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杭发改投资〔2011〕25号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11.09•【字号】杭建市发[2006]584号•【施行日期】2007.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杭建市发〔2006〕584号)各有关单位:《杭州市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二OO六年十一月九日杭州市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完善我市建设工程项目,特别是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建立科学决策、规范运作、严格监管的管理体制,控制工程造价,杜绝拖欠工程款,确保工程质量,提高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杭州市区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建设活动,实施对工程项目特别是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规定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通过财政投资、国债或地方财政债券,利用外国政府赠款以及政府担保的国内外金融组织的贷款等方式独资或合资建设的项目。
第三条杭州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工程项目建设监管的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制订政策、规范市场、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等政府管理职能,组织实施本规定,主要负责项目管理单位的资格管理,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配套线路、管道安装项目以及市政项目的项目建设管理活动的监管;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做好本行业范围内的项目管理活动的监管。
第四条工程项目建设监管必须执行以下原则:(一)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二)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严控拖欠工程款;(三)严格执行项目法人(业主)责任制、市场主体准入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建设监理制,确保工程质量。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9.12•【字号】杭政办[2003]26号•【施行日期】2003.09.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3]26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为加强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与管理,促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公平竞争,提高社会、环境、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杭政(2003)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凡在杭州市城市规划区内由市政府组织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应按本办法实行招标投标。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二、市建委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杭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中心负责具体实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
组建由市建委、计委、规划局、国土资源局、房管局、物价局等部门和有关法律专家、技术专家参加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招投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具体负责评标、确定中标企业。
市监察局负责对招标投标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三、杭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中心作为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前期项目的立项单位,负责实施(或委托实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土地征用、拆迁补偿等前期工作。
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一般实行净地公开招标。
市建委负责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地块验收,组织建设项目综合验收以及综合协调等工作;杭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中心(以下简称“招标人”)负责编制招标文件并委托规划设计部门编制详细规划。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比选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比选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3.19•【字号】杭建市[2012]25号•【施行日期】2012.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比选暂行办法》的通知(杭建市[2012]25号)各有关单位:《杭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比选暂行办法》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二年三月十九日杭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比选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招投标代理市场健康发展,提高招标代理服务质量,维护招投标活动的正常秩序,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 号)、《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 号)、《浙江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管理办法》(浙建法〔2006〕83 号)、《杭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市场管理办法》(杭政办〔2006〕48号)、《杭州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内控管理办法》(杭政办函〔2011〕91号)、《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杭建市发〔201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杭州市主城区范围内国有投资总额6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适用本办法。
具有自行招标能力的招标人,鼓励其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对招标人自主办理招标的,其节约的招标代理费可按现行标准的60%,相应增加招标人的管理费,列入项目投资。
第三条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比选活动的主管部门。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2006〕12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发展改革委、监察厅、财政厅、建设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二○○六年二月十六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规范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建设行为,充分利用社会化专业化组织的技术和管理力量,提高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加强廉政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政府投资新建、改建、扩建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理建设制(以下简称代建制)。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由代建单位负责项目前期阶段和建设实施阶段的组织管理工作,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制度。
本办法所称非经营性项目,是指:(一)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的办公业务用房及培训教育用房;(二)科教文卫体、民政、劳动社保及广播电视等社会事业项目;(三)看守所、拘留所、戒毒所、收教所、监狱、劳教所、消防设施、法院审判用房、检察院技术侦察用房等政法设施;(四)环境保护、水利设施项目;(五)其他非经营性项目。
第三条实行代建的项目(以下简称代建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代建单位;总投资少于3000万元的项目,可实行多个项目捆绑后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代建单位。
第四条代建工作的开展,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专业化、市场化原则。
第五条省政府成立广东省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省属非经营性代建项目的组织和协调管理工作。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3.20•【字号】杭政函〔2019〕27号•【施行日期】2019.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函〔2019〕27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现将《杭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2019年3月20日杭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为深化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改革创新,推动全市域招标投标“一盘棋”管理,进一步营造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促进我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市场健康持续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浙政发〔2014〕3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代建,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工程咨询等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包括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园林绿化等工程建设项目。
(二)建设、交通、水利、园林绿化等行业主管部门在统一管理办法、统一交易平台和统一评标专家库建设的基础上推进招标投标监管标准化建设,应结合行业特点制定相关细则,并做好对各区、县(市)的监督指导工作。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建立全市统一规范的工程建设交易平台,制定交易服务标准,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保障。
