乙的这一行为,经股东会会议表决,免去了两人的董事职务,并要求两人将其经营无线电厂所得共计32万元交给公司.两人当场拒绝,公司遂诉至法院。
问:(1)甲、乙的行为是否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为什么?(2)该纠纷应如何处理?答:(1)甲、乙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关于董事、经理竞业禁止的规定。
公司法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2)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会有权罢免公司董事职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从事上述营业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归公司所有。
所以,公司股东会决议应该确认有效。
甲、乙应将经营无线电厂所得32万元交给公司。
出资2、甲、乙、丙、丁、戊意欲成立一家丽人美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200万元,其中甲乙各以货币60万元出资;丙以实物出资,经评估机构评估为20万元;丁以其专利技术出资,作价50万元;戊以劳务出资,经全体出资人同意作价l0万元。
公司拟不设董事会,由甲担任执行董事;不设监事会,由丙担任公司的监事。
丽人美容公司成立之后经营惨淡,已欠A银行到期贷款l00万元。
经股东会决议,决定把美容公司唯一盈利的美容用品工作室分出去,另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美容用品厂。
后美容公司增资扩股,乙将其股份转让给宏达公司。
问题:(1)美容公司组建过程中,各股东出资是否符合公司法规定,原因何在?(2)美容公司组织机构的设置是否符合公司法规定?为什么?(3)美容公司设立美容用品厂在公司法上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设立之后,美容公司原有债务应当如何承担?(4)乙在转让股份时应遵循股份转让的何种规则?(5)A银行如若起诉追讨美容公司所欠l00万元到期贷款,应以谁为被告?原因何在?答:(1)出资有不合法之处:劳务出资不合法。
国际经济法案例
一、FOB合同纠纷案例中国A公司与美国B公司签定出口大米合同。
合同规定:A公司向B公司出售一级大米2000吨,以中国商品检验局的检验证明为最后依据,单价每吨╳╳美元,FOB大连,麻袋装,每袋净重╳╳公斤,买主于╳年╳月派船只接运货物。
后B公司未按期派船前来接运,一直延误数月才派船只来华接货。
当大米运至目的地后,B公司发现大米生虫,于是委托当地检验机构进行了检验,并签发了虫害证明。
买方B公司据此向卖方A公司提出索赔20%货款的损失赔偿。
当A公司接到对方的索赔后,不仅拒赔,且要求对方B公司支付延误时期A公司支付的大米仓储保管费及其它费用。
此外,保存在中国商检局的检验货样,至争议发生后仍然完好,未发生虫害。
问:1.A公司要求B公司支付延误时期的大米仓储保管费及其它费用能否成立?为什么?2.B公司的索赔要求能否成立?为什么?答案:1.A公司要求B公司支付延误时期的大米保管费及其他费用能够成立。
因为在FOB 条件下,由买方指定船只并自行负担费用订立运输合同,如果买方指定的船只未能按时到达,则由买方支付由此所产生的任何额外费用。
因此,A公司的要求可以成立。
2.B公司的索赔要求不能成立。
因为在FOB条件下,买方承担货物在指定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后的一切风险。
卖方A公司只须保证大米在交货时的品质规定,对运输过程中所引起的大米品质变化不属卖方责任;且合同中规定:以中国商检局的检验证明为最后依据。
而保存在中国商检局检验货样至争议发生后仍然完好,未发生虫害。
因此,可以肯定卖方A公司交货时的品质是完好的。
故B公司的索赔要求不能成立。
二、CIF合同纠纷中国A公司与德国B公司签订一份CIF合同,由A公司向B公司出售一批豆油,货物从中国上海装运,CIF汉堡。
