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流程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办事指南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办事指南一、受理范围申请内容: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申请人范围及申请条件:全省范围内中央驻滇企业(总部)、省属企业。
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号)第三章应急预案的评审、公布和备案第二十六条;《云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第号)第三章应急预案的评审与备案第三十四条。
不予受理的法定情形:不符合上述条件或是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许可情形。
职权类型:其他行政职权二、设定及办理依据部门规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号)规范性文件:《云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第号)。
这些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具体内容可通过云南省政务服务大厅()、云南省应急管理厅网站()下载。
三、实施机关云南省应急管理厅,是办理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机构。
负责该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查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四、备案条件予以备案的条件:提交备案的预案应遵行《云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第号)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与衔接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编制。
五、政策、技术、数量限制本职权无政策、技术、数量限制。
六、申请材料(一)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申请材料目录注:申请材料所需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可在办理窗口领取或云南省政务服务大厅()、云南省应急管理厅网站()下载。
(二)共同备案与前置备案.共同备案《云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第号)第三十四条中央驻滇企业(总部)、省属企业应急预案报省人民政府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业、单位主管部门备案,并抄送省应急管理厅(同时,出示备案登记表或者备案证明复印件)。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工作程序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工作程序1.制定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需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制定应急预案的过程中需要考虑到可能出现的各种事故类型,如火灾、爆炸、溢漏等,并明确各类事故的应急救援措施和责任分工。
同时,还需要确定应急机构的组织结构、人员职责和应急资源的需求,并明确应急预案的修订和演练措施。
2.各部门参与备案:在制定应急预案后,需要将其备案并确保各部门的参与。
备案可以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进行统一管理,各部门需要将备案后的应急预案及其实施情况报备给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以供监管和检查。
3.培训和演练:为了提高员工应急处理能力和熟悉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需要定期进行应急培训和演练。
培训可以包括员工的应急知识、应急处置技能以及应急设施和装备的使用方法等内容。
演练可以通过组织模拟演练活动,以测试应急预案的实施效果和员工的应急响应能力。
4.定期检查和评估:应急预案的实施需要进行定期的检查和评估,以确保预案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检查内容可以包括预案的完整性、可操作性以及应急资源的充足性等方面。
评估主要针对演练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对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5.信息共享和沟通:企事业单位应与相关部门和其他企业建立信息共享和沟通机制,及时了解周边环境和相关政策,以便在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调动资源和进行相应的处置。
在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同时,还需要考虑其他因素,如地理环境、人员素质、设备设施等,确保应急预案的实施和应对能力。
此外,在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需要紧密配合,确保各项工作能够得到有效推进和落实。
同时,各级政府部门也应加大对企事业单位的监管和指导力度,推动应急预案制定和备案工作的落地和落实。
生产事故应急预案需要备案

一、背景为了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提高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现就企业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备案工作通知如下:二、备案范围1. 各类企业应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2. 以下企业应当将应急预案进行备案:- 存在重大危险源的企业;-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 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 其他可能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
三、备案要求1. 应急预案内容应包括:- 事故风险分析及评估;- 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应急响应程序及措施;- 应急资源及物资保障;- 应急演练及培训;- 应急信息报告及处理;- 应急终止及后续处理。
2. 应急预案应具有针对性、实用性、可操作性,并符合以下要求:- 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科学合理;- 便于操作,易于实施;- 定期进行修订和完善。
四、备案程序1. 企业制定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后,应当向所在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备案。
2. 备案时,企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如有);-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3.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应当进行审核,对符合备案要求的,予以备案;对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企业需要补充、修改的内容。
五、备案管理1.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的管理,对备案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2. 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检验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确保应急预案的有效性。
3. 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应急处置,并按照规定及时报告事故情况。
六、法律责任1. 企业未按规定制定、备案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以罚款。
应急预案备案备案程序完整