各区、县(市)应当贯彻落实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依照全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一盘棋”管理工作要求,做好本辖区内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
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招标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国有和集体所有制单位投资或参与投资的总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或总造价在5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施工,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必须实行招标投标。
否则,开户银行不予付款,有关部门不发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办理监督核验手续。
外商独资、国内私人投资等建设工程施工,是否实行招投标,由投资者自行决定. 市人民政府确认的保密、抢险、救灾等建设工程施工,可以不实行招标投标。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杭州市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交通、水利、电力等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和本办法负责本专业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市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专业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工作实施监督。
第五条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具体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审查招标单位的资格、招标工程条件,审批招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二)组织发布招标信息和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核;(三)委托具有标底审计资格的机构审定标底;(四)监督开标、评标、定标和议标;(五)调解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纠纷;(六)监督承发包合同的签订。
第二章招标第六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应采取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方式,参加投标的单位不得少于3家.邀请招标的,应经市招标办同意。
因工程专业特殊、条件限制,不宜实行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建设工程,经市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实行议标。
参加议标的单位不得少于2家. 第七条实施招标的建设单位必须具有正确编制招标文件及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组织评标、定标和履行招标全部程序的能力,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特类、一类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会计师和经济师各1人以上,本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6人以上;(二)二类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会计师和经济师各1人以上,本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4人以上;(三)三、四类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会计师或经济师1人以上,本专业初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3人以上。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2〕3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二○一二年一月十三日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9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主席令第15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369号)、《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省府令第173号)以及《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府令第18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对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交通、水利等行业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管理,依照国家有关专业建设工程的管理规定执行,并可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下列资金所进行的建设工程项目:(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三)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五)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六)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三、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杭州代建取费

杭财基[2010]779号关于印发《杭州市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代建管理费暂行标准》的通知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深化固定资产投资体制改革,规范代建制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费标准,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关于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09〕33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杭州市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代建管理费暂行标准》,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O一O年八月二十三日杭州市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代建管理费暂行标准为深化固定资产投资体制改革,规范代建制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费标准,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关于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09〕33号)的有关要求,制定本暂行标准。
一、适用范围代建制,是指政府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社会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项目建成后交付使用单位的制度。
杭州市本级财政投资的建设项目,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在批复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明确以代建方式实施的项目,适用本标准.市发展改革部门未明确以代建方式实施的项目,按照建设单位管理费的标准适用。
二、代建类型杭州市政府投资墓本建设项目代建管理费根据分阶段代建(含前期工作代建、建设实施期代建)和全过程代建确定不同的总额控制标准。
实施全过程代建的项目不得列支建设单位管理费。
分阶段代建的项目,实施代建的阶段不得列支建设单位管理费,未实施代建的阶段根据建设单位管理费的标准列支建设单位管理费.三、代建的内容(一)前期工作阶段代建的主要内容1 、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办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及与该阶段相关的项目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评等行政许可手续;2 、组织项目勘察、设计等工作,并与勘察、设计单位签订项目勘察、设计合同;3 、组织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和审批工作;4 、办理建设用地征地、房屋拆迁等工作;5 、办理施工场地三通一平工作;6 、项目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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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
杭发改投资〔2011〕2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和《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杭政办函〔2009〕33号)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目前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工作实际,为进一步完善我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的招标投标,特制定《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经市政府法律审查,请各有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现予发布,自2011年8月1日起实行。
杭州市监察局
二○一一年二月十日
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招标投标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代建招标投标活动,进一步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杭政办函〔2009〕33号)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杭州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守国家及省、市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代建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联席会议对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招标投标活动进行指导和协调。
政府投资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及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下称市招标办)具体负责代建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招标投标应在杭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下称市交易中心)交易。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代建招标投标,应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代建单位。