后该船因触礁沉没,当卖方A公司凭手中的提单、发票、保险单等装运单据要求买方付款时,买方以货物全部灭失为由,拒不接受单据和付款。
问:卖方有无权利凭规定的单据要求买方付款?答案:卖方有权凭规定的单据要求买方付款,买方无权拒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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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律案例及答案2经济法律教学案例案例一:某建筑公司,因施工急需100吨水泥。
建筑公司同时向某市“新武”水泥厂和某县“白云”水泥厂发函。
函件中称:如贵厂有300号矿渣水泥现货(袋装),吨价不超过500元,请于接到信10天内发货100吨。
货到付款,运费由供方承担。
“新武”水泥厂接信当天回信表示愿以吨价500元发货100吨。
建筑公司回电同意。
“白云”水泥厂接到要货的函件后,积极准备货源。
于接函后第7天,将100吨袋装水泥装车,直接送至建筑公司,建筑公司拒收“白云”水泥厂送来的货物。
理由是:本建筑公司需要100吨水泥,已与“新武”水泥厂建立了合同关系,给“白云”水泥厂发函只是协商,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白云”水泥厂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问:(1)“白云”水泥厂与某建筑公司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2)某建筑公司拒收“白云”水泥厂水泥是否符合法律规定?(3)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案例二:宏达商贸公司与中间商友谊贸易公司订立一钢材买卖合同,标的金额为300万元。
合同约定宏达商贸公司应于2004年10月10 日将货交至友谊贸易公司指定的仓库。
其后,友谊贸易公司与志和批发部订立一买卖合同,将宏达商贸公司交来的货物转卖给志和批发部,可获利润40万元。
另外,友谊贸易公司还与心仪仓储有限公司仓库签订仓储合同,约定于10月10日至11月8日(共计30天)将宏达商贸公司交来的货物储存在心仪仓储有限公司的仓库中,仓储费为每日 2000元,共计6万元,友谊贸易公司有权提前解除合同。
但是,宏达商贸公司未于10月10日交货,并于10月14 日向友谊贸易公司发一传真,称因设备故障无法交货,愿意解除合同并赔偿友谊贸易公司的损失。
友谊贸易公司只好向另一钢材销售商购买同等数量的货物,多花费用15万元,履行了与志和批发部之间的合同。
现友谊贸易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宏达商贸公司赔偿损失。
请问:(1)宏达商贸公司是否具有法定的免责事由,依据何在?(2)友谊贸易公司是否可要求宏达商贸公司赔偿40万元的市场利润,为什么?(3)宏达商贸公司应当赔偿的仓储费数额是多少?依据何在?(4)友谊贸易公司因向另一钢材销售商购买替代货物多支付的15万元,是否可要求宏达商贸公司赔偿?依据何在?案例三:甲是一家建材公司的老板,其于2003年6月与建材经销商乙,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中约定,乙由甲处购入某厂生产的瓷砖500箱,分5次交付,每次交付100箱,每箱200元,总价10万元,并约定于甲交付最后一批货物后乙付清余款。
合同订立后,乙向甲先预支了2万元。
甲在向乙交付了400箱瓷砖时,发现乙经营状况严重恶化,遂停止向其运送货物,但乙仍一直要求甲交付剩余的100箱货物。
于是甲提出乙或者先交付剩余款项,或者乙提供担保,否则就解除合同。
最终双方达成协议,由丙以其公司的一批木材(价值8万元)作为抵押。
甲将剩余的100箱瓷砖运送至乙处。
后经甲多次催要货款,乙均以甲交付货物中的50箱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剩下的货款。
后甲得知乙的一个客户丁某至今仍拖欠乙10万元货款,遂要求丁某代为还款。