应急预案备案备案程序(可以直接使用,可编辑实用优秀文档,欢迎下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办理程序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17号令)、《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指南(试行)》(安监总厅应急〔2021〕73号)等。
二、程序申请单位向区安监局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经窗口工作人员材料审查,符合安全条件的,15个工作日内上报市安监局窗口。
三、提交材料1、应急救援预案备案申请表;2、应急救援预案及word电子文档;3、应急预案评审表;4、评审专家和安监部门监督人员签名的应急预案评审或论证意见、评审会议纪要或论证演练记录;5、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登记表2份。
(需打印)注:1、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AQ/T 9002—2006)编制;2、企业在应急预案编制完成后,自行组织专家在所在镇、街道安监站工作人员或区安监局应急管理人员的监督下进行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论证,并应当在评审前提前把编订的应急预案送达参加评审的单位或人员,专家从市安监局或区县安监局专家库中抽取;3、评审表在(《关于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工作的通知》淄安监字〔2021〕57号)附件1至附件5,参与评审的专家和安监部门监督人员须签字确认,评审表应当附到应急预案中;4、评审人员与所评审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5、应急预案按评审专家的意见修改完毕并签字确认后报市安监局审批窗口或区安监局审批窗口申请备案;6、提交材料中有关表格,请登录区安监局网站()“办事指南”栏目下载;7、纳入淄博市安监局()监管系统的企业向安监部门提出备案申请时,须在企业页面的“预案修备”栏中按要求填报评审报表(表一至表五)、应急预案(应急预案为word文档)和申请表内容。
企业在网上申报的同时携带相关资料,按照备案范围进行备案登记;未纳入监管系统的企业携带相关资料直接到区县安监局进行备案登记;.8、用蓝色、厚度2CM的档案盒盛装,提交1套材料。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备案】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备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备案】篇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宣传、教育、培训、演练、评估、修订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专项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第七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符合实际、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应急处置为核心,明确应急职责、规范应急程序、细化保障措施。
第八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二)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三)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五)有明确、具体的应急程序和处置措施,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需要;(七)应急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应急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八)应急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生产安全应急预案备案流程

为确保生产安全,降低事故风险,生产经营单位需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按规定进行备案。
以下是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的具体流程:一、备案对象应急预案备案对象包括以下单位:1. 非煤矿山企业;2. 金属冶炼企业;3.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4. 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5. 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6. 需要备案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二、备案材料1.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2. 应急预案评审或论证意见;3. 应急预案文本;4. 风险评估结果和应急资源调查清单。
三、备案申请流程1. 申请人登录政务服务网账号,点击申请办理项目;2. 按要求填写备案申请表,上传相关材料;3. 提交申请后,等待审核。
四、受理审核1. 审核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2. 审核通过,出具备案证明,办结(盖章);3. 审核不通过,告知申请人原因,要求补正材料。
五、备案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3. 相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六、备案申请受理地点与咨询电话1. 地点:县(市、区)行政服务中心;2. 咨询电话:当地应急管理部门联系电话。
七、备案登记1. 生产经营单位应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上办理的方式网上申请备案;2. 备案受理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对应急预案材料进行核对,评审结论;3. 备案登记后,生产经营单位取得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八、备案有效期备案有效期一般为三年,生产经营单位需在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重新备案。
通过以上流程,生产经营单位可顺利完成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工作,确保生产安全。
在此过程中,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建立健全应急预案,提高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切实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办理程序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办理程序
1. 制定预案:企业应根据自身生产特点和安全风险,组织相关部门或权威专家制定生产安
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 内部审核:制定的预案应由内部相关部门进行审核,确保其科学、可行、有效。
3. 部门协调:企业应将制定的预案报送所在地的政府相关部门(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并协调有关部门的配合。
4. 备案提交:企业应按照相关部门的要求,向备案机构提交预案的备案申请文件,并填写
相关申报表格。
5. 审核备案:备案机构根据申请文件和现场核查情况,对预案进行审核和评估,确保其符
合相关法规要求。
6. 审批决定:备案机构根据审核结果,决定是否予以备案,并出具备案通知书或备案证明。
7. 公示公告:备案机构根据规定要求,将备案的预案进行公示或公告,以便公众和相关部
门的了解和监督。
8. 预案传达:企业应根据备案结果,将备案通知书或备案证明传达给相关部门和员工,确
保预案的贯彻执行。
9. 定期更新:企业应定期对预案进行评估和更新,确保其与企业的实际情况和相关法规相符。
总之,备案办理程序是企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重要环节,需要企业与相关
部门之间的协作和沟通,确保预案的科学性、合规性和有效性。
只有通过备案程序的规范
办理,企业才能更好地应对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操作流程

5个工作日
0个工作日
决定
1个工作日
0个工作日
五、设定依据
法律法规名称
法规
类型
条例
条款内容
1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部门
规章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前款所列单位属于中央企业的,其总部(上市公司)的应急预案,报国务院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应急管理部;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本条第一款所列单位不属于中央企业的,其中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的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本款前述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确定。油气输送管道运营单位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经行政区域的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海洋石油开采企业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经行政区域的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海洋石油安全监管机构。煤矿企业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在地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2
《生产安全事故应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其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将其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