特殊情况需要邀请招标的,须报经政府投资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招标人应当是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或该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
建设单位(或该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第七条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管理费标准按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政府投资项目代建招标的一般程序是:
(一)建设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下称招标人)向市招标办备案招标项目;
(二)市招标办审核招标文件并予备案;
(三)招标人在市交易中心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
(四)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将审查的结果报市招标办备案;
(五)招标人发售(发放)经备案的招标文件;
(六)现场踏勘,招标人澄清或者修改招标文件;
(七)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
(八)开标;
(九)评标(包括审查投标人资格);
(十)定标;
(十一)招标人向市招标办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十二)市招标办、市交易中心依法将定标结果进行公示;
(十三)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报政府投资项目行政主管部门;
(十四)签订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合同。
第九条招标人应当持下列资料向市招标办办理招标备案手续:(一)政府投资项目代建招标备案登记表;
(二)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实施阶段代建的招标项目还应当提供初步设计批复;
(三)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项目还应当提供资格预审文件。
第十条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在市交易中心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发售(发放)之日起至停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投标人应当具备与政府投资项目相适应的代建资格,并满足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十二条招标人自行决定投标资格审查方式。
实行资格后审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资格审查条件,由评标委员会评审。
投标人不符合资格条件的,不得中标。
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依法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并在招标公告中载明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
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发放)之日起至投标申请人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之
日止,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资格预审委员会由五人以上单数组成,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代建招标投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十三条招标人应当根据市招标办印制的范本,按照招标投标的规定和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工作的要求编制招标文件,经政府投资项目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招标办备案。
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十五日。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自澄清或者修改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十日。
第十四条招标文件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供投标保证金,金额一般为投资估算额的万分之三,但最低不少于一万元、最高不超过二十万元。
第十五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十六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招标人主持开标,并核验到会各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
在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查验无误后,当众启封投标文件及修改文件,公布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第十七条在开标时,当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1、投标文件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2、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密封的;
3、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未按时到场参加身份核验的;
4、投标人未取得有效交易证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评标委员会确定为废标:
1、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2、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的,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印章的;
3、投标文件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4、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的;
5、投标人未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6、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期限的;
7、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要求的;
8、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第十九条招标人应当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有关管理、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
招标人原则上不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确需参加的,只允许派1名代表参加,且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主任。
评标委员会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必须保密。
评标专家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未提出回避的,招标人或者监督部门发现后应当立即终止其参与评标活动。
第二十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估项目分为技术部分、商务部分和资信部分。
评标委员会成员各自独立评分,评分细则由招标文件规定。
评分细则中,除荣获国家、省及杭州市委、市政府表彰的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工作评比奖项外,其他各类评比奖项不得额外加分。
第二十一条评标委员会将整个评标过程形成评标报告。
报告须对中标候选人进行公正、客观地评价,并按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一至三名中标候选人。
如果投标人得分相同,以资信部分得分高者优先;资信部分得分再相同的,以技术部分得分高者优先;技术部分得分又相同的,由评标委员会表决。
第二十二条投标人三个或三个以上、但有效投标不足三个的,评标委员会可以推荐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全部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的,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或全部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的,报经政府投资项目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转变发包方式,政府投资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将此情况在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联席会议上通告。
第二十三条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交的评标报告的排名顺序决定中标人。
如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或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则将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依此类推。
招标人应当在评标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人并向市招标办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定标结果在市招标网、市建设工程交易网等网站上进行中标公示。
从中标公示发布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发现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将投标保证金退还给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二十四条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且影响评标结果公正性的,由市招标办责令招标人重新评标或者重新招标,政府投资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将有关情况在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联席会议上
进行通报,对属投标人存在违法违规现象的,记入投标人的信用记录档案。
第二十五条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签订项目代建合同,签订代建合同时双方不得擅自附加不合理条款。
中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不与招标人签订项目代建合同,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其中标资格,原中标人还须赔偿有关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项目代建合同,应赔偿有关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中标人应将合同副本一份报市招标办备案。
第二十六条国有投资控股的其它建设项目,各县(市)、区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招标投标活动可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的建设管理按市有关规定执行。
本实施办法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日。