根据上述案例,请回答以下问题:(1)如果甲交付的货物中有50箱果真存在质量问题,乙是否可以此作为其拒付货款的理由?为什么?(2)如果丙为某公司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其担保行为效力及后果如何?为什么?(3)甲要求乙提前支付货款或者提供担保的作法正确吗?为什么?(4)甲可否以乙的名义要求丁偿还乙10万元货款?为什么?案例四:甲公司与乙工厂洽商成立一个新公司,双方草签了合同,甲公司要将合同带回来加盖公章,临行前,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提出,乙工厂须先征用工地并培训工人后甲公司方能在合同上盖章,乙工厂出资1000万元征用土地、培训工人,征地和培训工人将近完成时,甲公司提出因市场行情变化,无力出资设立新公司,要求终止与乙工厂的合作。
乙工厂遂起诉到法院。
请问:(1)甲公司与乙工厂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2)甲公司应承担什么责任,为什么?(3)乙工厂能否要求甲公司赔偿1000万元的损失?为什么?案例五:安徽省宣城宁国市的王某、蔡某拟在广德县城桃湾路开一西餐厅,2010年6月9日,王、蔡二人找到了在广德县长期做零工的李某,要求李某再给其找4个人来帮他们拆去二楼的旧窗子,时间是一天,其中5名工人来回的包车费100元,每人每天100元,任务完成后,600元费用一次性支付。
当天上午8点,5名工人全部开始工作,王某和蔡某在现场监工、指挥,8点20分,工人刘某在施工中从二楼的楼梯口摔下来,虽然经过医院的全力抢救,刘某仍然在当天下午1点30分死亡。
广德县公安局经过侦查,排除了刑事案件的可能。
刘某家属等15人和律师于第二天来到广德县,要求王某、蔡某、李某共同赔偿各项损失费约40万元。
当地派出所、司法所、李某、王某和蔡某及其律师和刘某的主要家属及其律师为该案的赔偿事项进行了长达5天的艰苦谈判。
请问:(1)本案是劳动法律关系、劳务(雇佣)法律关系还是承揽法律关系?请说明理由。
(2)本案应由谁来承担刘某的民事赔偿责任?如何承担?请说明理由。
案例六:2006年初,还在读大四的刘芳也和其他即将毕业的大学生一样,拿着学校的就业推荐表寻找着工作。
来自江苏海门的她被家乡的一家机电设备公司看中,录用她去公司做文员。
2006年2月,公司在知道刘芳即将于7月大学毕业的情况下和她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并要求她在学校没有安排的情况下就到岗工作。
2006年4月,刘芳在骑摩托车下班回家的路上突然被一辆轿车撞倒,被撞成了左腿骨折。
为此她花45000元。
事后交警认定该轿车司机对事故后果承担主要责任,刘芳承担次要责任。
请问:(1)本案原告刘芳与被告江苏海门机电设备公司之间是否构成劳动法律关系?请说明理由。
(2)本案应由谁来承担刘芳的民事赔偿责任?如何承担?请说明理由。
(3)本案中,假如刘芳的损害得到了司机及及其保险公司的赔偿,她能否再享受其所在单位的工伤待遇?请说明理由。
经济法案例讨论规则1、全班分六个小组,每组负责一个案例的分析发言,各组负责的案例通过抽签确定;2、抽签后各小组集体讨论20分钟,推选1名发言代表并报告老师;3、发言顺序按案例序号,各小组代表上台发表本组负责的案例分析意见,该小组其他成员可以补充,其他学员可以提问或发表不同意见,相互进行讨论;4、最后由老师发表参考意见并进行点评。
经济法法律教学案例案例一:某建筑公司,因施工急需100吨水泥。
建筑公司同时向某市“新武”水泥厂和某县“白云”水泥厂发函。
函件中称:如贵厂有300号矿渣水泥现货(袋装),吨价不超过500元,请于接到信10天内发货100吨。
货到付款,运费由供方承担。
“新武”水泥厂接信当天回信表示愿以吨价500元发货100吨。
建筑公司回电同意。
“白云”水泥厂接到要货的函件后,积极准备货源。
于接函后第7天,将100吨袋装水泥装车,直接送至建筑公司,建筑公司拒收“白云”水泥厂送来的货物。
理由是:本建筑公司需要100吨水泥,已与“新武”水泥厂建立了合同关系,给“白云”水泥厂发函只是协商,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白云”水泥厂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问:(1)“白云”水泥厂与某建筑公司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2)某建筑公司拒收“白云”水泥厂水泥是否符合法律规定?(3)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参考答案:(1)合同已成立。
理由:建筑公司同时向某市“新武”水泥厂和某县“白云”水泥厂发的函件是要约。
白云水泥厂是以行动对建筑公司的要约进行承诺;(2)拒收水泥没有法律依据,是违约行为;(3)法院应判决建筑公司收下水泥,并付清货款,同时还要赔偿违约给白云厂带来的损失。
案例二:宏达商贸公司与中间商友谊贸易公司订立一钢材买卖合同,标的金额为300万元。
合同约定宏达商贸公司应于2004年10月10 日将货交至友谊贸易公司指定的仓库。
其后,友谊贸易公司与志和批发部订立一买卖合同,将宏达商贸公司交来的货物转卖给志和批发部,可获利润40万元。
另外,友谊贸易公司还与心仪仓储有限公司仓库签订仓储合同,约定于10月10日至11月8日(共计30天)将宏达商贸公司交来的货物储存在心仪仓储有限公司的仓库中,仓储费为每日 2000元,共计6万元,友谊贸易公司有权提前解除合同。
但是,宏达商贸公司未于10月10日交货,并于10月14 日向友谊贸易公司发一传真,称因设备故障,无法交货,愿意解除合同,并赔偿友谊贸易公司的损失。
友谊贸易公司只好向另一钢材销售商购买同等数量的货物,多花费用15万元,从而履行了与志和批发部之间的合同。
现友谊贸易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宏达商贸公司赔偿损失。
请问:(1)宏达商贸公司是否具有法定的免责事由,依据何在?(2)友谊贸易公司是否可要求宏达商贸公司赔偿40万元的市场利润,为什么?(3)宏达商贸公司应当赔偿的仓储费数额是多少?依据何在?(4)友谊贸易公司因向另一钢材销售商购买替代货物多支付的15万元,是否可要求宏达商贸公司赔偿?依据何在?参考答案:(1)不存在。
法定的免责事由是不可抗力: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如台风、地震、水灾、火灾、战争、动乱等。
设备故障虽属于宏达商贸公司生产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事情,但应在宏达商贸公司的预见之内,且是可以克服的,因此不属于不可抗力;(2)不可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的,赔偿损失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因友谊贸易公司已履行与志和批发部之间的合同。
没有损失 40万元的市场利润。
(3)1万元。
因宏达商贸公司于10月14日向友谊贸易公司发出的传真,表明其违约的态度。
友谊贸易公司应于当日解除与仓储公司之间的仓储合同,以减少损失,对友谊贸易公司没有积极采取措施而扩大的损失部分不能要求宏达商贸公司赔偿。
(4)可以。
赔偿损失以赔偿全部损失为原则,友谊贸易公司向其他销售商购买钢材多支付的15万元是因宏达商贸公司违约导致的损失,故应由宏达商贸公司赔偿。
案例三:甲是一家建材公司的老板,其于2003年6月与建材经销商乙,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中约定,乙从甲处购入某厂生产的瓷砖500箱,分5次交付,每次交付100箱,每箱200元,总价10万元,并约定于甲交付最后一批货物后乙付清余款。
合同订立后,乙向甲先预付了2万元。
甲在向乙交付了400箱瓷砖时,发现乙经营状况严重恶化,遂停止向其运送货物,但乙仍一直要求甲交付剩余的100箱货物。
于是甲要求乙:或者先交付剩余款项,或者乙提供担保,否则就解除合同。
最终双方达成协议,由丙以其公司的一批木材(价值8万元)作为抵押。
甲将剩余的100箱瓷砖运送至乙处。
后经甲多次催要货款,乙均以甲交付货物中的50箱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剩下的货款。
后甲得知乙的一个客户丁某至今仍拖欠乙10万元货款,遂要求丁某代为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